财产公证范文

2023-11-04

财产公证范文第1篇

摘 要:时代的发展推动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更加注重自由、尊重以及彼此间合法权益保护,婚前财产公证由此应运而生,并越来越受关注。另一方面,由于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缺乏系统完善的做法和经验。婚前财产公证工作的不成熟与人们日益增长的迫切需要之间产生了诸多矛盾。本文立足于婚前财产公证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结合现实情况提出了完善建议,旨在为我国婚前财产工作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一些参考作用。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财产分割;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如何分割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对财产共同使用等行为,可能会改变婚前财产的数量、形式等,使得婚前财产的范畴归属等界限变得模糊,成为离婚诉讼中争议、判决的难点问题。针对逐年增多的离婚案件以及该类案件中的婚前财产归属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于目前我国的婚前财产工作的做法进行梳理,并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和解决措施。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现状

婚前财产公证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前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归属、债务范围等问题达成协议,由公证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等予以认定的行为。婚前财产公证主要有以下作用:一是能够约束夫妻双方行为;二是能够明确双方债务关系;三是有利于解决双方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的做法在国外比较普遍,但受我国国情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个别省份采取婚前财产公证工作试点之后,人们才开始对婚前财产公证工作有了初步的认识。步入21世纪之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更多的人开始理性地对待婚前财产问题并愿意主动到公证机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人们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理念的接受体现了婚姻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尊重,同时给他们的婚姻生活增加了一个保护伞。但在具体实践中,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发现对于婚前财产公证抱有认可态度的多是年轻人;与此同时,咨询婚前财产公证相关事项的人较多,但实际进行公证办理的人数较少。虽然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数也在逐年上升,但相比其他公证工作的增长趋势,婚前财产公证的增长率还是较低的。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具体问题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新事物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由于其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因此在具体实践中仍面临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探索和完善。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婚前财产公证面临情感障碍

现实生活中,进行财产公证之后很容易伤害打算步入婚姻生活的两个人或是夫妻之间的感情,让当事人感觉婚姻变得更为现实,甚至容易使他们对于彼此的感情产生质疑,降低了对婚姻的信任程度,这些都不利于夫妻双方感情的发展以及婚姻生活的维系。实践中这种例子屡见不鲜,但是这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设立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也是不利于维持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的。

2.婚前财产公证机制存有缺陷

(1)婚前财产公证缺乏年限限制。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已经做过婚前财产公证的夫妻双方提起离婚诉讼,案件中有过错的一方抛弃配偶和子女,但因为多年之前的婚前财产公证导致没有过错的一方和子女在离婚之后得不到财产。这与法律所倡导的公平原则也是相违背的,与公证制度的初衷也背道而驰。因此,婚前财产公证的相关法律在规定时也应该设立一个合理期限,以便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婚前财产公证范围相对狭窄。在目前的实践中,婚前财产公证只能对有形财产进行公证,无形财产却未被纳入公证范围。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无形财产已成为社会大众的重要财产组成部分,其数量庞大,作用显著。如何加强对无形财产的保护,也是婚前财产公证机制发展完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无形财产的存在和在婚前财产公证中不予登记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构成侵害,因此,關于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填补法律空白,协调具体实践工作。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建议

根据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具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婚前财产公证发展的成功经验,笔者为我国今后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等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工作具有指引、规范和约束作用,可以推动婚前财产公证行为的完善,也可以有效避免和解决夫妻财产分割之间的纠纷问题。要在不违背公证宗旨和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法规,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可以在法律规定中进一步扩大公证财产的范围,将无形财产也纳入其中进行保护,进一步完善财产补偿制度等。

2.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宣传力度

我国的婚前财产公正制度起步晚并且受传统家庭思想观念影响较深,人们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认知不足,接受度不高。因此,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进行多层次的宣传,让社会大众认识和了解婚前财产公证对于维护婚姻关系、保障婚姻双方合法财产及利益等多方面的作用,从而提高社会大众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接受度。

3.审查当事人婚前财产公认动机

目前实践中的婚姻财产公公证大多由财产较多的一方提出,另一方则对于办理公证手续态度消极。在这种情况下,办理公证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双方办理公证的真正原因进行询问,甚至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让当事人真正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和意义。其次,办理公证的工作人员要对于违反自愿原则被迫办理公证或是意图利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逃避债务的行为加以区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避免公证行为与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公证是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新事物,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我们要正视这些问题并且积极地寻找相应的解决措施,逐步完善婚前财产公证这一制度,从而进一步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郭倩云.婚前财产公证的做法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7,(3)

[2]陈莉莉.浅谈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3,(2)

作者简介:

刘珊珊(1996~ ),女,山东人,西北民族大学法学专业。

财产公证范文第2篇

2.因此建议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去咨询婚前房产公证的程序。

3.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可以咨询公证处能否办理,如果办不了,建议办理日后房产归属协议的公证。

4.深圳市公证处电话地址。

1.办理婚前房产公证属于公证处的业务,各公证处的办理程序及所需要的手续略有不同。

2.因此建议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去咨询婚前房产公证的程序。

3.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可以咨询公证处能否办理,如果办不了,建议办理日后房产归属协议的公证。

4.深圳市公证处电话地址。

1.办理婚前房产公证属于公证处的业务,各公证处的办理程序及所需要的手续略有不同。

2.因此建议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去咨询婚前房产公证的程序。

3.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可以咨询公证处能否办理,如果办不了,建议办理日后房产归属协议的公证。

4.深圳市公证处电话地址。

1.办理婚前房产公证属于公证处的业务,各公证处的办理程序及所需

要的手续略有不同。

2.因此建议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去咨询婚前房产公证的程序。

3.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可以咨询公证处能否办理,如果办不了,建议办理日后房产归属协议的公证。

财产公证范文第3篇

财产公证,可以直接到公证处,公证处会根据财产比例情况收费。

2、房子是,如想归一方,如何办理财产公证?

可以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无论是否进行公证,均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需要办理财产公证,可准备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财产约定等资料,前往当地公证处办理。

3、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可以做协议来明确婚后财产的属性,这个协议更多的是由一方来赠与另一方,比如男方可以将房产的产权一般赠与给女方,但必须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登记手续。

5、这类协议的约定不能排除婚姻法明确规定的个人财产属性。

6、写一份赠与合同,明确房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财产公证范文第4篇

婚前买房不做婚前财产公证也无妨

小杨是父母的独子,在小杨刚刚工作时,他的父母便出资15万元,以他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剩余的10万元,则让小杨向银行贷款,用10年时间还清。一年前,小杨找了女友小但,两人感情进展迅速,很快谈婚论嫁。但为了“房子”,双方父母却打起了“小算盘”。婚姻法律法务人员小曾对双方父母的担忧进行了解答。

小杨父母:

房子是否会分去一半?

儿子结婚后,咱们耗尽大半生积蓄支付首期的房子是不是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今离婚率高居不下,万一儿子离婚就会吃哑巴亏。咱们劝儿子去做个婚前财产公证,偏偏这孩子却说,既然已经有了“婚前买房归个人”的条款,就无需再做公证了,否则很可能还没结婚就先伤了和气。如果不想让该套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必要冒着伤感情的风险作婚前公证?

律师分析:

不做婚前财产公证也无妨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征求意见稿。虽然该解释还没有生效,但实践中很多人都喜欢用该解释处理自己的房产问题。其中,第十一条引起了空前关注。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按该条规定:小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应算是他的个人财产。他个人与银行签下贷款合同,也属于他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财产属双方共有,如果小杨完全使用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款,那么可判定房产属于他,万一离婚也不需要返还小但任何钱款。反之,如果小杨用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的话,就应给小但合理的补偿款。小曾表示,无论是按照现有的法律,还是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征求意见稿来看,这套房产都是属于小杨个人所有的,婚后所有权并不会发生改变,因此可以无需做婚前财产公证。

由于小杨还需供房10年,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假设离婚时房价已翻倍,小杨与小但婚姻存续期间还了30万元,那么离婚时,小杨就应该偿还小但30万元,而非15万元。

在实践中,小曾认为,如果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50%以上的,可视为个人财产,50%以下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如果首付成数低按揭期限长并用婚后用共同财产按揭的,离婚时分割财产对于另一方肯定是不太公平,哪怕是把房产的增值部分的一半给予对方。

小但父母:

房产证应有女儿名字

Zyu

住在没有自己产权的房子里很没安全感,吵架时也不能理直气壮,万一哪天离婚了,岂不是只能净身出户!不行,一定要在婚前就房子大家达成一个明确的合理的协议!大不了我们家把剩下的50万元出了,不用小杨还贷款了,让他把女儿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这才跟他结婚。否则还不如找个没房子的,双方各出一半,万一离婚也是对半分,谁也不吃亏!

律师分析:

女方也要出资莫忘写协议

财产公证范文第5篇

( )__字第__号

兹证明__(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__年月__日在 __(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__(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 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婚前房产协议,并在婚前房产协议上签名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协议双方的行为和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__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__公证处

公证员:__(签名)

__年__月__日

婚前房产公证协议书

( )__字第__号

兹证明__(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__年月__日在 __(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__(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 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婚前房产协议,并在婚前房产协议上签名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协议双方的行为和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__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__公证处

公证员:__(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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