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论文范文

2023-03-17

保险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通过实地考察和实证研究的方法从保险公司、政府、农户三方面深度剖析了气象指数保险存在的产品设计不合理及推广方式不完善、政府宣传导向力度欠缺、农户规避风险意识不强且对保险存在偏见等问题,从而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指数设计精准化并不断完善、优化宣传推广方式等意见;对于政府部门给出了建立完善相应政策制度、给予资金人力支持等意见;对于农户提出了逐步消除保险偏见、多种途径细致了解保险等意见,为农业保险的供给侧提供相关借鉴,使其更好地助力于精准扶贫。

关键词:精准扶贫;供给侧改革;气象指数保险

1 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贫困居民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扶贫资金和项目指向不准的问题较为突出。习近平主席于2013年首次提出精准扶贫的重要指示,保监会也因此将农业保险确定为保险业打好扶贫攻坚战的主攻方向之一;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国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溯及源头,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发展的供给侧,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全局。

供给侧改革和精准扶贫的风生水起以及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对农业保险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中国保监会列举开发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积极推进试点。由此可见,气象指数保险是农业保险贯彻落实精准扶贫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选择。本文注重从不同侧面对气象指数保险进行分析,既考虑了客观推广及自然因素对购保的影响也考虑了主观需求对其影响,并将两者有机结合,总结和评价现有产品的成败得失,对于推动精准扶贫以及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促进农业发展等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2 气象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

2.1 我国气象指数保险发展现状

气象指数保险,是指把一个或几个气候条件(如气温、降水、风速等)对农作物损害程度指数化,每个指数都有对应的农作物产量和损益,保险合同以这种指数为基础,当指数达到一定水平并对农产品造成一定影响时,投保人就可以获得相应标准的赔偿。气象指数保险作为新型农业保险的典型代表,鲜明的表现出了理赔便捷,针对小区域、单一作物进行更加精准化保障的特点。

气象指数保险在国外起步较早,但在我国,气象指数保险还属新鲜事物,且此前国内的气象指数保险主要是针对农业领域。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气象指数保险正在逐步由设计层面走向初步试点。如2009年安徽省长丰县试点推出了水稻种植天气指数保险产品;2011年江西省南丰县开展了蜜桔低温冻害指数保险试点;2012年在福建长汀县开展了烟叶冻灾和水灾指数保险等。

2.2 烟台市气象指数保险发展现状

烟台市作为山东的农业大市,其特色农业发展大大提高了农户的经济收入,并促进了烟台市农业总体的发展,因而烟台市农业保险的发展势头远远好于山东省其他地市,针对特色作物的新型农业保险也逐步被设计出来。2016年第二季度,山东省首例樱桃降水指数保险在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薛家村展开试点;2017年苹果降水指数保险在牟平、招远、栖霞、蓬莱推行并已签订150单,果茶低温指数保险也已在莱阳市试点;此外海产养殖类气象指数保险、政策性气象指数保险如生猪、奶牛的价格指数保险也处于初步试点阶段。

2.3 烟台市樱桃降水指数保险的现状分析

櫻桃降水指数保险是全国首款采用天气指数对大樱桃裂果进行风险管控的农险产品,目前试点种植户主要集中在牟平区高陵镇薛家村,以其为代表的气象指数保险的试点效果、推行中的问题等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为此,通过对薛家村采取了全样本的调查方式,来对气象指数保险需求进行实证分析。

2.3.1 计量模型和变量设定

为检验樱桃指数保险需求影响因素,本文建立如下计量模型:

2.3.2 实证结果及分析

樱桃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的回归结果详见表1,其中,第1列为樱桃保险有效需求,即对模型(2)的回归结果,第2列为樱桃保险潜在需求,即对模型(3)的回归结果。

首先分析樱桃保险有效需求影响因素回归结果。仅种植面积回归系数在5%检验水平下显著为正,与本文预期相符。而劳动力投入、樱桃价格、收入占比的回归系数在10%检验水平下均不显著,且劳动力投入和收入占比回归系数的符号也与预期相反。

其次分析樱桃保险潜在需求影响因素回归结果。劳动力投入、种植面积和樱桃价格回归系数分别在5%、1%和1%检验水平下显著为正,缺乏认识回归系数在1%检验水平下显著为负,这些都与本文预期相符,虽然收入占比的回归系数在10%检验水平下不显著,但回归系数符号为正,也与预期相符。

结合以上实证分析可以得出,在保险产品适合的情况下,劳动力投入越高、种植面积越大、价格越高、收入占比越高、保险认知越高的农户家庭确实更愿意购买针对樱桃种植损失的保险。但是,在面对实际销售的樱桃指数保险时,具有以上特征的农户却没有表现出显著的购买意愿,农户家庭的保险需求由于某些因素不仅被抑制,而且出现了一定扭曲。

3 烟台市气象指数保险存在问题

3.1 保险公司方面

3.1.1 产品设计不够合理

一是影响产量的气象因素多,如樱桃裂果多是由于采前经旱遇雨所致,而连续的阴雨天气、土壤中的水分含量、樱桃的品种等都是樱桃裂果程度的影响因素。保险公司在进行指数设计时,这些因素是否考虑在内以及采用了什么样的办法去处理这些因素的影响,都是值得深究的问题;二是数据采集地与参保地之间在气候、地形等方面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而指数设计覆盖范围越大,差异性就会越大,也就越难以发挥出气象指数保险独特的优势;三是绝大多数的农户不能对损失量做一个准确的统计,保险设计离不开历年损失量这一数据,历史数据的不完整和不准确也是造成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不合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3.1.2 产品推广不合理、不完善

首先推广方法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保险代理人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且没有一个完善的体系或者方案向农户介绍保险产品,造成了农户对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赔付条件等内容了解不足,甚至产生错误理解,逐渐降低了农户对此保险的信任度。其次推广渠道不完善,多数气象指数保险仅通过传统渠道进行推广,没有很好地利用线上宣传这一途径。且售后工作不完善也阻碍其更好地推广,对于一个新的产品,保险公司没有做好走访投保农户以得到反馈来进一步完善产品等售后工作,甚至出现因保险代理人更换联系方式致使农户无法得到合理解释的情况。

3.2 政府方面

3.2.1 政府相关政策不完善

政府的参与度较低,给予的政策支持不够,这是气象指数保险发展中的通病。部分保险公司有与政府合作的意向,但是由于政策的缺失,保险公司开发出来的新产品要想得到政府的支持十分困难,也阻碍了气象指数保险的发展。

保费补贴政策方面,在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不仅根据不同险种对于投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提供经营费用的补贴,而且也会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的支持。而我国仍采用单一的保费补贴方式,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开发得不到补贴和再保险的支持,不仅使农户惧怕风险而不愿意投保于创新农业保险产品,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3.2.2 政府宣传导向力度欠缺

气象指数保险商业性强必然会导致保险公司为了获得商业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农户的经济利益,从而造成农民对气象指数保险的排斥,导致恶性循环。保险产品推广阶段,专业的保险推销人员往往得不到农户的信任,而作为政府在地方的代表的村支部干部则更容易得到农户的信任。而在目前阶段,村干部仅仅起到了支持保险入村的作用,尚未在新型保险产品的有效推广方面与保险公司形成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的局面,政府的宣传导向力度较弱,不能很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3.3 农户(被保险人)方面

3.3.1 风险规避意识差且对保险存在偏见

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户家庭收入较少,文化程度有限等多种因素导致农户风险规避的意识薄弱,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高。加上农村整体风气的影响, 农户对于气象指数保险由于没有达到触发值而没有理赔这一情况,被保险人大多会把自己的主观判断和负面信息传送给其他被保险人,因此大多数被保险人对于新型保险产品存在偏见,也给气象指数保险的推广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3.2 无法正确理解保险条约内容且了解不足

由于被保险人在文化程度上的劣势,无法完全理解保险合同上更为书面化的语言和词汇。而对于像气象指数保险这类新型保险产品,被保险人更难以准确理解其条款内容。就樱桃降水指数保险而言,在保险期限内出现裂果后,被保险人认为自己满足赔付条件,应当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但是经过保险公司的考察后发现,并没有达到应当理赔的降水量的触发值,无法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就导致了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

4 对策建议

4.1 保险公司方面

4.1.1 指数设计精准化并不断完善

保险公司在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时候,必须进行深入调研,结合农户、相应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相应政府部门历史资料等进行精细的指数选取和设计。对于受到多种因素影响的作物,仍需选择主因子指数,也可以增加产品数量,用“一揽子产品”优惠的办法来设计指数型保险产品;指数设计并进行初步试点后,保险公司要争取在试点村争取连续几年的保单,以不断完善产品。为了避免无理赔后农户放弃投保的现象,保险公司除了重视度加强,还可以推出优惠政策,比如第一年投保的投保人在第二年投保时可以享受折扣等优惠来鼓励农户继续投保。且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结束后,要对农户进行售后走访工作,了解农户的需求以及不满之处,对保险产品依据农户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产品完善。

4.1.2 优化宣传推广方式并改善宣传销售渠道

由于气象指数保险属于一种新兴事物,而大多数农户文化水平较低且年龄较大,导致他们对保险的概念理解更为困难。在此背景下,保险公司应当把重点放在提高农户的信任度和接受度上。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加强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设计一个针对普通农户的完善宣传体系,从而更直白细致地阐述创新型农业指数保险的理念和理赔方案等内容,让农户接受保险新产品;其次保险公司要加强与乡镇政府的沟通,以政府为担保和桥梁来对农户进行保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户对保险的信任度。

在宣传销售渠道方面:一是保险公司要利用好互联网这一平台,进行线上的销售和推广;二是气象指数保险首要推广目标可以放在这些农业经营面积大、知识水平相对较高且更愿意接受保险产品的种植大户身上,以带动其在小规模种植户中的推广。

4.2 政府方面

4.2.1 建立和完善相应政策制度

首先是要为创新型保险产品的设计和推广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相应的秩序,提供创新型保险推广更有利的制度环境来促进其发展;其次是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应对巨灾损失,持续稳健地经营。

4.2.2 给予资金和人力支持

资金支持方面:一是给予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贴和农户保费补贴,从而促进产品更好的完善,也减少农民投保的经济压力,有利于产品更好的推广;二是给予相关部门资金支持。像天气指数保险这类通过气象站不断增加来获得更加精确数据的保险,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来完善配套设备。人力支持方面,在气象指数保险的宣传和推广阶段,更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以地方政府人员的宣传和带头作用来减弱农户对保险的偏见,增强农户的认知度。

4.2.3 协调多部门共同促进气象指数保险发展

以气象指数保险为例,其发展离不开保险公司与气象局、农业局、政府金融办等部门的相互合作,从而建立和完善气象指数保险运行保障机制,在这其中,政府应该发挥联系协调作用,使多部门共同努力促进气象指数保险的发展。

4.3 农户(被保险人)方面

4.3.1 逐步消除对保险的偏见

及时了解保险行业的最新動向以及国家对保险行业的支持政策,认清保险存在的真正目的和作用,改变以往保险的看法,正确认识保险在规避风险方面的作用,学会用保险来降低风险。

4.3.2 多种途径细致了解保险

投保前,要细致保险的各项信息,可通过子女帮助下上网搜索相关信息、向保险公司打电话询问等方式仔细斟酌再做决定;购买保险时要仔细询问保险代理人,若其在说明保险时出现含糊其辞,或者过分阐述保险未来的赔付效果,要慎重考虑是否购买;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要了解保险合同签订的基本流程和保险合同的正规样式,学会辨别保险合同的真假。

5 结语

在精准扶贫的背景之下,其核心在于“精准”二字,农业保险要想更好发挥其保障作用,加强其扶贫效果的精准化,最为重要的是加强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设计出更加适合于农业需求的保险产品,这便是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气象指数保险产品与传统农业保险产品相比,更能够实现对农业领域的精细化、小区域的保障。笔者对烟台市的气象指数保险发展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刚刚推行的樱桃降水指数保险进行全样本调查,深度剖析一个初试点的气象指数保险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在实地考察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了政府、保险公司、农户相应的对策建议。

在未来,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种类应当更加精细,产品设计更加符合特定作物和特定区域的需要;其发展也应当形成政府、保险公司、农户、其他金融部门联合发展机制;应与传统的农业保险产品互为补充,形成一个内容丰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共同为我国的精准扶贫工作发挥更大的效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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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庹国柱,朱俊生.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J].保险研究,2014,(02):44-53.

[3]罗向明.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与补贴政策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2.

[4]汪丽萍.天气指数保险及创新产品的比较研究[J].保险研究,2016,(10):81-88.

保险法律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作为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的混合支付方式,具有能够综合二者优势,抑制各自弊端的作用。但在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支付方式结构设计尚不合理的风险,以及医疗服务机构与参保患者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为规避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运行风险,应完善支付方式的结构设计,合理制定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比例,引入多方谈判机制,加大政府财政补贴,以及加强对其运行的考核和监督。

[关键词]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风险规避

一、引言

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机构在参保者获得医疗服务之后,向医疗服务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对医疗资源消耗进行补偿的方法和标准。它一方面体现了医疗保险对参保者医疗费用分担的功能,另一方面作为同时涉及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参保者三方经济利益的关键环节,对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约束医患双方道德风险以及保障参保者权益也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不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对医疗保险运行中各个主体的行为具有不同的激励或负面作用,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作为综合预付制与后付制各自优势,抑制其各自弊端的新型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日渐成为我国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主要方向。但是从国内外研究以及各地改革实践来看,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运行亦存在一定的风险,发现并规避其运行风险应作为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发展完善的重中之重。

二、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存在风险

在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运行过程中,首先对其运行效果构成风险的便是支付方式结构设计的合理性,受制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构建科学合理的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具有较大的难度。而如果把支付方式的机构设计看作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运行的内部风险,则源于人们机会主义倾向,以及医疗保险第三方支付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道德风险便构成了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运行的外部风险。由于在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运行过程中,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参保患者分别作为医疗服务的保、供、需三方,三者之间存在着两两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方与代理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一方会利用另一方不能察觉的信息,最大限度地谋求自身的经济效益,而致使另一方利益受损,这便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具体变现为医疗服务机构(供方)道德风险、参保患者(需方)道德风险以及“医患同盟”三种情况。

1、支付方式结构设计尚不合理。每一种医疗保险支付方式都各有其利弊,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构建的目的便是将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抵减单一医疗支付方式的负面性,并寻求医疗服务供需双方需求的平衡点,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复杂多样,医疗科学对支付方式设计的专业性要求高以及医保基金的合理预算划拨难度大等情况,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结构设计尚不能达到完美无缺和极尽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便不能充分发挥其控制医疗费用、有效配置医疗资源、协调供需双方利益等作用。

2、医疗服务机构(供方)存在道德风险。医疗服务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其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医疗保险机构和患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而医疗服务作为专业性要求高的特殊行业,患者通常对自身的疾病情况以及所需的医疗服务程度缺乏了解,客观上医疗服务机构与患者之间形成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当医疗服务机构出于“经济人”假设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便会运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产生在后付制的付费方式下诱导患者过度消费,或是在预付制的付费方式下推诿重病患者、降低医疗服务质量等道德风险。

3、参保患者(需方)存在道德风险。参保患者在缴纳一定数额的医疗保险费后,其医疗费用主要由医疗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参保患者个人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远远低于所获得医疗服务的实际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参保患者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一方面为获得更多的医疗服务,可能产生谎报病情和小病大养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冒用医保卡骗保、诈保,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浪费和流失的风险。

4、“医患同盟”。“医患同盟”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和参保患者为谋求各自经济利益,二者协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利益共享的过程。“医患同盟”属于医疗服务机构和参保患者合作带来的道德风险。通常情况下,医疗服务机构与参保患者在某些方面达成共识,例如在按人头付费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下,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获得更多的签约人头,得到更多的医疗保险预付基金,在承诺给予参保患者一定的经济利益或满足其部分不合理要求的情况下,联合参保患者谎报签约信息,以及开出“人情方”和“营养方”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三、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风险规避

针对上述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对其加以规避可以从规避内部风险,即完善支付方式结构设计,以及规避外部风险,即抑制医疗服务机构和参保患者道德风险的两个角度出发,具体可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完善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结构设计。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构建首先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特点,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服务机构以及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分别制定不同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其次测算不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下所产生医疗费用占医疗费用总额的比例,合理制定本年度医疗费用预算,并按相应比例确定本年度不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医疗费用预算情况。此外,为促进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合理运行,规避运行风险,还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采取超支不补,结余留存的方式。

2、合理制定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比例。根据不同疾病类型以及不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制定相适应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例如,对一般的药品、诊疗或疾病采取适当提高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自付率的方式,让参保患者承担更多的医疗费用以便抑制其过度医疗消费,避免参保患者道德风险的产生,减轻医疗保险基金压力。有实践表明,在我国镇江等地区的医改中,18%至20%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对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有明显抑制作用,而低于10%的自付率则无法抑制其增长态势。

3、引入多方谈判机制。为有效地规避医疗服务机构与参保患者道德风险的产生,医疗保险机构应该积极探索与医疗服务机构、参保者以及药品供应商等的多方谈判机制。一方面在政府主导下,坚持以提高患者利益为导向,由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参保者代表共同谈判决定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支付方式,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总额预算等内容。另一方面建立双向定价机制,由医疗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医疗服务价格,并向医疗保险机构报价,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医疗服务价格。

4、加大政府对医疗服务机构财政补贴。对目前我国公立医院的运行管理,政府存在着严重的职能缺失。财政投入的不足,导致很多公立医院的运营开支得不到满足。这便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医疗服务机构为获得更多经济收益而诱导患者需求,推高医疗费用,形成扭曲的激励机制。加大政府对医疗服务机构的财政补贴,变换对医疗服务成本的补偿方式,能够有效地规避医疗服务机构的道德风险,对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具有重要作用。

5、加强对医疗保险支付方式运行的考核和监督。规避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运行风险,不仅需要从制度设计方面加以完善,还需要辅以行之有效的考核和监督措施。一方面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用于考核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设计及运行是否高效可行;另一方面应将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引入专家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对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参保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规避各种道德风险的产生。

参考文献

[1]王锦锦,李珍.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其制度消解[J].河南社会科学,2007,(1):68-72.

[2]毛瑛,陈钢.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经济分析[J].当代经济科学,2008,(4):100-104.

[3]赵奕钧.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的选择分析与建议[J].中国药业,2011,(22):11-12.

[4]廖进球,聂思痕.基于“医患同盟”预期的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改革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5,(1):59-67.

保险法律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近年来学者对保险业这一内蒙古金融重要元素整体研究较少,了解内蒙古保险行业发展现状,预测内蒙古保险业未来状态,对内蒙古金融业乃至经济增长有其重要意义。利用内蒙古保监会和中国统计局官方网站搜集2007-2015年内蒙古保险业相关数据,运用统计描述方法分析内蒙古保险业整体现况、分类险种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状况以及与全国保险业数据进行对比,并且使用灰色预测模型2016-2019年内蒙古保险业数据并对模型方法进行对比,发现并得出:内蒙古保险业一直处于增长状态,但保险结构有待改善;经过预测内蒙古2018年原保险保费收入突破500亿大关、2019年原保险保费赔付支出突破200亿。

【关键词】内蒙古;保险业;灰色预测

1.引言

1.1 背景

保险业是内蒙古金融行业的支柱产业,自上世纪80年代保险业务恢复以来,内蒙古保险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从1980年原保费收入98万发展到2015年395.48亿元,年平均增长26%,保险公司数量也有大量的增加,而且保险险种也由原来简单的几种发展成为更加细分、更加明确事故、更加人性的多险种、多模式、多样式的业务方式。

2010年之前,国内还有很多学者在整体上研究内蒙古保险行业的状态,但是之后大多数的学者在具体分类方面研究内蒙古保险业,出现比较多的成果。为了更好地、整体的把控内蒙古保险行业的发展,本文在中国统计局官方网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网站下载2006-2015年全年相关数据,运用统计描述法掌握发展现状,利用灰色预测模型预测内蒙古保险行业未来的收入与支出。

1.2 模型与方法

1.2.1 灰色预测模型。

灰色预测模型是基于灰色模型理论建立的一种方法。1982年,中国学者邓聚龙教授创立的灰色系统理论,是一种研究少数据、贫信息不确定性问题的新方法。灰色系统理论以“部分信息已知,部分信息未知”的“小样本”、“贫信息”不确定性系统为研究对象,主要通过对“部分”已知信息的生成、开发,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实现对系统运行行为、演化规律的正确描述和有效监控。社会、经济、农业、工业、生态、生物等许多系统,是按照研究对象所属的领域和范围命名的,而灰色系统确是按颜色命名的。

GM(1,1) 预测模型是最常用的一种灰色动态预测模型,其建模原理是:设有一组所需要预测的指标的原始序列X(0)=(X(0)1、X(0)2、···、X(0)n), 对原始数列进行一次累加生成处理,得新数列X(1)=(X(1)1、X(1)2、···、X(1)n)。

设X(1)满足一阶微分方程

其中,a、u 为辨识参数,a为发展系数,u为灰色作用量。辨别参数通过最小二乘法拟合得到

其中,数据矩阵:

由此得到预测模型:

2.内蒙古保险业现状分析

2.1 内蒙古保险总收入与总支出

2007年采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统计,因此,本文描述与分析时不引用2006年数据。

通过保险业总收入与总支出状况折线图(图2.1),不难发现,原保费收入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由2007年97.75增加到2015年的395.48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16.8%,2011年保费收入出现增长的最低点(7%),这可能是由于80后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力,经濟形势出现严峻态势,而且房价在2010年前后迅速上涨,且青年需要置办房产等家庭固定投资,造成了保费收入2010年之后短期的低增长状态;原保险赔付支出在2007年到2015年期间逐年增加,从32.22增长到124.54亿元,但增长率由下降的趋势。经过计算发现,2007-2015年内蒙古保险赔付支出费用占总保费收入33%左右。

2.2 内蒙古保险业结构分析

2.2.1 内蒙古保险业总结构。

2015年内蒙古保险保费收入主要来源于人身保险,占保费总收入的62.25%,而保费赔付支出主要存在于财产保险,其占总保费赔付支出的60.67%。这种状况是由于所有人对人身保障存在较大的重视,而对财产保险的重视程度相对较轻,特别是普通民众的态度更加淡薄;人身伤害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概率相对较低,因此保费支出是较小的一部分,相对而言,财产损失是在现实生活常见的损失灾害,比如火灾、失窃、损害等等都造成财产的损失,因此财产赔付占比较高。由此可见,整体的内蒙古保险行业结构需要不断完善。

2.2.2 内蒙古财产保险结构。

由于相关网站和数据年鉴中都没公布细分险种后的保险水平,因此本文研究财产险和人身险时使用2015年内蒙古统计年鉴数据进行分析。在2014年内蒙古财产保险金额占比最大两个险种分别是机动车辆险(占37.17%)和企业财产险(35.19%),两个险种之和占财产保险的70%以上;保证保险和家庭财产险是2014年财产保险中占比最小的两个险种,由于家庭数量庞大、信用等保证需求随着时间增加越来越多,这表明该两种险种在内蒙古地区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财产保险结构需要不断完善。

2.2.3 内蒙古人身保险结构。

人寿保险依然是2014年内蒙古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占比为85.27%,健康保险占比排名第二(12.35%),意外伤害保险占比最低(2.38%)。表明大众依然对人寿保险认可度非常强,但是对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认可度或者关注度非常小,这是内蒙古人身保险之后发展中增长最重要的两个环节。

3.内蒙古保险业实证分析

3.1 内蒙古保险灰色预测

本文利用灰色模型预测软件GM,用2007-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原保险保费收入数据和原保险保费赔付支出数据对内蒙古保险业总体预测。

将原始数据进行GM(1,1)建模,获得保费收入和保费支出赔付的预测时间响应序列分别为:

其中, 表示保费收入的预测值, 表示保费赔付支出的预测值。

利用时间响应序列公式,获得2007-2015年内蒙古保险业灰色预测模拟值结果如表2和表3。

原保险保费收入、原保险保费赔付支出的相对平均误差分别是4.573%和3.258%,模拟值与实际值误差相对较小。保费收入和保费支出赔付预测模型精度:

该模型的精度较高,可进行预报和预测。又根据灰色预测模型原理可知:a被称为发展系数,反映了灰色系统发展态势的大小。当-a<0.3时,所建立的灰色模型可以用于长期预测;当0.3<-a<0.5时,所建立的模型适于中短期预测;当0.5<-a<1时,模型不能进行直接预测,需要改进模型后在进行预测,比如DGM模型;当-a>1时,模型不能进行任何预测。本文在建立灰色预测模型后获得保费收入模型发展系数-a=0.13,保费赔付支出发展系数-a=0.14,都小于0.3,因此模型可以进行长期预测,由于本文涉及灰色预测与指数平滑法对比,且指数平滑法适于短期预测,因此本文预测2016-2019年保险情况,结果如表4(2016-2019年内蒙古保险业预测值)。

4 .结论

4.1 内蒙古保险业未来趋势

经上述论述,内蒙古保险业一直处于持续增长趋势下,但保费收入增长率较高的年份,保费赔付支出增长率相对较低,保费赔付支出较高的年份保费收入增长相对较低,保费收入基本上是保费赔付支出的3倍,并且可以发现2018年内蒙古保费收入将突破500亿大关,保费赔付支出也将在2019年突破200亿大关。

4.2 内蒙古保险业建议

促使保险市场更加规范,险种随需求增加日益增多。

第一,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内蒙古各保险公司都在不断吸收和学习国外先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公司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而且内蒙古保监会需要不斷加强保险市场监管力度,保证群众和企业保险权益。

第二,保险公司非常重视产品结构优化和经营渠道结构的完善。在产品结构方面,保险公司致力于开发价值含量高,适应市场不同类型需求的保险产品,使险种多元化,满足客户需求。在经营渠道结构方面,保险公司大力发展保险兼业代理,充分利用相关行业促进保险产品的销售。

第三,保险人员的业务素质有所提高,更加体现保险作为一种服务业的“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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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论文范文第4篇

过去一年来,我国遭受通货膨胀袭击,居民在生活的各个领域明显感受到了通货膨胀压力,我国保险业在通货膨胀下也面临着市场份额变小,吸收投保户困难等总总挑战。新型保险相对于传统型寿险而言,具有投资与保障双重功能,在通货膨胀下,新型保险可以为降低保险公司和居民的损失起到重要作用。

投资型保险;通货膨胀;寿险

一、投资型寿险与投资型寿险和通货膨胀关系的介绍

投资型寿险指在确保人寿保险所固有的某些保障功能的前提下,通过保险创新或重新组合使之具有一定投资功能,保单收益率与银行利率无关,与保险资金运用效果紧密联系,投资风险与收益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担或只由投保人承担的一种非传统型人寿保险的总称。

通货膨胀作为一种货币经济现象,对任何采用货币经营的行业都会产生直接影响。在通货膨胀情况下,人民实际收入减少,对长期投资的积极性下降,参加人寿保险的兴趣也大大减少,于是寿险业不可避免的面临市场份额缩小,保费萎缩的状况。而新型保险具有投资与保障结合的功能,在抵御通货膨胀方面可发挥巨大作用。

二、通货膨胀对寿险业发展影响

1.从寿险价格产生的价格效应分析

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不同缴费方式和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其储蓄作用是不一样的,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也就不同。若采用自然保费,就不收通货膨胀的影响。若采用均衡保费,根据收支相等的原则,在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一定时,缴费期越短,年交付额就越多,用于储蓄的保费就越多。且缴费期越短,缴费与给付之间的时间差就越长。用于保险给付的责任准备金被贬值的程度就越大,实际价值就越低,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程度就越低。

从上述分析可知,由于寿险的特征和职能,使其极易受到通货膨胀这一外部环境因素的冲击,从而影响到寿险的需要。

2.从收入水平产生的收入效应分析

随经济发展,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通货膨胀却使消费者收入水平的实际增长速度慢于名义增长速度,有时甚至使收入负增长,且通货膨胀引起其他商品的价格上升,用于购买其他商品的支出增加,从而使用于寿险需求的收入相对减少。由于收入与寿险需求正相关,收入增加速度放慢甚至负增长将导致寿险需求增长速度的下降或寿险需求的减少。

三、我国寿险业如何利用投资型寿险抵御通货膨胀

1.分红保险

即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寿险合同中预先订明,当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出现盈利时,被保险人享有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最初分红保单项下的红利这一说法并不十分准确,因为最初保险公司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红利主要是多收保费的返还,与支付给股票持有人的典型的现金红利大相径庭。但随着通货膨胀的日益严重,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寿险业都已把红利保单作为应付通货膨胀的主要手段之一。寿险公司的红利主要来源于公司的死差益,费差益和利差益。

2.变额年金

变额年金堪称美国近代寿险业发展的里程碑,其对日本,欧洲等国家的寿险业也同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对各国寿险合同为应付通货膨胀而进行的革新提供了一个基本模式,并已作为应付通货膨胀的主险种进入保险领域。该险种单独立账,其资金主要用于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投资,根据资金运用的实际成绩如何,保险公司将保证支付保单的死亡及高度伤残保险金,且对储蓄部分也有一个最低的保证金。

3.万能寿险

万能寿险于1979年在美国诞生后,迅速在寿险领域引起一场变革,并成为美国应付通货膨胀的主力险种。其年保费收入已占美国普通寿险新业务年保费收入的40%。万能寿险的主要特征是:①利率色彩极浓,保单的现金价值视保险人的投资成绩,按不同的短期利率进行积累;②保单的死亡保障部分与储蓄部分完全分离,且只有保单储蓄部分的责任准备金任有余额,就可以维持保单继续生效;③费率与保费可以灵活调整,以随时迎合保户一生中变化的保险需求;④保单无标准格式。

4.投资连结保险

在美国称为变额寿险,是一种终身险,其价值随一组投资基金的投资绩效而不同。1976年首次推销给美国消费者之后,它被认为可以抵消因通货膨胀导致人寿保险死亡给付不足的弊端。人们认为,经过一段时间,支持该保单的普通股投资价值会随通货膨胀而上升。因此,预期的变额保险的给付会随通货膨胀的股票而上升,从而提供对抗通货膨胀的保障。

四、我国寿险业在研究和发展新型保险以抵御通货膨胀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在利用新型寿险抵御通货膨胀研究,和在抗通货膨胀的新型寿险险种开发方面,目前的研究对国外的做法介绍多,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加以分析的少。外国寿险的抗通货膨胀险种是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金融市场状况和法律法规要求设计的,具有一定的条件性,如果不加以变通,很难在中国照搬照用。

2.新型寿险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众多问题,也具有风险。但在目前的研究中,更多的是介绍它们在抵御通货膨胀方面的作用,而没有指出目前它们还有许多需要克服的缺陷。因此,要让新型寿险在我国蓬勃发展,健康成长,完善新型寿险是不可避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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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花欣影(1988—)女,四川成都人,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保险学专业。

保险法律论文范文第5篇

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村社会福利政策;保险公司

舒伟斌(1977—),男,江西科技师范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法;(江西南昌330013)陈运来(1968—),男,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法。(湖南长沙410082)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业保险法的理论与制度构建”(项目批准号:06BFX03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1](P45)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入和国民人均收入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入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入”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2](P101)从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3](P28)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4](P47)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3](P30)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代理;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町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町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机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代理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5](P46)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6](P123)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入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7](P67)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8](P50)。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角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9](P66-67)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彩票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10](P27)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11](P30)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五)多地区共同发展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各地区协调发展,我国应尽快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且,农业保险作为WTO规则所允许的一项农业支持和保护措施,可以免除削减义务而适宜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开来。但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生产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才资源等情况差异很大,从而决定了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绝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为此,构建完整但有区域区别的农业保险体系,促进农业保险多地区共同发展,能使农业风险在广泛的地域范围内分散开来,还能兼顾各地区农业保险的共性和个性,从而有利于农业保险公平性与效率性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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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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