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论文范文

2023-03-02

行政监督论文范文第1篇

在现代民主社会,立法机关把大量的政策制定权授予行政机关已经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但是对于授权的结果,学者持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以亨廷顿、尼斯坎南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行政机关的成员具有更多的信息和专门技术,而立法机关的成员往往不具有这种信息和专门技术,如果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偏好不一致,那么行政机关的政策方案就可能偏离授权的目标,甚至使得新方案比现状更加糟糕,于是立法机关的授权实际上就成了弃权。以麦克宾斯、施瓦茨、温格斯特为代表的学者却认为,立法机关的监督、预算、行政程序等手段足够用来减轻授权可能带来的有害后果。

最早提出巡警式监督和火警式监督这一对概念的是美国学者马休·麦克宾斯(Mathew D.McCubbins)和托马斯·施瓦茨(Thomas Schwartz)。在他们提出这对概念之前,有很多学者抱怨,立法机关授权之后正在忽视它们的监督职责,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它们几乎失去了控制。但麦克宾斯和施瓦茨却认为,立法机关表面上看是无所作为,抛弃了它们的监督职责,实际上是选择了一种更加理性和有效率的监督方式而已,即监督方式从巡警式监督转向了火警式监督[1] 。

根据监督的启动机制不同,以及立法机关在监督过程中的主动性、集中性、直接性不同,可以把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分为“巡警”式监督和“火警”式监督。

巡警式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如同巡逻的警察一样,积极主动地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以查明其是否违反授权目的,并对违法的行为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立法机关审查的方法多种多样,比如查阅文件、进行实地考察、询问、质问、举行听证会听取官员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等等。巡警式监督具有权力集中、主动、直接等特点。

火警式监督是指,立法机关无需主动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授权的目的,而是通过建立一套规则、程序以及非正式的惯例,赋予单个公民和有组织的团体一定的权利,使他(它)们可以审查、检举、揭发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包括预期违法行为)和其他目标偏离行为,立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根据公众的报警而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在立法机关建立的这套规则体系中,有的规则为公众提供了信息知情权和行政决策的参与权,有的规则为公众提供了向上级行政机关、法院、立法机关申诉的权利,有的规则赋予了其他国家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还有一些规则有助于分散的公民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而立法机关的角色主要在于创建并完善这套规则体系,偶尔也对公众的抱怨和申诉进行积极回应。麦克宾斯等人为火警式监督做了个形象的比喻:“(立法机关)不用到处巡视火灾的情况,他只要在街角放一个火警报警器,在附近建一个消防站,有报警的时候分派一下吊钩和梯子就可以了!”

火警式监督与巡警式监督各有特点。巡警式监督集中、主动、直接,有利于追踪行政官员的行为。但是对立法机关而言,火警式监督虽然不如巡警式监督那样集中、主动和直接,但它具有成本上的优势,因为立法机关以外的当事人分担了部分成本。这也是麦克宾斯和施瓦茨认为巡警式监督比火警式监督更优的基础所在。针对学者对立法机关忽视监督职责的批评,麦克宾斯和施瓦茨争辩说,立法机关看似忽视了自己的监督职责,实际上是选择了火警式监督这种更加有效率的监督方式而已。

当然,这两种方式也各有自己的缺陷。巡警式监督的缺陷在于它所需要的时间和资源成本高昂,因而导致立法机关不可能大量实施这种方式。火警式监督的缺陷在于火警可能出现不真实、不可靠的情况,这些不真实的警报会误导立法者,使得立法者很难区分真实的和虚假的情报,从而导致火警式监督失灵。就像麦克宾斯自己所说的那样:“那些被赋予报警机会的人同时也获得了一个通过报警欺骗立法者从而获利的机会。总之,错误的警报随时可能发生。”[2]

二、巡警式监督与火警式监督有效实施的条件

巡警式监督的有效实施要求立法机关有足够强的监督能力,包括立法机关应该有充足的预算,以及拥有一支数量庞大、专业知识过硬的人员队伍。而火警式监督的有效实施不仅依赖于立法机关自身的权威,而且依赖于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因此,火警式监督的有效实施首先需要一定的社会文化心理基础,比如公众参与的愿望和能力,其次需要一套完整的规则制度,在此规则制度之下,公众能够积极有序地参与。具体而言,这些规则制度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火警式监督的有效实施首先需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普通公众“报警”的前提是,他必须获得有关行政机关违法或违反授权目的的信息,但行政机关和普通公众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普通公众明显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因此,立法机关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与行政职权有关的事项,赋予公众通过查阅、复制、下载等形式利用政府部门信息的权利。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敦促行政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其中影响最大、体系最完备的莫过于美国国会1966年制定的《情报自由法》、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及1976年制定的《阳光下的政府法》。《情报自由法》规定政府文件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除国家机密信息等可以不公开的九种情形外,政府文件都应公开;一切人都具有了解政府文件的同等权利,任何人均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情报;如果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政府文件,公民或社会机构可诉至法院寻求救济。《隐私权法》则赋予公民对个人信息最大限度的知情权和政府官员最低程度的隐私权。《阳光下的政府法》规定了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目的在于让公民充分了解联邦政府作出决定的程序。我国也有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定,但散见于不同级别的法律文件中,且大部分规定信息公开的文件效力层次较低[3]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宽广,获取信息的成本也会越来越低廉,这将有助于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 火警式监督的有效实施还需要保障公众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参与权。公众仅有知情权是不够的,因为缺乏参与权的知情权仅仅是一种信息的单向传输,公众只能被动接受决策的结果,不利于事前预防和控制行政机关的违法与偏离行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过程可以解决以下控制难题:首先,在多方利益群体参加决策过程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能以低廉的价格获取决策相关的信息,因为相互竞争的利益群体会把所有的信息披露出来,基于充分信息的决策才可能更加理性和科学。其次,通过公众参与程序,使得所有受行政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参与到行政决策过程中来,这样行政机关面临的环境更接近于立法机关面临的环境,即行政机关的政策选择直接体现了政治上占优势的政治力量的利益,确保了立法决策和行政决策的一致性。换句话说,公众参与程序将立法决策面临的政治环境“映射”到了行政决策过程中,使得行政决策更真切地反映立法机关的授权意图。最后,公民的参与还能提升公民对决策结果以及对政治制度的满意度,从而保证政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执行。为保障公众的参与权,立法机关往往制定一些程序性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作出某项行政决定时,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例如,美国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为行政立法过程设定了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程序,即通常说的“听证程序”和“通知与评论程序”,这两种程序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权利、扩大政治参与、增加行政公开透明度。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等法律也设立了听取公民意见的各种制度。

3. 火警式监督的有效实施要求立法机关对弱势群体给予特别的关注。火警式监督的运作机制是,立法机关并不主动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而是根据有关行政相对人的举报或申诉来启动审查和救济程序。然而,公众的利益并非一块整石,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和表达能力是有差别的。对于那些组织良好的强势利益集团,火警式监督无疑给他们提供了一个维护自身利益的绝好机会,而那些弱小的、利益分散的群体的声音很可能被湮没。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平,维系社会体系的健康、顺利运转,需要立法机关有意识地采取倾向性措施,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适当“照顾”。这些措施包括:立法机关必须保证分散的公众有足够的利益诉求渠道,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罢工自由、游行自由等,由于他们人数的众多,采用这些方式也更有利于引起有关人士和权力机关的重视;立法机关应加强弱势利益群体的组织化,并赋予代表其利益的中介性团体组织以法律上更高的地位和决策中更大的发言权 [4] 。

4. 火警式监督的有效实施还依赖于对说谎者的惩罚机制。巡警式监督为利益相关方提供了一个披露信息的渠道,也为立法机关获取信息提供了一个相对廉价的渠道,但是,报警者为了自身的利益有可能撒谎,从而导致立法机关无法准确辨别信息的真伪,也难以判断行政机关的方案是否偏离授权目标。如果存在一个对撒谎者的惩罚机制,那么报警者撒谎的可能性就小很多,且立法机关还可根据报警者提供的信息准确推测行政机关的方案是否偏离授权目标。惩罚机制的存在改变了报警者的成本—收益计算,除非撒谎的收益大大高于撒谎所付出的成本,否则报警者没有撒谎的动机。对撒谎处罚的力度越大,报警者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就越高。根据报警者提供的信息,立法机关可以更加准确地推测行政机关的方案和现状之间的差距。关于惩罚机制在火警式监督中的作用和运作机制,麦克宾斯等人在《从监督中学习:火警式监督和巡警式监督的重构》一文中给出了详细的论证 [5] 。

5. 火警式监督的有效性还取决于立法机关的权威性。火警式监督是由公众启动的,但公众本身并不直接具有惩戒的强制性权力,而要依赖于立法机关对这些申诉的回应。当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时,立法机关应该有强有力的救济方式,这种救济可以由立法机关亲自参与,也可以授权其他机关。但无论是哪个机关采取救济方式,这种方式的法律后果必须足以震慑违反法律和授权的机关和个人。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和偏离授权目标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戒的话,“报警”的公众的积极性将会受到严重打击,从而导致火警式监督的失灵。由于立法机关在宪政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各国立法机关都拥有一系列制约行政机关的资源和技术,例如财政拨款权、对高级官员的任命权等等,只要立法机关的成员们能够同心协力,完全有充裕的资源对行政官员进行奖励或者制裁,从而引导他们按照立法机关的意图行事。温格斯特(Weingast)和莫兰(Moran)曾经对美国联邦商务委员会的行政行为进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行政机关的行为随着国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偏好的变化而变化[6]。这充分说明了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三、两种监督机制对我国人大监督的启示

从法理上讲,我国人大具有至上的权力和最高的权威,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然而,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人大被认为是“橡皮图章”,人大的监督效果离人们的期望相去甚远。为树立人大监督的权威,健全人大监督的机制,各级人大和学者们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分析了人大监督不力的原因,指出了完善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路与方法,如设立人大专门监督机构、建立督察员制度、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制度、引入公共预算的绩效评估制度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制定了《监督法》,该法规定了听取汇报、质询、询问、检查、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措施的内容和程序。但是,不管是学者提出的改革建议,还是《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措施,基本上可以归入巡警式监督的方式。虽然这些建议和措施在特定时期、特定地区对特定的事项能起到明显的效果,但局限性是明显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人大代表数量相对较多,而且百分之九十以上代表都是兼职代表,这些因素决定了巡警式监督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人大要真正担负起监督的重任,除了完善巡警式监督的各项制度外,还要注重对火警式监督机制的应用。

事实上,我国已经具备了实施火警式监督的思想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个人的独立自主意识和自由、民主、平等观念大大增强,人权和法治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公民要求限制政府权力和参与政治过程的愿望日益强烈。我们可以从近年来学术界讨论的热点议题中窥见这种社会文化心理的转变,比如,国家—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治理理论的兴起、非营利组织研究的蓬勃发展等等。火警式监督机制的提出顺应了这种社会文化心理的转变,且与人大监督权的治理范式[7]相吻合。在现实生活中,也涌现了一些成功运用火警式监督机制的案例,例如,人大与传媒携手合作,实施了一系列成功的监督[8] 。但是,从总体上讲,火警式监督机制还未能得到大量的实施,其优势也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诚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火警式监督除了需要一定的社会文化基础以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施条件,但目前许多条件还不完全具备。因此,为了充分发挥火警式监督的优势,人大应该为火警式监督机制的实施创造各项条件。首先,尽快制定《信息公开法》《行政程序法》《新闻自由法》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保障公众的信息知情权、行政决策的参与权、信息披露的自由权,以便最大可能地动用社会监督资源。其次,赋予司法机关更多的审查权,保障“报警”的公众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最后,完善对弱势群体的各项援助制度,保障他们的话语权,防止火警式监督可能出现的社会不公平。

参考文献:

[1] Mathew D. McCubbins, Thomas Schwartz. Congressional Oversight Overlooked: Police Patrol versus Fire Alarms [J].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1984, (28): 165.

[2][5]Mathew D. McCubbins, Arthur Lupia. Learning from Oversight: Fire Alarms and Police Patrols Reconstructed. 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Organization. 1994,(1): 98; 104~110.

[3] 韩大元、杨福忠:《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4] 郭俊:《利益集团与立法之互动》,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830.

[6] Weingast B.R., Moran M.J. Bureaucratic Discretion or Congressional Control: Regulatory Policymaking by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83,(91): 765~800.

[7] 杨雪冬:《地方人大监督权的三种研究范式》,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05年第2期。

[8] 刘岚、王洪伟:《传媒监督与人大监督的组合张力》,载《新闻业务研究》2002年第18期。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研究”[08CZZ013]阶段性成果,本文受西南大学青年基金资助)

行政监督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政府行政机制是否健全,对政府行政成本有着重要的影响。当前,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成本比较高,问题主要出在行政机制不健全。控制政府行政成本,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从建立健全各种机制入手,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来解决问题。当前应重点健全政府决策机制、政府执行机制和政府监督机制。

关键词:地方政府;行政成本;制度安排;政府决策机制;政府执行机制;政府监督机制

收稿日期:2008-01-25

作者简介:

颜如春,女,重庆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行政成本居高不下,是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控制政府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政府行政机制是否健全,对政府行政成本有着重要的影响。当前,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成本比较高,问题主要出在政府行政机制不健全。控制政府行政成本,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从建立健全各种机制入手,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来解决问题。当前应重点健全政府决策机制、政府执行机制和政府监督机制。

一、健全地方政府决策机制:控制政府行政成本的基础

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不健全,常常导致决策缺乏科学性,直接影响政府决策的效率,进而影响整个政府运行的绩效,为地方政府行政成本失控埋下了隐患。因此,健全政府决策机制,减少决策失误,是控制地方政府行政成本的基础。健全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主要包括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程序规范的决策机制和责任追究的决策机制。

(一)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1.依法决策是前提。依法决策,是在决策领域建立健全一系列法规制度,将地方政府、政府部门的行政决策、议事规则、决策规则法定化。依法决策要求决策的整个过程都必须严格地遵循法律制度,坚持法律至上和法律优先的原则,确保各种决策以及决策的各个环节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进行,以增加决策的规范性,减少随意性;增加决策的民主性,减少独断性;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减少主观性。依法决策就能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从而从源头上控制行政成本。

2.科学决策是目标。科学决策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论证和咨询制度,实行决策论证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科学决策,可以有效提高决策的质量,降低决策的风险和成本。

3.民主决策是保障。民主决策,是实现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和制度保障。民主决策的主要标志,是在决策过程中能够使各种不同的意见和利益得到充分而客观的表达。建立广泛的公众参与制度,实行领导、专家、群众三结合,是实现民主决策的现实途径。决策民主化是实现决策科学化的保障,也是降低行政成本的重要保障。

(二)建立程序规范的决策机制

1.建立决策咨询制度。为了避免决策失误,从源头上控制行政成本,地方政府应建立多主体参与、多渠道咨询、多方案选择的咨询论证机制。地方政府应切实加强咨询研究建设,将专家提供的信息咨询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真正做到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咨询部门的研究论证。重大决策咨询要有两个以上不同背景的咨询机构参与,而不能指定一家咨询机构搞“独家代理”。并且组织由不同机构、不同专业人士参加的答辩会、听证会或论证会,形成决策咨询的“竞争”机制,以利于比较鉴别。

2.建立决策公示制度。凡是涉及公众利益的,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凡是涉及局部群体利益的,必须让有关群体知晓,不能在有关利益群体和公众不知情、未参与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影响其权益的决策。决策公示的途径可以是大众传媒,可以是政府公报,也可以是政府新闻发言人。

3.建立决策复决权制度。政府决策复决权制度,是指对于政府决策方案出台之后或者开始实施时进行两次审核和监督、重新复决的过程。它主要由人民代表或公民代表来行使,或者是由公众共同评价。复决权的行使并不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而是对于那些有争议的、关系重大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决策进行再次决策的过程。复决权的行使,是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体现,有利于避免决策失误。

(三)建立责任追究的决策机制

1.建立决策责任制度。决策责任,是对决策主体决策所引起的后果承担的相应责任,是对决策权力行使的有效制约。必须建立健全决策责任制,按照“权责一致,权责相等”、“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决策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2.建立决策评估制度。决策评估,是对决策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决策正确与否予以回应,同时也为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提供依据。目前,地方法规和规则存在一些自相矛盾、“依法打架”的怪异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决策主体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整体合作,缺乏统一有效的评估和监控机制。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和完善决策体系的评估系统,制定决策的审查制度和绩效的评估制度,把绩效评估引入具体决策实践,实现决策绩效评估法定化。

3.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决策主体的失误决策导致经济、政治、社会、道义等方面的后果,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的制度。只有建立环环相扣的责任追究机制,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才能落到实处。

二、健全地方政府执行机制:控制政府行政成本的关键

执行,作为地方政府行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政府执行是以一定的物质基础——国家财政资金为前提的,所以,政府执行的有效性决定了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是影响政府行政成本的关键。由于我国政府执行机制的不健全,导致政府机关及行政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超越法律权限,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情况发生,降低了执行的有效性,也带来了行政的高成本。健全执行机制是控制政府行政成本的关键。健全执行机制的重点在于。

(一)完善行政审批的运行机制

1.清理审批项目。尽可能把直接行政审批减少到最低限度;能用市场机制替代行政审批的,要由市场机制运作;能转移给市场中介组织的,要由规范的市场中介组织承接;必须保留的审批项目,能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应变为法律法规;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定位的审批事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审批事项,妨碍企业的自主经营、妨碍市场的开放、妨碍公平公正竞争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分别通过登记、备案、检查等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通过行政审批项目的控制,有效控制行政成本。

2.严格审批过程。对确需进行行政审批的项目,要依法确立审批主体、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审批的公正性和规范化。通过严格审批过程,减少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成本费用。

3.明确审批责任。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法审批、“寻租”审批、过失审批、延误审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4.强化审批监管。要公开审批条件、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增加审批的透明度,切实加强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通过严格有力的监督,遏制不合理审批行为的产生,杜绝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规成本和腐败成本的产生。

(二)建立高效低耗的运行机制

1.治理“文山会海”。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行政过程中文件、会议过多过滥,既降低了行政效率,增加了行政成本,又助长了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搬山填海”,精简政府公文,精简政府工作会议。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用于保护地方、部门利益的行政规章、文件,一律取消;对用于规范企业、个人和社会其他主体的行政规章、文件,能上升为法律法规的,一律上升为法律法规;对政府决策及决策结果的公布,一律利用网络、新闻媒体和其他信息工具来进行。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杜绝以“会议”落实“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的现象。

2.限制公款吃喝。多年来,公款吃喝问题一直屡禁不止,十分严重,是我国政府行政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遏止公款吃喝风的有效办法,就是控制资金来源,管住“公款”,限制“吃喝”。在坚决取缔各类“小金库”的同时,可实行各部门、各单位招待费集中统一管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核,予以监督。

3.控制公款出国。借招商考察之名行旅游观光之实的公款出国,白白浪费大量资金,严重增加了行政成本。对领导干部公款出国必须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要修订现行的出国审批制度,领导干部公款出国必须有年度计划,报人大审议和党委批准。

4.禁止公车私用。据有关部门调查,在一部公车的全部消费中,真正用于公务的仅占1/3,其余2/3的一半被职务消费者的家属、亲友使用,一半被司机个人使用。禁止公车私用已成为十分急迫的问题。

(三)建立公共财政的运行机制

1.大力推进部门预算改革。推行部门预算,将部门的财政性资金全部在一本预算中编制,所有收支项目都在预算中完整地反映出来,有利于增强预算的规范性。推行部门预算,财政部门严格按标准进行审核和拨付资金,从预算执行到资金使用全过程接受法律的监督,有利于增强预算的透明性。通过部门预算,健全预算审批制度,严格预算审批,可以有效控制政府行政成本。

2.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对政府资金实行有效、全程的监控,对所有的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实行集中管理,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付过程实行集中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利于规范预算执行程序,方便预算单位及时用款;有利于提高预算收支过程的透明度,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有利于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实行这一制度可以有效控制政府行政成本。

3.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是指地方政府为满足日常政务活动和公众的需要,以政府为主体,在财政监督下,以法定的程序、形式和方法,从市场统一采购商品和劳务的制度。推行政府采购,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节省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规范政府的消费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有利于整顿财政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强财政监管,减少“寻租”现象。推行这一制度有助于控制政府行政成本。

三、健全地方政府监督机制:控制政府行政成本的保证

监督,作为地方政府行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政府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和高效化的重要保障,也是控制政府行政成本的保证。由于政府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的管理效率低下、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等,是造成政府行政成本失控和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要有效的控制和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必须健全政府监督机制。健全地方政府监督机制的重点在于:

(一)完善行政监督的管理机制

1.强化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调度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强化人大依法监督。切实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严格审查财政预算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防止执法不公、贪赃枉法行为的发生。可探索在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中增设监察、审计、司法监督三个工作机构,对“一府两院”有重点地开展执法监察、经济审计、个案监督,对政府工作报告中披露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对政府权力配置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3.强化纪检监察监督。按照“对口设置、集中派驻、统一领导”的原则,加强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强化纪检监察监督。纪检监察机关针对行政管理和国有企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定期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对政府大型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标拍卖、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运作程序进行监督,并严格执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保证政府机关高效运转和行政成本的合理化。

4.强化政协民主监督。完善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作用。

5.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对政府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建立政务公开机制,健全受理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二)建立权力监督的制衡机制

1.权力架构科学化。行政权力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后果,即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权力的正效应,是指权力发挥其正常职能,整合组织和社会以实现共同的目标。权力的负效应,是权力的拥有者假公济私、滥用权力,对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权力架构科学化,就是要充分发挥“权力正效应”,有效遏止“权力负效应”。要按照权力的分工制衡原理,对政府部门中过于集中且容易被滥用的权力进行适当的分解,确立起新的分工制衡关系,形成以权制权的制约机制,防止因权力过分集中又不受制衡而产生权力腐败。

2.权力规定具体化。缺乏对权力行使的具体化规定,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权力犯罪。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领导干部个人权力越大,其腐败的可能性也越大;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制度越具体,监督制约就越有力,监督制约就越有效。

3.权力运行分权化。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权力运行分权化,是监督制衡权力的有效途径。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执罚权与执收权相分离,审批权与复查权相分离的运行机制,促使权力运行分散化。

4.权力制约刚性化。当前,在许多领域中都存在对领导干部监督难的问题。监督难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完整的、具体的、刚性化的监督制约制度,因而监督起来往往无从着手或难以着手。权力制约刚性化,就是在找准现有监督机制的缺陷和漏洞、抓住领导干部违纪和违法犯罪主要特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调整和充实权力制约的规定,并适时地将那些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规定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依法监督制约权力的机制,建立健全依法监督制约权力的体系,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约束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

5.权力监督程序化。权力监督程序化,就是明确与权力行使相对应的法定监督程序,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制约也行使到哪里。建立健全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程序,包括对重大决策的权力监督制约程序,资金审批的权力监督制约程序,项目审批的权力监督制约程序,干部任免的权力监督制约程序等,形成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程序体系。

(三)建立防治腐败的长效机制

1.建立与完善惩治腐败机制,有效解决使“防腐”对象“不敢腐败”的问题。一是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二是完善反腐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联系新闻媒体的反腐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三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四是要提高办案工作水平。要研究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不断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提高办案工作水平。

2.建立与完善监督防范机制,有效解决使“防腐”对象“不能腐败”的问题。完善监督防范机制,必须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形成能够有效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力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伦理监督的重要任务。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和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形成有利于选好人、用好权、管好钱的体制机制。

3.建立与完善公正待遇机制,有效解决使“防腐”对象“不必腐败”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建立干部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公务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是社会的精英,肩负着重大的政治和社会责任。应该依据贡献与报酬基本平衡的组织原理,结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同时解决不同部门公务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结合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领导干部职务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

4.建立与完善廉洁自律机制,有效解决使“防腐”对象“不愿腐败”的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督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必须用完善的法律机制筑起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第一道“防腐”防线。

参考文献:

[1]叶战备,等.论政府成本过高的原因及控制路径[J].中国行政管理,2007,(2).

[2]刘祖云.节约型政府:境遇、用度与路径的剖析[J].社会科学研究,2006,(4).

[3]蒋苏娅.论政府标准成本[J].中国行政管理,2006,(12).

[4]谭桔华.政府行政成本简论[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

[5]王阳.转型时期地方政府定位[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6]毛寿龙.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M].北京:三联书店,2000.

[7]沈荣华.政府机制[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向波

行政监督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进程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建设也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是促进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的有力保障。如何保证行政权力能够执政为民,切实建立高效和廉洁的行政权力机构,是目前行政监督体制改革与创新的目的。基于此,本文简单分析了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并且提出了对现行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措施,为促进和加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完善,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分析现状;方法建议

1.引言

目前,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可分类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体系,主要意义在于依法合理监督国家行政权力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行政监督体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是保证规范行使权力和完善创新监督约束权力的重要保障。现阶段,通过不断创新和改革,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全面和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政监督体制,其正常的运行保证了党和国家的方针及政策、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都能够依法依规执行。但是在现行行政监督体制发挥重要的行政管理职责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给我国推进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建设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对行政监督体制的继续改革和完善,显得更为重要。

2.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分析

2.1监督体系不健全

全面、完善的行政监督体制是一个体系完整、法律法规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由外及内的监督系统是相铺相成的,监督职责分工明确。但是,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在监督主体之间职能和责任分配不清、相互交叉,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脱、各自为政。一般情况下,外部监督行政体系中,分离的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会使监督系统失去监督作用;在内部监督行政体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或所属行政机关的监督常常出现形式化、“走过场”等现象,却反有效地监督和行政管理,同时,下级对上级行政机关地监督更是一种形式,无任何作用。由于行政监督体制法律法规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导致现今行政监督体制法律中缺乏明确的监督范围和程度,有些部分监督领域甚至是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这就造成了行政监督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实际操作中也会发生监督不力,越权监督、滥用权力等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行政监督体制中行使权力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2监督主体不独立

如何使行政监督权能够贯彻实施,有效完成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主要还是要依靠行政监督主体所拥有的监督地位和监督权力。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是行政监督权力的主要本质属性和必要条件。目前,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和表明行政监督主体拥有独立的监督权,不被其他行政机关干涉和影响,其法律和法规保证了行政监督权力执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但是,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往往被侵蚀,造成监督主体执行行政监督权缺乏一定的独立性、权威性。例如,大多行政监督主体处于行政机关的附属地位,没有独立进行行政监督的权力;同时,司法行政机关的单位财政需依靠同级政府的财政拨款,这样的方式使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力受到一些行政部门的制约,难以独立地开展行政监督工作,行政监督权力缺少力度。如何使行政监督主体能够真正地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受其编制、财政等地约束,能够完全独立地开展监督监察工作,实施有力、有效的权力监督,是今后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2.3监督法制不完善

通常地理解下,行政监督体制也是一种法制监督体制,行政监督权力的执行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来依法进行,一方面是规定了行政监督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是保障了监督权力的有效性和明确性。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行政监督体制执法的基础力量,虽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立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行政监督体制的相关法律体系建设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例如,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监督标准和执行规定,这给行政监督权力的运行中带来了一些执法的不确定性,无法客观和依法执行对监督客体的违法行为,执法行为往往有无法可循的困境;再如对某些监督主体缺少相应的法律保护规定,往往行政监督主体在对违法行为行使监督权力时,无法有效的保护和维护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使得行政监督主体在执行权力时不能够彻底完全的贯彻实施监督权力,有后顾之忧。其次,在对于行政监督权力的执行中,也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力运行的透明性和开放性,当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確规定监督权力的政务公开,这样不利于监督权力的正常运行,也损害了公民对参与社会监督和政务知情的合法权力,更会影响行政监督权力的发挥效果。

3.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方法建议

3.1健全行政监督体制的协调体系

建立行政监督体制的协调体系,就是要加强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明确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的权限职责,构建合理、及时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使全体监督主体之间能够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发挥最大的监督效力。一方面,行政监督的主体有独立的地位,不受被监督机构的制约,保证监督权力的有效性。监督主体可建立从上而下且独立的监督机制,明确每部分机构的权限职责,提高监督部门的行政地位,不被实行双重领导的行政方式而制约,让行政监督权力发挥应有的真正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建立监督部门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内部也建立严格统一的监督体系,预防和防止行政监督权力的滥用,使行政监督工作能够公平、公正、高效的运行。

3.2完善行政监督体制的法律体系

任何权力的运行都离不开法律权力的规定和保障,行政监督权力的法制建设是行使行政监督权力的前提条件。首先,要不断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立法体制的建设,只有全面监督法制体系才是行政监督权力执行的有力基础和保障,让执行的权力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另外,建立对监督主体权力的制约和保障机制,不断通过法制建设开展对监督主体的管理、考核、责任等制度,不仅可以提高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力的有效性和稳定性,避免监督权力的随意和滥用,而且也为行使的监督权力提供了规范和保障,使监督体制能够长效运行。健全和完善现行行政监督法制体系是我国行政监督机制改革的重点,需不断进行和建设。

3.3建立行政监督体制的公开体系

行政监督体制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是行政监督权力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当前,由于我国行政监督的特殊性质,所以部分行政监督工作无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加强行政监督体制的建设,应该使行政权力行为做到公开和透明,让其接收社会和人民的监督。首先,应该加强建设行政政务公开的信息制度,自觉接收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其次,建立构建公开、平等的行政监督参与机制,让社会民众也可以参与到行政监督体制之中,创新行政监督体制的公开性和主动性。

4.结语

行政监督体制是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促进行政机关权力正常运行和提高政府机关行政效率的基础保障。加强和完善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建设,是促进国家稳定、政府廉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必要保证。

行政监督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人口规模与在不断地增加,在城市建设中对土地的需求逐渐提升,这就代表城市中的土地资源需要不断地拓展,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城市建设发展中,民生的基本生存需求。面对这种情况,我国土地规划方面的负担也会逐渐增加,只有强化土地规划与管理,才能保障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使用,进而实现城乡共同发展。

关键词:土地规划;问题;对策

政府通过土地规划的方式,来加强对土地的管理效果,让土地使用效率最大化,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推动城乡全面发展。但现阶段我国在土地规划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土地规划管理难以满足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本文针对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几点建议来推动土地规划管理的效果,希望可以对我国土地规划管理起到推动作用。

一、土地规划管理概述

(一)土地规划的概念

所谓土地规划,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与土地需求情况为基础,来对土地进行长期的安排,其中要注意土地规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土地规划实施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土地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来满足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现阶段在进行土地规划的时候,主要参考的就是人力资源的分布情况、区域环境资源的配置、技术资源的状况等等,通过多方面的考量,来让土地可以更为充分地得到利用,也规避了人为的因素导致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由此可见,中国总体的土地规划,是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满足自然、经济以及社会条件的需求,在特定的地区来开展对土地的规划计划,主要涵盖土地的开发、治理、使用以及保护等方面的部署。目前土地规划主要分为五类,具体如下图1所示:

(二)土地规划管理的意义

我国地大物博,国土面积达到960万平方千米,位居世界第三,但纵观我国土地资源来看,高山、高原相对较多,面对大量的人口,我国的土地利用率不高。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的土地资源,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至关重要,现阶段我国可开发的土地资源有限,只有更好地对土地资源进行利用,才能满足大量人口发展的需求。同时,我国的经济水平在快速,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这也就推动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但城市化进程对城市土地要求也随之提高,需要科学地对土地进行规划,才能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率,从根本上满足城市化进程中人们的稳定生活。此外,在经济快速发展,城市高楼迭起的背景下,我国土地资源所面临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荒漠化、水土流失现象的出现,造成自然环境开始恶化,尤其是在人类没有对土地进行科学的使用下,土地资源也在减少。全球土地资源减少问题已经成为国家上备受关注的现象,所以面对这一问题,我国更应该强化对土地的科学、合理规划与管理,从根本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恶化问题出现,也改善土地资源流失的问题,由此,土地规划管理对国家、人民生存、经济发展等诸多方面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土地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规划管理缺乏动态性

我国现阶段在土地规划管理方面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缺乏动态性,这一方面的问题是在总体规划方面上体现的。我国在进行总体土地规划的时候,针对部分地区所制定的目标存在不合理的现象,这种不合理也就这些地区的土地规划管理缺乏规划性,主要表现就是一盘散沙的状态。比如在土地规划管理的计划制定上,需要充分对全国土地总体目标进行考量,导致总体目标与地区的实际经济发展、人口状况存在严重不符,所以规划最终难以在地区得到落实,甚至会造成负面的影响。如果土地管理缺乏了动态性,就会严重降低部分地区土地规划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直接对该地区的土地规划管理情况与经济发展速度造成影响,更是会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资源、资金等方面的浪费现象,甚至是直接阻碍地区的土地规划管理效率与进程。

(二)土地规划管理计划与市场脱节

我国土地可开发的土地资源相对有限,所以为了更好地更好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城市与农耕用地进行保护,实现对人们生活與经济需求的标准,就需要国家每年针对土地的利用率制定完善的规划。同时,我国的土地也是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之一,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生产要素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受到市场配置影响的。但现阶段我国在土地上的规划,采取的方式依然是层层下达的心事,来对土地规划进行管理,在特殊的阶段,国家会根据实际粮食安全的情况,来对土地进行规划,随后将其下发到地区进行执行。这种方式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是对土地规划的整体控制,也满足了动态化的平衡特点。但从区域的角度来看,这种方式存在很大的弊端,行政要求与资源配置的途径,难以更为直观的对市场情况进行反应,整体土地规划就容易出现与市场脱节的现象,尤其是对于需要保护的土地资源,难以得到有效地保护,更是难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效果。

(三)土地规划管理没有明确用地类型

土地在使用的过程中有着明确的分类,按照分类的不同,土地最终的用途也存在明显的差异。但现阶段在进行土地规划的过程中,对于用地类型缺乏细化规定,用地类型与划分不合理的现象依然存在。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主要体现在城市土地规划之中,尤其是工业发展为主的城市中更为明显。比如,工业发展为主的城市,发展依靠就是工业的比重,所以为了提升地区经济的发展,土地利用上,用于工业生产的比例明显要高于生活用地,住宅用地减少,农耕用地、林地改换为工业生产用地等,这种地区用地类型没有明确的划分,导致用地性质发生转变的现象较为常见,这种情况也就不利于土地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导致土地规划难以贯彻落实,甚至会降低土地利用效率。

(四)土地规划管理权威性不足

我国的土地规划管理在实践的过程中,最明显的问题就是自身规划的权威性不足,所以导致最终的土地规划难以落实,规划下发后的执行效果不足。很多的地区在土地规划下达后,虽然政府在压力之下,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与土地规划的方案,但实际上来看,土地规划管理的作用相对有限,实际土地的规划与利用情况,与政府的规划内容明显不符,这也就导致土地规划落实不到位,最终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出对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的效果。如在规划中为农业用地的土地,在实践中却变成了工厂,在规划中的工业用地,最终变成了闲置用地,在规划中的商业用地,最终变成了住宅用地,等等,这类现象在我国常有发生,严重影响到土地规划的效果,造成土地布局混乱的问题出现,直接影响地区经济的发展,甚至不利于土地规划的地位体现,严重影响到土地规划管理的权威性。

(五)土地规划管理工作人员能力不足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规划管理工作,有专门的管理部门来负责,但实践的过程中,管理部门人员的能力对土地规划管理的落位情况有着直接的影响,管理人员能力如果存在不足,就会直接导致土地规划管理任务无法实施。现阶段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在专业知识与服务态度上均存在不足之处,这也直接影响到土地规划管理到地区,如果出现不符现象也难以及时发现。

三、我国土地规划管理的改善建议

(一)完善土地规划管理的动态性

在我国进行土地总体规划需要较长周期,在长时间内,我国的而经济发展发生变化、市场体制也会发生变革、经济环境也同样发生转变,这种下现象也就会导致原来制定的土地规划各项指标脱离实际,变得不适合我国土地规范方面的需求。面对这一现象,就需要政府在指令下达后,对地方放宽政策,让地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动态变化来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此来为土地规划管理的实用性提供空间。同时,也需要对土地规划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尤其是在中央土地指标下达后,根据重要的要求与理念,来灌输适宜的土地规划理念。由于国家土地规划管理有着宏观性的特点,属于在政策上的规划,这种政策规划主要对地方提出的是指导性,需要结合国家的规划来对内部矛盾进行协调,在中央的思想基础上,来对自身土地规划进行选择,以分区的形式来保障政策的动态性,让土地规划管理可以充分地发挥出自身的价值,更好地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率。

(二)完善土地规划管理机制

土地规划指标突出的是引导和动态的理念,这种概念就会让土地规划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在相应的规划出台后随时可以与社会经济相融合,不会出现背道而驰或者不相符的现象。但想要达到这一效果,就需要对土地规划的管理机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以此来避免土地规划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对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适应,土地规划的管理是从中央走向地方的,所以管理的范围也应该从全面走向公共管理的角度。土地规划上还应该进行方向上的转变,不应该以服务经济为土地规划的主导,应该转变为以土地规划自身为主导,比如注重经济有效性、注重自然环境,只有这种方向下制定的土地规划,才能更好地发挥出规划的价值,推动土地的可持续发展与高效利用方向。

(三)强化规划用地的规范化

为了更好解决用地类型的问题,就需要对土地规划进行科学地划分,以科学规范化的形式来强化土地规划管理的效果,提升对土地的利用效率与城市的全面发展。尤其是针对部分工业发展为主的城市,应该对其工业用地进行严格的划分,对于城市发展压缩生活用地、居民住宅用地的现象进行严惩,通过这种形式来对土地规划管理中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高效处理。同时,需要地区的土地规划部门强化管理,对地区的实际用地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并在这一基础上明确现存的土地类型,正确认识土地类型对城市发展的意义,在这一基础上,结合国家的土地规划管理政策,来科学地进行土地规划。

(四)提升土地规划管理的执行

土地规划最终想要实现的目的,就是对土地利用效率的提升,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就是对土地规划方案的执行效果。但现阶段我国土地规划管理执行效果明显不佳,土地规划在地方也缺乏权威性,面对这一问题,首要提升的就是土地规划管理执行性。这就要求政府强化对土地规划管理方案的宣传工作,在社会范围内,通过多角度来对最新的土地政策进行传播,以此来提高人民群众对土地动态变化的了解,也是对人民群众思想觉悟的提升。在对土地规划开展宣传的环节中,应该侧重对土地规划管理的目标、国家政策、管理方式、内容等方面进行重点宣传,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人员,也需要在工作中对自身的职责进行正确的认识,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土地规划管理活动进行高效地进行。此外,还应该完善现阶段土地规划管理中的法律法规,让土地规划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这就需要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从法律的角度,来针对土地规划管理制定值新标准,明确工作开展的流程与范围,运用法律来保障土地规划管理的顺利开展,并提升土地规划的权威性,让其可以更好地在落位到实处,充分地发挥出土地规划的价值,提升土地的利用效率。

(五)提升土地规划管理人员能力

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层是影响规划落位与效果的重要途径,所以需要对管理人员的能力进行提升。首先需要具备建筑经验的工作人员来开展工作,这就需要在人才的选择上有侧重性,选择适合岗位的人员。还需要管理人员对土地规划的相关法律进行充分的了解,对经济发展可以做到独立分析,以完整的知识体系来开展工作。同时管理人员还应该在土地规划管理的全程参与,监督土地规划管理落位的细节,以此来达到监督与管理的效果。此外更应该对土地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定期开展专业知识与思想政治方面的培训,以此来提升管理人员的服务效果与工作能力。

四、結语

土地规划管理直接影响到地区的发展,也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发展,所以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规划管理的重视程度,按照中央土地规划管理要求,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地区土地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管理方针,对土地规划管理制度进行不断革新与优化,以此来最大程度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避免出现土地资源浪费等方面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罗毅.土地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房地产世界,2020(16):26-28.

[2] 陈诚.当前土地规划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J].决策·参与,2016(11):19.

行政监督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职能,配置了相应的权利,在制度上为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提供保障。但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单一,特别是由于信息不畅导致监督不力,迫使检察机关寻求了解掌握执法信息的渠道,因此构建行政机关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势在必行。

关键词:行政机关 行政检察 衔接平台

检察机关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渠道一般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例公布、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等听证程序公开或者是检察机关举报控告、内部相关部门的移送,获取信息渠道单一、方式不科学,导致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介入不合理、不规范。因此,为了更加全面、及时、真实地了解行政执法情况,全程跟踪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搭建行政机关与行政检察监督平台尤为重要。
一、重要性:建立行政检察监督平台的意义

建立行政检察监督平台是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本位,有效配置检察权,与行政执法部门做到信息共享,依法保障行政权力合法行使,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制度创新。

行政检察监督平台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的重要载体。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機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随意,滥用职权或执法缺位现象频繁出现,因此将行政执法信息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野,关口前移,更有利于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行使。

行政检察监督平台是检察机关拓宽线索来源的重要途径。建立监督平台实现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获取,拓宽了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渠道和范围,丰富了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方式,改变了检察机关以往跑线索、要线索、等线索的被动局面,通过信息查阅的方式,为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打下良好基础。

行政检察监督平台是检察机关提升监督能力的重要方式。建立行政检察监督平台,检察机关可以从行政执法单位录入平台的行政执法案件入手,对行政处罚程序、实体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结果和实际处罚执行情况是否相一致进行监督,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措施,开展检察监督,有助于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
二、必要性:建立行政检察监督平台的价值

我国社会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一个矛盾突发和利益格局深度调整的时期。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还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必须有一整套健全、完善、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建立行政检察监督平台的价值追求在于促进行政管理依法有序,促进检察监督正确实施,促进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实现行政效率提升。检察机关通过对行政执法信息的筛选、分析,通过甄别行政违法行为的原因,起到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而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

实现司法资源整合。行政检察监督平台建立有利于整合检察资源,增强内设部门工作合力,实现以防促查、以查促防的良性互动,既提高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效性,又有利于节省检察资源。

实现三个效果统一。行政权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行使等特点,决定了它既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最动态、最容易被滥用的一项权力,因而制约与监督权力的核心首先是制约与监督行政权。把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可行性:行政检察监督平台的架构

早在2005年,上海浦东发端“两法衔接平台”及工作机制,至今历时12年,平台发展初步成熟。目前,正处于网络和现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政务专网或互联网都可以作为搭建信息平台的支撑。检察工作需要与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的时代已经到来,这是搭建与行政机关信息互通平台的技术保障。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电子检务工程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智能化,提高服务检察工作的能力,又是加强平台建设的组织保障。使得在一个地区的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搭建信息沟通平台成为可能,通过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信息平台,及时获取更广、更宽范围内行政执法信息,对执法活动的程序和实体进行实时监督,进一步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解决检察机关人员少工作涉及面广监督范围有限的困难。

(一)平台架构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是重点监督原则。行政行为涵盖的种类繁多,且具有极高的专业性,检察机关如果实行全面的监督,一方面缺乏现实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造成监督没有主次之分,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使得监督效果不明显。因此,检察机关应当重点监督如环境资源、安全生产、医疗卫生、市场监管等涉及民生民利等几类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取得实际效果。

二是合法性审查原则。现代法治对于行政行为的评价标准包括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行为不仅需要在内容、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还要具有正当动机、符合公正法则。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是检察监督的应有之意。而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系专属权限,对其行使的合理性问题一般情况下行政权以外的公权力不得干涉,因此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则不宜列入检察监督的范围。

三是多环节监督相结合原则。目前检察机关的监督多着眼于事后监督,如通过抗诉进行监督。当行政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已经发生作用之时再行监督时机已经错过,通常效果也不尽理想。检察机关有权主动实施法律监督,如采用提前介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进行备案审查等方式,都能够有效弥补审判监督被动性之不足。

(二)平台架构的工作基础

一是要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或通报制度。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监督,首先需要充分、及时掌握行政主体的执法信息。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或通报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充分地掌握行政执法情况,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切入点。

二是要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機关沟通协调机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必须接受或采纳。实践中,检察机关实施监督后,行政执法主体可能没有任何反馈信息,是否接受或采纳监督意见完全取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态度。检察机关的监督由于缺少刚性,其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对此,应当建立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相应的时限内对是否接受或采纳意见予以答复,以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1]

三是要建立检察提前介入机制。提前介入制度是在“行刑衔接”中,对重大的或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行政机关的调查活动,对可能涉及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在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将引导取证工作向前延伸到刑事立案之前,防止证据灭失,及时发现并查处其中的渎职犯罪线索。

(三)平台架构的板块构成

平台的建立要满足对行政检察工作信息采集需求,合理设置平台功能,确保信息的全面动态传输,实现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单位办案信息互联互通的效果。平台主要围绕行政执法信息收集、执法监督、统计分析三项内容,采用自动预警监督、主动抽样监督、投诉举报监督、重大案件监督、交办转办监督五种监督方式,多角度全方位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对其是否作为、作为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考核,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四、实践性:行政检察监督平台的建立和完善

(一)总体目标

依托互联网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行政法律、法规等资料的网上报送,从而实现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网上监督,实现信息共享平台管理的常态化、规范化。

(二)功能组成

行政检察监督平台具有五大功能,即案件录入、法律法规筛选、自动对比、综合查询、数据统计。主要实现以下三大目的。

一是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通过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可以快速便捷地获取各执法部门最新执法动态和信息,以便民行部门及时介入,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如民行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搜索、访问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裁量是否准确、案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移交法院强制执行等,确保案件及时准确处理。

二是案件情况的跟踪监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平台及时掌握各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情况,发现该移送不移送或不及时移送等情况,通过网上发出建议移送的意见,保证各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工作处于受控状态。

三是执法行为的预警提示。通过设定关键词、关键节点,设定对比、筛选词条等,对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法律适用、办案期限、处罚依据、处罚裁量以及后续移交情况等多个执法环节进行自动比对、自动发现、自动预警。同时对检察机关案管中心接收的环境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保护等案件进行行政执法反向检察监督,既节省行政检察监督的时间和成本,提升行政检察监督效能,也促进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执法。

(三)运行保障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检察机关要加强和辖区政府的沟通,做好协调工作,达成共识,打破数据壁垒,实现公共信息资源普遍开放共享、部门信息资源按需安全共享,确保处于割裂和休眠状态的数据实现汇集融合、在线流转,并争取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二是营造运行环境。平台的建设要依托电子政务网,在政府的积极协调下,确保行政执法单位实现电子政务网的联通,实现全面运行网络畅通,确保平台所需的软、硬件设备配备到位。

三是保障数据录入。纳入监督平台的行政执法用户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平台运行,及时录入执法信息,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加强监督,确保网上的录入、流转、受理、监督等内容规范。

四是建立沟通机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动性,通过互联网建立平台运行微信群、QQ群等,及时交流平台运行情况,解决平台运行中的疑点和问题,对暂时不能解决的,整理、收集后及时解决。

五是强化检查考核。按照统一部署,突出重点的原则,检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不定期到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走访、调查,加强指导和监督。将是否依法移送、受理、立案以及执法信息录入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目标考核。[2]

行政检察监督平台是新形势下依托大数据促进检察监督,提升电子检务水平的有益尝试,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信息的网上共享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网上监督,进一步拓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新渠道。

注释:

[1]参见杜睿哲,赵潇:《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理念、路径与规范》,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2]参见霍成茹:《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机制构建》,载《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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