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学术论文范文

2023-03-15

医疗学术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地方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人们需要医疗保险能够满足实时支付、且具有准确性的要求。尤其在医院中,无论是医院,亦或是患者都希望医疗保险能够实现实时支付、结算等功能,可见,医疗保险信息化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浅谈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医疗保险中的应用,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加快医院处理医疗保险的工作效率。

关键词:计算机信息系统;医疗保险;应用

前言

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落实,传统的医院与患者之间的费用结算关系转化为医院、医疗保险机构和患者三者之间的关系,且在实际结算过程中工作流程更为复杂,严重影响医院的工作效率,增加患者的结算难度,医疗保险部门工作量大。基于此,迫切需要寻找到最为合适的方式,减少三者之间的结算流程,加快结算速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满足这一需求。

1医疗保险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目标

医疗保险根据自身的工作特性、医院的工作需要以及患者的实际需求等因素,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传统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模式,改变患者在就医后需要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在进行医疗保险结算的繁琐流程,实现医疗保险费用的实时结算。医院在患者缴纳治疗费用的同时,之间利用医疗保险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直接上传患者信息,并分割患者的治疗费用,可以使用医疗保险的费用则由医院和医疗保险中心定期进行结算,患者则只需要缴纳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减少患者的医疗费用压力。同时,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医院能够直接将患者的信息上传到医疗保险部门,强化医疗保险部门对医院和患者的监管作用,促进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落实,并为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可见,医疗保险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既简化与医院、患者之间的保险费用结算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又为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其发展提供大量且真实的数据,在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医院的发展中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医疗保险部门要重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医院更要积极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并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不断对其提出要求,使其更加完善,符合医院的实际工作情况。

2浅谈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医疗保险中的应用

医疗保险涉及很多方面的工作,医院中各部门、科室等在与患者接触的过程中几乎都会涉及医疗保险方面的工作内容,故而医疗保险工作信息量大。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加快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速度,提高工作效率。医院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落实医疗保险工作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具体的工作。

2.1利用对照功能,医院可随时更新医疗保险目录

为保障医院的网络系统与医疗保险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顺利对接,需要进行如下工作:第一,医院需要按照医疗保险部门报销目录、就医规范等内容上传本院的药品、材料、检查、检验等项目和价格表信息,使其与医疗保险部门实现对照关系,便于医院利用相关信息使用药品,尽量减少患者治疗过程中的经济负担。第二,医院在发展中需要随着医学技术药品等方向的发展,及时更新药品、检查设备以及各项费用等信息;同时,医疗保险部门则需要在相关政策的调整下及时更新目录等信息,二者可以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对照功能随时且及时更新信息。尤其医院需要随时保持与医疗保险部门一致,保证自身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效率和质量,并尽量维护患者的权益,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对照功能能够及时发现医院与医疗保险部门未对照的项目,进而协助医院及时更新医疗保险目录,满足医院的运行需求,减少患者治疗成本。可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对照功能能够促使医疗保险部门的目录和医院药品等信息保持一致,进而保证双方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2.2利用费用分割功能,医院可实现费用的实时结算

传统模式的医院、医疗保险部门和患者三者之间的结算流程繁琐,结算周期长,且患者需要先垫付治疗费用,与医院结算;而后根据医院的开具的治疗费用清单到医疗保险部门进行费用结算。在患者需要承受较大经济压力的同时,医疗保险部门的工作量也非常大,票据也全部由人工机械核对,不仅工作效率极低,且工作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容易出现核对错误。

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够进行费用分割。医院与医疗保险部门的网络接口中,定义对照信息的函数关系式,使医院在上传患者治疗费用的过程中,通过函数关系式直接将费用分割,可以在医院和医疗保险部门的直接呈现能够报销的费用;对于医疗保险部门不予报销的费用患者直接与医院进行结算即可。同时,上传患者的接诊医生等信息,便于医疗保险部门核对信息;并保存患者治疗的全部信息,为医疗保险改革提供更多真实有效的数据资料。对于医院而言,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费用分割功能,减少医院医疗保险结算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并且在计算机的辅助下,结算的准确率较高,提高结算工作质量,使医院的整体工作和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升。

2.3利用每日对账功能,医院可每月进行医疗保险费用汇总

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医院和医疗保险部门工作模式以及对账的特点,增加自动生成日志的功能,使医院和医疗保险部门可以进行每日对账。医院需要将患者的治疗信息全部上传到医疗保险部门,并保证医院存根与上传信息一致,避免出现意外情况导致严重后果。因此,自动生日志的功能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若是出现问题,医院可及时查看日志信息,并与医疗保险部门即时沟通,保证二者之间的业务数据一致且具有准确性。正常工作流程中,医院需要将前一天的患者治疗数据与医疗保险部门进行对账,若是发现数据信息中有不准确的内容,则及时与医疗保险部门联系,双方共同从日志中排查问题原因,及时调整错误信息。医院在确定与医疗保险部门账目数据一致的情况下,每月与医疗保险部门进行一次费用汇总,并接受医疗保险部门支付的患者治疗费用。每天进行对账,可以使医院保证每天的患者治疗费用与医疗保险部门费用信息保持一致,进而在月度汇总时减少对账时间,提高对账效率并保证质量。因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每日对账功能,在医院处理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

2.4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他功能,加快医院医疗保险处理速度

为保证医院药品使用的效率,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增加部分限制功能。医院不仅可以查阅相同功能药品的使用,限制同一患者的购买数量,且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直接限制患者的使用量,若是患者在短时间大量购买同类药品,则系统会自会对医院做出提示,从而限制利用医疗保险倒卖药品的行为,并将药品留给有需要的患者,避免有限资源被浪费,增加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严谨性。此外,计算机本身具有很多辅助功能,可以帮助医院快速处理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及时解决患者在使用医疗保险时遇到的问题,提高医院针对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医院在使用计算机细信息系统处理医疗保险业务时,要注意计算机的使用環境,进而通过维护计算机使用环境,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保证医院与医疗保险部门的业务对接。

总结

总之,医院分别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对照功能随时更新医疗保险目录、利用费用分割功能,实现费用的实时结算、每日对账功能,每月进行医疗保险费用汇总,利用其它功能处理医疗保险事务,并加快处理速度,实现医院的高效工作。在信息化的今天,医院医疗保险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已经成为其发展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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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学术论文范文第2篇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7年2月28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号)。内容包括《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全文转载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下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高等院校、各类学校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

(七)军队(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

(八)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五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营医疗机构须同时取得《营业执照》)并经营满6个月以上;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六)医疗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和人员配备符合卫生計生部门的规定要求。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医疗服务场所的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七)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资格证;

(八)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七)就医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营业期间的服务能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信息系统建设、价格收费、财务管理、业务收支、用药目录、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各科室服务范围及特色和专长,门诊诊疗人次、门诊次均费用、住院人次人数、每百人门诊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平均床日费用等方面的材料。营业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按年度提供;

(九)人员花名册并附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材料;

(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查询);

(十一)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十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经办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军队(武警部队)的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多方参与的评估规则和医疗机构申请协议管理的程序,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可每半年组织评审1次,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有关管理人员3-7人,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核查人员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评估表格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医疗机构综合评分≧85分以上的,可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综合评分<85分以下的,允许6个月的整改期,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参保人群的数量、分布、医疗服务需求及医疗机构量化评分结果,与具备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发放“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注册地址、改制、合并、分立、转让时或私营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取得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变更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等级或歇业的,应在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30日内持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材料或歇业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等级或歇业审核备案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药品目录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用品目录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经申报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药品或变更药品规格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应当按照《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名称、剂型、适应证,合理用药,对症治疗。

(三)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西药备药率应达到80%以上、中成藥备药率应达到50%以上。药占比达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将备药率、使用率、药占比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四)使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超出药品适应证和限二线用药范围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用药,辅助治疗用药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用药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检查项目部位阳性率应分别达到≧50%、≧60%。

(三)参保人员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单价200元以上(含200元)、800元以下的医疗服务项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批;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医疗服务项目,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核,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诊疗项目,辅助治疗项目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项目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依法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规定。

(二)严格掌握各种疾病辅助检查的适应证,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转院治疗,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各项收费记录清楚,主要收费项目公布在明显的位置,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以其他名义分解收费项目。

(五)严格掌握各种诊疗项目使用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参保人员1天内接受物理治疗、中医治疗和民族医治疗的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4项。

(六)控制乙、丙类医药费(包括乙类药品和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在总费用中的使用比例,原则上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甲类医药费使用比例应分别达到60%、75%、85%以上。

(七)使用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高值医用材料、高价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经治医生应当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或近亲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参保人员可拒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参保人员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医院端结算软件的数据接口,实现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信息的实时传送、实时审核。按要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账目清单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定期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七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1-6个月进行整改: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查定点医疗机构病历样本总费用中存在违规或不合理医疗费占比超过10%的;

(二)特殊检查阳性率低于规定的;

(三)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提供医疗服务或医师超范围执业的;

(四)由非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检查单、医嘱并使用医保基金结算的;

(五)无故未及时传输医疗保险相关信息,或传输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六)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

(七)拒绝、推诿病人住院的;

(八)医疗保险收费系统未能专机专用的;

(九)未经申请,擅自改变收费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地点的;

(十)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定点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一)有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且年内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2次及以上的;

(二)虚报医疗费用以减免应由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或以提供现金、实物等经济手段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

(三)因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问题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四)将科(诊)室或分支机构以合作等方式对外出租或承包,并为承租(包)科(诊)室或分支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卡刷卡服务的;

(五)冒名住院、伪造医学文书、虚报医疗费用、转嫁收费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利用医保专用读卡器、计算机及线路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网络接入或代非定点医疗机构套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

(七)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诊疗科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有效证件未通过年度校验仍提供医疗服务的;

(八)使用假冒、伪劣药品,或者擅自生产、使用未经批准制剂的;

(九)不配合、拒绝甚至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监管稽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十)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造成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损失的;

(十一)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自终止定点服务协议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原则上包括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满意度测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医疗费用结算、付费总额控制指标、质量保证金兑付和下年度签约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疗学术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当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医疗保险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近年来,参保人群的不断增加,醫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进一步增大,使得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开始暴露出一些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本研究系统分析了医疗保险基金特征与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优化措施与建议,仅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保险的资金需求,政府基于立法要求社会统一建立且专项应用于社会保险待遇的资金,包括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等等。医疗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随着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的持续发展,参保人数的增长与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拓展,使得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面临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均有所增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开始暴露出诸多问题,如何加强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就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一、医疗保险基金特征分析

(一)广泛性特征

医疗保险基金本身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保障的群体基本覆盖了各个职业的人民群众,包括农民、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等,同时保障的范围也基本覆盖了各项医疗服务,所以医疗保险基金具有广泛性特征。

(二)专用性特征

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是为了全面保障保险对象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法律法规而筹集的专项资金,除了应用于法律规章制度所明确规定的用途之外,所有地区、单位、部门、个人均不能够挤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从上述要求可以看出,专用性也是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特征,通过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能够全面提升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性,能够有效提高医疗保险政策的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群众缴纳医疗保险基金的能动性。

(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特征

医疗保险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针对参保人缴费义务、享受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倘若不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缴费,自然就无法获得医疗保险方面的保障。所以,医疗保险基金本身具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特征。

二、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众所周知.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是根据不同的法律政策及对应的人群,分门别类地进行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征收方式、征收途径也呈现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但我国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则并没有跟随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诸多方面不够完善。使得医疗保险基金从征缴、管理、发放整个流程中开始暴露出一定程度的问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劳动保障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协调性,数据传递效率不够理想,对账难度明显增加。

(二)部分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财政补贴不及时

医疗保险参保群体的不断拓展,缴费基数持续调整,再加上宏观经济所造成的干扰,扩面征缴难度开始持续增大,医疗保险基金正在面临一定程度的支付压力。上述背景下,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也呈现为不断增长的态势,而一些地方政府的财力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财政补贴无法及时到位的情况,在进行年终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贴计算的过程中,则是根据参保人数来进行财政补贴收入的计算,同时根据基金收治缺口来进行财政补贴金额的上报,正是因为部分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财政补贴不及时,导致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面临账表不一致的现象。

(三)医疗保险基金核算信息化建设较为滞后

医疗保险基金核算主要是采用收付实现制,对于基金所进行的核算主要是根据每时每刻基金对应的收支情况。从当前医疗保险基金核算工作来看,其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具体的核算方式仍旧依赖手工记账模式。正是因为医疗保险基金核算信息化建设存在滞后性,导致核算过程中的工作量巨大,会计核算人员被完全束缚在繁杂的记账工作中,本身的核算效率不高,且准确性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与此同时,尽管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工作已经建立一套规范的基金系统平台,但当前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与核算方面并没有进行有效的数据对接,严重制约医疗保险基金核算的效率与质量。

(四)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医疗保险事业近年来的不断发展.各个医疗保险办理部门引入专职人员针对医疗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水平。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量、工作难度的增加,对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掌握医疗保险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等,同时还需要系统掌握信息化技术、软件使用等。但从现阶段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队伍现状来看,大部分医疗保险办理部门中仍旧充斥着抽调人员,且部分财务管理人员的年龄偏大,在信息化技术掌握方面面临诸多困难,严重缺乏综合型财务管理人才。

三、优化措施与建议

(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对于当前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应当通过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一方面,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针对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优化调整,综合参考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的整个流程,同时结合医疗保险基金发展趋势,建立健全对应的规章制度,使得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能够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开展,切实提升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资金管理、监督管理、收支审批等等,且需要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针对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进程中人为因素所产生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切实保障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升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

(二)针对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引入权责发生制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明确提出,社会保险基金財务管理、会计核算一般选择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其充分证明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开始全面采用权责发生制,为有效避免部分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财政补贴不及时引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面临账表不一致的问题,可以尝试针对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引入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以此来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针对不存在支出压力的社保险种,根据权责发生制来保障会计核算的过程中现行确认,一旦发生支出缺口的情况下,再通过统计财政部门进行针对性的补贴,从而有效保障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账表一致。

(三)基于多元措施推进医疗保险基金核算信息化建设

当前社会已经全面进入到“互联网+”时代,信息化建设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项工作,乃至一个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对于医疗保险基金核算信息化建设来说,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将医疗保险基金核算信息化建设纳入医疗保险事业发展战略中来,通过持续不断的加大投入力度,保障硬件水平的持续提升。与此同时,对于现阶段财务管理软件本身使用效率不理想的问题,医疗保险部门应当尝试开发针对性的财务管理软件,即通过选择资质、技术过硬的软件企业,根据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定制针对性的财务管理软件、财务管理系统.有效加强票据扫描和上传系统、建设集中报销平台、实现成本大数据化管理。除此之外,管理会计作为当前各个企业发展的重要领域,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同样需要积极引入管理会计,基于自身发展实际、未来发展战略,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管理会计方法。需要注意的是,财务会计作为保障管理会计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还需要针对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实施有效的协调,基于规章制度的优化调整,针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此外,还应当大力推进医疗保险基金信息一体化系统平台的建设,使得业务数据能够与财务数据实现有效的对接,保障广大财务人员能够第一时间了解业务前台基金征缴阐述,掌握基金收支进度,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队伍培训教育工作

要想加强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必然离不开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综合能力突出的财务管理队伍作为支持。综合参考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队伍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工作,综合利用在职培训、委培、专家讲座等方式,提升财务管理队伍的专业能力、综合素质。财务管理队伍培训教育的内容不仅仅包含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同时还应当纳入信息化技术,帮助现有财务管理队伍知识体系与时俱进;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奖惩体系,针对财务管理队伍实际情况,建立针对性的考核机制与奖惩体系,奖罚分明,在财务管理队伍内容建立良好的交流、竞争氛围,促进财务管理队伍综合素质的共同提升。

四、结语

综上所述,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是一项系统、动态、复杂的工程,其必然需要密切跟随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进行动态的调整,才能够有效保障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最终效果。这就需要我们正视当前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基于问题制定针对性的优化措施,基于制度完善、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等多种措施,全面提升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效率与质量,为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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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崔新民,山东省无棣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山东滨州。

医疗学术论文范文第4篇

一年一度的网购狂欢盛宴“双十一”购物节已于本周落下帷幕。天猫“双十一”当天以571.12亿的交易额再次刷新历史纪录,其中移动交易额达到243亿元,占比达42.6%,是去年的4.54倍。此外,苏宁易购、京东等其他电商在当天的销售成绩也都不俗。

在这场疯狂的购物盛会中,品牌类上市公司当然是不会缺席的,包括服装、家纺、家居等在内的多家上市公司都积极展开销售,其销售战绩不俗。

另一方面,由于网络零售已成主流,消费者传统的购物模式和消费习惯发生改变,传统实体零售商的压力巨大。与往年被动挨打的局面不同的是,线下136家实体零售企业、超过16491家实体门店首次联手“莲荷行动”,在“双十一”期间高调启动“中国购物节”,与电商对垒,亦取得了一些销售额的增长,但其面临的压力仍较大。

森马表现抢眼 家纺低于预期

森马服饰(002563)“双十一”当天电商销售1.99亿元,同比翻倍。当天,森马服饰位列天猫休闲服销售额第一,公司的巴拉巴拉品牌童装销售额近8000万元,为童装类第一。

2013年,森马服饰“双十一”销售破亿,全年电商收入达5亿,森马和巴拉巴拉品牌各占一半。从今年“双十一”销售额来看,森马服饰无论是休闲装还是童装都取得了佳绩。此外,公司2015年春季订货会森马品牌有14%的增长;巴拉巴拉同比增长30%;夏季订货会整体有20%的增长。

户外品牌销售排行榜中,探路者(300005)以1.23亿的销售额居第一位。去年“双十一”探路者的销售额仅7800万元,今年成功破亿,且全年电商销售占比有望达30%。而在男鞋品牌销售排行榜中,奥康国际(603001)排在第三。

“双十一”当天,三家家纺上市公司当日销售额超3.8亿元。罗莱家纺(002293)以1.88亿元的销售额蝉联家纺销售冠军。这也是罗莱家纺连续三年蝉联家纺行业“双十一”销售额第一位;富安娜(002327)销售额1.3亿元,均与去年同期相差不大。梦洁家纺(002397)约7000万元,同比增约40%。

对于“双十一”的战绩,罗莱家纺和富安娜均称“整体销售额低于预期。”据了解,罗莱家纺此前对天猫平台销售额定的目标是2个亿,最终完成了1.88亿,略低于预期。而富安娜今年销售数据与去年持平,公司称“远低于预期”。富安娜今年的电商销售目标定为4.5亿元,从目前来看,今年很有可能无法达到该目标。梦洁家纺此前曾表示,公司“双十一”计划销售8000万元,并希望能有所突破。但实际公司当天销售7000万元,亦低于前期目标。

在彩电销售额前十名中,乐视(300104)TV超级电视总销售额突破1.5亿元,成为天猫电视销售第一。此外,TCL、长虹、海尔、康佳、海信等国产品牌也跻身其中。

实体零售商挑战压力大

“双十一”当天除天猫外,其他电商企业的成绩也都不俗:京东集团旗下各平台的全天订单量超过1400万单,移动端下单总量占比超40%,下单量为去年同期的4倍;截至11日18时,苏宁易购商品总成交件数同比增幅达487%,移动端销售占比达38.9%,平台入驻商户总销售额同比增735%。

与电商狂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传统实体零售商承压。与往年被动挨打不同,今年零售企业采取了主动进攻的方式,线下136家实体零售企业、超过16491家实体门店联手“莲荷行动”,在双十一期间,高调启动“中国购物节”,与电商直接对垒。此外,银泰商业、王府井百货、广百百货等28家百货集团317家门店正式参与天猫“双十一”O2O专场,涵盖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33个城市;手机淘宝联合28家百货集团打通商品、会员、支付等电子化全路径。

通过这一系列的主动出击,传统实体零售商的销售额有一定的体现,如,步步高超市、百货销售额同比增长三倍……但是,由于竞争日渐激烈,传统实体零售企业的转型虽然渐为主动,但面临的压力较大,一方面,电商在第四季度的传统旺季所发动的双11、双12购物节,直接带来销售增长挑战,一时的促销可能透支后续购买力;另一方面,传统零售企业的转型将是渐进式的,需要不断试错,不断改善。

上海证券维持对零售业的“中性”评级,并建议投资者从以下几个角度选择投资标的:一是基于对行业长期转型趋势的判断,关注转型先锋步步高、友阿股份、天虹商场、王府井等,并从O2O时代门店渠道价值再发现的角度关注红旗连锁;二是关注向零售行业外跨界发展的公司,如进入医疗领域的开元投资;最后,由于迪士尼将于2015年开园,建议投资者关注上海本地商业股,如豫园商城、百联股份、新世界等。

医疗学术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简要回顾了我国医疗保障的立法过程,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应当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障法体系;注重提高立法效力,加强统一立法,促进医疗公平;强化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政府责任,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法的强制性。

[关键词]医疗保障;立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

一、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以法律的形式对医疗保障予以规范。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有关医疗保障立法历经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创立时期(1950-1965年)。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1952年发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1953年又发布了《关于公费医疗的几项规定》,确立了公费医疗制度;1960年中共中央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的报告》及其附件,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

(二)停滞时期(1966-1977年)。“文化大革命”使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遭受了重大挫折。1968年底负责社会保障管理的劳动部、民政部、卫生部等长期处于瘫痪状态,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无人管理,医疗保障立法工作进入停滞时期。

(三)修补时期(1978-1989年)。1978年五届人大决定重新设置民政部,结束了全国社会保障事务无主管部门的局面。1979年颁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80年代初期90%的地方实行了合作医疗。80年代以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合作医疗逐渐解体,1985年仅上海苏南地区存在合作医疗。1988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研讨小组,1989年卫生部和财政部发布《公费医疗治理办法》。

(四)改革完善阶段(1990年至今)。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从1990年开始,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受到重视,1994年国家劳动部、卫生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1997年《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掀起了合作医疗的高潮,但合作医疗的作用未充分发挥,主要靠家庭与自我保障。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属地管理、双方负担、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新模式。自2001年始,新的医疗保障模式在全国各城市推广,北京、天津、江苏等省市纷纷出台《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02年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改善乡村卫生医疗条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2003年11月18日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颁布《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3月14日转发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就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试点内容和组织领导提出了重要意见。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2009年4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10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卫生部共同发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2010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做好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巩固和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改进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及其他改革。

应该说这些立法都充实和完善了我国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医疗保障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取得突破性进展,医疗保障覆盖人口逐步扩大,参保覆盖人群已由最初的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拓展到城乡广大居民,参保对象也发生了由单位人、集体人向个体人、社会人的重大转变①,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初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缺陷

虽然医疗保障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一些进展,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甚至由于立法中的不足和缺陷,已经延缓了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进程。这些不足主要体现为:

(一)立法层次偏低,法律效力不高。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由中央立法机构制定的专门调整医疗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正在实施的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最高表现形式为行政法规,其次为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定。于是就形成了现行的分散的立法体系,缺乏统一的权威性的规定。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内容大多比较简单、笼统,多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地方立法则具有盲目性和随意性,由于缺乏中央立法,无经验可循,未经过严格论证、在摸索中出台的地方立法的盲目性与随意性十分突出②。有些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照搬行政法规和规章,仅添加一些数字;更多的是县、市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定,稳定性不足,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和认同程度也比较低。同时,由于医疗保障工作主要依据行政法规和规章,多靠行政手段推行,带来了工作的随意性和多变性。这种局面表明目前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严重不足。这种立法现状与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实践是很不相称的,毕竟基本医疗保障事关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因此,要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必须提高医疗保障的立法效力。

(二)缺乏统一立法,立法发展不平衡。由于中央集中立法严重缺乏,中央鼓励地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各级权力机关及地方政府部门都有一定的立法权,从而出现了地方医疗保障立法百花齐放的局面。但是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影响,医疗保障立法在通过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地方化倾向与部门化倾向;而且不同法规之间也缺少必要衔接。与此同时,医疗保障立法不平衡。以基本医疗保险立法为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得到高度重视,而农村医疗保险却仍受到忽视,《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中明确“在经济发达地区,筹资数额和报销比例可以高一些,使农村合作医疗具有较高的保障水平并可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另外,城镇企业职工与公务员之间、城镇劳动者与农村劳动者之间乃至不同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之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平衡,例如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不同,各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同,最高支付限额不同。这些状况既表明了社会保障立法的严重不足,也反映了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对健全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我们必须意识到,不能因为注重于局部而忽视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否则,不利于全社会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立法体系不健全,立法内容不完备。由于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相对滞后,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相应的立法仍然相当欠缺。至今没有一部完善的医疗保障基本法律,并且医疗保障领域还有许多立法空白地带,没有专门针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法律。所以非常需要加强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和立法体系的研究。另外,实践中许多问题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例如各项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备,国务院的决定中没有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立法的法律责任大多仅规定了行政责任,且涉及面很小,无法解决现实中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对制度的运行形成了阻碍③。社会医疗保障的实施涉及到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但相关法律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比较模糊。对于特殊群体的医疗救助的资格、功能、范围、条件、措施等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校大学生是否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其缴费办法、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如何尚无明文规定,而这些都急需立法进行规范。

(四)法律规范强制力低,缺乏有效监督。目前只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强制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是自愿参保;城乡医疗救助的非义务性探索式发展;以及医疗保障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的现状,决定了医疗保障法律规范强制力低的特点。由于政府本身也是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参与者,未能发挥强有力的监督作用。同时我国医疗保障立法层次较低,又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导致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当有限,老百姓虽然关心基本医疗,但对于地方具体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清楚。许多违法违规行为就在这种缺乏社会大众监督和相关部门监督不力的情形下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而在诸如民法、劳动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部门之中,对违反社会保障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无具体的规定,如我国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并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类违法行为予以明确规定,而只是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之中。在少数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中,制裁力度也较弱。所以对违法者很难追究法律责任,以至于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都得不到及时惩处。

三、我国医疗保障立法完善建议

(一)重视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医疗保障工作已经取得很大进展,在实践中已经初步构建了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正在分别、逐步地推进城市和农村的医疗救助制度,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那些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的社会保障措施,有必要用一定的法律形式确立下来,才能使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才能对民众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另外,纵观世界各国,虽然国情各不相同,但是都通过立法来推动改革,这证明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必须以健全的法律作为坚强后盾。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更趋于完善与合理。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建设,更好地推动各项医疗保障工作。

我国医疗保障法体系应当如何构造,学者们的看法不尽一致。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障法律体系应当由医疗保障基本法、医疗保障单行法(基本医疗保险法、补充医疗保险法和医疗救助法等)和医疗保障专项法(医疗保障基金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等)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如劳动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条文)构成一个完整的保障法律体系。其中医疗保障基本法是制定各单行法和专项法的根据。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城乡、区域经济差距较大,医疗保障涉及面广,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制定一部完善的医疗保障基本法的条件,但可以先制定某些单行法。根据我国医疗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具备条件的法律先出台,不具备条件的尽快修订和补充有关内容,尽快完善我国医疗保障法律体系。同时还必须考虑到与养老、工伤、残疾、社会救助等有关法规的衔接,提高立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统一立法,提高法律效力

由于目前医疗保障立法中缺少人大立法,而行政立法过多,导致医疗保障工作多靠行政手段推行,严重削弱了我国医疗保障法的地位。因此应注重提高医疗保障法的立法层次,适时进入全国人大立法的阶段,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立法,确保其应有的法律地位。而且由于现行的过于分散的立法局面,容易导致立法之间的矛盾和重叠,或者导致立法空白,不利于法律适用。因此现阶段迫切需要大力加强集中统一立法。例如基本医疗领域,已发布过《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和大量的地方性法规等,可以在此法律实践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研究制定覆盖城乡居民的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法》。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医疗救助法》,从而改变我国医疗保障没有权力机关立法的局面,切实提高我国医疗保障法律效力。同时还要加强地方性的统一立法。当然,统一立法需要解决城乡一体化、区域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难题,但这正是医疗保障发展的目标,促进医疗公平。只有坚持中央集中立法和地方分散立法相结合,才能既注重了法律的适应性,又兼顾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从而有利于社会保障法公平有效地实施。

(三)强化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政府责任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构,既享有有关医疗保障的立法权,同时也是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管理者,权限很大,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国务院的决定和大部分地方政府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对公民的医疗保障责任,甚至有强化个人责任、弱化政府责任的倾向。政府对公民的医疗保障责任不能仅仅体现在政策文件上,必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在制定修改各项有关法律时必须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并强化政府责任。首先就是增加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机制。④例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太低,资金筹集困难,需要提高政府的出资比例。还应该加大投入力度,通过直接的服务补贴或其他方式履行对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责任,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其次加强政府在规划、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例如加强协调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差异问题,设置专项税收用于公民基本医疗保障;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⑤

(四)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法的强制性

目前我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是自愿参保,门诊报销比例低,政府补助比较少,部分有参保能力的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同时我国有一定数量的城乡贫困人口由于经济负担能力不够无力缴纳相关费用而没有参保,甚至可能由于医疗救助制度的不够完善而被抛于体制之外,完全丧失了基本医疗保障。这种现状显然违背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广泛覆盖的基本原则,症结在哪里呢?就是自愿参保。医疗保障立法是对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与家庭利益的规范和调整,必然带有法律的强制性。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难以实现风险共担的作用和筹资的稳定增长。⑥例如有居民第一年参保,第二年不再续保,如何能保证覆盖率的稳步增长?所以基本医疗保险应实施强制性原则,不仅可以扩充保障制度的覆盖面 ,还能更好地体现疾病风险在健康和非健康人群之间、低收入和高收入人群之间的横向转移。当然这需要政府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倾斜政策,根据个人收入确定费用分担的比例,减免低收入人群的自付费用。

[注释]

① “新医改”解读点评集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三大关键词(新华网2009-04-10)http://www.cnss.cn/yjpt/shgz/yilbx/2

00904/t20090414_208119.html.

②李雅琴 刘瑞琴《医疗保障改革的法律制度反思》,《当代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

③李雅琴 刘瑞琴《医疗保障改革的法律制度反思》,《当代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

④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华社2009年4月7日.

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华社2009年4月7日.

⑥练乐尧 王云屏《医疗保障制度立法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卫生经济研究》 2008年第1期.

[作者简介]姜楠(1974—),女,湖北黄冈人,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律和思想政治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为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 2007Y17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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