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协商工作计划范文

2023-09-01

政协协商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作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界别、委员代表人士数量和各级组织机构中都占有较大比例。因此,发挥民主党派在政协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对新时期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基本职能,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开创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发挥民主党派在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中重要作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民主党派在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中作用具有独特作用和特殊意义。一方面,发挥民主党派在政协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民主党派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界别和支柱力量。在人民政协的组织构成中,民主党派成员在各级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较大比例,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中占有一定数量。如XX县第十届政协中,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协委员的X人,占委员总数的X%;担任政协常委的X人,占常委总数的X%;担任县政协副主席的X人,占副主席的X%。通过人民政协这个平台载体,可以充分调动和吸引包括民主党派在内的社会各阶层人士有序参与国家事务,这体现出了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另一方面,发挥民主党派在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可以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民主党派在政协协商民主中承担的是政党协商的主要角色。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与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民主党派具有联系广泛、智力密集、人才荟萃的优势,联系着社会各阶层,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专业人才,这些优秀的专业人士关心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知识和经验都很丰富。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的作用,能更好地引导民主党派成员围绕中心工作,积极建言就策,提高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发挥民主党派在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中重要作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发挥民主党派在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各民主党派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党派名义或个人名义提出提案、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等权利得到了尊重和保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协商作用认识不到位。

一是党委政府认识不到位。未能很好坚持重大事务协商在前的原则,以情况通报代替政治协商、以邀请列席参会代替协商座谈。少数党政领导对民主党派的性质、地位、作用认识模糊,把民主党派看成是“政治花瓶”,认为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走形式,对民主党派的提案建议仅停留在书面答复,“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使得提案办理没有实效。二是人民政协认识不到位。按照政协章程,政协应发挥主体作用,组织职能部门提出协商课题。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政协往往把自己当作二线部门,不愿意“多事”,缺乏推动协商的主动性。在办理协商意见反馈时,存在督办失位现象,这导致协商意见办理效果不佳。三是民主党派认识不到位。部分民主党派成员没有意识到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党派的基本职能和光荣使命,参政议政积极性不高,很少主动思考提出议题,很少围绕课题开展调研,很少提出批评意见和实质性建议。

(二)协商实效不高。

履行协商职能,需要掌握大量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民主党派缺乏固定、可靠、有效的信息获取渠道,仅凭每年的“两会”情况通报或是对口联系单位提供的一些资料,很难得到准确真实的第一手资料。一些单位提供资料有所选择,含含糊糊,遮遮掩掩,数据模糊片面。民主党派对党委政府有关工作知情不足,了解不深。因此,建立在信息不充分、不全面、不准确基础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往往缺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难以被吸收采纳。此外,一些党派成员在协商过程中往往立足于本党派、本系统、本行业,忽略对国家对本地区重大事务、重大决策的协商,反映困难多,提出建议少,协商质量不高、深度不够。

(三)协商能力不强。

一方面,部分民主党派成员由于自身素质有限,忙于日常工作,深入基层调研不够,导致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过程中,看问题时视野不够开阔,分析问题不够深入,提出意见建议缺少深度和说服力。另一方面,民主党派组织受限于人员经费,没有建立较为成熟的调研工作机制,存在着个人参政议政能力强集体参政议政能力弱的现象。在政协会议期间个人意见多,党派建议少,集体智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个别党派只是以某个人的建议作为党派建议提案,没有充分发挥集体参政议政的作用,未能形成强有力的集体参政议政机制,影响了党派的整体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工作。

三、发挥民主党派在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中重要作用的对策与建议

新形势下,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既是完善我国政党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共党委政府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现实需要,既有利于提高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也适应了新时代国内外两个大局的需要。因此需要从党委政府、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三个方面共同努力。

(一)完善协商机制和程序。

程序性是协商民主的基本特征之一,对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安排、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建议的处理和反馈都要一一明确,让协商工作有制可依,有规可循。协商民主的程序化,指的是协商的各个环节,包括协商计划的提出和确定、协商议题的采集、确定和协商的过程、协商意见的反馈等等,都要有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要充分挖掘政协组织的协商资源,充分发挥政协协调作用。积极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探索和实践,使政治协商工作在制度健全、运作规范、程序严谨的机制中运行,在知情明政、民主和谐、保障有力的环境下开展,从而促进民主科学决策,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要建立政府工作部门与民主党派对口联系制度,为民主党派提供知情明政渠道,充分保障和扩大民主党派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获得信息渠道畅通。

(二)发挥人民政协主体作用。

人民政协是开展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专门组织,是各党派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土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因此,要切实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主体作用,为民主党派履职创造良好条件。一要加强与民主党派的沟通联系。邀请民主党派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政协重要工作要与民主党派进行协商讨论,政协开展的重大活动要及时向民主党派通报。同时,通过各种座谈、联谊及节日期间的慰问、走访活动,增进与民主党派成员的友谊。二要把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落到实处。鼓励民主党派成员踊跃参加政协大会发言、小组讨论、重点课题调研及各种视察活动,为民主党派知情议政、阐述主张和表达意见提供平台。三要重视民主党派提案办理。政协要高度重视对党派及党派成员提案的办理过程以及办理结果的反馈工作,要对民主党派提交的大会发言和社情民意进行跟踪,及时反馈办理成效。对民主党派所提重点提案,由政协领导分工,重点督办,提高党政部门对民主党派意见建议采纳率。

政协协商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着力提升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效的思考

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 十八大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为人民政协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

新形势下提升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效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决定协商民主是否具有实效性的关键因素。没有规范的制度、程序、机制作保障,协商民主就会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协商效果。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保障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顺利进行的需要,是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效的需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一是明确协商内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社会发展规划、机构体制改革、重大民生问题、重大项目建设、重要人事安排等等应为常态的政治协商内容。二是拓展协商的形式。会议、提案、建议、调查报告、民意报告是协商民主的主要形式,十八大提出:要“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这是对人民政协不断探索丰富协商形式的充分肯定。三是规范协商程序。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安排和准备、协商活动的组织、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意见的办理和反馈都必须制度化、规范化。四是组织保障到位。首先,要把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纳入党委政府工作总体部署,真正建立起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督

办落实机制;其次是要提高协商主体----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协商民主的整体水平。

二、协商民主需要遵循几个原则。一是平等的原则。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是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关系,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因此,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领导同志首先要有协商民主的愿望和态度,主动倾听各方面的意见,正确对待不同意见。这是协商民主成为有效协商而不流于形式的根本保证。二是真诚的原则。协商的主体双方都应发自内心,诚心诚意,而不是表面作态,虚情假意。双方都可以发表各自见解,解疑释惑,求得共识。三是在前的原则,即政治协商要坚持“三在前”的原则。 “三在前”即对重大的决策要主动协商或征求意见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如果采取事后告知,以通气代替协商,走过场,那就不成其为协商了。

三、增强政协委员的协商民主意识,提高政协委员的履职能力。一是增强政治协商意识。当前,在人民政协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上,仍然存在一些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认识。“从事人民政协工作的同志,无论是政协委员、还是政协干部,都处在坚持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第一线,处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第一线。”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常委会工作报告里的这段话充分说明了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让全体政协委员和政协干部意识到这一点,以唤起他们参与协商民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提高履职能力。通过集体学习、培训、调研、课题研究、考察、座谈、撰写提案等多种方式努力提高政协委员们的履职能力;在参政议政中,既要激励他们积极的独立思考,又要鼓励他们积极收集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把个人

智慧和群众的意见结合起来,围绕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积极建言献策,有力地促进党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四、积极探索实现协商民主的途径、方法。一是在政治协商中把握党委、政府的主导性和政协自身的主动性的有机结合。党委和政府就重大问题给政协出题目、交任务,明确政治协商的内容;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主动地协商议政,使协商民主有序规范,为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二是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政协委员是协商民主的主体,具有很强的政治代表性和使命责任感,明确委员的地位和责任,加强委员的管理和服务,落实委员履职活动经费,把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任务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委员履行职能的热情、能力和水平。三是重视发挥政协界别的独特作用。强化组织功能,完善活动形式,提供服务保障,注重发挥界别在政协例会、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开展调研视察、联系各界群众中的独特作用。政协委员中专家、学者多,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政协界别联系广泛,精英荟萃。因此,在履职中,可以精心设计能够体现界别特色、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界别活动”、“委员活动”等富有特色的履职主题活动。

五、推进协商民要把握好“三个策略”。一是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强调的是增进共识的过程,要坚持尽力而为,充分发挥政协组织的职能作用,把政协可以调动的一切有效资源和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引导广大政协委员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竭尽全力,不遗余力;要坚持量力而行,应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客观条件和制约因素,着力抓住若干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尽可能避免在当前力所不能及的事情上浪费时间和精力。二是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先

为有所后为。协商民主协商空间大、内容广、层次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决策的参与性。因此,发展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在每个阶段都应十分注意轻重缓急,既照顾面上又突出重点,力求避免胡子眉毛一把抓。重大的、紧急的,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就应当主动先为、多为、快为;受各种客观因素(政策、财力、环境等)限制、当前的确不好办理的问题,就应分阶段实施或者先研究如何创造条件去实施。三是要坚持真抓实干、一抓到底。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更多地表现为理性的力量、智慧的力量,其实效只能通过影响权力机关的决策体现出来。因此,发展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提出有水平、有价值、有见地、可实施的意见建议,对于政协的提案,必须坚持追踪落实、抓紧抓实,促进协商民主切实成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力量。

政协协商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关键环节;协商;民主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这些论述,对推动我国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协商民主最终将成为政协工作创新发展的主要方向。为更好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我们需把握好协商民主的各个关键环节,着力提高协商质量。

一、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科学认识

协商民主理论兴起于西方20世纪80年代。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其实质是更广泛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群众能更好的行使民主权利[1]。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政治协商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各界别拥有参与讨论决策方案的权利,可以有效地影响决策,但并不具有决定政策的权力。通过这种协商,可以有效的把不同党派、不同团体、不同信仰、不同民族等各方面人士的利益表述

和政治述求纳入有效的政治参与。民主监督是参政党对执政党及其所领导的国家机关的监督,是人民政协及各党派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这种监督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科学内涵的准备把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我国政治活动中作用的体现,关键在于协商效果的好坏。协商的效果取决于以下关键环节:一是协商的公共性,协商民主所涉问题都是民生大事,紧密联系群众的利益,通过协商把人民意志转化为党和政府意志,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2];二是协商的大众性,协商是敞开大门听政,不是关起门来议事,需要多渠道听取广大百姓的意见及述求,不能仅局限于少数政治精英人士之间,不然就会失去协商民主的真正意义;三是注重协商的沟通性,协商的形式在于沟通,需要通过讨论、解释、质疑、反驳、甚至妥协来完成,不同形式的沟通是协商不可或缺的因素,也是增强共识的必要方式;四是协商需要达成共识性,协商是把不能确定、有争议和分歧的问题,通过不同形式的沟通交流,最终集思广益达成共识,所以共识性是协商的最终目的。

三、对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要环节的理解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说明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它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东西。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由我

国的具体国情、是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做出的历史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独特创造[3]。首先决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结果,践行协商民主。其次为更好地促进协商民主的发展,必须不断的丰富协商的形式,不断的探索新的协商方法,使协商民主的视野更加宽阔、活动更加经常、方式更加灵活。现目前主要的协商形式是会议协商,但我们不应该仅局限于会议协商,可通过书面协商、网络协商,甚至现场协商,扩宽协商渠道,让委员们的“说”,变成实地现场的“看”,丰富协商的多样性,增强协商的有效性。最后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的坚持和完善,离不开制度作为保障,好的制度可以有效的促进协商结果更快的转化落实,为保证协商结果落实,必须建立党委、政府和政协三方共同跟踪督办的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督查。通过组织视察、调研、走访等方式进行跟踪了解,对一些重要的协商成果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再次协商,从而促进协商成果的深层次转化。

参考文献:

[1]代吉成,协商政治:多党合作与民主参与的实现途径[J],求实,2006(5)。

[2]田晓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性质及关键环节,人民政协报,2014(2)。

政协协商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 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

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是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基础的, 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具体体现, 先后表现为毛泽东法制思想、邓小平法治思想、江泽民法治思想、胡锦涛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全面得到体现。

(二) 人民政协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法理分析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能够帮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中避免或减少失误,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化决策的科学性。人民政协的提案、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召开各种座谈会、选择专题进行调查研究、组织委员视察等, 促使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得以正确地贯彻与实施, 帮助国家机关改进工作, 依法办事。 (1) 人民政协委员就法治问题开展的调研和视察活动以及形成提案等能够将社会各方面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调动起来, 参政议政, 强化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

(三) 律师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法理分析

律师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律师的存在为国家法治建设做宣传, 宣告法治时代的来临, 律师成了法律的象征和法治的捍卫者。律师促使良法的产生, 促进国家法治发展。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接受政府委托, 为社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保障政府依法行政, 在执法领域对国家法治建设做出贡献。律师参加诉讼实现个案结果公正, 参加诉讼保障案件程序合法, 在司法领域对国家法治建设做出贡献。律师从事非诉法律服务工作、传播法治观念好、培养法律人才, 在其他方面我国法治建设中作出贡献。

二、人民政协和律师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经济分析

(一) 中国法治建设的经济分析

1. 制度变迁理论

诺斯认为, 制度就是人们为了解决利益冲突、防止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而缔结的契约, 制度因素是经济增长的关键, 一种能够对个人提供有效激励的制度是保证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制度变迁是指, 就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 表现为制度由非均衡到新的均衡的演化, 是指一系列规则的客观运动状态, 是制度规范的形成和变化过程。交易成本是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内生变量, 是人们衡量要不要进行制度变迁的主要依据。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个人或者群体、组织。 (2)

2. 法律供求分析

法律供给是指国家机关在特定经济社会背景下, 提供和适用规范社会主体行为活动的法律规则。法律供给的主体是国家机关, 可以细分为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国家提供法律供给能够有效地降低制度供给成本, 具有很大的规模经济效益。法律需求本质上是一种制度需求, 是社会活动主体因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产生的通过法律捍卫自身权利、要求他人履行特定义务的需求。法治的方向应该是尽可能使得法律供给和需求趋向均衡。 (3)

3. 法律的成本收益分析

法律成本是法律运作行为的全部费用, 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法治环节中当事人实现权利, 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资源。” (4) 法律收益是指通过法律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救济, 促进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 满足法律主体最大化利益的需求、促进社会公共生活更富效率, 它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创造的全部净增收益。效率要求制度设计要以效率为评价标准, 使得法律成本尽可能地降低, 法律收益尽可能地增大。 (5)

4. 中国法治建设的成本分析

中国法治建设的成本包括立法成本和法律实施的成本。立法成本是指经济立法过程中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资源的支出 (这里仅讨论有形的会计成本) , 包括立法调查研究、拟定草案、征求意见、讨论表决、法律文本制作和发布等各项活动的费用。法律的实施成本是指法律实施 (司法、执法、守法) 过程中的投入包括国家的投入和社会公众以及个人的投入。 (6) 国家机关方面的投入包括为准备新法律实施而进行宣传、教育的费用, 法律实施过程中改变人们习惯、清除旧法影响的费用, 司法、执法及法律监督的投入。社会公众和个人方面的投入包括案件处理中当事人支付的金钱和劳务 (举证、律师费用等) , 违法者支付的赔偿金、缴纳的罚款以及公众守法的成本。 (7)

(二) 人民政协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经济分析

按照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因素是经济增长的关键, 法治属于制度因素的范畴, 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中国法治建设是一种制度变迁, 要用一种效益更高的法律体制去取代另一种法律体制, 以促进经济更好地增长, 同时促进中国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人民政协为了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所做的任何一项工作是需要付出成本的, 付出的立法成本主要包括召开的各种会议成本和专门委员的专题调研成本, 付出的与行政执法和司法有关的成本包括组织委员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真实情况进行视察的成本以及对司法活动进行有民主监督的成本;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召开各种座谈会, 选择专题进行调查研究等, 产生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

(三) 律师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经济分析

日常工资中, 来自各行各业的人向律师咨询法律问题和委托律师办案, 他们遇到的法律问题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存在的种种缺陷和不足。另外, 律师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 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立法方面的问题, 主要是已有的法律规定给人民的合法权利提供的保障程度太低, 表现为给予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数额过低, 对于违法者的惩罚不严厉, 这些问题同时存在于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领域中。另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新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不断地出现, 现有的法律不足以解决新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有必要制定新的法律来解决新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行政执法领域, 主要是极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严、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的问题, 导致人民遇到的一些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律师到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取证, 相关部门不依法给予配合, 也不依法提供相关的证据, 侵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问题。这反映了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司法领域的问题较多, 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不依法行使侦查权和审判权。侦查机关不依法对相关的违法犯罪分子立案侦查, 其中主要的原因是侦查机关的侦查力量不足和侦查机关失职渎职。律师在办理刑事案的过程中, 有些地方的侦查机关以各种非法的理由拒绝和干涉律师调查取证。有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有的公诉机关违法不起诉, 故意不追究违反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有的审判机关不依法收案、不依法予以立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枉法裁判。

可见, 律师不需要做专门的调查研究, 就可以在日常工作中直接发现法治建设的存在的大量问题。这些问题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 涉及社会各种各样的组织和个人, 具有涉及面广和涉及的层次多等特点。因此, 可以认为, 律师发现中国法治建设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较低, 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成本也较低。

三、建立人民政协和律师协商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机制

(一) 人民政协和律师协商推进中国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人民政协和律师都是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两支重要的力量, 然而他们发现中国法治建设所存在问题的渠道和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却不同, 所发现的问题的深度和广度也不同。人民政协需要通过多种渠道、付出较多的成本才能发现中国法治建设的问题。人民政协只能了解到自己所能接触的问题, 发现问题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由于律师的职业本身所决定, 律师不需要通过多种渠道, 不需要付出成本, 就可以较为全面地了解到较深层次的中国法治建设的问题。为了降低人民政协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成本, 提高人民政协推进中国法制建设的效率, 有必要建立人民政协和律师协商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有效机制。

(二) 建立人民政协和律师协商推进中国法制建设的有效机制

1. 建立人民政协与律师的专题协商机制

人民政协可以就中国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方面具体问题与律师进行专题协商。人民政协为了办理法治专题, 应该与广大的律师群体进行协商, 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听取极少数知名律师或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对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因此, 人民政协在选择协商对象时, 可以将所要协商的专题在律师界进行公开, 以便让更多律师了解到人民政协所办理的专题内容, 从而让更多遇到过相关法律问题的律师主动与人民政协进行联系。这样可以保证有更多的律师参与到专题协商当中来, 从而拓宽了专题协商的面, 同时也可以使得人民政协发现法治建设中实际存在的具体问题, 从更大的广度和深度来研究和解决相关的法治专题问题。人民政协与律师进行专题协商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次数应该比较灵活, 这样以方便人民政协与律师进行专题协商, 也有利于降低专题协商的成本。

2. 建立人民政协和律师的提案办理协商机制

人民政协办理法治方面的提案, 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经常遇到人员不足、专业知识和能力不够、时间不够和资金不足等问题, 使得提案的办理工作很不顺畅, 很多的提案不能得到及时办理, 或者已经办理的提案质量不高。值得注意的是, 随着中国法治的进步, 律师队伍的数量日益增多。由于业务领域的拓宽和业务量的增加, 以及律师中国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执业知识、执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并为律师搭建了很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平台, 律师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断地得到提高。人民政协与广大的律师群体协商办理提案, 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解决人民政协所面临的这些问题, 大大降低人民政协的提案办理成本。

摘要:本论文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 研究人民政协和律师协商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问题。首先本论文对人民政协和律师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进行法理分析, 为本论文的研究提供法学理论基础。其次, 本论文对人民政协和律师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进行经济分析为本论文的研究提供经济学基础。最后, 本论文研究了人民政协和律师协商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机制的建立问题。

关键词:人民政协,律师,协商民主,中国法治建设

注释

11严海波, 王成礼.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9:58-59.

22[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三联书店, 1994:313.

33 罗培新等.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6.

44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319.

55 罗培新等.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8.

66 周林彬, 李胜兰.法律成本与中国经济法制建设[J].中国社会科学, 1997, 4:36.

政协协商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贯彻相关文件精神,确保社区党员民主评议工作的顺利开展,检验“创先争优”活动成效,提高社区党建工作质量,提升广大党员的综合素质,促进社区发展,特制定民主评议方案:

一、成立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评议范围

三、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党员党性分析评议制度》的要求,结合社区建设实际,对照党员标准,突出党员先进性这一主题,认真检查和评议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在社区建设中先进模范作用的发挥,以进一步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员凝聚性,提高战斗力。

四、评议内容:

1、能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能否坚决贯彻执行党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能否站在改革开放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能否积极参加党内创先争优活动,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能否自觉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党的各项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重点检查提高“五种”能力情况。各支部可根据创先争优活动中党员“五带头”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充实民主评议党员的具体内容。

五、评议工作主要步骤和方法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以支部为单位进行。

1、组织学习。组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基本理论、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高认识,端正态度。

2、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每个党员按照标准和评议内容,联系个人一年来思想、学习、工作、作风方面的表现,自我对照检查,肯定成绩,查找差距,提出改正意见和今后努力方向,并自我评定。

3、民主评议。召开党支部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社区部分群众代表(包括本社区的人大代表)召开群众评议会。

4、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对基本不合格、不合格党员的认定,要做到“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材料齐全”,并填写《基本不合格、不合格党员情况报告表》,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送区委组织部备案。

六、时间安排

2012年12月25日

七、评定格次

对党同格次的认定,应首先由党支部根据自评、互评、群众评的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通过,成为正式组织意见。党员格次为合格、基本合格、基本不合格、不合格,要将党员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创先争优”的基础和依据。

八、几点要求

1、所有党员(包括预备党员)评议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缺席,支部要组织补课。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不评定格次,作为转正参考。

2、民主评议党员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支部要严肃指出并帮助其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3、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经评议认为是基本不合格、不合格的党员,支委会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十分慎重,原则要坚持,方法要得当。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

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在他们出党以后,仍要继续关心和团结他们,在工作中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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