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书范文

2023-05-04

交通事故责任书范文第1篇

摘 要: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中可以得知法律对不同的责任主体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其中对机动车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突出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权的价值取向,反映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同时也体现出了法对公平、正義、秩序等基本价值的追求。

关键词:公平;正义;秩序

一、关于价值及价值选择

“价值”这个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阐释,本人认为作为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的具体应用,法的价值一方面体现在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所追求的价值,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本身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总的来说,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和秩序,法的一般价值则包括效率、利益等。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一般采取以下原则进行处理:一是价值位阶原则,又称价值排序原则,是指当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按照位阶顺序来确定何者应予优先适用,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法的基本价值一般由于法的一般价值,而在法的基本价值之内,自由价值优于法的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正义价值优于法的秩序价值。二是个案平衡原则,强调的是当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殊情形、需求和利益,使得个案的解决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三是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一优越的法律利益而不得不侵害另一法律利益时不得逾越为此目的所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即使某种法律利益的实现必须以其他法律利益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这种损害减低到最低限度。四是功利主义原则,由英国法学家边沁创立,强调人们无论是在心理还是行为上一般都有避苦求乐、趋利避害的倾向,因此,在遇到价值冲突时,人们必须考虑利害关系并依照此原则进行评价、定位和取舍。

二、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价值分析

立法者制定法律的过程也就是对法的价值进行衡量、评价和取舍的过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严格责任原则主要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和安全价值。

(一)正义价值分析。罗尔斯曾经说过:“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正义一般可以划分为个别正义与一般正义,相对正义与绝对正义,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其中后两种正义划分更具有现实意义。实质正义是指法律在确定人们的实体权利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如公平、合理等。形式正义则是指法律在适用上的正当性,即严格依法办事,“同样情况同样对待”或“类似情况类似处理”是法律形式正义的经典描述。法的正义价值主要体现在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对违反法定义务者可以法律责任以及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以恢复正义。判断一项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定是否正义的标准有:首先,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没有平等,正义就没有存在的依据。其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配置是否相当,再次,过程是否公开,最后,程序是否合法且合理。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符合法的实质正义标准。我国人口众多,近年来随着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也日益富裕,私家车等机动车的数量日益增多,但由于机动车驾驶员的素质以及机动车的质量参差不齐,再加上道路通行条件的不完备,行人或非机动车在行使过程中就难免出现一些轻微的违规现象。此种情形下机动车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谨慎驾驶义务就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实行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违反交通规则现象的发生,保证交通秩序的正常运行,符合法律的形式正义,但也可能会出现“撞死白撞”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下法律传递的信息就是秩序比人的生命更重要。然而,人的生命是无法被取代的,法律的最高价值是自由,而自由是以人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连对人最基本的生命健康都无法给予保证的法律更不会保障自由的实现。这样的法律虽然符合形式正义的要求,却不符合实质正义的标准。因此,当人的生命健康价值与秩序价值发生冲突时,处于较高位阶的生命价值就优先受到保护。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是法对人的生命价值与社会的秩序价值两种价值进行平衡、选择的结果,反映了法对实质正义价值的追求。(二)秩序价值分析。所谓秩序,“意指在自然过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这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人类社会经历了从野蛮到文明、从杂乱无章的混乱状态到依靠习惯和道德、法律来约束人们行为的井然有序的一个发展过程。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已成为当代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稳定的一种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方式。必要的法律秩序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虽然重在强调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但是目的却是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可以使机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更加谨慎地履行交通驾驶中的注意义务,这对于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三)安全价值分析。英国学者霍布斯有一句名言,即“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这充分说明了安全作为法律基础性价值之一的重要地位,即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与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使之继续下去。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突出保证人的生命和健康权本身就说明了法对人生命安全的一种保护,体现了法的安全价值。

结束语:一个社会越发达,所表现出的社会关系也就越复杂。法律作为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利益的重要手段在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选择的过程中应立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进而做出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判决以保证整个社会的有效运行。只有这样,一部法律才是正义的、维护绝大多人利益的法律。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作者简介:何贵霞,河北邢台人,河北经贸大学0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71页。

【3】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交通事故责任书范文第2篇

《侵权责任法》中的四十九条对交通事故中车主和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车辆使用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 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作出了法律上的解释。条文指出, 对于租赁、借用等情形而造成的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对于机动车一方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不足部分, 机动车所有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仅是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考虑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的是, 车主过错责任是最后才考虑的问题, 如果赔偿发生在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便无此问题, 如果有不足部分, 那么这部分的赔偿中需要考虑车主的过错责任。在现实问题的情形下, 法律条文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作扩大解释, 而同样地, 对于赔偿责任, 也存在着是按份责任进行赔偿, 还是按连带责任进行赔偿, 不同的选择也会对各方的利益造成不同的影响。

二、对机动车所有人的扩大解释

在法律条文中提到机动车所有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但实际上在这里, “机动车所有人”应该扩大解释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在法律条文中很明显是只考虑了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出借人或出租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形, 而在实际情况中, 两者也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更现实的例子就是, 汽车租赁公司和其所拥有的汽车的车主, 往往是不一致的, 汽车租赁公司是法人, 机动车所有人是一个自然人, 二者无法相等。如果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不只是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承担, 对于汽车租赁公司所有在车辆出借的行为中承担管理责任的, 或者是可以从中获取利益的所有人, 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些人当中对于责任的判定, 可以直接适用“平均分担”原则。

三、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选择

( 一)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分别对车主和受害人的影响

首先对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给出相应的解释。按份责任是在责任人为数人的情况下, 按照其过错或原因的大小因素为尺度, 衡量和判断每个人对于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而连带责任是指在责任人为数人的情况下, 由他们共同承担对受害人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 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的、法定的责任。

车主如果存在过错, 且需要对赔偿不足的部分进行赔偿, 那么我们就要讨论赔偿责任承担的方式, 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在同一起纠纷处理案件中, 两种处理方式给车主、受害人、机动车使用人三方带来的影响都有不同。

如果按照按份责任进行赔偿, 首先对受害者是不利的, 且在实际的责任裁量过程中, 法官往往无法客观公正地对车主的过错进行定量, 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法官要裁量所有人对于结果的过错大小, 其标准难以把握。另外, 按份责任的实行, 受害人可能无法完全获得相应的赔偿, 因为在所有人都按照过错对受害人完成了赔偿责任之后, 剩余的赔偿责任全部落在机动车使用人身上, 机动车使用人很有可能就无力赔偿。

如果按照连带责任, 则车主同车辆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赔偿方式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是有利的, 对于车辆所有人, 也并没有显示出不公平的现象。车主对于赔偿的超出部分, 可以向其侵权人进行追偿。但在个别情况下, 有可能出现侵权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因此这种方式, 会增加车主的风险。在这个赔偿方式的选择问题上, 本文更倾向于后者, 即车主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并且要对出借行为这一车主的过失当中存在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和界定。

( 二) 存在出租方或机动车管理者的情形

在出租方或机动车管理者存在的情形下, 如果按照按份责任进行, 则法官在进行过错裁量的过程中, 要考虑机动车车主、机动车出借或机动车动车管理者、机动车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大量涉入, 会使得正常的司法程序难以完成。对于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按份责任, 而出租人却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 也是没有法理依据的。

四、结语

本文中主要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法律名词和概念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具体应用作出解释, 即“机动车所有人”应该扩大解释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而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出借行为, 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交通网络的不断发展, 交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 机动车的数量也与日俱增, 机动车保有量巨大。交通业快速发展的同时, 也不可避免地带来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次数也不断增多。与之而来的问题是,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发生频率也逐渐提高, 相应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往往成为处理这类纠纷案件的一个难点。本文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车主的过错责任, 对《侵权责任法》中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梳理, 对相应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名词的含义与解释提出一些具有现实参考意义的观点。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

参考文献

[1] 苗欣.车主承担过错责任的立法选择[J].江苏法制报, 2010.06.

[2] 周天宝.浅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车主的过错责任[D].武汉工程大学, 2015.03.

[3] 黄贤宏, 蔡惠娜, 莫爱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难点[J].人民司法, 2013 (21) .

交通事故责任书范文第3篇

2016年7月27日15:00左右,在公司车间***在工作期间发生触电,经抢救无效身亡。公司安全主要负责人积极调动公司人事部门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并跟家属沟通好一系列善后工作,家属对公司处理的结果无任何异议。根据公司安全管理的要求,我们对公司复晒场的所有设施设备进行了自查自纠,消除了安全隐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高压配电房的管理与维护

1、保持高压配电房室内地面、门窗、玻璃的清洁,并安排值班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

2、设备进行双重编号。

3、高压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试检,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4、已向公司申购防电缆沟、换气扇、空调、捕鼠器等设施材料,材料到位及时整改。

5、已向公司申请安装固定电话,批准后及时安装。

6、配备了绝缘手套、绝缘靴、高压电笔等安全工具和一些日常使用工具。

7、建立了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值班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强化卤库的管理与维护

1、加装了避雷设备,防止外界因素对设备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定期检测各管道的抗压能力,更换老化、氧化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3、坚持了每两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更换石棉绳、缓冲垫,对电机螺丝打黄油保养。

4、改造了卤库,加装了水位保护器,更换了浮球阀,并每周一对其进行检测。

5、所有电器设备保持干燥。

三、加强公共区域的管理与维护

1、对复晒场,宿舍及公共区域配电设施的开关、线路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

2、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管道的检查,检查类容包括:管道、阀门是否老化;支架管道、阀门、螺丝是否氧化;阀门能否正常使用,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定期清洗,在电机上加装雨棚 ,对各管道、阀门、螺丝等氧化设备刷防锈漆进行保养。

四、加强安全管理培训

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不规范,现按照事故报告时限条款进行了改正,并且认识到,我们对国家相关政策的学习、领会、和掌握的还不够。所以,我们在以后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学习,才能准确领会上级的指示精神,正确指导我厂的安全生产工作。

2根据检查组所提出要求,我厂对复晒场及时下达了“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在24小时之内,将损坏部分修补完整并对其他作业现场安全防护部位检查一遍,同时对生产部长、复晒场场长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罚款和批评教育。8月15日上午,安全生产部人员对问题部位进行了检查,看到破损部分已经修复完好,其他部位没有发现问题。

3、经过这次事故我们公司决定每季度举办一次全员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车间主任、班长每天开班前会强调安全生产。

至此,我厂对昌邑市安监局检查小组所责令改正的内容,均已改正完毕。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仍将一如既往积极配合并坚决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决定,把我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

潍坊东元连海化工有限公司

交通事故责任书范文第4篇

一、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驾驶的机动车辆均严格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行驶和审查及检验,办理有关保险。全体员工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认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文明行车。

二、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应遵循行人优先原则,主动避让行人,严格按道路标志、标线进行行驶。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违章行驶、乱停乱放。

三、机动车驾驶员应积极参加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随时更新自身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和安全驾驶知识与技能。

四、行车时做到文明礼貌,按照路线行驶,不抢道,不强超抢会,不超速行驶,不开冒险车;注意劳逸结合,保证驾车时精力充沛,不疲劳驾驶,不超载超员,不将车交给无照人驾驶,绝不酒后驾车;停放车辆地点安全可靠;不驾驶套牌车、安全技术状况差或来源不清的机动车,不驾驶无牌、手续不全车辆上路行驶。

五、公务车辆的专职驾驶人员,不允许将本人所驾驶车辆交他人驾驶;不搭载与公务公干无关人员,不允许易燃、易爆物品上车;不私自出车。

六、驾驶私家车、摩托车、骑自行车、步行上下班应按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往返。驾驶私家车的,不搭载同事上下班。

七、机动车驾驶员应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行车前应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车辆各部件须符合安全行车要求,严禁开故障车上路行驶。上路行驶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并配备灭火器材。

八、对于酒后驾驶车辆、违章超过12分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者,除了接受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还要按照公司交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公司、员工各执一份。

此协议自2013 年1月1日起生效。

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委托代理人:本人签字:

交通事故责任书范文第5篇

为创造有序、畅通、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为保护中小学生的人生安全,为创造文明交通安全学校,为让学生掌握交通法规知识,提高学生的守法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如下交通安全责任书。

一、学校方:

1、每月以授课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法规学习和教育,提高学生的守法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预防违章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2、在上学和放学时,派值班老师在校门口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

3、核准学生骑车人数,每天由值班老师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发现有问题应及时教育纠正。

4、经常与学生家长联系,了解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情况,与家长携手教育学生。

二、学生与家长方:

1、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文明交通参与者。

2、文明走路,做到靠右边行走,主动避让来往车辆,不闯红灯,不破坏交通安全法规。

3、文明骑车,在校园内推行,在校园外做到靠路右边行驶,不走路中间,不单手骑车或大撒把,拐弯要伸手示意,不闯红灯。

4、文明乘车,做到排队候车,有序上车,不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向车队抛撒物品。

5、学生家长经常与学校取得联系,了解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情况,经常教育学生负责放学回家及节假日期间对学生的教育管理。

以上责任书一式二份,由学校和学生及家长各执一份,共同负责学生的交通安全,学生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其行为要对自己、对学校、对家长负责。

班主任签名:

生 签 名:

学 校 盖 章:

学生家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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