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应用管理论文范文

2024-03-15

电子证据应用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按照不同的标准,电子证据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司法实务中各取证主体应该根据电子证据的特性,准确、及时、合法地收集相关证据。基于刑事案件侦查中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及其发展趋势,强化对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和鉴定,已经成为提高刑事案件侦破率的关键。

[关键词]刑事侦查;电子证据;收集;鉴定

一、电子证据概述

(一)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概念的界定

关于电子证据的概念应当如何界定,学术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莫哀一是。目前,相对而言,能够得到较为广泛接纳的定义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对电子证据进行界定。广义上的电子证据是指因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形成的一切证据。狭义的电子证据指的是“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或者“以数字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比较而言,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电子证据的种类越来越多,存储介质越来越丰富,电子证据的范围不应当进行缩小解释,所以采用广义上的电子证据概念较为适宜。

(二)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的分类

对电子证据进行分类是研究电子证据的重要方法,电子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其一是,原生证据和派生证据,前者是指该电子数据本身,或者制作或者发行者意图使其具有同等效力的副本,后者是指通过电子的再录制方法,或者通过其他能正确复制原件的相应技术而产生的副本;其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前者是指直接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后者指为了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和其他证据连接在一起使用的证据。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可以划分为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对电子证据的具体归类要看电子证据在整个证据链中的地位和作用。所以,电子证据既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是间接证据;其三,封闭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开放系统中的电子证据与双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封闭系统”是指单独的计算机或在局域网系统内的计算机构成的系统;“开放系统”是指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出现,电子证据所依赖的承载系统也逐步趋于开放。顾名思义,“双系统”则是上述二者的结合。由于封闭系统相对稳定,在案件发生后可以方便迅速地找到“行为人”;开放系统则相对不稳定,参与人数众多,且难以迅速定位到人,因此在侦破案件时往往以IP作为案件的突破口,以此来寻找出犯罪嫌疑人。

(三)刑事侦查中侦查中电子证据的特点

了解电子证据的特点对于侦查过程中高效、准确收集电子证据有着重要的意义。电子证据除了具有普通证据所具有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外还具有高科技型、内在无形性和外在表现形式多样性、易被破坏性、高精密性和传递的快速性和可恢复性的特点。

首先是高科技型。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主要是指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传输、提取等都离不开高科技设备的支持。电子证据的产生必须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以及高科技的电子产品,没有这些硬件设备是无法产生电子证据的。电子证据的显现必须通过高科技产品才能提取和展示,没有一个成熟的系统环境和高科技设备,电子证据便无法提取和使用。

其次内在的无形性和外在表现形式多样性。大量的电子证据都是二进制码编写或者系统通过运算生成,对于非专业的人士来说,是无法简单地从二进制码中识别出证据内容,必须通过其他输出设备如显示器、投影仪、打印机等设备转化成我们可以识别的文字、图像以及声音等电子证据才能被普通人以及司法工作人员识别。此外,电子证据还具有已被破坏性。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对高科技的依赖性非常高,尤其是在开放环境中的电子证据,更容易受到破坏和攻击。

再次是高密度性、高传递性如果排除篡改和故障等不良因素的因素,电子证据无疑是最具证明力的证据之一,因为电子证据方便存储,可以实现长期的无损保存。电子证据不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不会因为周围环境变化发生霉变等现象,同时电子证据还可以有效避免误传、文书错误等问题。电子证据形成后在不被破坏的前提的下将长久保持原始状态,相对其他证据来说,精密性和准确性更高。在一般情况下,证据的传递只能在物理空间中进行,随着当事人的转移而转移,速度和效率都较低。电子证据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传递形式和渠道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原始的物理空间传递,也可以通过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传递,即使是相隔万里也可以在几分钟内完成传递,同时传递中还不会发生损伤、丢失原始证据。

最后是可恢复性现代科技下的电子证据多存储在磁盘上,即使出现破坏,通过技术手段也可以实现数据的还原和修复,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还原破坏过程。此外,通过对电子证据的备份也可以有效修复电子证据。

二、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的收集

(一)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主体

刑事案件的执法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刑事案件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主体的多样性。具体而言,刑事侦查电子证据取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首先是,司法人员。他们是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取证最主要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其中侦查人员包括公安人员、检察院自侦人员、军队保卫部门工作人员、监狱侦查员和海关缉私侦查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取证主体应该是网络警察;其次是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参与者,对案件的经过最为了解,并且是对证据的直接接触和处理者,由当事人收集相关的电子证据在时间上更加及时,内容上直接全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也符合我国取证制度的法律规定。最后是电子技术专家。电子技术专家指的是对电子技术尤其是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有着专业技术的人员。由于电子证据自身具有高科技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处理等难度较高,非专业的处理不仅无法获得有效的电子证据,还会破坏现有证据,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在电子证据收集上应注重专家的作用。

(二)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收集原则

首先是及时性原则,是指当案件发生后,侦查部门应尽快奔赴现场,对证据迅速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现场进行处置。因为电子证据的易被破坏性决定了电子证据极易被篡改、泄露等,所以必须及时截获收集电子证据,防止电子证据被破坏。

其次是合法性和全面无损性原则。合法性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全面无损性原则指的是在收集电子证据时,不但要收集电子证据本身,还要做好电子证据附属的信息证据、系统环境证据等的收集工作,且要保证证据的准确无损。再次是专家辅助原则。由于电子证据自身具有的高科技性等特殊属性决定了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应充分运用专家的作用,在遇到技术难题时应及时聘请该领域的专家协助侦查。

最后是比例原则。是指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其所采取行为的手段必须是达成目的适当手段与造成最小伤害的必要手段,而且手段与目的,必须成相当比例,保证适当性、必要性与相当比例性等三个原则。

(三)电子证据收集的方法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其一是现场勘查。对于网络现场的勘察应根据网络分层的结构,分别对网络各层进行勘察。笔者认为在网络分层中,应用层、传输层与网络层等应当进行重点的勘察。应用层是人机交流的直观界面。用户在收发邮件、电子聊天、浏览网页时首先用到的就是应用层,它被使用的频率最高,也是遗留电子证据最多的分层,但是应用层与犯罪嫌疑人最近,因此应用层的证据也最容易被犯罪嫌疑人破坏。传输层与网络层所能提供的最重要的电子证据就是IP地址。IP地址虽不能直接认定作案的计算机,但是可以用来确定计算机所处范围,缩小查证范围。

其二是搜查与扣押。搜查与扣押是在刑事案件侦查中获得电子证据的重要手段,在搜查和扣押中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及时对电子证据提取的过程进行记录等等。

其三是网络监控、截听获取电子证据。通过网络监控、截听获取电子证据主要是对通过因特网等网络传输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电子聊天等进行监控、截听以获取电子证据的方式。出于对公民人身权、自由权和隐私权的考虑,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电子证据一般都由具有专门职能侦查人员完成。

其四是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收集或提供电子证据。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与现代互联网公司的高速发展是密不可分的,因此互联网公司掌握了大量的客户数据和信息,互联网公司对于帮助侦破案件的作用也越来越重大。在网络犯罪中,大量的信息是通过互联网发布、交换的,而这些数据对于破获案件意义重大。

三、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收集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一)刑事案件侦查中电子证据收集时存在的问题

1.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收集、取证时在立法上的不足

我国在电子证据立法方面已有一些工作,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我国的电子证据立法依然处于起步阶段,还不是非常完善,仍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制度层次较多,但是从法律位阶上看,既有位阶较高的《电子签名法》《合同法》等也有位阶较低的地方性规范和地方性证据法规。但是各个法律之间没有形成统一的电子证据法律体系,没有表达统一的思想,也没有系统的解决电子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问题。现有法律的不够完善,使得我国在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收集时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其次,我国电子证据立法倾向性强,结构不协调。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电子证据立法上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电子证据可采性的条款多,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更注重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问题,关于电子证据证明能力的法律制度几乎没有。我国目前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制度中也出现了缺少可采性条款的规定。虽然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制度规定了电子证据收集的相关问题,但是由于电子证据证明力、可采性问题规定的缺失,使得侦查人员获得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不确定,无法保证证据链的法律层面的完整有效。

最后,我国的电子证据立法也落后于司法实践。法律对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是法律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但是完善科学的立法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小滞后的程度。1996年我国就已经出现了因电子邮件而引发的侵权案件,但是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完整的电子证据法律制度,对电子证据的运用和认定仍然比较混乱。对于社会中逐年增加的电子商务、政务案件、计算机犯罪案件、网络犯罪案件等我国法律中对电子证据的规定已经相对滞后,这种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侦查人员对相关案件的侦破。

2.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鉴定工作滞后。

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具有的特性,使得对其进行鉴定的难度远远高于普通的证据,它要求鉴定人员不仅拥有基本的鉴定知识,还必须具有专业的电子证据鉴定技能,同时还需要专业的高科技设备。这些要求都使得我国司法部门无法对收集来的电子证据进行及时准确的鉴定。鉴定的低效率严重影响了案件的侦破速度。

(二)刑事案件侦查中电子证据收集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为了加快解决我国刑事案件侦查中电子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着手,建立完善高校的电子证据收集体系。应尽快建立起融信息咨询、行为管理、网络服务于一体的电子证据系统。在立法环节中,笔者认为,我们既要借鉴外国电子证据研究的已有成果,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电子证据立法上的成果,同时还要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将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效结合。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这个目标:

1.明确电子证据的定义

在前文介绍电子证据定义时,已经列举了各种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内涵和外延的不明确很大程度地影响了我们对于电子证据的认识,因此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电子证据的本质特征,给其一个相对精确的定义,以结束长达数十年的关于电子证据定义的争论。

2.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规则

首先要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原则与程序。电子证据的快速发展已成必然,对于电子证据的确认不能仅停留在立法层面上,同时,对于侦查办案人员以及当事人对电子证据认识和应用也需要一个过程,因而在立法时还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规则,让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侦破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于不同种类的电子证据采取不同的收集方法。例如对于手机短信可采取拍照、记录的方法固定;对于电子邮件除直接向电子邮件收件人和发件人收集电子邮件证据外,还可以从ISP的邮件服务器调取收集相关邮件信息。

3.重视司法解释的功能

在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于司法实践时,我国的司法机关,应对电子证据的相关理论、外国的有益经验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有关电子证据收集、审查等方面的难题予以研究总结,并出台司法解释,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能动性、灵活性功能,是电子证据在现阶段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刑事案件侦查中电子证据鉴定

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包括对计算机存储设备和其他电子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数据的检验鉴定。刑事侦查中利用电子证据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利用其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对电子证据的真实与否以及电子证据是如何形成的过程进行鉴定,对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该如何进行审查等。此外还需要明确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取证中的特殊适用规则,规范各种电子证据的取证行为,并完善电子证据的认证环节。如对于其主体程序以及方式进行审查等。

首先利用电子证据记载的内容进行同一或种属认定。根据同一认定的理论,如果电子证据记录了案件发生当时出现的某一客体(同一认定理论中将该客体称为被寻找客体,鉴定中将相应的电子证据称作检材)的某一方面特征,或者说电子证据记录的内容可以反映出该客体某方面的特征,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怀疑是被寻找客体的客体(称为受审查客体,这时还不能确认其是否就是被寻找客体),我们可以制作反应受审查客体特征的电子材料作为样本,与调查中提取到的来源于被寻找客体的检材进行比较,确定被寻找客体与受审查客体是否同一。利用电子证据进行的同一认定主要是根据电子证据记录的声音和图像认定特定的人。电子证据鉴定主要包括声纹鉴定、图像鉴定等。

其次对电子证据的真实与否以及电子证据是如何形成的过程进行鉴定。对于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的鉴定实际中使用的音像资料经常是经过复制的,利用一定的设备可以在复制的过程中对复制的信息进行删除和修改等处理。电子证据是否被复制和修改对其证明力有重要影响,也是审查电子证据可靠性的重要方面。以录音资料为例,为了验证录音资料是否被修改、编辑过,我们可以通过检验其记录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实现。检验的方法主要是分析录音资料记录的内容和利用仪器对录音信号进行分析。对录音资料的检验首先可以利用放音设备对录音资料记录的内容反复辨听,分析语声、内容、语音和背景噪音的连续性。可以借鉴信号系统理论,采取录音设备的信号系统分析方法。同时,录音者的语言应该是连续有逻辑的,通过对录音者言语的逻辑研究也可以判断录音资料是否经过删减和修改。

最后是对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该如何进行审查。对电子证据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的评判包括鉴定材料的来源的合法性、鉴定对象是否为法定对象、鉴定结论是否达到法定标准、鉴定程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是否具有从业资质等。但是要避免对科学证据的过分依赖而属于具体的审查判断的现象。对于电子证据鉴定的可靠性的评判包括鉴定材料的条件、审查鉴定采用的方法、审查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审查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审查鉴定主体的能力和条件。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对电子证据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的判断有很多新的困难,主要是因为电子证据鉴定的对象范围广泛、技术发展迅速,难以用长期固守的标准作为评判的准则。

电子证据应用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我国在很多领域取得了全新的成就。随着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呈现出日趋科技化的局面,电力电子技术的发展也越来越成熟。当前,电力电子技术已经在我国的汽车领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为汽车领域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帮助。

【關键词】电力电子技术;汽车领域;应用

1 引言

目前,电力电子技术和汽车领域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工业企业中发展速度较快的两个领域。汽车领域在引入电力电子技术后明显在很多核心技术领域上有了更好的发展,如汽车设备建造实现了高效率、响应性良好、控制灵活等目标,汽车的指示灯、照明灯、控制方向、雨刷、喇叭等多个设备的性能都有所提升,得到了质的飞跃。以上这些都是电力电子技术在汽车领域中的应用。为了加深汽车领域对电力电子技术的掌握程度,本文具体介绍了电力电子技术在汽车不同领域中所得到的应用。

2 电力电子技术的发展

我国电力电子技术的发展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传统的电力电子器件;二是现代电力电子器件。传统的电力电子器件主要是由电力二级管和晶闸管构成,在当时的年代该器件是电力电子技术中最具代表性的器件,具有体积小、功率低的优势,深受工业企业的技术认可。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很多相关的技术器件,如快速晶闸管、逆导晶闸管、双向晶闸管等。这些器件的引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电力电子技术的发展,在当时为工业企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与传统的电子电力器件不同,现代化电力电子器件更符合现代化工业发展的要求,主要将微电子技术和电力技术相结合,研发了一种全新的电力电子器件,能够实现高频、全控的技术目标。现代化电力电子器件的研制是为了紧跟现代化技术发展的步伐,该种技术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对电力电子技术的要求,使得工业化生产的元件更加人性化。由此,我们得到的技术产物主要有:功率晶闸管、可关闭晶闸管,等等。现阶段,我国的电力电子技术正朝着成熟化方向发展,该技术也在很多工业领域得到了应用,并对各个行业领域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其中,该技术在汽车领域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利用该技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汽车制造企业改进汽车的各个控制元件,使得汽车内部的各个器件的性能能够得到大幅度的上升,大大促进了汽车领域的发展,完善了汽车制造环节中存在的一些技术上的不足,达到提升我国汽车制造行业社会地位的目标。

3 电力电子技术在燃油汽车发动机控制系统中的应用

人们之所以在汽车工业制造领域引入电力电子技术,其根本原因在于利用电子装置系统可以实现有效控制汽车发动机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帮助汽车实现快速排污。

3.1 汽油发动机电力电子控制系统的控制原则

汽油发动机电力电子系统控制原则的提出是为了更好地将电力电子技术应用到汽车的燃油发动机控制上。该控制系统的实现主要是利用电脑为技术控制的核心设备,以汽车的空气流量和发动机的运转速度为控制参数,重点调控汽车的喷油器、点火器设备和空气调节器,配合汽车的其他设备实现最佳空燃比例和最佳点火时刻。一般来说,汽车的电子发动机控制系统的构成较为复杂,主要由进气系统、燃油系统、点火系统和控制系统四个方面组成。要想更好地发挥电力控制系统的作用,就必须做好这几个系统直接的配合工作,有效将各个运转系统的功能相匹配,发挥汽车发动机的最大效能。

3.2 汽油发动机电力电子控制系统的工作原理

首先,电力电子技术控制系统主要利用电脑对空气中流量的信号进行气量采集,并根据采集到的数据进行计算,得出荃本喷油的可持续时间,有效地控制汽车喷油量;其次,需要利用相同的方法计算汽车的最佳点火时刻,减少汽车发动机在运转过程中所消耗的资源。除此之外,基于电力电子技术的汽车控制系统还对汽车的排放系统的运转方式有着一定的要求,人们鼓励利用ECU对汽车排气进行再循环处理,利用二次空气喷射装置、活性炭罐电磁阀等减少汽车尾气中有毒气体(CO、NOx、HC)的排放[1]。

4 电力电子技术在电动汽车中的应用

4.1 电动调速系统

电动机是电动汽车发动机的主要部件,一般来说电力调速系统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用于直流电动机的斩波器和交流电机的逆波器。首先,斩波器主要用在直流电动机的调速系统中,此种电动调速系统所应用到的功率电路的设计较为简单、用电效率也较高。随着我国电力功率器件的设计结构逐渐完善,使得电力斩波器可以承受的电频也在不断加大,我国现有的技术中甚至可以将斩波器的频率做到几千Hz以上,进而能够支持汽车直流电机的正常驱动。其次,电力调速系统所拥有的另外一种转化形式是逆变器。此种电力调速系统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传统电动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电源电压较低、传输能量的速度较慢的问题。利用逆变器调速系统能够将电动汽车的电路设计变得更加简单,有效提高用电效率。其主要采用零电压或者零电流开关技术,减少汽车电流开关的损害程度,降低电磁干扰带来的噪声,大大提高电力调速系统的工作效率[2]。

4.2 充电装置

由于我国电力电子技术的不断成熟化发展,使得该技术已经在各大工业制造企业得到应用。汽车制造企业目前已经研发了多种电动汽车,为了从本质上提高电动汽车的各项性能,给驾车人员提供更好的驾车体验,电力电子技术进行了更大的技术革新。在汽车制造企业中引入了自动充电器设备,有效地提高电动汽车的充电效率,更好地利用交流电网的电能。但前提是需要在城市各个地区建立大型的蓄电池充电站,每个充电站需设置若干套自动充电器。电动充电器的主要功能就是将普通的交流电变为直流电,使得充电变得更加便捷、高效。充电装置的改革将会为城市用车居民们提供更大的生活便捷,此外,为了保证人们的安全出行,还需要在城市周围设置一些大型的电动汽车维修厂,保证汽车在出现问题时可以第一时间找到维修的场所。

5 电力电子技术在汽车安全系统中的应用

在汽车的发展过程中,安全是人们最为重视的部分。汽车安全不但关系到驾驶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有可能会对驾驶员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随着电力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汽车行业中也大量应用了电力电子技术。通过对于大量汽车交通事故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大致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另一方面則是由于自然因素所造成的。然而,通过在汽车制造中引入电力电子技术可以在极大程度上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例如,现今汽车中所包含的ABS系统就是电力电子技术在汽车安全系统中的应用。ABS系统又称为防抱死制动系统,其可以帮助汽车提高刹车效率、减少刹车距离,同时,ABS系统还可以防止汽车在进行刹车的过程中出现车轮瞬间静止的现象,有效提升了车辆行驶的安全性。此外,驱动防滑系统也是电力电子技术在汽车安全系统中的应用之一。因此,在汽车发展中引用电力电子技术可以有效提高汽车行驶安全性,从而避免出现更多的交通事故,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6 结语

电力电子技术在汽车领域的应用对于汽车制造行业的发展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本文主要介绍了电力电子技术在燃油汽车、电动汽车以及汽车安全系统等方面的应用,彰显了电力电子技术对于汽车工业领域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利用电力电子技术所实现的控制汽车燃油发动机系统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汽车燃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有效实现我国控制汽车燃油的根本国策,为社会提供一个更加和谐、绿色、无污染的环境,相信不久以后这种技术将在全国得到推广。

【参考文献】

【1】张新文,张杰飞.论现代电子技术在汽车智能管理系统中的应用研究[J].才智,2010(03):54.

【2】凌利琴.电子技术在汽车工业发展中的应用[J].湖南交通科技,2001(03):75-76+80.

电子证据应用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管理目前已经成为了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自身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容易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进而不能够完全保证企业管理的整体质量。本文就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开展了一系列的分析与讨论,希望可以促进电子商务企业长久而稳定的发展,以下内容仅供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信息管理;应用意义;电子商务

引言:近些年来电子商务行业得到了快速性的发展,在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为了满足当前社会经济需求,便对信息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中的一部分,在保证电子商务工作效率与质量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根据调查发现,目前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管理工作中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发展受到阻碍。

一、电子商务与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之间的关系

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电子商务成为了目前较大的行业。既然计算机技术是推动电子商务的主要技术支持,那么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提高,也使得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被广泛应用于电子商务中,进而推进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电子商务主要是借助于网络对商品进行推广、售卖,采用非面对面形式完成整个交易与服务性的经营活动,使人们在购物时有了多项选择。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大量信息,从而就推动了企业信息化建设,以及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发展。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重要的促进发展原动力,在全面展开电子商务管理工作中,管理信息系统起到了技术支持作用,其中包括对企业资源分配以及维护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为企业营销战略提供数据信息资料等方面。在互联网快速发展背景下,电子商务依附于信息系统与管理,共同保障着电子商务平台稳定发展。

二、电子商务的优势分析

电子商务是计算机信息技术衍生出来的产物,在改变经济市场结构方面起着一定的作用。与传统商业活动相比,电子商务自身有着巨大优势,首先为商户省去了店面挑选与装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风险;其次,商户可以将商品详尽信息与数据设计在网页中,为运营商缴纳小部分费用就可对产品进行推广,省去推广策划等实际花费;最后,电子商务的竞争压力在很大程度上远低于传统贸易,客户可以根据自身喜好,对产品进行筛选,最终确定购买的商品,避免了商户间为竞争纷纷降低利润,扰乱市场秩序。目前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迅速发展,不难看出,在未来发展中電子商务还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三、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分析

(一)企业电子商务

首先是企业信息化建设,为企业建设提供一个网络化信息管理平台。企业可以利用该平台对获取到的信息数据进行细化分类,以此来实现企业内部资源平衡,不会出现两级分化的情况。在企业信息化建设主要是利用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根据企业自身业务情况,搭建起符合企业运行的信息系统,从而提升对信息管理水平,使企业可以对电子商务营销整个情况有全面性、实时性的了解与掌握,提高电子商务营销质量;其次,企业内部信息管理应用,使企业管理更加具有标准性和规范性。企业内部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人员方面的管理,即人力资源,以及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主要包括人员招录计划、招聘流程、培训、薪资福利、确定劳动关系以及绩效管理等,对这六大部分进行平衡,实现企业内部资源合理配置,使其六部分都可以发挥出自身的作用。比如:招聘者在为企业挑选人才时,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对材料进行初步挑选,提高工作效率,取代纸质版投放简历模式,节约纸张,使信息资料管理更加智能化。财务管理主要是针对企业运营方面,对数据进行核算、统计工作,建立信息系统就可以将整个过程予以简化,帮助财务人员自动处理数据,并做到及时数据信息反馈,给运营决策以供信息技术支持。

(二)图书资源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目前已经充分融入到社会生活当中,并也使人们感受到了它的便利之处,成为了当前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电子商务在图书资源方面的便利性也有所体现,在以往图书管理中主要是依附于人来完成整个管理过程,而人是一个较为不可控的因素,有时在管理中会带有情绪,造成管理方面上的失误,进而使图书管理效果不佳。而目前现代化电子商务却完美解决了这一问题,它可以收集每一本图书中信息,使查阅者可以通过检索第一时间获取图书类型、位置,完成繁琐的搜索过程。在图书管理中通常都会有图书借阅这一服务类项,这时就可以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的作用,可以设定用户信息,通过阅读者借阅图书起始时间,计算图书借阅时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归还等,在信息化管理下使图书资源管理由复杂变为简单,更加容易并操作。

(三)电子商务供应链

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也使得供应链在全球经济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推进各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可以提高一个国家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以往的供应链中,存在灵活性差、衔接不紧密、存在较高运营风险等问题,阻碍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将电子商务应用于供应链管理信息中,可以在网络技术协作下,满足企业发展需求,并解决上述问题,使企业内部组成有柔性供应链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以及信息资源及时获取和反馈,有效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电子商务在信息管理工作方面仍受到一定因素的影响,使信息系统在运用过程中容易受阻,这不利于现代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的发展。因此,电子商务企业还应对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进行进一步深入性的研究,使之互相融合,并在此基础上获得创新,从而保证电子商务在未来长久而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葛蕴.电子商务时代的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分析[J].现代商业,2020(11):45-46.

[2]宋若翔.管理信息系统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4(06):48-49.

电子证据应用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以国家层面先后三次評价命名的创新型企业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主要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高管团队特征、监督机制、激励机制五个方面分析创新型企业的公司治理特征。研究结果表明:创新型企业股权结构设置较合理,大多数企业的股权属于相对集中的状态,且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能力强于一般企业;大多数创新型企业董事会人数设置合理,但两职合一的比例仍较高;创新型企业的高管成员年龄分布较合理,高管成员的整体学历水平较高,男性高管占绝大比例;创新型企业的监督机制更完善;企业薪酬激励力度高于股权激励,且薪酬激励的额度远远高于一般企业,在绝对薪酬方面,地区差异性非常明显,东部地区平均薪酬最高。

【关键词】 创新型企业;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机制

一、引言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推动“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的深入实施,自2006年起,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科学技术部三部门共同开展了对创新型企业的评选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其创新力度的支持,并先后三次评价命名了356家创新型企业[ 1 ]。创新型企业具有如下特征:较高的研发投入以及拥有大量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创新发展战略为主导,着眼于未来市场,高收益,高风险等[ 2 ]。那么这些创新型企业的公司治理具有什么特征,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趋势及背景下,针对创新型企业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本文结合2008年之后三部门相继推出的三批创新型企业的经验数据,从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视角出发,对创新型企业的公司治理特征加以分析。

二、创新型企业的基本特征分析

2006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科学技术部三部门在《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中给出了创新型企业的定义:“创新型企业是指在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 3 ]之后的大量创新型企业概念及相关评价都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

本文结合上述国家层面先后三次评价命名的创新型企业名单,选择其中的146家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以2016年的数据对样本进行整体及不同区域和属性的公司治理特征分析。同时为了便于突出创新型企业的公司治理特征,本文在2016年A股上市公司中抽取了146家非创新型企业名单中的企业,为增大其可对比性,这类企业分别与创新型企业的属性、地区、行业一一对应,并将此类企业称为“一般型企业”,据此与创新型企业的公司治理特征进行对比。

本文研究数据来自巨潮资讯网、国泰安(CSMAR)及万德(WIND)数据库。

(一)创新型企业区域分布

从创新型企业的区域分布可看出,东部地区的创新型企业数量最多,达到79家,占总量的54.11%;其次是中部地区37家,占总量的25.34%;最后是西部地区30家,占总量的20.55%。

创新型企业数量呈现出较大的区域差异,其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在上市公司数量基数上,我国东部地区明显超过了中、西部地区。这种情况主要是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环境、文化上所存在的差异决定的[ 4 ],加之我国政府采取了一些非均衡区域发展策略,使得中、西部地区发展落后于东部地区,因此东部地区的上市公司数量较多。

其次,就人口教育结构来看,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教育水平。由于东、中、西部各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明显,导致各地区教育水平层次化突出,中、东部地区占有明显优势。各地区劳动力素质水平与高新技术人才也呈现出明显的层次性,东部地区的企业大部分以高科技企业为主,因此东部地区相应的创新型企业数量也较多。

(二)创新型企业属性分类

从创新型企业的属性来看,国有和非国有属性的企业分别是72家和74家,两种属性的企业差不多均占一半比例。如图1所示:东部地区的国有属性创新型企业有35家,占东部地区的44.30%;中部地区的国有属性企业有20家,占中部地区的54.05%;西部地区的国有属性企业有17家,占西部地区的56.67%。

我国的经济发展按东、中、西顺序,经济性质上国有经济成分逐渐增加。原因主要在于上市公司的发展会受到不同发育程度经济体制的影响。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 5 ],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较多,发展更具开放性和多样性;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和滞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对迟缓,企业形式较单一,因此国有属性的企业较多。另外,东部沿海地区投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这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沿海地带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吸引了大量的外商投资,从而使其国有成分比例下降。

(三)创新型企业行业分布

从行业总体分布情况看,在146家创新型企业中,制造业所占比例非常高,共计123家,占比高达84.25%;信息技术服务业有6家,占样本总量的4.11%;采矿业有4家,占样本总量的2.74%;建筑业、农林牧渔业各有3家,分别占样本总量的2.05%;其他类行业的数量相对较少,共计7家,占样本总量的4.80%。制造业的创新型企业在行业分布中所占比例较大,达到样本总量的84.25%,其中电子设备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数量最多,各自占比分别达到制造业的13.01%,其次是专用设备制造业占比为12.20%。

三、公司治理特征分析

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套有效的机制来协调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各方利益,以提高公司的决策科学化水平,从而有效平衡、维护各方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6 ]。本文在分析创新型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时,选取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高管特征三个方面,总计10个指标。在分析创新型企业的治理机制时,本文选取监督机制、激励机制两个方面,总计6个指标。

(一)股权结构特征分析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的利益是公司利益的直接体现。股东本身所掌握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是股权所赋予的,因此公司治理结构从本质上来说直接受到股权结构的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对组织结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最终对其公司的绩效水平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本文从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两个角度出发,对创新型企业的股权结构特征进行分析,具体统计结果见表1。

股权集中度用CRn指数表示,即公司前N位大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率之和。本文选取CR1、CR3、CR5三个指标,即第一大股东、前三大股东和前五大股东股权集中度对创新型企业股权集中度这一特征加以分析。股权制衡度(Z指数)指第一大股东与其他大股东持股份额的比值。本文选取股权制衡度Z(0,2)指数,表示该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该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股权制衡度Z(0,5)指数,表示该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后四位大股东共同持股比例之和的比值。

通过对表1相关数据的统计结果发现我国创新型企业的股权结构呈现以下特征:(1)创新型企业与一般企业的股权集中度均值相近,且第一大股东股权均值为相对集中的状态。(2)创新型企业的Z值都低于一般企业。(3)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比非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股权集中度大,且其Z值较高。(4)东部地区的创新型企业Z值较小,西部地区的创新型企业股权集中度高。

通过对以上创新型企业股权结构的特征加以分析可得出:

第一,创新型企业的股权集中度与一般企业相近,无显著差异,且创新型企业的第一大股东股权均值为相对集中的状态。在146家创新型企业中第一大股东股权高度分散、高度集中的各有29家,分别占样本总量的19.86%,有88家创新型企业第一大股东的股权都属于相对集中的状态,占总数的60.27%,由此可见第一大股东股权相对集中的创新型企业占大多数。

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对公司的创新行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原因主要是:首先,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在监督上具有一定的优势,股东持股比例较大时,他们对公司治理情况有监督的动力,由于创新活动具有一定的长期性与风险性等特征,有可能受到管理层短期行为的影响,加大对企业的监督,以保障创新活动积极、持续地开展;其次,股权结构相对集中时,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作用也较大,这能有效地抑制大股东侵占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防止对创新行为的掏空,使其规范进行。本文对创新型企业股权结构的研究结果也符合这一特征,由此证明大多数创新型企业的股权结构设置是合理的。

第二,创新型企业的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能力普遍要强于一般企业。本文认为较强的股权制衡能力更有利于企业的良好治理。因为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能力较大时,其他大股东所发起的股权联合成本较低,能有效地抑制第一大股东掏空公司的动机,最终起到维护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因此,从创新型企业的股权制衡能力大于一般企业这一特征可看出,创新型企业的股权结构设置更为合理。

第三,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股权集中度相对较高,且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股权制衡度能力较弱。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归政府所有,他们对国有企业和经济资源有直接和绝对的控制力,内部控制人控制力较强,因此国有属性的企业股权集中度较大,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作用较弱。

第四,从区域来看,东部地区的创新型企业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股权制衡能力较强。其主要原因在于,东部地区包括市场竞争及法律制度等在内的一些外部治理环境会优于中西部地区,这将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内部人控制和第一大股东绝对控股的情况会相应减少。西部地区的创新型企业股权集中度较高,主要原因是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在西部地区所占的比例明显高于东部地区,因此西部地区的创新型企业对应的股权集中度较大,且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能力较弱。

(二)董事会结构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及指挥,它直接体现股东的意愿及利益,执行股东大会所作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本文从董事会人数、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兼任这两个方面,对创新型企业的董事会结构特征加以分析,具体统计结果见表2。

通过对表2相关数据的统计结果发现我国创新型企业的董事会结构呈现出以下特征:(1)董事会人数均值为9.13,其规模设置较为合理。(2)两职合一比例17.13%,略低于一般企业,但仍较高。(3)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两职合一比例(9.72%)远低于非国有属性的两职合一比例(24.32%),且位于西部地区的创新型企业两职合一比例较低。

通过对以上创新型企业董事会结构特征加以分析可得出:

第一,创新型企业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員在7~11人之间的居多,占总数的80.14%。其中位数是9,董事会人数是9的上市公司数量占总数的41.10%。由此表明创新型企业上市公司其董事会的人数设置大多是合理的。

第二,创新型企业两职合一比例略低于一般企业,但仍较高。学术界普遍认为两职合一对经营绩效有消极影响,两职合一势必会造成董事会由或者很大程度上由总经理掌控,经理层极有可能因缺乏有效监管做出与所有者利益相悖的行为,最后导致经理层缺乏约束机制而增加代理成本。因此创新型企业应适当降低其两职合一比例,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从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两职合一比例较低这一特征可看出,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的情况少,其对董事会的设置更为严格和规范。从不同区域的统计结果中可以发现,西部地区创新型企业董事会治理情况可能要优于全国水平。主要表现为西部地区的创新型企业两职合一比例为10%,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7.13%,原因是西部地区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占比大,而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两职合一比例低。

(三)高管团队特征

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创新型企业的短期薪酬激励高于长期股权激励,且其薪酬激励的额度远高于一般企业。由此证明创新型企业较注重短期敏感的动态薪酬激励,而长期股权激励未得到足够重视,一些企业即使实行了股权激励,激励力度也较小。在146家创新型企业中,实行了股权激励的公司仅有79家,占样本总量的54.11%,且这79家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激励均值仅为5.23%;而在146家一般企业中,实行了股权激励的企业有83家,股权激励均值达到了10.30%。由此看出,创新型企业对于高管的长期股权激励力度远远不足。

第二,非国有属性的前三名董事会薪酬、高管薪酬都比国有属性大,且非国有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激励均值(7.92%)远高于国有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激励均值(0.28%),证明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对于股权的把控非常严格,较少对高管实行股权激励,即使存在股权激励,其激励力度也极小,而非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对于股权激励的态度较为开放,鼓励和支持高管进行持股。总体来看,无论是薪酬激励还是股权激励方面,非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激励力度都远远大于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

第三,在创新型企业的高管绝对薪酬方面,地区差异性非常明显。从绝对量而言,中西部地区的高管人员薪酬水平远不及东部地区,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东部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快[ 8 ],科技水平领先,企业建立了成熟的现代化管理体系,并利用薪酬差距来提高高管的工作积极性;二是东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成熟,绝对薪酬均值自然较高,相对应的高管薪酬也较高;三是由于地理环境与科教文化的差异,东部地区思想更为活跃和开放,能较好的地利用薪酬差距来强化对员工的管理,并建立完善的薪酬激励机制。就总体发展状况而言,高管绝对薪酬差距与地区差距呈现出相似的发展特征,东部地区的创新型企业高管绝对薪酬水平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与外部环境具有较大关联。

四、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1.创新型企业样本特征

通过本文的研究从样本角度来看创新型企业公司具有以下特征:东部地区的创新型企业数量最多;国有属性和非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比例相当,其中三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按东、中、西顺序,经济性质上国有经济成分逐渐增加;创新型企业涉及行业较广,其中制造业占大多数。

2.创新型企业公司治理特征

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创新型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大多数创新型企业的股权集中度都属于相对集中的状态,其中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股权集中度相对较高,且创新型企业的其他大股东对于第一大股东的制衡作用强于一般企业,公司治理結构更合理。(2)大多数创新型企业董事会规模设置合理,但两职合一的比例仍较高,其中非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两职合一比例更高。(3)创新型企业的高管人员其年龄大多在40~60岁之间,年龄分布较为合理,且高管团队的整体学历水平较高,主要学历水平为本科及博、硕士研究生,其中男性高管占绝大比例。(4)创新型企业的监督力度比一般企业大。(5)创新型企业的薪酬激励比一般企业要高很多,且地区差异明显,东部平均薪酬最高。但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激励力度过小,其中国有属性的创新型企业激励力度极小。主要原因在于创新型企业较注重短期敏感的动态薪酬激励,而长期股权激励未得到足够重视。

(二)政策建议

1.增大股权激励力度

从目前情况来看,创新型企业普遍给予高管较多的是短期具有敏感动态的薪酬激励,且其激励力度较大,长期股权激励未得到重视,一些企业尽管实行了股权激励,激励力度也较小。因此,建议创新型企业进一步优化其高管激励体系。公司应根据自身特点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让高管更多地持有一定的公司股份,促使高管与股东的利益趋同,能够从企业长远利益出发,持续进行创新活动,以更大程度地实现所有者利益,最终形成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显性激励与隐性激励相结合的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2.降低两职合一比例

从上述分析可看出,创新型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比例较高,建议其降低两职合一比例。因为两职合一很大程度上会使得总经理等一些高层管理人员所拥有的权力过大。总经理是否从企业价值最大化角度做出决策完全取决于个人的道德品质,其自利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在一定程度上将削弱董事会的独立性,从而对股东的利益造成威胁,而两职分离更有利于董事会监督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科学决策,并且可以较为公正地对总经理的工作进行评价。因此,建议创新型企业适当降低两职合一比例,完善公司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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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海波,李纪珍,余江,等.创新型企业:概念、特征及其成长[J].技术经济,2013,32(12):15-20,39.

[3] 张前荣.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J].宏观经济管理,2015(6):17-19.

[4] 中国创新型企业发展报告编委会.中国创新型企业发展报告(2009)[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

[5] 徐杰,王宏伟,李平.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面临的挑战:基于东中西部地区科技进步的差异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6(2):8-15.

[6] 李维安.公司治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7] 许婷,杨建君.股权激励、高管创新动力与创新能力:企业文化的调节作用[J].经济管理,2017,39(4):51-64.

[8] 王小鲁,樊纲,余静文.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报告指数(2016)[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

电子证据应用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证明对象是指证明责任的客体,它为诉讼证明活动确定了目标与方向,是证据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因此,证明对象研究对于诉讼法学研究而言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学者对于证明对象概念研究主要存在三种进路,本文立足于对证明对象的概念研究进行简要地评述,提出笔者关于证明对象概念的新解——“证明主题”,并简述其概念、内容以及功能。

关键词:证明对象;证明主题;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作者简介:袁媛(1991-),女,四川邛崃人,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一、证明对象概念研究三进路

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我国学者对其概念研究主要呈现三种进路:

(一)以法律规范为线索的研究进路

以法律规范为线索,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被进一步细化为两类: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的内容是以实体法要素为依据,包括从定罪要件到量刑情节的各种事实。程序法事实的内容是以重要程序为基准的顺次列举。①

(二)以具象化为目标的研究进路

证明对象被分类为:抽象存在的证明对象,诉讼层面上的具体证明对象,需证明的证明对象。“抽象的证明对象”因主张责任才得以实现具体化而成为“诉讼层面上的具体存在的证明对象”。最后,通过排除“毋庸证明的诉讼层面上的证明对象”,得到“需证明的诉讼层面上的具体证明对象”,简称“需证明的证明对象”。

(三)以事实为基点的研究进路

通过将法律事实进行分类,分为案件事实与争议事实;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与证据法事实;待证事实与免证事实;单一性案件事实与同一性案件事实。通过探究证明对象与各类事实的关系,得出以下三个结论:①证明对象是介于案件事实和争议事实的“法律要件事实”;②证明对象范围应当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法事实;③证明对象包括待证事实和免证事实。

(四)评述

第一进路以法律规范为基本脉络,抽象地划定证明对象的抽象范围。第二进路提出了将证明对象具象化的思路,将研究由虚无缥缈转变为细致可触的探讨。第三进路提出了证明对象与事实的关系,并引入了第一进路中关于法律规范的部分。综合分析上述三进路向,不难发现将证明对象具象化是大势所趋。笔者认为,证明对象的具象化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毫无疑问这将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进路,以事实作为基点是此研究进路的重要前提。

二、新进路——“证明主题”的引入

(一)证明主题的概念辨析

“证明主题”,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关于证明对象成立与否的两个命题。根据一个证明对象存疑的两个方面(即成立或不成立)可将证明主题分为两类:要件事实成立或存在,是谓“本证证明主题”;要件事实不成立或不存在,是谓“反证证明主题”。值得说明的是,不同于传统证据法学中对证据的分类所定义的本证与反证②,此处的“本”与“反”对应“证明对象成立”和“证明对象不成立”。

(二)证明主题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证明主题是证明对象的两个方面,它是将证明对象具象化、固定化的产物。如果说把证明对象比作一枚枚旋转不停的硬币,那么证明主题就是硬币的正面与反面。在刑事诉讼中,本证证明主题与证明对象保持一致性,由于证明对象与不利判决直接相关,因此本证证明主题与不利判决也直接相关。可以说,证明对象是证明主题与证明责任、证明责任主体、证明标准产生联系的桥梁。

区别在于,证明对象的本质是要件事实,证明主题的本质是命题。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例,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这个证明对象而言,“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事实成立”这个命题是本证证明主题,“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事实不成立”这个命题是反证证明主题。

三、证明主题的功能

“证明主题”概念的引入,不仅为释明证明对象本身大有裨益,同时也为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的设定奠定了理论基础,其目的是为了改善理论体系,最终服务于实务指导。

(一)奠定理论基础

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意义在于“指导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证明活动有的放矢地进行③。证明主题作为证明对象具象化的产物,兼具证明对象的功能,还为深入细致地研究“二元性”证明责任问题奠定理论基础,因为证明责任主体与证明标准也随着证明对象的一分为二具有二元研究价值。

(二)指导司法实践

证明主题有利于指导法官对证据认定的证明实践活动,为法官判定要件事实真伪提供一套科学合理的判定方法。以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为例,法官在形成自由心证时,会经过以下四个步骤:一、根据所指控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④确定证明对象即要件事实A、B、C、D;二、确定本证证明主题a1、b1、c1、d1,反证证明主题a2、b2、c2、d2;三、将证据与对证据的说明分别放进每一个本证证明主题与反证证明主题的范畴里适用本反证明标准对其进行审查,达到证明标准的证明主题视为证明成功的证明主题。四、本证证明主题证明成功,则要件事实清楚;若本证证明主题证明失败,不论反证证明主题是否成功,要件事实都系真伪不明。按此步骤对要件事实进行审查不仅对法官形成严谨而准确的自由心证有重要意义。

(三)发现案件真实

以刑事诉讼为例,倘若当事人在诉讼中都充分履行了提供证据责任并作出了很好的说明,那么,面临双方势均力敌的证据与证明,法官很有可能会陷入了摇摆不定的自由心证的痛苦中,此时得出“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结论反而是一种解脱,因为趋利避害、避重就轻是人的本能,加之反正证明责任制度也为法官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提供了裁判准则。因此那些消极的法官很有可能作出对检察机关不利的判决。

然而,这样的结果与我们的诉讼法要求法官尽力发现真实作出裁判背道而驰。在刑事诉讼中,尽管这样看来似乎并无不妥,法官的消极认定带来被告人的无罪释放甚至反而与“无罪推定”原则如出一辙,实则不然,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目的同等重要,因此对于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判定必须谨小慎微。而证明主题的引入,有利于督促法官积极地审查证据发现真实,法官应当按照这样的步骤进行论证说理,维护司法权威。换言之,如果法官尽到了积极审查的义务却仍然无法认定要件事实的成立与否,那么即使证明责任主体承担了不利判决,也是无可厚非的。

[ 注 释 ]

①卞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②笔者注:传统证据法学中的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参见江伟.民事诉讼法(第4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75.

③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82.

④笔者注:民事诉讼中,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确定证明对象.

[ 参 考 文 献 ]

[1]陈一云,王新清.证据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祝东发.关于证据事实应否成为诉讼证明对象的几点思考[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3]樊崇义.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江伟.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卞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6]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7]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8]鲁杰,曹福来.论证明对象的范围是诉辩双方的诉讼主张[J].政治与法律,2009(1).

电子证据应用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一、电子商务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种类、特征

( 一) 电子证据种类

从概念上讲, 所谓的电子证据指的就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据电文作为诉讼证据的统称。一般来说, 根据电子证据的形成进行划分, 电子证据大致可以分为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和系统环境证据三种。其中数据电文证据是对不同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灭失过程与结果的记录和储存。数据电文证据可以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计算机网络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聊天记录、视频录像等以及现代通讯电子证据如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录音等;附属信息证据则是电子计算机技术对数据电文所进行的生成、储存、传递、修改等记录, 是电子数据生成、储存、修改过程的直接体现如计算机文件属性记录、计算机数据库、电子系统日子记录等; 系统环境证据指的是支持数据电文运行的软件和硬件环境, 其主要作用是能够直接显示数据电文文本, 从而使得电子数据能够以最初的面貌呈现在法庭和当事人面前。

( 二) 电子证据特征

电子证据和传统的民事诉讼证据相比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 这些区别既体现了电子证据优越性的, 也反映了其不足之处。和传统民事诉讼相比, 电子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电子证据的种类多样。通过对电子证据的分类我们就可以发现任何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的数据电文都可以看作是电子证据, 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都是电子证据的载体, 可以说不受载体的限制是电子证据与传统民事诉讼证据的最大区别之处; 二是电子证据的无形性。电子证据本质上是信息转换为二进制代码储存在特定的媒介上, 因此电子证据是一种看得见、摸不着的证据类型, 在民事诉讼中欲要认定电子证据首先要做的就是借助一定的设备来将数据化的电子信息转换出来, 并且在特定的环境中运行; 三是电子证据的易破坏性。电子证据的生成、储存以及可修改的特性使得电子证据能够轻易的被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修改, 这也是当前电子证据证明能力不足的根本原因, 因为无论是破坏还是修改都会造成电子证据电文信息、附属信息以及系统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受到影响; 四是电子证据传递的快速性和精密性。传统证据一方面传递十分不便, 另一方面在传递的过程中证据容易出现失真, 例如纸质证据在传递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损坏导致证据证明力不足, 而电子证据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可以无限次的被复制粘贴, 并且基本上不存在失真的可能性。

二、我国在电子商务民事诉讼中审查认定电子证据现状

( 一) 立法层面上, 电子证据法律制度不完善

从立法层面上看, 当前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相当分散, 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当前虽然说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认定具有相关的法律文件给予了规定, 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当前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规定往往是一笔带过, 缺少详细的说明例如《电子签名法》中关于电子证据的界定以及认定规则仅仅从大的方向进行了规定, 其指导意义远大于实践意义, 再比如相关法律频繁提到“电数据交换”、“电子记录”、“电子报文”、“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等词语, 其含义不统一并常常带有明显的信息技术术语特色, 这对于立法指导司法而言存在着诸多矛盾之处。

( 二) 司法层面上,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从司法的角度来看,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电子商务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现状具体如下: 首先是因立法的缺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法依法认定电子证据。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对电子证据类型的规定、哪些电子信息可做电子证据等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很多相关法律文件对于电子证据都是一笔带过。导致了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往往只能将电子证据转换为传统证据类型来应用于案件解决中, 但是这种做法固然保证了民事诉讼案件的顺利解决, 但是因证据是电子证据转换而来的原因, 其证明力是值得商榷的; 其次是电子证据认定规则的缺失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当前法律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上既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也没有健全的电子证据认定体系,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较高。但是由于法官的法律素养个职业素养存在很大的差别, 再加上其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主要依赖自身的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 因此同一案件最终的结果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很容易导致电子商务民事诉讼案件在审判时出现个案不公的现象。

三、电子商务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定规则的建构

( 一) 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认定规则

法学界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视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三大基本特征, 理论上来说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证据材料才有作为证据的资格或者说具有可采性, 即法学界所说的证据能力。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类型, 其同样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才能够具有相应的证据资格。此外, 笔者结合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证据排除规则, 对电子证据的排除规则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凡是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以法律所禁止的形式为手段获得的电子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 例如通过窃录来获得的聊天记录、视频录像等, 原因在于以非法手段获得电子证据本身就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属于违法行为, 这种情况下所获得的电子数据也就无法成为电子证据; 二是通过非法软件获得的电子证据以及在计算机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获得的电子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上文中笔者已经论述过系统环境证据是电子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在计算机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那么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自然受到很大的影响; 三是在电子商务过程中未经过正当合法的核准程序获得的电子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原因在于电子证据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易破坏性, 不经过正当的核准程序谁也无法保证电子证据是否原始证据, 其证据能力自然受到影响。

( 二)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认定规则

以民诉法上的证据认定规则为参照,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证明了认定规则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首先是有完全证明力的电子证据规则。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对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电子证据虽然有异议但是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给予反驳的现象, 法院应当直接认定该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和其他电子证据证明力认定规则相比, 该规则的可靠真实性和完整性是最高的; 其次是最佳电子证据规则。即在司法实践如果当事人一方对于同一案件提供的电子证据是相反的, 并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个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两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然后将证明力较大的电子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最后是补强电子证据规则。即当事人一方提供的电子证据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程度不高, 需要借助其它证据来确定该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摘要:当前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得电子证据成为诉讼证据中新兴事物, 电子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语音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在电子商务民事诉讼中被广泛应用。但是当前我国在电子证据立法方面稍显滞后, 没有一套完整的规定电子证据认定规则、举证证明规则。收集与保全程序的法律体系。文章首先对电子商务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种类、特征进行了阐述, 然后深入的分析了当前我国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审查认定电子证据的现状, 最后提出了电子证据认定规则的建构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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