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委员会工作机制范文

2023-10-03

技术委员会工作机制范文第1篇

一、社会支持

社会支持, 即个人需求获得他人回应和接纳的感觉。由于患方在医患纠纷中处于弱势, 没有足够的办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医患纠纷发生时, 患方最需要的即是寻求到社会支持以解决纠纷。

社会支持分为两类:客观实际的支持, 即实际社会支持, 包括物质上的援助和直接服务;主观体验的或情绪上的支持, 即领悟社会支持, 指个体感到在社会中被尊重、被支持和被理解的情绪体验和满意程度。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同时为患方提供了两种意义上的社会支持:其调解不收取任何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金钱和精力, 保证当事人以较小的成本代价获取最大限度的赔偿和权益, 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此即客观实际的支持;在调解过程中, 专业调解员能为患方提供专业的法律和医学知识, 弥补患方医疗信息不对称、法律常识不足等缺陷, 让患方感到在社会中被尊重、被支持和被理解, 此即领悟社会支持。这种对支持的主观感知或称情绪体验影响着患方的行为和发展, 更可能表现出对患方心理健康的增益性功能, 并且能缓解患方心理压力、消除个体心理障碍, 从而有利于调解的进行和纠纷的解决。

可供患方选择的其他纠纷解决途径如当事人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仲裁等, 在社会支持方面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相比, 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弊端。自行和解是一种无须向社会寻求帮助的纠纷解决方式, 虽然其形式简单、成本低廉, 且具有高度的灵活性, 但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知识, 对医院的解释又缺乏信任, 和解过程中又无第三方提供专业意见, 患方无法获得被支持、回应、接纳之感, 很容易引起言语过激从而导致协商环境进一步恶化, 使矛盾升级, 甚至发生恶性事件。卫生行政机关调解、民事诉讼和仲裁虽然给予了患方社会支持, 但是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机构之间, 尤其是一些较大规模的公立医院之间总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 卫生行政机关一方面承担着监督管理的职能, 一方面又是医疗机构的直接领导, 其公正性不得不让患方心生怀疑, 这类心理上的障碍的存在无法缓解患方的心理压力, 对纠纷的解决无益;若采民事诉讼途径, 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强, 很多法官、仲裁员缺乏医学专业知识, 导致案件审理比较困难;诉讼审理期限冗长, 久拖不决更易导致医患矛盾加重, 不仅加重了患方的心理压力, 而且这种当庭对质的审理方式往往导致医患双方的信任关系彻底瓦解, 医患矛盾更加尖锐, 对整个社会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不利。我国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不够, 仲裁的独立性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且具备法律、医学两方面知识的人才欠缺、仲裁费用偏高, 这些都使得患方得不到较为全面的社会支持, 患方很难有在社会中被尊重、被支持和被理解的情感体验, 进而影响患方的心理状态, 增加患方压力, 进而影响医患纠纷的解决。

二、冲突及其解决

(一) 用威胁解决冲突?

当陷入冲突时, 许多人都会尝试使用威胁的方式使对方屈服于自己的意志。但社会心理学家莫顿·多奇和罗伯特·克劳斯所做的一系列经典研究发现, 威胁并不是减少冲突的有效方法。研究者设计了一个“货运游戏”, 两个被试想象自己是两家货运公司艾克米和博尔特的主管。两家公司的主要目标都是尽可能快的将货物运达目的地。每完成一趟行程, 被试可以得到60美分的酬劳, 但是行程中每多花一秒钟就要被扣去1美分。两家公司最直接的路线都是一条单车道, 也就是说每次只能有一辆货车可以通过。如果两家公司都试图走这条单车道, 那么谁都无法通过, 都将受到损失。每家公司都可以走另一条较长的线路, 会使他们每一趟至少损失10美分。研究者给了艾克米一道可以设在单车道上的门, 以阻挡博尔特使用该路线。你也许会认为使用强力门会增加艾克米公司的收益, 因为艾克米只用威胁博尔特远离这条路, 但事实正好相反:当只有一方拥有门时, 双方参与者的损失比都没有门时更多。博尔特公司不愿意被威胁, 而且常常采取报复的手段, 将货车停在单车道上, 以阻挡其他货车通行。时间一点点的流逝, 双方都将受到损失。如果双方的处境更公平点:双方都有门又会怎样呢?研究结果发现, 在双边威胁的条件下, 他们都会损失更多的金钱。两家货运公司都使用门来威胁对方, 并且相当频繁。1

医方和患方在医疗纠纷中的冲突关系就好比这项研究中两家公司之间的冲突关系。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或患者单方面不满引起的。不论引起纠纷的原因如何, 总是可以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案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医方存在着发生纠纷时负责人避而不见, 医院推诿塞责、避重就轻, 侮辱、威胁、恐吓患者及患者家属的现象, 患方也存在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聚众滋事, 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现象。双方相互威胁、报复, 如同研究中的两家公司在双边威胁的条件下都使用门来威胁对方, 最后不光纠纷得不到解决, 而且双方会遭受更多的损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途径之所以更加有效, 是因为其本身立足于调解, 目的在于以一种相对和平的方式去化解冲突, 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冲突降至最小, 而不是像诉讼途径那般, 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更有可能激化矛盾。

(二) 有效沟通

在多奇和克劳斯的货车游戏中, 有一点是与现实生活不太相似的:双方是不允许交流的。如果能够相互交流, 双方能够解决他们之间的分歧吗?于是他们又设计了一个版本的实验, 被试在每次游戏中可以进行沟通。研究发现, 当只有艾克米拥有门时, 强迫沟通降低了损失的金额 (单边威胁条件) , 但在其他两种条件 (没有威胁和双边威胁) 下并不能增加合作程度。总体而言, 强迫沟通并不能显著增加获益金额。货运游戏中的沟通问题在于没有培养信任感。事实上, 人们用对讲机威胁对方。多奇和克劳斯在之后的研究中证实了这一点。他们特别指导了人们应该如何沟通, 让他们找出对双方都公平的解决办法———如果他们能彼此为对方着想, 那么双方都将乐于接受这一办法。在这些条件下, 言语的沟通使双方获得的金钱都得以增加, 因为这里的沟通培养出了信任感。

类似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对于医患纠纷的处理重在调解, 给医患双方提供了一个沟通的平台, 让医患双方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自主性, 为了各自的利益, 将各种与争议相关的事项放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讨论和协商。通过双方的合意, 使得纠纷得到彻底的解决。这种机制能够培养出医患双方之间的信任感, 专业调解员们能够指导双方进行沟通, 减少分歧, 并找出对双方都公平的解决方法。自行和解中医方往往利用自身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优势, 或者利用患者的弱势地位, 使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不平等的和解协议, 在这样缺乏沟通条件的情况下, 即使达成了协议, 患方也会心存疑虑, 纠纷很难真正解决。诉讼这种当庭对质的审理方式, 即双边威胁方式往往不能增加双方合作程度, 导致医患双方的信任关系彻底瓦解, 医患矛盾更加尖锐。

(三) 整合式解决方案

协商是指冲突双方通过提出要求和建议最终达成双方都同意的解决方案的沟通形式。在医患纠纷中协商成功的一个阻碍是, 人们常常认为自己陷于你死我活的冲突中, 只有一方能得到好处。他们没有意识到, 对双方都有利的解决方案是存在的。这种类型的妥协称之为整合式解决方案, 指冲突双方根据彼此不同的利益, 达成利益交换;每一方都在对自己而言不重要但对于对方而言却很重要的问题上做出让步。这种整合式解决方案看起来很容易达成, 但是实际上找到它是很困难的。越是在得失攸关的协商中, 人们对于对手的知觉偏差就会越大, 人们倾向于不信任对方的提议并忽视双方共同的利益。这也正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优于当事人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仲裁等其他途径的原因:医调委的专业调解员的中立位置更容易看到对双方都有利的冲突解决方法, 其公正性和中立性更能够使医患双方信服。医调委在调解过程中, 让双方相信整合式解决方案是可以达到的, 并且能够获得医患双方的信任, 而且以公开的方式交流双方的利益。这样的好处在于, 医患双方对纠纷及其处理方案的理解方式并不一定相同, 但是当双方都以比较自由的方式表达他们的利益要求时, 会增加找到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解决方法的可能性。而这些是当事人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仲裁途径达不到的。

三、结语

通过以上几方面的比较,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是当今社会形势下一种较优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是由于其宣传力度不够, 公众对人民调解机制的认知度仍然不高, 有些患者或家属甚至误解该机构是与卫生行政部门同样性质的组织。笔者认为, 在客观宣传的前提条件下, 应加大对该机制的宣传力度, 让公众了解该机构、正确认识该机构。如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为社会所用。

摘要:近年来, 我国医患关系日趋紧张, 医患纠纷频繁发生;与此同时, 我国多省市已开始探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第三方争议处理模式。但从这一制度在现实社会中的实践情况来看, 由于当事人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仲裁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存在, 其存在必要性问题颇受质疑。从法学外的社会心理的视角来看此问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实有其存在之必要性。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社会支持,沟通,整合式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埃略特·阿伦森, 提摩太·D·威尔逊, 罗宾·M埃克特.社会心理学[M].侯玉波等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2012.

[2] 王宏.医患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探析——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实践展开[D].浙江大学, 2011.

[3] 徐立伟.我国医疗纠纷调节机制的现状与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 2010.

技术委员会工作机制范文第2篇

郝金玉

我自工作以来,在单位一直从事维修电工工作,多年来,我严格要求自己,兢兢业业,努力学习电工技术,为本单位的用电安全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现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总结:

一、政治思想方面:认真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种思想政治学习、业务技术培训,自觉听从单位统一管理,服从分配。团结同事,尊重领导。

二、安全生产方面:

1、 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提高安全用电意识,增强责任心。

2、 落实完善安全用电组织体系,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按规章制度操作。

3、 加强班组用电安全管理,巩固安全基础

4、 牢记一个确保,用电者要确保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三、培训学习方面:多年来,我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和培训,努力学习电工知识基本知训,供电系统知识,线路装置,照明装置,接地装置,变压器的运行和维护,电动机维修和维护,机床电气控制线路,PLC控制等有关知识体系。每次学习,我都学到一些新的理论,并用来指导工作实践,运用到工作中来,对工厂的供电系统,控制系统进行改进,受到一致的好评。

四、实际运用方面:我积极运用已学的知识,为单位的节能降耗方面做了较大贡献。如对单位夜间照明线路改造及自动控制方面,为单位每年节约电能约近千度。同时又对工厂的老的设备,进行电气改造,使一些老设备重新焕发青春。

五、实践生产方面:在生产实践中,因单位配套有较多电动机,针对电动机的电气故障的查找和排除我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对电动机各类故障检修,总结出如下经验:

1、检查引出线 绝缘是否完好,电动机是否过热,查其接线是否符合铭牌规定,绕组和首、尾端电否正确;

2、测绝缘电阻及直流电阻 测查绝缘是否损坏。绕组中有否断路、短路及接地等现象; 3 、通电检查 在上述检查后末发现问题时,可以直接通电试验,用三相调压器开始施加较低的电压,再逐渐上升到额定电压等。利用上述检查方法,为工厂多台电机查找故障,并将其修好。及时总结各种故障现象及解决方法,并记录在案,用来指导实践,同时也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技术委员会工作机制范文第3篇

1、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委员会管理工作;

2、处理各业务中心技术难题;

3、与各部门保持沟通;

4、根据工作需要,对审查中心的审查人员、设计中心总工办、产品研发部各专业总工有临时调用权利,并对其进行考核;

5、参加公司的运营会议;

6、服从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技术管理委员会总工职责

1、做好公司副总的技术参谋。

2、主持总工办的全面工作,负责技术管理,技术协调工作;

3、对各业务中心制定的技术导则进行审核;

4、对各业务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服务,解决各业务中心遇到的各种难题;

5、负责编制公司技术发展战略;

6、根据公司技术发展战略,组织业务中心进行技术导则修订工作;

7、负责对技术的归口管理;

8、负责组织检查考核技术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9、给公司市场部给予技术支持,保证公司快速的承接任务;

技术委员会工作机制范文第4篇

北京市朝阳区防火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

为了落实公安部关于开展“三合一”建筑(场所)(以下简称“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依据公安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规定,结合朝阳区“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定了《“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自2007年7月15日至9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附件: 北京市朝阳区防火安全委员会

“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区多次开展“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目前仍然存在四个方面问题:一是建筑先天不足。大多数“三合一”建筑内部装修、生产功能分区、职工宿舍的布臵随意性大,普遍存在经营(生产、加工、储存、服务等)与住宿场所无防火分隔等消防隐患;有的利用闲臵厂房、库房或民用住宅改建而成,有的是临时搭建的可燃、易燃建筑,大多数耐火等级低;二是使用功能复杂,火灾荷载大。大部分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为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将加工车间、仓库、店面与住宿共用一个建筑,而且没有可靠的防火分隔。大量的易燃、可燃原料随意堆放;加之使用的加工设备陈旧,且电线乱拉乱接,极易发生火灾。三是缺乏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没有保障。大部分经营者为了节约成本,没有设臵必要的消防设施,甚至未配备灭火器材;有的在疏散通道安装防盗铁栅栏,有的将安全出口锁闭,有的在疏散通道内堆放货物或杂物,造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或者根本无法疏散。四是人员消防意识淡薄。经营者缺乏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只重经济利益,忽视消防安全,造成以厂、店、库为家的“三合一”现象普遍存在。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低,消防安全知识匮乏,不懂灭火和逃生常识,对火灾的发生存在侥幸心理。为了落实公安部关于开展“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区“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依据公安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为原则,全面组织开展“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规范“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改善“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坚决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为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为创建和谐社会、平安奥运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有效改善全区“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环境;彻底清除设臵员工宿舍的生产、加工、维修企业车间或仓库等生产型“三合一”建筑;实现商场(商店)、市场、超市等经营型“三合一”场所与员工宿舍彻底分开;实现宾馆、饭店、旅馆、餐饮、公共娱乐等服务型“三合一”建筑以及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的住宿与生产、经营有效分隔。

三、工作重点

集生产、储存和员工集体宿舍为一体的生产型“三合一”建筑;集商品交易、货物储存和住家为一体的经济型“三合一”建筑;集娱乐、餐饮、休闲、保健等经营服务、员工宿舍、食堂为一体的服务型“三合一”建筑。重点是有人员居住的下列六类场所: 一是在生产、加工、维修企业的车间或仓库内设臵员工宿舍的生产型“三合一”建筑;

二是在储存可燃、易燃或具有爆炸危险性物品的仓库内设臵员工宿舍的生产型“三合一”建筑;

三是在商场(商店)、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内设臵员工宿舍的经营型“三合一”建筑;

四是在宾馆、饭店、旅馆、餐饮等经营场所留宿从业人员的服务型“三合一”建筑;

五是从事歌舞、洗浴、健身、游艺、网吧等经营活动,且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洗浴场所供消费人员住宿部分除外)的公共娱乐场所、室内休闲场所的服务型“三合一”建筑;

六是设臵在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内集住宿、生产为一体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

四、工作措施

依据公安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规定,此次“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采取以下针对性措施:

一是凡存在“三合一”问题的厂房、仓库、商场(市场)、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室内休闲等场所,必须责令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洗浴场所供消费人员住宿部分除外);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二是对集经营、住宿于一体的商场(商店)、市场、超市,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搬出确有困难的,要设臵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物,将住宿部分与经营部分隔开;住宿部分应靠外墙设臵,并开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人员住宿部分的外窗或阳台上禁止设臵金属栅栏、金属防盗网等。

三是宾馆、饭店、旅馆、餐饮等经营场所设臵从业人员集体宿舍的,宿舍与经营区域应设臵有效的防火分隔设施,并设臵独立的安全出口;设臵在地下建筑的集体宿舍,应保证宿舍区有独立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是对集住宿、生产于一体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其住宿部分要与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并设臵独立的疏散设施或辅助疏散设施。

五是对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等区域性“三合一”建筑进行改造,保证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防火间距、消防水源、消防车道等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六是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无条件改造的“三合一”建筑,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搭建或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三合一”建筑,要坚决予以拆除。

五、工作职责

(一)各街乡政府、区属各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研究制订本区域“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二)在“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中,联合安监、工商、规划、建委、城管、文化、商务、旅游、公安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落实监管职责。各单位要及时上报排查的“三合一”建筑并由区消防支队按照隐患确定标准进行确认,区消防支队要依法对“三合一”建筑的使用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三合一”建筑实施监督检查。

(三)涉及“三合一”建筑的产权单位和使用者,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自查整改火灾隐患,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消防安全。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5日至7月20日) 各街乡政府、区属各单位要迅速进行动员部署,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广播、报刊等媒体,公告整治工作时间、范围和标准,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单位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排查整改阶段(7月21日至9月15日) 各街乡政府、区属各单位要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和全区“三合一”建筑整治目标,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开展“三合一”建筑排查、整治工作。对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有关单位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到位;对确实难以整改的隐患,要报请上级政府协调解决。各政府职能部门要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拒不整改的产权单位、承租单位、使用人,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从重处罚,确保“三合一”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验收总结阶段(9月16日至9月25日) 各街乡政府、区属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研究制订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届时,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将组成督查组,对各街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排查工作不细致、整治走过场、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同时纳入年底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考评。

七、工作要求

(一)各街乡政府、区属各单位要将“三合一”建筑整治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组织专门力量,摸清“三合一”建筑底数,全面分析“三合一”建筑的成因和存在的火灾隐患,制定切合本区域实际的整治工作方案,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从制度上、源头上防止这类建筑、场所的滋生、蔓延。

(二)各街乡政府、区属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落实整治火灾隐患的技术措施,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经营者要及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督促区域性“三合一”建筑地区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普及逃生自救知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各街乡政府、区属各单位要结合“三合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力量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要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有条件整改而拒不整改的,坚决责令其停产停业并依法处罚;凡是无照经营的,工商部门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无条件整改和违法搭建的建筑要依法拆除;能够整改的要落实技防、物防措施,设臵火灾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等消防设施。

(四)各街乡政府加大对辖区上述六类单位的排查、防控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三合一”建筑的出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对“城中村”、连片的可燃建筑进行改造,从根本上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三合一”建筑管理机制,常抓不懈,防止反弹。

(五)各街乡政府、区属各单位要及时对“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部署、检查、整改、执法、验收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9月25日前将“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总结报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董红日;联系电话:87649579

传真电话:87649559转2112)

主题词:消防 三合一 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政法委

市消防局、区公安分局

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各街乡派出所

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

2007年8月8日印发

技术委员会工作机制范文第5篇

一、专业技术性人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不同模式

( 一) 技术咨询模式

日本于2003 年修改了《民事诉讼法》, 针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确定了专家参与诉讼的专门委员制度。专门委员, 是由最高法院任命的任期2 年的非专职职员, 被要求以公正、中立的技术顾问身份参与认定争议焦点、调查与整理证据、和解会议等诉讼程序, 解释并协助法官理解涉案技术事项。为了更好地了解案情、提出客观意见, 专门委员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审判长的许可, 可直接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提问, 当事人也可以向其提问。目前日本大约有200 名专门委员, 这些委员主要是机械工程、生物化学和信息通信等领域的大学教授或研究人员。截止到2014 年1 月31 日, 超过1300 人次的专门委员已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

1985 年中国设立技术咨询制度, 法官可就技术问题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或技术领域专家, 在正确掌握技术问题的基础上查清事实、适用法律, 这一制度有效地提高了审判质量。

( 二) 技术鉴定模式

技术鉴定, 是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技术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并提出鉴定报告的活动。域外的专利纠纷主要采用专家证人、技术调查官等方式, 而不常借助技术鉴定。相反, 技术鉴定是中国司法实践使用频率最多的技术辅助手段之一, 多用于鉴定化学成分、机械构造等肉眼无法识别的技术事项。《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由法院直接决定委托鉴定机构; 鉴定人员不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 但必要时需出庭作证; 其鉴定意见可作为法官认定事实的依据。

( 三) 专家证人模式

专家证人, 即《民事诉讼法》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即具备某领域专业知识、技能与经验, 可就证据或争议事实提供技术专业意见的证人。

根据专家证人是否参加合议庭合议, 可分为两种:

1. 参加合议的专家证人

在意大利, 技术专家可被邀请进入案件的审理, 甚至参与合议庭发表专业性意见, 但其对案件的处理无表决权。

2. 不参加合议的专家证人

在德国, 由法院指派技术法官参与专利有效性案件审理, 专家证人一般不会出现。如果当事人坚持聘请专家证人就某一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 法官通常不会拒绝, 但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而且专家意见不必然被法官采纳, 其仅作参考。中国法院也是如此, 经法院准许, 专家证人可就涉案问题出具书面意见或者到庭说明、解释、质疑, 也可向鉴定人询问。同样, 专家证人的意见仅作为法官参考。

( 四) 技术陪审员模式

英国设立了专家陪审制度, 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规则》可委托一名技术陪审员协助法官审理案件。技术陪审员是完全隶属于法院的专家, 协助法院处理其掌握技术和经验之事项, 完全忠实于事实和真理, 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在中国,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 年1 月颁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明确建立特殊案件需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制度。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 五) 技术法官模式

与法律法官相对应, 精通技术的法官称为技术法官。在德国, 通常由法律法官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仅在专利无效争议案件中引入技术法官, 由1 名主审法官、2 名法律法官和3 名技术法官所组成复杂合议庭。据了解, 德国现有技术法官70 多名, 他们必须取得相关理工科学位, 并曾从事专利审查员的工作, 经由司法委员会决定、总统任命后, 按照专利审查的技术领域被分派到不同案件中从事审判工作, 其权利及义务与法律法官相同。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进一步设立了技术法官专家库。技术法官无需为某特定技术领域的顶尖专家, 但必须熟知六七个技术领域的知识, 并以普通技术人员的视角来考量具体技术问题。参与案件的技术法官并非固定, 而是依照根据案件情况指派。统一专利法院准备设立1300 名法官人才库, 目前已招募到341 个来自于欧洲25 个国家的技术法官由欧洲专利局进行集中培训, 并指派到相关的法院实习。

( 六) 技术辅助官模式

除了专门委员, 日本、韩国还设立了技术辅助官制度作为法院内部常任的司法辅助人员, 协助法官理解涉案的技术问题, 并根据法官的要求调查技术事项, 制作口头说明或书面报告, 但其意见不作为证据, 亦无案件表决权。

在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调查官与专门委员可以同时出现在庭审中, 若当事人不同意专门委员参与, 而案情的查明确实需要技术支持的, 则适用调查官制度。为了在口头辩论期间明确案件的内容, 调查官可向当事人提问, 但不接受当事人询问。此外, 调查官没有法定任期。目前,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共有11 名调查官, 东京地方法院共有名, 大阪地方法院则有3 名。

韩国则设立了技术审理官制度。技术审理官多由专利局派遣, 由具有科学技术知识的人担任, 全程参与诉讼为法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包括预审阶段、审前听证会和庭审阶段, 向诉讼参与人提问, 记录、参与事实关联的技术事项的证据判断和调查研究, 在口头辩论环节结束后提交书面报告, 在合议环节阐明关口头意见。韩国专利法院现有5 个裁判部, 各裁判部有审判长法官1 名, 法官2 名, 技术咨询室有技术审理官17 名。

2014 年12 月31 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 简称《暂行规定》) , 标志着中国大陆地区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是知识产权法院健全技术事实辅助制度的重要改革和探索。根据规定, 调查官仅是法官的技术助理, 辅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在庭审中, 技术调查官只能在主审法官临时赋予其审查权时, 方可对当事人发问, 其虽能参加案件评议但无表决权。

二、技术查明机制不同模式之评价

咨询专家、鉴定人员、专家证人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官提供技术支持, 但这三者仅供法官咨询、了解技术事项, 由于时间、精力限制和立场的原因, 均无法全程跟进案件的审理进程, 难以确保技术事实查明的正确性与中立性。技术咨询模式中, 专家未经历案件审理, 却可直接出具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专业意见, 且未向双方当事人公开并接受其质证, 可能剥夺当事人的质证权利, 违反直接审查原则。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专业性较强。一方面, 法官囿于欠缺技术知识, 对其鉴定报告可能会产生过度依赖或排斥的极端态度, 可能形成鉴定人主导裁判、左右法官判断的局面或影响客观事实的发现。另一方面, 司法鉴定容易被当事人滥用, 从而造成诉讼程序的拖沓。专家证人作为技术鉴定制度的补充, 被看作“科学的代言人”, 本应保持公正立场。然而, 专家证人逐渐沦为“当事人的枪手”, 双方专家自说自话亦难以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 可能阻碍客观事实的发现。

技术性陪审员解决了可能与法院立场不同的问题, 但目前法律只笼统规定人民陪审员的资格, 对技术专家陪审员资格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 陪审员只存在一审法院, 且多数为退休人员、社区职工, 其专业技术性人员比例低。

无疑, 日韩的技术辅助官、德国技术法官模式均是较为成熟的技术辅助方式, 可解决法官由于欠缺技术知识而对证据的认证和采信出现盲点的问题。术业有专攻, 专门问题应由专业人员来解决。技术辅助官与技术法官对于保证案件公正、高效的审判效果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技术法官的法律素养要求相对较高, 中国难以在短时间内培训、选任匹配技术法官要求的人员加入专利案件审判队伍中。在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设立技术辅助官, 可满足专业案件审理的需求, 有利于提高专利纠纷审判质量, 是科学可行的措施。

三、技术查明机制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技术性人员参与审理是提高专利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公众权益的有益选择。日、韩技术辅助官制度的实践, 为我国专利案件审理完善技术查明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 一) 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是必然趋势

技术调查官作为技术查明机制的一部分, 具有科学性、中立性、高效性的特点。第一, 技术调查官队伍掌握科学技术知识, 专业性强, 学科覆盖面广, 可随时跟进案件审理, 其做出的技术意见或报告建立在了解证据和参与案件的基础上, 具备科学性。第二, 作为法院工作人员, 技术调查官处于中立立场, 并非原告或被告委托的鉴定机构或专家证人, 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 也不受制于法官, 可客观公正做出技术判断。第三, 技术调查官具备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储备, 能处理案件技术问题, 缓解法律与技术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减少法官对司法鉴定等方式的依赖, 协助推进诉讼进程, 节约司法资源并提高审判效率, 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

( 二) 技术调查官制度之完善

我国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一年有余, 只有框架性规定, 具体制度设计仍有待深化考究。

1. 强化技术调查官的案件参与度

第一, 技术调查官应全程参与诉讼, 深入了解案件情况。一方面, 倘若中途参与案件, 恐怕难以全面获知案件事实及提出中肯意见, 会影响审判结果, 恐怕会对企业和产业的创新产生负面效应。另一方面, 全程参与可更好地协助法官了解案件情况, 使其积累技术知识和审判经验, 服务以后审判需要, 呈现正反馈的效应。

第二, 多方位参与诉讼程序。除了参与审判程序, 技术调查官还应参与调解程序。从协助查明技术事实、促进纠纷解决的目的出发, 应赋予技术调查官参与调解程序之权利, 使其从专业角度明确争议事实, 帮助当事人消除疑虑、制定合理的解决协议。

第三, 技术问题与非技术问题应分离审理。为了更高效处理专利纠纷, 可借鉴美国马克曼听证会和日本技术事实说明会的实践, 采取技术问题与非技术问题分离审理的审理模式。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多, 由技术调查官在审前确定争议技术事项及审理范围, 初步整理焦点, 可服务于“焦点—质证—论辩”的焦点式审判模式, 提高审判效率。

2. 强调技术审查意见的公开及作用

根据《暂行规定》, 技术审查报告是法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未进一步规定是否要将技术意见公开。实践中, 合议庭评议时技术调查官的意见记录在评议笔录, 收录于卷宗副卷。即, 技术调查官的技术意见不仅不对外公开, 在裁判文书中亦不会出现。其调查结论是否被法官所采纳, 外界无从得知, 仅从判决文书之中看到法官的论证与自由心证过程。

司法公开是推进阳光司法必然要求, 技术审查意见作为举足轻重、影响审判结果的文件, 应向社会公开。对于科普性技术背景资料的审查意见, 可不予公开, 对于可能当事人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审查意见, 则应该公开。另外, 信息的传递、理解难免有偏差, 为了保证内容理解之正确, 技术调查官应严格把关判决书“本院查明”部分, 提高判决书的技术含量。不仅可以增加其职业认同感、内心尊荣感, 还可增强责任心和审慎态度。

3. 后备人才库的建立与培训

通过逐渐建立起符合审判需求的技术调查官后备人才库, 克服法院和当事人在技术调查官人选确定方面的困难, 是今后应当考虑的问题。

首先, 技术调查官应是熟知技术领域知识的专家。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理工科学历背景、多年技术与法律行业工作经验的资深专家即可聘请为技术调查官, 可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律师、代理人、高等院校以及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中公开招录。

其次, 法院可以效仿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的做法, 建立全国性或地域性人才库, 确保在每个技术领域至少配置一名技术辅助官, 以解决技术调查官稀缺的困难, 保障技术调查官制度的长久实施。

最后, 调查官应参加学习、培训活动, 例如定期与高校、研究所、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办交流讲座与课程, 提高技术调查官的业务能力。而且, 技术调查官须能适应法院工作环境, 懂得如何向法官提供技术支持, 应参加基本的法律知识培训, 确保具备履职必须的法律能力。此外, 法官为了发挥案件审判的主导作用, 也需要参加技术培训, 提高对技术事实的司法认知。

四、结语

中国作为知识产权的数量大国, 应提高司法审判水平和审判标准, 成为知识产权强国。这有赖于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 也依赖于涉案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建立与高效运作。在现行司法裁判机制下, 不同技术查明机制各有利弊。究竟应选择何种方式查明技术事实, 应从诉讼成本、诉讼效率、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考虑到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时间不长, 以及其他技术辅助制度存在局限性, 采用技术调查官制度、逢疑难案件咨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做法, 可强化中国技术类案件的事实辅助制度。

摘要:技术事实的发现与认定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为了解决仅有法学教育背景的法官面对技术问题“隔行如隔山”的困境, 技术查明机制应运而生。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是适应国情和实践需要的制度, 但仍有待完善。从国内外专利案件审理的技术查明机制出发, 本文试图探索技术调查官制度完善设想。

关键词:专利案件,技术查明机制,技术调查官,技术法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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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问题解决路径探讨——以“三人技术组、五人合议庭”审判模式为例[J].电子知识产权, 2009 (12) :70-75.

技术委员会工作机制范文第6篇

华恒智信/文

当今时代,每个行业、每个企业都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而这些竞争归根到底都是人才的竞争,企业要想掌握主动权,从竞争中脱颖而出,进而实现基业长青,就必须努力留住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可见,人力资源管理已逐渐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部分,而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便是激励。

从目前的管理实践看,企业对员工的激励主要有短期激励、长期激励以及临时特别奖励这三种模式。

短期激励是最为普遍的激励形式,主要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工资,它可以将承诺员工的利益迅速兑现,鼓舞员工当下奋斗的积极性。从员工角度看,短期激励则是最为敏感的,激励不当便很容易造成员工心理不平衡。因此,建立科学、公正的短期激励政策意义重大。

长期激励的目的则在于保持核心人才队伍的稳定,常见的形式有长期奖金、工资增长、职位晋升、股权期权激励、利润分享等。企业为了实现长期发展目标,中高层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等重要人才的稳定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而要想获得他们的长久忠诚、保持他们的积极性,就必须使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保持一致,因此就可以通过长期激励的方式,比如以约定价格让管理者购买未来一定时期的公司股份等,以此来约束和激励他们为公司效力。

临时特别奖励是针对日常工作中一些员工的特殊贡献或承担临时任务的奖励。设置这样的奖励,一方面是因为工作中难免有特殊任务,若完成这些任务得不到奖励,显然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特别奖励的存在也能激励员工主动承担责任、积极贡献力量,从而增强归属感。

那么,如何合理运用这些激励模式,实现有效激励呢?华恒智信团队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了解员工的需求

不同的员工会有不同的需求,同一个员工在不同情境下也会有不同的需求,比如有的员工看重金钱收入,有的员工则更看重自身能力提升;有的员工刚进企业时看重每月的薪酬,工作几年后可能就更看重长期的奖金或利润分享。要想真正激励到员工,就必须先站在员工的角度,了解他们的需求,否则就只是纸上谈兵、无的放矢。所以在制定和实施激励政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需求调查,收集到所有需求后进行分类整理,据此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

2.保证激励政策的公正性

要想确保激励政策的对所有员工都公平,就必须保证报酬与付出的劳动等价。根据亚当斯的公平理论,每个人都会不自觉地通过横向、纵向的比较,衡量自己获得的报酬是否合理,从而对工作造成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因此,企业首先要做的就是进行科学的岗位分析,这是制定薪酬的基础,每个员工的薪酬都是与其工作岗位紧密相连的,不同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责任、任职要求等都是与其价值相匹配的。随后,要明确任务量,且在进行任务分配时,要把具体工作任务的内容、标准等明确到每个员工的身上,一方面让员工清楚自己需要完成什么事情,另一方面可以破除平均主义,并作为不同员工之间薪资差异的依据。此外,还应当对任务目标进行区分,比如分为最低目标、考核目标和最高目标三种,明确每一种目标的奖励标准,如把最低目标作为符合岗位要求的最低标准,把考核目标作为获取提成奖励的基准,把最高目标作为获得额外奖励(增加年终奖、低价认购公司股票等)或职位晋升的标准。以此来激励员工努力提高自身能力,实现更高目标。

3.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体系

明确了工作量和工作标准,若不严格考核,公平便无从谈起,激励机制也只能流于形式。 首先要将考核指标与工作任务紧密结合,具体、量化地反映出员工的工作成果,这样员工才能信服。

之后要确保考核人为员工所认可,若考核人与被考核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或考核人为人品行不端正,那就必须避免这样的考核人。有的企业为了保证考核公平,淡化考核人因素的影响,会实行360评估法进行绩效考核,即通过不同的评价主体,包括直接上级、间接上级、同级、下属和自己等来进行考核。不同的考核人都从各自的工作角度,考察和评定被考核人,由各种不同评价意见综合起来的考核结果能比较客观的反映员工真实的绩效水平。

最后,要强调绩效反馈。通过绩效反馈,一方面能够起到监督作用,令考核人进行客观评价,另一方面便是能给心理不平衡的员工提供一个申诉的渠道,及时作出详细解释或纠正考核中的错误,化解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

4.保证奖励落实

考核之后,便要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兑现相应的奖励。短期奖励要及时、准确发放,长期奖励要做出明确承诺并履行约定,特殊奖励在及时发放的同时,还要注意对其金额进行严格保密。为了保证员工心服口服,还应将绩效达成情况进行公示,一方面令其认识到奖励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也能为其提供进步的方向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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