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保护论文范文

2024-02-16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分析了保护农村传统文化的意义,认为有利于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总结了当下农村传统文化保护面临的问题,如农村传统文化屡遭破坏,文化保护机制不完善。提出将传统文化保护与当下农村发展相结合的对策措施,强调规划管理机制,实现共享发展目标;拓宽融资渠道,抓好保护开发工程;创立文化品牌,搭建文化传承平台;融合旅游业态,挖掘传统文化魅力;落实创新理念,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关键词传统文化;农村经济;保护;发展

A

The Path of Combining Traditional Culture Protection with Rural Development

LING Jinhua

(Jixi County Party School of Anhui Province,Jixi,Anhui 245300)

Key wordsTraditional culture;Rural economy;Protection;Development

作者簡介凌金华(1986—),女,安徽安庆人,助理讲师,从事地方文化与县域经济研究。

收稿日期2017-06-04

十八大以來,习总书记特别注重中华传统文化,并多次强调要重视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中华传统文化蕴含着思想的精髓和独特的韵味,而保留本质特色的往往在农村,农村拥有着大量珍贵的文化资源。农村传统文化内涵丰富、形式多样,它的核心是非物质形态的,如民间艺术、民间工艺,它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物质形态的,如传统建筑[1]。

传统文化承载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传统,是当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脊梁,具有顽强的生命力,经过岁月的洗礼和时间的沉淀依然充满着青春与活力,旅游价值和传承价值并存,因此保护农村传统文化意义重大。中华民族历史悠久,传统文化博大精深、璀璨无比,然而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很多传统文化或被无情遗弃或被肆意篡改,关注并保护农村传统文化是当务之急。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即选择将优秀传统文化融合于当下农村经济发展的路径。

1保护农村传统文化意义重大

1.1有利于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古村落中的大量文物遗存,既是中华民族的历史见证,也是传统文化的具体表现。如绩溪县伏岭镇家风家训陈列馆已经成为党员活动、干部培训的重要载体。古村落的民俗、礼乐文化中蕴藏的思想观念也弥足珍贵,如爱国爱民、诚实守信、大公无私、以和为贵等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高度吻合,可以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资源。因此,保护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无疑是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添砖加瓦。

1.2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经济文化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农村传统文化的无限潜力也得到极大释放。民间传统文化优化了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进而形成特有的文化产业,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有力抓手[2]。如山东任家台渔家风情村民俗游、广西阳朔特色古民居“农家乐”、安徽徽州古镇建筑游、陕西省白村农耕文化游等文旅项目,为广大村民带来了可观的收益。而农村文化产业要想得到良性发展、长足发展,前提是要加强保护,保护并且合理利用文化资源、发展民间文化产业,对于改善农民生活、激发农村活力、推动农村发展意义非凡。

1.3有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传统文化作为一种精神文化,在协调人际关系、陶冶情操、净化灵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村传统文化的有效保护与传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抚慰农民在社会发展变迁中的失衡心理、能够影响他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发挥着团结凝聚广大农民群众等政治教育作用,为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重要保证[2]。

2当下农村传统文化保护面临着诸多现实问题

2.1农村传统文化屡遭破坏首先是传统建筑频频受损。突出表现在新农村、美丽乡村规划缺少文化内涵,一味追求现代建筑风格,丧失了原有的古朴风貌。不少古村古镇重开发、轻保护,大拆大建,使得许多有价值的古建筑、古文物遭到毁灭性破坏。其次,非遗文化日渐消失。农村人口流动频繁,地方文化骨干流失,中青年人对经济价值偏低的民间艺术毫无兴趣,人才队伍出现断层,客观上也造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如宝堰米酒作坊虽有七八家,但年龄最小的师傅都在五六十岁以上,年青人都不愿意学手工酿酒工艺了。再次,传统工艺逐渐庸俗化。许多原生态的民族工艺品在商品化的过程中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任意改变传统工序流程,丧失了民族特色和个性,从而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和吸引力。此外,在外来文化的影响之下,许多优秀地方文化和传统节日逐步被淡化和弱化,人们越来越疏离经典文化,沉迷于快餐式的文化消费。

2.2文化保护机制不健全①没有独立的保护机构。文物执法主体大多是由文物、工商、建设等部门组成,而不是独立的文物保护机构,由于欠缺统筹协调机制,往往不能及时遏制文物破坏现象。②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历史文化的抢修和保护工作难度极大,务必要求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由于欠缺相关的激励政策,农村文化传承面临着后继无人的尴尬局面。在古民居的保护利用中农民的受益方式问题也成为保护农村文化资源的最大阻碍。农民的利益未得到有效维护、农民的主动性未得到充分调动,于是发生村民在景区倾倒垃圾、阻拦游客参观游玩等现象。③没有充足的资金来源。传统文化保护,无论是非物质形态的传承与发展,还是物质形态的修缮和管理,都需要足够的资金保障。目前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几乎都是财政支出,欠缺完善的吸引民间、社会和外地客商投资的政策机制,资金投入无保障,直接导致农村传统文化保护不到位。如韶关南雄市乌迳镇古田村的古村落,由于资金紧缺,保护不力,古建筑的木质结构大多已经腐烂,一些古民居被改成了牛棚,脏乱不堪。④古建筑市场化保护的产权瓶颈。古建筑的产权归属问题比较复杂,相当部分产权模糊不清,古建筑保护与私有权存在冲突。

3将传统文化保护与当下农村发展相结合的思路和对策

3.1规范管理机制,实现共享发展目标规范管理,完善传统文化保护机制。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探索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角度,引入市场经济的供求机制,规范文化市场的运营管理,确保农村文化市场有序发展。树立共享发展理念,农民是农村传统文化的主人公,要正确处理好招商引资与村民利益的关系。尝试以村集体经济入股的方式(如村民以老房子入股)保护传统文化,确保村民在文化旅游发展中受益。要踏实做好栽培民间文化传人工作,积极组建农村文化骨干队伍。扶植文化产业创新创业带头人和经营管理人才,聚焦农村文化产业,壮大村集体经济力量,从而激发农民在传统文化保护中的能动性[3]。

3.2拓宽融资渠道,抓好保护开发工程建立合法的科学的投融资机制,探索各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形成多元、多方投融资主体。如颁布激励优惠政策,采用谁投资、谁受益、谁保护的方式,广泛吸引社会投资资金。要把有限的专项资金用在刀刃上,多方努力齐抓共管,抓好文化保护发展工程。一是增加对农村文化遗产修复保护的资金,目前重点对国保省保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二是提高农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比例,完善文化产业的基础设施,为文化项目的开发营造良好环境,使其发挥应有的产业效益[4]。

3.3创立文化品牌,搭建文化传承平台打造高质量的传统文化产品。农村特色文化商品应以专业、标准的形象进入市场,形成高文化价值精品,申请专利权、创出“中国文化”品牌。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不仅要立足于全国,还要放眼于世界,要大胆、自信地走向世界文化舞台,进一步提升中国文化的国际声誉。充分利用海内外各种高端媒体和现代化信息技术,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宣传推广,尽可能地扩大中国文化的影响力,进而为农村传统文化的发展打开广阔的市场[5]。

3.4融合旅游業态,挖掘传统文化魅力文化与旅游是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要在农村旅游发展中挖掘传统文化魅力,使之成为弘扬文化的窗口。把文物古迹、历史名人、传统工艺、农耕文化等各种文化资源转化为旅游产业优势;突出文旅产业的文化宣传展示功能,开发彰显文化魅力的文旅产品和极具文化体验的文旅项目;深入研究民族风情、节日文化、传统礼仪、生活习性等民间资源,灵活打造各类特色文旅产业,使旅游与文化、民俗等活动有机结合。

3.5落实创新理念,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文化是生活的升华,传统文化要与时俱进,紧跟时代节拍,就得注入新的活力,在繼承和发扬其传统特色风韵的基础上进行再创造。因此传统文化产业的发展不能千篇一律,而应该富有文化创意,说到底就是要创新。我国有着丰富的民间工艺,只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积极开发,融合传统特色文化元素,结合现代先进科学技术,生产富有创意的文化商品,便能实现文化传承保护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双赢发展。

4结语

农村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离不开当地社会经济的土壤,将传统文化的优秀种子播撒在农村肥沃的土壤之上,再加上辛勤地浇灌培育,定能开出光彩夺目的花朵。实践证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传统文化,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需要借助市场经济的平台。推进传统文化保护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是破解传统文化保护瓶颈的有效路径,是促使传统文化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正确选择,是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为农民群众谋福利的具体体现。必须正确把握保护与发展的目标要求,使传统文化与农村发展互为前提、相互促进、良性循环[6]。

参考文献

[1]

李家寿.重视和加强新农村传统文化的生态保护和发展[J].生态经济,2007(12):164-167.

[2] 王艳,淳悦峻.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优秀 传统文化保护与开发问题刍议[J].山东社会科学,2014(6):103-106.

[3] 刘锐.弘扬民间传统文化 促进农村文化产业发展[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1):52-55.

[4] 朱国根.传统文化与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关系浅析[J].大众文艺,2010(3):197-198.

[5] 孙志毅,雏唯.我国农村传统文化产业的发展及对策[J].农村经济,2005(1):99-102.

[6] 郑文堂,邓蓉,华玉武,等.美丽乡村建设背景下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J].现代农业,2015(2):46-47.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也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对于民族文化大繁荣意义重大。但是受到环境的影响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时候存在严重的危机,甚至可能会断层,为了民族文化的繁荣,我们必须重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采取措施推动其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传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策略

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不同其民族文化也各不相同。民族传统文化指的是不同民族人民在生活和劳动中凝练和积累的优秀文化,能够将民族精神很好的体现出来。受到西方思想的影响,我国民族体育文化也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很多人都喜欢西方体育思想的竞技性,认为竞技性非常精彩。当前,我国很多民族体育文化已经面临失传。体育文化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认识到其对于我国文化发展的重要性,并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合适措施来保护传统体育文化。

一、统筹资源,建立保护区

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不同民族聚居的区域也各不相同,这是历史原因导致的。我国政府应该认识到资源统筹的重要性,统筹各个民族的资源[1]。首先,应该认识到自然环境保护的重要,其次则应该合理的利用大自然环境,建立民族体育文化保护区,给民族体育文化更好的传承奠定基础。最后,还应该进行民族传统体育特色明显的村落或者聚居地的建设,进行良好文化氛围营造。2014年我国国务院进行了体育46号文件的颁布,给我国体育产业更好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合理通过国家政策,主动的进行文化资源开发,我们不但需要重视开发,在开发的时候还必须保护,从而给其更好的发展奠定基础。此外,我国还应该建立体育文化传承人登记制度,通过各种手段来记录,并给其政策方面的帮助,这样传承者能够感受到国家的重视,积极性也会提高。最后,我国应该利用财力、物力及人力资源来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将现代互联网技术运用进去,进行体育文化数据库的建设,在保护好文化同时,更好的传播文化。

二、组织开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进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节举办

人们比较喜欢竞技体育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各种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能够很好的满足人们精神方面的需要。在保护我国民族体育文化的时候,还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赛事,并推广和宣传赛事,帮助国人更好的了解民族传统体育,这样能够从认知出发来保护相关的体育文化。并且,文化部门还应该深入挖掘,举办和民族传统体育有关的节日,把政府和民间资本力量发挥出来,开展商业化运作,推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能够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发展。

三、进行传统体育文化价值的重塑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外国竞技体育文化不断的输入到我国,这也冲击了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现在很少人会进行舞龙表演,练习太极拳,即便是练习和表演,也没有深入的了解其中蕴含的价值观念和文化观念[2]。所以,我们必须认识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价值重构的重要性,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够从精神方面出发来认可传统的体育文化,更好的感受体育文化带来的乐趣。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重视创新和发展,适当的改造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让其更加符合社会发展和人们的实际需要。此外,为了民族体育运动更好的开展,我們还必须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裁判法以及比赛规则进行研究。

四、在学校中推广和宣传民族体育文化

学校教学对于体育活动的推广非常重要,学校能够给民族体育运动更好的发展奠定基础。利用学校来推广宣传我国民族体育文化,可以将学生的传承民族传统体育的热情很好的激发出来,能够提高学生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及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意识[3]。为了做到这点,学校可以进行民族传统体育教学内容的设置,可以帮助学生更加深入的了解我国传统文化和民族体育运动。民族不同,那么设置体育文化活动的时候,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来进行标准的设定,真正的做到求同存异,开发教材,不断的完善教学内容,进一步的形成整套教材和体系,帮助学生心理上认同传统体育文化,并且还必须保证教材本身的时代性、民族性、娱乐性和健身性体现出来,学校应该在考虑到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积极的进行校本资源教材的开发,宣传当地体育文化。

五、结语

对于我国民族传统文化而言,体育文化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做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和传承工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传统文化,增加人们的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这便要求相关部门必须根据实际的情况和需要来进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开发和创新,挖掘民族体育项目,满足人们的需要,进行宣传途径创新,推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获得更多人的认可,只有这样其才能够更好的传承。

参考文献:

[1]顾晓艳,纳光舜.文化生态视域下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与传承[J].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4 (06):70-73.

[2]王松,张凤彪,毛瑞秋,崔佳琦.体育特色小镇: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传承与弘扬[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9,38 (06):130-138.

[3]康彪,刘金霞.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研究[J].体育世界(学术版),2019 (10):67+61.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范文第3篇

2、三江源生态保护的社会力量

3、关于藏戏的保护与文化传承问题研究

4、基于新媒体、网络社群的少数民族文代传承

5、中华孝道文化在新时代农村传承的路径探析

6、基于乡村振兴背景的乡村文化广义虚拟价值评估与补偿

7、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性发展的思考

8、关于我省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9、媒体融合视阈下传统文化的多维演绎与传承

10、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路径分析

11、媒体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及传承探索

12、从旧城改造到古城保护

13、文旅融合背景下乡村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分析

14、乡村振兴视角下的传统古村落保护与开发研究

15、桥梁文化遗产的规划和保护2019年度研究进展

16、镇江蚕桑文化保护与发展研究

17、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路径

18、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利保护研究

19、跨文化视角下聊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研究

20、浅析博物馆文物藏品保护与利用策略

21、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衍进

22、临贺故城的历史文明教育及文化传承研究

23、少数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利用

24、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

25、高校图书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途径

26、国家社科基金黄河专题立项课题的 总体特征、内容图谱和趋势前瞻

27、基于遗产活化利用视角下的传统村落文化保护和传承研究

28、论华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29、浅论邯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新农村建设的良性互动

30、博物馆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31、新时代黄河文化大传播需要科学思维引导

32、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融入党的建设

3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空间弱化现象分析

34、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现状与发展对策

35、县级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探讨

36、“互联网+”时代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推广策略探讨

37、《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修订与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

38、雷州半岛传统文化融入高校艺术教育

39、基于文化传承有效数据分析的理论探讨

40、博物馆对传统文化传承的积极作用分析

41、齐齐哈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调查与思考

42、保护古镇 传承民俗 促进旅游发展

43、南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研究

44、发挥文化窗口职能, 引领时代文化前行

45、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宜兴紫砂陶”传承基地建设的路径探析

46、关于高职院校传承创新民族传统文化的思考

47、浅谈工艺美术的原生性与再生性

48、中华传统文化典籍保护传承中图书馆的功能定位研究

49、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传播中坚定文化自信的探讨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多年来河北省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切实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现实要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借鉴先进经验,河北省可以从完善法制建设、对传承人重点保护、优化职能部门配置及拓宽公众保护参与通道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取得更大进展。

【关键词】河北省 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日本经验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河北省地处中华文化中心区域,人杰地灵,历史厚重,拥有内容丰富、种类繁多的文化遗产。据河北省文物局统计,“目前河北境内已明确的不可移动文物有33473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3处,合并项目6处,其他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30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780处。”①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河北省11个市30多个县区都有分布,品种齐全,地域覆盖广泛。2002年6月7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河北省申报的39项名列其中,其中由国家和省级名录收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超过230项。多年来,河北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因为经济发展不够规范、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等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一些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部分文化品种消失不再,有的文化遗产传承人青黄不接甚至缺失。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十分严峻,工作任务越来越沉重。

日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立法工作。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尤其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上日本较之于中国着手更早,工作更为细致,积累的经验更为丰富。早在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就已经开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当时日本刚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但保持传统文化的观念已经确立。1871年,《古器物保存法》出台,开始对传统工艺美术品进行保护。1888年,日本政府专门成立“宝物”调查机构,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文化遗产进行调查。1897年,日本颁布《古社寺保存法》对“特别建造物及国宝”进行认定。1919年,《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颁布实施。在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成就是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文化财保护法》首次提出了“无形文化财”的概念,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财”的内涵指向非常广泛,基本上涵盖了文化的各种存在形式。“无形文化财”的提出对于世界各国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由此洐生。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正式得以讨论通过,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修正与完善。1954年《文化财保护法》进行修订,创设“指定制度”,并把“重要民俗资料”单列出来,突显了对于普通民众生活方式及其价值的重视。“指定制度”同时适用于有形与无形两部分文化财。对于有形部分参照之前“重要文化财”的做法。对于无形部分主要采取记录与田野调查报告等方式,强调民间存在方面的保护。20世纪60、70年代,日本经济飞速发展,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文化财保护法》分别于1975、1996年进行了多次修订。1975年的修订进一步充实了法律保护的内容,设立“保护地区”对传统的建筑物群进行保护。同时强调要提高保护的技术水平,强化地方政府保护职责。1996年的修订进一步扩大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引入“文化财登录制度”。本次修订还对“指定都市”的责、权、利进行了明确。新的“登录制度”是对以前“指定制度”的重要补充,实质上也是一种申报制度。先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进行申报,再由政府进行指导和劝告等方式实现更宽泛的保护。

创立“人间国宝”制度。日本首创了“人间国宝”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保护。这项制度的宗旨就是通过对人的保护来保护文化传承,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具体操作上,日本政府一是通过保护传承人保障了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同时利用这种方式影响教育国民,激发人民群众保护文化遗产的热情与积极性。日本的“人间国宝”就是“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持者”,包括在历史、艺术以及传统技术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传统戏剧、民俗艺能、音乐、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文化的载体或传承者。保持者被称为“人间国宝”。②主体上,在“人间国宝”制度设立后的半个多世纪里,能够被认定为“人间国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者基本上都是“绝技”、“绝艺”或 “绝活儿”的表演者和艺人,也包括匠人和手艺人。这些人的“绝”或表现在表演方面或表现在技能方面。内容上,除了能乐、雅乐、文乐、组踊这些表演性的无形文化之外,“人间国宝”还包括陶艺、染织、漆艺、金工等劳动技能性的传统工艺,甚至包括铁匠也可以入选“人间国宝”。③重要无形文化财一经国家认定,政府需要采取具体措施实施保护,“人间国宝”的认定是其中的重要步骤。通过将那些具有高超技能和技艺的保持者认定为“人间国宝”从源头上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按照《文化财保护法》的规定,对于“人间国宝”的认定有“个别认定”、“综合认定”和“保护团体认定”的区分。④“人间国宝”的认定是一种“个别认定”,这种认定看重的是传承人个人对于某种技艺的掌握。被认定为“人间国宝”后,保持者的技艺和作品就会被全社会认可,在社会上会享有较高地位,也会从政府那里获得一定的经济资助。日本政府通过资金补助或特定资助传承人的方式在物质利益上施惠于传承人,同时给予传承人以生活、医疗等方面的综合保障。传承人在享有利惠的同时也要履行振兴和传承其特殊技能的义务。“人间国宝”的认定和扶持制度在日本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日本很多传统的艺术表演如“能乐”、“歌舞伎”、“狂言”、“讲谈”等都通过这种方式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政府管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过程中,日本政府在行政管理部门设置方面采取层级协作体制。中央一级政府负责的是全国范围内最为重要的部分,其他的文化遗产则由地方各级政府通过立法或相应措施进行确定和保护。例如,日本中央政府于1966年通过《古都保存法》,该法适用的对象只是针对京都、奈良、镰仓等一些传统古都内的有关历史风土的大的环境。但是,同样处于该区域内,但非历史风土保存区并不由《古都保存法》保护与监管,相关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与《古都保存法》相配合,日本政府同时制定了包括《历史环境保护条例》、《传统美观保护条例》等细则性的施行条例,对地方政府的保护职责进行明确。日本对于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有文化和城市规划两个部门。两个部门在权责划分上各自独立、权利平行,只是工作内容各有偏重。具体来讲,文物资源包括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建造物、建筑群、自然景观等景观和物品的保护主要由文化部门负责。文化部门按照层级有中央与地方的划分,中央由设在文部省中的文化厅担任文化主管机构,地方由地方的教育委员会主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城市规划部门主要负责日本的古都保护及城市景观的保护,制定有关古都保护的详细规划,对历史传承的城市景观进行保护,并对其中的文化遗产做整体性保护和管理。规划部门在中央的主管机构是在建设省管辖下的城市局,在地方则是地方城市规划局。为了避免两个部门间出现施政冲突,设置上各部门的工作侧重点各有不同。在具体的保护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的确定主要根据遗产保护的内容特点、层次等级来明确,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或监督该部门工作。

日本先进经验的河北启示

完善法制建设。日本“无形文化财”概念提出以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日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从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要完善的法制体系。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6月才颁布,不仅远落后于云南、贵州等兄弟省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的实施相比也落后了近三年的时间。而且,河北省的法制工作还存在层级混乱,内容冲突的弊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在立法原则及宗旨方面一脉相承,是上、下位立法的关系。但是,在许多问题上两法规定都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就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而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没有规定的一些问题,《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同样也没有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私权利保护就是其中一例。另外,《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与相关部门法的同一问题适用也存在碰撞与冲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方式的保护问题为例,其中遇有违法行为造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损害,会有刑法、民法多位阶、多部门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如何适用没有明确的准据规定。这些问题的存在会严重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程的推进。结合日本先进经验,在尊重立法权限的前提下,河北应该理顺不同位阶立法上的内容冲突,填补立法真空,明确法律适用,实现法制平衡。

对传承人实施重点保护。总结日本“人间国宝”制度的先进经验,河北省在保护遗产传承人方面同样可以从权利与义务两方面进行对等配置。例如,对于优秀的达到国家级别的,极具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河北省可以通过命名的方式进行保护,将其命名为“艺术大师”或“民间艺术大师”。这些传承人除了可以享有一般传承人的权利外,可以借鉴学术领域职称评定方面的规则,通过评定职称的方式让他们享有相对应职称的薪酬待遇和社会福利。此外,文化遗产传承人还可以享受政府的专项补贴。河北省政府可以通过拨付专款给传承人或传承项目的方式补贴相关传承人,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推广。在扶持的同时也要明确传承人需要履行的宣传和传承文化遗产的义务,比如要求传承人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公开表演、教授学生或徒弟,让相关技能与艺能得以传承。对于“艺术大师”或传承人的评选,日本的相关作法也值得借鉴。遴选可以按照价值大小、濒危程度等标准进行,优先推荐级别较高的如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品和传承人,对于濒危等级较高的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也要优先推荐。在评选过程中,评选规则要公开公平,相关的条件和标准要客观透明,认定模式与规则应该科学合理,既要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序传承,又要明确传承人、权利人的权益和职责。

优化职能部门配置。目前,河北省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的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综合管理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各省的保护条例基本上也都遵循这个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规定,全国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在地方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由文化行政部门牵头管理可以解决保护过程中涉及的不同领域、不同专业相互冲突的问题。但是,同一事项的多头管理有时也会造成管理中的权力冲突或是困难问题的搁置无解,对于“利好”问题,大家一哄而上,对于“棘手”问题,大家推责回避,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会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因此,如何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制中多个部门管理为单一部门管理,实现权责单向归属、明确施政终点成为我国各级政府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日本层级协调设置职能部门的作法对于河北具有很好的借鉴性。河北省的省级部门专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级别较高、影响较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其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具体保护过程中由文化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调监督。这样的机构配置从根本上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避免了工作中因多头管理所造成的权责不清、互相推诿扯皮等问题。当然,要实现这样的机构配置需要对河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情况进行清查登录并按级别进行层级及部门间的分配,工作量难度不小。

拓宽公众参与保护通道。要想真正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公众参与必不可少。借鉴日本先进经验,河北省可以做三个方面的尝试。首先,做好教育普及工作。日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的主要途径并不局限于正规教育和专业教育,负责这项任务的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公立传习所。⑤这一点与河北目前主要通过学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方式有所不同。传习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教育更具传统性和地方性的特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具有更强的契合性。其次,通过传统文化的再建设提升人们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情。比如,千叶大学的宫崎清教授在1974年发起了“生活工艺运动”。宫崎教授在大沼郡三岛町调查时发现这个村子在手工艺制作方面拥有丰富的历史遗留,于是他开始在三岛町举办工艺品的培训班,建立生活工艺研究所,村民及游人参与其中利用自然材料手工制作生活器具。在给人们带来动手乐趣的同时,三岛町特有的民俗文化也得以延续。⑥这种文化再建设的保护模式对于河北很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适用,如武强木版年画、衡水内画等。游人完全可以参与其中,不仅学习了文化也保护了其中的工艺。最后,充分发挥民间机构的保护作用。日本在二战后曾经搞过“造街运动”,初衷是要恢复被战争破坏的传统建筑。在这个过程中,民间组织发挥了巨大作用。人们自发组织起来,组成协会、研习会、公益信托基金等民间机构。有的组织在全国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著名的“御三家”(奈良县橿远市、琦玉县川越市、名古屋市)、“全国历史的风土保存联盟”、“全国历史城镇保护联盟”等民间团体。⑦一直以来,河北省的民间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音乐类、戏剧类及曲艺类的文化遗产,民间保护是其中重要的保护方式。如何将相关经验加以推广,推动民间组织在更宽泛的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兴未艾。为了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与完整性,促进河北文化事业蓬勃发展,河北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中日文化同出一脉,两国人民的文化传统、文化内容及文化形式都存在大量的相同或相似之处。借鉴日本先进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对加强河北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14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项目编号:HB14FX043)

【注释】

①河北省文物局:《河北文化遗产》,北京:文物出版社,2010年。

②周超:“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及比较研究”,《民族艺术》,2009年第2期。

③廖明君,周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日本经验”,《民族艺术》,2007年第1期。

④周星,周超:“日本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及其保护制度”,《文化遗产》,2007年。

⑤⑦康保成:《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保护意识及文化遗产学学科化问题》,成都:四川大学出版,2009年。

⑥[日]西村幸夫:《再造魅力故乡—日本传统街区重生故事》,王惠君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

责编/张蕾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旅游是把双刃剑,民族旅游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共同发展是发展民族旅游的关键。尤其是我国西北民族地区,大力发展民族旅游成为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的最佳方式,但这也使民族传统文化的原真性遭到破坏,民族文化变迁严重。本文通过对西北民族旅游对传统文化的影响的分析,提出西北民族旅游与传统文化保护实现双赢的策略和建议。

关键词:西北地区;民族旅游;民族传统文化;保护

民族旅游业作为我国绝大多数民族地区的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经历了艰难起步阶段、快速发展阶段到跨越式发展,现在的产业调整转型期更具有挑战性,如何将发展与保护相结合是当前面临的最大困难。

一、民族旅游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旅游学家科恩认为民族旅游是观光旅游的一种变体,它的目标人群在自己居住的范围内不完全属于该国政治或社会意义上的主体民族。美国旅游人类学家爱德华·布鲁诺认为民族旅游是指:“国外或国内的旅游者通过旅游可以观察其他群体,而这些群体不仅被认为有明显的自我认同、文化和生活方式,而且通常被贴上诸如种族、民族、原始的、部落的、乡下的或农民的标签。”

从旅游者角度看,民族旅游就是游客离开居住地,前往民族地区,开展以观赏、感受、体验当地民族风俗文化(如服饰、建筑、手工艺品、舞蹈等)及生态自然景观的活动。主要特征有:就目的地而言,民族文化的神秘性、自然景观的原生态性、体验性、回归性;对旅游者而言,出游方式的灵活性、小众化等。

从目的地角度看,民族旅游是通过改善当地基础设施建设,以民族文化为核心吸引物,大力宣传吸引游客来民族地区进行观光游览体验并为该地区带来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产业。具有显著的产业性、明显的地域性、独特的民族文化性、旅游地政府及社区民众强烈的参与感,以及旅游模式的多样性等特征。

二、民族旅游对西北民族地区的影响

民族旅游是“把古雅的土著习俗以及土著居民包装成旅游商品以满足旅游者的消费需求”的一种旅游活动[1]。西北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服饰美食、传统文化、宗教信仰和自然生态环境都是重要旅游资源,民族旅游的开发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民族旅游的发展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甘肃省民族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少数民族分布广泛,以甘南藏族自治州为主的藏文化区、临夏回族自治州为主的伊斯兰文化区,还有三个甘肃省特有少数民族裕固族、保安族、东乡族。甘肃省2015年比2010年旅游收入翻了两番,海内外游客接待量达到1.56亿人次,增长29.6%,旅游收入975亿元,年均增长32.7%。就2015年上半年甘南州临潭县共接待游客24.59万人次,同比增长17.3%,旅游综合收入11127.81万元,同比22.5%。“五一”小长假期间,全县共接待游客8.72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4052.96万元[2]。民族旅游的发展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就业机会增多了,社区基础设施不断改善,传统手工艺也成为了人民脱贫致富的产业,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在一步步提高。

(二)民族旅游发展有利于不同文化的传播、交流和发展

西北地区许多偏远、传统的民族地区长时间闭塞,很少与外界进行交流,旅游成为宣传、传播民族文化的有效途径。旅游地的基础设施、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大大改善,交通便利条件使民族地区与外界联系紧密,改变着人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这些都为少数民族居民的生存、生活做出了巨大贡献。丽江纳西族的东巴文化就是在成功的旅游开发中获得重生的典型案例。20世纪50年代之后,纳西东巴文化随着社会和政治制度的急剧变迁而濒临灭绝,但是旅游开发之后,东巴文化不仅成为丽江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而且作为一种民族传统文化形式在与民族旅游发展的互动中得以传承、延续和发展。

三、西北民族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西北地区民族文化流失、涵化、同化严重

“涵化”是西方文化变迁理论中的概念,指两个或多个文化体系之间因发生持续接触与交流而引发的双方或其中一方原有文化模式的变化现象。由于主客双方交流过程中的不对称性和不平衡性,经济较为落后的旅游目的地更容易受到来自发达地区旅游者以及外来文化的影响[3]。文化同化和流失的现象就会愈演愈烈,民族旅游的发展使外来文化冲击着本来就脆弱的民族文化,民族文化对外来文化的复制忽略了民族文化深层次内涵,部分民俗传统文化消失不见。

甘肃的《格萨(斯)尔》多以口头传唱的形式流传,但是近几年出现减弱之勢,甘肃和西北其他地区共同努力进行了大量的搜集整理与记录,但成效不大。目前,土族《格萨(斯)尔》说唱艺人只有甘肃天祝藏族自治县的王永福一人[4]。裕固族世代传唱的《黄黛琛》是民间叙事歌曲之一,是我国宝贵的民间文化,妥月玉老人去世后再没有人能用裕固族语言完整地演绎这首民歌[5]。如今,甘肃省只有“花儿”的传统演唱方式和演唱环境保存得比较完整,其他传统民歌,特别是一些记载着民族历史的民歌已经流失。民族舞蹈也是如此,能歌善舞的少数民族年轻人受到各种外来文化的影响,已经很少有人会跳自己本民族传统的舞蹈。

(二)民族文化商品化、市场化、庸俗化

民族旅游也一种经济活动。在民族旅游的过程中,民族歌舞的表演、民族习俗的展示是最重要的内容,是民族文化的一部分,表演的形式和内容是根据游客的喜好和主流意识形态的导向来选择。而现在西北少数民族旅游中为了吸引游客而获得经济效益的表演,往往牺牲了民族文化,变成商品化出卖民族文化资源。民族地区还普遍存在这种现象,为了满足游客的猎奇心理,将民族文化进行歪曲、夸大,使之庸俗化,把表演舞台变成哈哈镜。当民族文化表演把社区内部的局内事件变成外人也可以参加、观察或监视的局外事件,而且根据观众的要求变换了活动的时间、空间,村民们原来为自己消灾除难举行的祭祀仪式可能就失去了功效[6]。

(三)西北民族地区的民族认同价值观退化

西北少数民族众多,民族真实感保存最为完整。一般情况下,游客越少介入的地方,对目的地的影响就小,更有可能看到原汁原味的民俗风情。但是随着旅游业的大力发展,西北民族地区接待越来越多的旅游者,主客影响越来越大。由于经济发展不对等,现代观念的带入,影响了当地居民的文化表述和认同,当地居民成为被旅游者,游客也丧失了想看到“真实”的机会。民族地区居民意识到自己的文化与主流文化、自己民族与主体民族之间有着巨大差别时,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就会受到削弱。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任何一个民族想闭关自守的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关键是在民族旅游的开发过程中保护传统文化和增强目的地民族认同的价值。

四、西北民族旅游与民族传统文化要在创新中求共存

(一)民族传统文化的创新发展---有计划变迁

文化是民族的核心和灵魂,传统文化需要保护和传承,社会的发展也离不开传统文化。但是传统文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该是在传递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才能实现它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在民族旅游的发展过程中,文化变迁是一种必然结果,而以前的消极的、被动的变迁是造成民族地区在文化上贫困的主要原因。民族旅游发展之前的落后现象受到封闭空间的影响,没有形成比较,人们难以感受到这种落后。在民族旅游开发与后,外界的交流和异文化的冲击使民族地区的人们改变现状的需求逐渐强烈,一味地崇拜和模仿使民族传统文化逐渐涵化。

所谓计划变迁就是人类在认识变迁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对社会和文化的变迁的过程、方向、速度、形式和条件实行有计划的指导和管理,并不断扩大指导和管理的范围,深化它的内容[7]。有计划变迁所应采取的措施,就是文化的有针对性、有选择性采借学习和积极创新,创新自己的传统文化,增强传统文化的适应能力,使民族地区居民在面对外来文化的影响时具有掌控环境的能力,使自身本土文化稳定的发挥主要文化的作用。民族传统文化创新了、站的住脚了,民族地区居民就走出了反贫困的关键一步。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造就了民族旅游的蓬勃发展,民族旅游的发展也有助于民族传统文化的再造和创新,有助于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二)保持文化纯洁性---前台、帷幕、后台模式

商品化是民族旅游带给民族文化最消极的影响之一,但这却是不可避免的。要实现民族旅游与民族文化的双赢和健康可持续发展,就要减少民族文化商品化、市场化、庸俗化 ,保持文化纯洁性,将旅游过程中的民族文化表演与现实生活中真实的民族文化生活分开。“前台、后台”理论是美国社会人类学家马康纳将社会学家戈夫曼的“拟剧论”应用到研究旅游活动及研究旅游与“现代性”关系上的。戈夫曼把社会结构比作一个大舞台提出了“前台”与“后台”理论,用“前台”行为来表示陌生人或偶然结识朋友的行动;“后台”是一个封闭性的空间,只有关系更为密切的人才能看到“后台”多发生的一切。马康纳的理论对民族旅游发展与传统文化保护有很大的启示,在旅游开发中,民族地区居民将传统文化当作商品展示给游客,让游客参与到文化互动中,了解民族文化、体验民族文化,从而造成了目的地居民社会真实性的“舞台化”。但是游客见到的却不是真正的民族文化,而是表演出来的。但是如果将民族社区全部开放的话,民族文化生活的真实性将没有存在的空间,这就需要帷幕,它是前台与后台之间的缓冲区,缓冲区是一个象征,范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大小,保证了后台的神秘感。后台一般是让游客融入到社区生活、基于凝视和沉思的态度去审视民族文化的区域,发现民族文化的真正价值[8]。

西北民族地区采用这种模式,将“前台”作为文化的实验区,“后台”作为文化的核心区,“帷幕”作为缓冲区,旅游者在这种模式中会体会到两种空间不一样的体验方式、游览方式、参与方式。这种模式既可以保证民族文化的原真性,又可以将民族文化演绎给旅游者,为旅游经营者和民族地区居民带来不同的效益,

(三)培养民族主体文化自觉性---社区参与

在民族旅游活动中,当地的民族成员作为民族文化的传承者和使用者,也是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西北民族地区的发展也离不开当地居民的参与。由于西北地区本来就经济发展滞后,再加上民族地区居民自身素质的局限、政府部门管理不到位、开发商唯利是图使民族旅游区的旅游开发往往只有少数人获利,大多数人得不到利益反而還要共同承担旅游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社会内部矛盾与分化日益严重势必会对传统文化造成不良影响。让西北民族地区居民参与到民族旅游的开发和管理当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对传统文化的误读和传统规范的破坏,可以更深的理解和把握民族文化的精髓。社区参与,让作为文化活载体的社区居民成为民族旅游的主动受益者,他们会对自己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和民族意识更加骄傲,进而主动保护本民族文化,形成民族旅游与民族文化的良性循环,使民族旅游达到可持续发展。

五、结语

民族地区在发展中走向现代化,民族文化是民族旅游发展所依赖的核心吸引力,是旅游的灵魂,如果民族传统文化得不到保护和传承,民族旅游赖以生存发展的根基也就动摇了。只有坚持不断创新、找出适合西北民族民族旅游发展的模式,让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到民族旅游当中,才能使西北民族旅游更好地发展,传统文化更好的保护和传承。

参考文献:

[1]Smith.D.“Relating to Wales”,in T.Earletion(ed).。Raymond Williams:Critical perspectives,Cambridge:Policy Press。pp.1989,34—53.

[2]甘肃省旅游局.2016http://gs.people.com.cn/BIG5/n2/2016/0226/c366766-27815344.html.

[3]刘晖.旅游民族学[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123-561.

[4]王国明.土族〈格萨尔〉说唱艺人调查及保护对策研究.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09(3).

[5]苏一星,高成军.甘肃特有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8(5).

[6]徐赣丽.民俗旅游与民族文化变迁——桂北壮瑶三村考察[M].民族出版社,2006:179-184.

[7]戴庆中.文化视野中的贫困与发展[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

[8]杨振之.前台、帷幕、后台—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的新模式探索.民族研究.[J].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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