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范文

2023-09-16

创业投资范文第1篇

重庆市创业投资推动了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为重庆市的发展起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着融资渠道单一、人员素质不高、法律环境不健全等问题。目前,重庆有两家专业创投机构,即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和重庆开创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资本金达7.26亿元。10余年来,重庆创业风险投资已累计投资6个多亿,在信息、医药、新材料、生物等领域扶持了力帆轰达、华邦制药、禾兴江源、海扶聚焦刀、正大软件学院、网通宽带等60多个具有原创或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

一、目前重庆市创业投资的主要问题

十余年来,在中国大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的背景下,重庆市的风险投资也取得了一些进步和成绩,但仍然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1. 资金来源单一、规模不大。重庆的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国有企业,近年来民营企业也尝试着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但国有资本仍然占绝对的主导地位。另外,重庆的创业投资资本规模偏小。截止2004年,全国有风险投资机构217家,管理的资本总量达497.7亿元,而重庆的资本量仅占全国的2.6%,有7.26亿元,资金规模不大。与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存在很大差距,即使对比中西部的一些城市也差距很大。例如,西安有14家创投机构,资金达22.83亿元;成都的创投机构有7家,资金规模为11.63亿元。

2. 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在创业投资中,关键的是找到科技和金融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人才是决定创业企业成败的关键因素。由于我国的创业投资整体起步晚,经验不足,而且投资者中专业人员不多,多为其他行业转业而来。创业机构人员知识结构欠合理,难以满足创业投资活动的需要,迫切需要通过培训和实务操作提高水平。

3. 创业企业或项目技术水平低且数目有限,不能运用组合投资。创业投资是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创业企业,一般是知识密集、技术先进的企业。根据对全国创业投资主要发展城市的分析,一般集中于经济发展中心,以及科研发展比较领先的城市,而重庆是老工业企业基地,设备陈旧,技术相对落后,这种现状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企业的发展,从而影响创业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形成与发展。另外,创业企业数量较少,而且创新不足,因此就不能形成一个优良的投资环境,使投资者可以进行组合投资,分散经营,减少风险,以获取高额利润。

4. 创业投资涉及的四方没有正确定位。创业投资涉及投资者、创业投资公司、创业企业和科研人员。一般的创业投资理论认为涉及到前三方,但在实际的运作和实践中,还涉及到关键的一方,即科研人员。例如“海扶科技”,1998年6月,重庆风险投资公司与重庆某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三方就超声聚焦刀的开发签订了投资合同。由三方共同出资成立股份制的研究中心,以股份制经营。但在组成的合资公司正式运营后,内部出现了矛盾,导致分歧僵持了半年,错过了技术产业化的最佳时期,导致其他类似产品进入市场,造成了巨大损失。作为投资者,往往时间较长就会表现出恐慌,进而影响其行为。而作为科研人员,总希望从研究、开发、产业化、市场化,都要亲自操作才放心,过分强调了开发者的贡献,而忽视了管理和市场的价值,造成了企业内部的矛盾。

5. 法律、法规不健全。从对全国创业投资发展较好的地区看,主要集中在了经济发展中心,但是有些地方,并不处于经济发展中心或者沿海有利地理位置,比如安徽、新疆,原因是他们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和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1999年10月重庆制定了《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1999年7月颁布了《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这些都对风险投资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远远不能满足风险投资的需要,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缺陷。目前还未出台专门的支持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法》来保证、规范、监督创业投资。

二、重庆市创业投资的对策研究

重庆是一个大农村与大城市并存且二元经济结构突出的年轻直辖市,对于目前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如下的对策构想。

1. 拓宽创业资本渠道。从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资金来源来看,政府和国有企业资金比例比较大,2005年占到40%。我国创业投资的主体是政府,在初期,政府投入一定的资金,对启动创业投资的发展是有益的。但从中长期发展看,这种格局必须进行调整,因为创业投资应该按照市场化进行运作,如果政府资金占的比例比较大,很难保证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吸引外资可以扩大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同时还可以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对创业投资的发展非常重要。动员民间资本。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需要一大批理性的投资者,需要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是目前最有实力参与创业投资的投资者。个人投入。由于近十年的经济飞速发展,个人变得富裕,重庆市城乡储蓄处于高增长态势,可以抽调部分资金进行创业投资的发展。

2. 鼓励创新,培育创业项目。要形成好的创业投资环境,培育创业项目是根本。没有高技术含量及其相当数量的投资项目,很难引进投资资本,也就难以形成组合投资,形成优良的创业环境。对于有创新能力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积极的政策支持和鼓励,使他们能够专心于研究创造,也可适当直接投资或者为其引资,给予他们比较宽松的政策环境。

3. 加大人才培养、准确定位人才。创新投资最大的风险在于人,在2004年的创业投资发展报告中表明,影响创业企业成败的最大因素是人的因素,包括管理者和技术创造者。创业投资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人才,即创业投资家、创业企业家和创业投资公司专门人才。创业投资家作为创业投资资本的经营者,承担着融资、项目筛选、投资管理等整个投融资过程的责任,是决定创业投资资本供给者是否获利以及大小的关键人物。一个优秀的创业投资家,首先应当对行业有着深刻的了解,同时具备良好的预见性。另外还要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水平,还要有规避风险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創业企业家是另一类关系投资成败的关键人物。重庆市的创业者在观念和素质上存在缺陷。观念上,他们的诚信意识、合作意识、团队意识相对薄弱;在素质上,一般为纯科技人才出身,不具备创业者的冒险意识和素质要求。创业投资机构人才是必不可少的专有人才,他们素质的高低也直接影响了创业投资的效率。而目前的创业投资,并没有充分利用创业投资机构的功能和效用。因此,要在重庆市努力营造利于培养创业投资家成长的氛围,加速教育体制的改革,培养创业投资人才。

4. 发挥政府职能、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政府掌握着带有稀缺性的政策资源和管理权利资源,发展创业投资必须充分重视发挥政府的鼓励与扶持作用。政府应该对创业投资业制订整体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起草推动和规范创业投资的相应法规及条例,对创业投资业进行特别的鼓励和支持,创造良好的政策、体制和金融环境。政府应积极制定扶持性政策,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对创业投资予以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多数国有商业银行拿出一定比例资金投入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基金;对各类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也允许其拿出少量资金参与创业投资活动。

重庆市创业投资目前有很多机遇:2006年1月1日,新的《公司法》从降低门槛、放宽知识产权的所占比例、资金分步到位等方面放宽了对创业投资的限制,为创业投资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发展机遇;2007年,重庆直辖十周年,经过十年的发展,其经济实力和技术投资环境都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而且在两会期间,胡锦涛同志对重庆提出了 “314”战略发展规划(即:三个定位,一大目标,四大任务),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的经济中心,未来的重庆必定是一个充满巨大机遇的直辖市。重庆在培育引进人才方面,重点建设重庆大学、交大、邮电大学等高等院校,引进人才,同时利用西部引进人才的政策,鼓励其他省市的高科技人才来渝发展,形成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

创业投资范文第2篇

一、广开门路,允许各类长期资金从事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因需要对创业企业进行长期投资,投资者应当具有耐性。由于社会保险资金、大学基金会等各类公益性组织最具有从事长期投资耐性,各类商业性保险资金也相对具有从事长期投资耐性,国外普遍允许和鼓励各类公益性组织和商业性保险资金从事创业投资。虽然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但通过组合投资等风险控制机制,通常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并获得较高收益。由于创业投资的对象是创业过程中的实业企业,大型实业公司以部分闲置资金从事创业投资往往能够较好发挥其在产业背景上的优势,国外创业投资资金的第二大来源即是实业企业。此外,允许管理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公募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以封闭方式上市流通,也能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具有长期稳定的资金从事创业投资,所以美国和欧盟国家普遍允许通过公募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但是,我国目前主要受后面将要述及的税收政策影响,社会保险资金、大学基金会等各类公益性组织如果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将无法体现其作为免税主体的优势,因而普遍缺乏投资积极性。现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甚至禁止保险资金从事创业投资(本刊编者注:在有关部门和刘健钧博士大力推动下,近期中国保监会已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在大型实业公司中,虽然有不少国有企业希望运用闲置资金从事创业投资,但因创业投资被视为非主营业务而受到限制。在此情势下,目前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只能主要依靠民营企业和个人。由于尚不允许创业投资基金公募,故只能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

为有序引导长期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建议:(1)加快建立便于社会保险资金、大学基金会等公益性组织投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制度。(2)加快出台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办法,允许保险资金以适当比例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3)结合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国有资产通过创业投资开展资本经营。具体可考虑:按照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的模式,拿出部分资金与民间资本合作设立创业投资母基金,再通过母基金参股设立若干创业投资子基金。此模式,一是可有效促进国有资本从产品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变,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是可发挥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更多民间资本与之合作,共同扩大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三是借助国有民营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促进混合所有制发展。(4)允许管理业绩和资质优秀的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公募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此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商业银行以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在保护民族产业安全的前提下,便利境外资金投资境内创业投资基金。

二、适应基金“投资管道”特点,完善税收扶持政策

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契约、公司、合伙三种。以公司、合伙型设立时,其资本形成与收益分配与一般工商企业具有显著不同的特点:(1)投资者创办工商企业是从事产品经营,为逐步做大做强,工商企业往往要将收益转为资本,故必然是收益主体;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纯粹是为获取财务回报,基金一有收益通常即分配给投资者,故并非收益主体。(2)工商企业需频繁购进原材料和开展销售活动,资金收付频繁,且通常向股东定期分红派息,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只好按年汇算清缴;基金则仅从事投资活动,资金收付并不频繁,加之通常在投资退出后,往往连本金和收益一起分配,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以直接穿透到投资者。

由于公司形式最利于防范避税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在英国、卢森堡等多数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坚持两个原则:(1)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基金必须以公司形式设立。(2)适应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区别于一般工商类公司的特点,只要基金每年都将所取得收益及时分配给投资者,基金本身仅起“投资管道”作用的,即可将其作为非纳税主体,有关税负转由投资者承担。同时,为降低投资者税负,有效激励投资者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者环节给予所得税抵扣优惠。

2007年,我国财税部门针对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发布了税收扶持政策。按照该政策,基金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满2年以上,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但是,由于将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视同一般工商类公司,导致政策实施无法适应创业投资基金的特点,政策效果大打折扣。其主要原因:(1)将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视为一般工商类公司,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得社保资金、大学基金会等最适合从事创业投资的公益性免税投资机构,从避税考虑纷纷避免投资公司型创投基金。因为,对这些公益性免税投资主体而言,如果投资于合伙型基金,不仅基金环节无需缴税,在投资者环节也无需缴税。(2)由于将应纳税所得抵扣环节放在基金而非投资者环节,使得已在基金环节申请到的抵扣额很难被实际享用,进一步影响了政策效果。因为,即使是基金在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满2年后即可申请应纳税所得抵扣,但由于这类投资往往要6~9年以后才能退出并获得实际收益,所以相应地要等6~9年以后才能实际享用。特别是对长年亏损以及投资收益少于已申请到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的创业投资基金,所申请到的抵扣额度将无法实际享用。从2013年全行业实际享用抵扣情况看,可享用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达53.84亿元,但是实际享用的抵扣额仅为14.07亿元,占比仅为26.1%!

为真正显现税收扶持政策的效果,建议借鉴国际惯例,对符合“投资管道”条件的公司型创投基金,将纳税环节和税收抵扣环节从基金下移到投资者。前述有关“投资管道”的标准可考虑设定为:(1)基金仅从事被动性财务投资,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2)将每年所得的90%以上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由投资者缴税。

三、规范财政性引导基金,更好发挥引导作用

在美国、欧盟、以色列和我国台湾地区,为有效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增加投资创业早期企业,均设立有财政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保障政策目标实现,往往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要求引导基金只能支持主要从事早期企业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并通常由相关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等部门起草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强调引导基金作为政策性母基金应当“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子基金)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期企业的不足”,并重申“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

指导意见发布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不少地方政府都设立了规模不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将所设立的引导基金当作单纯的招商引资工具,任意介入“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特别是受部门利益驱动,多头设立引导基金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一方面导致有限的财政资金难以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各部门画地为牢设立行业性引导基金后,往往要求所支持的子基金只能投资于本地域本行业,影响了子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为更好发挥引导作用,一是有必要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已设立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向,确保有限的财政资金真正用于市场失灵的创业创新领域。二是要求对同级财政设立的引导基金予以整合,促进形成合力和统一管理。

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改进投资退出机制

创业企业在创业早中后各个阶段具有不同的收益和风险特点,为适应企业在不同创业阶段的不同融资需求,并满足不同投资偏好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和退出需求,国外普遍建立有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特别是在注重顶层设计的新兴市场国家,为避免同类型资本市场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并便于统一监管,一方面普遍对同类型资本市场进行合并,另一方面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之间建立有顺畅的转板机制。

通过近些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但是,由于以下两方面因素,既影响了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性,又影响了创业投资的顺畅退出:(1)按照现行证券法,创业板上市门槛仍较高,特别是在审批制度下大量企业上市排队,不利于市场对企业上市时间形成准确预期;(2)新三板试点虽然已推广到全国,但是由于转板制度迟迟没有得到完善,不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到新三板挂牌。

为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改进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建议:(1)加快修订证券法,尽早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使企业具有稳定的上市融资预期,使创业投资机构具有稳定的上市退出预期。(2)加快完善新三板转板机制,对优秀的互联网和技术创新型企业,一方面新三板自身可以通过完善相关交易机制和服务,满足其进一步融资需求等方式予以挽留,另一方面只要其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定时间后,达到了一定条件并被证明为合规经营、合规披露信息,就应当给其转板机会。(3)有序发展区域股权市场,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私募基金份额和私募基金投资项目股权转让系统。

五、推进基金管理机构激励约束机制和运作机制创新,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作为高度知识密集型的资产管理行业,人力资本是行业运行最重要的基础,有效激励和约束基金管理机构是行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为有效激励基金管理机构,国外大多数国家允许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公开上市方式建立股权激励机制。为有效约束基金管理机构,除实施适当的行政监管和加强行业自律外,还允许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核准以公募方式募集创业投资基金,并通过公开披露信息方式强化社会对基金运作的监督。

我国目前对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激励机制还远未建立,各类基金管理机构通过上市方式建立股权激励机制还面临政策障碍。特别是在约束机制上,目前还主要只能依赖于基金管理机构自身的自觉。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在探索建立适应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但其作用的发挥尚需时日。

为加快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建议:一是支持资质优秀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上市和到新三板挂牌,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强化对管理层的激励机制。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以公募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方式,强化对管理层的约束。三是加快完善行业协会自律机制。

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创业投资运作涉及基金设立和投资运作多个环节,所以国外均注重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来为之提供坚实法律保障。例如,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以公司形式设立时,资本退出十分频繁,因此,法国、卢森堡等不少国家在完善一般公司法的同时,往往针对公司型投资基金出台有专门的《可变资本公司法》或在公司法中专章调整创业投资基金等可变资本公司。再如,为更好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允许基金以特别投票权普通股、有投票权优先股权等方式进行投资。

我国公司法通过多次修订后,已能为公司型基金提供基本法律框架。按照现行公司法,基金公司董事会和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可以自行约定重大决策权和一般决策权的分工,从而既保障管理人能够实施专业化管理,又能较好防范道德风险。但是,现行公司法主要适用于工商类公司,有不少条款仍不能适应基金运作。例如,虽然已明确公司可以通过减资方式将资本金提前分配给投资者,但需要事后公告,因而给减资手续带来不便。再如,现行公司法仍未明确规定未上市企业可发行有特别投票权普通股、有投票权优先股,导致创业投资基金以此类特别股权形式进行投资时得不到法律保障。此外,现行《合伙企业法》虽然已能较好保障基金按照有限合伙的本质法律关系建立相应治理机制,但由于配套制度缺失,导致投资者参与基金决策甚至干预基金运作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不仅背离了《合伙企业法》初衷,而且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创业投资范文第3篇

[摘 要] 政府公共政策对于风险投资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文章在梳理相关领域的各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了政府的财政支持、税收政策和金融管制这三类公共政策在促进风险投资发展方面的作用,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一些政策设计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 风险投资;政府公共政策;影响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11. 041

1 引 言

政府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影响风险资本市场存在理论上的依据:一方面,科技创新活动的正外部性要求政府给予其一定的激励和保护;另一方面,创业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投资风险,抑制了风险资本的供给。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导致了风险资本市场的失灵,而且这种失灵问题难以單纯依靠市场机制自身的调节解决。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与政府公共政策有着紧密的关系。政府参与风险投资的方式有多种,如无偿资助、信贷支持、设立政府创投公司、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制定政策法规等。这些措施通过扩大风险资本的供给、提高风险投资收益、改善市场和制度环境来矫正风险资本市场的失灵,可有效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2 政府公共政策对风险投资的影响

2.1 政府的财政支持对风险投资业的影响

政府运用财政资金对风险投资业进行资金支持的方式主要有:设立政府创投公司、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等。

政府通过设立创投公司的方式直接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是一种常见的政府参与风投的方式。Grilli和Murtinu(2014)分析了政府创投公司对位于七个欧洲国家的处于初创期的高科技公司在销售和员工增长方面的影响,他们发现政府创投公司对于被投资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微乎其微。其他许多学者也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得出过类似的结论。政府创投公司差强人意的投资绩效并不是偶然的。首先,其投资活动的政策性目的明显,不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其次,政府直接从事风险投资,容易出现寻租行为。最后,政府创投机构通常缺乏专业的投资人才。还有些学者认为政府直接从事风险投资活动可能会对私人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当政府投资者和私人投资者竞争同一个项目时,政府投资者的出价往往更高,因为相比于私人风投,政府投资者在投资回报率方面的约束一般要小得多。Lerner(2002)也认为政府资金应该与私人资本进行合作而不是竞争。而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正是贯彻了这样一种理念,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支持或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从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政府引导基金对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美国国会1958年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案》,由政府和私人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政府通过融資担保或参股等方式向SBIC提供支持,在组织管理上,则采取政府监督、私人经营的模式。Lerner(2000)将541家曾接受SBIC资助的公司和另外894家有着相似特点但没有接受过SBIC资助的公司进行对比,研究结果表明接受过SBIC资助的公司无论在销售增长还是促进就业方面都表现得更为优秀。SBIC计划还培养了大批有经验的创业投资家,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和繁荣。

澳大利亚大创新投资基金(IIF)也是典型的政府引导基金。Cumming(2007)分析比较了IIF和澳大利亚其他风险投资基金的绩效表现,他发现相比于一些私人基金,IIF更倾向于投资那些处于初创期的企业以及风险更高的高科技创业公司。IIF项目极大地促进了澳大利亚风险资本市场在20世纪90年代的发展。

在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如今已经成为国内人民币基金重要的LP。特别是近几年,引导基金的数量迅速增长,新成立的基金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但是目前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在运营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系列问题。第一,监管不力,存在权利寻租问题。政府引导基金对合作基金在注册地和投资地上通常有的一定限制,这在某种程度上为寻租腐败留下了空间。第二,政策性与市场化的矛盾以及政府注重资金安全性和其他投资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之间的矛盾。第三,基金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不足。这些问题都制约着政府引导基金未来的发展。因此,政府引导基金若想要真正有效地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就需要加大监管力度,严防寻租腐败,提高基金的市场化水平和运营效率同时注重对专业化的基金管理人才的培养。

2.2 税收政策对风险投资业的影响

风险投资并非以获得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或经营权为目的,而是旨在通过提供资金和管理上的支持将其做大做强,然后利用IPO、并购等方式退出并获利。风险投资的获利机制决定了与资本利得相关的税收政策与其有着密切的关系。

为了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美国政府在1978-1981年间对资本利得税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下调。这段时期美国的风险投资业募集的资金规模实现了很大幅度的增长,许多人认为这与资本利得税率的下降有着密切的关系。但也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因为美国在1978年放松了公共养老基金投资的“谨慎人”规则,允许养老基金投资于创业投资领域。但由于养老基金在美国是免税实体,从而税收激励对于来自养老基金方面的风险资本供给的增加是没有绩效的。但苏启林(2003)认为仍有其他方面的证据可以证明美国资本利得税激励政策的绩效,比如加拿大1976-1986年间对美国的创业投资的年均增长率为17.1%,而同期加拿大国内创业投资的年均增长率仅为5.7%,可见美国政府降低资本利得税率的举措在吸引国际风险资本的投资上具有一定的绩效。Poterba(1989)则从风险资本的需求方面分析了资本利得税对于风险投资的影响。通常较高的资本利得税会抑制企业家的创业活动,因为资本利得税政策会直接影响到创业企业家通过股票期权、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获得的收益的高低,从而影响其自主创业的意愿。因此,无论从风险资本的供给还是需求角度来看,资本利得税激励都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有着较为明显的促进作用。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激励政策设计也有多种选择。除了降低资本利得税率外,许多国家还允许资本损失对其他资本利得或普通所得进行抵扣;欧洲的一些国家通过对外资投资创业企业免税来吸引外资;有的国家还通过对投资额给予税收抵免或抵扣来激励投资者。我国目前对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以投资额70%的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但由于该政策的优惠对象认定条件较为苛刻,使得該政策在实际实施中难以发挥理想的效果。此外,在我国现行税法中个人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的损失不能进行抵扣,这无疑挫伤了个人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一方面加强税收政策对风险投资的激励,扩大优惠政策的惠及面,实现优惠方式的多元化;另一方面通过具体的政策设计,鼓励长期性的风险投资和对于初创期企业的风险投资。

2.3 金融管制对风险投资业的影响

美国1978年对养老基金投资的“谨慎人”规则的放松对于风险资本供给的增加产生了十分显著的作用。 1978年,美国的风险资本来源中养老基金占比为15%,而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这一比例达到了40%以上,直到今天,养老基金仍是美国创业投资领域十分重要的LP。

在当前中国的VC/PE市场上,企业投资者是最为主要的LP,而来自养老基金、保险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在VC/PE的募资总额中所占比例仍然较低。但是,养老基金和险资被普遍认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保监会在2010年9月和2014年12月陆续颁布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分别对保险资金投资PE和创业投资基金开闸。而对于养老基金的投资管制,近年来也有逐步放宽的趋势。2015年8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放松了对养老基金境内投资的限制。这一系列利好政策的出台使得险资和养老基金有望成为未来人民币基金的重要LP。

金融管制的放松能够有效地增加风险资本的供给,丰富风险资本的来源渠道。放松金融管制对于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绩效已有他国的实践的证明,而我国也在谨慎、稳步的尝试和推行之中。

3 结 语

本文总结了不同的公共政策在促进风险投资发展方面的影响与作用,在财政资金支持風险投资的方式上,相比于设立政府创投公司,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有更好的绩效;针对资本利得的税收激励能够促进风险资本的需求与供给;金融管制的放松能够通过增加风险资本的供给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提出了几点建议:在政府引导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方面,要加强监管、减少寻租现象,提高引导基金运作的市场化水平,注重对专业基金管理人才的培养;在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激励政策设计方面,要提高政策的普惠程度,发挥税收政策对长期风险投资和早期风险投资的鼓励和引导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Grilli L,Murtinu S.Government,Venture Capital and the Growth of European High-tech Entrepreneurial Firms[J].Research Policy,2014,43(9):1523-1543.

[2]Lerner J.The Government as Venture Capitalist:The Long-run Impact of the SBIR Program[J].The Journal of Private Equity,2000(3):55-78.

[3]苏启林.创业投资与资本利得税政策设计[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29-39.

创业投资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分析了城镇化土地征用背景下失地农民的职业层次分化及其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运用长三角地区858个失地农民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征地后,失地农民群体不仅经历了就业模式转型,且在职业层次方面也呈现出进一步分化特征,其中处于职业低层与高层之间失地农民就业发展差距有所拉大;而运用Multinomial Logit模型显示,人力资本是造成失地农民群体职业分化的核心因素,相比而言,低人力资本水平构成了征地后农民获取高层次职业的主要障碍,此外,征地用途、补偿方式等征地因素对失地农民职业行为也构成一定的影响。文章认为,新时期我国城镇化发展要将促进区域就业增长和民生福利改善作为重要战略目标之一,在土地征用补偿政策上,要从单纯重视对失地农民短期“经济补偿”,向扶持其个体及家庭人力资本投资以增强长期非农职业发展之“能力补偿”转变,以构筑促其市民化转型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失地农民;职业分化;土地征用;Multinomial Logit模型;长三角地区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30多年间,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进程是与不同阶段农民就业持续分化过程紧密关联的。1978年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改革的实施,释放了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推动了农村非农产业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民以“离土不离乡”形式就近进入乡镇企业等非农领域就业,推动了我国农民从农业向非农兼业的第一次就业分化阶段的形成;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伴随着城市体制改革的启动,城乡、区域间劳动力流动障碍逐步被打破,农民就业呈现出以“离土又离乡”式的异地非农就业流动构成了对原先就近兼业的替代,从而形成了第二次农民就业分化阶段;而步入新世纪以来,我国迎来新一轮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浪潮,因农地非农征用而失地的农民规模持续增加。失地农民群体的出现,不仅改变了农村现有社会结构,同时也构成了对农村乃至城乡经济结构的深度转型要求,其中,失地农民就业分化与转型发展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农民步入第三次就业分化阶段。

与大量围绕前两阶段农民就业分化主题研究的文献相比,当前由失地农民为核心的新时期农民就业分化问题研究总体还不多。牟少岩[1]基于青岛地区农户调查数据研究了影响农民职业分化的微观因素;陈会广[2]认为农民职业分化与土地制度变迁存在紧密联系;许恒周[3]研究发现,基于土地产权偏好差异,农民将面临分化趋势;谢勇[4]通过对南京市的实证研究发现,土地征用对失地农民群体就业形成了差异性影响;陈浩[5]研究认为,失地农民教育、培训等人力资本投资有助于增强失地农民非农就业能力,提升其家庭主动离农意愿;李飞[6]进一步揭示了除了人力资本之外,社会资本对失地农民职业获得也具有显著影响,而张晖[7]认为,适量的拆地补偿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创业,等等。

纵观上述研究,对我国土地非农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就业分化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富有价值探索,但还存在一些不足,突出体现为现有多数研究或多或少都隐含着一个假设,农民对土地存在一定的就业依赖,因此失地农民的就业分化将主要表现为由征地导致从原先的涉农就业形态(如农业或兼业)向非农就业或无业形态转化。虽说这一假定确实能反映当前我国特定区域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状况,但初步调查显示,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

①严格意义上,完全失业者谈不上职业层次,但如果以劳动时间作为衡量个体就业程度,可发现纯粹意义的劳动时间为零的所谓绝对失业是罕见的,即便是那些不出去工作而居家的无业女性,按照家庭理论观点,其照看家庭行为本质也属于一种劳动供给(Becker,1962),但可以归结为极低职业层次。

(如长三角地区),由于高度的农村非农化水平,农民完全非农就业比例也很高,因此对土地的就业依赖度较低,因此,发达地区失地农民的就业分化并非仅存在由涉农向非农就业模式的外部分化,更可能表现为非农就业结构的内部深度分化,其中职业层次变化是重要内容,但迄今尚未发现相关研究。

因此,本文力图基于长三角地区农户实地调查数据,对土地征用前后农民从事职业层次及其变化状况进行分析,进一步运用Multinomial Logit模型方法对失地农民职业分化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以便深入洞察当前城镇化土地征用背景下失地农民特别是原先从事非农就业农民的职业演变规律,进而提出相应的结论与政策建议。

1理论分析

1.1失地农民职业层次的构成

分化是一种社会学术语,反映特定个体或群体在不同环境变迁下所形成的行为与状态的变化。本文所研究的失地农民职业分化,侧重考察基于城镇化背景下的土地征用制度变迁对不同类型农民职业层次发展的差异性影响及其演变特征。

陈浩等: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职业分化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年第6期

就业是人的重要经济行为,但就业行为离不开特定职业作为核心载体。按照职业理论的观点,职业类型存在某种层次属性,职业层次的高低对从业者经济和社会阶层地位的演变具有直接而又显著的影响,因此,职业层次的变化不仅可清晰地反映个体就业类型的演变,更构成衡量其就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方面。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8]将80年代以来国内农民的职业层次类型按照从低到高分为8层:农业劳动者、农民工、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与工商户、私营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与农村管理者。本文基于数据采集和研究便利的考虑,在陆文的基础上,将失地农民职业层次按照从低到高归纳为以下5类:

(1)最底层:农业劳动者和无业①。为了与陆学艺等学者的研究范式一致,我们将征地前农民从事的纯农业界定为最低职业阶层,但征地后,这部分农民因无地、少地可种,而可能面临失业或半失业状态,因此我们将上述两种形态合并,共同成为职业层次的起点。

(2)中低层:短期雇工。是指农民从事一线岗位,但属于短期雇佣性质,以是否签署劳动雇佣合同情形来度量,具体可包括: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零工和签署合同期限<6个月的各类临时工等等。之所以将短期雇佣纳入职业层次的中低层,主要考虑:一方面,与最底层相比,该层农民开始从事非农职业;但另一方面,相比其他层次,该层非农职业水平总体还很低,由于缺乏长期合约保障,因此从业者无论是在职业门槛、岗位强度、薪酬水平、安全风险以及劳动权益维护等方面都处于显著劣势。

(3)中间层:长期雇工。与短期雇工相反,长期雇工是指农民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期限≥6个月劳动合同的一线岗位。一般而言,能够提供较长期正式雇佣合同的企业,其综合实力与运营水平也较高,在用工流程和劳动保障体系方面也更为规范,因而更有利于维护农村务工人员各项合法权益。

(4)中上层:技术人员。(2)、(3)两层职业形态本质上都属于企业一线生产岗位,我们进一步将在企业或农村从事专业职能服务的岗位归类为技术人员层次,具体形态上包括:乡镇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工程师、生产管理、会计、营销人员、农村建筑承包人、服务业技师等,此外,也包括农村知识分子,如教师、医生等。

(5)上层:创业与管理者。主要包括个体与私营业主、各类企业管理者以及乡村干部。由于相比其他层级都属于他雇性质,该层次职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业或拥有较大的职业权力,因此我们将其视为失地农民职业层次的最高层形态。

以上构成了衡量农民职业层次的基本类别,不难发现,其涵盖了从农业到非农领域,但以非农领域为主,因此,农民职业层次分化的实质是从事非农就业农民之间在非农职业形态上体现出的异化和发展差距,因而从征地前后的农民职业层次演变中也可窥斑见豹地洞察城镇化土地征用对农民就业尤其是非农就业的深入影响程度,这构成了本文的研究目的。考虑到部分农民兼业特性,我们以其所兼的非农职业作为考察其职业层次的基本依据。

1.2影响失地农民职业分化的因素

大量研究表明,农民就业行为受到从其个体到家庭乃至外部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制约,这也构成了失地农民职业分化的影响因素体系。

(1)个体特征。劳动经济学认为,劳动者就业状况首先取决于其自身劳动能力,而其是由个体人口特征与人力资本状况所决定,具体可包括以下指标:年龄、性别、健康水平、教育程度以及技能培训状况。对于农民而言,个体人力资本禀赋越高,其从事高层次职业能力和水平也越强,失地后,与其他农民的职业分化度也将越大。

(2)家庭及区域特征。大量研究证实,区域与家庭因素也构成对农民职业层次选择与就业发展水平的显著影响,基于本研究主题,我们仅遴选了3个核心指标(见表1)。其中衡量经济发达程度的地区类型和距离中心城镇距离的家庭所在地类型指标一般而言,处于经济越发达地

注:补偿形式中,社保补偿是指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或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作为征地补偿的方式;就业补偿是指直接以安置征地农民非农就业等方式;此外,调研中还存在土地股份分红、安置房补偿、以地换地安置等补偿形式,但这部分样本少且分散,故统一纳入“其他”项。

区以及越接近城镇的农户,其家庭成员获取较高职业层次的非农就业机会也越大,对农地生计依赖度也将越低,因而土地征用对其就业冲击影响程度也越弱。能较好地反映区域特征,而社会资本体现了家庭拥有就业发展的社会关系资源程度。

(3)土地征用特征。失地农民职业分化的最直接外部推力是土地征用因素。[9]首先,不同征地程度将决定农户家庭最终拥有的农地禀赋状况,这将对失地农民就业选择特别是从事农业或兼业等形态具有重要影响;其次,不同征地用途将对周边的失地农民带来不同的就业机会,因此调研中我们整理出4类可能性征地用途,用以考察其对失地农民就业的影响程度;三是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土地征用补偿既能增加失地农民的实际收益水平,同时又对其就业决策与未来预期产生某种影响,但不同征用补偿方式其影响效应也将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结合调研情况,梳理出目前长三角地区失地农民征地补偿方式大致可分为4类,具体涵义与赋值见表1。

以下将基于长三角实地调研数据,对失地农民职业分化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

2长三角地区失地农民职业层次分化的描述分析

2.1调研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分析所需数据来源于“长三角地区失地农民就业分化统计调查”,系作者所主持相关课题阶段性调研成果。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经济较发达区域之一,面临加快推进城镇化发展的战略要求,而妥善解决因农地征用而产生的失地农民群体就业保障问题至关重要,因而符合实证研究的地区要求。调研对象区域为长三角核心区——苏浙沪16市的抽样农户,调研时间为2011.12-2012.3,调研样本抽样方法是,先按照区域经济水平差异将调查地区划分为一类和二类地区,2011年长三角统计年鉴显示,2010年16个城市地区人均GDP排名依次为:苏州、上海、无锡、杭州、宁波、台州、南京、常州、绍兴、舟山、镇江、嘉兴、湖州、扬州、南通和泰州,为了考虑区域差异因素,本文将位于前8位城市列入一类地区(更发达地区),而其余列入二类地区(次发达地区)。以随机非等距原则抽取每类地区市中的1-2个市(县)作为实际调查区域,每个市(县)再以经济发展水平随机选取5-6个近3年内发生过征地行为的自然村或社区,每个村随机抽取10户左右农户,以户主作为调研对象发放问卷,由课题组中受训过的江苏大学管理学院当地生源本科二、三年级学生指导填写并进行部分

访谈,共发放问卷1200份,回收980份,剔除其中一些关键信息填写不完整的以及残疾、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家庭样本,得到符合本文研究要求的有效失地农民样本858份,其中一类地区447份,二类地区411份(各地区实际回收有效样本分布为:上海金山区51份,江苏苏州124份(昆山68、虎丘区56),无锡89份(宜兴42、惠山区47),常州135份(武进区63、溧阳72),镇江145份(润州区65、丹阳80),泰州姜堰92份,南通海安75份,浙江嘉兴嘉善34份,宁波奉化48份,绍兴诸暨65份),具体样本分布见表1。

2.2失地前后农民就业模式分化

就业模式是决定职业层次的首要因素。图1显示,征地前,长三角地区农民就业模式总体呈现“农业与兼业”,“兼业与非农就业”的“旧二元分化”特征,但征地后农民就业模式发生了显著的结构性变化。首先,从事农业与兼业模式的农民比例随着农地征用过程而急剧下降,尤其是纯农业比例已不到4%,显示了失地农民对土地的生计依赖度正趋于不断降低态势,与之相对应的是,从事完全非农就业的比例大幅上升,从征地前的38.35%增至征地后的63.05%,增长了近1倍,其中包含了一部分的非农创业形态;此外,土地征用后,农民无业/失业的比例也从征地前的2%猛增至10%多,究其原因,固然不排除其中有少数农民因获得较高征地补偿进而降低了劳动意愿并选择“自愿”失业,但在实际调研中,我们发现,这种情形并不普遍,更多可能是因就业能力和机会的缺失而导致“被迫”失业。因此,伴随征地前后农民就业形态的变迁,使得失地农民群体的就业模式将体现为“失业—非农就业”、“非农就业—创业”的“新二元分化”转型特征。

图1就业模式变化

Fig.1Change of employment patterns

2.3失地前后农民职业层次分化

运用前文所设计的职业层次划分方法,我们比较了征地前后农民所从事的职业层次变化(见图2),表2显示,征地前,长三角地区农民总体存在显著的职业分化特征,但土地征用进一步加剧了职业分化的深入。从相对比例看,失地农民职业层次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与征地前相比,从事中层及以下职业层次的农民比例不同程度地有所降低,而处于中上层以及上层职业层级类型的比例则相对增加,而从变化幅度看,在所有职业类型中,失地农民在中上层(技术人员)层级的变动幅度最大,净增长近7%,表明一部分失地农民择业行为中的技术倾向有所提高,这有利于增强其未来进一步提升职业层次和水平的能力。

但从绝对数看,失地农民总体职业层次仍然偏低,图2显示,样本区从事长期雇工(中层)职业的比例高达35.548%,成为失地农民的最主要职业形态,征地后,农民从事短期雇工等中下层职业的比例依然有17.6%,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处于绝对最底层职业阶层的下层比例更高达13.05%,且绝大多数以失业形态为主。这表明即便在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地区,现阶段的城镇化与土地征用制度并不能帮助大多数农民尤其是那些处于中低阶层群体实现其职业层次提升和就业发展。因此,未来有必要推动城镇化与土地征用发展战略思路转型,要从单纯以追求区域GDP增长为导向的经济目标向促进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区域民众就业机会创造和职业提升的民生目标倾斜,以实现区域经济与就业民生兼顾的良性互动发展。

图2职业层次变化

Fig.2Change of vocational levels

3失地农民职业分化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据上可知,在城镇化土地征用背景下,农民不仅在就业模式上经历转型,且在职业层次方面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总体而言,征地后,不同失地农民群体之间围绕所从事职业层级类型将呈现出不断分化差异特征,那么当前决定失地农民职业层次选择的影响因素程度如何?对此,下面拟运用定量方法进行实证研究。

3.1模型变量确定

我们将土地征用后失地农民所从事的职业层级类型视为5种不同就业情形选择的结果,并假设对于每个农民而言,当前仅存在1种适选职业情形可能,且不存在严格的次序关系,据此,可采用SPSS.20软件包中的Multinomial Logit模型方法[10],来估计影响该失地农民可能处于某种职业层次情形的各种因素,该模型的基本形式为:

Pij=prob(yi=vocationi)=eβ′Xi∑jm=1eβ′mXi(1)

(1)式中,i为第i个失地农民,j为当前失地农民分别处于下层、中下层、中层、中上层以及上层等5种职业层级情形,X为影响因素向量,我们将表1中的各因素作为自变量进入模型方程。为了突出失地农民非农职业层次分化程度,本文选择以下层职业(农业或失业)作为参照组,依次对失地农民处于其他4种职业层次情形进行估计。模型变量的估计系数β若为正,则意味着相对于参照组(下层职业)来说,该变量对于该职业层级形态有着相对概率为正的影响,即失地农民处于此职业情形的可能性更大;相反,若β为负,则表明相比参照组而言,该变量对于失地农民处于该层级职业具有负向概率影响,即处于该职业层级的可能性低。

3.2计量结果分析

我们建立了长三角失地农民职业分化影响因素的Multinomial Logit模型,结果如表2。

从上表的相关检验系数看,模型整体通过了显著性检验,通过考察各模型变量的回归结果,可得出以下研究结论:

(1)失地农民职业分化具有明显的性别和年龄差异。相比女性而言,失地农户中的男性从事中层及以上职业层

注:各变量括号内为参照组,系数()为sig值,*、**分别表示通过5%和1%显著性检验。

①相比我国其他地区,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地区政府更重视社会保障发展,对企业规范用工和劳动保障要求更为严格,因此各类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率较高。如江苏镇江市明确规定,凡雇工3人以上,雇期3个月以上的企业必须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把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工等也纳入到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次类型的概率更大,尤其是从事技术人员与创业管理者的概率分别是女性的2.57和2.64倍,性别间的职业分化特征十分明显,这可能与中国农村家庭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劳动分工有关,土地征用将使得男性因承担更多家庭生计责任而对其职业提升的要求更为迫切;而年龄变量显示,当前长三角地区55岁以下各劳龄阶段的失地农民群体普遍具有较高的非农就业参与率,且从概率比看,不同年龄段之间的职业分化度也较为显著,年龄越小,从事各类非农职业特别是追求较高职业层次的概率越大。

(2)人力资本对失地农民职业分化具有直接而又显著的影响。表2结果显示,总体而言,职业层次较低的短期雇工类型对人力资本要求不甚明显,但相比之下,拥有更高健康、教育和技能等人力资本水平的失地农民从事较高职业层次的可能性加大,尤其是教育程度越高,会显著增加失地农民从事中上层及上层职业的概率。

(3)家庭和区域因素对失地农民职业分化存在一定的影响。从计量结果看,地区类型变量不显著,这主要得益于近年来长三角地区统筹发展深化使得区域差距趋于缩小;而模型Ⅲ、Ⅳ中的家庭所在地变量为显著正值,表明家庭越靠近中心城镇的近郊失地农民,越易受到城镇良好的经济与产业发展机会的辐射,因而获取与从事中上层以上非农职业的机会也越大;社会资本变量方面,模型Ⅰ、Ⅱ的回归系数为负值,其中前者为显著,而模型Ⅲ、Ⅳ的回归系数虽为正值,但却不显著,这表明,社会资本构成长三角失地农民职业层次提升的充分而非必要条件,即农民拥有社会资本只是具备追求高端就业的第一步,其成功性可能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如人力资本等),但与之相反,缺乏社会资本,却会显著扩大其从事低层次职业(如短期雇工)的概率。

(4)不同土地征用因素对失地农民职业分化呈现出差异性影响特征。首先看征地程度。结果显示,征地程度的加深,将显著增加农民从事中层以上非农职业形态的可能性,这是因为当农户拥有的农地资源越减少,土地保障能力也将越弱,则越会强化农民将非农就业作为维系长期生计保障的核心手段[11],进而努力提升其非农职业的稳定性与层次水平。

其次看征地用途,从各模型变量系数看,总体而言,各类土地征用开发形式对周边被征地农民的非农职业发展并不构成显著的正向促进概率,相反,单纯的房地产开发反而会不同程度地损害农民非农职业发展,其中,对中层及中上层职业形态的阻滞效应尤为明显。这似乎昭示了当前长三角地区实施的城镇化征地开发战略存在某种不均衡缺陷,即过多地关注区域GDP增长等经济目标,而对促进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区域民众就业机会创造和就业发展等民生目标较为欠缺。长期以往,将严重制约区域城镇化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是征地补偿方式。结果表明,货币补偿显著降低了失地农民从事中低层以下职业的概率,同时提升了从事高层职业的概率。笔者认为其中有两种可能:一是货币补偿增加了失地农民短期非劳动收入,使得一部分低人力资本水平的失地农民有可能降低劳动意愿而选择“自愿”失业[12];而另一种可能则是一些具备高人力资本禀赋的失地农民充分利用货币补偿契机,进行自主创业投资等,提升其非农职业层次,模型Ⅳ的回归结果进一步验证了货币补偿对失地农民从事创业管理职业具有显著正向促进的概率。此外,模型结果还显示,一定范围的就业补偿对那些缺乏自主求职能力的农村弱势劳动群体获得短期雇工等职业机会而从事非农就业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对其他职业形态影响不大;而由于当前长三角地区普遍较高的企业职工社保参保率①,因此单纯的社保补偿对失地农民非农职业形态并不构成显著影响。

4结论与建议

城镇化背景下的农地征用作为一种外生制度变迁,对农民就业将产生一定的分化影响效应。这种分化效应既涉及到征地前后农民在涉农与非农之间外部就业模式的演变,更涵盖农民所从事非农职业层次的内部结构变化,而后者构成了发达地区失地农民就业分化的重要特征。

本文基于内部结构视角,分析了城镇化农地征用背景下失地农民的职业层次分化及其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运用长三角地区858个失地农民调研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征地前,样本地区农民职业已呈现出显著的分化特征,而土地征用进一步加剧了职业分化程度,其中处于职业低层与高层的失地农民就业发展差距有所拉大,久之将可能扩大其收入水平及市民化能力的差距,进而增加未来群体分化的风险;而进一步运用Multinomial Logit模型显示,人力资本是造成失地农民群体职业分化的核心因素,相比而言,低人力资本水平构成了征地后农民获取高层次职业的主要障碍,此外,征地用途、补偿方式等征地制度因素对失地农民职业行为也构成一定的影响。

文章认为,在我国新一轮城镇化发展的战略背景下,要把促进失地农民就业转型发展作为重要政策切入点,将扶持失地农民人力资本投资以提升职业层次水平,进而缩小群体内部乃至与城镇民众之间的就业差距作为助其市民化转型的长效之策。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推动新时期城镇化发展战略目标转型。要摒弃以往单纯追求区域GDP增长经济目标,而将就业与公共福利增长等民生目标纳入区域土地征用与城镇化发展规划与政策考核范畴,特别要重视城镇化发展对就业创造和带动效应,以满足失地农民等各类新市民可持续生计发展需求。

(2)打破城乡、区域间劳动力市场分割壁垒,消除各类就业歧视,构筑面向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所有城乡劳动者平等开放的有效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基于能力绩效导向的不同职业阶层的平等进入机会和扶持通道机制。

(3)要通过加大教育培训以及非农职业技能训练等人力资本投资,努力培育和提高失地农民的非农就业技能水平与进入更高职业阶层的劳动竞争能力。鼓励和扶持青年失地农民(特别是女性)追求自主创业等高层次就业,以创业带动其他家庭成员就业,以提高失地农民非农就业程度;同时,注重对年老、残疾、患病等弱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就业扶持,努力改善其健康水平和劳动能力,减少因病、因残而被迫失业的几率,针对性开展适用技能培训和职业帮扶,以实现其个人及家庭适度参与非农就业的目标。

(4)转变土地征用方式与补偿政策思路,基于就业优先型城镇化发展战略指引下,不同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在征地用途上,要进一步向职业层次高、区域就业、创业带动效应强的开发项目倾斜;在征地补偿形式上,要从单纯重视短期“经济补偿”,向扶持提升被征地农户成员人力资本发展之长期“能力补偿”转变,鼓励和引导失地农民合理运用征地补偿契机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不断提升非农职业层次水平。

本文还存在一些研究不足:虽然文章的核心价值在于初步揭示了失地农民因土地征用而存在进一步职业分化特征,并对征地后不同失地农民群体所从事职业分化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短期静态分析。但应看到的是,一方面,严格精确意义上对职业分化度的刻画应建立在对每个农民围绕征地前后不同阶段的职业变化进行深入跟踪和比较研究,特别是应以征地前的职业形态为重要参照点,建立起规范评价模型,但受调研数据采集等条件限制,本文这方面的分析力度略显不够;同样地,也没有考虑征地后失地农民可能面临职业分化长期动态演变问题,针对以上缺憾,有待作者后续深度探究。

(编辑:王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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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范文第5篇

(2007年7月16—31日)

一、总体改革部署

中共中央政治局要求“坚持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用改革的办法推进深层次矛盾的解决”。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26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稳定、完善和落实宏观调控政策,财政政策要加大对结构调整支持力度,货币政策要稳中适度从紧,着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加快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会议提出,要坚持把遏制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着力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努力缓解投资增长过快、信贷投放过多、外贸顺差过大的矛盾,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把发展的积极性、充裕的资金、宝贵的资源更多引导到加强经济社会薄弱环节上来;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巩固和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加快建立健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依靠优化结构、科技进步、加强管理、完善机制、强化法制和全民参与,力争节能减排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坚持以人为本,抓住经济平稳增长和财政收入大幅增加的有利时机,中央和地方都要加大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关系经济长远发展的投入,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多体现到改善民生上;坚持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用改革的办法推进深层次矛盾的解决。要加快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

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四户中央企业联合重组。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中旅集团公司并入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其全资子企业,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并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成为其全资子企业。至此,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其成立初的196户调整为155户。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财政部、科技部制定并于近日发布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创业投资行为,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技术创新。其支持对象为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采用4种不同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一种是阶段参股,即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参股,并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在一定期限内退出。这一方式主要支持设立新的创业投资机构,以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量。二是跟进投资。即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这种方式主要支持已经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降低其投资风险。三是风险补助。即对已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增强创业投资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四是投资保障。即创业投资机构挑选出有潜在投资价值、但有一定风险的初创期中小企业,此时由引导基金对这些企业先期予以资助,同时,由创业投资机构向这些企业提供无偿的创业辅导;辅导结束后创业投资机构向这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再给予第二次补助。这种方式主要解决创业投资机构因担心风险,想投而不敢投的问题,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尤其适用。《办法》发布的同时,首个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正式启动。2007年,中央财政将安排1亿元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基金。

三、金融体制改革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公布。近日,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制定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办法》明确允许保险机构运用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提高收益,抵御人民币升值风险。《办法》有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有利于保险机构改善资产配置,分散风险,增加收益,提高竞争力。其正式出台标志着保险资产管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九项银行业监管规章出台。银监会近日发布9项新的银行业监管规章。九项规章中,《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系银监会首次颁布。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均为修订版。其中,《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不能低于8%”。《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在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在因市场变化或决策失误出现账面浮亏时,要严格执行止损制度”。

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

国务院部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近日发布,决定从今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意见》要求,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要求,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另据7月23日至24日召开的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国务院确定79个城市在2007年首批开展此项改革试点,并要求在9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并正式启动。

五、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试验)

北方十二省(区、市)建立大通关协作机制,建设内陆无水港。天津、北京、河北、山西、河南、陕西、新疆、宁夏、甘肃、四川、青海、内蒙古等1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人最近在天津滨海新区签署《北方地区大通关建设协作备忘录》和《建设内陆无水港合作意向书》,建立北方地区大通关建设协作机制,用3至5年时间,在北方地区各物流中心城市和过境运输边境口岸建设内陆无水港。建立北方地区大通关协作机制和建设内陆无水港是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重要改革内容之一。“北方地区大通关协作机制”是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在北方地区全面实施海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依托内陆无水港,对内陆地区进出口货物实行无水港申报、放行。同时实行进出口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和海事监管危险品集装箱货物“异地装箱、电子申报”制度,先行先试跨关区、跨检区口岸直通。实现进出口企业本地注册备案,全区域适用通关。“内陆无水港”是建在内陆地区,依托信息技术和多式联运支持,具有口岸监管、港口服务功能的现代物流通道和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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