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策划论文范文

2024-03-21

职能策划论文范文第1篇

方便应聘者知道自己是不是符合企业要求。可避免招到不合适工作的人。

2. 员工培训与选拔:通过工作分析与工作设计,使培训与选拔更加具有针对性。

3. 职业生涯管理:可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结合员工实际状况,合理安排职业规划。将两者

结合不仅能正确识别员工能力与技能,增强员工和提高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准确性,可以提高员工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同时可以为企业的某些工作需求做好人力储备。

4. 绩效管理:绩效目标的内容,很大程度上都来自通过分析所形成的工作说明书;借助工

作说明书来设定员工的绩效目标,可以是绩效管理工作更有针对性。

5. 薪酬管理:将薪酬范围写入工作分析以及工作设计中,可使应聘者一目了然;不同的工

作实行不同的薪酬,也要结合工作分析来实行。

6. 劳动关系管理:劳动者与企业涉及到的工作任务以及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年限等都写

入计划书,是劳动关系重要内容。

7. 文化建设:工作分析和工作设计与企业文化相结合,可以提高员工积极性,以及满意度,

职能策划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铁路内部审计;管理审计;经济效益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有效的发展和提升,铁路部门为了能够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断的进行相关制度的改革,所以审计人员在工作当中也要不断地将自己的思维进行更新,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积极作用。

一、开展管理审计的必要性

1.管理审计是当前企业实现高效管理的一个必要条件

当前,一个企业如果想更好的发展下去就一定要重视企业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效率,同时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断的加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现代企业的管理当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是非常普遍的,这种制度的应用也使得管理过程当中存在的弊端也不断减少,所以更多的企业将关注的重点转向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这样才能有效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从而也为企业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现代的很多企业当中都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对企业的很多基层业务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内部审计就能够很好的满足企业的这种需求。

2.管理审计能够有效的提高内部控制的质量

内部管理审计在进行相关数据的审查之外,还应该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够以良好的状态运行和实施,在建设中是否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等等都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这样才能有效的提高企业内部风险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才能提出一些更加具有建设性意义的意见或者是建议,促进去企业更好的发展。

3.管理审计能够有效的提升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很多的因素都是在不断变化的,比如:同行业的竞争对手、相关制度的修订以及大的经济环境都是十分不确定的,这些因素的变化对企业的效益和发展都是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的,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对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协调和配置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也给内部的管理和控制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内部审计能偶从客观的角度对企业内部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价,同时在分析和评价的过程中还能够及时的发现问题,同时也能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

4.管理审计能够有效的增加企业的价值

通常所说的向管理要效益就是说要通过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不断的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效率进行有效的提升,从而降低了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的成本,或者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它能够及时的发现管理当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并给出合理化的建议,从而促进企业管理能力的增强和经济效益的提升。

二、加强铁路管理审计的措施

1.转变观念,合理定位

审计人员要引入先进的审计理念,树立管理审计的思想。内审方向应从财务审计向管理审计转变;内审领域不应仅仅局限于财务、停留于财务数据表面,而应深入到企业的方方面面,特别要深入基层、车间,了解生产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内审功能要从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转变,注重分析、预测和评估;内审不仅要善于发现问题,更要强调如何解决问题,提出规范指导性意见,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例如由于对费用控制不严,管理过于松散,致使汽车费用、办公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用等四项主要管理费用超支严重。需要对单位逐一提出了整改和规范的处理意见,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及时纠正单位的不良经营行为。

2.有效提高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在审计部门的工作中,独立性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了审计机构的设置上,在审计工作中,内部审计处于一个比较重要的位置,,在内部审计工作的授权环节中需要由最高层的领导直接授权,这样就能够有效的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所有流程得以顺利的进行,减少了外部因素对其的影响,使其在工作中能够更好的发挥积极作用。审计部门独立起来对于审计工作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审计部门应该在工作中和其他的管理部门相互分离,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3.内部审计要立足“内向服务”

管理审计的目的是提高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水平,帮助他们挖掘提高经济效益的潜力,主要做法是提出改进管理工作的建议。这就要求审计部门必须转变工作重点,立足于企业内向服务,对于企业主要经济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真正服务于管理层;要发挥独立的监督、评价职能,正确理解审计的独立性原则,坚持独立审计与积极参与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内审贴近经营、熟知管理的优势。审计人员要扩大视野,将审计视点和分析问题的着眼点从具体经济业务转移到管理过程上来,运用各种分析性审计程序,将传统的直观反映审计发现转变为分析评价内部控制,揭示经营管理、内控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分析其深层次原因,提出建设性意见,提高审计服务质量。

三、结语

企业在经营和管理的过程中实行内部审计是非常有必要的,它能够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管理质量对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改进和解决,避免了很多资金和资源上的浪费,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从而也使得企业能够更好的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所以这项制度也在很多企业当中得以广泛的使用。

参考文献:

[1] 王国泉.内部审计应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J]. 广西审计, 1994(01)

[2] 鲍国明.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和展望[J]. 审计研究,1995(05)

职能策划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财政;公共财政职能;市场失灵

在我国,财政职能问题一直是个基本理论问题,它是财政本质问题直接引出,直接服务于和影响着财政本质问题的论证,又有着自己特殊的分析领域,对财政实践产生不可替代的影响。

一、对我国公共财政职能的认识

公共财政职能是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范围应主要限于“市场失灵”领域,在市场不能做到,或者做得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就可利用其拥有的财政等经济杠杆发挥积极作用,对市场进行干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资源配置领域的市场失灵(在经济体系中,如果存在公共产品,外部性,规模收益递增,风险和不确定等情况,市场机制就无法引导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需要政府介入);经济稳定领域的市场失灵(失业和通货膨胀是经济运行过程不稳定的两个突出表现,它们的出现是市场机制失灵最显著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为了消除通货膨胀和失业,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抑制);收入分配领域的市场失灵(市场机制追求的是资源的配置效率而没顾及公平,因此,竞争性市场可能会带来很不公平的收入分配,需要政府干预,发挥财政职能)。

政府在以上几方面发挥作用的过程,就是政府利用公共财政这一非市场机制解决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问题的过程,从而与市场机制共同作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状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具有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稳定经济职能及国有资本金管理职能。

1.资源配置职能

简单地说,财政的配置职能是指政府为满座社会需要而提供特定的物品和服务,并为这些支出融资而征税。在经济体系中,市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数量有时是过度的,有时又是不足的,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缺乏效率。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表现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层次上的财政职能是指改变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资源配置状态;微观层次上的财政配置职能是指对市场提供过度的商品和服务数量进行调整,而对市场提供不足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补充,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2.收入分配功能

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或说财政的再分配职能是指政府对市场活动产生的收入分配进行调整,通过收入转移或减税增加某些人的收入,所以,一般来说,财政收入分配职能的目的是实现规模收入分配的公平,实现国内各收入阶层之间个人收入的适当分配状态。通常,收入分配差距的大小可作为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测量尺度。最常用的技术是洛合兹曲线。

3.稳定经济职能

财政的稳定职能是指政府在失业和经济萧条时期实行赤字财政,在充分就业和通货膨胀压力很大时期实行盈余财政,熨平经济波动。具体来说,财政的经济稳定职能包括两方面:一是使社会不存在非自愿失业现象;二是使社会不发生物价的持续上涨现象,当然,价格稳定是指平衡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并不意味个别日用品的价格不随各自的供求变动而自由波动;充分就业也不表示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就业,而是指只要在愿意接受现行工资率的情况下可以很快找到工作,就可以说是充分就业。

4.财政的国有资本金管理职能

财政的国有资本金管理职能,是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如果说前述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稳定经济是公共财政有的三大职能,那么国有资本金管理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特有的职能。其目的是实现现有资本金保值增值。

二、我国财政职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当前我国经济的转轨时期,公共财政职能的调整已民用工业所进展,但按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我国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挑战及经济全球化大发展的趋势,我国公共财政职能还存在明显不适应的地方,这主要表现在:

1.财政供给制分配方式尚未完全打破,政府财政仍然包揽过多“越位”问题,仍然存在。突出表现为:一是财政补贴仍过于沉重。如财政仍承担着数额巨大的粮食价格补贴。二是财政支出范围过宽,不仅包括了公共需要范围里的开支,而且还承担一些竞争性领域里的开支,如补充企业的资本金,重点企业生产建设性支出及本应由市场解决的机关后勤服务支出等等。

2.预算管理粗放,约束力不强,政府财政预算应是规范财政收支活动的基本手段,是一项非常严肃,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但在我国财政预算执行中的管理一直存在着严肃性和约束力不强的问题,往往有很大的随意性,特别是具有长官意志的财政支出现象不仅践踏了财政预算的严肃性,也造成了财政职能的弱化。具体表现在:一是预算编制方法粗放。目前我国支出预算编制方法主要采用“基数法”,这种方法不科学、不规范,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二是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三是预算支出效率低下。具体表现为:重复购置,盲目购置、随意购置的现象比较普遍,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预算资金被挪用,挤占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国家支出计划的落实;采购资金使用缺乏透明度,产生腐败现象。四是预算外财政资金大量存在,一方面冲击了正常的国家税收另一方面也挫伤了群众的纳税积极性以及对政府的信任程度。

三、我国公共财政职能的实现

1.把保证公共支出需要作为财政的首要任务。这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财力有限和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应参照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合理确定公共支出范围,并实施坚决而有效的管理,国家财政要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减少对企业经营性发展项目、应用性研究项目以及可以利用社会资金发展的事业投资,加大对科技、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基础建设等公共需要的保障力度在。

2.主要通过国家预算、税收、国债等手段调节宏观经济、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加强和改善中央财政的作用,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建立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改善国家的分配结构和地区经济发展结构。

3.矫正市场配置资源的偏差,体现产业政策,推动资源优化配置,适度而有效地运用财政力量,弥补市场缺陷,尽可能合理配置资源。

4.依法促进公共分配。以通过财政立法,贯彻公平分配,依法理财原则以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合理,社会保障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平等有序。

5.财政职能的管理方式要从非规范向规范转变。从预算的编制、审议、批准到执行中必要的调整,都应建立严格的程序,对各个环节都要规定明确的责任,并且必须运用特定的合理方法(如零基预算、因素法转移支付、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等)。财政部门应将主要精力转到依程序办事和研究把握政策规则的大事上来,并加强对财政形势和财政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充分发挥国家财政宏观调控职能。

6.政府对公共产品的供给要由直接生产力为主转为组织协调为主,公共产品政府供给并不必然要求政府安排生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产品向生产可以并应尽量地采取民营形式财政通过政府采购的科学化、合理化,可以更有效地协调非生产部门的产出与公共部门的投入之间的衔接。以实现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结构的优化。

7.明确财政与银行职能分工,保证财政职能到位。财政和银行在社会再生产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明确分工,合理调整二者在宏观经济运行与调整中的关系。第一,货币政策应侧重于“效率优先”的原则,要发挥其活跃经济的作用,财政政策侧重于“公平优先”原则,发挥其稳定经济的作用。第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财政资金不可能像过去那样包揽一切,有限资金主要投向基础投资和基础产业,其它方面和领域的社会需求将由银行负责供应。

参考文献

[1]邓子基.财政学原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

[2]张馨.我国财政职能观评述[J].财经问题研究,2001,(11).

[3]刘芳.论政府失效与财政职能发挥[J].四川财政,2002,(8).

[4]许梦博.公共财政职能层次划分研究[J].湖北财税(理论版),2003,[6]

职能策划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在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下,集权化的收入分配模式在支出分权化的趋势下导致地方缺乏稳定的税收收入,可能造成地方财政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推进政府间财政职能配置的明晰化、法制化,构建地方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政府的主体税种,选择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房地产税作为县乡财政主体税种。总之,应以财政均等化为目标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关键词:地方税收入;分税制;收入分配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我国地方由于缺乏自主财源导致财政困难,特别是县乡财政困难。同时,地区间财力差距不断扩大。虽然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地方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的财政能力弱化问题,但转移支付制度的不配套、不完善却严重影响了政策的效果。这种缺陷是分税制进一步改革的根本原因。从地方税收入不足与县乡政府财政困境看,我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而且目前的财政体制也无法满足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需求,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地方税的税源、税基、税率及后续的调整权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因此,应重新审视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

一、分税制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一)改变了地方财政运行情况

1.地方财政收入远低于支出。从图1可见,分税制改革之前地方财政收支基本能自求平衡,分税制改革使地方财政收入远低于地方财政支出,而且二者之间的差距有进一步扩大趋势。从收人看,地方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由1993年的78%迅速降到44%,下降34个百分点,此后一直在50%左右徘徊。从支出看,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自1978年以来一直保持平稳上升的状态,1990年为67.4%,2002年略微上升为69.3%,至2006年达到75.3%、2009年为80%,2012年则高达85.1%。可见,分税制改革在集中中央财力的同时并没有改变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格局,未从根本上调整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改革的重点是对收入进行了重新配置,切断了收入与支出的联系。随着地方政府承担越来越多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地方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分税制改革与任何一次财政体制改革一样,其实质是对权力、资源和利益进行重新调整和再次分配。在调整过程中,中央财政收入的提高必然伴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下降,中央政府支出责任的减少必然伴随着地方政府支出责任的增加。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通过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专项补助等转移支付措施弥补了地方财政收支缺口。分税制以来,我国转移支付规模(不含税收返还)从1994年的590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40233.64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达21429.51亿元,比重从38.80%提高到53.26%。但也应看到,201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均衡性转移支付为8582.62亿元,只占转移支付总额的21.33%。显然,目前转移支付的规模与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相距甚远。分税制改革形成了地方政府更加依赖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而不是地方税的格局。离开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地方政府无法满足其财政支出的需要。这种高度依附性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各级地方政府缺乏主体税种和未能形成稳定的自有财源的必然结果。

2.地方财政自给率显著下降。分税制改革后,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财政自给能力发生根本性转变,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自给能力由强变弱的一个重要转折。分税制改革使中央集中了财权和财力,财政自给能力迅速增强,1994年财政自给系数达1.66,中央财政的自给能力首次超过地方财政,由此从根本上改变了几十年来中央财政开支依赖地方的被动局面。从表1可知,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从省到乡镇的四级地方财政逐渐变弱。1994年前,只是省级和县级财政不能自给,市级和乡级财政自给能力系数较高,平均数为1.43和1.38。分税制改革后,四级地方政府的财政自给能力均被削弱,1994~2009年财政自给能力系数平均值依次为0.57、0.72、0.48、0.97,除乡级财政自给能力系数基本维持在1.0左右尚可基本自给外,省、市、县财政均不能自给,缺口很大。1997年后,县级财政自给系数略有回升,而乡镇财政有所下降。

(二)地方税收入不足

1.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力比重小。因为,正确客观衡量地方税收入规模,必须结合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状况。1994年分税制以来,地方政府承担了越来越多的事权。1994~2012年,地方财政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由69.7%上升到85.1%,而同期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支的比重呈明显下降趋势,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由61.6%下降到50.2%,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由35.3%下降到28.6%,这说明地方税收入尚未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主体来源。如图2所示,地方政府事权与地方税收人不对称,如此大的收支缺口必然造成地方财政困难和地方政府对收费的高度依赖。当前,地方政府支配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两部分:一是由地方税提供的收入,二是共享税中分成的部分(包括固定分成和超额分成)。共享税成为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支柱之一,必然淡化分税制色彩,使其更像收入分成制,这严重制约了地方税体系的规范和完善。

2.地方政府收入多元化趋势明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收入来源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格局,政府层级越低,情况越突出。分税制改革并未改变这种基本格局。当前,地方基本财源主要来自税收、各项政府收费和中央转移支付等收入。图2显示,1994~2010年地方政府收入中税收与非税收入约各占一半。但事实上,在税收收入总额中剔除各项共享税,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收人比重将下降一半,而且这些地方税的税权除征收管理权外高度集中于中央。另外,我国地方政府的制度外收入十分突出,由于具有非规范性和隐蔽性,其数额难以统计甚至无法估算。因此,我国地方政府收入的规模实际上比统计数据显示的规模要大,地方税收入所占的比重要小。

二、缓解地方收入不足的政策建议

(一)政府间财政职能配置应明晰化、法制化

政府问财政职能配置应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各级政府财政活动范围和职能,即各级财政“干什么”;二是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所决定的活动范围与本地公共需求的匹配性,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职能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三大职能,财政各项职能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从实质上确定了各级政府财政职能的重点,进而确定了各级政府相应的财力规模、财政支出结构和重点:中央政府财政职能的重点是维护政权稳定和保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与保持社会和谐;省级政府财政职能的重点是提供地方公共服务与保持地方经济发展;县乡政府财政职能的重点是维护基层政权和提供公共服务。在明确各级政府财政职能的基础上,应进一步细分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责任(见表2)。

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缺乏法律保护,财政分权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较大,政府间不规范的财政活动频发。我国对政府间财政职能的划分,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作了粗略的原则性规定。由于未对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作出明确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上级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在分权体制调整过程中,通过行政渠道较为容易地将主要公共品提供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行政渠道具有灵活性,使分级财政安排带有一定的短期目的性,不利于形成比较稳定和长期的制度安排。发达国家都以法律形式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予以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建立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之上,法律详细规定地方政府的权限和地方财政职责。我国应逐步实现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的法制化,由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和支出责任:增加关于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的基本原则;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具体规定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各自的职责以及共同职责;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间的税权划分;制定《转移支付法》,规范政府间的财力转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科学、合理地设置地方税税种

一个国家的基本税收问题是对不同级别政府分配何种责任和政策工具问题,因此需要理解哪些功能和工具最好由中央政府集中掌握,哪些可分散于各地方政府行使。税收分权程度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的权力划分考察:一是把不同税种、税基和税率的确定权力划归不同级政府;二是把不同税种的管理权限划归不同级别的政府;三是把不同税种的全部或部分收入划归不同级政府。在以上三种税收分权模式下,地方税收自主权依次减弱。第一种权力划分的税收分权程度最彻底,我国中央政府始终掌握这些权力。目前,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介于第二种和第三种税收分权模式,在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基础上,规定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分税制改革在中央和省级政府的税种划分和收入分享上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使我国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制度逐步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从政府间税种划分看,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缺乏合理、稳定的税种划分规则和模式。中央税与地方税划分标准不明确,税种划分不合理,交叉重复,难以具体界定。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标准不一致,按税种、行业、企业经济属性和隶属关系等多种标准划分。一些地方税被强行分解,实际上也具有了共享税的性质。第二,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且长期稳定的地方税主体税种。我国地方税既有流转税和收益税,也有财产税和行为税,但缺乏税源较广、税基稳定、容易征收、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主体税种。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主体税的特点外,其余税种均为零星分散、征收难度较大的小额税种。现行税种划分既不能保障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需要,也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规范的税种划分是在中央政府集中税种设置权和税率调整权的基础上,将主要税种分别划分给不同级别政府。科学、合理地设置地方税税种,是分税制体制的总体要求,也是提高地方税收入的根本保障。适合地方开征的税种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基于“收益原则”收益内部化于征收该税的辖区之内,对纳税人而言,其承担的收入责任应该清楚明了;二是税基固定或流动性小的税种。而税基有较大流动性尤其是能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的税种、征收管理具有规模效应的税种、具有累退性能实现收入再分配目标的税种、税基在辖区间分布极不均匀的税种、多环节课征无法确定其归属的税种都应由中央政府征管使用。对具体税种的归属问题,应根据税种的功能、税源范围及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等,确定不同税种分别作为中央税或地方税。总的划分依据是凡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有利于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税种划归中央,作为中央税;与地方密切相关、税源分布区域性较强、需要发挥地方征收积极性的税种划归地方,作为地方税;与整个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税种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使中央和地方在财政利益上有一个连接点。具体确定哪些税种为地方税,必须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情况,以及在此基础上确定的财权归属和中央政府是否掌握强有力的转移支付等体制因素;保证地方政府具有一定规模、较为稳定的自主收入来源;确保地方税收人与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体现经济增长与税收增长的内在联系,同时要考虑税收收入的汲取对经济增长的负向影响;充分体现宽税基、低税率、易征管的原则;要保持相对稳定,避免因追求收入规模或者平衡中央、地方收入而人为调整政策和增减税种。依照上述原则和标准,可将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和社会保障税作为地方税。其中,地方企业所得税应改变现有分享方式,实行同源共享、分率课征;将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整合为一个统一的在房地产保有环节课征的税种,作为县级政府的主体税种;将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独立征收;在现有资源税的基础上,扩大征税范围,改变计税方式,以提高资源开采和利用效率;将现行征收的各种环境保护收费改为征收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条件成熟时将现行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普遍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设立社会保障税。

(三)完善以财政均等化为目标的转移支付制度

由于我国转移支付以控制为导向的制度设计内涵的均等化理念不足,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机制存在逆向均等化问题,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较小,尤其是均等化效果很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足,使我国中央政府试图实现财政均等化,但实际效果不佳。

1.构建均等化与激励兼容的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目标与控制目标存在一定包容性,通过合理搭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既要使各地财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大致相当,又要充分调动各地征税的积极性和发展经济的主动性。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应以财政均等化为主导目标,兼容对地方政府的激励与控制,有效协调不同目标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2.调整转移支付的结构。从各构成项目看,税收返还比重快速下降,伴随着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逐步上升,专项转移支付比重稳中有升。但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较小,尤其均衡性转移支付比重很小。应按照均等化的基本要求对现行转移支付结构作重大调整,大幅减少专项转移支付的份额,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尤其是均等化功能很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比重的上升,将会提升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均等化效果。

3.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虽然税收返还的比重在逐年缩减,中西部地区获得的均等化转移支付在逐步增加,但贫困地区与落后地区的财政能力差距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是难以用转移支付的分配情况全部加以解释的。从长期看,一个地区财政能力的增强取决于GDP的实际增长,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经济差距和财政能力差距在短期内难以缩小。因此,必须以地区财政能力和支出需求为依据,给予中西部地区更多的转移支付,弥补基本公共产品存量的不足和保持同等水平的增量。

职能策划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商品税的税收职能涉及了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其中,财政收入职能应当是目前主要的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都应当加以限定。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和商品税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研究在理论上为这种税收职能的限定提供了依据。而在实践中贯彻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也有利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合理限定。

[关键词]商品税;税收职能;限定

依据税收学的理论,税收的职能可以分为三类,即: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商品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种,其税收职能涉及到上述三个领域,但在不同的税收职能间有所侧重。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商品税是形成财政收入最多的一个税种,同时由于商品税自身的性质,在发挥其他两类税收职能的时候容易造成效率的损失。因此,在我国商品税的税收职能中财政收入职能是应当被强调的,而其他两类职能应当受到较强的限制。如果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作用,会使得商品税应当被限制的职能没有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另—方面,如果单纯从经典的税收中性理念出发,将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与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看成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有损效率的,也是有所偏颇的。

在此,笔者力图通过对商品税的理论与实践的分析,对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发挥作出一个合理的限定,这个限定考虑的是对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这个限定与经典的税收理论的限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同时又与实践中存在的某些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观念不同。

一、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定位

在商品税税收职能定位的问题上,与之密切相关的理论分析包括两类,一类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另一类是关于商品税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研究,这两类理论分析分别是最适课税理论和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具体化,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笔者以为,前者与商品税社会政策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而后者与商品税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按照这两类理论的分析,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都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仅在有限的领域内发挥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社会政策领域,虽然通过税收实现的再分配主要依靠的是所得税,但是商品税通过消费领域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第二,在经济调控领域,商品税依然被作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经济领域中某些问题的有效手段而加以使用,能起到比其他调控手段更好的作用。

因此,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合理定位是:在充分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应当被限制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而这个范围应当是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可以发挥其独到作用的范围。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主要研究内容

最适商品课税理论,是最优税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运用,是从微观的角度,在分析了商品税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商品税税收负担归宿问题后针对商品税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提出的商品税税制设计方面的指导思想。

英国经济学家拉姆斯首先对最适商品课税理论进行了讨论,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在税收收入既定的条件下做到对商品和劳务进行课税造成的超额负担最小化。所谓的税收超额负担理论的基本思路是:除了一次性总付税以外,任何其他的税收都会通过将消费者的资源转移至政府和通过提高消费品的价格,即课税商品相对于非课税商品的价格来影响消费者的福利。前者属于直接影响,因此只产生收入效应,后者属于间接影响,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相应。由于替代效应的存在,消费者的福利下降超过了纳税引起的收入减少,从而导致效率损失,被称为税收的超额负担。拉姆斯的研究后来被戴尔蒙德和米尔利斯(1971)和桑德莫(1976)等人归结为比例性命题和逆弹性命题。其中,比例性命题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的确定应当使各种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近似相等,而逆弹性命题是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应当与需求弹性呈反比例关系。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研究对于商品税制的优化提出了极富意义的思路,提醒我们在征收商品税时应当注意效率损失问题。但是,其结论难以在实践中直接加以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第一,结论的得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础之上的,现实情况并非完全与之相符;第二,难以对所有商品的需求弹性准确测定;第三,上述结论的适用同税收的公平原则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现实的商品税税制设计过程中,从最适商品课税角度考虑,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制需要注意一个重要问题: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和对部分商品课税何者更为合适,以及统一的税率和差别税率何者更为合适的问题。根据传统税收理论,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以均等税率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效率损失更小。这是因为,以较低的均等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不会影响到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因此,这种税虽然使消费者可以购买的商品数量有所减少,但一般不会影响消费者在商品之间作出的选择,也就是说,以均等税率对商品普遍课税只会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会产生替代效应。而如果是征收选择性商品税,必然会改变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在减少消费者收入的同时也会改变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从而既产生收入效应,又产生替代效应。因此,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税率均等的一般商品税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对于这一结论还有另外一种证明的方法,即假设对某种商品征收的商品税税率为t,此时,如果将税率降低到t/2,则税率的降低为一半,而税收收入的降低则少于一半,税收超额负担却降低了3/4,由此可见,为了筹集等量的税收收入,对所有商品以相同较低的税率征收商品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税收超额负担小,因而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就整体而言商品税应当被设计成一种普遍征收的税收,而且是税率较为统一的税收,由此,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应当受到较大的限制。

然而,上述的传统分析并没有考虑到对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价格弹性是不同的。按照统一的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使价格等比例地发生变动,但是,由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的价格弹性不同,因此商品需求的数量的变化并不相同,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大,而需求价格弹性小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小,因此,商品税的扭曲效应依然会出现。基于上述的原因,拉姆斯提出了弹性反比法则,主张对于需求价格弹性高的商品以较低的税率课征

商品税,而对于需求价格弹性低的商品以较高的税率课征商品税。拉姆斯的弹性反比法则在理论上为人们所广泛认同,然而在实践中,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离不开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的数据,但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难以准确测度的,而对所有商品(或所有课征商品税的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进行测度在实践中更是难以做到。

由此可见,在考虑不同商品需求价格弹性不同的情况下,普遍征收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依然存在效率的损失,笔者以为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来这样理解:这种从整体意义上定义的普遍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并非绝对不存在效率的损失,因此,商品税的普遍征收与税率统一仅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并非绝对。实践中,最适课税理论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商品税被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税种,如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其中包括了普遍性征收的税种,也包括了选择性征收的税种,有的税种适用的税率较为简单,而有的则较为复杂。

在征收一般税所存在的问题方面,除了并非真正不存在效率损失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也会导致对一些生活必需品课征税率较高的商品税,而对某些高档商品课征税率较低的商品税,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尽管与税收效率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对于生活必需品还是应当以较低的税率课税,甚至于不课税。这是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的一个体现。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特定的场合,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制定商品税税收政策恰恰可以同时满足效率与公平的要求,这种同时满足并非通常所说的“兼顾”。我国学者岳树民认为:弹性反比法则虽然在实践中难以实施,但它却说明了在一定条件下差别税率是有效率的,这为差别税率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高收入人群某些相对较为固定的消费领域和范围,这些消费往往是高收入者身份、地位等的一种外在表现,是其消费中的“必需品”,价格在一定幅度内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其消费的数量,而低收入者则极少消费。因此,对这些消费品可以根据弹性反比法则的要求设计税率,即对这些高收入者消费的“生活必需品”征高税。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弹性反比法则在上述范围内指导商品税课征实践是有积极意义的,这与“弹性反比法则与公平存在冲突”的基本判断并不矛盾,因为二者涉及的范围有着显著的不同,前者是从一般意义上说的,而后者涉及的是特殊的领域。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对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必需品以较高的税率课税不但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税收收入职能,而且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且这种社会政策职能的实现与效率目标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虽然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整体上应当被限定,但在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还是值得肯定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最适商品课税领域的研究经历了一个单纯从效率角度出发加以研究到效率与公平权衡的过程。由此可见,税收理论的研究应当是将现实的目标加以权衡,而不是从单纯的理念出发。同时,税收学领域中的一些理念是基于经济学领域的一些理念的,而这些理念往往又是建立在一些假定的基础之上,这些假定在设定的时候往往是为了抽象出所研究问题的主要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的情况相符,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种相符是大致的而不是完全的。因此,如果将基于严格假定得出的结论在任何场合都奉为圭臬则往往会与现实发生冲突,即使是单纯从效率的角度出发进行考虑也是如此。因此,对商品税税收职能加以限定不应当将相关的理论,特别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一般研究过分地理念化。尽管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替代关系毋庸置疑,但在某些场合确实可以在促进公平的同时实现效率。

三、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的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理论

税收中性,指“国家在课税时,除了纳税人负担税收外,不能因课税而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有效配置。即从保证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角度考虑税收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既要课税,同时又要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税收调控“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在利用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通过征税与不征税及多征税与少征税等方式来改变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以鼓励或限制、维持其所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使之按预定方向与规模发生变化的行为。”

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之间的关系是:一方面,二者在理论上有各自的作用领域,分别是市场有效和市场失效的领域;另一方面,将二者付诸实践,相互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冲突而需要加以权衡,因为现实当中的情形并非如理论上那样容易区分。

(二)税收中性、税收调控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商品税属于间接税,与属于直接税的所得税相比较,所得税更符合税收中性的思想,因为从理论上讲,所得税改变的是私人的预算线,而不是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因此,主要产生收入效应而基本不产生替代效应,而有差别的商品税则有可能产生较强的替代效应,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商品税虽然可以在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在二定程度上发挥经济调控职能,但这种职能的发挥也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

对于商品税而言,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遍征收的税收税率应当尽量统一。这里所说的税率尽量统一是相对的,包括税率的档次不应当过多和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之间的差距不应当过大。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进口关税,其税基涉及到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都囊括了一个国家中生产和消费的商品的大部分,如果这些税种的税率档次过多,或者差距过大,容易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消费者从消费中获取的福利。第二,选择性征收的税收税基应当较窄,且税率一般不应过高。选择性征收的税收,如消费税等,属于非中性税收,虽然有征收的合理性,但如果税基过宽、税率过高则同样会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其对于消费的调控也会矫枉过正,影响消费者的福利。第三,严格控制税收减免和优惠。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必然会影响基本税制中出于税收中性的考虑所做的安排,造成过多的超额负担。

在通过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主要的税收工具应当是企业所得税而非商品税,但是商品税领域内还是存在着一些相关的措施。在一些经济领域中,商品税的经济调控职能确实可以较好地解决某些经济领域中的问题。例如,降低、甚至于取消一些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可以较好地遏制那些只顾个体经济利益、不顾环境影响的经济行为,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策目标的实现,应当注意的是,商品税的实施同企业所得税相比,原则性更强而灵活性较小,因此,不应过分频繁

地通过商品税的变动来进行相关的调控,但这不包括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进行的分阶段的税率调整。同时,商品税内部不同的税种其变动的频度在原则上也不应当相同,如增值税一类的税收大幅度改变的情况很少发生,而进口关税中有些税收本身就是以年度为单位执行的,因此,在不同的调控手段都可以达到调控目标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通过那些灵活性强的税收来进行调节。

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既要坚持税收中性的指导思想,又要重视税收调控的作用,在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二者之间应当更加强调税收中性。其内涵是:在通过商品税取得税收收入的时候要尽量避免因为对价格形成机制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而扭曲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同时,对于市场失灵的部分和某些社会目标,要通过不同调控手段作用的比较,包括税收调控以外的手段和其他税种的税收调控的比较,确定是否以商品税中的某一个或某些税种来进行调控,对于应当运用这些种类的税进行税收调控的,要注意其作用的机制可能对商品税体系中的其他部分造成的影响,对下列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1)是否因为这些措施的采用对商品税作用的其他部分产生不利的影响。(2)是否会因为商品税体系中其他部分的作用而使调控的措施失去作用或者使其实际效果被显著抵消。

四、税收职能限定的实践

除了理论上的分析之外,在实践过程中,通过一些实践性原则,主要是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财政收入以外的职能的发挥被限制在一个更加合理的范围之内。

(一)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

这里所说的阶段性是指在运用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过程中,不应将其视为简单的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动,而应当将其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商品税制度上的设计与变更来实现某些政策目标的做法往往具有比较强的阶段性,相对于商品税在实现财政收入方面的长期占有的首要地位,这种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往往要强得多。

遵守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要注重每一个时间跨度较短阶段的实际情况,而这样做的目的恰恰是为了实现长期的稳定发展。在生产领域不能通过相关的税收政策谋求较短时间内不切实际的生产结构升级和出口产品的结构升级,这样做即使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维持,但一段时间之后必然会致使经济发展陷入困境。在消费领域,应当根据具体的消费水平来进行调节,如果消费水平提高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征收没有适应这种变化,则可能阻碍消费的增长,而消费增长受到制约则可以反过来制约生产的发展。同时,在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明显的情况下,贯彻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应当做到果断放弃那些不利于长远发展的而只能获得短期利益的做法。通过阶段性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在实现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方面的具体措施及时调整,避免不切实际的税收政策或税收政策落后于经济领域中的现状所造成的损失。

(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

在商品税中,由于各个税种的税收在微观层面上都是通过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因此,对于同一种商品的调节可能在从生产到消费的不同环节上都可以实现,但是,由于在不同的环节通过不同税种进行调节有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进行这种调节作用时要考虑到是否会产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响,即在商品税内部,要通过作用机制的比较分析来确定何种税收适合于实现何种税收职能,以及是否需要通过不同的税种实现相同的税收职能,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不同税种之间的合理有效的分工。

通过商品税中不同税种税收职能的分工,可以有效地克制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倾向,使商品税体系在结构上更为简化,使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更小,同时,也能够使保留下来的商品税税收制度更具效率,将商品税在形成税收收入方面之外的其他职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五、结论

商品税作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在发挥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仍在相当程度上发挥着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社会政策职能的发挥在理论上的存在,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社会政策职能的发挥同时促进效率与公平,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尽管社会政策职能的发挥会造成效率损失,但出于促进社会公平的考虑仍然应当加以实施。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存在的原因则在于商品税的这种调控职能的发挥在一些条件下有其独到之处。但是,出于效率方面的考虑,必须对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进行严格的限定。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不是单纯在理论上进行税收职能范围的限定,而是在限定范围的同时通过某些实践措施使其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得以有效发挥而效率损失较小。

[责任编辑 张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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