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制论文范文

2023-03-19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基层协商民主是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有效途径。协商民主机制能够充分调动社区的各类行为主体以对话与协商的方式进行理性交流,从而达成共识,既有利于推动基层社会和谐发展,又有利于协商民主理论的进一步深入发展。针对在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通过营造真协商的气氛,健全法律法规,明晰协商议事规则,建立平等包容、理性表达的政治参与平台,提高人民群众议事能力,激活多元主体活力,增强人民共同治理公共事务的主动性,实现基层自治,从而提升国家治理效能。

[关键词]基层  协商民主  社会治理

DOI:10.19499/j.cnki.45-1267/c.2021.05.012

基层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党的领导下,各类基层组织和基层单位依法参与基层公共决策和基层社会治理的民主实践,主要有农村协商民主、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和企事业单位协商民主等模式。基层协商民主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具有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应当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充分运用,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1]探索协商民主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优势和作用,将协商民主的精髓运用到社会治理当中,对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推进基层协商民主有利于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发展

廣泛性和灵活性是协商民主的显著特性,是其他民主形式不能比拟的。在新时代社会结构多元化背景下,协商民主具有的特性也使其能更好地适应基层社会治理。在新时代,可以通过推进协商民主创新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使参与协商各方在理性表达中化解矛盾、达成共识。

(二)推进基层协商民主有利于提高基层治理能力

将社会主义基层协商民主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全面推行开来,不仅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更是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继承和创新发展。所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把协商民主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引入基层民主建设。而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则需要通过建立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运行机制,形成民众积极参与、各利益相关方友好协商的社会治理局面。

(三)推进基层协商民主有利于激发群众参与基层自治的主动性

由于基层协商民主关注的议题与基层民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因而能够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促使基层民众积极地参与协商表决,在充分讨论后作出令大多数人满意的决策,这不仅能增强人民的主人翁意识,同时也能更好地解决人民在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方面表达难、参与难的问题。

(四)推进基层协商民主有利于推动决策的执行

随着基层协商民主的推进,广大民众更有机会参与政府决策,这就是决策的民主性。而通过参与其中,民众能加深对政府决策的理解,因而更容易接受这些决策,从而更有效地推动政府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降低决策失误的成本。

二、南宁市基层协商民主实践

南宁市江南区江南街道二桥西社区成立于2007年7月,常住人口1.8万余人,该社区是南宁市委、市政府2012年邕江两岸整治时期为上岸船民提供住处的安置点之一,共安置100多户600余人,是一个有11个民族杂居的混合型社区。船民上岸初期,难以适应岸上的生活习惯和小区物业的管理模式,产生了比较多的难题与纠纷。为此,该社区在社区党委的推动下建立了“逢四说事”协商工作机制,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帮助居民解决问题。

(一)建立共驻共建说事会

1.打造说事中枢。“逢四说事”协商工作机制中的关键的环节就是要打造一个说事中枢,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建立社区“大党委”,发挥党组织引导作用,成立说事常任理事会。常任理事会实行“兼职委员制”,辖区单位党员负责人既兼任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又是理事会委员,形成了以社区“大党委”为核心,辖区单位党组织、党员和居民群众广泛参与民主平等说事议事的工作模式,增强了基层党组织凝聚力。

2.细化说事内容。当地围绕中心任务、经济发展、服务民生、文明和谐、矛盾纠纷、班子建设等六大主题开展说事,坚持把社区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党的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级重点工作部署作为“说事”的重点,注重把社区集体财务预算决算、资金安排使用、公益事业兴办、房屋拆迁改造等事关大局的大事要事列入“说事”的内容,推进了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

3.加强说事保障。要保障说事议事机制正常有效运转,必须有人愿意说事,有场地进行说事。首先,为保障有人说事,当地成立了说事常任理事会。其次是确定说事员,说事员尽可能扩大覆盖面,注重吸纳老党员、老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余热作用,同时注重吸收社区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单位代表、群众代表、社区片警、廉洁监督员、法律顾问、社会工作者、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和流动人员等,发挥他们各自的代表和职能作用。最后是保障有场地进行说事。按照“六有”标准规范说事场所,即有说事厅、有标识、有热线、有记录、有流程、有档案。通过党建工作经费、办公经费等渠道,为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

(二)健全协作机制促运转

1.建立收集民情的渠道。收集民情的机制采取网格化模式。在社区中设立十个网格,建立起十支由若干名说事员组成的社情民意收集队伍。每一个网格由一支队伍负责。每支队伍通过走访、电话、短信、QQ群及微信群等方式收集民情,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上报说事常任理事会。居民也可以随时随地反映心声、表达意愿。

2.坚持规范程序,引导有序民主自治。说事程序要以“收集民意、梳理议题、确定议题、组织协商、公开结果”为规范。及时办好简单的事、常规的事,需要协调的较难较重大的事,在经过说事会议决后,及时提交到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促进问题解决。最后还要公示解决结果,由群众采取季度一小评、年度一总评的方式进行评议监督,群众满意率必须达到80%以上。对办理结果未达到80%的,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对未解决的问题进行再议再办。

3.完善同住共建机制,着眼长远常态。为了有效地联系辖区的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优势,当地依托说事会,组织实施“先锋领导,团结人民”行动,推进“四联”活动,即党员队伍联育、社会治理联抓、文化活动联谊、服务居民联手等。如依托说事会议决定组建疍家歌队伍,共同传承发展“疍家婚礼”民俗文化。

(三)发挥说事优势服务发展

1.搭建社区各类党组织互动交流平台。“逢四说事”工作机制,需要辖区内各个单位、组织共同参与,这一工作机制促进了社区内各类党组织的交流和合作,使“体制、隶属、等级”的“高墙”被打破,也促使党的建设有了新的突破。比如,依托说事会的平台,社区与区内单位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加强了社区内各党组织的交流,常态化的活动促进了多元组织生活常态化。

2.开辟服务群众新路子。当地通过“逢四说事”的工作机制,优化资源整合配置。为促进辖区各单位形成共同解决问题、实现资源共享的工作格局,辖区充分发挥大党委的主导作用和党员的带头作用,以共同目标、共同需求来凝聚各方力量。例如,成立“群防母亲”工作组,每晚对该地区进行巡逻,确保该地区的安全稳定。这支队伍已成为维护社区安全的强大主力军,开辟了服务群众的新路子。

3.畅通协商协调渠道。通过畅通协商协调渠道,辖区单位与社区加强协商协调、共治共管和自主管理,社会治理取得了新成效,辖区内单位与社区的情感进一步融合,社区也由过去的“多纠纷、多矛盾、多委屈”转变为“多唱歌、多跳舞、多欢笑、多谦让”,成了驻辖区单位和广大居民的美好“家园”。如有居民代表反映小区内偷盗现象时有发生,对此,社区“大党委”立即组织召开说事会,督促物业保安加强巡查,并在小区内加强防盗安全类宣传工作,合力提高居民自我防范意识。

近两年以来,二桥西社区说事会说事议事三百余次,议题包括社区基础设施维护、困难群众帮扶、社区治安和社区环境改善、邻里纠纷矛盾调解等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热点。经过不断地探索和完善,由二桥西社区“逢四说事会”发展而成的江南区“逢四说事”协商工作机制,成为江南区党建引领社会治理的新亮点,并于2018年被民政部认定为全国优秀社区工作法。

三、基层协商民主存在的不足

(一)协商主体代表性不够强

基层群众是基层协商民主的主体,发展协商民主的目的是动员多个主体参与社区事务,使社区真正成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平台,人人可参与关乎切身利益的协商事项。在社区协商民主的实践中,虽然说事代表来自广泛领域,但仍无法避免大多数年轻人因上学或工作而无法参加协商活动,因此大多数社区协商参与者都是退休人员或社区热心人士,由此导致协商主体代表性不够强,也使得协商成果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如果说事员是固定人员,就会导致每件事情都是同一群体参加,这也同样会导致协商主体代表性不强,从而使协商取得的结果得不到居民的认同。

(二)说事参与者专业能力不足

由于参与协商的人员多为退休人员,虽然他们有强烈的参与热情,但其自身能力仍需不断提高。如果没有协商经验或者专业经验不足,就难以有效地应对和解决相关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协商民主能够顺利开展的前提是协商主体要有足够的理性,并具备偏好转移的能力。因为居民的非理性参与会使得协商过程中出现过度情绪化,比如无理取闹、偏离主题等。偏好转移的能力不足则会造成协商效率低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参与者无法全面地看待问题,一味坚持自己的观点。

(三)协商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这一点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别基层政府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发展活动的积极性不足,因为基层政府面临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导致其消极应付,甚至抵制开展基层协商民主。另一方面表现为基层民众的参与意识不强。对大部分民众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眼前的现实利益,而非公共事务,其政治参与的自发性是不足的。尤其是工薪阶层居民,由于经济压力大、工作累,无暇参与议事和民主讨论,这些都阻碍了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

(四)协商成果转化不够

协商的价值意义就是形成统一意见,做出决策并推进决策的落地落实,即出台协商结果,并监督协商结果的落实执行。群众参与议事协商的初衷就是希望议事结果能有效转化到实践中,推动问题的解决,但是在当前的议事机制中,有些社区为了应付差事,存在协商结果流于表面,没有真正落实,对结果缺乏执行的评议等情况。如果做出了决策不去落实,不仅导致议事会议在促进基层民主协商中的优势无法体现,还会严重削弱居民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

四、基层协商民主助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探索

(一)坚持基层党组织引领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征包括多个方面,但是最本质的特征是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有效解决问题。要想顺利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并使协商民主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协商民主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社会协商这个杠杆要真正撬动中国的社会建设,就必须有一个支点,这个支点就是党的领导。”[2]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广泛协商,地方党委要自觉承担起协商民主建设、践行、管理和推動的责任。在基层,涉及众多主体和协商事项的社区治理和基层自治的事项,仅靠村(居)委会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指出要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就是考虑到党组织在我国各层级发挥的领导和统合作用。

1.强化对协商民主知识的宣传。为了让民众了解并熟悉相关理论政策,必须加大对协商民主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基层群众的宣传力度,最大限度地宣传和普及协商民主,只有让群众熟悉并且掌握相关知识,他们才能认识到协商民主的重要性,进而积极地参与其中。

2. 提高对基层协商民主重要性的认识。地方党委政府要对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性有足够认识,不能把基层协商民主视为可有可无。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时采用协商的方式,更能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因为协商的过程就是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充分发挥群众的集体智慧去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体现了我们党为了群众、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通过协商不仅解决了问题,还获得了群众的支持,夯实了党的执政基础。在决策与执行过程中,把基层民主协商的成果作为重要依据,集中发挥民智,群策群力,使协商民主真正成为社会的“稳压器”。

(二)要营造真协商的气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我们的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我们的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3]是否愿意协商,是否敢于协商,这是检验基层党组织和其他各类基层组织政治勇气的试金石。基层党组织和其他类型的职能基层组织首先要有政治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推进协商民主在基层的贯彻落实。

1.必须有主动协商的意识。在新时代,地方党政领导要提高对协商民主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协商民主和协商民主能力建设提高到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要把引领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当成自己的责任和使命,主动推进基层协商民主,进而实现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要明确发展协商民主也是我们密切党群联系的重要体现。

2.必须有敢于公开的气魄。公开是协商民主的基础和前提,真正的协商民主必须以公开为前提。让一切在阳光下进行,才能有效避免暗箱操作。依法、依规完成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这是对基层党组织和其他各类基层组织要求,在让群众及时了解基层组织的相关事务的同时,也能让社会各界感受我们开展协商民主的诚意和决心。

3.必须有敢于协商的勇气。在协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质疑,需要我们用智慧和勇气去面对,对基层群众提出质疑的决策,基层党组织等职能组织必须敢于面对,发挥群策群力、凝聚共识的积极作用,打消人民群众对决策的疑虑,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和不足;遇到持反对意见的群众,要敢于邀请他们参加协商,要有听取不同意见建议的勇气,在协商过程中,认真了解他们反对的理由,评估反对意见的合理性,然后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我们的决策,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三)要提升协商的本领

只有协商的质量提高了,才能够提高基层协商民主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有效性,因此,必须要提升各参与主体的协商能力和协商本领。普通民众都能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协商,并且具备充足的理性和较强的参与能力,这是协商民主顺利开展的前提。

1.提升基层党组织和其他各类职能性组织的协商能力。在基层实践过程中,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对协商民主的认识还有待提高,他们对协商民主的作用认识还不到位,甚至认为协商民主会增加麻烦、影响发展,导致被动开展协商民主,或协商民主开展流于形式,因此协商质量水平的提高有赖于认识的转变。

基层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在基层协商民主过程中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发挥优势,如灵活采取上门协商、当面协商、会议协商等办法进行日常性的基层决策和解决基层社会矛盾。行业性组织在基层协商民主过程中,可以委托相关组织对行业性矛盾和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对于基层党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难以独立解决的专业性矛盾和纠纷,可以发挥专业人才优势,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基层协商。随着网络的发展,基层协商要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快捷简便的技术优势,不断提高网络协商的能力。

2.增强民众协商能力。民众只有具备相应的能力,才能提高协商的效率,特别是对协商议事员的能力要求应更高。一方面要加大对协商民主理念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协商意识,增强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提高他们参与协商民主的积极性。要重视舆论和媒体的引导作用,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开展基层协商民主的价值内涵形象的宣传。让基层协商民主概念真正入脑入心,引导各阶层群众主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让群众能够意识到公共利益与自己息息相关,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协商主体的培训引导。通过培训引导,让民众不断增强政治参与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要积极运用新的方式方法,采取民众容易接受的培训方式,比如情景式教学或者体验式教学,可以根据实际的案例创设场景,让民众在模拟中体验协商民主开展的过程。或者在日常组织开展各种协商民主的时候,邀请民众列席参加,在实际参与过程中,民众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必定得到增强。

(四)要健全能协商的平台

协商民主能否常态化取决于是否有协商的平台。要通过健全平台,筑牢基层协商民主开展的阵地。所以,要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必须充分挖掘和利用好各类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平台。

1.基层协商民主推进的平台需要健全。在建设基层协商平台的过程中,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联动,把推进协商民主作为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协搭台、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多层次、多维度、多形式的协商议事平台。

2.基层协商民主的运行需要完善。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及其运行形式、明确基层组织决策和讨论的基本原则是基层协商民主有效运行的必备条件。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作用,将其打造成辖区内协商民主发展的规范化阵地,同时要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的重要阵地作用。为适应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部门必须不断加强网络化建设,搭建网络化平台,保障群众的问题反映渠道和意见建议反馈渠道畅通。要提高协商民主的质量效果,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就是做到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只有信息掌握对称,协商主体的地位才能更为平等,协商主体的理性分析能力和协商决策的科学性才能提高。因此,提高协商民主质量水平的一个关键条件就是建立完善的公共信息平台。

3.完善基层协商民主渠道。要注重维护传统平台,积极探索与时代发展密切相关的现代化平台。传统平台如理事会、议事会、议事厅、议事室、协商室等是建立在面对面直接交流的基础上,比较容易感受到各自的情感和态度。而网络平台更依赖于科技手段,网络平台为协商主体提供了更多的表达途径,不仅覆盖面广、更具灵活性,也能更好地弥补社区人员流动性大以及公共生活时空分散的局限性等问题。

(五)要完善制度保障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等特征。要推动协商民主的发展,更好地实现真协商,协商成果有效地转化,必须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体系。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已有不少关于协商民主的文件和规定,但是仍未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这就容易导致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协商内容和对象不确定、随意性较大、协商的程序不够规范以及协商的反馈机制缺失等,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协商民主的实际成效。对此,除了加强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我们更需要在实践中尽可能地提高法律制度与协商实践的衔接度,保障法律法规有效运行,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来保障提高协商议事的效率。

实现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途径就是基层协商民主,它是基层民主的核心,是促进协商治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是一种重大创新,在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整合和利用基层治理资源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能够推动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因而,要坚持不懈地推进基层协商民主,通过发展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基层协商民主实践,建立平等包容、理性表达的政治参与平台,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增强人民共同治理公共事务的主动性,更好地发挥基层协商民主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国家治理效能。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報告[N].人民日报,2017-10-28(1).

[2]郁波,刘婉婷.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与治理效能研究[J].贵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0(02):12-15.

[3]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22(2).

责任编辑:黄传英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第2篇

一、 实验课题

《初中化学探究活动的有效性研究》

二、问题的提出

我县在使用新教材一年(2007年)后,就确定了《初中化学实验探究能力培养的实践研究》县域研究课题。两年来,在一线教师的积极实践和大胆尝试下,探究式教学越来越被广大教师所接受、所采用,教师的授课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学生探究能力得到了培养和提高,初步具有独立思考、自主探究、合作交流的意识和主动学习能力,培养了一批教师,课题研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全县的化学教学成绩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但在实施过程中,教师们普遍感到有这样一种困惑:一方面是在合作、探究的过程中,随时都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探究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让学生充分参与,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设计方案、收集资料、实验观察到处理信息、做出解释、表达交流,时间很难控制;另一方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和完成教学任务矛盾非常突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使学生进一步掌握学习和发展所需要的化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实践中获得探究的体验和意识,从而提高学生科学探究的素养。我们化学学科组在继2007年制定《初中化学实验探究能力培养的实践研究》的课题背景下,又确定了《初中化学探究活动的有效性研究》为专题的课题,以增强探究活动的有效性,使新课程、新理念得以又好又快的实施。

三、成因分析:

在县域课题实施和研究的这二年中,我们发现了存在这一主要矛盾的原因有以下见个方面:

3、1教学观念的偏差

传统教学观主要关注的是“知识与技能”,而新理念要求做到“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者兼 顾,更关注的是过程体验和能力培养,重视学生的成长。虽说我们的老师在制订教学目标时会把上述三点写得头头是道,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是习惯于以学生掌握多少课本知识作为评价一堂课的成功与否、效率高低的标准,教学中喜欢面面俱到,不放过任何一个知识点,恨不得把教材中提到的相关知识全部教给学生,学生探究能力培养存在许多困难,探究活动效率低下

3、2设计不当

有些教师认识到探究性学习的重要意义,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却因为组织、设计不当,既浪费了时间又收效不佳。有的是对合作学习小组重视不够,没有明确的分工,造成小组合作学习效率低下;有的是没有对探究过程进行认真的优化设计,探究过程不紧凑,花费过多时间;有的是探究问题过多过滥,只要有疑问,无论难易,甚至一些毫无讨论价值的问题都要放到小组中去讨论、去探究。对于那些有价值的问题不能保证探究时间,一些学生还没来得及进入探究状态,小组合作学习就在老师的要求下结束了;有的是因为教师对小组探究缺少明确的指导和提示,不提具体要求,没有明确的探究目标,造成学生漫无目的地胡乱猜想,一会儿忙这,一会儿忙那,自己却不甚明白“忙”的目的,只见活动,不见结果。还有的是教师所提的探究问题难度过大或开放度过大,学生在课堂有限的时间内无法完成。

四、实验研究的主要内容: 4.1选题思路:

(1) 选择重点是课本上的探究性化学实验。 (2) 选择具有开放性的化学问题。 (3) 选择跨学科的综合性问题。 (4) 选择能体现研究过程的问题。 (5)选择联系实际的问题。 (6)选择现代社会的热点问题等。

4.2在教师的指导下,以转变学生的学生方式为依托,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为宗旨,为学生的学习创造最大的空间和时间,通过对实验探究能力培养的研究,让学生体验探究乐趣、领会生活奥秘,掌握研究方法,提高学习能力。 4.3经过实验教师的实践、学生的体验、以及课堂教学成绩的检验,提炼出有助于教师解决初中化学探究活动的有效性的方法,增强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五、实验的预期目标

5.

1、通过本课题的研究,提炼出有助于教师解决“初中化学探究活动的有效性的有效方法 。 5.

2、进一步转变教师的教育观念和教学行为。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和研究,学生基本掌握探究性活动学习的方式,具有独立思考、自主探究、合作交流的意 识和主动学习能力。 5.

3、通过合理运用化学探究性实验的指导策略,培养学生自主实验、独立思考的学习习惯;开发学生的潜能,促进学生的主动学习,使我们的教师能够轻教、巧教;学生能够乐学、好学。

六:实验研究采取的方法

6.

1、文献研究法:学习有关教育理论,密切关注并及时搜集有关教师自主创新性的经验材料,并加以归类、整理,筛选有用东西,然后教师再进行反复实验、改进。

6.2.基地校、实验教师实验法:在确定的基地校(双石?m中学、凤州中学)和实验教师所在的实验班进行,同时与其它班进行对比。

6.3研讨法:针对实验过程中实际问题进行研讨、分析,再将实验教师与其它教师的做法进行对比、取舍、优化,不断改进实验方法,提高研究效率。

6.

4、经验积累法:吸取过去二年中各位教师的成功经验、加以总结完善,通过实验、总结、再实验,再改进的方法,不断改进、优化并加以推广应用。

七、实验研究的对象

研 究 对 象: 全县九年级学生 实验基地校 : 双石铺中学、凤州初中

八、实验研究的周期及步骤

拟定实验研究周期为四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9.11――2010.2) ①论证研究课题,制定研究方案。 ②建立课题组,培训教师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10.3―2012.4) ①确定各校子课题研究方案,明确研究任务。 ②制定研究计划,开展研究活动,积累研究资料。 ③进行中期评估,撰写阶段性论文、小结。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12.5―2012.9) ①撰写总结性论文。 ②撰写子课题研究报告 ③整理材料,准备验收。 ④教研员完成结题报告。

九、实验研究的组织 组 长:赵凤琴、

副组长:赵峰、王小荣、李琳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第3篇

1 协商民主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兴起于西方的政治理论, 但协商民主作为人类参与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 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1]。我国的协商民主并非是简单地引介西方理论, 而是对毛泽东协商建国思想与实践的继承和发展, 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追求民主伟大历程中的一大创造[2]。协商民主强调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 关涉权利的相关主体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标, 平等、自由、理性地通过对话、讨论、辩论等方式展开博弈与妥协, 实现公民有序地政治参与。基层民主是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权利, 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民主形式, 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中国的协商民主来源于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和政治实践, 也扎根于中国社会的现实政治环境土壤中, 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制度和治理形式, 具有协商民主的一般共性, 也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性, 对中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1.1 有利于拓展广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基层社会出现了深刻的变化, 经济成分、社会生活方式和思想价值观念等呈现多元发展, 人民维护自身权利、参与政治事务的意识和热情也愈发高涨。一系列基层治理领域的人民民主形式也应运而生。协商民主承认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差异性和维护利益的合理性, 使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 是人们表达利益诉求的有效渠道, 是协调社会利益和矛盾冲突的较为完备的机制。利益关涉方通过在协商、讨论的基础之上达成共识, 形成公共性意见, 将其作为重大事项决定的依据, 以此解决矛盾和冲突, 实现公民有序地政治参与。

1.2 有利于促进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

公共事务的决策是公共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公共决策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对此有着高度的关注、关心。参与公共决策是协商民主内在的属性。民众通过参与关于公共决策的讨论协商的机会, 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由此获得保障。而通过协商民主, 政府能获得宝贵的反馈信息, 了解民众真实意愿, 并克服“有限理性”天然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降低公共决策的失误率, 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合理性。

1.3 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协商民主的固有特征与和谐社会平等、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高度契合, 并在实践过程中有力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一方面, 协商民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 参与主体基于权利和理性协商讨论, 增进相互理解, 消除隔阂误解, 促进利益协调, 这一有序开展的政治参与活动本身就是维护、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动体现。另一方面, 协商民主能够平衡兼顾各方利益诉求, 吸纳包容不同意见, 寻求到个人意愿与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最大限度地涵盖各利益群体的需要, 减少不和谐因子, 增加和谐因素。此外, 协商民主还能不断增强基层民众的“现代公民”意识。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社会的主体, 人的素质的提升必然带动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 有力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 协商民主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才能保证正确的方向和蓬勃的生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和形式, 体现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行政三个方面。

2.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我国的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本质性区别首先体现在我国协商民主以坚持党的领导为第一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无数历史证明, 中国共产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而能尊重大多数人并保证集体的利益, 同时也能照顾到少数并兼顾各方诉求。只有自始至终坚持党对协商民主的原则、方向、组织、意见集中及反馈等各个环节的主导作用, 才能促使协商民主在规范、制度、科学的轨道内良性运作, 实现协商民主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宗旨。

2.2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

唯物史观认为, 人民群众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力量。人民民主对于社会主义的生存和发展极其重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彰显着人民民主的内涵。就内容而言, 协商民主是以社会重大问题和人民广泛关注的与切身利益相关的现实问题为探讨的议题, 广纳人民群众意见, 凝聚人民群众智慧;就形式而言, 协商民主强调程序性, 在决策前问计于民, 畅通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 确保决策的民主性, 在决策中问政于民, 集中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增强决策的执行力。协商民主引导各阶层合理表达意见、调解矛盾冲突, 并调动民主力量, 着力办好大事、实事, 在广度、深度上均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旨归。

2.3 坚持依法行政

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着党的主张与人民意愿的统一性。依法行政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协商民主的运行机制赋予参与者平等表达阐述诉求、目标、管理方式等内容的机会, 可以提升公众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参与程度, 从而有效遏制行政权利的膨胀, 防止权利的“垄断”, 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公信度, 保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社会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增强全社会积极践行法治精神的自觉意识, 有效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推动建设法治、文明的和谐中国。

3 协商民主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实现形式

20世纪80年代以来, 以基层政协为主要渠道, 以其他基层组织为重要依托, 我国城乡基层治理领域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多种协商民主形式, 共同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3.1 专题协商

专题协商是政协近年来实践协商民主的成功探索, 以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关键问题, 经济社会中的重大问题, 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为协商议题, 由具有代表性的政协委员、民主人士和各界代表等与党政部门负责人展开对话讨论, 是人民政协立足自身优势、切实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基层政协的专题协商搭建了协商民主的良好载体和平台, 运用协商民主的对话机制, 参与双方积极协商、议政、探讨、沟通, 集思广益、求同存异, 实现资源整合、协作联动。

3.2 对口协商

对口协商指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党委、政府部门之间的对口协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 由政协委员与对口部门以“面对面”“点对点”的对应形式展开协商议事, 能增进政协委员与对口部门的联系, 拓宽政协委员知情明政的途径, 也能发挥政协委员的智力优势和政协组织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 有效提升党委、政府部门工作的水平。对口协商实践过程中, 既可由政协委员主动“走出去”, 联合对口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协商讨论, 也可由对口部门主动“请进来”, 邀请政协委员参与实际问题探讨, 实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

3.3 界别协商

界别是人民政协的基本单元, 也是政协组织的一大特色。界别协商是以界别为单位开展的各种协商活动, 能汇聚各界别力量, 充分发挥各界别的智力优势、人才优势和专业优势。来自各界别的政协委员以更具深度、广度、高度的眼光审视行业领域的问题, 进行更深入的思考, 与相应部门协商探讨, 提出更有针对性、实效性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同时, 政协委员加强同所在界别的群众的联系和交流, 能将行业领域一线的利益关系交织点、现实矛盾集中点等实际问题和实践经验反映到协商中予以讨论, 使基层的意愿和声音直达决策层面的考虑范畴中, 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3.4 提案办理协商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手段, 也是最广泛、最直接的一种形式。提案办理则既是党政部门的法定义务, 也是对民心诉求的积极回应。提案办理协商是协商民主的探索和实践, 强调要充分发扬民主, 加强承办方与政协委员之间双向或多方的沟通协商, 同时也要求在提案办理前、提案办理中、提案办理后的各个环节加强协商, 将协商民主贯穿于提案办理工作的全过程。提案办理协商有助于达成观念共识, 推进、完善、落实提案办理工作, 也有助于理顺各方关系, 进一步改进、优化工作, 促进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3.5 民主恳谈会

民主恳谈是以公众参与和对话为基本特征, 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制度化参与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务决策的协商民主制度, 民主恳谈会发轫于浙江温岭。温岭探索实践了对话型民主恳谈、决策型民主恳谈、参与式预算、党内民主恳谈、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等五种民主恳谈会[3]。民主恳谈会的内涵与协商民主高度契合, 为实现群众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架起了桥梁, 开辟了协调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政府关系, 促进基层民主实践的新途径。近年来, 民主恳谈会受到广泛关注, 并取得了显著的积极成效, 成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大胆而有益的协商民主形式的突出典范。

3.6 民主理财会

国家农业部、监察部于2011年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对基层农村的财务公开工作作出了部署。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引下, 为完善财务公开、民主监督而产生的民主理财会在民主管理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民主理财会是基层民众对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 (如村委会、居委会等) 的财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定期召开会议, 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等情况, 从而提高群众民主监督的意识和民主管理的主动性, 进一步规范集体财务和资产的管理, 充分体现协商民主的程序规范性和民主参与性。

3.7 民主听证会

听证会是协商民主在纵深上的推进, 有利于人民群众更深入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管理中, 也有利于政府广泛吸纳民意, 做出更能体现民意、反映民意的科学决策, 让人民更加信服, 也为人民谋得更大福祉。现今, 全国各地有围绕国计民生诸多内容展开的听证会, 如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燃气价格调整听证会等, 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协商民主广开参与之道、共谋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追求。但目前, 我国的民主听证会还要在完善制度设计, 加强协商探讨, 实现从“听证”到“议政”, 达到更大范围的共赢等方面开展更加有效的探索。

3.8 居民论坛

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认为, 民主的单位越小, 公民参与的可能性就越大[4]。社区是社会的基本性单元, 也是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的高发地。协调社区居民利益、化解矛盾冲突、维护社区稳定从而促进社会稳定是基层治理的重要任务。居民论坛将协商民主与基层治理紧密结合, 找准社区的社情特点, 搭建社区事务大讨论的平台, 调动社区群众以包容、理解、理性的态度参与、协商、合作的积极性, 引导居民表达民意, 及时化解潜在的矛盾, 消除存在的分歧, 也打破社区决策系统的封闭性, 提高社区公共决策的质量, 并能潜移默化地培养居民的“现代公民”意识, 共同建设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

3.9 乡村论坛

乡村论坛是与居民论坛相类似的协商民主形式, 但乡村论坛服务于乡村民众, 以涉农政策宣传、致富技术传授、矛盾纠纷调解等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为主, 突出了乡村的实际和特色。民众在论坛上获取知识和技能, 也讨论解决问题, 消除疑虑隔阂, 增加对公共事务的了解。通过这一平台, 农民表达诉求的渠道得到拓宽, 基层群众和干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进一步加强, 有利于形成和谐进步的村风民风, 增进干群关系, 推动乡村各项工作良好运转。

3.1 0 网络论坛

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 网络成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传统途径之外的重要阵地。协商民主实践中的网络论坛形式是一个宽泛的概念, 既指以网络为载体开展的论坛, 也指以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为平台的协商对话, 但均指向由互联网为依托的协商民主实践活动。网络是一个开放媒介, 扩大了民众参政议政的途径。在网络场域内, 参与主体的身份、地位、话语权都处在平等的位置, 现实中的民众通过网民角色充分、及时、自由地表达个人意愿和诉求, 参政议政的热情高涨、能力提高。与此同时, 政府通过网络及时掌握社情民意、积极回应民众期待、及时发布展示民众关切的信息等, 实现与网民的双向、多层的良好互动, 使虚拟世界的协商成果转化为现实社会管理的推动力量, 进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只有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 才能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向, 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关键词:协商民主,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参考文献

[1] 韩冬梅.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兼论比较视野中的中国协商民主理论构想[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8.

[2] 王卫国, 钱昊平, 刘佳.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会长郑万通:十八大确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概念具有里程碑意义[EB/OL].南都网, 2012-11-15.

[3] 周先苗.温岭民主恳谈成为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的典型范式[EB/OL].浙江在线网, 2013-01-04.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自从进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改革开放进程中以后,整体的综合国力就得到了明显的提升,无论是在经济水平的发展还是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方面。这样的发展对于我国的林业事业也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在林业法制建设方面,为了确保其能够走上一条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就必须要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优化。

关键词:林业法制建设;可持续发展;行政法律监督体系;立法原则;生态平衡

1.前言

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为了能够促进林业事业的可持续性建设,必须要重视对于相关法制建设的落实,一旦脱离法律的监管,整个林业事业就会走上歧途,不仅仅会造成大量森林资源的损耗和浪费,而且也会对人民、社会、国家等带来损失。因此,研究可持续发展条件下林业法制建设的相关问题并进行解决显得尤为关键。

2.林业法制工作的相关内涵解析

林业法制工作指的是我国林业法律制度的相关总和,主要的内容包括在林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整个林业法制工作的建设和落实必须要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际目标为基础,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和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从而使得所有的林业法制工作都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是在社会、民众、国家等多方共同参与的基础上来实现有机性的统一。

3.林业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首要的问题就是我国的《森林法》法律制度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主要表现为:①我国在森林资源的消耗上一直是保持着限额控制的相关制度,这就使得我国在遏制对森林的乱砍滥伐上面存在着危机,由于限额控制的数据不准确,对于实际情况的考虑不足就很容易导致伐木者有漏洞可钻。②过分依赖于国有主体来进行林业产业化的核检,对于一些非政府行为、以及群众的集体行为并没有做到充分的考虑,很容易造成“林权过于集中于国有集体”的消极发展趋势。其次的问题就是我国在林业法律规范与林业执法资源的配置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冲突,主要是林业执法体系的建设明显落后于实际的需求,造成了一定的不均衡现象出现。另外,还存在着林业执法环境与执法质量较差、相应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

4.实现林业法制建设的优化措施

4.1创新原有的立法原则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林业发展走上了一条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这就使得在相应的立法过程中也要对立法原则做出改革更新。第一点是要在实际的林业工作落实过程中做到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相关原则,在充分了解森林生态系统物质、能量的运行规律之后,以一个自然的眼光去尊重自然和生态演替的规律。第二点是要以可持续性的发展导向为原则,建立可持续性的立法指导和法律规范,并且在区域公平的理论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生态管理法律制度。第三点是要突出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相互平衡的原则,真正通过林业法治建设实现环境、社会、经济三者之间的效益均衡性提升,并借助经学中涉及到的经济外部性理论来制定相应的森林生态补偿。

4.2明确林业行政立法的重点内容

自从在1998年颁布了相应的《森林法》之后,我国的林业行政立法工作得到了明显的发展和进步,在2000年所颁布的《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又做出了许多适应性的调整,就新的森林法规内容来说也变得更为完善。基于现阶段的发展基础和已经存在的问题,相关的林业工作者提出在未来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将林业行政立法的重点内容建设围绕着两个重要的课题,一个是对林业生态体系的建设,另一个是对林业产业体系的建设,必须要以此为目标,实现生态环境建设的科学化和林业产业的现代化,将林业行政立法的重点内容确定在天然林保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退耕还林、防沙治沙等方面,有效完善了我国林业生态体系的建设。

4.3强化林业行政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

为了确保林业机关的权利不仅仅是被局限在森林保护和退耕还林等工作的落实方面,必须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学的、从下自上的林业行政法律监督体系。首先要做就是要强化国家立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将所有的法律法规都进行科学性的建设和落实。其次是要建立相应的“绿色通道”,使得法律的保障贯穿到整体的林业制度建设过程中去,并尽可能优化可能会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无论是对所有的工作人员还是护林人员、亦或者是对从事林业保护的种植者来说,都使得所有的工作具有了保障。最后是需要在信息化的背景下对林业法律法规体系服务网络做好完善,拓展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使得所有参与者和工作者的利益得到维护,保障林业从业人员合法的权利和义务。

5.结束语

綜上所述,在我国进入到一个新时代的时候,将会迎来一个充满着公平、正义和美好的时代,这时候对于林业法制问题的建设就成为了相关行业人员所面临的巨大挑战和机遇。为了能够构建我国林业事业走上一个稳定的发展道路,必须要通过对林业立法原则和行政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来促进林业事业的跨越式发展,维护生态平衡。

参考文献

[1] 张立昌.依法兴林林更兴——改革开放30年云南林业法制建设回顾[J].云南林业,2009,30(05):65.

[2] 崔杰.完善林业法制体系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J].中国城市林业,2007(06):37-38+44.

[3] 关小梅.健全林业法制 建设现代林业[J].中国林业,2007(17):34.

[4] 孔凡斌.可持续发展条件下林业法制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J].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03(02):41-45.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文章从“和谐社会”的政策目标出发,在分析“和谐社会”与法制之关系、传统文化与法制之关系的基础上,初步探讨应当如何处理传统文化和法制建设之间的三种关系。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制;传统文化

1“和谐社会”与法制

自十六届四中全会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社会目标以来,全国各个行业中的各项工作无不以“社会的和谐”作为自己工作的目标。那么,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是“和谐社会”?

在我看来,“和谐”一词意指一种非冲突状态;那么“和谐社会”便是指非冲突的社会状态。如果将这种“非冲突的社会状态”看作是一种应然之理想的话,那么它的标准在哪里?换句话说,达到它有什么样的要求?在我看来,一个社会能够称得上“和谐”,必须具备如下要件:第一,该社会是一个包容多元价值观的社会。第二,该社会整体上运转有序而安定。第三,该社会中人人得以正当的手段追求自己理想中的幸福生活。

要满足第一个要求,即“包容多元的价值观”必须注重自由和平等;要满足第二个标准则必须注重安全和秩序;要满足第三个标准则必须注重人权和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权和正义——这一切恰恰是法制的内在基本理念!我们完全可以说,良好的法制是“和谐社会”的构成要件,法制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制度保障。

如果说,法律是由“规则——政策——原则”构成的话,那么“和谐社会”这一政策目标的提出,就对法制提出了一种更新的、同时也是更高的要求:

其一,它要求法制坚持和完善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权、正义等基本理念。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制必须沿着既有的道路深化和发展,并尽快的修正在以往的实践中的那些忽视上述理念的做法。其二,它要求法制拓宽自己的视野,在运转——也即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只重视“法律和谐”,也必须将“社会和谐”作为法制行动的目标。也就是说,法律不能再仅仅只以自身的逻辑行动,而必须以社会效果作为目标来行动。其三,它要求法制必须利用自己“正义的看门狗”的身份,去化解社会的冲突,把社会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保障社会的安定。

简而言之,“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在根本上是对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而也就对正在进行中的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我们的法制建设既要提高法制自身的水平——改善既往那些不合理的法条和配套制度;也对法制的运转范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法制在社会生活中更广泛的发挥其自身的作用。

面对这种种的、更高的要求,法制建设必须注重更多的因素,必须仔细审视自己所身处的社会文化背景以便与社会生活相协调,而传统文化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部分。

2传统文化与法制

美国学者萨皮尔在《文化:真与假》一文中科学的指出,文化一词有三种用法,进而也就有三种意思:

其一,指文化的物质和精神的两方面;其二,指一种确定的、衡量的性价值标准;其三,指有关生活的各种普通态度和观念。

在我看来,前两种意思属于对文化学研究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对于法律学理探究来说,更重要的是第三种意思上的“文化”。因为法律是以调整人的行为为手段来达到自己所希望的社会关系的,而人的行为,总是基于一定的关于生活的普通态度和观念来实施的。因此,对于普通生活态度和观念进行探讨,便在是法制建设上具有重要意义的——这种探讨是处理“法制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

我国的法制(法律及其配套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其内含的对于生活的普通态度与观点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关于生活的态度和观念并不完全相容——二者之间有交集但并不是全面重合。仔细思考,便会发现二者之间有三种关系:

其一,相同。也就是东西方社会所共有的那些普世性价值观念。例如传统儒家文化中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事实上便是一种人道原则。这一点,和西方法制理念中的人道主义是相同的。

而这种相同的状态,无疑会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因为相对于法律是一种“应然意志”而言,文化总是一种“实然存在”。当实然存在的的某种理念、价值观和意蕴与我们欲求的法律关系之间有某种共同之处的时候,这些实然存在的文化总会在事实上起作用去促进法制。

其二,相异。例如在西方法制观念中,将婚姻看作是仅仅关于个人的事务;而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却将婚姻看作是一种家族事务,并对婚姻的双方附加了许多家族本位的责任——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便是从家族延续的本位出发对于夫妻双方附加的一种生育上的责任。

人们在这些传统文化的主导下有可能实施一些与法制理念不合的行为,但所造成的结果并不一定就与法律的欲求相违背。例如将婚姻看作是家族事务的观念,就有可能从责任、义务的角度出发去要求婚姻双方善良、忠诚行事,这可以使得婚姻更加稳定——这也是《婚姻法》的诸多欲求之一。

其三,相反。例如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有“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说法,这在事实上表现的是一种厌讼的情绪;而主张、甚至鼓励人民用法律的手段和途径来解决纠纷却是西方法制的基础理念之一。

正是上述这个“其三”,即传统文化中与法制内核理念相冲突的这一部分,是值得去探讨的问题——它可能是法制建设进程中的绊脚石,也很可能阻碍“和谐社会”的达成和实现。

人是历史性的社会存在,在人的成长过程中,总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和途径去继受该社会既往的文化观念(事实上,当我们在阅读所谓的“经典”著作的同时,就是在接受一些既往的文化)。这些文化观念进入人的大脑,和个人的现实生活与际遇相结合,相“发酵”来生成个人的主观精神。换句话说,传统文化——尤其是那些关于生活的普通态度和观念——是人的主观精神的渊源之一。又由于人的行为,是其个体的在主观精神支配下的所为;而我们法律是以调整人的行为作为自己作用的机理的;因此,法律便不得不考虑和重视传统文化这种人的主观精神的构成性要素。

一个社会传统文化具有坚实的地理基础、生物基础、心理基础和社会基础,当这种坚实的、牢固的传统文化发生作用,指引人们实施某些与法制理念不相符合的行为的时候,我们的法制应该如何去做才会、才能达成当下的和谐?才会、才能不制造新的矛盾?

3解 题

我个人认为,用现实消解传统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原因只在于:

首先,传统文化是一种历史的、客观的存在,这种特性决定了我们根本无力对其进行任何作为。因为——正如上一段所指出的——文化的产生是在一定的地理基础、生物基础、社会基础和心理基础之上产生的,而传统文化是基于其产生当时的地理情况、生物情况、社会情况和心理情况的条件而产生的,面对既往已经客观存在的地理、生物、心理和社会情况,我们根本无力也没有任何可能去对其进行改变。这也就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对传统文化本身有任何作为。

其次,我们能作为的,可能改变的只是我们当下的现实。我们可以大骂秦始皇“焚书坑儒”破坏了文化的多样性,禁锢了人民的思想,导致了文明的断裂……。但是“焚书坑儒”这一事实已经过去了几千年,它已经成为我们永远无法去改变的事实,我们唯一能作的只能是:①继续承受“焚书坑儒”这一历史事实给我们带来的后果;②在已经明白“焚书坑儒”的破坏性后果的情况下,在今天不这么做。

在面对既往已经客观存在的历史的时候我们惟一能作的只能是去承受它带给我们的后果,然后吸取它所带来“教训”。

综上所述,我们只能去改变的是“当下的现实”,我们也只能用当下的作为去改变过去的那些“消极因素”。我们已经实现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乃至“信息社会”的转变(尽管仅仅是在路上而未达目标),这种转变给当下的中国带来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我们继续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不应该——事实上也不可能——回头。那些产生于“农业社会”的传统文化,如果和我们今天相冲突,那么就去消解它,改变它!

并且,在我看来,很多学者是过于夸大了传统文化和现代法制理念之间的冲突关系。事实上,就像上面第二小节分析的那样,传统文化理念和现代法制理念之间存在相同、相异、相反等三种关系。“相反”这种导致冲突的关系只是三种情况中的一种——也就是说,传统文化理念和现代法制理念之间的冲突事实上是有限的,是在某些极个别的领域中和极个别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冲突——此其一。

其二,一切社会中文化从根本上看都有一种“劝人向善”的内核。很多不同的民谚、学理学说从根本上看都具有这种指向。所不同的是,可能表达的角度相异,针对现实情景相异,表达的手法相异而已。这种“劝人向善”的基本内核,在我看来会产生良好的后果——只要当前的现实是良好的。这和法制的基本理念是“相通”的。

其三,正如上面第二小节所说的:文化观念进入人的大脑,和个人的现实生活与际遇相结合,相“发酵”来生成个人的主观精神。也就是说,传统文化并不是单纯的自己便成为人的主观精神的一部分,它总是和人的现实际遇相结合的。人都是“趋利性的”,这种特性也决定了人会主动的去适应现实,进而也主动的去适应现实观念,并且人也认为这是一种好的趋向——一个例子是“食古不化”一词是一个贬意词。当我们的现实为人提供一种能够使其生活得更好,对其更有利的观念,那么这种观念会被他/她主动接受。惟一的问题只是——我们当下厉行的法制是否够好,是否能保障他/她能够得到一种好的生活。

因此,我认为,落脚到法制建设上的解题思路就是:第一,对理念相同的传统文化,法律予以承认甚至强化;第二,对于理念相异和相反的传统文化绝不妥协和退让。只要我们的法制是“良法”,只要我们的法制足够好——能够为老百姓今日提供一种更好的幸福生活,那么法制应该站出来大声对那些传统文化说“不”——我们法制应该有这种勇气,也有这种责任!

4结 语

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两个现象值得注意:

第一,老百姓在生活中不寻求法律。当前出现的大量“私了”现象便充分说明我们的法律,在很大的程度上不过只是一些诉诸纸面的“死法”,而并不是社会行动的“活法”。

第二,判决得不到遵守。即便是纠纷的双方诉诸法院,获得了判决,那么由于有“法律并不是值得信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样一种认知存在,败诉的一方也没有一种道德上的压力去自觉自愿的遵守法律的意志——这也就是执行难的问题所在。

一个可以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的事实是,在我国民间一直流传的一句民谚“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在今天重新流行起来。如果仔细审视这句话,就可以看到在这句话的背后,事实上包含着这样一种由思考和逻辑交织而成的对法律的认知——法律不过是金钱和权势的附庸品,不过是为金钱和权势的拥有者服务的;法律自身并不是正义和公理的代表。这句民谚产生于封建社会时期,它反映了老百姓对于当时的公权力的失望和对正义的绝望。但是,它在今天被老百姓屡屡提及而成为一句流行语,这种“流行”不也正反应了老百姓对于今天的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某种认知吗?

如果进一步分析这两种情况所产生的后果,我们便会发现:①法律被束之高阁,而这必然导致法律的意志被“空化”——已如前述,法制的内在理念(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权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构成要件。那么这种法制理念的被“空化”就必然导致我们不可能达成和谐社会的目标;②法律制度不能去化解社会纠纷——这是因为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寻求其他的途径解决问题,则纠纷在事实上依然隐性存在,这种隐性的纠纷随时可能爆发来破坏社会的和谐;③法律本身成为社会冲突的助推器——当事人在寻求其他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必然伴随大量的涉及钱、权的“灰色交易”,而这种“灰色交易”又是新冲突的制造根源。那么在事实上,我们的社会便一直坐在“火山堆”上,随时有可能有新的冲突出现,这无论如何也是不可能达成“社会和谐”的。

上述因素是我们迈向“和谐社会”的“绊脚石”。要真正的迈向“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搬开这块“绊脚石”。但是难题在于:这块“绊脚石”的内部因素之间形成了一个死结——各个因素之间互为因果。这种互为因果的关系使得我们无法破题——解哪一个环节都是必须的,也是可以的。但正因为这样,导致我们无从下手。

这是法制的困局,是法制建设的困局,更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困局。如果说我们法制应该有这种勇气,也有这种责任站出来回应传统文化的挑战的话,那么今天的法制是否有这种资格?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 (法)菲尔德伯格.权力与规则[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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