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岗位范文

2024-04-24

律师事务所岗位范文第1篇

摘要: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何种关系,理论或实践中均对此争论不断。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一般认为,律师与其所属律所存在劳动关系或挂靠关系。本文将就以上两种学说进行分析论述,尝试探讨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关键词:律师;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挂靠

作者简介:王君(1982-),男,云南大理人,西安石油大学本科,云南瀛铢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律师实务、金融法。

关于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争论由来已久,但此种关系长期以来并未引起社会过多关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的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日趋良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因关系不确定而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劳动关系说

2011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某律所与其所属律师是否存在存在劳动关系出具了一份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某律所与其所属专职律师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据此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1]所谓劳动关系,本质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且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此裁定中,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成为了争议的关键。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定。[2]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据此,判定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的关键就在于双方是否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实践中,部分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签订了聘用合同,但仍存在大量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情形。

关于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学界或实践中均存在较多争议。

本人认为,界定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的关键并不在于表面字眼的争议,而在于聘用合同的具体内容。一般说来,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具体工作内容、劳动保护、违约责任内容,[3]如聘用合同不具备以上基本内容,则该聘用合同不应视同为劳动合同。

在上文提及的深圳市中院出具的裁定书中,也就某律师与其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进行了一定阐述,最终也由于对劳动内容及报酬等未做约定而视同为非劳动合同。

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现实中大量律师并未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而遭到了多数人的质疑。当然,因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大量律师并未从律所获得报酬,这也成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又一有力抨击。但,劳动关系的否定也带来了律师权益保护困难等问题。

二、挂靠说

严格意义上讲,挂靠并不属于法学概念,而是特定时期产生的一种经济类型。《新编汉语词典》收录挂靠一词,是指机构或组织依附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但也有人对挂靠关系进行了延伸阐释,挂靠经营关系是指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提供挂靠经营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挂靠人以自己享有权益的财产独立经营,经营收益归于挂靠人,由挂靠人向挂靠单位支付一定报酬的双方契约。[4]由此,挂靠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被挂靠方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同时,被挂靠方也应承担提供挂靠方所需法律文件的义务。

主张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存在挂靠关系者认为,律师之所以与律师事务所存在一定关系,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由此,律师必须归属于某一律师事务所方能执业。律师事务所向其所属律师数据委托书,律师则应将案件报酬的一部分缴纳给律师事务所。就此种意义而言,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似乎存在挂靠关系。但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是否属于法律关系仍存在一定争议,因此,将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界定为挂靠关系也存在许多问题。

不论劳动关系说亦或挂靠说,其本意并不局限于探讨法律关系本身,而是希冀在探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律师权益,促进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究其本质,厘清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关系,能更好的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诚然,劳动关系说或挂靠说目前并未能有效解决律师权益问题,但此等努力仍是为了实现最终的良好目的。

[参考文献]

[1]http://www.law-lib.com.

[2]曾咏梅.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6).

[3]冀延卿.完善劳动合同立法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J].经济经纬,2001(4).

[4]高甲星.挂靠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3.

律师事务所岗位范文第2篇

本人【】同意担任【】(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实习指导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本人将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

指导律师: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岗位范文第3篇

会员提供增值服务

随着协会工作不断深入的开展,对内对外业务逐渐增多,尤其在信息工程行业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及行业健康全面的发展,协会决定自2011年11月9日起聘请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陈绍烨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作为协会的法律服务和维权平台及为会员提供增值服务。今后,凡涉及协会及会员的相关法律事务,将交由法律顾问处理或者向其咨询。

附: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及陈绍烨律师简介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自建所以来,仁人所恪守国际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并以创立一流的国际的律师事务所为目标,努力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多方位、高效率、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仁人"之名,源于《论语》,旨在追求民主、维护人权、捍卫真理、促进法治。仁人所于2000年被评为深圳首届先进律师事务所,2005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国内具有影响力的较大规模律师事务所之一。经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批准,本所具有证券法律服务资格。根据专业特长和业务分工,本所设置了诉讼、仲裁、金融、证券、税务、房地产、公司并购、知识产权、国际业务等专业法律部门,可为中外客户提供多方位、多层次的优质可靠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仁人所全体律师本着客户至上、勤勉尽责、依法高效的原则为委托人服务,现正朝着建设规模更大、知名度更高、服务质量更优异的方向迈进。

【陈绍烨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0710591324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主要业绩及特长】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严谨,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民商事及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业务的丰富经验,责任心强,有多年为大型企业处理法律事务的经验,曾出色完成公司重大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谈判经验和熟练的谈判技巧,具有很强的逻辑能力和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公共关系。

【主要服务方向】公司法律业务,企事业单位及各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各类民商事纠纷的防范、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资纠纷、涉商业秘密及涉知识产权保护等案件);全程参与企业商业计划的策划实施及企业并购重组(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谈判、合同起草及合同纠纷的防范和解决)等。

【服务的客户】深圳市宝恒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威捷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潮商卫视有限公司、深圳市潮声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实用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龙浩鞋业连锁有限公司、普罗旺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顺平达实业有限公司、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

陈绍烨律师将本着客户利益至上、以实现客户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

电话(Tel): 86-755-82960129传真(Fax):82960236

手机(Mobile):13590337630E-mail:chenshaoyenol@163.com

律师事务所岗位范文第4篇

一、保证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顺利开展是本所律师业务发展的政治保障。六年来我们一直注重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发挥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全所律师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及职业道德素质。

(一)以点带面,开展各项工作虽然,我们是小型的律师事务所,但是,同样需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光荣传统,是新时期统一认识、端正思想、保持稳定的有力武器,是增强广大律师凝聚力的重要保证。我们所党支部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要求每个党员律师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提高政治警觉。党员律师积极参加中共__市司法局党总支组织的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按照学习培训、分析、评议的部署,完成了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上各种思潮泛滥,有些不健康的观念也在侵蚀着律师的头脑。一切向钱看,热衷于拉关系,办人情案等不良风气在部分律师中占有一定的市场。针对这些问题的出现,我们所又积极组织党员律师和非党员律师学习了有关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有关律师和法官的规定。同时,我们所的党员律师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作用,在工作中积极实现党的“三个代表”的指示精神,以点带面地积极开展工作,党员律师按照执业行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使全所律师在思想上重视律师工作的规范性。

(二)结合实际,开展工作考虑到我们所是小型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与一般的机构的党建工作的不同,我们所就结合行业特色,找准工作结合点,注重活动内容、方式、手段的创新,增强党建工作和律师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我们所围绕律师业务的中心开展党建工作,注意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在广泛听取党员、律师的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党员律师发挥作用,坚持开展律师工作。根据律师文化程度较高,工作独立性强、人员分散、时间紧、工作忙、难以集中的特点,我们就将党员和非党员律师一起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的学习方法,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并且对学习进行记录。每周六上午是我们的固定学习日。

二、发挥独立党支部的组织优势,将党建工作和律师业务工作相结合。我们认为小型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必须具体体现在律师业务工作上,业务工作是党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党建工作加强的具体体现和重要标志。抓党建工作不是目的,抓党建,是完成各项业务工作,推动业务工作健康发展的政治保证。在律师事务所,案件靠人办,业务靠人做,党建工作的重要任务是调动人的积极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其核心是做好人的工作,从思想上、政治上发挥动员、引导和教育作用,使每一个党员律师自觉增强党性,改进作风,严明党纪,使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精神状态、优秀的职业道德和严明的组织纪律。

1、建立了严格的政治学习制度。所里建立政治学习制度,利用每周的固定学习日组织全体律师学习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各级司法局、律协和各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

2、建立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制度。结合律师工作实际,支部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研讨会,对所内承办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努力保证办案的效果。

律师事务所岗位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地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分所。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

(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第五条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第六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分所的开办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同时将派驻分所律师的执业证书更换为分所住所地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 分所凭据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具有下列权利:

(一)任免分所的负责人;

(二)制定分所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分所的分配方案,对分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四)处置分所的资产;

(五)决定分所的终止;

(六)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宜。

第十二条 分所可以在当地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分所聘用的律师向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 分所的年检及其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注册,由分所的登记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分所的登记事项,应当到分所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律师事务所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分所的登记事项也应当作相应的变更。

第十五条 分所停办、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由分所的登记机关收回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分所公章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停办、被吊销执业证书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其分所应当终止,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分所办理开办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关在报刊上公告。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分所应当接受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分所及其律师有违法违约行为的,由分所住所地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并向分所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通报。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应负的责任对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1994年7月2日颁布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律师事务所岗位范文第6篇

律师执业考核办法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加强对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执业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所有本所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本所律师执业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级。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因病暂停执业的。

三、律师执业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五、律师执行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收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收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收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六、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参加执业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只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

八、律师参加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本所提交上一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省、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律师经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事务所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本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经全所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律师执业考核规则》的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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