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价值研究管理论文范文

2023-12-31

律师职业价值研究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文章以“90后”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为研究对象,对他们就业价值取向的现状以及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探究导致“90后”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多样性的根本原因,进而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从而推动大学生顺利就业。

[关键词] “90后”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

[作者简介] 张磊,河南科技学院食品学院讲师,硕士,河南 新乡,453003

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727万人,使得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大学生就业模式的转变,以及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带来的多元意识形态,使得“90后”大学生的价值观和就业价值取向也不断发生变化。调查研究新形势下“90后”大学生的就业价值取向,把握其变化趋势,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可以为大学生就业与就业政策的实施及教育实践提供重要的参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对解决大学生就业中的实际问题,针对性地做好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提高大学生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帮助其树立更为科学的就业价值观,有效提高社会人才的利用率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90后”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取向选择现状及原因

随着全球经济的缓慢复苏,使得各行业间就业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同时,由于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不断累积,因而造成当前“90后”大学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所以他们在就业选择上就变得更加趋于务实。主要表现在更多毕业生不再盲目选择“跟随”考研,而是遵循“先就业、后择业”的就业理念,就业后再根据需要选择创业或是考研,这也是“90后”大学生在就业观念上的一大进步。

“90后”大学生的就业价值取向中薪资报酬等传统因素虽仍然处于主要地位,但有所下降,相对应的是个人兴趣、提高自身能力等时尚因素的逐步提升,但就业地域选择的城市化、就近化,求稳或不愿担风险的取向仍然普遍存在,社会责任感和奉献意识淡化。另外,虽然大约十分之一的“90后”毕业生表示有自主创业的愿望,但最后真正选择自主创业的寥寥无几。这除了学生自身缺乏自主创业意识外,国家政策支持不够,社会舆论导向力度不够,以及高校对于大学生自主创业宣传和教育不到位,成为导致“90后”大学生极少选择自主创业的外部因素。所以,高校教育工作者应开展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二、“90后”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变化趋势

(一)职业选择务实性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大学生在择业过程中更重视经济利益。首先,在就业区域选择上以东部沿海地区大中城市为首选,希望在这些经济发达地区获得更好的经济待遇,而西部基层单位却很少有人问津。其次,在职业选择上“90后”大学生更倾向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和三资企业等能够带来权力、地位和更多经济利益的“理想”职位。

(二)追求职业稳定性

“90后”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中对稳定的追求是重要因素之一。表现在就业上就是各级各类公务员考试持续高烧不退,特别是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者数量逐年增加,热门职位的竞争更是达到白热化,千里挑一的竞争率屡见不鲜。另外,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因其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福利待遇也倍受毕业生关注。

(三)倾向地域就近性

相当一部分“90后”大学生更倾向于就近就业。他们遵循着“父母在,不远游”的古训,很少选择到外地工作。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学生,更要想尽一切办法回家乡就业,基本不考虑异地就业。这种现象主要因为我国长期处于农耕社会而带来的传统思想所导致,还有希望依托家乡的人脉资源,利于以后发展的现实考虑等。

(四)职业选择心理矛盾性

“90后”大学生在职业选择上既受传统文化和思想的影响,同时也带有市场经济和新的各种思潮的痕迹。他们在职业选择上采取“双重标准”,从而引发了在择业标准和择业行为上的矛盾心理,以及大学生职业价值观念上的自主化倾向。这也是我国社会转型在大学生职业价值观上的反映和体现。

(五)缺乏个体创业性

许多大学生缺乏创业的决心和勇气,因为大多数学生在创业时受到许多资源瓶颈因素制约,导致大学生创业变得异常困难,使得他们创业积极性不高。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有意从事自主创业的人员约占毕业生总数的10%左右,而最终能真正选择自主创业的仅有1%。大学生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高层次人才,理应成为创业的主力军,因此大学生的创业意识仍有待增强。

(六)职业目标选择理想化

“90后”大学生在选择职业上还受到大学生是“天之骄子”这一过时观念的影响,不考虑大学扩招后就业市场发生的巨大变化,一味追求不切实际的“理想”工作,而忽视工作岗位的适用性和现实性。

三、“90后”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多样性的影响因素分析

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多样化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国家政策、社会环境、校园环境和个体心理等四个方面的因素。

(一)国家政策因素

一是国家通过“双向选择、自主创业”政策的实施,使大学生能有更多的选择机会,但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择业和就业压力,“高不成,低不就”成为很多大学生在就业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二是高等教育不断扩招使我国高等教育逐步向大众化阶段发展,在更多人得到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培养质量却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一些自身知识结构欠缺的大学生被推向社会后,很难用科学的职业价值观指导自己择业就业。

(二)社会环境因素

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学生们改变了以往那种长期不变的择业观念。市场经济除了带来巨大的竞争压力以外,也使大学生认识到在就业中可以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更新的择业方式完成就业。其次,民主政治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大学生思想的解放,激发了他们的开拓精神,表现在就业取向上就是更倾向于多元化和个性化。最后,网络时代带来的社会文化的多元化导致了新时代的大学生日渐丰富多元的职业理想。考公务员进入国家机构、考研深造、进入各类企业打工、或者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选择,给了学生很大的选择空间。

(三)校园环境因素

大学生通过学校教育逐步实现自身的社会化。高校作为大学生正确就业价值观形成的主要场所,除了完成科学文化知识的教授以外,也要加强对大学生就业价值观的教育。高校应充分考虑社会需求的变化,更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的就业价值观施加影响,使其更符合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但是,目前部分高校不重视对大学生的职业教育,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职业指导体系,这些都是导致大学生无法形成正确就业价值观的原因。

(四)个体因素

大学生个体是就业价值观形成的决定因素,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一些学生职业认知存在偏差。他们忽视对某些职业的现状认知,又不考虑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只是一味追求所谓“热门职业”,结果造成更为残酷的职业竞争,供求严重失衡。其次,部分学生功利性价值取向问题严重。表现在就业上就是只考虑个体经济效益和自我价值的实现,而对社会价值的实现不够重视。最后,个人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大学生在就业上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综合素质的竞争,大学生要转变固有观念,通过不断提高个人整体素质,努力完善自身知识体系,来主动适应社会对职业的更高要求。

四、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与社会整体价值观、家庭职业价值观的相关性分析

大学生就业价值观多元化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现实依据,既有中国社会发展的内部原因,也有国际社会发展的外部原因,同时还受到家庭职业观念的影响。

(一)社会整体价值观对就业价值取向的影响

就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它与整个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中国作为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就业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始终要求我们要当作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去长抓不懈。当代青年的就业观念影响到他们的职业选择,而职业价值观需要社会整体价值观来引导。日益突出的青年就业问题,不仅限制了青年自身的发展,还造成了家庭以及社会的各类矛盾问题,最终制约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育人功能,培养广大青年具备良好的精神品质和道德情操,才能帮助当代青年塑造良好的就业观,进而促进青年自身的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二)家庭职业价值观对就业价值取向的影响

家庭是影响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最基础、最初级的场所。每个人在出生后都会最早接受家长的一些教育,都会对家长的价值观有一定认同,这会对日后整个人生观的树立有一定影响。所以,家庭因素对大学生能否形成正确的职业价值观非常重要。

对于来自不同家庭的学生来说,他们在评价和选择职业时对某些具体职业价值尺度的重视程度存在明显差异。首先,家庭经济水平和文化程度的差异致使家庭经济困难和文化程度较低的家庭更加注重子女就业的务实性。其次,“独生子女”大学生缺乏集体生活体验,这种家庭结构使学生在就业时更注重对地域的选择,因为他们还要尽赡养长辈的义务,因此不会选择离家太远的地方工作。最后,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严重脱节。当前许多家庭与学校、社会缺乏必要的联系,无法与社会、学校相关的就业价值观教育相配合,从而使得大学生就业价值观教育出现家庭与社会之间的断层。

总之,家庭背景对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确实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导致了显著的差异。我们应当客观分析其中的利弊因素,充分调动积极因素,有效抑制消极因素,根据大学生的不同家庭背景有针对性地加强职业价值观教育。

五、树立正确的就业价值观念,促进大学生顺利就业

(一)强化自身综合素质,转变就业固有观念

只有提高自身综合素质,“90后”毕业生才能在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中占得有利位置。除了在课堂上学好文化知识以外,还要通过课外社会实践活动,学会与人交往,增强团队合作意识,不断积累社会知识;要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关于职业规划教育的报告会,以更全面的完成符合自身特点的职业定位;勇于创业,在社会价值实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个人兴趣、特长、增强每个人的社会责任感;从基层做起,积累丰富经验,扎实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二)做好家庭教育,培养大学生社会责任感

父母传统的求稳定、保终身的就业观念,对“90后”毕业生的职业选择有直接影响,同时还会将他们的某些特长、才能扼杀在摇篮中。因此,父母应转变观念,帮助他们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道路。同时,父母应积极引导孩子树立对于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培养勇于担当、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社会、用人单位要给予毕业生宽容、理解与支持

“90后”大学生整体上是好的,社会和用人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为他们的成长提供一定的历练平台和时间,通过了解和采纳他们的想法和思路,不断调动新员工的参与积极性,变被动接收为主动融入。

(四)高校要做好职业教育,探索建立促进大学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高校要通过开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职业理想、认知和素养教育以及择业心理教育,完善大学生职业价值观教育的内容体系。革新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和端正“90后”毕业生就业观念,探索建立一整套能有效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

首先,通过加强就业指导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科学指导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并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自主创业。同时,要给学生们更多接触社会的实践机会,建立适应专业特色的产学研实践基地,利用实习机会加深对未来职业的认知。另外,学校还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发布各类就业信息,结合校内专业招聘会,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

总之,“90后”毕业生在就业价值取向上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他们在关注薪资报酬的同时,更注重个人的事业发展和自身价值的实现,但社会奉献意识和责任感逐渐淡化。因此,整个社会要共同努力,帮助“90后”毕业生去除就业中的错误观念,树立正确的、更有利社会发展的就业价值观。

[参考文献]

[1]林海.政府在大学生就业中的责任主体角色与落实[J].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8).

[2]常青.全球化背景下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论析[J]. 就业指导,2012,(4).

[3]叶进,孟晓莉. 浅议全球经济危机下大学生就业价值观培育[J]. 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9,(6).

[4]石志成,乔琳.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调查研究[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10).

[5]赵海燕.大学生就业取向影响因素分析[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0.

律师职业价值研究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刑事司法中量刑轻重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我国刑事诉讼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落实适用。在我国,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在刑事诉讼中除了赋予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权的同时也赋予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整个过程中的律师以量刑建议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其在司法诉讼中不仅要起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需要雏护法律在每个公民心中神圣的地住。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律师;自身价值;平等

近年来理论界一直探讨的只是有关于赋予检察院量刑建议权的优缺点,而很少涉及有关律师量刑建议权的探讨。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在我国刑法法定刑幅度范围大,法官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现状下,在赋予检察院量刑建议权的同时,赋予律师量刑建议权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现今的司法状况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赋予律师量刑建议权有利于律师自身价值的实现

现今的法律界常常将律师的价值局限于当事人利益的代表,其任务就是在诉讼中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往往忽略了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内在的价值——促使法律价值的实现。

(一)赋予律师量刑建议权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作为案件的直接参与的当事人,其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取证、诉讼、庭审整个阶段,因此律师可视为是除了当事人之外最了解案件的人员之一。赋予了律师以量刑建议权,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司法实务中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现象的出现,敦促法院在审判阶段正确适用法律,切实做到罪刑法定,罪行相一致的原则,进而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赋予律师量刑建议权有利于律师职业素质的提高

现今在没有赋予律师量刑建议权的情况下,律师只能对是否适用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对具体适用何种刑罚,量刑多少没有建议权。这就从另一个方面导致了我国现今律师群体职业素质普遍较低的现况。律师不具有量刑建议权,使得律师没有意愿去追寻法条,寻找法条背后的真实含义,甚至有些律师对案件中应该适用哪些基本法条都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又如何能让我们的律师来谋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呢。相反,当律师有了量刑建议权之后就会迫使律师认真研究案情,专研相关法条,法规,以及现实中相关的案例。这一切在无形之中都对律师职业素质的提高有着莫大的帮助。

二、赋予律师量刑建议权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辩方显然处于法律中的弱势地位,正三角形不再是正三角形,而是偏向于公诉方的三角形。显然在控方有国家作为其力量后盾的情况下,以私人名义参加诉讼的辩方处于弱势地位是理所当然,在诉讼中,审方偏向于控方也是意料之中的事。而在我们赋予了控方以量刑建议权后,这种不平等的偏向显得更加明显。因此,赋予律师量刑建议权在我国现今的司法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只有赋予了律师量刑建议权才能让真正实现在诉讼中控辩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的目标更进一步。

三、赋予律师量刑建议权有利于规范我国的司法秩序

不可否认,在我国现行刑法法定刑幅度大,法官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现况下,法官利用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官作为人群中的一员,他不可能活在真空中,他有着自己的交际范围,有自己的亲戚朋友,有自己的物质精神需要,这就给了那些不法分子以契机,他们或托人,或送钱送礼,希望那些法官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把刑期定的最低。

而当我们赋予律师量刑建议权后,法官需要根据律师以及检察院两份意见来进行最后审判,这就有利于判决的公正,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一方的个人观点的准确性远不如双方意见的综合。并且法官须对不采用哪方的量刑意见做出自己的解释,倘若如此我国司法秩序将会得到进一步完善,维护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神圣地位。当然前提就是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本着在维护法律公正威严的基础上,寻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一味追求金钱,昧着良心替那些万恶之徒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律师的一切辩护都必须在尊重事实法律的基础上。

四、赋予律师量刑建议权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律师作为案件的直接参与者,其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程度显然高于位于审判席上的法官,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律师比法官更具有资格来给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但限于律师作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利益代表人的身份,作为辩护律师只能以证据,以及在庭审中与控方的攻守中向作为案件最终裁判者的法官来重塑案件事实。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控方在收集证据时,不仅需要收集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材料,还需要收集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但在司法实务中,限于控方为被害人利益的代表,在收集证据时,显然会更加注重收集对被害人有利的证据,而容易忽略了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但作为辩护律师则会责无旁贷地收集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因此在证据的收集过程,显然律师能够收集到相较于控方更多的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因此赋予了律师量刑建议权,律师作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利益的最直接代表提出自己的量刑建议,控方作为被害人或者国家的利益代表提出他们的量刑建议。综合这两份来自利益冲突方的量刑建议书,法官再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就能更快更好地作出最科学的判决,大大节省了法官的工作量,提高了司法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遏制我国目前司法实务中的重刑主义倾向。

五、赋予律师量刑建议权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在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下,由于辩方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量刑都没有发言权,导致审判机关、控方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辩方处于弱势。如果赋予辩护律师量刑建议权,而且规定审判机关的量刑判决不能超过公诉机关、辩护律师双方的建议,这样就可对审判机关在庭审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约束,从而使整个刑事诉讼的格局更趋平衡。一旦这种平衡的刑事诉讼格局得以建立,法官的判决无论是对于被害人而言,还是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来说都是公正合理的判决,由此在司法实务中将大大减少检察院的抗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上诉等再审程序的出现。

在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司法专业人士紧缺的情况下。赋予律师这个庞大的法律专业人士群体以量刑建议权对于节省我国本已匮乏的司法资源的重要意义显而易见。

在英美法系中有一种众所周知的控辩交易,即检方在审判前与被告及其律师进行谈判、以撤诉,降低指控或建议法官从轻量刑为条件换取被告的有罪供诉,从而避免开庭审判的制度。从现今国情来看,要在我国实行控辩交易制度显然还为时过早,但律师量刑建议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中国的“控辩交易制度”。

目前律师的量刑建议权问题在理论界的探讨谓之甚少。在实务界虽然有不少从事于司法实务第一线的资深律师意识到了这项权利,但是在我国现今天情况下,律师的量刑建议权作为一种处于萌芽阶段的新生事物,毕竟难逃新生事物的成长规律,她的成长必将经过—个痛苦的阶段,权利的取得不能依赖于恩赐,唯有长期奋斗在司法实务第一线的律师群体不断地争取,以及理论界对律师量刑建议权问题的大范围论证,如此“培土”,才能让律师量刑建议权这个新生事物茁壮成长。

律师职业价值研究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基于广义虚拟经济的理论视野,将音乐文化的价值形式归纳为审美价值、人文社会价值、商业经济价值三个大类。当音乐文化的价值取向主动地(并且外部条件也适宜)使其成为音乐文化产品而不仅仅是音乐艺术作品,并且三类价值形式分别对应实现了往复循环的二元价值容介态时,其多样化的价值就会不断进化并外显。

关键词:音乐文化;音乐产品;价值构成;二元价值容介态;进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随着国内人本理念的全面确立和广义虚拟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社会生产需要满足的对象日益多样化。从而,社会生产所需要的资源类型必然随之多样化。除传统的主要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的产品外、同时满足人们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以及只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产品大量涌现,商品的价值特征由单纯使用价值(实物价值)向满足人们心理需求的范畴(虚拟价值)拓展,使文化的生产力特性日益凸显。音乐作为满足人类精神需要的艺术形式,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能够尽情地发挥其功能,实现其价值。尽管如此,学界对于音乐文化的价值构成及其分类、音乐文化产品多层次二元容介态价值的生成规律、以及各种价值之间的关系,却似乎缺乏立足于新情况、采取新视角的系统研究。本文基于广义虚拟经济的理论视野(林左鸣,2010),对音乐文化的价值构成、分类及其功能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音乐文化产品多样化价值的进化规律和表现形式。

一、音乐文化的价值构成和分类

关于音乐文化的价值构成和分类,目前学界多从构成价值本体的单一特征要素进行考虑,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如罗小平(1997)认为音乐的价值包括审美价值、道德价值、宗教价值、娱乐价值、应用价值等几个类型;刘毅力(2004)的看法在罗小平的基础上有所扩展,他认为,音乐的价值可体现在审美、道德、宗教、实用功利、经济以及政治等层面,并认为最为关键的是审美价值,等等。各种观点在取项的多少和对内容的描述上虽有差别,但宏观的指导思想和操作取向则基本相似。这种价值确定及分类方法由来已久,并有其道理,人们认为,只要不断地补充完善,总能把音乐文化的各种价值形式都无所遗漏地包罗进来,故被世人普遍接受。

问题在于何谓分类,为何分类。如果以罗列代之而求全面,则就音乐文化的整体而言,除却上面已经列出的,也还有艺术价值、美学价值、声乐学价值、旋律学价值,人文价值、文化价值、陶情养性价值、修心辅德价值,社会价值、娱乐休闲价值、交流交际价值、益智健体价值,商业价值、经济价值、交换价值、票房价值,等等,难尽其极。若如此,则不但种类过多且各种价值之问的关系包括内涵和外延都将纠结不清,分类将失去意义。反之,如果不以罗列为法,则仅据本文之所列,现有的分类法就显然因其缺乏合理的划分维度而难为“纲举”。顾此失彼、无法统筹,就会使音乐文化客观存在的一些价值形式被弃之不顾。而且这里同样存在各类价值之问的关系含混不清的问题。比如上述分类中娱乐价值与应用价值是并列还是隶属关系?还有道德、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实用功利与经济的关系,等等。

在《广义虚拟经济——二元价值容介态的经济》一书中,作者将“由实物价值和虚拟价值通过相互容纳入彼此不断释放出的信息介质而循环进化的二元价值运动状态,定义为二元价值容介态”。并认为二元价值容介态理论是解构和阐释价值本质的最为核心的基础性理论。本文循着这一思路,在注意到音乐文化的各种价值形式都可笼统地归结为人文社会价值的前提下,将审美价值和商业经济价值从人文社会价值的笼统范畴中单列出来,成为审美价值、人文社会价值、商业经济价值三个大类。这样做的理由,一是考虑到只要对人文社会价值的内涵加以界定,就可以在利用其包罗性强的特点的同时,使其趋于具体而非目前这样的泛化(对此后面将会详细论述);二是根据审美价值和商业经济价值的特殊属性和涵盖范围,按照分类法的“重点管理”和“聚类”原则,它们具备单列的条件;三是这不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划分维度的“纲举”效应问题,而且对于各类价值的构成以及不同类型之问的关系特别是二元价值容介态关系,也将会有一个更加明晰的反映。

在这种分类法中,音乐作品的审美价值既是一种客观评价又是一种主观确定,它是另外两种价值形式的源泉和基础。兼具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审美价值会不断释放出信息并被人文社会所容入,使作品获得人文社会价值。人文社会价值也会不断释放出信息并反作用于审美价值,使蕴涵在作品中的美学因素不断被发掘出来并得到确定。正是这种往复循环的二元价值容介态过程导致了作品审美价值和人文社会价值的不断提升,形成新的价值。新的价值构成商业经济价值的源泉和基础。商业经济价值又会分别与审美价值和人文社会价值再形成二元价值容介态,使音乐文化的多样化价值不断进化并得以外显。

下面对三类价值形式予以分述。

二、审美价值

抽象地说,音乐作品的审美价值即人们对其美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评价的度量。音乐作品的审美价值虽取决于其美学价值和艺术价值,但两者理论上并非等同关系。作品的美学价值和艺术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或彰显或内含,在作品完成时即已确定。审美价值则只能由主体(人)对这种客观存在的发掘和确认程度体现出来,带有一定主观性。由于作品的美学价值和艺术价值只能经由“审美”过程以审美价值的形式体现出来,舍此毫无意义,因此我们将其作为审美价值的基础归入审美价值的范畴之中。顺便指出,从分类学的角度说,前述声乐学价值、旋律学价值等艺术方法、艺术形式层面的价值形式,则均属于美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范畴。对于另外两个大类所涵盖的各种价值形式,其归类原则也大致如此。这里不再赘述。

虽然在音乐审美过程中普适性的标准、原则和逻辑始终存在,但因天时、地理、人群,事、势、念的不同,差异性仍会在所难免。关键在于对“美”的认知和把握。西方美学界关于“美”的解释五花八门,其中较具影响的有:美是形式的和谐;美是上帝的属性;美是完善;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等等。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一书中指出“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按国人的传统理解,所谓“美”指的应是一切美好的事物,它应该包括表和里(或者形和实)两个方面。其实,美和好是两个既相关、相似又有着微妙区别的概念,前者趋于抽象、自然、无为,后者则倾向具体、实际、功利。美的事物不一定好,好的事物也不一定美,是为常识。比如有些道德败坏的人长得很漂亮,看似很美,但却不好;考古发现的“北京人”头盖骨有重大人类学意义和研究价值,当然很好,但无论怎么看都不能说它美。唯心主义美学观将美绝对化,只注重事物的

自然属性和审美的直觉体验,于是有色无德之人也被认为是美的。机械唯物论美学观则将美庸俗化,过分强调事物的功利效果和审美体验中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于是古猿人头盖骨获得了异化的美。辩证唯物主义美学观注重美和好的有机统一,强调只有二者兼具的事物和对象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美”。表现在音乐作品上即内容和形式、外显和内涵的自然和谐与统一。

所谓音乐“审美”就是感受、领悟并接受蕴涵在作品中的各种美学要素价值本原的方法、形式和过程。或者说,音乐审美实际上就是对作品美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抽象评价。这是一个集确定性和模糊性为一体的体验过程,结果却导致了人们对具体作品的直接的喜爱和厌恶,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胸襟、气度和情怀,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

从音乐作品审美价值的实现过程来看,首先表现在由调式调性、节奏、和声等音乐要素构成的旋律和歌词,同时还表现在由二者结合的方式勾勒出来或含而未露的音乐形象的格调、品位和意境。“审美价值”无疑是音乐文化艺术价值本体的核心要素。它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宽广的关系范畴,既依托于纯心理的社会性美学取向和个体审美体验认知,又蕴含着可决定诸如“陶情、养性、修心、辅德”等人文社会价值和诸如“娱乐休闲、交流交际、益智健体”等商业经济价值潜在前景的模糊动因。

由于音乐文化的各种社会文化功能和商品经济属性都必须依赖于“审美”这一前提才能实现,因此,基于复杂多样的社会现实生活的音乐作品“审美价值”,其美学选择和美学基础应该是以辩证唯物论美学观为主导,同时充分吸取其他流派包括唯心主义美学观合理因素后形成的兼容并蓄体。因为“美”既是一个具体概念,又是一种抽象感知,只有辩证唯物论美学观主导下的各种流派美学观的总集合才能反映出或是从外部观察它,概念性地进行描述,或是从内部感觉它,直观地予以阐释的多维度结果,才有可能尽量真实地揭示其深奥本质。本文所论音乐作品的“审美价值”既遵循唯物论的“客观反映”说,也不否认唯心论的“主观感知”说。正是二者的有机统一才使得这一价值存在集实实在在和变幻无穷为一体,成为人类不断追求的最重要的价值形式之一。而要使这种价值得以充分体现,就必须立足于音乐是人类的一种基本活动的事实,在肯定音乐文化的德育属性(教化功能)的同时,注重使它在更广泛、更多样的人文社会层面以及商业经济层面上发挥作用。

这里,作品的审美价值分别与其人文社会价值和商业经济价值形成二元价值容介态,是达致上述目的、使其能够得以充分外显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作品的审美价值得以充分外显,又是上述二元价值容介态过程的必然结果。

三、人文社会价值

按英语humanities(人文学科)、humanism(人文主义)、humanistic(人文心理学)等理解,英文中与“人文”对应的单词当为humanity,它的基本词义是人性、人类、仁慈、人道等等;《辞海》对“人文”的解释是:(名)指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而在现代学科分类中,“人文”则囊括了文化(文学)、艺术(音乐、舞蹈、戏剧、电影、美术、神话)、美学(跨学科:哲学、艺术、心理、伦理、文学)、教育(学术、科学、素质:礼仪素养品德)、哲学(宗教、思想)、国学(诸子、易学)、历史(中国、世界)、社会(人权、法律、政治、经济、军事)等几乎所有广义文化的一、二级学科。这就使“人文价值”成了一个内涵极度泛化、外延又无所不及的概念。非规范场合使用时,人们可以将其当万金油一样随心所欲地涂抹在几乎任何价值形式上,皆无不可。因此,在音乐文化的价值构成和分类中采用这个概念时,就必须对其基本意义加以明确界定,以达到既能在给定范围内利用其包罗万象的优势,又不会出现因“跨界”而引起含混不清和逻辑混乱的目的。否则就毫无意义。在我国,人文一词最早出现在《易经》中贲卦的彖辞:“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引者注:其中“刚柔交错”四字,一说为朱熹所补)。宋程颐《伊川易传》卷二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天文,天之理也;人文,人之道也。天文,谓日月星辰之错列,寒暑阴阳之代变,观其运行,以察四时之速改也。人文,人理之伦序,观人文以教化天下,天下成其礼俗,乃圣人用贲之道也”。唐代著名经学家、儒学大师孔颖达主撰的《五经正义))则指出:“言圣人观察人文,则诗书礼乐之谓,当法此教而化成天下也”。《北齐书·文苑传序》说:“圣达立言,化成天下,人文也”。可见,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未受西方文化影响前,国人主要都是将人文视为教化之道的。本文特依汉语渊源和汉文化传统,将“人文”界定为专指礼乐教化,并据此确定“人文”与“社会”结合在一起的人文社会价值之内容。音乐作品的人文社会价值首先来源于它的美学价值及其审美价值实现,这当然是一个二元价值容介态的过程;其次源于它独特的艺术表现形式和作用于人类社会的方式,这同样也是一个二元价值容介态的过程;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音乐文化对社会民众的教化功能(德育价值)

中外先哲对音乐的教化功能做过许多精辟的论述。孔子创立的“礼、乐、书、数、射、御”古代教育体系把“乐”列为第二位。战国时期的音乐理论专著《礼记·乐记》中说:“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衰以思,其民困”。古希腊美学家柏拉图主张:“对身体用体育,对于心灵用音乐”。英国著名教育家伍德指出音乐教育的功能在于“改进德行”。而人们熟知的各种宗教音乐,其对信众的定向引导作用更是自不待言。现实生活中,国内外很多学者都曾关注过聚居于黔桂湘鄂毗邻地区的一个少数民族:侗族。这是一个嗜歌如命的民族,他们的口头禅是“饭养身,歌养心”,族中男女老少几乎无人不会唱歌,无人不爱唱歌,唱歌是他们生命中除吃饭睡觉和劳动生产外的第一大事。他们的民族民间音乐特别是蜚声中外的侗族大歌,旋律舒缓缠绵、宽广平和、深邃而典雅,既透着如水的岁月忧伤,又富含人生哲理和智慧。侗族有自己的民族语言,但无民族文字,其历史文化和社会生活习俗乃至生产劳动技能传承主要靠民族民问音乐,歌师教歌、族人学歌、唱歌是民族存在和沿袭发展的重要形式。正是这种高雅音乐的长期熏陶,养成了侗人温文尔雅、谦逊有礼的待人风格和宽容豁达、博爱众生的处世态度。凡到侗寨生活过的人都会发现,那里民众之问很少争斗拌嘴更遑论拳脚相向的现象,绝大多数的日常普通矛盾和纠纷都会在心平气和、开诚布公、互谅互让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可见音乐文化的教化作用与民众综合素质的关系极为密切。

其实,这种密切关系正是音乐文化审美价值通过二元容介后在人文社会价值层面上的体现。哲学大师康德在阐述研究美学的非科学方法时曾

经指出,审美价值是一种特殊的愉快,这种愉快必须具备的核心条件之一就是“必须产生符合目的的效果,而又不必真的(或立即)去实现某种目的”。音乐艺术感染人、教化人,虽有循循善诱的“引导”,却绝无强制的意图和力量,靠的只能是人们的自省、自觉和自愿,它的几乎所有审美要件都与“有目的”和“不必实现”完全相符。这看起来有点类似于“欲擒故纵”的中国古代韬略,实则体现的是一种与“欲速则不达”规律之认识的巧合。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那样,音乐的本质“是节奏,是共鸣”,而非指令和规则。它只有从人们内心深处找到与之相适应的东西时,才能获得表现种种细致入微的情感的特殊力量。顺应、服从、与人心融为一体后,再以真、善、美的魅力引导之,是它唯一有效的作用方式。正是由于音乐能以其出神入化的艺术形象、发自肺腑的美好情感去叩击人的心灵,所以它能最大限度而且是不受排斥和抵抗地融会于人文社会,以“寓教于乐”的形式培养人们高雅的审美情趣,优化社会风气,潜移默化地推动着社会朝着更加和谐、文明的方向发展。孔子“移风易俗莫善于乐”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作为现实生活中的人,其情感总是复杂的,或恒定或善变,或明确或暖昧,不存在任何已知的解析表达模式。即令是权威主宰、天子皇帝,虽可支配人、占有人甚至夺人性命,也无法左右人的情感。音乐则可以通过忧愁、满足、愤怒、怜悯、爱恋、奋发六种要素表现出它的性格,并与人的内心世界交汇碰撞,引发人心、人性层面上的积极变化。加上它“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特殊作用方式,陶冶、荡涤乃至震撼灵魂的特殊力量,它对人们宽广胸襟的产生、典雅气度的养成、健康心智的发展和人格禀性的完善确实具有其他任何教化手段都无可比拟的优势。音乐审美价值经由审美过程体现出来并作用于人文社会,实为“陶情、养性、修心、辅德”,滋润社会、提高综合国民素质的最佳方式。

(二)音乐文化的“愉人”、“愉神”功能(娱乐价值)

在广义虚拟经济时代,以人为本的经济活动必然从专注于人的基本需求的“衣、食、住、行”环节扩展至“乐”的环节。在客观需求和市场运作的双重推动下,音乐文化的娱乐休闲价值不断地被发掘出来并得到市场确认。表演音乐、影视音乐、戏剧音乐、音像出版等传统形式,歌厅、舞厅、超女、街头卖唱等新的形势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音乐文化的娱乐休闲价值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社会的青睐。音乐艺术最主要的基本功能和自然属性原本就是“愉人”、“愉神”,因此音乐文化的社会功能从“教化”扩展至舒缓生活、学习压力的休闲解愁和协调人际关系的交流交际乃至纯粹的消遣和娱乐,既是一种价值回归也是一种毋庸置疑的社会进步。

音乐文化的娱乐价值是由其审美特质所决定的。音乐艺术本身的特点之一就是不确定性。歌曲作品多由曲和词两部分组成,旋律学可以给出有关曲谱的诸如“喜、怒、哀、乐”的模糊诠释,语言学可以给出歌词准确无误的意蕴内涵。可是当我们将上述模糊的流动和精确的表述有机地结合成一体时,前者的模糊性将被后者的确定性施以某种形式的框限、收敛和澄清,而后者的确定性则会被前者的模糊性赋予某种形式的虚化、离散和嬗变。最终,模糊即不确定性将始终存在。事实上这恰恰正是音乐艺术审美价值的精华之所在,因为审美经验的核心就是“非科学的、非概念的、模糊的认识”。对音乐的审美活动并非只是心理层面的思维运动和机械评价,欣赏和唱(奏)过程同时也是一种情绪的随机释放、宣泄以及舒展和升华过程。显然,这一过程只能在思想不受任何限制、能够自由翱翔的状态中才能顺利进行,而音乐审美体现的恰恰就是这样一种“似实还虚”、追求但不强求的神游状态。

此外,音乐艺术的群体性审美和实践必然会形成思想流动交汇的“场”,不露痕迹地引导不同个体在情感的微妙共鸣中形成对他人的理解和宽容,在旋律、节奏的柔性规范和集体唱(奏)的协调要求中自觉、志愿、自动地感知纪律、秩序和分寸。对于作为“类存在物”的人来说,这些“习得”本身就是一种能够深深打动自己(“类”中之己)的愉悦。而当这些所得在休闲娱乐过程中特别是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体现出来时,主体的言谈举止、文明修养乃至综合素质和观念气度都会有所改善,在赢得他人认同和赞赏的同时,也就为自己赢得了快乐。在音乐审美和音乐实践带来的轻松、愉快、和谐的情感氛围中,人的胸襟会自然舒展开阔;对名利得失的“蜗角虚名、蝇头微利”说会较易认同,对它的执着和追求会有所淡化甚至暂时放下;人际关系将得以沟通和改善;忧谗畏讥和愤怒嫉妒之魔会被释放;爱恋、向上和宽容的明亮心境会悠然展开;身心得以放松,情绪归于安宁;音乐的“愉人”、“愉神”,进而对人的情绪、心理乃至健康施以抚慰和调节的功能就会充分展现出来。

(三)文化存在和传承价值以及区域艺术符号的符号价值

音乐文化的人文社会价值还表现在它作为文化存在和传承的价值以及作为区域艺术符号的符号价值。音乐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国家(地区)、不同民族音乐文化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这些音乐形式是全人类音乐发展的源泉和表现,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指出,任何一项遗产的毁灭和消失都将造成世界各民族遗产有害的匮乏,保证传之于后代是“当前和将来文化的丰富与和谐发展的一个源泉”。《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指出:“对全体人类而言,我们这个世界的文化与遗产的多样性是精神与才智丰富性不可替代的源泉。作为人类发展的一个本质方面,应大力提倡保护和增进我们这个世界文化与遗产的多样性。……所有的文化和社会均扎根于由各种各样的历史遗产所构成的、有形或无形的固有表现形式和手法之中,对此应给予充分的尊重。”显然,这里所指的遗产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音乐。任何一种地方(民族)音乐一旦消失,作为世界音乐文化的整体就有一些不可弥补的损失。特别是对于那些只有自己的民族语言而无自己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音乐现象不但是一种文化存在而且是一种包括历史、习俗、社会规范、生产劳动技能等传承的主要载体,其存在和传承价值更是弥足珍贵。

此外,一个社会的文化体系是一个社会的象征符号,如语言及其结构,事物及人物的称谓,事物或社会关系的表述形式,神话或社会文化中的象征性标志、宗教意识等表现出来的区域艺术符号等。这些方面都有音乐作为符号的具体体现,任何一种、任何一件(个)音乐都是表达一定意义的符号,无论这种符号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符号价值是音乐的重要价值表现。

由于在人们的音乐生活中,已经形成了地方(民族)音乐与地方(民族)艺术符号的特定联系。因而,特定地方(民族)的富有特色的音乐还具有作为地方(民族)艺术符号的符号价值。如“花儿”作为青海、甘肃的音乐艺术代表类型,“长调”、

“呼麦”作为蒙古族的音乐艺术代表类型等等,都已经成为地方(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另外,特定的音乐(歌曲、乐曲)也具有作为地方(民族)艺术符号的符号价值,如《沂蒙山小调》之于山东民歌、《茉莉花》之于江苏乃至整个江南、《龙船调》之于湖北等。不同的音乐文化形式表现出各具特色的区域艺术符号的符号价值。

四、商业经济价值

音乐文化商业经济价值的本源在于它由审美价值体现出来的美学价值和艺术价值,能否实现则要看这种审美价值被社会的认可程度和与社会的结合方式。任何一件音乐作品一经完成,其审美价值(或高或低)就成为客观存在,而无论社会怎样评价,是否认可。但正如源并不会自动变为流一样,作品的审美价值也不会自动变成交换价值。它首先要经由社会认可获得人文社会价值,并与人文社会价值形成二元价值容介态,然后再按照供需规律以商业运作的方式与市场融会结合,再次形成新的二元价值容介态,落地成为音乐文化产品。两个环节,缺一不可,市场价值、潜在价值、传播价值、票房价值等商业经济价值才会自在其中。

比如近期炒得火热的歌曲《春天里》,当原创者完成这一作品时,那旋律中时隐时现的苍凉和迷惘、躁动着的焦虑和不安,以及与伤感悲怆的歌词结合后营造出来的意境,就使它具有了一定的美学价值和艺术价值。但如果再没有任何后续运作,其价值就只能是一种被动的客观存在,不过如此尔尔。当两位农民工朋友在真实的底层社会环境中,光着膀子用嘶哑的声音演唱《春天里》的视频在网上疯传时,那场景、那画面、那本真的表演毫无修饰地展现出底层民众的奋斗与挣扎、挚着与洒脱、期盼与无奈。何其感人、何其令人震憾,勾起了人们多少思绪、感慨和共鸣!作品的审美价值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了与人文社会价值的二元价值容介态,进化成了一个具有多样化价值特别是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音乐文化产品。当《春天里》终于走上“春晚”,以一种无与伦比的现代化市场运作方式使其审美价值与人文社会价值和商业经济价值再次形成了新的二元价值容介态时,其最后形成的全新的商业经济价值外显无遗。如果没有后来的著作权纠纷,这件音乐文化产品将会产生多大票房价值带来多大经济收益,应是可想而知的。

必须指出,传统的商品经济价值理论似乎并不能解释音乐文化的商业经济价值。按照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的经典思路,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凝结在其中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问、有了价值才有使用价值才有交换价值等等,音乐文化的商业经济价值将无从谈起。因为我们不可能计算出凝结在一件音乐作品中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同时即令真有所谓“凝结在一件音乐作品中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问”,它也绝不可能在任何意义上反映出这件作品的任何一种价值。贝多芬《第九交响曲(命运)》的动机其实源于瞬问的灵感火花,其商业经济价值经久不衰;社会上大量普通音乐工作者,毕其一生勤奋创作,却未必会有哪怕是一件能够传世的作品。这里,确实难以给出一个将作品的经济价值与传统经济学所定义的“劳动”、特别是与“社会平均劳动时问”联系在一起的合理解释。

事实上,音乐文化的商业经济价值是一种源于马克思“生活对象化”的价值,正如“劳动对象化”必然导致劳动价值论,生活对象化也必然催生生活价值论。也就是说,价值作为一种关系范畴天生与人的两种基本需求即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密切相关,满足人们心理需求的虚拟价值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其实由来已久,只不过在温饱难求的岁月里,世人无暇顾及罢了。音乐文化的商业经济价值本质上就是一种虚拟价值,主要满足人的心理需求和精神需求。传统价值理论是无法揭示其本质内涵和生成规律的。这里的虚拟价值要转换成商业经济价值,首先要解决两个根本问题,一是从音乐文化本身的价值取向来说,必须确立将自己具有的多样化价值转化为交换价值的内在主动,二是从外部条件来说,必须建立起以保护知识产权和著作权为核心的市场运作机制。

作为艺术产品,从街头“卖唱”到剧场“卖票”,音乐文化的商业价值在经济不很发达的千百年前就已经表现出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加之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音乐的商业经济价值较之过去,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音乐文化的经济化、音乐文化产品的贸易化使得音乐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几乎以几何级数增长,其价值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实现。今天,音乐文化的娱乐休闲价值已经催生了一系列无处不在的庞大产业,德育价值也越来越为各级社会组织、各种社会机构以及各类社会公益事业所青睐,文化存在和传承价值则已经成为很多地方招商引资的“迎客松”和旅游经济的助推器,甚至连体育和某些疾病的医疗也需要音乐来助力。

显然,只要社会存在对于音乐文化的需求,只要音乐文化符合消费者的需要,只要消费者的需要必须通过交换才能满足,音乐文化产品的交换价值就会自然存在,商业经济价值就会显现出来。无论音乐文化的价值来源于何处,但其交换价值和商业经济价值都已经实实在在地呈现在了我们面前。

五、结语

音乐文化的的价值构成和分类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由来已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生物学领域,普遍承认的分类学的范畴是按照“界、门、纲、目、科、属、种、亚种”八个分类阶元列序的。音乐文化的价值要素因其柔性、弹性、外延性和模糊性的特质,虽然不可能采取这种纯自然科学的机械分类法,但其基本思路却不无借鉴意义。本文的价值构成和分类方法虽是一家之言,也非对其他分类法的否定,初看似是标新立异,细想其实自有其内在的道理。因为分类的目的无非是三个,一是将庞杂的价值体系中各种价值成分或按其性质或按其特征或按其功能分门别类,以求纲举目张,使其条理清楚,逻辑连贯;二是使各类价值之间的关系明晰,互不纠结;三是便于分析探寻各种价值的实现条件和实现途径。本文的方法应可较为便捷合理地实现上述目的。其实,从笼统的角度看,审美价值及其涵盖系列也可属于人文价值的范畴。但正是由于“人文”一词词义的极度泛化,几乎所有价值形式都不能逃脱“人文社会价值”的纲举笼罩,从而使得只要从一般意义上的“人文”角度入手,分类就根本无法进行。正是为了摆脱这种困境,我们在依汉语习惯对“人文”加以界定的基础上,将审美价值单列出来,并使美学价值、艺术价值以及更下一阶元的声乐学价值等艺术方法、艺术形式层面上的价值形式都有了自己清晰的价值类别归宿。商业经济价值的单列,所依据的也是同样的道理。此外,这样的划分维度既简单明晰又有其独特的学理和方术高度,音乐文化的各种价值形式(无论是本文已经提及的还是未曾提及的)都能在三个大类中找到自己不同层次的阶元序列位置,既不会无处安身也不会纠结混乱。这是本文有别于现有文献的第一个特点。

第二,本文所论音乐文化的多样化价值,一般说有三个层次的表现形式。一是客观存在形式。任何一件(一种)优秀的音乐文化作品一旦存在,就必然有其与生俱来的审美价值、人文社会价值和商业经济价值,但在未加开发或未被确认前,这只是一种潜在价值,是一种被动的客观存在形式。二是主动凸显形式。当音乐文化内在的价值取向具备了将其潜在价值外显的主动,并且有诸如以保护知识产权和著作权为核心的市场运作机制等外部条件时,音乐文化的多样化价值就会以主动凸显的形式表现出来。三是充分实现形式。只有三类价值形式分别对应实现了多层次的二元价值容介态,并以现代商业运作方式完成了与社会、市场、技术、媒体和受众的融会结合,音乐文化的多样化价值才能得以充分实现。我们研究音乐文化的价值构成,当然是为了价值创造、价值发现、价值优化、价值提升等目的,但归根到底还是为了价值的实现。因为任何价值形式都只有在实现后,才有其实际的意义。显然,揭示这种价值的发生和发展规律,对于认识和运用这些价值并使其得以充分实现,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都有其现实意义。对此,我们将另文阐述。

参考文献:

[1]林左鸣,广义虚拟经济——二元价值容介态的经济[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朱光潜,西方美学史[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

[3]马克思著,中央编译局译,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4]林之满,周易全书[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4

[5]王朝闻,美学概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王俊,论“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J],中国音乐,2009(4)

律师职业价值研究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套期保值会计是会计准则设计中难度最大的内容之一。2013年11月19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最新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将一般套期会计部分纳入其中,并对其进行深入的调整设计。鉴于此,本文研究了2006 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和设计缺陷,并借鉴国外最新的会计准则调整方向,提出了改进我国套期保值会计制度的主要思路和具体建议。

关键词:套期保值会计 制度缺陷 改进建议

IFRS 9套期保值会计是会计准则设计中难度最大的内容之一,也是保证企业能正确披露与反映其运用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效果的关键所在。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下称《准则》),对套期保值的定义、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和套期保值会计具体处理方法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这一准则的制定是我国在衍生工具会计计量领域的一项突破,标志着我国套期保值会计框架的基本形成和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接轨。然而,随着套期保值业务的深入开展,现有的国际、国内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均显露出设计方面的不足。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下称IASB)先后于2010年和2012年发布了《套期会计征求意见稿》,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下称IAS 39)中套期会计的部分进行全面改进,并于2013年11月19日正式发布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下称IFRS 9)。尽管IASB没有规定新准则的具体实施时间,但鼓励提前采用。为此,本文将在比较中外套期会计准则修订的基础上,梳理我国套期保值会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实务需求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套期关系的认定标准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强调被套期项目必须对应相应的套期工具,要求企业对套期关系有正式指定,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这些要求尽管可以抑制从事套保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转向投机性的衍生工具交易,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却容易造成套期关系无法调整,调整后不被审计认定的困扰。例如,我国的《准则》规定,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可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但套期保值企业在面临外部审计时,往往受到质疑。审计师受审计规则所限,会认为套保活动的调整不符合准则要求的对应关系,因此常常不予认定。除此之外,企业在开展买入(卖出)套期保值时,也会面临会计处理的审计难题。对于买入套期保值而言,有两类业务关系。一是签订远期销售合同后买入套保,二是针对未来要购入的商品或资产开展买入套保。由于未来需要购进的现货缺乏购货合同,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自然会以缺乏正式的书面确认文件,而不将其认定为套期保值。对于卖出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而言,也会存在同样的套期关系认定的审计难题。

基于以上问题,建议《准则》在实施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详细规定各类套期的适用条件,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经营中的特殊情况,尽可能详细地列举符合套保原则的所有情况,为企业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例如对于跨品种套期保值、期货中移仓展期的操作、经管理层签字批准确认的对未发生的预期事项套期保值等问题,《准则》应予以肯定。同时,明确企业在指定套期保值类别及其关系上的权利和法律效力,从而有效避免外部审计师和企业在套期保值认定上的分歧与理解上的差异,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套期种类的界定方法

就套期保值种类选择而言,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存在对现金流量套期和公允价值套期的种类定性界线不清的问题。最突出的体现是,对于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进行的外汇套期,到底应该归入公允价值套期,还是归入现金流量套期,仍然没有定论。在IFRS 9中把未确认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套期作为现金流量套期,而在我国的准则中,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核算。这样的结果是,企业对于同样的套期保值交易,往往会有选择地指定不同的套期关系,以不同的套期核算模式来达到预期的财务效果。如,企业为保障资产负债表结构的相对稳定往往会采用公允价值套期;而为了灵活安排现金流计划和维护股东权益,则会选择现金流量套期(梁维升,2010)。

考虑到以上问题,建议在修改《准则》时去除套期类型指定不明晰、模棱两可的部分,细化相关规定,以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实用性,降低企业借套期保值操纵利润的可能。提供套期保值会计的实务操作指导手册,对套期业务类型指定可能出现分歧的情况(例如被套期风险在既影响现金流又影响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具体归属或划分为某一类型处理)做出示例,以更明确、更具体的要求来规范企业。从准则和操作指南两方面进一步明晰对未确认承诺的套期类型指定,不给企业留有过多选择的余地,防止企业利用可选择性粉饰财务报表的行为。

三、套期有效性的范围评价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套期会计的设计思想是,套期预期要高度有效,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并且企业应当能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为此,《准则》严格规定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必须保持在80%至125%的范围内。只有达到这一标准才能认定套期保值活动为高度有效,进而才能运用套期保值会计进行账务处理。然而,这一规定在会计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首先,由于监管体制和市场发展落后,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割裂现象,引发了期现货价格之间联系不紧密的问题,因此企业在套期保值过程中很难持续满足这一有效性标准。其次,即使不考虑市场的落后性,在会计实务中,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价格变动幅度抵销比例也会呈现波动,经常会超出80%-125%的区间。再次,评价套期有效性的统计分析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张明霞、郭晓雨(2011)认为,对于那些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的主要条款不相配的情况,就只能采取统计分析法。而统计分析法需要被套期风险和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的时间序列数据,获得这些数据需要大量的时间和成本,且评估套期有效性需要从套期开始日进行持续评估。由于没有科学系统的动态评估体系,这些要求无疑会增加套期会计处理的复杂性。

综上,我国应加快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时调整现有套保会计中较严苛的有效性标准,以提高套期会计的可操作性和效用。具体而言,可以参照2013年IFRS 9的新标准,去除现有规定中的定量标准对经济上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采用套期会计的条件限制,取消80%-125%的有效性量化标准和回顾性追溯测试评价,改以目标为基础进行评估。在我国的会计准则设计过程中,应把握的原则是,只要满足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套期比例体现企业实际经济风险管理中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相对权重,实现二者的盈亏相互抵销的实质,套期就是有效的。同时,为了更好地加强监督,我国应借鉴IFRS 9的建议,在制定准则时严格规定企业必须披露实际存在的套期无效部分。

四、预期交易的会计处理

我国《准则》对预期交易的规定在会计实务中存在主观性强、利润易被操纵的问题。首先,《准则》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要求预期交易极有可能发生,并且企业在最终面临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时才能认定套期关系。但是预期交易是否可能则完全依赖于企业主观评估,变动风险也是企业预测的结果。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只要依据企业的套期意图和主观认定,就可以对没有可靠履行保障的预期交易进行套期会计处理(张敏,2012)。如果企业捏造对预期交易的套保,那么确认其不发生时,套期工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利得或损失就会转出并计入当期损益,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操纵报表利润。其次,预期交易与确定承诺存在动态联系,当预期交易可以转变为确定承诺时(如签订购货合同),企业对预期交易的套期会计后续处理有选择权,然而不同的处理方法对报表盈余波动的影响不同。《准则》规定: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选择下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可见,在预期交易转化为确定承诺时,企业对于原先采用现金流量套期的会计处理是否改用公允价值套期处理又有选择的余地,可根据企业自身的判断与需要自主选择。

要解决以上两方面的问题,不能仅依赖审计来判断与监控企业,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会计准则,从不同方面深入细化处理方法。首先,既然预期交易本身不可避免地存在被借以操纵利润的缺陷,那么准则就要从报表披露的层面强制要求企业必须详细列示与其有关的所有信息,使报表的使用者清楚地看到预期交易对损益、所有者权益的影响,自己判断企业经营状况如何。其次,借鉴IFRS 9的新规则,删除对于预期交易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处理方法选择权,明确规定:企业对一个预期交易进行套期,并随之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负债时,只能将现金流量套期累积的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调整至该非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换言之,《准则》应简化相关规定,直接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一次性转出,而不是任由企业在两种方法之间自主选择。

五、套期会计的终止与重新平衡

我国现行《准则》设定了套期关系终止的若干条件。其中一条规定,企业撤销对套期关系的指定时应停止套期会计。这一项界定意味着企业可以凭借自己的主观臆断、或者在企业有需要调解利润时终止套期会计,使得套期所形成的损益变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影响当期报表。被授予主动撤销套期关系的权力会造成企业不顾实际需求随意指定套期关系并借以安排财务效果。另外,在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按现行准则,对于不再符合运用套期会计条件的套期组合,企业只能先将其全盘终止再重新指定一项新的套期关系。这无疑增加了实践过程的繁琐程度,有悖于风险管理的理念与初衷。因此,在会计准则的设计过程中是不是应该考虑给企业提供重新平衡套期关系的机会值得探讨。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我国的《准则》修改终止条件,并加入重新平衡的理念和相关规定以增加其灵活性。参照2013年新修订的IFRS 9对套期会计中套期关系的终止和重新平衡所做的调整,删除“当只有部分套期关系发生变更时即正式终止指定并重新指定一项套期关系”这一规定,并说明:企业不能主动撤回原先指定的套期关系,只有当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或者不再符合套期会计的使用条件以及套期工具到期、被套期的预期交易不再有效时,才能终止套期关系。其次,当套期关系发生变化时,允许套期关系中符合风险管理策略的一部分存续而非全部终止。对于仍然满足风险管理目标的套期关系,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改变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权重,修正套期比例使之符合套保的经济意义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当然,过于频繁地进行重新平衡,也会增加企业核算的负担。套期关系的“重新平衡”在实务中还没有特别广泛的运用,其实际推行效果如何,还有待检验和观察。

六、套期保值业务的报表披露

在套期保值会计的报表披露方面,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提供了相关的披露要求。虽然列报规定在细节上与IFRS 9的要求基本一致,但整体看来仍然不够全面,无法让报表使用者看清企业套保业务的全貌及其对报表的整体影响。比如: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与策略只是在正式的书面文件里有要求,但在报表上却没有要求企业予以披露,报表使用者无从得知企业参与套保的具体目的;准则也没有要求企业从总体角度充分解释套期会计对主体资产负债表的财务状况、综合收益表的利润变动以及权益变动表的变动影响;再有就是主体的套期活动怎样影响未来现金流量的总额、时间和不确定性也没有要求说明。此外,具体实践中,套期保值交易的实际披露情况离国际标准也相去甚远,几乎没有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对套期保值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报表使用者也无法从企业财务报表中直接获得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谢莉萍,2011)。

为使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信息得到全面的反映、套期保值实践效果得以真实展现,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准则》在列报方面予以修订,可以考虑补充以下披露事项:主体的风险管理策略、套期会计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以及套期活动形成的现金流量。同时,也建议增加《衍生金融工具明细表》仅限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直接对应于表内列报的相关项目。在这个注释中披露所有套期信息,包括预期交易在内的套期政策以及套期关系等具体内容,不因套期类型不同而分别披露(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2014)。此外,监管部门要继续敦促企业完善并提高列报披露的质量,使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能够更好地了解主体风险管理活动的效果。

总之,本文以实务和理论相结合的视角,分析总结了我国套期保值会计在推行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希望我国主管部门尽快借鉴IASB对套期会计准则的最新修订结果和修订建议,结合国内市场发展和会计处理需要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风险管理原则导向的情况下,全面修正现行会计准则中不适用的条款和实施细则,使之更具实用性。此外,我国还应针对套期保值运用最为广泛的商品期货,制定套期会计实务操作指导手册,对套期业务各环节的各个会计要素做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要求和规范,从初始确认到套期的终止以及最终的报表披露全程,以实例辅助企业理解并准确运用套期会计准则,保证会计信息能够系统全面地反映套期业务对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实际影响。Z

参考文献:

1.梁维升.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的会计处理及对股东权益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0,(15).

2.张敏.套期保值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02).

3.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金融会计动态[J].金融会计,2014,(01).

作者简介:

林雅婷,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

安毅,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副教授。研究方向:期货与金融衍生品。

律师职业价值研究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本文从我国反倾销法以及世贸反倾销协议确定正常价值的角度出发,通过案例的方式介绍了法律允许的三种确定方法,并逐一进行了利弊比较,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倾销调查提供了相关的分析建议。

关键词:反倾销 正常价值 合理性分析

在反倾销调查时,通过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高低。作为确定倾销幅度的变量之一的正常价值有三种确定方法 :(1)如果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2)如果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3)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在三种方法中,首先是采用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在国内销售不可用的情况下,采用第三国出口销售,或者采用成本加费用加利润的方式结构正常价值。因此,第一种方法和第二、三种方法之间是存在先后顺序的,而第二种方法和第三种方法之间并不存在先后顺序。那么这三种方法哪个更加合理呢?

一、国内销售作为正常价值的基础

如果出口国内存在国内销售,且满足了相关的要求,则国内销售可以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这些要求包括:(1)产品为同类产品。(2)通过国内销售数量5%测试,即在倾销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量相比较出口量而言,通常达到了5%以上,才被认为国内销售达到了充足的销售量,可以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基础。在所有的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均会对此作出认定。如在201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中 ,调查机关关于5%数量测试的表述如下:

“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其生产的同类产品。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了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反之,如果国内销售数量占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不足5%,则不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亦即《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这与WTO《反倾销协定》 一致,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 、新加坡 、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反倾销案调查的最终裁定中 ,应诉公司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的内销数量不足,调查机关未采纳国内销售数据。

(3)不是特殊市场情形。

我国《反倾销条例》没有关于“特殊市场情形”的条款,但《反倾销条例》第4条第二款中规定,如果因为同类产品的价格或者数量原因不能据以公平比较的,调查机关可以不采纳国内销售,而采用第二或第三种方式来确定正常价值。WTO《反倾销协定》第2.2条授权成员国可以在因出口国特殊市场情形不能适当比较的情况下,采纳第三国销售或者结构正常价值的方式来计算正常价值。因此,可以将《反倾销条例》中的因价格或者数量原因无法据以公平比较的情形理解为WTO《反倾销协定》下的一种特殊市场情形。在实践中,因为特殊交易被排除的情形有:换货交易 、样品销售 等。

(4)排除低于成本销售。

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没有关于低于成本销售的规定,在调查机关公告中,低于成本调查和裁决的依据为《反倾销条例》第四条,因此可将低于成本销售视为反倾销条例第4条第二款因为价格原因不能够据以公平比较的一种方式。在反倾销答卷的第七部调查机关要求提供成本部分信息的目的之一是确定应诉公司在国内销售环节中是否存在低成本销售。参照WTO《反倾销协定》第2.2.1条, 同类产品以低于单位(固定和可变)生产成本加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的价格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或对一第三国的销售,只有在主管机关确定此类销售属在一持续时间内以实质数量、且以不能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收回成本的价格进行时,方可以价格原因将其视为未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的销售,且可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予考虑。在实践中,我国调查机关将实质数量低于成本销售视为非正常贸易过程,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予考虑,实质数量的标准为20% 。在有些案件中,调查机关对是否在合理时间内收回成本进行了调查。

(5)测试关联销售

如果通过比较发现关联交易的价格不能够反映正常的市场,调查机关将关联交易排除在外,而仅仅采用非关联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如在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中 ,韩国株式会社POSCO在韩国国内同时销售给关联和非关联公司,由于两个价格之间的差异显著,调查机关排除了关联交易。

二、结构正常价值

《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授权调查机关在没有国内销售、或者因为价格数量等原因不能够进行公平比较的,可以采用生产成本加费用加利润的方式来确定正常价值。WTO《反倾销协定》第2.2.2条也规制了构成正常价值的三要素的数据来源,即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实际数据。

(1)采用结构正常价值的情形。

如前所述,调查机关通常采用国内销售作为正常价值的基础,内销不适宜作为正常价值的情形有:

(i)没有内销。没有内销有两种基本情况,一是出口商只生产被调查产品,不生产国内同类产品或相似产品,在很多案件中,出口商生產多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其中某些型号只对中国出口,对于这些型号,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通常会采用结构正常价值;另一种情形是,出口商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同类全部用于自用,不在国内销售。

(ii)特殊市场情形,反倾销条例第4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如果因为同类产品的价格或者数量原因不能据以公平比较的情形,包括样品销售、换货贸易以及全部低于成本销售等,不再赘述。

三、第三国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在实践中,采用这种方法的很少,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数据的获得,调查机关的工作量。另外也存在技术上的空白区,例如,如何选择第三国,任意选择第三国还是有针对性的选择,是否应该有标准;如果选定了第三国,是否要和国内销售一样要做多方面的测试,如是否需要做5%的销售量测试,是否需要做低于成本测试,以及是否要做关联销售的价格比较等。这既是调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加重了调查机关的责任和风险,对于应诉企业而言,由于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实践指导,增加了应诉的不确定性。在我国的实践中,只有在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裁定中采用了第三国销售 ,在该案初裁中,沙特阿拉伯的国际丁醇公司没有国内销售,调查机关采用了该公司欧洲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为此,调查机关考虑了产品的相似性,销售规模,是否关联销售等,并调整了公司的成本进行了低于成本测试。在此基础上计算了该公司的正常价值。但是该公司曾主张,由于欧美市场相对于其他市场存在“溢价”情况,且交易货币和记帐货币存在差异,导致出口到欧美的价格与出口到其他市场价格不具可比性。

在初裁及随后的评论中,该公司提出,美国1,4-丁二醇的市场结构与欧洲市场基本相同,美国生产商与欧洲生产商属于相同的跨国公司,产业一体化程度高于欧洲市场,存在限制竞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因此调查机关也不宜用以进行公平比较。同时,该公司提出,1,4-丁二醇东亚地区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市场结构未经过整合,生产商数量众多;近些年随着下游需求的不断增加,产能产量增长迅速。同时该市场垂直一体化程度远低于欧美市场,后来者进入市场的门槛较低,交易基本以现货方式完成,企业间竞争激烈。因此该公司认为,东亚市场在市场结构、竞争关系、进入门槛、垂直一体化程度、客户关系、生产成本等方面与中国大陆市场接近,可以作为适当第三国(地區)。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上述主张是客观、合理的,决定在终裁中接受该公司上述主张。并决定用该公司的日本出口市场作为适当第三国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四、分析

如果将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测试和比较,程序比较繁琐。但这是WTO反倾销协议和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的首选方法,该方法比较的是两种实际存在的价格,对于应诉公司非常有利,数据可控,证据充分,增加了可预见性。但是对于调查机关而言,则减少了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很难人为地计算出高额的反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这也是为什么美欧等国家不愿意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一旦在反倾销中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则意味着美欧等调查机关必须使用中国出口企业自身的数据,减少了调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无法人为地制造高反倾销税。

结构正常价值的方法是人为地通过一系列公式构建一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价格,即生产成本加费用加利润,尽管WTO反倾销协议的2.2.1 和2.2.2条对如何采信成本费用和利润作了规定,但由于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数据繁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调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在利润的选择上,调查机关有很大的随意性,该随意性也是WTO规则和争端解决裁决所允许的。结构价格会认为抬高正常价值,对应诉企业不利。

第三国销售作为正常价值的实践很少,如前所述,既增加企业的工作量,也增加了调查机关的负担和责任,而且WTO反倾销协议对如何选取第三国、如何计算正常价值均没有做出程序和实体上的任何规定,因此,并不是首选或者次选的方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in Tariff and Trade 1994, WTO 反倾销协定

注:

《反倾销条例》第五条

[2]商务部公告2017年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3]WTO 反倾销协定2.2条

[4]商务部2008年40 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的终裁公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72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美国皮尔格林公司(Pilgrim’s Pride Corporation)的低于成本数量超过20%,被排除在外,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1号。

[8]商务部2016年33号公告,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9]商务部2009年106号公告,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终裁

作者简介:

李国刚,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高级贸易顾问,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

律师职业价值研究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概念来看,二者既有区别又存在联系。财务管理主要是从价值的角度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保证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不同之处在于,会计核算主要是从资金角度对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实现全面有效管理。但是从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开展来看,二者虽然有一定区别,但是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在企事业单位中存在一定的交叉。为此,从促进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取得实效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区别和联系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 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 区别 联系

一、前言

对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而言,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都会将二者混为一谈。但是从二者的定义和实际工作的侧重点来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从定义来看,财务管理侧重于从价值角度进行管理,而会计核算侧重于从资金角度的核算与管理。所以,二者在侧重点方面存在不同。但是出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工作实际,二者在管理过程中又存在着交叉和联系,只有做好这两方面工作才能满足企事业单位财务工作需要。为此,正确认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区别和联系是十分必要的。

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定义

通过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进行深入了解后发现,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定义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财务管理是以价值形式,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其内容主要分为资金管理、成本管理和利润管理三个方面。

财务管理主要体现出了对价值的尊重,在财务管理的内容中主要体现了对价值的管理。其内容虽然分为资金管理、成本管理和利润管理,但是其侧重点在于对价值的管理。所以,财务管理归根到底是价值管理,与价值有着紧密的联系,对财务管理的研究也应该从价值管理入手,保证财务管理的整体效果。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量度,对企事业单位的资金运动进行连续、系统、综合、全面的反映和监督,以加强经济管理的一种专门工作。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会计核算更多的体现出货币和资金的衡量,会计核算工作的主体是对货币和资金进行全面有效管理,以此来满足会计工作需要。所以,对于会计核算而言,货币是主要的量度手段,会计核算工作在推进的同时,也是对货币进行量度的过程。所以,我们要对会计核算的本质有所了解。

三、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区别

虽然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都是以价值运动为对象,但是财务活动抽象来看就是价值运动,财务管理也即是协调企业内外的各种经济关系的管理活动。

而会计具有两个最基本的职能,反映与监督。会计所反映的是价值,是价值的量,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个别劳动时间。会计监督的是价值的量,它促使商品生产者加强经济管理以降低商品的个别价值。

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定义来看,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首先,财务管理突出了价值运动和价值管理,在整个财务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管理原则和管理规律,也是以价值管理为主。其次,财务管理相对宏观一些,主要管理对象是若干管理过程,不具体。

从会计的职能来看,会计具有反映和监督这两项职能,会计核算主要是对具体的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达到提高资金管理效果的目的。基于这一认识,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资金管理是主要内容,对资金的反映和监督成为了会计核算的主要原则。所以,会计核算更侧重于对资金的管控,管理对象比较明确,与财务管理存在一定的区别。

四、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联系

虽然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由于二者同属财务范畴,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必然的联系,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实际开展来看,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管理必须利用会计核算提供的资料和企业内外部经济信息,进行分析和预测。在财务管理中,要想取得实效,就要以会计核算为主要手段,积极利用会计核算的基础资料和内外部信息,丰富完善财务管理体系,保证财务管理取得积极效果。所以,财务管理过程需要以会计核算为基础。

2.财务管理必须根据会计核算的记录反映,运用必要的经济手段,通过调节资金比例取得最佳管理效果。财务管理除了需要会计核算的基础资料以外,还要根据会计核算的记录来作为调节资金的依据,由此可见,财务管理的效果与会计核算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财务管理的实行与会计核算具有必然联系。

3.会计核算必须以财务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为依据进行,管好、用好资金。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要想取得预期效果,就要根据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保证会计核算能够实现资金管理的积极效果。由此可见,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也存在紧密联系。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过程中,只有对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有足够的认识,才能够保证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取得积极效果。为此,我们应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定义和实际应用出发,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区别和联系有全面正确的认识。

参考文献:

[1]魏迎春.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务与会计的关系.财经界(学术版).2011.01.

[2]殷丽娜.Excel在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中的应用.企业家天地.2010.04.

[3]李恩柱.安全会计理论体系构建及应用研究.中国矿业大学.2010.

[4]鞠秋云.基于低碳经济视角的企业环境成本会计核算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11.

[5]刘海洋.新形势下农业科研单位财务管理研究.南京理工大学.2010.

[6]李春燕.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北京邮电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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