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论文范文

2023-05-23

宪法学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面对传统课堂的一言堂、低效率,如何改变这一局面是很多政治教师追求的目标,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和教师的教学方式,把学习主体还给学生,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与实践能力,笔者认为可以利用导学案实施“先学后教,学教练合一”的教学模式,把整堂课基本结构分为三个主要环节:“先学”环节、“后教”环节、“训练反馈”环节。在这三个主要环节之前还有一个“目标定向环节”。“后教”环节又可分两步,即“合作讨论”及“重点点拨”,归纳起来就是 “目标定向——学生先学——后教环节——训练反馈”四步。

关键词:先学后教;自主学习;合作学习

一、论文缘起

传统思想品德课堂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课堂上教师布置给学生的预习无法完成,课堂互动就无法实现,从而导致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无法提高。周而复始,这样的恶性循环导致很多学生放松了对思想品德的学习,也使思想品德课在初中各学科中成为了“鸡肋”。学生缺乏创新精神和实践运用能力,自主学习意识和能力差,表现为不能独立完成识记、理解、运用等教学要求内容,缺乏交流合作的学习意识,上课缺乏兴趣,自习课进入不了角色,课后作业潦草或不能独立完成,作业抄袭较为普遍。

基于以上背景和认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和教师的教学方式,把学习主体还给学生,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与实践能力,是新课程改革的目标,也是全面提高我校学生整体综合素质和整体教学质量的必然选择。鉴于此,我认为可以在初中思想品德课中利用导学案实施“先学后教,教学练合一”的模式。

二、概念界定

1.导学案教学

它是以学案为载体,以导学为方法,以教师的领导为主导,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师生共同合作完成教学任务的一种教学模式。按字面理解,它体现在三个字上:导、学、案。“导”就是要把该记住的知识直接指出来,对难以理解的给学生指示方法,这就是指导。“学”就是为了方便学生学习而设计的指导学案,是我们在制定导学案的时候,给学生设置的一些“梯子”,本来“坡度”非常大,我们把“坡度”变小,大的问题化成小的问题来做。“案”就是一种方案,就是学生学习的时候的一个方案。

2.“先学后教”

它是一种课堂教学结构,旨在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益的目的。所谓“先学”,是指教师简明扼要地出示学习目标,提出学生自学的相关内容,完成检测性的练习。所谓“后教”,是指学生充分自学后,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互动式的学习。“兵教兵”是主要形式,即先学会的学生教未学会的学生,通过讨论、质疑、交流等方式自行解决自学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促进学生相互合作、相互帮助,而教师的“教”主要是引导、更正、点拨,一般在10分钟左右。

三、理论依据

1.心理学理论

心理学认为:初中生的心理发展特征是好奇心强、求知欲旺、表现欲高、思维活跃。“提纲导学、自主探究”课堂教学模式的研究就是依据中学生的这些心理特点,教学中以学生为主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他们自主探究、获取知识、提高能力。

2.现代教学论

现代教学论认为,学习的实质是学生自主建构与知识结构相对应的认知结构的过程,教学过程就是把知识结构转化为学生的认知结构,而学生存在着主体性的巨大潜能,他们完全有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做自己行为的主人。

3.素质教育理论

素质教育以面向全体学生、提高学生全面素质为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因此在思想品德教学中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使学生主动参与教学的全过程。“提纲导学、自主探究”教学模式的研究就是从这一基本理念出发,在自学中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4.发现学习理论

学生的学习是主动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要创设问题情境,引发学生对知识本身产生兴趣,产生认知需要,产生一种需要学习的心里倾向,激发自主探究的学习动机。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学习的积极探究者,教师的作用是创设适合学生学习探究的情境,而不是提供现成的知识。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让学生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

四、模式实践

从“先学后教、学教练合一”这一教学模式来看,每节课的基本结构一般有三个主要环节:“先学”环节、“后教”环节、“训练反馈”环节。在这三个主要环节之前还有一个“目标定向环节”。“后教”环节又可分两步,即“合作讨论”及“重点点拨”。归纳起来就是“目标定向——学生先学——后教环节——训练反馈”四步。

1.目标定向环节(2分钟左右)

该环节包括二项内容:一是板书课题,二是揭示目标。

(1)板书课题,包括导入和板书课题两部分内容

结合初中思品学科的特点和学生学习思品学科的学科特色,用视频、材料、漫画、动画、活动、问题等方式创设情境,引入本节课学习的内容,激发学生学习思品学科的兴趣。同时教师同步把课题板书在黑板上(也可以用投影出示)。

(2)揭示目标

过程:

①教师出示目标,可用投影、板书、口述等方式完成;

②学生感知目标,用个人领读或学生齐读的方式进行强化感知,加深印象;

③教师解读目标,对学习目标进行简单说明,强调学习目标中的重难点以及达成目标需要注意的细节。

2.“先学”环节(10-15分钟)

出示自学指导以后,进入第一个主要环节“先学”。学生先学可依据学习内容和课堂具体情况设计成“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两种形式。

(1)出示自学指导

教师的有效指导要体现“五个明确”(明确“自学时间、自学内容、自学方法、自学要达到的标准、教师检测的方法及要求”)。

例如,在思品八年级《两代人的对话》新课前教师可以有这样一段自学指导:“请同学们结合学习目标和导学案,自学课本P23-27页内容,用铅笔在课本上标记重点,并独立完成《自主学习》内容。六分钟后,请同学回答导学案题目”这一段自学指导,话虽然不多,却体现了“五个明确”:自学时间是“六分钟”,自学内容是“课本P23-27内容”,自学方法是“标记重点”,达到的标准是“完成《自主学习》内容”,教师检测的方法及要求是“请同学回答学习内容”,这个自学指导要求明确,操作性很强,学生的自学就相当于是在作考前准备,因而就会紧张、高效。

(2)学生自主学习

依据自学的目标和自学的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书上找出本框的基本的观点(或知识点)。

(3)检测自学效果

教师采用个别检查和学生相互检查等形式对学生学习的情况进行检查。

(4)尝试训练检测

在规定的时间内试着完成于课堂作业(或者是学案)相关的基础训练题(选择题)和比较简单的问答题。

(5)小组合作评价

完成训练题或检测题后教师指导学生交换批改。

(6)师生解惑释疑

学生在达成自学目标的过程中对不理解的问题和训练中的错题由教师或学生进行解答。

3.“后教”环节(14分钟左右)

检测是进入后教的前提或桥梁。“后教”并不全是教师讲,而是教师指导之下的“兵教兵”的教学过程,是学生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互动式的合作学习。

(1)把握契机,精心设计合作学习

并不是所有的学习都需要合作,“好钢用在刀刃上”,组织合作学习要把握好契机,要精心设计合作学习的内容、要求和呈现的方式。我们在很多课堂上和公开课上都能看到合作学习,不管什么学科,不管有没有意义。在合作学习中,教师对教材的加工主要表现为对教材现有知识的“改造”。这种改造也就是把教材中的结论性知识改造成了具有“可学习”特征的材料,这种“可学习”特征的材料如果能引发学生好奇、贴近学生经验、落在学生最近发展区,那么学生学习的意识就能被唤醒,合作的需求就会被激发,合作行为的产生也就有了可能。

比如《思想品德》九年级《宪法是我们的根本大法》这一课中,要让学生明白宪法与我们息息相关,光靠教师说教,是不能很好地让学生明白宪法就在我们身边的。在教学中设计了《我当法官》这个环节,让六个组分别就三个问题查找宪法的有关依据。

①学校要求在校学生说普通话是否有宪法依据?

②父母无钱供给小孩上学,乡、政人民政府是否有权状告父母?

③不少地方政府出台“安置分房以户为单位”使许多家庭误认为离婚后可以多分房。这个做法是否有超越宪法?

(2)优等生、学困生团结合作,促进共同进步

如果把“木桶原理”应用到小组合作学习的过程中,我们就会发现:小组活动的效果往往取决于在活动中表现最差的学生的学习效果。所以在合作学习中,教师不能只图自己省力,让个别优生频频发言,形成“一鸟入林,百鸟压声”的场面,而要调动大部分学生发言的热情,更不能忽视少数的“游离人”——学困生。

在小组合作学习中,学困生主要存在着三大问题:纪律性差、知识基础和基本技能差、合作的意识和集体荣誉感不强。针对学困生的纪律问题,我提出了组长监督制,要求组长在活动中观察和调控学困生的活动情况,课后及时汇报,给活动中表现好的个人加分也对扰乱活动的学生必要的惩罚;针对学困生的基础知识较差的现象,我反复告诫自己,合作学习时,既要“合”更要“作”,“合”不能做表面文章,要让学困生积极地参与到活动中来。在小组活动中,我要求组长把一些比较简单的问题交给他们,让他们多体验成功的快乐,帮助他们提高自信;在难度较大的问题上,我建议组员多倾听他们的看法;在个性化的活动中,我鼓励他们发挥特长,给他们提供展示个性的舞台。通过这一系列的举措,使学困生体会到了集体的温暖和被尊重的快乐,从而大大提升了他们的学习兴趣,使他们更加乐于合作、热爱集体。

(3)合作学习必须坚持实现教学的“主要”目标

合作学习的主要思想,在于使学生在完成共同任务的过程中,相互沟通、合作、分享、共同负责,从而促进学习目标的达到。合作学习的主要方式首选“讨论”。以思想品德九年级《坚持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时“我国人口压力的表现”这个题目组织学生讨论学习为例。因论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学生通过讨论,得出我国的人口压力,除了教材讲的几个基本方面外,还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当前在经济结构调整时期,出现大量剩余劳力、大批下岗劳动者、大量大中专生甚至农村初中毕业生不能及时就业等,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人口过多造成的。如果人口问题处理不好,还会对社会政治稳定和安定团结形成巨大的压力。所以我在课前先布置讨论题,并介绍一些资料,学生也可以搜集一些报刊,了解我市、我县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关新闻报道、事例,利用周日调查本地本村组农村劳力剩余的情况及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等。讨论由学生主持,教师读完有关报告后,学生各抒己见,在讨论的基础上,将各类意见进行归纳,让持不同观点、不同意见的学生充分发言。教师应以一个普通成员的身份参加,不作定论性发言,也不寻求统一的结论,从而让学生在合作学习中去领会、掌握,利用资料,分析资料,思考问题,发现结论的方向。

互助合作的目的是“探究反思、释疑明理”,在学生探究反思的基础之上,肯定还会存在学生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有教师参与角色的问题,师生间存在分歧的问题,这时就需要师生围绕共同的“问题”展开进一步探究性学习活动。通过教师巧疑妙问,点拨诱导,让学生在不断反思中释疑明理。这就要求我们掌握提问的技巧,不断提高提问质量。

一是问题要问在要害处。要害处即是教学的“切入点、重点和难点以及各个教学环节之间的关联点”。教学抓住这些地方发问,就能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教学效果。

如在思想品德七年级《激发兴趣陶冶情趣》一课的导课中,教师先不讲兴趣有多么重要,而是用大屏幕出示材料后提问:

2001年5月,美国内华达州的麦迪逊中学在入学考试时出了这么一个题目:比尔·盖茨的办公桌有五只带锁的抽屉,分别贴着财富、兴趣、幸福、荣誉、成功五个标签,盖茨总是只带一把钥匙,而把其他的四把锁在抽屉里。

教师抛出问题:请问盖茨带的是哪一把钥匙?经过学生的一番热烈讨论之后教师总结,揭示答案是兴趣。因为一个人对某种事物有了浓厚的兴趣,就会孜孜以求、刻苦钻研,进而取得成功,因而拥有财富、获得荣誉、赢得幸福。这样以疑启思,引发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产生悬念,由此开动脑筋,将同学们领进了探究的大门。

二是问要问得“多角度”,难易适中且具有思维度。

思维度是提问成败的关键。如果提出的问题学生都回答不出,或不需要思考就能回答,那么,这样的提问就会失去应有的作用。

如在思想品德八年级《友好交往礼为先——礼貌显魅力》一课的教学中,教师用大屏幕显示资料。

有这样一位老人,他是全国著名的大作家。

那是他临终前,突然他感到非常难受,秘书就说:“我去叫大夫。”不料,就在秘书正欲开门的时候,却听到老人极其艰难的说了一句:“不是‘叫’,是‘ ’。”说完,老人就昏迷过去,而且再也没有醒来……这句话就是他的遗言。这位老人就是我国著名的作家——夏衍。

大夫和护士赶来了,当他们听到这一切……

看过材料后教师提出一联串的问题:你知道老人在临终前说了个什么字吗?(学生:一个“请”字。)你从夏衍身上学到了什么?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夏衍老人极其艰难又极自然地说出的“请”字,仅仅表现为礼貌吗?学生纷纷举手发表自己的看法。最后教师总结:老人的遗言厚重无比,甚至超过了他生前写过的文章,这句扎根于老人心灵的话,是他倾其一生的人格写照,他告诉我们:礼貌更是一种修养。这样以问题的层层递进,升华了主题:由“礼貌”这一“已知区”引导“修养”这个学生的“最近发展区”。相反,如果在出示材料后换一种问法:夏衍老人的做法是礼貌的吗?这是一个封闭式提问,学生只需回答“是”或者“不是”就完了,不会引起学生往深思考,这样的问题不让人动脑子,没有思维度,不会引导学生思考“礼貌”与“修养”之间有何内在联系,学生的认知只是停留在原地,没有发展。

总之,课堂提问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让师生在不断的反思中学习进步,让课堂教学成为“疑问——反问——追问——释问”的思维乐园!

4.“训练反馈”环节(15分钟左右)

“当堂训练反馈”是指运用所学知识,当堂完成作业,其目的有二:一是检测每位学生是否都当堂达到了教学目标,做到“堂堂清”;二是引导学生通过练习把知识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训练的内容可以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背记重要知识点,二是完成书面作业题。训练的形式是学生像考试那样独立完成,教师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指导,学生之间也不允许进行讨论。这对于巩固学生的所学知识、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培养学生的独立意识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做到作业的“堂堂清”“日日清”,都是极为有利的。

教师在进行“当堂训练反馈”应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要保证训练时间不少于15分钟,让学生能在做题的实践中,把刚学到的知识转化为能力。

其次,要注意训练的内容重在应用刚学到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创造性地“做”,不搞死记硬背,所以教师务必要精心设计习题,要针对检测当中发现的问题,针对有价值、高质量的题,不要粗制滥造的题。

以上四个环节构成了完整的思品教学过程,在整体自学、合作探究中,学生真正成为学习主人,主体地位得到落实,教师在学习过程中有效地引导、协助、促进、调控,充分发挥了主导作用,“运用导学案实施先学后教,学教练合一”的教学模式显现了思品课堂教学规律和特点。

参考文献:

1.朱慕菊.走进新课程[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4.

2.张剑.教育技术课题研究成果集锦[M].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

3.蔡林森.教学革命——蔡林森与先学后教[M].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4

4.刘次林.以学定教——道德教育的另一种思路[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4.

宪法学论文范文第2篇

新年寄语

返璞归真 本刊编辑部(1.4)

回望2014

2014年中国高等教育大事盘点 刘广明(1.8)

本期关注

【求真问道】

数说高教

北京高教数字风向标—2013年~2014年度北京高教基本数据

(2.4)

北京高校在校生的结构与规模变化 刘永武(4.4)

北京外国留学生的规模与结构 刘永武(5.4)

北京高校普通本科生的毕业与就业情况 王嘉颖等(6.5)

北京普通高校的招生规模与生源结构 刘永武(7~8.5)

北京普通高校的教师队伍及其结构 刘永武(10.4)

北京普通高校的国际化程度 刘永武(11.4)

北京普通高校基本办学条件分析 刘永武(12.4)

话题圆桌

休学,创业? (1.6)

师生,治学! (1.7)

思政课如何叫好又叫座 (2.6)

大师远去 精神永在 (2.7)

就业质量报告“初长成” (3.5)

研究生质量“再思量” (3.6)

“三培计划”助力人才培养 (4.6)

构建科研成果收益分配“新常态” (4.7)

上课不玩手机的“挑战” (5.6)

高科人员离岗创业的“梦想”与“成真” (5.7)

“等级制”带来的期盼 (6.7)

创新创业教育如何“落地” (6.8)

北京本科录取率“破六” 高校的核心竞争力在哪里? (7~8.7)

“互联网+”时代 我们准备好了吗? (7~8.8)

新生教育如何“出新” (9.4)

大学能否成为“安静的象牙塔” (9.5)

“创新精神”成为国家标准之后 (10.6)

政府官员上大学讲台讲什么? (10.7)

“教师难当”,职业背后的挑战 (11.6)

我们离一流有多远? (12.6)

高校管理该如何应对“吐槽”? (12.7)

【本刊特稿】

高标准推进高校基层党建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3.7)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北大统战工作

为创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凝聚智慧和力量 朱善璐(9.6)

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新时期高校统战工作 陈 旭(9.7)

弘扬传统 凝心聚力 开创统战工作新局面 靳 诺(9.8)

务实谋远重创新 合力画好同心圆 张 炜(9.9)

把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作为重要战略任务抓实抓好

姜沛民(9.10)

【本刊视角】

创出一片新天地 本刊编辑部(6.4)

【书记论坛】

“一带一路”下的中国电影国际化策略思考 侯光明(7~8.15)

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到高校事业发展的实践中

谢 辉等(7~8.18)

关于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若干思考 李石柱(7~8.20)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当代青年的历史使命 王鲁新(7~8.23)

以理服人 做好高校宣传思想工作 张启鸿(7~8.25)

【关注】

应充分认识职业性高等教育的重要作用和价值 程方平(1.12)

切实而有效地推进依法治校进程 焦志勇等(1.15)

大学生社会实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张莉鑫等(1.17)

打造节庆文化 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张春萍(1.19)

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北京建筑大学为例 王震远等(1.22)

京津冀教育协同发展的基本原则与运行机制研究 高 兵等(2.8)

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必须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任羽中(2.11)

高校媒体融合可行性路径探究 王锋等(2.14)

融媒体背景下培养复合型传媒人才的思考 李 茵(2.17)

基于北大精神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认

—兼谈《北京大学章程》的价值取向 胡少诚(3.9)

试论大学章程的修订程序 洪煜等(3.12)

图书馆服务就在你指尖

—新媒体联盟2014图书馆版地平线报告 张铁道等(3.16)

高校重点建设思路亟待转型 马陆亭(4.8)

关于“十三五”时期首都高教改革发展重点的思考 桑锦龙(4.10)

牢牢抓住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吴 斌(5.8)

关于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10个明确 李 明(5.11)

意识形态工作只有进行时 没有完成时 倪赛力(5.13)

把握核心要素是做好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关键 张德玉(5.16)

北京高等教育实施“双培计划”与“外培计划”的工作重点

北京市教委高教处(6.9)

创新人才培养目标的设计与反思 李庆丰等(6.11)

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新动向 张 强(6.14)

站在学生的立场看本科教育 马陆亭(7~8.9)

北京大学毕业生眼中的本科教育 宋鑫等(7~8.12)

“十三五”期间中国提升第三极教育服务能力:系统、功能与治理

王顶明等(9.11)

论网络空间下的高校意识形态工作 刘 慧(10.8)

创新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对策建议 缪劲翔(10.11)

日本高校创业教育及企业家精神培养的分析与借鉴

张莉鑫(11.7)

与民营微型企业结合是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有效路径

王智丽等(11.10)

构建“四位一体”创业教育体系

—以北京财贸职业学院为例 徐 楠(11.12)

探索高校高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新模式

—北京市启动高精尖建设计划

北京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12.8)

外国语大学校长论坛—

书记校长纵论“全球化时代外语院校新使命”

本刊编辑部(12.11)

高教发展研究

【理论探索】

关于高校工程教育质量保障问题的反思及建议 李 明等(1.25)

行业高校研究生教育:使命、理念与实践 张欣欣(2.19)

大学依法治校的意义、问题与路径 李茂林等(3.19)

终身教育视阈下的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研究 张 妍等(3.22)

转型期高教理念重构与协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许晓冬等(4.13)

公共治理视角下的高校制度建设研究 赵 萌等(4.17)

用创新推动高校宣传思想工作 铁 铮等(4.20)

启动“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实现高教人才培养机制创新

北京市教委高教处(5.19)

高校创新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李军凯等(5.21)

我国本科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之特点、价值与理论期待

关少化(5.24)

探索并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创建之路 李 航等(6.17)

推进大学章程建设奠定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石 汪中明等(6.21)

财经类高校特色文化建设的实现路径 王 峰等(6.24)

应重视研究生教育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逻辑性 李 霞(7~8.27)

MOOC对高等教育的影响与中国高校的抉择 白宇飞(7~8.30)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高校媒介素养教育 朱岩岩等(7~8.33)

国际性 历史性 现实性

—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理论维度与实践路径 吴志功(9.15)

推进高等教育管办评分离的思考 柯文进等(9.18)

“2+3+2”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的思考与实践 梁家峰(9.21)

大学发展规律与一般本科高校发展路径探析 刘红琳(10.14)

信息技术影响下的学习变革与发展 张 妍等(10.18)

新常态下大学面临超常态 李 明(11.15)

如何抵御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学术自由权利的侵害

—关于学术自由宪法规范私法效力的理论阐释 胡甲刚(11.18)

北京民办高校转型发展的复杂性分析 周 蔺(12.14)

世界一流大学经费来源结构变化分析与启示 李 勇(12.18)

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政策导向与理论基础问题分析

李知颜等(12.21)

【百家论坛】

牢牢把握宣传思想工作的正确方向 张维维(1.28)

正确认识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的关系 张小锋等(2.23)

历史教育与国家认同 吴玉军(3.25)

永久的重复与持续的创新

—一位校长眼中的宣传思想教育工作 吕兆丰(4.23)

大学精神的“气质”与“韵味” 蔡劲松(5.28)

严守规矩 高校先行 陈有明(6.27)

文化与文明及其相关问题试析 储成仿(7~8.37)

做学生爱戴、人民满意的好教师 张维维(9.24)

善待学生 尊重教师 崇尚学术 张来斌(9.26)

用“四个全面”精神引领高水平大学建设 李宇明(10.21)

从时代的角度看待服饰 从未来的高度认识传统

—第21届APEC会议领导人服装设计的感悟 刘元风(10.23)

我心目中的“以学生为中心” 王成荣(11.22)

“互联网+”时代中国高职教育转型思考 周 敏(12.24)

【一把手访谈】

以行业发展为使命 建高水平特色型大学

—访北京物资学院党委书记李石柱 李艺英等(2.26)

坚持依法治校 推进整体改革 实现大学内涵式发展

—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张欣欣访谈实录 都基辉等(3.28)

高校党委要当好教育综合改革的“定盘星”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委书记蒋庆哲谈深化教育综合改革

李丽平等(4.26)

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中国高校特色发展的力量

—中国戏曲学院校长巴图访谈录 冯海荣(5.30)

强化内涵建设 推动转型发展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校长柳贡慧访谈录 赵爱玲等(6.29)

把握新常态 打造人才培养模式升级版

—北京联合大学校长卢振洋访谈录 李艺英等(7~8.40)

继往开来 创建一流 走中国特色电影教育之路

—访北京电影学院党委书记侯光明 程麒台(9.29)

让法治成为办学治校的基本方式

—北京交通大学校长宁滨谈依法治校 张立学等(10.26)

坚守财贸特色 铸就高职品牌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院长王成荣访谈录 李艺英等(11.24)

“外院梦” 助力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大学

—外交学院院长秦亚青访谈录 顾建俊(12.26)

【管理方略】

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

—以北京科技大学材料专业为例 李磊等(1.30)

“受众本位”理念在高校宣传工作中的运用 张文超(1.49)

创新大学文化 改善高校管理 黎 微等(2.29)

面向行业需求 构筑高水平就业工作体系 张启鸿等(2.32)

医学院校临床教师岗位聘任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王威威等(2.35)

创新创业教育:推进研究生就业的有力途径 王依然等(2.38)

论教育投资服务在职教集团化办学中的作用 周肖兴等(2.40)

研究生科技创新绩效的影响因素分析 李军凯等(3.32)

绩效管理目标分解策略与问题研究 高阿娜等(3.36)

本科院校新生“不报到”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张洪亚(3.40)

创新管理体制 加大扶持力度

—北京工商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经验 康智勇等(3.42)

高校青年教师工程实践的探索与启示 谭天伟等(4.30)

专业学位研究生产学研结合培养模式探析

—以北京工业大学为例 侯 莹等(4.50)

高校科技园运行管理的经验及建议 王志强等(4.53)

打造煤炭行业产学研合作高端平台

—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为例 杨仁树(5.34)

找准着力点 助力青年教师健康成长 胡树祥等(5.37)

构建后勤综合管理体系 促进学校和谐发展 张俊燕等(5.39)

探索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的规律与特点 王志鸣(6.32)

北京高校青年教师使用新媒体状况调查研究 沈 崴(6.35)

网络虚拟组织对大学生的现实影响及教育对策 汪 旸等(6.38)

以集团化办学推进现代职业教育发展 杜晓林(6.41)

书院:“教”与“育”结合的新载体 武立勋等(6.43)

艺术高校教师培训选择偏好研究

—以北京电影学院为例 李欣等(6.45)

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体系优化研究 赵 君等(7~8.43)

发达国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启示与思考

初旭新(7~8.47)

农业高校研究生招生宣传方式探析

—以北京农学院为例 王艳等(7~8.50)

MBA人才培养引入国学教育的实践探索 铁铮等(7~8.53)

创新宣传思想工作 全面服务学校发展

—北京服装学院宣传思想工作的探索与实践 席宇梅等(7~8.56)

新媒体助力大学校园文化建设 吴钰重(7~8.59)

发挥青教赛助力作用 提高青年教师执教能力 罗 丹等(7~8.62)

地方理工科高校人文社会学科研究生专业认同调查与分析

刘禹含等(9.32)

高校人事档案管理的历史沿革及发展研究 胡 颖(9.36)

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探索 化振勇(9.40)

高校科技园工会建设探析

—以北农科技园分工会为例 刘林场(9.43)

主体性发展视角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研究 邱化民等(10.30)

高校创新创业体系构建的问题与思考 王逸鸣等(10.34)

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罗家莉等(10.37)

论校台协同创新的探索与实践

—以北京电视台节目评价与改版研究为例 武 楠(10.40)

高校新生教育工作队伍建设的思考 温 雅等(10.43)

全球传播时代大学形象的构建与传播路径 张加春(11.28)

高校微信公众平台传播内容与传播效果分析 毛赟美(11.32)

新语境下加强高校媒体思想政治功能路径探析

—基于对大学生媒介接触行为的分析 顾建俊(11.34)

本科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研究

—以北京印刷学院人才培养为例 王关义等(11.37)

增强高校干部教育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几点思考

黄武南等(11.40)

基于协同创新的工程硕士专业实践的探索与实践

—以北京工业大学为例 初旭新(11.43)

高校人文环境与中青年教师专业化发展关系与对策

—以北京联合大学为例 张菊玲(11.46)

媒体融合背景下高校官方微博运营路径探析 王 锋等(12.29)

兼职报账员工作的探索与实践

—以中国音乐学院为例 吕 刚(12.32)

立德树人与大学文化建设征文

用领导干部的文化自觉 推进高等教育的文化传承 冯 培(1.52)

首都高校文化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 蒋 承等(1.55)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立德树人工作 任世雄等(2.43)

论高校立德树人中的艺术教育 郭 颖(2.45)

教育法治与大学发展征文

构建现代大学制度 打造依法治校典范 石亚军(5.41)

青年学生参与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探索 史诗等(5.43)

高校党委领导依法治校的路径思考 刘超美(6.47)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估制度评析 顾 蕾(6.51)

推进依法治校 依章管理大学 施建军(7~8.65)

法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政教育的思考 周佳磊(7~8.68)

从“教授治学”到“师生治学”

—兼论中国大学治理的法制化与民主化 任羽中等(9.46)

以规章制度备案为抓手加强高校制度管理 徐 洪(9.50)

依法治校:推动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邱晓飞(10.45)

大学章程建设已进入法治的“监理”阶段 陈名利等(10.48)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野下党政分工问题研究 石亚军(11.49)

大学“去行政化”探研

—兼论大学内部治理的三个“中国特色” 吴 旭(11.52)

推进依法治校努力建设“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 靳 诺(12.50)

健全的立法是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

—以马来西亚私立高等教育为例 邵 颖(12.53)

党建与育人

【党建研究】

高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形式与内容刍议 吴建伟等(1.58)

高校党组织服务地方和行业的机制研究 赵盛伟等(2.48)

学习型组织视角下学生党支部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探析

刘永栓等(2.51)

构建“三位一体”工作模式 提升效能打造基层党建工作新常态

刘筱毅等(3.44)

创新活动方式 提升高校基层党组织的活力 周连选(3.47)

高校离退休党支部共建思考与实践

—以北京农学院为例 马俊云等(3.50)

高校党组织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吴 旭(4.56)

新形势下高校纪检监察的实践与思考

—基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视角 张国兵等(4.59)

群众路线内化为高校办学实践的探究 杨玉泉(5.45)

“三个体系”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的探索与实践

—以北京印刷学院为例 王奇志等(5.48)

高校学生党员全程化培养的理论依据与实践思考

任新钢等(6.54)

提升大学生党员纯洁性建设的路径探析 张 勇(6.57)

高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内涵分析

黄存金(7~8.71)

以点带面 点面结合 构建廉政风险协同防范体系

梁畅等(7~8.75)

实现“三个转变”切实落实监督责任 邱晓平 (7~8.78)

以落实“责任工程”为抓手 推进整改工作做深、做实

—北京物资学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启示

荀 萍等(7~8.80)

志愿服务在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中载体作用的思考与实践

张 瀛等(9.53)

研究生党支部建立在教师研究团队的探索 高学金等(10.50)

高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和质量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

—基于北京高校的调查研究 刘广超(11.55)

基层党组织创新主题党日活动的实践与思考 辛红光(11.58)

高校组织员队伍建设初探 高 原等(12.56)

【党委书记谈统战】

为建设空天信融合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提供广泛力量支持

胡凌云(10.56)

以构建温馨统战、归属统战、合力统战实现大团结大联合

石亚军(10.57)

落实责任 落细工作 开创首医大统战工作新局面 李 明(10.58)

学习贯彻统战工作会议新精神 画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同心圆

罗维东(11.60)

新形势下首都高校统一战线工作要坚持“五个加强” 郑吉春(11.61)

贯彻“四个全面” 做实两个方面 冯 培(11.62)

凝聚共识 勇担使命扎实做好学校统战工作 王鸿冰(12.58)

做好高校党外知识分子思想引导工作 马胜杰(12.59)

情感浸润在艺术院校统战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王传亮(12.60)

【育人】

台湾清华大学“学长制”工作的经验及启示 庞 然等(1.61)

医学临床研究生培养方式探索与思考 徐 庚(2.54)

就业难究竟难在何处

—基于“90后”理工科大学生职业素养的研究 张雅琨等(2.56)

少数民族大学生校园适应性的影响因素分析

—以京蒙高校为例 刘立新等(2.59)

“大思政”视野下高职学生生态文明观教育 蒋先立(2.62)

大学生社会实践育人功能实现的研究 鲍红玉等(3.52)

以宿舍文化建设为抓手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张秀军等(3.55)

专业化志愿服务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实证分析

—以法学专业为例 邢 姝等(4.62)

高校开展社区服务的实践探索研究

—以首都体育学院与北太平庄街道合作共建为例 吴国民等(5.51)

大学生社区志愿服务长效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以海淀区学院路街道为例 史立伟(5.54)

教师人格魅力对大学生思政教育作用的探析 姚庆峰等(5.56)

微博舆情对高校思政工作的影响分析 贾朋俭(5.59)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所蕴含的“三观”

—关于学什么识、做什么人和为什么人的思考 沈江平(6.60)

新媒体语境下高校思政工作新思路

—基于“媒介即讯息”视角的探析 顾建俊(6.64)

大学文化生态系统的育人功能 杨连生等(7~8.82)

校园文化建设与艺术院校人才培养 李丽宏 (7~8.86)

农职院校校园文化建设现状分析 李秀华(7~8.89)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嵌入思政教育研究

—基于嵌入性理论的视角 赵 萍(7~8.92)

积极践行核心价值观 做好人才关怀服务工作 刘 玮(7~8.95)

基于微信传播特点的高校青年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对策分析

张芃扬(7~8.98)

以“国戏精神”引领青年教师成长

—中国戏曲学院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思考与实践 冯海荣 (9.57)

大学生认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机制分析

李春治(9.60)

挖掘离退休教师资源 助力高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

马俊云等(9.63)

大学生绿色消费教育的路径探析

—以思想政治教育为视角 赵 方(10.53)

学生资助诚信教育的实践路径探析 肖 桃 (11.63)

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以党建带团建促班建 宁秋娅(12.61)

【名师风采】

以导师制为平台 探索人才培养的“三全模式”

—访北京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姜勇 张 盼等(1.63)

政学一身的性情中人

—记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曾原纪 孙秋月等(1.65)

教学、科研、服务社会 一个都不能少

—记北京建筑大学秦红岭教授 高瑞静(1.66)

健康老人的人口之忧

—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邬沧萍 蒙 彬等(2.65)

心系学生 心系改革 心系民生

—记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刘桓 徐 娜(3.58)

走在教育的科学与艺术道路上

—记华北电力大学崔翔教授 邹正浩然 (3.60)

来自实验室的你

—访北京工商大学田红玉教授 王 潇(4.65)

造福国人的科学家型医学

—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李勇杰教授 孙 琳等(5.62)

先寻桃源作太古 欲载大木柱长天

—记中国传媒大学教授段鹏 武 楠(6.67)

心系中国梦 致力于环境生态建设

—记北京师范大学杨志峰教授 张 旭(7~8.101)

用雕塑作品传递国家价值和民族精神

—记北京工业大学邹锋教授 张宇庆等(9.66)

督导与教科研

【教育督导】

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的再认识与实践

—以北京工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为例 李振泉等(1.68)

以先进的教学理念为引领 不断推动教学督导工作创新

—第六届北京地区高等院校教学督导交流会会议综述 张 甜等(2.68)

高校课程评价问题与对策研究 王晓佳(3.62)

构建全方位的本科教学质量管理体系 陈 颖(4.67)

加强内涵建设 创新本科教学督导工作 尹冬冬等(5.64)

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思考与实践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出台“十项新政”攻坚本科教学 郝 杰等(6.70)

论审核评估视角下高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构 李明枝(7~8.103)

严把本科教学关 增强青年教师教学队伍建设 陈金水(9.68)

新常态下高校教学督导工作的探索

—以北京联合大学为例 江小明等(10.59)

【大学教学】

坚持特色 提高质量 培育民族音乐本科教学创新性成果

郭 彪等(2.71)

“卓越计划”下工科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探索 刘 炎等(2.74)

实践教学与研究生思政课教学层次性的提升

—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教学探索 卞 韬等(2.76)

浅谈非通用语专业教学中文化导入的内容和意义 于秋阳(3.65)

高校思政理论课教育教学探索与和谐校园建设 周丽娜等(3.68)

浅谈独立学院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建设 夏素霞等(3.71)

高职“专升本”学生学业发展状况探究 罗映霞等(4.70)

基于任务教学的电影专业研究生英语教学实践研究 谭 慧(4.73)

北京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分析研究 郭 静等(4.75)

地方大学应用型学科专业建设探讨 孙建京等(5.66)

北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现状及问题分析 张 棋等(5.69)

以参与式教学提升高校公共艺术素质课的实效 赵思童(6.73)

通识教育背景下课外学习平台的构建及实践 颜忠诚等(6.76)

深化改革 激发活力 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以北京化工大学为例 任新钢(7~8.106)

实施音乐类卓越艺术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必要性分析

郭 彪等(7~8.109)

以信息技术为抓手 创建适宜的课堂环境 张 娜等(7~8.111)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长效机制的构建 王 京等(7~8.113)

高校课程改革特点与趋势分析

—结合北京大学课程改革实践 冯倩倩等(9.70)

北京高校中国优秀文化传承课程体系构建与实施 苏丹娜 (9.72)

良好教学生态体系的建构对促进教学质量提升的思考与践行

马铁英(9.75)

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方法的反思 韩宝庆 (10.62)

医学院校研究生思政课教学实效性的探索 张艳清等(10.65)

提升应用型高校思政课实效性:基于PBL教学方法

孙海英(10.67)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关键环节 陈怡琴(10.70)

艺术院校学分制模式探索研究 王 莹(11.65)

网络环境下优化大学英语教学的思考 李 耸(11.68)

加强应用型大学教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探究 朱晓峰等(11.71)

博士生教育综合改革探索

—以中国人民大学为例 任 兵(12.64)

媒介融合背景下高校媒介教育类课程的改革思考 李星儒(12.68)

【教学与科研】

“三核联动、三重推进”实现北京高等教育内涵发展

北京市教委高教处(1.70)

强化优势 以研促学 积极探索博士生培养新途径 应 梅(1.73)

【大学科研】

围绕国家战略需求 引领尖端科研创新

—记“2014北京榜样”特别奖获得者“月宫一号”团队

万丽娜等(3.73)

高校科研型实验技术人员培养思考 李 良(3.75)

协同创新 研以致用 积极推动高校科研发展

—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为例 姜 红等(5.72)

科研精细化管理实践是系统工程 周建标(5.75)

基于支配权视角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路径研究 张国兵(7~8.117)

创新优势学科平台 完善科研评价体系 段 鹏(7~8.121)

高校智库建设对学术评价体系改革的影响 王 静(10.72)

完善转化机制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以北京印刷学院为例 张 艳等(10.75)

协同创新视角下地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思考 杨登才等(11.74)

国际视窗

日本高校学风建设的特色方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张雅妮等(1.76)

英国艺术类大学章程的文本分析及启示 孔 瑛(2.78)

俄罗斯、韩国高校校园文化的启发与思考 李石柱等(3.77)

哈佛教育软实力分析 刘 琛(4.78)

美国跨学科本科课程探析及启示 蒋盛楠(6.78)

新加坡高等教育观察与启迪 吕燕宁(7~8.124)

美国大学跨学科课程的开发及启示 郭德红等(9.78)

大学治理的欧洲当代模式与国际比较 左崇良(10.78)

英国高等教育对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启示 刘筱毅(11.77)

全球视阈

试析香港DSE考试及其对北京高考综合改革的借鉴价值

相 京等(12.71)

教育史话

美国高等教育中的“威斯康星理念” 孙 益等(1.79)

民国公民法制教育特点及对当代大学法律基础课教学的思考

李晓霓(5.78)

宪法学论文范文第3篇

今年两会,在立法法修订中有关税收法定条款的博弈如此激烈,税收法定原则最终以较为完整的版本写入立法法修正案并顺利通过,意义非常深远。为此,本社记者专访了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请他就税收法定的话题进行深入阐述。

什么是税收法定?

民主与法制:刘教授,税收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刘剑文: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它是一项历史悠久、国际通行的基本法律原则,指导着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对规范政府征税权、保障纳税人权利至为关键,堪称税法领域的“帝王原则”。在我国当前“四个全面”的时代背景下,税收体制改革和税法体系构建占据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也成为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从法律角度来观察,税收的本质就是一种“公法之债”,国家和纳税人处于宪法上的平等地位。虽然税收在微观上表现出无偿、强制的特性,但在宏观上却应被理解为国家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必要成本。因此,税收征纳应当获得人民的同意。鉴于现代国家人口众多,这种“同意”通常表现为间接同意,即由民意代表机关制定法律来规定税收事务。坚持税收法定,也就是要对国家征税权的行使施加合理的限制,以严格的立法程序来确保民主性和代表性在税收领域获得最大程度的实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国家征税权的过度侵犯。它根植于现代国家的民主、法治理念,彰显着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民主与法制:您曾在许多著述中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与财税法中的“税收法定”相提并论,请您阐述一下两者之间的关系。

刘剑文:“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是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两大优秀成果,共同构成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的两大基石。人有两大基本权利,一是人身自由权,一是私有财产权,在法律上相对应的就是“罪刑法定”和“税收法定”。从1979年刑法制定后,随着中国法治的不断发展完善,“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观念已经日渐深入人心,而“税收法定”进入公众舆论视野,还是最近这两三年的事,是大大落后了,需要奋起直追。而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和落实,将开创我国财税法治建设的新时代,逐步改变我国的法治生态、政治生态,堪称我国税收法治乃至整个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里程碑。

民主与法制:税收法定与罪刑法定一样,都是舶来品,它在西方是怎么产生和发展的?

刘剑文:税收法定与现代国家是相伴而生的。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被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的源头,自此之后,伴随着“无代表则不纳税”的斗争,英国的现代议会制度乃至整个民主政治制度才正式奠基近代史上数次轰轰烈烈的大革命,也大多起源于财政危机或对征税权的争夺,并且都以议会取得对征税权的控制为最终结果。1787年《美国宪法》第1条规定:“一切征税议案首先应当由众议院提出,”“国会有权赋课并征收税收。”《法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下列事项由法律予以规定:……各种税收的基准、税率和征收方式”可以说,税收法定原则在各国的兴起和确立与人民争取自身权利的进程紧密相连,是推动近代民主、法治的先驱。可以说,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与发展过程,也就是国家从封建走向民主、从专制走向自由、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

民主与法制:今天,税收法定原则在法治国家已经普遍实行了吧?

刘剑文:对,时至今日,无论在经济水平、文化观念、社会传统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凡是倡导与实行法治的国家,无不普遍奉行税收法定,且大多将其写入宪法之中。例如,美国宪法第1条规定:“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法国宪法第34条规定:“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必须以法律规定。”日本宪法第84条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埃及宪法规定:“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设置、修改或取消公共税捐。”“征税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只有通过法定原则的限制,才能将征税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真正做到“有权不能任性”。某种意义上,这正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税收法定在中国

民主与法制:税收法定原则在中国又是怎么产生发展的呢?

刘剑文: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已经基本得到确立,但尚存在较大的落实空间。现行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已经含有税收法定的意味,因为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也就间接有没有“法律”依据不纳税的意蕴;但是这到底是没有明确地将税收法定写进宪法中,而且对于这一条当中的“法律”是采广义还是狭义,人们还有不同理解。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都已经确认该原则,只是规定较为笼统、不够准确,在理解和执行上留有过大余地。例如,2000年立法法第8条第8项规定,税收方面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是,由于对“税收基本制度”缺乏具体定义,加上第9条允许授权立法,这就使得税收法定原则在现实中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征、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约束力原则上只及于税收征收管理,不包括税收立法行为。

直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八章“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中专门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里第一次明定税收法定原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关紧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财政税收列为重点立法领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前后两个《决定》形成了“姊妹篇”,即“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两次全会和相应的两大主题在时间轴上渐次展开、在逻辑链上环环相扣、在侧重面上相互交融。因此,应当将两份《决定》紧密结合起来,打通其内在关联,从一种整体主义的视角来把握它们的内涵意旨。特别是要将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治建设结合起来,在“理财治国”的理想图景中,财税改革与财税法治紧密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构成国家治理总目标的两大核心要素。通过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维度加以构建,并将机构人员、文化思维作为深层保障,能够强有力地推进我国财税法治体系的全面形成和自觉运行,进而有效地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民主与法制:既然1982年宪法就规定公民必须依照法律纳税,为什么我国的税种大多由国务院开征,没有经过人大立法呢?

刘剑文:中国现行的税种有18个,但只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余15个税种,包括涉及纳税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依据的都是国务院颁布的征税条例和暂行条例。国务院对于税收的权力,来源于全国人大1984年、1985年两次对国务院的授权。即: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过程中拟定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授权;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授权。当时正处于改革开放的起步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的条件并不成熟。但经过30年的改革发展,全国人大当初目标宽泛、时限含混的授权面临调整。1984年的授权已经废止,但1985年的授权还在。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国务院开征税种的做法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当下中国,客观情势已经发生变化,相应地,单行税种应当也必须由人大立法。

民主与法制:由国务院来征税和由人大立法征税,两者有多大的区别?

刘剑文:由行政法规还是法律规定税收,两者有着极大区别,“前者是行政机关想怎么定就怎么定、想什么时候调整就什么时候调整,后者是由纳税人选举的代表制定,代表纳税人的利益”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标志着一国法治水平的高低所谓税收法定,就是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基本要素;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为前提,国家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按照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的解释,就是“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决定”。

民主与法制:税收法定原则是如何进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的立法视野的?

刘剑文:税收法定原则的缺失,导致中国出现了许多引起争议的税收事件,例如2007年印花税“半夜鸡叫”、2011年沪渝两市房产税改革试点、2014年财政部连续三度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等税收事件,引发了普遍的关于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质疑,从反面也说明了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作为学术研究,应该说,税收法定原则从上世纪80年代就在中国开始被研究了。

2006年10月31日,我曾带着全国财税法学界的重托,担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法制专题讲座主讲,为时任委员长吴邦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讲解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其中就专门提到了税收法定的必要性和基本要求。就我了解,这可能是“税收法定”最早进入中央决策层的视野。2013年5月31日,《改革内参》刊发我写的《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授权的进路分析》一文,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谈到全国人大应该怎样收回税收立法授权,其中特别强调,落实税收法定与税制改革相辅相成、同步推进,等到全部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后,全国人大收回1985年对国务院的授权也就水到渠成了。

2013年6月,中国法学会《要报》(2013年第10期)刊发我写的《关于税收法定原则入宪的建议》一文,报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我还撰写了一系列的有关税收法定的文章,其中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包括《我国为什么要坚持税收法定主义》(载《中国税务报》2012年2月22日)、《如何准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载《经济参考报》2013年12月3日)和《税收法定原则的完整内涵及其现实意义》(载《经济参考报》2015年3月11日)等文章,引起高度关注,被新华网、人民网、中国政府网等多家权威网站转载。尤其是2013年3月3日《中国经营报》刊发了我的《“设税权”理应回归全国人大》长篇文章,也被认为是当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设税权回归议案的参考和先声。

当然,我只做了分内的点滴之事,全国各地的财税法学学者特别是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都比我做得好,都为税收法定原则的逐步落实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近十年来,研究会组织财税法学界做了大量的研究和准备工作,并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向社会宣讲,力促在立法机关、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形成共识,共同推进税收法治。在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2014年1月,研究会又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合作,在北京大学举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专题研讨会,宣传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澄清理论和实务上的误区,并通过媒体广为传播。

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联合31位代表提交《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将税收立法权问题带到全国两会,引起了全国舆论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使得税收法定原则逐渐深入人心。这份议案其实经过全国财税领域的许多学者热烈讨论多次修改而成,凝聚着集体的智慧。

2013年10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写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标志着一个新的时代开始了。

立法法修改,税收法定原则进一步落实

民主与法制:从三中全会《决定》到今年两会在立法法修订中的税收法定条款的博弈,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进一步落实吧?

刘剑文:对。虽然这次立法法修订中的税收法定条款经过了艰难的博弈,但必须充分肯定立法法修正案中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立法法第8条原先规定实行法律保留的“税收基本制度”被进一步细化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且单列为第六项,位次居于公民财产权保护相关事项的首位。这使税收法定原则在法律层面得到更为清晰、明确的确立。

立法法修改后,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相比修订前的立法法规定,相比2014年9月公开征求意见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相比今年全国人大会开幕之后人大代表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上述内容无疑是巨大进步。这一成果的贡献突出表现在:第一,该原则不仅仅限于宣示,还列举了具体要求,税种设立、税率确定、税收征管方面的基本制度只能法定,这是一个重要进步;第二,税收原先与财政、海关、外贸在第8条第8项中并列,现在专门独立出来,单列一项,说明立法机关对税收法定的重视;第三,税收法定原则在行文时位列对非公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之前,进一步说明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枢纽地位,体现了财政作为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根本定位。

民主与法制:立法法修订中有关税收法定原则的博弈,是从今年两会才开始的吗?

刘剑文:不是,2014年8月全国人大公布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并未专门强调税收法定原则,而是维持现状。得知这个消息后,研究会立即行动,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动员全体理事、会员积极参与,特别是着力组织高校研究机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馈意见和建议,呼吁立法法进一步明确税收法定原则,同时加强对授权立法的约束。

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第八条增加一项:“(九)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这完整地反映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我会的全体成员都为此感到振奋和欣慰。没想到到了今年两会的三审稿,这一条又被“瘦身”了,于是才有了今年两会中媒体所报道的四天四夜的“立法博弈”。

民主与法制:为什么三审稿税收法定条款又被“瘦身”了?一些人士担心的到底是什么?后来又怎么消除了他们的疑虑?

刘剑文:我了解到的不外乎有两种担心。一种担心是,如果税率由全国人大规定,地方是不是没有自主选择税率的权力?第二种担心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政府是不是没有调整税率的权力?我认为这两种担心是多余的、不必要的。

对于第一种担心,我们解释为,中国把税收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中央税,第二类是地方税,第三类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税率,毫无疑问应由全国人大确定,就剩下地方税的税率能不能赋予地方自主权的问题。按照现行法律制度,地方税的税率还是应由中央确定,而且可以在税法里规定浮动税率。现行车船税法第二条就规定了浮动税率,允许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这就既保证了法律的统一性,也给地方自主权。车船税法作为一个成功的范例,可以为其他税种的立法提供借鉴。

对于第二种担心,我们解释为,国务院在紧急情况下调整税率是合理需求,但是不能突破法律的授权,应提出方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全国人大会议只在每年3月召开一次,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六次会议,每两个月一次,政府完全可以提出税率调整要求。

另外,税率不宜频繁调整,否则会影响政府公信力,损害税法权威。实际上,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部分税种是好几年调一次,个别税种是一年调一次,税率不存在频繁调整的问题。2014年年底到2015年年初成品油消费税提高了三次,这是非常少有的,造成的负面影响非常大。在民主法治国家,政府是不敢随意调整税率或税种的。

最后,我们建议,作为税收法定原则的一个例外,建议政府可以保留税收的减免权。减免权也是税收的重要要素,也适用税收法定原则。但是,中国还处于发展和变革时期,政府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需要一定的税收政策工具。所以,可以让政府暂时保留税收减免权。长远看,税收减免权还是得回归全国人大,政府如果想调控经济,税种的减免或优惠就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为了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税收减免的主体只能仅限于国务院。

民主与法制:你们的解释足以消除那两种担心吗?

刘剑文:现在看来是这样的。有了这两个解释,一个建议,全国人大和相关政府部门都应该相信,由全国人大规定税率,不会影响地方政府选择确定相关税率,也不影响国务院根据紧急情况调整税率。鉴于此,立法法应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征管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税的减免可以暂时不列入税收法定的范围,给予政府一定的弹性和空间。这就充分照顾到立法和行政两个方面的考虑,是比较有说服力的。最后的修改将“税率的确定”写了进去,“纳税人、征税对象”等没有写进去,有些遗憾,但能写进去“税率”这个税收法定的核心要素,也是很大的进步。

民主与法制:这次立法法修订中税收法定条款的博弈,后来集中到税率上,税率法定为什么这么重要?

刘剑文:回归税收法定原则的本源,其含义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课税要件法定,即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缴纳程序等基本税收要素应当由法律规定;二是课税要素明确,即上述基本税收要素在法律中的规定应尽可能是明确、详细的,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三是征税合法,即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课税要件和征纳程序来征收税款,不允许随意加征、减征、停征或免征。概括起来,前两点主要是对税收立法的要求,最后一点则是对税收执法的要求。

这次为什么“税率法定”的博弈这么激烈?因为税率是税收基本制度中的核心要素,决定了纳税人税负的轻重,也是现实中很容易被调整的税收要素,如果立法法规定的税收法定原则不包含税率应由法律规定的话,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可能获得了擅自增加或降低税率的大权,其结果必然将是税制变动不居、“有权可能任性”。

税率等税收要素是否写入立法法,形式上看是一个如何表述该原则的问题,本质上看却是要如何对待和处理税收事项上多元利益博弈的路径问题,关系到能否以立法凝聚共识、最终形成更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往深层次讲,其折射出的是对于财税法重大理论问题的认识差异,特别是对在现代治理语境(而非传统管理模式)下“中国需要什么样的财税法”的不同回答。立法法最终采行的方案,符合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体现了对财税法性质、功能的准确认知。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在提倡财税法作为公共财产法的基本性质,这同过去把财税法作为宏观调控的工具、手段的观点是大不一样的;同时,我们主张全面认识财税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认识到财税法具有经济、社会、政治三位一体的功能,概括起来,就是我们所讲的财税法在国家治理中具有“理财治国”的重要功能;应该说,这次税收法定原则更加准确、完整地写入修改后的立法法,也是对我们一直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中持续呼吁的回应。对这一点,我是觉得十分欣慰的。

税收法定对未来中国的意义

民主与法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起草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已经党中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确定,开征新税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同时对现行15个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的时间作出了安排。对此,您如何看?

刘剑文:落实税收法定需要有一个过程,加快立法也不是要搞“大跃进”,在一夜之间把税收的暂行规定和条例全部上升到法律,这不仅不现实,而且可能导致制定出来的法律在质量上不尽人意。目前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有3个由全国人大立法,其他是国务院根据授权、通过制定税收暂行条例来制定的。在过渡期内,这些条例仍然是有效的。《实施意见》中对不同税种区别对待,既体现了落实税收法定,也兼顾了税制改革进程,这样的安排切合实际、相当智慧。

民主与法制:您觉得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未来中国的意义是什么?

刘剑文:从经济、政治、社会多位一体的国家治理角度考察,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无疑具有重大且深远的意义。税制改革应该在税收法治的框架下进行,改革与法治二者也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第一,税收法定可为市场经济发展营造稳定、合理的税法环境。现阶段,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市场经济的初步框架,但尚未建立起法治的市场经济。体现在税收领域,目前尚有15个税种未做到“一税一法”,税法规范的低位阶导致纳税人的财产安全、经营自由等缺少较稳固的保障。鉴于此,税法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首要体现,就是通过充实和完善税法体系,设计科学的现代税制,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预期和行为指引。

第二,税收法定有利于以点带面地推进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税收的征收是将私人财产转化成公共财产的过程,与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故而,税收的法治化备受社会关注,亦是开创改革和法治新局面的极佳路径。在税收法定的指引下,广大纳税人间接或直接参与税收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活动,行使纳税人权利,可以大大增强纳税人的法治意识和民主能力。

第三,税收法定可以助力形成良性、文明、互动、和谐的社会运行方式。随着居民财富显著增加、利益诉求日趋多元,纳税人对自身的财产权益保护比任何时候更加重视,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冲突。依托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在制定税收规则时开放地听取民意、吸纳民智,经由充分的对话、协商、博弈和调适,最终形成凝聚尽可能多共识的民主决策产物,可以提前消化可能出现的异议,化解潜藏的社会矛盾和风险。

总之,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四个全面”建设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能够更有效地规范征税权,使行政机关“有权但不任性”,保障纳税人权利,维护公共利益,进而构建现代化的税法治理格局。站在立法法修改的节点上,要想将税收法定原则真正融贯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实践中,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渐进探索和攻坚克难。

宪法学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对中国大学引入董事会的主张,我们要进行深刻反思。从历史上看,大学董事会曾长期不存在;从当前实践看,许多大学也未必需要一个董事会。大学董事会的功能主要是协调各方价值判断和提供外部资源支持,但对于中国的大学而言,这两个功能的发挥受到权力平衡、治理结构和制度技术等方面的影响,其利弊不可一概而论。我们引入大学董事会制度时需要保持谨慎而有选择的态度。

关键词:中国大学;大学治理;董事会制度

收稿日期:2010-10-1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BIA100081)

作者简介:湛中乐,男,湖南汨罗人,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与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苏宇,男,广东高州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国内学界关于建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呼吁,近年来日渐高涨;关于引入国外大学董事会制度的建议,亦日渐常见。在许多基于结构比对方式的研究风潮中,我们一直没有严肃追问的是:在大学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来由何在?它发挥正面作用的条件与程度如何?对这两个问题的深入追索,可能会改变我们对于大学董事会的观见。

一、大学董事会的历史渊源

(一)董事会出现前的大学治理

在大学成立之初,大学尚未进入法人行列,更不必说董事会了。在12世纪的意大利和法国,当时的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以及许多类似团体被称为一个“学习总坛”(studium generale),它一开始并不是一个法人体,甚至也不是一个教师公会或学者同盟(universitas doctorum or scholarium)。实际上,在当时,学习总坛仅仅是一个有共同需要的、不很确定的人群获得了皇帝授予的特许状,但是这群人却没有一个个体或组织可以作为代表去承受这一特权。直至12世纪末期,博洛尼亚学术共同体才从罗马法和条顿习惯法中提取了法人观念,但尚未运用于大学自身的构建,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3世纪中叶大学法人化的进程启动才第一次提出了公会(大学)作为一种拟制人格(universitas as a persona fic-ta)的理论。但此时大学拥有法律人格甚至作为一个法团(今英译corporation),其含义与今天corpora-tion形式的公司法人相去甚远。当时,中世纪的许多行会、市镇和其他组织都采取了法团形式,这意味着两点:第一,它们有权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第二,它们拥有一定的双重特权:团体及其成员均获得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地位,这显然与今天的corporation大不一样。每个法团的特权皆有不同。大学法团在团体层面上取得的主要特权是学术自治,这种自治包括三个层面:1.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与外界进行民事活动。2.决定和指导对其教师的录用和对学生的招收。3.制定并执行自己的规章(regula-tions),拥有对自身事务的管辖权。在13世纪初,这种法团就赢得了独立地位,有自己的章程(一开始时类似于statutes,后来才需要来自高权机构的charter或bull以成立一个法团)、特权(privileges)、特免(immunities,大部分特权和特免的取得需要charter或bull的授予)、印章和选举产生的管理人员。这种独立地位随着其他一系列同业公会(craft guilds)的地位一道变迁,曾一度丧失独立性,到15世纪才又逐渐恢复。

在这种独立的法团内部,各个大学实施自我管理的机构并不尽一致,权力来源也不一致。如中世纪的英国大学,校监(chancellor,英式校长)处于主导地位(后来实权保持在副校监手中,校监仅是名誉性的职务),虽然由选举产生,但其行使的权力却来源于英国主教(bishop)所委托的主教管辖权(E,piseopal jurisdiction)。在英国,中世纪大学是由摄政者(regents,后来演变为美国州立大学的董事)和非摄政者(non-regents,放弃教职而离开大学的硕士,但保留返校任教的可能性)组成的主权体(sovereign body),校监和同样被选举的学监(proc,tor,次于校监,通常为学院的首领)共同构成了中世纪英国大学主权体的执行核心。这种执行核心在结构和功能上都与当代董事会存在很大差异。在欧洲大陆,情况就更不一样了。无论是“北方模式”还是“南方模式”,无论是教师型大学、学生型大学还是混合型大学,其管理层都是一个以古典式校长(rector)为核心的结构。在学生型大学中,校长由学生选举产生,其本身也是学生,但所有教师都需要对这个校长进行忠诚宣誓(oath of obedience),而且所有大学成员都承认他在私法事务上的管辖权。以博洛尼亚为模板的一大批学生型大学和混合型大学都采取了类似的校长权力架构。但在混合型大学中,博士院(college of doctors,相当于今天的教授会而非研究生院)也发挥了作用。在西班牙和法国,校长(rector)的权力相对小一些,例如在西班牙,校长的权力被限于对违反章程(statutes形式的章程)的情形进行处理;而在法国,其权力则局限于有限的司法权,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校长的权力也是很可观的。他可以运用的处罚权包括罚款、停职和开除,而审判范围和博洛尼亚的管辖权一样,延及房租纠纷、对大学辖区内手工业者和商人的诉讼以及教师的人事管理问题。这些校长至多也就是通过文学院(arts of faculty)中永久法庭的学监来辅助行使职务,与现代大学的董事会制度没有丝毫的相似性。而这些管理者所雇用的一些机构人员倒与现代大学虽然在名称和职能方面存在相同点,但这些行政人员只相当于服务员的角色,完全不能参与决策,也不掌握任何权力。

在由大学选举产生的校长(chancellor vice或chancellor rector)领导之下,掌握实质性权力的是学院(faculty或college)或族裔共同体(nations,尤其是在由跨国学生组成的学生型大学中,不同国别的学生团体所掌握的制度化权力要强于学院②)。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这些子机构也都是法团,也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和财政系统,但从未设置过中间的管理层次,因此它们和现代大学的董事会制度没有相通之处。

(二)大学董事会的兴起

在宗教改革之后,欧洲的世俗政治权力相对于教权开始抬头,为了稳固其统治地位,逐步抑压学生,尽可能迫使学生型的教育机构沉默。统治者(如法国国王)派出的专门代表和博士院开始组成院系联合议会(faculty councils),接管对大学的统治。英国和荷兰的当权者更是只将权力授给教师们,许多学生共同体被迫关闭。从16世纪起,

欧洲大学的学生型国别自治体的权力和地位,也逐渐转移到了教师院(faculty的古典含义之一)手里。政治压力的加强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欧洲由此形成了三种大学:第一种是传统型的,仍由教师和学生一起作为大学成员;第二种是教师型的,每个教师自行教授其课程,但都归属于教师院。第三种大学是通过专业化的教师院(professional faculties)将教师组织起来,但只有少数教席主持人(chairhold-er)是教师院的成员。一些国家的王权更喜欢第三种大学模式。今日大学之管理,无论中外、无论公立私立,大学的最高决策层均有一些非学术共同体的成员,其模式上的根源正是由此而起。不过,总的来看,这一趋势所导致的,还是学生地位的下降和教师地位的相对提升。由于专业分化进一步加深,跨学科的博士(当时的博士直接具备教师资格)很难产生,教师只从属于一个专业,他们对院系的归属也因此日益增强,这就产生了由各专业教师分别主导的不同院系联合而成大学的一种常见大学模式。这一时期出现了很多典型的“学院联邦”式的大学,如牛津、剑桥、乌普萨拉大学等,其基本建制即使不是当时产生的也是在那时开始固定下来的。这类学院虽没有滋生出今天的董事会制度,但由于其采用了一些商业行会的机制,对大学董事会的产生发挥了微妙的间接作用。

与此同时,现代公司的董事会制度也开始逐渐演化出其雏形。虽然大学与公司制度均起源于行会(guilds),但现代法人的主要制度尤其是董事会制度发端于商业行会(merchant guilds),而早期的大学本身就是工业行会(craft guilds,准确应译为同业公会),这两套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平行、相似而不时互有交错的发展;自治市镇的治理结构同时给这两个重要机体提供了制度资源。例如,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建立的治理结构就类似于当时大学和市镇治理结构,它包括一个60人的成员大会(council)和一个16人的董事会(boards),这个董事会的名称就是collegium,它直接来源于英国及尼德兰大学的学院联邦式治理结构。由此可以看出大学制度对公司法制度的历史影响。

在此之后,美国逆转了高等教育领域手工业行会对商业行会的制度优势。同业公会式的垄断就作为封建制度的痼疾,在新大陆的影响削弱了很多;然而基于贸易过程和共同获益之需要的商业行会组织却被保留下来。哈佛学院从一开始就采取了商业行会的组织形态:在其建立之初,哈佛的管理权就交给了一个由12人组成的监管会(the board 0f over-sees),6个推事(magistrate,包括总督、副总督、司库等)和6个长老(elder,此前学界常认为仅仅是牧师);可以与此相比照的是在布鲁日的汉萨同盟,1472年以前是由6个长老(alderman)组成的board来管理,其后改为由12人委员会指导下的3个参事来管理,另外其他很多商业行会也是采用类似的12人委员会管理。而在手工业行会和欧洲大学中,找不到这样的管理结构。而这个监管会正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大学董事会制度的真正源头。在1650年的《哈佛大学章程》中,马萨诸塞州议会确认了这种制度建构。由此,带有董事会结构的大学盛行于美国,并且藉由美国国势和教育的日益兴盛而在世界范围内日渐推广开来。

(三)缺乏董事会的欧洲大学

在当今世界范围内,有董事会的大学法人和不设董事会的大学法人呈多元并立、百花齐放之势。设董事会的大学法人可以经营得很好;不设董事会的大学法人,有许多也仍然处于良好的状态中。

在欧洲,许多著名大学保留了中世纪的制度构架,尤其不列颠的大学更是如此。不列颠大学的治理架构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三套机体:其基础是作为主权机体(supreme body)的大学议会(coun-cil),其中,法团成员(中世纪特色浓厚,和美国大学法人的成员构成大不一致)选举官员,决定所有学术事务;更广泛的决策机构是立法机体(1egislativebody)的全体大会(在牛津称为Congregation;在剑桥先是Senate,后是Regent House),选举副校监和其他官员,授予学位,并决定重要的执行性问题;而其核心是既作为主权机体一部分、又作为主要执行体(main executive body)的执行机构(在牛津是Heb- domadel Council,在剑桥称为the Council of the Sen,ate),这种机构如同教师会和专门委员会一样,被各学院的领导所把持,他们不太愿意牺牲院系利益以促进学校的整体发展。因此,英国很多大学都呈现出“学院联邦”的特征。国家虽是英国大学的主要出资人,但国家并不通过诸如董事会之类的机构来控制大学,而是通过大学法院(UniversityCourt)来控制所有拨款的分配,决定学院和研究机构的撤销和合并。但对于私人捐赠款项较充足的大学,如牛津、剑桥等,学院对国家还是相对有独立性的。

在传统英式大学中,学术自治较为充分,一方面实际掌权的副校监是民选的,虽然名义上拥有广泛的权力,但实际上由于任期短暂(一般为一年,选举者不愿意看见副校监连任)而权力有限;另一方面,这种英式大学的各种治理机构,成员均为学者,学者有广泛的机会参与不同层次的民主治理进程。由于学校是因出色的成绩和符合一定价值的办学方向来吸引捐赠人的资金的,故即使捐赠人不参与这种治理,也不损害他们对于大学发展的促进作用和学院建设的影响力。

在欧陆大学中,尤其是公立大学,设有董事会的大学就更少了。像著名的巴黎第一大学就是通过校长与几个委员会(主要包括科学委员会、大学学习生活委员会和掌握关键实权的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分工合作来进行大学治理,虽然在这些委员会的多元化组成结构中我们看到了与董事会的部分相似之处,但像董事责任一类的核心法律机制则全无类似体现,这些委员会的权力亦不可与董事会相提并论。在德国,最让学者们所津津乐道的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模范——洪堡大学的制度,则从根本上排斥了董事会的存在,而完全由学者掌握大学治理的全部权限,后来虽因社会变迁而有所变化,但到目前为止,其治理基础依然是以学术群体为核心的民主自治框架。

对此,我们不禁要追问:董事会在大学法人治理中的作用究竟是什么?为什么有些大学要采取这样的制度架构呢?它反映的是一种必然的优势,还是仅仅是历史发展的一个多元制度的选择?

二、董事会在大学法人治理中的作用

对于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公司法》尽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学者们还是产生了激烈的争议;对于董事会在大学法人治理中的作用,争议可能更大。相对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功能的诸多理论而言,大学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要广

泛得多。国外最近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1983年,约翰·内森(John Nason)在为大学与学院董事会协会撰写的报告中,提出了董事会的13项基本职责,其中包括:1.维持托管的完整;2.任命校长;3.确保机构的良好管理;4.批准预算;5.提高工资;6.管理捐赠;7.保证必要的物质条件;8.监督教育项目;9.批准长期计划;10.在学校和社区之间扮演桥梁和缓冲器;11.保持机构的经济运行;12.扮演上诉法院的角色;13.知情。二是1991年,原陶森州立大学校长费舍(James L.Fisher)在为美国教育理事会撰写的报告中认为,大学和学院董事会应承担的职责包括:1.任命校长;2.对机构进行评估;3.评价董事会的政策;4.支持校长;5.评价校长的业绩;6.批准长期计划;7.考察机构的宗旨;8.监督教育项目;9.保证财政实力;10.保持机构的独立;11.代表机构和公众;12.扮演上诉法院的角色;13.决定董事会工作。按照这两个版本,董事会在大学内的控制权可谓是决定性的,它包括了教育发展、人事、财政、监督甚至裁判方面的根本决策权或决定权。

这样一种权力安排并不能一概说好,我们不可能证明大学法人的董事会是一种普世的价值要求,也不能简单否定说不好,毕竟它在美国的实践中被证明还是有一定的可取之处的。这里之所以给出这样谨慎的评价,首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参照系,因为美国最具实力的那些大学,从一开始就采取的是董事会制度,在同样的资源、条件背景下,虽然没有其他制度的比照对象。但我们依然可以从相关理论和实践中剖析出董事会的两个最引人注目的重大作用:

(一)提供异质性的控制结构

董事会与纯粹由学者控制的大学法人治理结构或纯粹由国家控制的结构相比,其所提供的是一种多元的、混合的人员结构,而且董事会成员的意志可能存在相当大的异质性。这种异质性不同于学者之间学术观念或官员之间行政艺术的异质性,而是更多地带有价值立场和方向判断上的异质性。

异质性在共同体内的政治中起着一种特殊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它作为体系内分离倾向的源头,而为许多政治哲学家所排斥;但它又可能有助于塑成妥协和包容的结构,而为多元主义者所欢迎。此外在最终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异质性还有一种潜在作用未被研究者所重视,这就是将共识的层次降低,直至降低到健全人均能接受的普遍常识。孙斯坦所言的“未完全理论化协议”(incompletely theorized a-greements)就揭示了类似的情况:在多元化的群体中,人们并不是在基本原则或抽象原理上达成共识,而是在相对较低层次的阐释(low-level explana-tion)上达成一致,因为低层次的阐释更贴近人们的共同生活方式,包含更多共性。一个组成多元的董事会,究竟能在哪一层面形成共识还是一个问题。但在这样一种理论化水平较低的共识层面进行决策,吸纳多方面的意见,能有效地避免视野僵化、精神偏信或知识狂热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大学的学术群体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形而上学甚至经院式的精神气质,部分知识分子抱有“愿望型学术”的心态,执著于某些绝对的原则而力求彻底推行,这种情形曾在现代一再出现(如欧洲大学的左翼运动);而大学外的行政官僚不仅缺乏对大学内部情况感同身受式的充分体验,还可能只关注行政价值。如果在某一价值系统内走得过远,就会陷入一种封闭的价值流之中,而逐渐对其他价值形式产生视野上的盲点和思维方式上的不兼容;这种价值观上的闭塞还会嵌入机制上的封闭,使得决策系统停滞于一种僵化的、仅仅专门处理某些价值判断的流程中,无法对其他的价值诉求作出有效而准确的回应。

但是,异质性控制结构也非绝对优于同质性控制结构。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异质性,以及董事会与学校外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内部管理层及学术群体之间的异质性,可能带来复杂的多重冲突,甚至引起相当程度的内耗。必须注意的是,董事会成员在学术管理上很可能缺乏相应的专业性,如果人事、财政或学术发展方向一类的决策权落在董事会之手,未必能很好地避免矛盾和纠纷,避免权力和价值观的另一种失衡,这在教学科研未得到充分尊重的文化环境中更是如此;而且董事会成员多数有自己的事业,如果其仅仅利用小部分时间投入大学治理或者只通过指派外部人员参与治理,更难保证决策质量和治理效果。因此,中国的部分研究者将眼光投向“咨询型”或“监督指导型”的董事会,但这在实践中又面临对外部资源投入吸引力不足的难题。

(二)提供物质条件或其他资源

这在国外研究大学董事会价值的资料中很少明显提及,却是非常现实而不可忽视的一点。在大学成立之初,一般出任大学董事者,均与大学赖以存续和发展的重要外部资源有着密切联系:或是权力(如州长、督导等);或是资金(如投资人、捐赠人);或是社会资源(如长老、著名社会人士)。给予大学董事会成员的身份,与单纯作为外部支持者相比,增加了一层制度约束和角色伦理要求,并以社会责任感、归属感和荣誉感相维系,促使董事们源源不断地向大学输送资金或实物资源,或是利用其社会地位与能力,完成外部沟通与协调的任务。

这一点对于大学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并没有什么直接意义,但对于大学的存续和发展却影响深远。在大学中引入董事会制度并不仅仅是出于治理的原因。在董事会制度与其他大学治理结构并立的局面中,董事会以其提供外部资源支持的功能,包括物质资源输送和外部协调能力,为大学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竞争优势。这一点对中国大学而言,似乎尤其有吸引力。我国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下称《规划纲要》)中将董事会的引入放在“扩大社会合作”的段落中,要求“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这也间接反映了政府对于董事会在大学中主要作用的判断。但是,如果不是在大学创立之初就建立董事会,而是中途引入董事会制度,在吸收董事会所带来的资源支持的同时,也经常需要向董事会移交一部分实质性权力,这就可能引起外来的董事会和既存的学术、行政群体之间的潜在矛盾,由此成为大学董事会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三、中国大学需要董事会吗?

目前,国内部分大学已经开始着手引入咨询型的董事会;新组建的南方科技大学因试图建立把握实权的理事会和董事会,②而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那么,中国大学(本文中限于中国大陆的大学)是否需要董事会?针对上文的分析,我们或许可以从权力均衡和治理质量两方面进行反思。

(一)权力均衡

对于中国大学是否需要董事会的争议,其实早在民国之初就有了。在民国时期,中国大学就进行了引入美国董事会制度的尝试,进行此种尝试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经费困难,因而试图让出资者直接参

与管理大学,吸引其放心投资。但这种尝试很快归于失败,因为董事会逐渐掌握了大学的最高实权,从而基于经济理由对学科发展以自身判断代替学术群体的判断,东南大学停办工科的事件即为一例。董事会的建立不仅没有减少政府对大学的干涉,反而导致外部势力进人大学,严重损害了大学“教授治校”原则,削弱了评议会及教授会的权力,因此遭到了教授们的反对。由此看出大学对董事会持有一种微妙的心态:既希望资金能够大量流入,而又使权力不至于过度析出。以一种市场交易的观点看,中国大学彼时引进董事会,乃是一种通过大学权力交易市场资金的打算,只是商人太精明,大学所支付的大学权力代价过于巨大,才导致此种交易的不可持续。

在当代中国有关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讨论中,关于引入董事会的主张也被注入了新的内涵。大学董事会被赋予了各种功能:高校、社会或政府之间发生冲突时的“缓冲器”、作为沟通大学与外界的桥梁和协调者、作为领导决策机构和指导咨询机构,等等,不一而足,但董事会的经济作用依然是关注的重心。在高等教育界开始对大学董事会制度进行研究时,就认定董事会对大学在资金和资源上有支持帮助作用。我们不妨略览两位研究者所列举的一些重要参考材料:“暨南大学自1978年复办以来,董事会向海内外筹集的资金将近2亿港币”;“汕头大学董事会在李嘉诚先生的大力支持下,筹集资金8亿人民币”;“大连海运学院董事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主要表现在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进行科技开发。董事会成立后,学校与十几家董事单位合作举办了‘船员适任证书班’,仅此一项学校即受益320万元……在合作进行科技开发方面,学校与25家董事单位合作进行56项科技开发项目,经费总额225万元,此后,学校不断与接受董事单位签订科技合作合同,在提高办学效益的同时,获得极其可观的经济效益。”“校董会为学校每一个重要阶段的发展做出科学的决策,并争取到资金上的巨大支持。……由于校董会的科学决策,且得到了国内其他大学无法比拟的资金上的支持,使学校的发展正沿着制定的规划快速前进。”许多其他学者也在其研究中提及了董事会的资源支持功能。

那么董事会的资源支持功能对大学意味着什么?前文提及,中国部分研究者偏好咨询型的董事会,这倒本也无妨,但咨询型的董事会并不输入多少资源;如果希冀通过董事会的职位引入大量外部资源,而又不至于交付关键的大学管理权力,这个梦想基本上只是纸上谈兵。也有大学将董事会本身设置成一个沟通渠道,打开合作道路而输入外部资源,这已经完全偏离董事会的功能本身,虽然名称上仍为董事会,实际上却不包含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任何含义。但凡将董事会制度建构在法人治理结构内并引入资源支持的大学,都得向董事会交割许多重要实权,而对董事却没有建立责任的约束制度。事实上,真正的责任制度也很难建立。如果要求大学董事像公司董事一样承担董事责任,精明的投资者们则宁愿采取冠名捐赠或列名顾问等方式,以避免在输出大量资源之时再沾惹上不必要的麻烦。一个积极输入大量实物、资金、社会资本且能投入许多高质量人力资源并为大学制定科学决策的董事会是可遇不可求的,即使一时可遇,也缺乏制度上的保障。

因此,从非常现实的情况看,引入董事会的结果就是在法人治理结构上移交部分不受责任约束的实权。随着对大学管理的适应,董事会通过大学已经产生的资源依赖,逐渐加强对大学的控制与主导作用,法人治理结构中所必要的多主体平衡格局也将被逐渐打破。民国大学引入董事会的失败就是最好的明证。当然,当前大学引入董事会,已经不会再像民国时期一样简单移植既有制度,而会经过一些处理,但无论由何种主体推行这一改革,都可能在权力安排上导致失衡的格局。如果由各个大学分散地推进这一改革,决定权很可能在学校领导之手;学校领导很可能会通过各种非正式社会联系(亲友或熟人)选择董事和维系关系,保证资源的输入和对大学自身运作的支持与尊重,否则贸然引入董事会的风险未必划算。引入董事会只能强化大学治理中权力格局的不平衡性:只要改革推进权和人选决定权主要掌握在大学领导层之手,这一改革就会使大学领导权力与董事会联结在一起,以增强这一联合体的话语权和行动能力,而以权力均衡和民主协商为基础的治理机制就会更加缺乏合适的制度土壤。如果是通过行政权力统一推行此项改革,由于统一推行的工作量极大,就有可能采取简化的行政方式加以推进,由此导致董事会陷入一种行政逻辑之中,从而将这种新的机制叠加到原有的行政系统中,以这种方式推进董事会也未必能对建立和完善大学法人治理结构有所助益。

(二)治理质量

姑且不论权力均衡问题,董事会制度是否能够提升中国大学决策质量和治理效果?不一定。鉴于我国现有大学管理体系已经基本成型,董事会作为新建大学的初始机制的例子较少,所以笔者在这里主要讨论在既有大学中引入董事会的情形,这就涉及制度移植(更准确地说是中途嫁接)的特殊问题。董事会制度能否适应中国的制度土壤,以改善大学治理质量,这也是疑问重重。

大学治理有着悠久的历史。大学治理的制度本身就处于不断变革之中,每一步的制度突破都要经历长久的调整与积淀才有机会成功延续下来。从欧美主要大学的制度实践中可以看到,大学是罗马公法制度天然的和最后的贮藏室。虽然历史制度发展有所交错和易位,我们还是可以辨识出:大学里的大会(assembly)来源于罗马法的库里亚大会(comitacuriata);议会(council)来源于平民会(conciliumplebis);参议会(senate,在剑桥则相当于大会)则来源于罗马的参议院,包括推事(magistrates)等职务的概念和内容都直接采自罗马公法及政治制度。这些被蛮族国家和教会沿用的制度通过罗马法转变成市镇治理和教会自治的制度,再转而成为手工业行会和商业行会的建制,进而又转移到大学身上。因此,大学治理的诸种制度并非是建构起来的,它是从制度环境中自然生长出来的。董事会则是一个混合了罗马法和基督教体制的长期发展并逐渐成形的产物,并很早就是新大陆上英国殖民地常见的制度架构,所以引入到大学之中才能良好运转。但如果在大学法人治理结构中引入一个新的部件,它就需要适应当前的整个体制运作,而这个适应过程都可能带来一些重要难题。

在当前语境下,董事会的中途进入,很可能意味着某种缺乏专业背景的资本力量或政治权力的进场而导致一种两难局面:或者因不擅教育管理导致大学发展状况不佳;或者因社会关系和不便挑战原有权力资源等原因,倚重原有管理层的意见,而导致徒然在制度结构上叠床架屋。这种非专业性似乎能避免内部群体利用管理权力谋取派系利益的问题,但那需要一定的条件。具备教学科研管理能力的美国大学董事会之所以运作有效,一方面是因为董事会中下设有各种委员会,聘任了不少相对独立于学

校行政系统的校内专家提供资料、参与决策;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学术民主和参与式治理的深度开展,使董事会得以广泛听取师生意见。但这两个渠道在中国都不甚通畅。首先严格地说,中国大学的内部分权制衡基础并不存在,受聘于董事会的专家无法保证不受学校行政系统干扰甚至控制;其次通过董事会的引入来建立民主治理机制的途径不仅低估了既有体制的阻力,亦可能高估了董事群体的意愿。如果缺乏令董事会成员放心的民主治理机制及尊重多元意向、容纳异见的制度文化,投资者或捐助者未必愿意置身于复杂的纷争之中;更何况这种纷争还有可能夹杂危险的政治内容。对董事而言,最安全的策略就是通过路径依赖的方式遵循既有管理体制的一贯思维,从而使得大学法人治理在效果上可能仅仅是换汤不换药,甚至徒增冲突和扯皮(这在美国亦不鲜见)。这是董事会制度在中国大学要良好运行所面临的根本难题。

从更深一层看,如果说董事会给决策机制和治理结构带来了一种价值上的异质性,当前的环境能否很好地消化这种异质性呢?一般而言,董事会的进入带来的不同视野和价值认知,我们可以初步假定是非学术性的(即使部分董事本身就很有学术修为,其学术判断亦可能偏于一门一类,且远离科研工作实践,与长期从事全面领导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校长、党委书记等存在一定差异),但有着较宽广的市场眼光和社会视野,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大学决策层的不足,但却可能进一步冲淡部分大学在发展决策方面本就不足的学术因素。即使董事尊重学术人的判断,部分学术人本身也存在功利性和现实的经济需求,自身的价值观是否会因董事会的进场而发生改变,亦不无疑问。董事带来的研究项目和合作要求本身对大学也可能存在冲击。在经济因素和功利色彩浓重的今天,通过这种交易,大学是否会更加偏离教学科研的本色,更加向短期市场需要和急功近利的教育科研取向靠拢,从而以一种并不明显的方式丧失学术自主性,值得我们忧思。在现行体制下,董事会很难建立研究团队和独立的各类委员会去将他们的战略眼光转化并融合进合适的学术价值判断和管理人员选择中去;部分学院派系和学术人又缺乏学术自主的精神,急于谋求学术与市场利益的结合;不愿意寻求这种结合或结合困难的,又可能由于在治理结构中相对弱势化而产生抵触意向。在这样的前提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在价值上就根基不稳,更谈不上决策质量和治理效果的提升。这些问题既涉及大学宗旨、目标,又涉及棘手的“学院政治”,正是要引入董事会时不得不严肃思考的复杂主题。

中国大学究竟需不需要引入董事会?这应被认为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文并无意否定董事会制度的优越性和借鉴价值,只是提醒我们在引入此类制度时务必三思而后行,并同时考虑替代性的机制如建立顾问会、咨询委员会、定期论坛,或通过名誉性头衔赋予参与资格等;部分大学确有必要设立董事会的,应根据其具体情况作针对性的设置,并通过具体分析而合理确定其权限。对于任何一所大学,这都是值得反复探讨和具体斟酌的。

宪法学论文范文第5篇

作者简介:张欠欠,西藏大学政法学院民族法学。

死刑又被称为生命刑,是一种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主要处罚方式的的刑罚,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2年执行。随着人权保护的发展,这种以生命为处罚手段的刑罚,开始遭到了越来越多人和组织的批判。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走上废除死刑的行列,在此趋势下,中国作为世界人口大国、世界上的最大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基于国际压力还是国内有关死刑的讨论都不得不将死刑问题纳入国家刑事政策的考虑之中。在2005年10月《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报告中,将死刑审判程序与复核程序作为2004年至2008年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删减了13个死刑罪名,占我国68个死刑罪名的19.1%。而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又进一步删减了9个死刑罪名。至今,我国死刑罪名仅存46个。一系列有关死刑的改革进一步凸显出我国在废除死刑漫长的征途中做出的努力。废除死刑是一个历史趋势,废除死刑只是一个时间问题,现在摆在中国人民面前的问题不是废不废,而是如何废,以什么方式在不伤害民众的感情的基础上废除。因此,本文在探讨国外已废除和未废除死刑国家的个自缘由,结合我国关于死刑问题现状,借鉴经验吸取教训,希望能为我国死刑废除道路提供理论借鉴。

一、死刑存废理论

1.废除死刑的理论

1764年7月16日,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氏主张限制和废除死刑的理念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阐释死刑的缺陷:第一,鄙视死刑的威慑功能,认为是不必要的。“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没有哪个人经过权衡之后还会选择那条使自己彻底地、永久地丧失自由的道路。不管犯罪给他带来多少好处。因而,取代死刑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任何决意的心灵。”同时,贝卡利亚认为死刑对某些狂热和绝望的人起不到丁点的威慑。第二,死刑的短暂性。贝卡利亚从人类心理角度分析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欲望常常能够让人们健忘,然人类的这些健忘却是自然地。第三,死刑更容易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同情心而不是统治阶级所设想的威慑性。统治阶级为了增加死刑的威慑性,一般都在公开的场合执行死刑,而在大部分人看来,残酷地行刑场面无异于“杀鸡儆猴”似的表演。第四,死刑可能为社会树立起残暴的榜样,这是贝卡利亚等启蒙思想家反对死刑的主要理由。在他们看来,很多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是由于缺乏起码的人道主义情感,这些犯罪之人心灵麻木而残酷,但这确与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本身并不是“万恶之源”。“死刑起着纵容人们流血、树立残暴榜样的作用。以暴易暴,只能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贝卡利亚认为:“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贝氏主要是从人道的角度来讨伐死刑的,他认为死刑是极其野蛮而且反人道的刑罚方法,其精神与改善主义理念的刑罚方法以及宪法精神相违背,而且死刑并不具有最大的威慑性。贝氏对死刑的讨伐为接下来废除死刑运动者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反对死刑的观点主要是通过质疑报应理论和威慑理表现出来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贝卡利亚、边沁、斐利。如同贝卡利亚他们同样认为死刑的威慑力不够,“死刑几乎永远是一种不必要或没有效果的权宜之计”,认为死刑并不能起到人们预期的威慑作用,意大利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以统计分析的方法证明死刑并不具有特别的威慑效果,并依据严格的数据统计后指出:“严重罪行的周期性变化与判处执行死刑的数量无关”。而且死刑一旦误判,后果无法挽回。在中国对死刑废除提出明确主张的当属邱兴龙教授,他认为应当迅速彻底废除死刑,其在2000年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讲座《死刑的德行》明确指出,死刑是不道德的,因为从报应、罪行相适应以及功利的角度看,死刑都不具备充分的根据。最后,邱教授更旗帜鲜明的提出“给我一个开明的政治家,我一天之内就能废除死刑”。这种观点得到了一些激进学者的支持,如曲新久教授就表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越快越好,明天最好。这些激进甚至有些偏激的观点在中国掀起了一场死刑存废的大讨论。接下来的高铭暄、赵秉志、马克昌等刑法大家也都主张中国应该废除死刑,但与邱、曲不同的是,他们主张中国死刑的废除首先应该从限制死刑开始,依据中国的具体人文历史来逐步实施死刑废除进程。

2.保留死刑的理论

在人权理论学者洛克的著作《政府论》中,洛克就指出:“罪犯在侵犯自然法时,已是表明按照理性和公道之外的规则生活,而理性和公道的生活则是上帝为人类的相互安全所设置的人类行为的尺度。”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认为的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这一点与马克思具有相似之处。彼此都认为犯罪是对某一政治实体的违反。由此,洛克得出一个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结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有处死一个杀人犯的权力。”。这里,洛克说人人,肯定也是包括由人民所组成的国家,所以统治阶级有权处死一个罪犯。由此,高举“天赋人权”大旗的洛克也同样将死刑视为一种惩罚制度。同样,康德也是旗帜鲜明支持死刑的。在他所设计的思想实验中,只要存在社会,就有死刑的存在。他假定在一个海岛上有一个公民社会,所有成员同意解散他们曾经通过契约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从此大家各自分散生活,不再重新组建社会。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对监狱里最后一个故意杀人犯,也要在对其执行死刑以后,才能执行解散社会的决定。以康德看来,除非不存在社会,否则死刑就永远存在并有效。由此可以看出,康德是毫无保留的支持死刑的。而与康德观点类似的则是黑格尔的“国家说”,他认为国家根本不是契约,国家是比个人更高的东西。个人是融合在其国家和时代的整体文化之中的,每个个体都是国家与时代的一个子体,因此,个人只能通过国家才能实现他作为一个理性存在的价值和实在。黑格尔因此认为国家是民族精神和社会伦理的整体体现,所以在一定情况下,国家可以要求个人为其牺牲。因此,国家对个人判处死刑是完全正当的。

二、世界各国死刑现状

截止到2014年,全世界有140个国家废除或不使用死刑,其中有88个国家废除所有死刑,包括英、法、澳大利亚,法律尚未废除但超过十年未执行死刑有35个国家,包括蒙古、俄罗斯、赞比亚等国家。而在全球仅有58个国家保留了死刑。在18世纪末的欧洲就开启了现代死刑废除运动,于19世纪初步形成规模。奥地利统治者在18世纪80年代就采纳了切萨雷·贝卡利亚所提出的废除极不人道且具有恐怖主义色彩的死刑刑罚,创立一个与所犯之罪成比例的、更具有确定性的等级分明的刑罚体系的主张。1794年,宾夕法尼亚州成为美国第一个除了对一级谋杀外废除死刑的州。1861年,英国也将死刑限制在谋杀罪。在20世纪死刑废除运动又经过三次发展阶段,在20世纪前25年中一些欧洲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在和平时期对所有的罪行都废除了死刑。在20世纪20年代中期至50年代,由于发生了诸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等重大国际事件,原来一些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又重新恢复了死刑。如意大利,在1927年墨索里尼上台后,又恢复了死刑。第三次的死刑废除运动主要集中在80年代以后,截止到60年代,仅有25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其中很多国家还只是废除和平时期的普通犯罪死刑。如葡萄牙、荷兰、巴西、挪威、瑞典、阿根廷、丹麦、瑞士、意大利、芬兰、奥地利、以色列、新西兰和英国等14个国家。现如今,死刑在各国主要有完全彻底废除、保留、事实上废除三种形式,作者截取他们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进行一一分析。

1.完全废除死刑——英国

欧洲的死刑是世界死刑废除最早、最彻底的,其中又以英国为最。英国死刑废除的历史进程虽然充满着曲折,但是它的成功经验是可以借鉴的。在英国废除死刑的整个过程中,自身国情出发、依据社会实际情况、顺应社会发展要求,最终将死刑从国家刑罚体系中予以剔除。欧洲废除死刑的思想产生于16世纪,而英国是在19世纪才开始踏上废除死刑的征程,经过一个世纪的历程,在20世纪60年代英国顺利完全废除了死刑。在19世纪之前英国的刑罚异常严苛,判处死刑的罪名非常多。在重刑压迫下,废除死刑思想的产生,英国国内开始出现废除死刑的声音并且以议案的形式要求废除死刑。但是此时英国国内支持死刑的思想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废除死刑运动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进入20世纪后,国内废除死刑主义者们仍然坚定不移的推动死刑的废除。他们不断试图以立法的形式完全废除死刑。与此同时,英国社会的犯罪率也呈下降趋势并已基本稳定在一个非常低的水平。国民的态度以及社会舆论的导向也开始偏向支持废除死刑。最终1965年通过的《谋杀罪法》,完全废除了谋杀罪的死刑。自此,英国立法通过了废除死刑。此后英国又通过批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废除了死刑,英国在国内完成了漫长的废除死刑进程。

英国废除死刑的成功以下因素推动功不可没,首先是启蒙运动的理性影响。在17、18世纪的欧洲发起的启蒙运动,宣传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思想。孟德斯鸠首先明确提出自由才是刑法的根基,第一次使刑法远离血腥镇压,成为保障自由的工具。后来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论证了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与人民生命权的神圣性来证明死刑的不公平与非必要性,并列举了死刑的种种弊端来证明死刑超越了社会防卫之必要限度。虽然贝卡利亚不是坚定的死刑废除论者,但他对死刑正当性的质疑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很多国家开始反思检讨传统的宗教与国家制度,并开始以理性的角度重新思考死刑问题。英国作为启蒙运动的起源地,所受到的冲击显然是巨大的。这股启蒙思想潮流为废止死刑运动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准备。英国率先开展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生产力水平得到了质的飞跃。快速发展的英国社会对劳动力需求的日益增大。死刑的广泛适用无疑是对劳动力的毁损。出于保护劳动力的需要,必然要限制死刑的适用。到完全废止死刑时,英国的社会生产力已经相当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关系相当稳定,统治阶级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成熟且完善的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监控机制。在此情况之下,统治阶级不再将死刑作为维护统治地位的手段,即使废止死刑也一样可以维护自己的统治,经济发展和统治手段的改进,使死刑维护社会管理职能的地位下降,死刑的威慑力进一步降低。据统计当时英国国内刑事犯罪情况是:13和14世纪时,每10万人中发生的刑事杀人案件的件数为23;16世纪时为7件;17世纪时为5件;到了18、19世纪分别下降到了1.5和1.7件;在1900-1940年之间,这个数字只为0.8在1950-1994年,这个数字也没有上升。从这些统计的数字中可以看出,英国国内刑事犯罪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逐渐转好的趋势。在20世纪末的时候,已基本控制在1件的范围内。当社会的犯罪率低到社会可以接受的程度时,统治阶级必然有信心调低对刑事犯罪的治理强度。国内上至统治阶级下至民众对废除死刑已是接受的态度。当时国际舆论的导向和国际组织的推动就成了最后一根羽毛。进入20世纪以来,国际社会上主张废除死刑的舆论占据主要地位,致力于废除死刑的国际组织也应运而生。1961年创立的大赦国际,由世界各国民间人士组成,主要任务就是监察国际上违反人权的事件。现如今在全世界已经有超过200万名会员,是全球最大的人权组织。该组织的目标之一就是废除死刑,它对全球的废除死刑运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二战后,联合国的有些组织也加入了主张废除死刑的行列。如“联合国预防犯罪暨罪犯待遇大会”。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六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1989年,又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明文规定废除死刑。欧洲一体化的国际组织也在推动废除死刑的过程发挥了重要作用。1982年通过的《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保护公约第六议定书》第1条提出:废止和平时期的死刑。因此,随着废除死刑成为了全球舆论的主流观点,这就更加坚定了英国政府废除死刑的决心。英国废除死刑可谓天时地利人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都恰如其分的发挥了自己的作用。

2.保留死刑——新加坡

在保留死刑的58个国家中,很多国家都在尽力限制死刑的适用,如美国死刑制度一直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着司法控制性的适用,其目标是逐步迈向死刑废除。中国台湾自2006年至2009年,连续四年不再执行死刑,中国大陆自刑八开始削减死刑。多数尚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实质上已经走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但是被称为亚洲四小龙的新加坡不但没有削减限制死刑反而有进一步加强死刑适用的趋势。这一趋势与新加坡国父李光耀的依法治国理念是分不开的。他认为,人性本恶,必须设法抑制人性的恶。因此,他没有采用英国式的陪审团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而是实施严格的公安维持令,采用中国法家式的“严刑酷法”的制度来治理新加坡。他在回忆录中写到,他本人在日本统治下生活三年零六个月,日本人使用残酷无情的高压统治,尽管在当时物资极度匮乏,人民半饿不饱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夜不闭户,犯罪率出奇的低。这必须归於日占领军的严惩不怠,“不必藉文明来伪装”,使当时的人们都不敢犯罪。自此,李光耀认为社会是需要严刑,人的恶必须要以酷法来加以抑制。在国父李光耀治理新加坡期间,新加坡不但经济发展迅速,而且政治文明清廉,赢得了人民的广泛拥护。此后的领导人也遵循着严刑酷法的治国理念。新加坡政府认为“死刑并不是一个人权问题,用何种法律措施和刑罚来有效地与严重犯罪作斗争完全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事情。”因此,新加坡政府保留并大规模的执行死刑。新加坡的死刑及其冷酷,不但死刑罪名较多而且实际执行人数较多,是世界上死刑执行率最高的国家,据政府透露的数字显示,在1991年至2000年间,被执行死刑的犯罪人有340人,新加坡按每年100万人口的年度处决比率高达13.33%,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比较罕见的。再者,新加坡采用是绞刑这种残酷的执行方法。在1984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制定的《保障措施》第九条宣布:“判处死刑后,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在世界范围内保留死刑的国家多采用注射、枪决等方式。在美国,电椅和毒气室被认为是绳索的更现代、更有效、更人道的替代。而新加坡的绞刑相对于其他的执行方式还是比较残酷的。

3.事实上废除死刑——俄罗斯

世界上还有很多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存在判处死刑的条款,但是实际执行中却很少甚至几乎不适用死刑。2009年11月19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宣布,延长死刑暂缓执行期直至俄罗斯联邦会议批准废止死刑。与此同时,该宪法法院在一次声明中说:“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认可,在2010年后不再使用死刑。”这意味着,俄罗斯在1999年冻结死刑之后,将在法律上彻底废止死刑。俄罗斯的死刑废止进程是经过了“三起三落”之后被最终废止的。1917年10月26日,“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宣布废止死刑的法令。此时,一直处在农奴社会中的苏联贸然决定废除死刑是不明智的。因此,苏联人民委员会在1918年9月5日颁布了《关于红色恐怖》的决议,规定普通法院不得适用死刑。四个月后,由于协约国的进攻,苏联再次恢复了死刑适用,并将其作为一种非常的刑罚规定在1922年《苏俄刑罚典》中,直到1947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又发布了《关于废止死刑》的法令,宣布在和平时期完全废止死刑。但是在1950年和1954年,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又先后颁布《对祖国叛徒、间谍和反革命破坏分子适用死刑》的法令、《关于加重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法令,恢复了对背叛祖国、间谍行为、武装匪帮、情节严重的杀人罪的死刑。经过三次短暂的死刑废止之后,1960年《苏俄刑法典》和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都规定了死刑。1999年2月2日,为了兑现俄罗斯1997年对欧洲社会所作的三年内废止死刑的承诺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签署了“冻结”死刑的决议。俄罗斯死刑在经历过三起三落之后能够最终在事实上废止,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回应世界废止死刑运动,据国际特赦组织的统计,世界上仅有58个国家在法律上保留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国际死刑废止的趋势对保留国或多或少都会产生一定影响,俄罗斯死刑的废止,是对国际废止死刑运动的响应。二是俄罗斯加入欧盟的要求,多年来,俄罗斯一直谋求加入欧盟。但是,废止死刑是加入欧盟的必要条件。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二条明确要求规定,禁止使用死刑。俄罗斯彻底的冻结死刑是综合考量了经济利益和区域性政治二者间的结果。其实为促进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发展,很多欧洲国家废止死刑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加入欧盟的需要。三是俄罗斯长期限制、废止死刑运动的实践的结果。苏联曾先后三次废2止死刑,虽未成功,但一定程度上对民众在废止死刑上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三、中国死刑存废古今理论

死刑废止的基石是人权的发展、人道主义的传播。中国的人道思想发源于春秋时期,老子阐述的以人为本理念。他说:“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对严酷的死刑老子又提出“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主张。孔子重“仁”,孔子认为治国之道在于重民、安民:“所重:民、食、丧、祭。”对国家治理又提出“子为政,焉用杀”的开明执政主张;而孟子更是将孔子的仁民、爱民思想发扬光大,他说:“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西汉董仲舒曾说:“天、地、人,万物之本也。”宋朝二程:“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原民生为本,以妄而无忧为本。”总之,在儒家的视野中,人、人道一向是其关注的重点。清末的沈家本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反思了死刑。沈家本亦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他极力反对残酷、落后的古代酷刑、重刑,提出酌减死刑。其死刑思想集中体现了他深受儒家文化中“民本”这种朴素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的人本思想中也蕴含着死刑是一种不人道、残酷的刑罚。但是整个中国古代乃至今天都没有将死刑废止的原因为何?借用沈家本的回答就是:““欲废死刑,先谋教养,教养普而人民之道德日进,则犯法者自日见其少,而死刑可以不用”。二是“国小者尚易行之,若疆域稍广之国,教养之事安能尽美尽善,犯死罪而概宽贷之,适长厥奸心,而日习于为恶,其所患滋大”。同时,他也指出,死刑的废止的难易和一个国家的大小成正相关。疆域辽阔则法律文化的普及就越困难。

现如今,在世界废除死刑大趋势下,我国的学者以及刑法专家学者对死刑的态度主要有三种,即死刑立即废除论、死刑保留论和死刑限制并且逐步废除论。邱兴隆教授是主张死刑应该立即废除,贺卫方教授也赞同此观点。贺卫方先生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曾说道:“我是主张废除死刑论者,希望此时此刻立即无条件废除死刑。”同样邱兴隆认为:“既然我们得出了死刑是没有道德根据的结论,那么,在中国便应该废除死刑。”邱兴隆教授在其《死刑的效益之维》一文中指出,死刑是无益、不具有最大效力、节俭的刑罚方法。他认为死刑不具有改造犯罪人的功能;死刑也不具有比终生监禁更大的威慑力,在该片文章的结尾,邱教授再次强烈呼吁:“立足于刑罚的效益价值的要求,我们不得不向国家发出停止以国民的生命为赌注的赌博,废止无法证明是必要的、节俭之刑的死刑的呼吁”。

大多数刑法学者都主张应当限制而且逐步废除死刑的适用,在他们看来目前中国对死刑应该少用、慎用,但不能废。陈兴良教授曾在《中国死刑检讨》一书绪论中指出,“笔者对死刑存置还是废止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从应然性上来说,我是一个死刑废止论者;从实然性上来说,我是一个死刑存置论者—确切的说,是一个死刑限制论者。”赵秉志教授在《中国短期内能否废止死刑问题要论》一文指出中国现阶段是不可能废除死刑的。因为从历史文化的视角进行分析,中国大陆地区当下还缺乏死刑立即废止的文化条件。从社会的现实条件来看,中国大陆地区尚不具备在短期内废止死刑的必要。在《再论我国死刑改革争议的问题》中,赵教授指出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作更加积极而明确的合理调整,应将其修改调整为“现阶段暂时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并且逐步减少死刑和最终废止死刑。”综上可知,赵教授坚持死刑是要废止,但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情况,现阶段,死刑还必须保留只是在保留过程中予以严格限制。在其与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鹏祥合作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径探索》中,对限制死刑的路径提出了具体的规划。主要从死刑立法、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以及建立死刑的替代措施三方面来阐述。

但是我国也有部分学者主张不废除死刑,比如冯军和谢望远教授就属于此列学者,他们一致认为死刑的存在有着它合理的地方。保留死刑论者主要是从以下观点出发:一是严格程序避免错误由于死刑有着极为严格的执行程序,非经最高司法机关核准,不得执行。因此,即便存在误,也仍有改正的余地。二是死刑并非是残忍、不人道的刑罚,当今的死刑执行方法多为注射、枪决,并且在监狱内秘密执行,世人不可参观,由此死刑增强残忍心理的说法不足为据。三是无期徒刑不及死刑的隔离效果,而且无期徒刑未必较死刑人道,国家亦须为犯罪人负担长期费用,远不如死刑经济。四是死刑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死刑不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它以剥夺少数生命为代价,救助多数人的生命,这正是德行的表现。如果废止了死刑,面对凶犯,警察、刑务人员和一般人都可能会不断地遭遇生命的危险。五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国家已设有死刑,犯罪人仍以身试法,足以说明其主观恶性之深,如若不对其处以极刑,很难保证他不会对社会再次侵害。六是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我国素有“杀人者死”的说法,对犯罪人处以死刑符合公民的道义理念。七是死刑可以安抚被害,死刑使犯罪人受到其应有的惩罚,由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痛苦得以慰藉、报复情感得以平复。八是死刑具有威慑作用:虽然死刑对于部分精神异常的犯罪人没有恫吓力,但是对于多数一般正常人而言,死刑确有其他刑罚方法难以比拟的威慑力。鉴于此,仍有相当多的学者主张死刑不能废除。

四、中国死刑现状及未来

中国早在大禹时期就已经有死刑这种刑罚。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死刑基本上是作为第一刑罚予以适用。在中国不仅是民众还是政府来讲,都对死刑有一种特殊的偏好。在97刑法之前我国刑法共有70个死刑罪名。97刑法并未对以前的死刑做大幅度的修改,该法中仍然用47个条文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其中暴力犯罪为20种,约占全部死刑犯罪的30℅,约占全部63种暴力犯罪的32℅;非暴力犯罪为44种,约占全部死刑犯罪的70℅,约占全部358种非暴力犯罪的12℅。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在接下来的2015新的刑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在刑八的基础上又取消了集资诈骗罪、伪造货币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九个死刑罪名。现在我国的死刑罪名仅剩46个,国家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正在逐步削减死刑的适用,是符合国际趋势的做法,体现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改革任务。

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转型期,根据我国具体的国情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而言,我们是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仍不能操之过急。俗话说得好,“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要考虑以下5点因素:

1.正确对待民意:民意是废除死刑的最大公众基础。因为民意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民意与国家的形势政策具有相互影响的作用。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民众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从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的经验来看,民意在废除的进程中都占有很大的比例。自古以来就有“民能载舟亦能覆舟”的说法,死刑是政府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而且死刑都是公开执行,以达到威慑民众的效果。久而久之,这种重刑主义观念根深蒂固,对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已深入民心,人们认为这便是“天经地义”,是犯罪人“罪有应得”,“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俗话说,“得民心者得天下”,我们在逐渐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同时一定要听取民意,考虑到老百姓们的感受,照顾到他们的感情。但实践中,我们要听取正确的民意,吸收正确的意见,绝不能让不正确的“民意”干涉司法审判,损害了司法权威。法国在废除死刑时,1969年的一次民意调查显示只有58%的民众赞成死刑。可见,一个国家在废除死刑时不但要听从民意的意见,还要对民众的思想给予正确的理性的引导。

2.刑事政策,政治因素的在死刑废除中的作用。在我国死刑与其说是一种刑罚方法,更不如说是一种形势政策更为确切。形事政策是国家政党或执政党为了形成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一切以抑制最严重的分裂性社会行为为旨归的战略、策略和对略的总称。死刑是国家或执政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抑制最严重的分裂性社会行为的刑罚手段,那么死刑形事也有赖于组织化、合法化的权力系统支持,是形事政策主体运用政治权利的过程和结果,是一种政治措施。“形事政策实际就是形事政治,即首先在政治层面上考量如何对付犯罪。”因此,在实践中,死刑的存废实际上就是一个形事政策的运用问题,政策的选择决定着死刑的命运“多杀、少杀、不杀”是一个政策选择问题,一个政治决策问题。因此,在我国死刑废除的进程中,政治家应该拿出自己的政治远见和政治勇气来推进并进而实现形事政治文明。确立人道主义、和谐理念下的死刑政策,少杀或不杀的政策导向,进而引导立法、司法。

3.在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导向下,在立法上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把握好尺度,严格立法,废除不合理的规定,

修改死刑的适用条件。司法上限制死判决的产生,要从严掌握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案件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要对“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等模糊性词语进行司法解释,对具体的适用标准加以明确,统一裁量规则,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其次,严格证据标准,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适用死刑标准的各个证据间要环环相扣,对于存疑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后,对于有自首、立功情节或是从犯、胁从犯等的非暴力犯罪人,要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执法过程中对已有的死刑判决通过特赦、大赦、死缓、假释等形式减少死刑的执行。通过一整套的司法活动,在法律运转中使死刑淡出民众的视线,进而实现在事实上废除死刑。

4.鉴于我国民众的文化传统,从古代开始的以和为贵的理念的基础上,培养民众的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自古以来,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中有关和谐文化的理念,是我国废除死刑最好的文化基础,对这些传统文化中的深刻内涵加以改造引导,大力弘扬整个社会的和谐文化。使和谐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让民众自发的形成与人为善、与人和谐相处的文化传统。为废除死刑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基础。形成不但在社会基层良好的和谐文化,在法律运作过程中也要贯穿和谐因素,营造和谐的法律文化。这需要社会舆论的大力宣传、政府形势政策的引导以及法律人在运用法律时都时刻贯穿和谐理念。(作者单位: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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