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金融控股论文范文

2024-02-03

保险集团金融控股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我国现实中已经存在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金融混业经营,混业经营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大量金融风险,但是我国现有的立法和监管制度不足以全面规范和有效监管,应当吸收国外成熟经验,从监管模式、防火墙制度、加重责任、控股公司种类等方面,及时完善相关立法,构建监管制度,以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析

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现实中也已经以金融控股公司为载体,通过并购扩张,行业整合,实行混业经营,但是应当注意由于其内部各成员间关系紧密,组织结构复杂,除了要面对各单项金融业务的一般风险之外,还会面对诸多有别于单项金融业务或未曾预见的“特殊风险”,如系统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利益冲突风险、规避监管风险等,这是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出发点。

(一)系统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上的特点,容易导致风险集中。控股子公司或母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往往会由于控股关系在整个控股公司中扩散传播,把原始风险扩大化,从而影响整个系统的外部信誉和正常运作成员公司的稳健经营,最终造成整个系统的坍塌。

(二)关联交易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子公司之间关系紧密,必然存在着种类繁多的往来交易,一方面,这些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提高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经营效率,使混业经营的优势得以体现,发挥着促进金融创新和完善金融服务的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转移资金从事高风险投资,转移资金偷税漏税,粉饰上市公司业绩谋取不当利益,使这些关联交易与风险的转移与累积相伴,数额大、隐蔽性强的非公允关联交易,形成控股公司内的暴险,从而危及整个公司的经营与稳健。

(三)利益冲突风险

不同金融行业之间、金融行业与非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方式和风险存在差别,利益上也存在冲突,表现为不同子公司之间对资本的争夺,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方式或决策的限制。因此,不顾行业之间的差异,在整个控股公司内拆借资金或随意挪用资金的可能非常大,金融风险就会陡增,而且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限制,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风险的能力削弱,也有可能加大风险。

(四)规避监管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个子公司可能因所从事业务的不同,分属于不同监管部门,适用不同的资本要求和监管规范。为了更方便的获得收益,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采取规避监管的行为,选择建立阻力最小的组织模式,使成员公司的资产朝向监管宽松的部门移转,造成整个公司整体风险的提高。这种情况在金融控股公司已发展成为跨国企业时尤其为甚,因其组织架构更加复杂,营业据点跨散于监管、法规及会计制度均不相同之国家,相关风险更加难以估计。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

基于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所存在的风险和我国现存金融控股公司的状况,构建我国相关制度时既要吸收国外成熟经验,又要符合我国金融业的现实,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监管模式

目前,国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美国以功能性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制度,另一类是英国统一监管制度。

美国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监管者,在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它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中最上层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营运进行监管,此架构下的金融子公司,由其原各自主管机关监管,这一监管模式也被称之为“伞型监管”(Umbrella Supervision),它要求伞型监管者既要有能力采取行动,降低风险,又要谨慎行事,尊重其他功能监管机关,不过度卷入其事务。

英国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对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作了根本性改变,实行统一监管制度,确立了英国金融监管局为唯一的、独立的执法机构,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及整个金融业进行全面监管。其优点正如现任英国金融监管局主席凯勒姆·麦卡锡所认为的:“虽然将银行、保险、证券三个行业实行统一监管并不是唯一的监管模式,但这一模式的确具有诸多优点,比如这样可以保证监管政策之间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并且有助于专业监管技能的发展。采用这一监管模式的国家数量逐渐增多,这无疑说明了这一模式具有明显的可行性和优越性。”两种监管模式相比,伞形监管对原分业监管制度变动较小,政府改革成本低,原监管机构仍然会发生作用,监管经验和手段得以良好延续,但是会存在各个机构的协调问题,可能存在监管的消极或积极冲突,效率会受影响,但是如果能够配合互动,各司其职,每个机构的监管任务清晰适度,反而会更加有效;统一监管对分业监管的变动很大,需要政府承担更多改革成本,变革后的统一监管面临原来各机关职能的重组和内部协调,虽然能够防止监管真空或冲突,但仍然存在监管任务繁重,提高内部效率的问题。

各国应当根据国情区别采纳上述两种监管模式,并做出适当的变革。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业实行的是以分业监管为基础和由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派代表联合设立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为补充的模式。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借鉴美国模式更为可取,在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监管规定未修改的情况下,采取伞型监管更为合适。

(二)防火墙制度

为了防范非公允关联交易造成的风险,往往采取防火墙制度(Fire Wall),使金融风险的传递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防火墙制度是遏制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有效事前措施,我国设计此制度时可以考虑如下几点:第一,强化关联交易备案、披露,并将披露的信息作为认定是否非公允关联交易的依据,监管机关有权对非公允关联交易做出处罚;第二,资金防火墙,限制或禁止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经营的关联机构之间的非常规交易,特别是在性质与规模方面,限制与银行的关联交易,通常包括授信交易或授信以外交易,以防止高风险行业经营风险向银行业的扩散;第三,信息防火墙,限制或禁止特定的金融信息在经营不同金融业务的关联机构之间或同一金融机构的不同部门之间不当传递,降低内幕交易发生的可能性,加强金融业消费者隐私的保护;第四,人事防火墙,限制或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雇员在经营不同金融业务的关联机构之间兼职,并对这些人员的任职能力和亲属关系做出必要的禁止性规定。

(三)加重责任制度

加重责任是金融控股公司所特有的一种制度,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对其缺乏偿付能力的金融子公司的资本协助义务或给予特殊机构因对其破产的金融子公司实施存款保险等措施而造成损失的适当赔付责任。

加重责任制度的后果包括连带注资、债权居次以及连带分担损失。(1)连带注资是指在一金融子公司未能达到法定资本充足要求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向该金融机构补充出资,以帮助该公司达到法定资本充足标准并恢复经营的情形;(2)债权居次是指在一金融子公司破产或倒闭的过程中,如果金融控股公司与该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或受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金融机构与该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则该等债权债务应当后于该破产金融机构其他未担保债权而受偿。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也存在道德风险因控股结构和金融混业扩大化的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引进加重责任制度使金融控股公司注意强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减轻政府监管压力,加强对金融行业消费者的保护;同时,随着国外金融控股公司进入我国金融行业,如果不对其施以加重责任,则会造成国内金融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国外不平等,影响国内金融行业的稳健经营。构建我国的加重责任制度应当采取立法的形式,把监管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交由监管控股母公司的常设专门机构行使,作为行政职权之一,而不是通过诉讼由司法机关判决和执行。最后,应当赋予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程序救济途径。

(四)控股母公司种类

如前所述,我国已经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三类,即以金融机构为主背景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以有政府深厚背景的国有大型企业为主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以民营企业为主背景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后两类属于产业资本控股的控股公司,是金融业与非金融产业资本的融合。目前,这些控股公司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母公司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约束,所以其控股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整体蕴含着更大的风险。

风险主要是利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股票一级市场“圈钱”或打新股,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操纵价格获取暴利,充分利用证券公司的交易通道便利和账户便利以及银行的资金实力和担保手段融资构造庞大的资金链条,从关联交易及股票二级市场获利形成“银行融资——购并——上市——购并——银行融资”的循环。由于起点和终点都是银行融资,一旦资金链断裂,银行将受到巨额损失,整个控股公司也会面临崩溃的危机。

鉴于产业资本控股金融行业的较大风险和我国目前监管模式的实际情况,应当对此类控股公司进行拆分,通过分立或并购纳入现行监管制度之中,可以通过如下两种途径:第一,产业资本形式上退出金融市场,由产业资本设立独立的纯粹型或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并将其控股的金融子公司控制权交由该公司行使;第二,产业资本实质上退出金融市场,由金融机构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并购产业资本控股的金融子公司。第一种途径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混业的风险,但是将风险完整纳入现行监管体系,使风险的可控性增强,同时对原控股公司变动较小,也容易得到产业资本者的接受。第二种途径从根本上剔除了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混业的风险,更为彻底,监管更为便利,但是面临产业资本丧失产业、金融混业经营优势的阻力,也存在并购阶段的操作风险,可能引起相关行业的震荡。综合考虑,第一种途径更为可取。

[责任编辑 杜 娟]

保险集团金融控股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股票发行向注册制转变的成功前提是金融中介机构在公司IPO中替代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扮演“守门员”的关键监督角色。尽管如此,以往研究却很少关注在IPO中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有相当影响能力的金融机构——风险资本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IPO中盈余管理的影响。通过实证方法首次研究了风险资本与保荐机构声誉对我国公司IPO前后盈余管理的影响,并发现:(1)保荐机构和风险资本声誉都能显著抑制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对IPO后的盈余管理没有显著影响。在风险资本投资的上市公司样本中,上述结论非常显著;并且两类机构声誉存在替代效应。(2)在2009年6月保荐制度改革前,两类金融机构声誉对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没有显著影响;2009年6月保荐制度改革后,两类金融机构声誉对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有显著抑制作用。

[关 键 词]盈余管理  保荐机构  风险资本  声誉

一、 引言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下发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进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同年11月30日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这被认为是我国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的重要步骤。政府部门在同一个月内的两大文件传递出强烈的信号——我国新股发行最终要由“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让二级市场投资者对股票进行筛选,从价值投资的角度对真正创造利润的公司进行投资,有效实现我国股票市场价值投资和资源配置完美结合的功能。新股发行注册制意味着证监会在新股发行中对申请公司发行信息尤其是盈余信息的监督责任将向负责股票发行的保荐机构转移,实际上在11月30日的文件中对保荐机构的盈余信息审核和监督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保荐机构对于新股发行中盈余信息的监督功能是否有效实施决定着“股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是否能真正实现。一方面,二级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分析师都以新股发行中披露的盈余信息作为投资分析主要依据。另一方面,发行公司大股东出于成功IPO,增加资金募集规模和自身股票价值的动机,发行公司有改变公司会计政策,粉饰公司盈余数据的动机。一般将公司粉饰盈余信息的行为称为盈余管理。但是,盈余管理程度比较严重的公司上市后的长期股票市场收益会比较差,会严重损害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即将实施的IPO改革浪潮中,新股发行中的保荐机构能够担当上市公司盈余信息质量监管的重任吗?近年来,频频传出保荐机构保荐的公司财务造假的丑闻。2011年和2013年,平安证券分别因胜景山河、万福生科保荐项目中的盈余信息造假问题被证监会重罚——签字保荐人保荐资格被取消,在万福生科项目的罚款甚至高达7650万元;平安证券被暂停3个月保荐资格。出于对申请发行公司盈余信息质量的担忧,2013年1月,证监会要求申请上市的882家公司以及保荐机构对申请上市公司2012年盈余数据进行自查并上报证监会。那么,自2004年我国保荐制度实施以来,我国保荐机构尤其是高声誉的保荐机构能有效监督申请发行公司,能保证发行公司盈余信息质量吗?

同时,还存在另一股有能力影响申请发行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重要力量——发行公司中的风险资本股东。风险资本一般会在投资企业的过程中通过签订投资契约的方式获得超过其持股比例的控制权,如融资以及上市的一票否决权、董事会表决权。同时,风险投资7-10年的封闭式基金运作模式决定着风险资本一般会选择在投资企业IPO后1年左右减持其股份,并向投资人进行清算分配。所以,风险资本在投资企业中对重大决策的控制权和其上市后快速减持的目标使其对申请上市企业的盈余信息质量存在影响能力和动机。那么,在我国股票发行市场中,风险资本尤其是高声誉的风险资本如何影响发行公司上市前后的盈余管理,风险资本与保荐机构是否相互影响呢?

二、 文献回顾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学者主要从上市公司外部环境因素和公司内部因素角度识别上市公司上市后盈余管理的影响因素。总体来说,一些学者发现财务审计机构特征、①经济周期、②退市制度、③信用评级调整、④媒体关注、⑤资本市场监管⑥以及银行监督⑦等外部环境因素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另一部分学者从公司内部因素寻找公司盈余质量的关键影响变量。范经华等、叶建芳等证实公司内部控制可以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⑧⑨一些研究发现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也有积极的抑制效应。⑩

尽管保荐机构和风险资本在公司IPO过程中,存在影响上市公司上市前后盈余管理行为的能力和动机,但目前关于保荐机构、风险资本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研究还比较少见。Lee、Masulis研究证实在美国这样的发达资本市场中,风险资本和投资银行两类金融机构的声誉能降低上市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程度,并且两者有显著的替代作用。但关于风险资本、保荐机构声誉是否影响上市公司上市后的盈余管理行为,哪些因素影响两类金融机构声誉机制的发挥等重要问题,上述文献都没有深入讨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市场投资机构、股票发行制度以及转轨经济中制度动态调整等特性,在美国发达市场成立的结论在中国市场是否仍然成立还不得而知。同时,国内外文献对于保荐机构声誉机制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保荐机构对于上市公司上市抑价率与长期股票市场收益的甄别作用。①②现有研究表明,在美国等发达资本市场保荐机构声誉能有效地降低上市公司抑价率,③提升上市公司的长期市场回报。但其他关于美国之外市场的研究却发现,保荐机构声誉对于上市公司抑价率没有显著影响。所以,研究保荐机构声誉在美国之外的新兴市场——中国股票市场中对于上市公司IPO前后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論意义,是对Lee、Masulis研究的有效补充。

同樣,关于风险资本对其投资公司盈余管理的研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部分研究发现风险投资机构能通过其投资过程中获取的控制权,提升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抑制其盈余管理程度。④⑤而另一些研究却发现,风险投资机构存在显著的道德风险行为。Chahine et al.以美国及英国市场中274家有风险投资背景的企业为研究对象,发现上市前企业可操纵的应计项目显著上升;风险投资机构越多、盈余操纵程度越高的企业,其上市后的表现越差。⑥

从上述相关文献梳理不难发现:(1)目前关于新兴市场中风险资本、保荐机构声誉对上市公司IPO前后的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的研究还比较缺乏。尽管Lee、Masulis研究证实了发达资本市场中,风险资本与保荐机构声誉对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有显著的抑制作用。但保荐机构声誉对于抑价率和长期市场收益在不同市场作用效果完全不同一样,保荐机构声誉在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是否发生作用还有待考察。而关于风险投资对其投资公司盈余管理的研究中忽略了风险资本的声誉效应,从平均意义的角度研究风险资本对其投资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并没有得到一致的研究结论。(2)风险资本、保荐机构声誉的作用范围还需要深入探讨。Lee、Masulis的研究仅仅讨论了风险资本、保荐机构声誉对公司上市前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对公司上市后尤其是上市一年内盈余管理的影响没有进行考察。证监会明确规定保荐机构对主板公司负责督导一年,创业板公司督导两年。同时,证监会规定风险资本可以在一年的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所以,考察保荐机构声誉对上市后一年内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是检验其督导期工作效果的主要方式;而对于风险资本声誉与上市公司上市后一年内盈余管理行为关系的研究则是考察风险资本是否存在通过盈余管理行为拉升股价,高位减持的道德风险行为。(3)关于风险资本、保荐机构声誉对于上市公司上市前后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的调节因素研究还需要加强。Lee、Masulis的研究并没有考察两类金融机构声誉作用于上市公司上市前盈余管理的调节因素。2004年我国实行保荐人制度以来,证监会对于保荐机构的监管力度是动态调整的,尤其是在2009年强化保荐机构保荐责任和内部审核前后。那么,政府监管强度的动态调整是否会影响保荐机构和风险资本声誉作用效应的发挥呢?上述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进行考察,更好地为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股票发行监管和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和经验支持。

三、 研究设计

(一) 数据与样本

本文研究的样本区间为2004年1月至2012年11月,主要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上市公司IPO发行数据库,该数据库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研究中最常用的数据库之一。此外,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中风险投资机构识别主要通过投中集团的专业股权投资数据库CVsource(www.cvsource.com.cn)和清科集团私募通股权投资数据库(www.pedata.cn)中风险投资机构目录进行手工甄别和筛选,并通过这两个数据库手工整理上市公司中领投风险投资机构的成立时长(年龄)、管理资本规模、累计投资的项目数量以及退出的项目数量。上市公司保荐机构每年保荐上市公司的数量,保荐上市公司市值等数据也来自wind数据库。此外,本文样本剔除了样本中金融类上市公司和计算盈余管理数据中存在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共得到1239个上市公司样本。

(二) 变量定义

1. 预测变量

本文主要考察风险投资机构和保荐机构声誉对于上市公司IPO前后盈余管理的影响。关注的预测变量有上市公司上市前一年年末的应计盈余;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年末的应计盈余管理。应计盈余管理的计算方法主要采用经典文献中采用的Dechow et al.(1995)模型:

=α0+α1+α2+εi,t

(1)

其中,TAit为企业i在第t年度的总体应计项目,计算方法为会计净利润减去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Ai,t-1为企业i在第t-1年度的总资产;ΔREVit为企业i在第t年度的营业收入减去第t-1年度的营业收入;PPEit为企业i在第t年度的总固定资产; εi,t为企业i在第t年度的随机误差项。

2. 主要解释变量

解释变量主要是IPO公司中领投风险投资机构声誉和IPO公司保荐机构声誉两个变量。风险投资机构声誉通过主成分方法对该投资公司年龄、累计投资项目数量以及累计退出项目数量提炼声誉因子,再定义声誉因子超过平均水平者为高声誉者,其声誉变量VCRP取值1;否则取0。保荐机构声誉度量主要采用郭泓以及潘越等文献均采用的方法,利用保荐机构上一年保荐公司数量计算其市场份额,再定义市场份额超过平均水平者为高声誉者,其声誉变量IBRP取值1;否则取0。①②为了考察2004年实施保荐人制度以来,政府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监管强度的动态变化,引入政府监管强度指标(sup er)。200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从内部控制、保荐人和保荐机构责任明确以及保荐机构监管三个方面强化并落实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责任,增加了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强度,此决定从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所以,定义政府监管强度指标sup er在2009年6月14日以前上市的公司取0;在2009年6月14日之后sup er取1。

3. 控制变量

为了控制IPO公司特征、行业特征以及公司上市审计机构特征对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主要控制了公司规模(Size)、公司年龄(age)、公司资产收益率(ROA)、公司资产负债率(lev)、公司股权集中(Sh2t10)、审计机构声誉(ADRP)、公司行业特征(Industry)以及IPO年份。表1是本文主要变量的缩写和计算方法。在以上研究设计的基础上,构造本文的主要回归模型:

DAkit=β0+β1IBRPit+β2VCRPit+β3IBRPit×VCRPit

+βjVj+εit                                  (2)

其中,k=0,1,…,Vj,j=1,…,m为控制变量,it表示第t年上市的第i个公司。

四、 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 单变量分析

本研究采用Stata12.0进行数据处理和多元统计分析。表2报告样本中主要变量的基本数据特征。2004—2012年上市公司上市前的应计盈余平均为0.00873;而IPO当年年末的应计盈余为0.0619,上市后的应计盈余水平要高于上市前的盈余水平。保荐机构的平均声誉值为0.3382,表明约有33.82%的IPO公司由高声誉保荐机构保荐。对风险资本投资的418家上市公司样本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分析表明:风险投资机构声誉水平的均值为0.3341,风险投资机构成立的时间平均为78.7个月。从公司样本描述统计指标来看,我国公司上市时平均成立时间为87个月,平均债务水平为25.48%,平均ROA为9.86%;平均每家被风险资本投资的上市公司中有1.8家风险投资机构。此外,样本中70.54%的公司是2009年后上市。

(二) 多元回归分析

1. 金融机构声誉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

首先,考察了风险投资机构、保荐机构声誉对我国上市公司IPO前盈余信息质量的影响。表3报告了主要的实证结果,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得到如下主要结论:

(1) 两类金融机构声誉对公司上市前盈余管理抑制显著。2004年-2012年风险投资机构声誉、保荐机构声誉对上市公司上市前一年的应计盈余管理回归系数分别为-0.01137和-0.02216,在10%的误判概率下,两个回归系数都显著;两类金融机构声誉交互效应与上市公司上市前一年的应计盈余管理回归系数为0.01625,统计上不显著。上述实证结果表明,从2004年-2012年长期来看,风险资本与保荐机构的声誉能显著地抑制上市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行为,但两类金融机构声誉还不具有替代效应。

(2) 相对于没有风险资本参股公司样本,在风险资本参股公司样本中,两类金融机构声誉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抑制作用显著性更强。在风险资本参股公司样本中,保荐机构声誉对上市公司IPO前应计盈余管理回归系数为-0.03120,在1%误判概率下显著;风险资本声誉对上市公司IPO前应计盈余管理回归系数为-0.03014,在5%误判概率下显著;同时,两类金融机构声誉交互效应对上市公司IPO前应计盈余管理回归系数为0.03663,在10%的误判概率下显著。但是,在没有风险资本参股样本中,保荐机构声誉与上市公司IPO前应计盈余回归系数仅为-0.00285,统计上完全不显著。风险资本参股的公司主要是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所以,实证结果表明,风险资本、保荐机构声誉对于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盈余管理具有较好的抑制作用,而且在此类上市公司中两类金融机构声誉具有较强的替代效应。

本文关于风险资本和保荐机构声誉效应的基本结论与以往研究有所不同。Lee、Masulis对于美国市场的研究表明风险资本和保荐机构声誉效应对于上市公司IPO前盈余管理水平有非常显著的抑制作用,且两类金融机构声誉具有较强的替代性。本文的实证显示:从2004-2012年长期来看,风险资本和保荐机构声誉对于我国上市公司IPO前的盈余管理具有显著的抑制效应,但两类金融机构对于整个市场盈余水平的作用还不具有替代效应。进一步研究后,发现风险资本投资的上市公司样本中两类金融机构声誉作用非常明显,且具有显著替代效应。实证结果表明在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中,风险资本、保荐机构声誉也能对上市公司盈余信息质量产生积极作用,但由于上市公司所有制构成、监管制度与美国还存在显著的差异,导致风险资本和保荐机构声誉效应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中的监督作用产生范围还比较有限。因为两类金融机构声誉在没有风险资本投资的上市公司样本和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样本中对上市公司上市前盈余管理没有显著抑制作用。

实际上,没有风险资本投资的上市公司或者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中很大一部分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产生上述结果,根本性原因可能还是我国目前股票发行由政府主导的审核制度。首先,国有公司上市与否可能更多地由政府的产业政策或者更宏观的经济考量决定,两类金融机构在国有企业股东甚至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强大的政府背景下可能丧失影响能力。最新研究发现有政治关联的公司能显著地增加IPO的概率,本身就是国有控股的国有公司凭借其国有身份可能更容易获得IPO机会,而与保荐机构的影响无关。其次,国有公司政治关系对其IPO的决定性作用可能会使得股票市场对于风险资本、保荐机构对国有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作用的误判。在国有公司政府身份对其上市与否有决定性影响的前提下,市场可能会认为国有公司的上市是由政府决定的,风险资本、保荐机构对国有公司上市中的会计信息质量无法形成实质性影响。在此基础上,两类金融机构也失去了监督国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激励,因为此时国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与其声誉没有挂钩。因此,在政府主导的国有企业上市过程中,由于风险资本、保荐机构在国有企业上市中监督博弈能力、监管激励被弱化,导致金融机构对国有企业上市盈余管理抑制作用丧失。

同时,我们还进一步从整体上检验了风险资本和保荐机构声誉对我国上市公司IPO当年年末的应计盈余的影响。表4的实证分析表明:风险投资机构声誉比保荐机构声誉能更高程度地降低上市公司IPO后的应计盈余程度,因为风险投资机构声誉几乎在所有分类样本回归中都与上市公司IPO后应计盈余水平负相关;而保荐机构声誉与公司上市后的应计盈余水平正相关,但两种效应在统计上几乎都不显著。实证分析表明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对主板公司和创业板公司IPO以后财务信息披露分別负一年和两年督导责任的制度还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2. 保荐制度改革、金融机构声誉与公司上市前后盈余管理

前面部分的研究主要考察风险资本、保荐机构声誉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产生抑制作用的样本范围和时间范围。中国资本市场作为一个新兴转型经济体中的市场,一直不断进行着IPO发行制度的改革,尤其是直接影响保荐机构行为的保荐人制度改革——政府证券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监管制度和监管执行力度都是动态变化的,尤其在2009年前后。2009年6月14日后实施的新保荐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含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内核制度)、保荐机构和保荐人保荐责任与惩罚的清晰界定以及对于保荐机构监管力度的加强等三个方面,这些改革举措都可能使得高声誉保荐机构在监督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过程中的犯错成本显著增加,并使得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声誉效应随之动态调整。为了考察我国2009年6月以来保荐制度改革的效果,以2009年6月作为分水岭,对风险资本和保荐机构在此前后的声誉效应进行分段样本实证分析。通过表5、表6的实证分析,能得到如下结论:

(1) 保荐责任落实和保荐机构监管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声誉效应有显著的影响。2004年2月实行保荐制度到2009年6月保荐制度重大改革前,保荐机构声誉、风险资本声誉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水平回归系数分别为-0.00373、0.02485,在统计上都不显著。这表明,在证监会2009年6月落实保荐责任强化保荐机构监管之前的2004年2月-2009年6月间,两类金融机构声誉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还不能有效地发挥抑制作用。从2009年6月证监会强化保荐制度责任以来,保荐机构声誉、风险资本声誉对上市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影响系数分别为-0.01442、-0.02644,在统计上均显著。实证结果表明:在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责任落实到位、监管力度加强后的2009年7月-2012年12月,风险资本与保荐机构声誉效应对上市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水平有显著的抑制效应。同时,在证监会对保荐机构改革后,两类金融机构声誉交互项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水平的相关系数为0.02453,统计上接近显著水平。这表明两类金融机构声誉从2009年6月后开始表现出比较明显的替代效应。

(2) 2009年6月的保薦制度责任落实对两类金融机构声誉与上市公司上市后盈余管理关系的影响有所差异。在2009年6月前后,保荐机构声誉与上市公司上市后盈余管理相关性都不显著。但是,在2009年6月前,风险资本声誉与上市公司上市后盈余管理相关性为0.10164,在5%的错判概率下显著;这表明风险资本声誉在2009年6月前能显著地抑制上市公司上市当年的盈余管理水平。在2009年6月后,风险资本声誉与上市公司上市后盈余管理水平相关性仅为-0.00779,在统计上不显著;在此期间,风险资本声誉反而不能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

本文的研究不同于王克敏、廉鹏关于保荐制度与盈余管理的研究。他们的研究对比考察2004年实施保荐制度前后上市公司IPO前后可操控性应计的变化。其研究证实保荐人制度实施后,上市公司IPO前可操控性应计显著提高;IPO后的可操控性应计在保荐制度实施前后没有显著差异。本文的研究结果与该文看起来矛盾,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本文重点是考察2004年保荐人制度实施以来的样本区间(2004年2月-2012年12月)内高声誉的风险资本和保荐机构相对于低声誉的风险资本和保荐机构是否能更好地抑制上市公司IPO前后的应计盈余程度。两者尽管都以保荐制度为研究背景,但两者的研究目标有显著差异。王克敏、廉鹏关注保荐制度实施对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本质上是比较2004年前后上是公司平均的盈余管理水平是否有显著的变化;而本文强调保荐制度改革后,保荐机构、风险资本声誉对于上市公司IPO前后盈余管理的影响。所以,两篇文献比较的对象和结论都不尽相同。同时,本文还考察了2009年6月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责任强化制度改革对金融机构声誉效应的作用。本文的研究是对王克敏、廉鹏保荐制度效率研究的补充和拓展。因为本文的研究更直接的考察和揭示了保荐制度实施以及保荐制度改革以来,保荐机构和风险资本两类金融机构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作用的样本范围、时间范围以及作用的程度。

前面部分的实证分析表明,在有风险资本股东的上市公司样本中,风险投资机构与保荐机构的声誉效应会更加明显。所以,进一步考察有风险投资股东的上市公司样本中,2009年保荐机构责任改革对于两类金融机构声誉效应的影响。通过表6的实证分析,我们发现:在有风险资本股东的公司样本中,2009年6月后保荐机构声誉、风险投资机构声誉对于上市公司IPO前的应计盈余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并且两者具有非常显著的替代效应。在2004年-2009年6月前,保荐机构声誉对公司上市前盈余具有微弱抑制作用,风险资本声誉与上市公司盈余水平弱正相关;但在统计上都不显著。在有风险资本参股公司样本中,2009年改革前后两类金融机构声誉对公司IPO后盈余管理都没有显著影响。

3. 稳健性检验

考虑到上市公司的应计盈余可能会受到行业差异的显著影响,本文用行业平均ROA调整后的公司上市前一年应计盈余(DAA0)和上市当年的应计盈余(DAA1)替代之前的公司上市前应计盈余(DA0)和上市当年的应计盈余(DA1)对本文的主要结果进行重新回归分析。替换预测变量后的实证结果显示,本文之前的主要结论全部不发生变化。

五、 研究结论

本文以我国2004年-2012年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风险投资机构、保荐机构声誉对公司IPO前后盈余管理的影响,以分析我国保荐制度实施以来,风险资本和保荐机构声誉效应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

(1) 保荐机构、风险资本声誉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抑制效应具有局部性和时点性。从整体样本区间来看,2004年-2012年期间,保荐机构、风险资本声誉对上市公司IPO前的应计盈余具有比较显著的抑制效应,但两类金融机构声誉不具替代性。从作用样本范围来看,仅在风险资本参股公司样本中,风险资本与保荐机构声誉对公司IPO前盈余管理抑制效应显著,且两类金融机构声誉替代效应明显。从金融机构声誉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作用时点来看,金融机构声誉仅对上市公司上市前盈余管理有显著影响;对上市后盈余管理没有显著作用。

(2) 金融機构声誉对上市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受到政府保荐制度改革的调节影响。本文的实证结果发现风险资本和保荐机构声誉作用仅从2009年6月改革后开始发挥作用,且仅仅作用于公司IPO前的盈余管理。

Underwriter,Venture Capial Reputation and the Earning Management

of the Listing Company

LI Jianjun,  TANG Songlian

(Business Schoo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nghai  200237, China)

Key words: earning management; underwriter; venture capital; reputation

保险集团金融控股论文范文第3篇

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背景与必要性

新世纪以来,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尤其是新技术与金融更深入地融合,催生了新的金融控股公司形态。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固然推动了中国金融结构的重大变化, 但我国原有基于分业的机构型监管体制显然无法适应新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这无疑加大了中国潜在的金融风险。过去几年, 中国一直在强调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乃至2018年末将化解重大风险列为了“三大攻坚战”之首。可以说,以控股公司为主要模型的金融集团化趋势,使得金融的组织形式、风险等都更加复杂。但金融控股公司引起的潜在金融风险从未引起高度重视,这为金融体系的稳定埋下了隐患。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金融组织形态,主要是从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发展而来的。众所周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美国禁止银行机构跨州设立分支机构,为了规避这一法律上的限制,美国商业银行便采取控股公司的模式到其他州去开展银行业务。于是,银行控股公司开始向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同时,上世纪的大萧条后,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了分业监管的体制, 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分别同不同的机构经营。为了规避这一法律上的限制,美国的一些金融机构便采取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从而达到母公司混业经营、子公司分业经营的目的。这一金融组织的发展迅速瓦解了美国原来的分业经营体制,使美国金融体系重新回到了混业经营。

在美国从分业经营重新走向混业经营之际,中国在上世纪90 年代中期却确立了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但是,自分业经营确立的那一刻起,中国的这一监管体系便遭遇了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代表的混业经营实践的挑战。而且,但凡将资本聚积到了一定程度的企业,都拥有一个颗做金融的激动的心,这导致了形式各异的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第一类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它们本身没有具体的金融业务,只从事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股权管理。第二类是一些本身从事具体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为了业务多元化或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而成立全资或控股的金融子公司。比如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资管新规实行后商业银行纷纷设立的资管子公司等。第三类则是一些实体企业通过控股在分业经营监管体制下而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这些企业本身在从事一些具体的实体经营业务,但又对相关金融机构拥有控股与控制权。比如, 北京某企业旗下就有门型齐全的金融机构。第四类则是在互联网技术新起后而发展起来的新型金融控股公司,典型的如阿里和腾讯,虽然它们本身不是金融机构,但它们既是互联网科技巨头, 又不断将触角伸至了金融领域的方方面面,甚至成为金融科技和所谓互联网金融的始作俑者。

凡此种种,既是规避我国原有分业监管体制监管套利的结果,也是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金融科技的应用使然。它们的发展客观上促进了中国金融结构的多元化,以及金融经营模式的集团化。但是,我国原有的监管体制是针对分业监管体制而建立的, 即便中国早已形成了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并建立了相应的政策体系,即便在2019年的机构改革中,业已按照功能监管原则重组了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体系,但仍然缺乏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这势必形成巨大的监管真空。这一漏洞无疑会成为未来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源头。

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三大攻坚战之首的金融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之下,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系,便是顺理成章了。总体来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的形成,既是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尽管我国尚未从法律上明确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的发布,意味着中国从制度安排上已经默认甚至确立了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它的发布并不是为了遏制以控股公司为主导的混业经营,而是为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促进金融业积极稳健发展,这也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中愈益重要的金融机构。

监管的原则与机制

《办法》确立了相应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机制,既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而设立了特殊的监督管机制,又体现了对金融监管的一般性原则。

监管原则: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

相对于分业监督体制下的普通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各类控股金融企业种类繁多,可能涵盖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金融租赁等各方面金融业务,而且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会强化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风险的传染性,针对这些特点,结合近年来为适应金融组织和金融新业态而发展起来的新的监管理念和方法,《办法》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三大监管原则,分别是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

宏观审慎管理。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后,宏观审慎管理得到了全球主要国家金融监管的认同,力图通过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管理的结合,解决金融的顺周期性问题。2013年后,中国逐渐形成了以MPA考核为核心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但是,中国过去的宏观审慎管理主要应用于银行业机构,尚未应用到其它金融机构领域。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将金融控股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实施监管,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整体资本和杠杆水平、关联交易、整体风险敞口等方面,进行全面持续监管, 以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这意味着宏观审慎管理将从商业银行逐渐扩展到其它金融领域, 可以缓解分离型机构监管体制中“各自为战”的监管局面。

穿透监管。穿透监管也是针对越来越复杂的股权关系、金融产品和风险而形成的新的监管理念。为规避监管而发展起來的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有着比一般金融机构更加复杂的股权结构,进而形成更加复杂的控股权。由于控制多家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其组织架构、激励机制也可能更更加复杂,并可能形成关联关系, 甚至利用实际控制权进行利益输送,这会使得其实际运营中的风险更具有隐蔽性。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这些复杂特点,央行强调了对金融控制公司的股权和资金等的穿透监管,以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同时穿透核查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以及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防止虚假和循环注资,并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及旗下金融机构的治理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进行针对性监管。

协调监管。尽管功能监管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向,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也强调了这个监管新方向,即便2019年中国对金融监管体制做了重大改革,但目前依然是机构导向型的监管体制。然而,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各类控股子公司可能涉及领域不同,金融创新仍可能形成监管真空,恶化监管套利行为。鉴于此,为了提高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效率,协调监管是十分必要的。为了达到协调监管,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中,对不同金融机构对应的监管主体作了相应的职责划分。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而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即证监会行使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的监管权,银保监会行使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对应监管主体牵头处置风险。同时,各监管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范好金融控股集團和金融集团的风险。

监管机制:不同监管主体的职责与权限划分

为了实施协调监管,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中,确立了各个监管当局的权限和职责分工。这意味着,目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依然是分业体制下的机构型监管。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这表明,中国人民银行并不具有对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其它从事具体金融业务的机构实施监管的权力,这也是与现行法规相适应的,可避免对金融机构的重复监管和多头监管。在2019年机构和金融监管改革中,央行被赋予了宏观审慎管理的权力,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限授予央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完善中国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但依据现行的监管法规,央行并不拥有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券商等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对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权限的分配,仍是在原有的机构型监管体系中安排的,即: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这意味着,之前已经确立的机构型监管架构,并不会因此次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确立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为了达到协调监管的目的,各监管机构需要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除了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与外管局外,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数据共享,以便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中达成共识和判断,协调行动,减少监管摩擦和肘制,提高监管效率。

“风险”是监管核心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核心依然是风险监管,促进金融控股集团的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治理结构、风险缓冲与控制等明确的监管导向,都是围绕风险这个监管核心展开的。

市场准入

在市场准入方面,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控股公司除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外,还可从事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用于对所控股金融机构予以流动性支持,管理集团整体流动性。

股权结构与治理机制

首先,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需简明、清晰和可穿透,禁止交叉持股,以便监管当局和市场参与者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这一监管要求可较好地避免股权结构层层嵌套,提高股权结构的透明度和可穿透性。同时,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这也避免了循环注资,提高了资本的真实性。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例如,证券类控股公司不得成为银行或保险机构的主要股东,这可在不同类型的机构之间达到风险隔离之效。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这一数量限制可以避免同业竞争或市场竞争中的窜谋。

其次,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得滥用其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损害所控股机构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兼任所控股机构的董事, 但不能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这避免了所控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资本与风险管理

资本补充。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当所控股金融机构资本不足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及时补充资本。这意味着,除了所控金融机构自身发行资本补充工具外,金融控股公司也可作为合格资本工具的发行主体,通过发行相应的资本补充工具,对旗下的金融机构注资。

资产负债率。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债务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严格管理资产抵质押等行为,定期对资产予以评级和动态评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不过,目前仍然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资产负债率或杠杆率的确切指标,使得监管具有模糊性。

全面风险管理。随着金融风险越来越具有复杂性、传染性和渗透性,全面风险管理已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风险管理理念。这一理念也被引入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之中。此次监管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建立与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它涵盖集团层面和所控股金融机构层面的全面风险管理两大方面。

在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层面,所控股金融机构限期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督促所控股金融机构采相应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控股金融机构所承担的各类风险。不过,鉴于目前的机构型监管体系中已基本要求相应金融机构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风险监测、识别与计量等,这是对已有监管标准的移值。

在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层面,全面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与服务实体经济相适应的金融控股集团风险偏好体系,明确集团在实现战略目标中愿意并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确定集团的各类风险容忍度和限额,将风险管理要求嵌入集团经营管理流程和信息科技系统中,将各类风险指标和风险限额分配到所控股金融机构,建立超限额处置机制。

二是集团统一风险敞口。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集团风险集中与大额风险暴露。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大额风险暴露的管理政策和内控制度,实时监控大额风险暴露,建立大额风险暴露的预警报告制度,以及与风险限额相匹配的风险分散措施等。

三是集团统一授信协调。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统筹协调集团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授信工作,提升集团信用风险防控水平。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主动掌握集团对同一企业融资情况,对融资余额较大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牵头建立集团内信息共享和联合授信机制,主要包括协调所控股机构共同收集汇总企业信息、识别隐性关联企业和实际控制人、联合设置企业融资风险预警线等。

四是风险隔离。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集团整体的风险隔离机制,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制度,对集团内部的交叉任职、业务往来、信息共享,以及共用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设施和营业场所等行為进行合理隔离,有效防控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五是关联交易。控股公司与其所控金融机构间、所控股金融机构间以及所控股金融机构与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集团内部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或者客户的消费权益、规避监管规定或者违规操作。

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尽管专门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非常必要,但从已有的监管范围和措施来看,仍有需要完善之处。

第一,适用对象的问题。《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为“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定义显然是非常狭窄的。实际上,我国有许多控股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且自身也在开展各类商业性经营活动的主体。比如,我国的一些商业银行就设立了一些相应的子公司,一些从事实业投资的企业也可能控股多家金融机构。显然,按照已有的界定,这些机构仍会游离于监管框架之外。

第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过低。《办法》规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但第六条同时规定: “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显然,这几个指标在同一监管框架是相互冲突的。按目前的监管要求,一家注册50亿元的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各类金融机构的资本总和不超过100 亿元,但其资产规模需要超过5000亿元才应当设立控股公司,意味着控股的各类金融机构的总体资本充足率不足2%。这显然不利于金融机构稳健性。这际上,这一标准也与对银行等机构现行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标准相冲突。

第三,对要求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要求偏离,可能会加剧监管套利。例如,目前规定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这意味着,资产规模小于5000亿元多元化经营的金融集团公司,便可不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这给众多觊觎金融业的高额利润的各路资本创造了相应的套利空间。

我们认为,上述监管标准可能需要进一步完善,真正达到提高监管效率,提高中国金融稳定的功效。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中国债券论坛秘书长)

保险集团金融控股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金融控股公司的快速发展,使得其利用金控混业经营特点在分业监管体系下套利、盲目扩张等而致的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构建金融控股集团下的分类审计体系是关键,体系构建的原则是基础。构建的原则应包括总分合规和补弱固强原则、差异化和权责对等原则,以及风险隔离和健全防火墙制度原则。基于该三项原则构建的内部分类审计体系,推动形成内部审计监督合力,将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和金融风险管控提供新利器、打开新局面。

[关键词]金融控股集团   分类审计   统筹管理

21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受理了光大

集团和中信集团关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成为《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印发后第一批申设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这标志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迈入持牌经营的监管新时代。但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断发展,其利用金控混业经营特点在分業监管体系下套利、盲目向金融业扩张等而致的风险逐渐累积并暴露。所以,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设金融控股集团下的分类审计体系。

一、金融控股集团发展概述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是金融业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混业经营逐渐成为推动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模式,美国、英国等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经历了自由萌芽、快速扩张、规范发展三个基本阶段,逐渐成为混业经营主要模式代表。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可追溯到1950年为规避法律限制而寻求业务创新和地域扩张的美国银行控股公司。随着美国经济发展对综合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混业发展趋势越发不可阻挡,其后在1999年美国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金融混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标志着解除了对金融混业经营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由此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标志着独立投行模式的终结,美联储批准摩根士丹利和高盛由投资银行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英国金融控股公司从不受法律限制的金融混业演变为严格分业,进而发展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危机之后,为防范在金融服务局、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三方”监管体制下暴露的监管分工先天不足、监管效率不高、沟通协调机制不够有效等风险和缺陷,英国形成了审慎监管局和行为监管局“双峰”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

我国金融业也经历了由自然混业到分业再到混业过渡的演进历程。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金融“脱媒”态势逐步凸显和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入,我国金融业发展格局出现较大变化。从2002年设立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到2018年首次设立金融控股集团监管试点,再到2020年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经历了由粗放式发展到精细化管理的转变,金融控股公司数量快速上涨,规模逐渐增大,发展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准入决定》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是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控股集团是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能够充分发挥规模经济优势,通过对集团内部资源的整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集团利润最大化。

随着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更加多元化、综合化,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逐步选择开展跨业投资,一些非金融企业逐步投资控股多家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而形成金融控股公司(集团),为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丰富完善金融服务、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提供便利。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根据不同的主营业务主要分为三类:一是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代表,在注册金融控股公司并完成股份制改革后,逐步控股国内外金融控股公司,形成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二是非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以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利用收并购等多种方式拓展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逐步形成全牌照经营格局。三是产业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为国有企业主导、地方政府主导、民营企业主导、互联网企业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国家电网、蚂蚁金服等。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多种类型并存、发展各异的局面逐渐形成,呈现出风险复杂度高、风险传递性强、信息高度不对称、风险叠加效应显著等特征,对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管理带来更高挑战。

二、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审计面临的新要求和新挑战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是探索金融综合经营的主流模式和现实选择,其形成和运行的主要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发挥协同效应,更好地控制金融风险。与此同时,随着协同效率逐渐提高,金融控股集团各成员企业间的风险传染程度也会变得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加速暴露了金融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风险隔离机制缺失、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财务杠杆过高、风险隐蔽性强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8年会”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少数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着风险,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这些现象表明,有效解决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监管缺失和风险管控问题任重道远,需要金融控股集团具备良好的治理结构、监管结构和运营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全国审计工作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内部审计制度是为科学决策企业经营、规范企业内部管理、防范企业面临常态化风险、强化企业内部控制而建立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环节。完善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审计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是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是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是实现审计全覆盖的需要。

《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监管制度框架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坚持金融控股公司要持牌经营、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以并表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对纳入并表管理范围内所控股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杠杆率等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集团公司总体风险。重点规范了股东资质和资本金来源,要求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明确资本充足性要求;明晰股权管理体系,实现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简单、清晰、可穿透;完善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建立统一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集团整体的风险隔离机制,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

内部审计作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着眼于管理层是否采取有效管控措施进行风险管理、风险规避和价值创造。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提出的“三线模型”提供了简单、清晰、有效的框架,可以帮助企业明确各风险管理和控制职能的职责,能够有效提升风险管理和控制效果,已經较为成熟地应用于一般金融法人。内部审计作为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第三道线,因其高度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可以为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综合的确认和咨询服务,对企业内部管理提出更有价值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金融控股集团涉及多个法人主体,结构更复杂,内涵更丰富,风险管控资源协同整合的难度更大,对内部审计乃至“三线模型”整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基于金融控股集团下分类审计体系构建的原则

金融控股集团规模较大,关联交易多,在金融体系中具有较明显的系统重要性,容易累积并引发系统性风险,现有的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审计模式还存在管理体制不够健全、与集团管理体制融合度还不够高、审计范围和目标不够明确等现象。因此,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积极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应在坚持总分合规和补弱固强原则、差异化和权责对等原则、风险隔离和健全防火墙制度原则的基础上,加快建立金融控股集团下的分类审计体系,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下内部审计工作的统筹管理。

(一)坚持总分合规和补弱固强原则

金融控股集团所控股企业涉及银行、证券等多种金融业务,有的还涉及工业、服务业等实体业务,分类审计体系的构建应坚持集团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建立符合金融控股集团整体的统一审计标准,同时要确保符合各企业所属行业的监管规定和公司治理要求,能够适应各企业不同的管理模式和业务系统,有效防范具有不同行业特征的风险隐患,特别关注未受监管的实体和活动引发的各类风险。集团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所控股企业审计部门的审计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统筹和指导,确保集团和各企业的战略决策和工作计划符合国家重大经济和金融政策、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等,还要加强对各企业审计工作计划制订和调整的指导和监督。分类审计体系的构建重点还在于补弱固强,要对审计质效较好、管理规范的企业以鼓励支持为主,对审计质效存在短板和弱项的企业加大管理和指导力度,加强各级审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并在集团内部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要坚持科技强审,推动内部审计人员加强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通过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与具体审计场景的融合,促进从数据中挖掘财富、从数据中发现风险,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精度、质量和效率。

(二)坚持差异化和权责对等原则

为进一步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金融控股集团应建立规范、完善、统一的审计管理平台,支撑和保障各企业审计部门高效开展审计工作,各企业审计部门应在本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并向本级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对于银行、证券等金融类强监管上市公司,可通过集团在银行、证券等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职的股权董事进行分类指导,以体现银行业、证券业不同的监管要求。分类审计体系要体现本级公司董事会负最终责任、与其管理职权对等的要求,以实现各企业内部审计的权责统一。集团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集团整体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和审计报告进行管理;集团审计部门负责对控股层面的风险进行及时揭示,对集团层面审计发现问题负责督促整改;各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级审计部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审计委员会报告;各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本级层面的具体审计工作,定期向本级审计委员会报告;没有单独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的企业,要主动、自觉接受集团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同时,要完善集团对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对集团有突出贡献的子公司审计部门要有明确的激励制度,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忠于职守、认真履职。

(三)坚持风险隔离和健全防火墙制度原则

风险隔离机制和防火墙制度是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协调好安全与效率、自由与管制、分业与混业间的冲突,从而实现不同价值目标的平衡和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有效保障。分类审计体系建设要坚持统筹考虑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风险等传统的业务风险与金融控股集团面临的新的特定风险,统筹考虑推动集团健全风险隔离机制和防火墙制度,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推动防火墙制度建设,为追求效率留下宽容创新的空间;定期开展集团并表管理有效性审计,进行并表管理的自查与交叉检查,特别是对跨境、跨业、跨机构业务。要分级分类关注相关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集团内部审计层面负责统筹集团与各企业之间、各企业之间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关注相关措施是否能够隔离不同业务间的风险传递,以及是否存在利用复杂的组织结构过度追求利益等情况;各企业内部审计层面重点关注内部人员、资金和信息是否存在不合理流动,相关内部交易是否合理,是否有效落实维护客户信息保密性等要求。

(作者单位: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100033,电子邮箱:382277743@qq.com)

主要参考文献

[1]贾翔夫.新形势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及监管对策[J].现代管理科学, 2018(9):79-81

[2]俞勇.拥抱变化,践行使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之道(上)[J].当代金融家, 2021(2):78-80

保险集团金融控股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 随着全球金融混业化的发展,中国金融企业要想在市场中争得一席之位,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是一条可行之路。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有利于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增强金融企业总体竞争能力,但是其经营的特殊性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本文分析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对策,希望对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所裨益。

[关键词] 金融控股公司 混业经营 风险控制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服务业进入全面的结构性整合,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藩篱被拆除,金融机构的集团化、全能化和全球化成为金融领域的突出现象。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相互介入,金融业出现一股持续至今的并购浪潮,出现了一批能够提供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和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与产品的金融机构,并以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简称 FHC)为组织形态。

一、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从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存在以下特点:集团混业,经营分业;业务多元化,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利用规模优势和协同效益,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通过多元化金融服务与经营,分散集团风险。

国外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出现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1933年经济大危机后,美国在对金融危机的恐慌中确立了分业经营的制度。然而,内外环境的变化最终迫使美国在实行了长达近七十年的分业经营之后,又走上了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主要形式的混业经营之路。1999年美国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控股公司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或设立新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进行综合化经营,但在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仍采取风险隔离措施,其实是“集团混业经营、子公司分业经营”,通过机构内部建立防火墙,防止风险的传递和相互感染,同时又有利于发挥金融领域的协同效应。

英国在1986年进行“大爆炸”式的全面金融改革,通过并实施了若干对银行管理有重要影响的法案。在英国的6家大银行中,汇丰控股集团扩展经营规模最为出色。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长期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之间严格的分业经营。从9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金融业分业经营的限制逐渐放松。1997年,日本政府终于废除了对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禁令,通过了《金融控股公司法》,允许金融业成立控股公司金融集团。该法促进了日本金融重组,使金融机构间的联合重组、相互参与及对破产金融机构的救助较易进行。

二、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以前,我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体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泡沫逐渐产生并伴随混乱的金融秩序而不断膨胀。1993年起在政府主导下,我国的金融体制进行了强制变迁,由分业经营代替混业经营。然而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金融业的逐步对外开放,我们将面临国内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国外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局面。无论是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来看,还是从国内金融业的最新动向来看,不同业态之间的金融业务融合已经成为各类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还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做出相关规定,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现实的金融组织形式已经存在并且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作用。

中国目前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在中国由混业经营向分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有一些集团公司经过业务重组,形成了事实上的金融控股集团。这主要是一些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础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中信、光大、平安是这类机构中的典型。

(2)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内外设立独资或合资投资银行,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变。如,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士丹利等境外企业,合资成立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3)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随着我国企业投融资体制的逐步市场化,以及允许更多的企业投资金融企业,企业投资银行、信托、证券等多个金融行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三、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现实的金融组织形式已经在中国存在,但是由于中国金融控股公司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相关立法滞后,外部监管缺位。事实上,目前中国没有相关的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进行确认。而且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各司其职,没有相应的机构专门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每个监管主体能够有效控制各自监管对象的风险,但如果各监管部门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必然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控制造成缺陷。只要在不同的专业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着差异,金融控股集团就可能会采取规避监管的行动,建立一种经营阻力、成本最小的组织模式。

2.内部控制机制薄弱,容易发生风险传递。金融控股公司由多种金融机构组成,在这种组织体制下,若一个子公司出现经营或财务问题,极容易殃及集团内其他子公司。在市场上,投资者和相关利益主体将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看作一个整体,即便在集团内部的子公司之间建立了“资金、法律防火墙”,也无法成为市场的“信心防火墙”。

3.信息披露情况不真实,侵占客户利益。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根据集团整体发展的需要,通过成员间的内部交易来实现其特定的发展目标。这样操作的结果往往可能导致其提供给公众的信息具有虚假性,不能反映集团真实的经营情况。此外,金融控股公司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可能会在某些情形下与客户产生义务冲突或利益冲突。当客户利益与金融控股公司利益不一致时,金融控股公司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内部操作牺牲客户利益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除了上述几点外,由于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创新的态度、金融机构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股权与治理结构问题、综合性人才的欠缺等原因,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在发展中潜伏着较高的风险。

四、控制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对策建议

金融控股公司适应世界金融混业发展的趋势,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防火墙控制风险。它不仅有利于银行业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集团化改造和综合经营,而且有利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但是相对于完全的分业经营而言,金融控股公司是多种金融机构和业务的聚合体,有着自身特有的风险。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更好地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1.通过法律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部门,给予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以金融企业资格。从国外看,美国、日本等国均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指导和促进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可以独立运行, 也可以与其核心企业并轨运行,即采取“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方式。

2.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避免出现监管的空白地带。政府对金融控股公司加以监管,首先应解决的问题就是由谁来履行监管职能。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还是实行分业监管的体制,但是要加强各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建立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能有效地监测集团内资本金重复计算和抑制集团内的不良关联交易。

3.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一般规模较大,机构较多,业务复杂且创新速度快,有的甚至跨国经营,而中国目前各监管机构的人员、时间、经费等都有限,不可能承担起维护金融业安全稳定的全部职责。因此,必须把政府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结合起来。

4.严防风险过度集中和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由于组织结构的内在原因,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容易集中于某一交易对手、地理区域、产业部门或金融市场等。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向监管当局报告集团对风险集中进行确认、监控和管理的制度与政策,满足监管机构制定的对风险集中的限制标准。对重要的风险集中的监督应该建立在实时的基础上。另外,监管当局必须制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强制性退出机制, 防止因金融控股公司出现危机而影响整个市场的稳定。

5.加强金融行业自律和其他中介的监督管理,制定行业的规章制度,对行业进行自律性监管。从世界各国金融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行业自律组织几乎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大大减少政府监管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不足。因此,在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此外,还可以依靠其他中介机构的监督,如会计师事务所等来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

参考文献:

[1]夏斌等: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安志达: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与实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3]刘志平:论金融控股公司的几个问题,金融研究,2001(4);

[4]杨素兰:发展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实意义与制度安排.金融论坛,2001

[5]张志柏:金融控股公司一中国金融业的现实选择[J].上海投资,2001(7)

保险集团金融控股论文范文第6篇

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距今已有23年的发展历史,是一家民营股份制企业,主要从事肉鸭的育种、繁育、养殖和深加工,公司目前注册资本13500万元,现有员工8000人。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扶贫龙头企业、中国肉类食品行业50强企业、连续10年被评为“AAA”级信用企业,肉鸭综合生产能力位居中国同行业前三名。

公司严格按照国际标准实施科学管理,先后通过了ISO900

1、HACCP、BRC、IFS等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及食品控制体系,公司下设的肉鸭标准化养殖基地被评为“国家肉鸭生产标准化示范区”,公司生产的“中澳”牌鸭肉系列制品相继获得“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称号,中澳品牌相继获得“中国肉类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鸭肉产业十大著名品牌”称号,“中澳牌”商标被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畅销北京、上海、广东、新疆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并出口欧盟、俄罗斯、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中澳集团在国内首创了以“1235”为核心的“公司+标准化农场+农户”的订单养殖模式,借助这种标准化、契约

共 7 页 第 1 页化、集约化的“中澳模式”,既确保了农民的利益,又满足了公司生产所需优质原料的供应,实现了市场连公司、公司带农户的良性循环,带动了三十万农民共同走上致富之路,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成功经验入选为联合国扶贫开发案例,向全世界推广。

中澳集团董事长张洪波, 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全国工商联农业产业商会副会长, 山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山东省工商联农业产业商会会长。2007年被授予“中国农村十大致富带头人”;2008年当选为北京奥运火炬手;2009年被评为“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2010年获得“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受到胡锦涛总书记的亲切接见并颁奖。

二、企业规模及财务状况

中澳集团以工业化、市场化理念,谋求肉鸭产业的发展,力争把肉鸭产业链拉长、延伸,在规模化上、技术上抢占制高。经过23年的发展集“祖代鸭—父母代鸭—商品鸭”、“ 饲料—孵化—养殖—分割—熟食—羽绒加工”、“公司+养鸭合作社+标准化农场+农户”三大链条于一体,将产业链条向纵向延伸、向横向发展,实现了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2010年,中澳集团肉鸭年繁育能力达到1亿只,肉鸭年加工能力超过6000万只,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三名。

随着中澳集团不断发展壮大,各项财务指标和经济状况

共 7 页 第 2 页均呈现健康增长态势。2009年总资产190709万元,累计实现销售收入217641万元,累计实现利润24955万元。2010年末企业总资产274148万元,累计实现销售收入280067万元,累计实现利润31289万元。2011年1-10月份企业总资产316002万元,累计实现销售收入279334万元,累计实现利润31096万元。

三、企业市场优势

中澳集团植根于农业,发展于农村,立足于农民。以工业化、市场化理念,谋求肉鸭产业的发展,以忠诚、坦诚、真诚、信诚于顾客为企业服务观,以“以诚求成,共创共赢”为经营哲学。

我国肉鸭产业尚处于成长期,虽然从事肉鸭加工的企业不断增加,但规模普遍较小,市场综合竞争能力较弱,而且由于受种鸭饲养技术的限制,大部分企业的链条都不太完善,国内拥有肉鸭产业一条龙配套体系企业非常少。目前,中国肉鸭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80% 处于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世界平均水平。初级产品加工率仅在 20% 左右,与发达国家80%、甚至 90% 的比率相差甚远,这大大减少了产品的增值机会,加大了资源的浪费,为此中澳集团专注市场机遇,建设并投产鸭肉熟食加工项目并获得欧盟出口注册,将鸭肉熟食品的附加值再次提升。

综合几年来肉鸭业的发展及未来行业发展趋势,想要在

共 7 页 第 3 页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需要全面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在这些方面,中澳集团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

1、文化优势

烤鸭在我国历史悠久,早在1500年前南北朝时期就有了烤鸭,经历代发展已誉满海外,深得欧洲消费者的青睐,是中国的骄傲。欧式去骨烤鸭在生产过程中融入了欧洲先进生产工艺,是对中国传统烤鸭制作工艺的继承和发扬,较好地迎合了现代营养、健康、安全、方便的饮食新理念。

2、原料及成本优势

由于中澳集团集肉鸭繁育、养殖及深加工于一体,产业链条完善,并推行以“1235”为核心的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养殖,鸭苗、饲料、毛鸭等主要原材料类产品均自产自用,既保证了公司各产业链条上所需优质原料在质量上有保障,在数量上供应充足,同时可节省大量的运输费用,因此有效降低了主要原材料的生产成本。肉鸭加工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我国劳动力成本远远低于发达国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分工越来越合理,各个国家都在依据自己的国情,生产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产品。随着我国养殖、加工水平的不断提高,肉鸭产品的国际竞争优势将越来越明显。

3、品牌优势

中澳集团下设的肉鸭标准化养殖农场被评为“国家肉鸭

共 7 页 第 4 页生产标准化示范区”,生产的“中澳”牌鸭肉系列产品获得 “绿色食品”称号,被中国肉类协会认定为“中国肉类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中澳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澳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不断提升。

现在中澳集团的产品已抛开依靠价格竞争的低端竞争,进入依靠品牌和服务为主的高端竞争,产品附加值不断提高,本项目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具有品牌竞争优势。

4、 具有较健全的销售网络

中澳集团紧紧围绕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重视产品质量,实现持续改进,市场销售渠道不断拓宽。在国内市场,销售网络遍布华北、西南、东南、东北、西北五大区域的20多个省、市、自治区;在国外,产品远销到欧盟、俄罗斯等国家与地区,并在部分国家建立了自己的市场机构。

5、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优势

中澳集团集肉鸭的育种、繁育、养殖、饲料加工、技术服务、屠宰加工、熟食加工于一体,拥有完善的绿色产业发展链条,建立了完善的自检自控体系和产品追溯体系,在生产加工环节,推行精细化管理,严格按照国际标准实施科学生产,先后通过了ISO900

1、HACCP、BRC、IFS等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及食品控制体系,中澳集团肉鸭宰杀厂和熟食加工厂是通过国家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局出口注册的仅有的二家肉鸭加工厂之一,肉鸭养殖农场为出口备案型养殖场,实

共 7 页 第 5 页行五统一管理,从饲养、生产加工到储藏运输,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出口标准进行全过程控制。

中澳集团建有国内一流的化验中心,可满足对原料、辅助材料等分析化验的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提出改进措施,并对全厂生产环境、卫生防疫作监测,确保了产品质量安全。因此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在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上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6、 具有肉鸭加工和质量控制的成功经验和模式 公司有多年肉鸭加工和质量控制的成功经验,具有完备的疫病检疫和防疫体系,在加工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政府有关兽医卫生、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的要求去实施,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和卫生安全体系,并有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实施,保证产品的卫生安全。

7、具有外销经验

2010年9月,中澳集团熟食加工厂对欧盟成功注册,是欧盟官方认可的中国仅有的二家鸭肉熟食加工企业之一,产品受到国外进口商和用户的一致好评。

中澳集团建立了一支富有国际贸易经验的外销队伍,他们精通国际贸易,熟知国外市场,了解加工工艺,与国外客户保持着良好的贸易合作关系。

四、发展目标

中澳集团的发展目标是做强、做大、做精、做久,做一

共 7 页 第 6 页个有社会责任心和社会使命感的百年企业。

未来五年,中澳集团将继续扩大肉鸭繁育、养殖和深加工规模,加强新项目建设,继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研发新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力争到“十二五”末,肉鸭年孵化能力达3亿只,肉鸭年加工能力超过2亿只,实现销售收入突破100亿元,利税15亿元,届时,中澳集团的肉鸭综合生产能力将提升到世界第一名,在领跑中国家禽业的同时,带动百万农民共同走上致富之路,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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