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林地申请报告范文

2023-10-22

使用林地申请报告范文第1篇

本规范规定了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时应提供的由具备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 2 总 则 2.1 目的

为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范占用林地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提高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质量,防止发生违法使用林地的情况,严格控制占用征用林地,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2 编写原则

2.2.1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必须依法编写,以不占用征用或者少占用征用林地为原则,对国家禁止供地项目,不得为其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2.2.2 要科学、客观、公正地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采用的技术方法要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采用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具体明确。

2.2.3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拟占用林地及其林木的现状。

2.2.4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全面评价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综合影响。特别对涉及重点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对项目区域和项目区的森林资源的影响,以及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

2.2.5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应依据设计单位资质,严密组织、认真调查、深入分析、精心编制。对超越资质或粗制滥编的,经核实后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3 编写内容要求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本身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具备;

2、森林资源的基础数据时效性强、精度高,外业勘察、专业调查资料齐全,数据符合精度要求;

3、采用的各种相关数据及社会经济情况等背景资料的来源可靠,数据详实,具有时效性;

4、项目使用林地的方案科学,总体布局合理,项目选址得当,用地规模符合实际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有效;

5、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所做的评价全面具体、方法科学、论证充分;

6、采用的经济技术指标、参数、定额符合项目区的实际情况;

7、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8、提出的综合评价和结论性意见、措施及建议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9、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资料完整,附件材料及专题论证报告齐全。 3 编写单位资质要求

凡是承担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证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1、下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下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农村居民修建住宅以外的其他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3、其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丁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4 有关调查技术标准和方法 4.1 林地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即: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4.2 占用征用林地类型

分为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用材林地(含采伐迹地)、经济林地(含采伐迹地)、薪炭林地(含采伐迹地)、苗圃地和其它林地。 4.3 调查方法

采用现地调查和社会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现地调查全面掌握项目区森林资源的基础数据,通过社会调查掌握项目区域及项目区的相关背景情况。现地调查主要采用森林资源采伐更新作业调查设计规程(即三类调查)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调查内容,更充分利用GPS等技术进行定位和求算面积。

现地调查应增加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古树名木的调查内容。 4.4 有关补偿费标准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林业部门批准颁布的补偿费标准执行。鉴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补偿费标准可能会被重新修订或颁布,计算补偿时应执行各地的最新补偿费标准。 5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依据、报告组成及正文内容 5.1编写依据

1、有关的法律法规;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

3、国家及行业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项目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区域发展总体规划;

4、有关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基地建设的专题报告文件,包括项目区及项目(周边)区域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有相关专题报告;

5、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6、项目区域有关经济技术指标;

7、国家颁布的有关社会、技术、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5.2 报告组成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正文及其附件、附表和附图四大部分组成

1、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正文一般由以下各章内容组成: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项目区域及项目区背景情况

第三章 项目区拟占用征用林地现状调查情况 第四章 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第五章 综合评价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可行性研究结论 第八章 相关说明

2、附件

(1)项目区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和有关专业(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调查报告 (2)拟占用征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用估算(包括估算范围、估算标准和估算结果) (3)其他有关材料

3、附表

(1)项目区林地分权属按占用征用林地类型面积蓄积统计表 (2)项目区林地分权属各地类面积统计表

(3)项目区林地分权属、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组)各龄组面积蓄积统计表(如为经济林、应附分产期面积统计表)

4、附图

(1)项目区地理位置图 (2)项目建设总体布局图 (3)拟占用征用林地现状图 5.3 正文内容 5.3.1 总论

概述建设项目的提要情况、拟占用征用林地的总体情况及可行性报告编写依据等,包括: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业主性质(国有、集体、私有、合作、独资、外资、股份等)、隶属关系、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批准单位,项目建设的目标、投资规模及来源、拟用地规模、项目效益,项目提出过程及前期准备情况。

2、拟占用征用林地概况。包括拟占用征用林地的空间位置、拟占用征用林地面积蓄积、占用征用林地类型等。

3、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依据。 5.3.2 项目区域及项目区的背景情况

包括项目的由来及提出等情况、项目区域及项目区自然地理(气候、地貌、土壤、水文等情况)、社会经济(面积、人口、经济等情况),以及森林资源、重点野生动植物、风景名胜等基本情况。 项目区的情况调查,以涉及到的最小行政单位为范围,可以是行政村、乡(镇、林场)、县(区、市)及地(市)。

5.3.3 项目区拟占用征用林地现状调查情况

1、需明确林地现状情况调查分析方法。拟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蓄积单位用立方米,保留1位小数;拟占用征用林地权属为集体的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权属为国有的以场(圃)为基本单位。

2、详细阐述拟占用征用林地的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占用征用林地类型情况,林地的主要调查因子情况(地类、权属、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组)、面积和蓄积、龄组、经济林不同产期等),竹林记载株数。

3、调查项目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古树名木情况,其中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要采用中文-拉丁文对照,要特别注明属于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物种情况。对于项目区内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境情况要认真调查与分析。

5.3.4 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1、对森林资源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林地资源及林木资源的影响;

2、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的影响;

3、对生态效能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森林生态防护效能(包括生态脆弱性和安全性)的影响;

4、对景观风貌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景观风貌的影响;

5、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

6、对林业发展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林业发展的影响; 上述内容应分析项目施工期的可能影响,还应分析项目实施后的潜在影响。 5.3.5 综合评价

对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

(1)立项依据是否充分,占用征用林地是否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对此,要综合分析项目与区域规划的协调情况,并从项目建设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效能出发,对拟占用征用林地的需求情况进行客观分析。通过该项目的市场需求、社会需求、生态改善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内容的可能作用和潜在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2)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条件是否具备,拟采用的建设措施是否优越,拟采用的保护和使用林地的措施是否合理

对此,要综合分析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选址情况,全面对比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林地的背景情况和现状,科学公正地分析该项目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的选址是否科学,对林地的占用征用是否最小,是否立足于全局且有利于有效控制林地逆转。

(3)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相关技术措施是否可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对此,针对项目建设特点,根据前述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是否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措施,以减少占用征用林地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4)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包括防护效益,水土保持效益,景观效益)如何,是否有利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5.3.6 保障措施

指使用和保护林地的相关支撑和保障措施,包括技术保障、资金保障等,确保项目使用林地相关补偿费用的落实、森林植被的异地恢复、项目区内拟采用的就地植被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措施的落实等。

5.3.7 可行性研究结论

根据前述项目背景情况和拟占用征用林地的情况调查、影响分析、综合评价及制订的保障措施,明确提出可行性结论(即占用征用林地是否确实必要、可行)。 5.3.8 相关说明

使用林地申请报告范文第2篇

为促进森林植被恢复,顺利落实***县2010—2020年林地利用保护规划,建立生态绿色**,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安全,有效促进我县林业可持续发展。

使用林地单位(人)______________郑重承诺:

1、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使用林地,按程序报批手续,按审批使用范围、用途使用林地,不擅自改变审批使用事项。

2、依法依规定主动向预征植被恢复费单位交纳费用,以实申报、以实结算。

3、主动接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单位用地监管,及时采纳执法单位的执法建议和行政指导,做到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承诺单位(人):

使用林地申请报告范文第3篇

本规范规定了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时应提供的由具备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 2 总 则 2.1 目的

为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范占用林地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提高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质量,防止发生违法使用林地的情况,严格控制占用征用林地,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2 编写原则

2.2.1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必须依法编写,以不占用征用或者少占用征用林地为原则,对国家禁止供地项目,不得为其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2.2.2 要科学、客观、公正地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采用的技术方法要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采用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具体明确。

2.2.3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拟占用林地及其林木的现状。

2.2.4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全面评价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综合影响。特别对涉及重点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对项目区域和项目区的森林资源的影响,以及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

2.2.5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应依据设计单位资质,严密组织、认真调查、深入分析、精心编制。对超越资质或粗制滥编的,经核实后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3 编写内容要求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本身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具备;

2、森林资源的基础数据时效性强、精度高,外业勘察、专业调查资料齐全,数据符合精度要求;

3、采用的各种相关数据及社会经济情况等背景资料的来源可靠,数据详实,具有时效性;

4、项目使用林地的方案科学,总体布局合理,项目选址得当,用地规模符合实际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有效;

5、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所做的评价全面具体、方法科学、论证充分;

6、采用的经济技术指标、参数、定额符合项目区的实际情况;

7、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8、提出的综合评价和结论性意见、措施及建议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9、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资料完整,附件材料及专题论证报告齐全。 3 编写单位资质要求

凡是承担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证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1、下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下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农村居民修建住宅以外的其他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3、其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丁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4 有关调查技术标准和方法 4.1 林地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即: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4.2 占用征用林地类型

分为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用材林地(含采伐迹地)、经济林地(含采伐迹地)、薪炭林地(含采伐迹地)、苗圃地和其它林地。 4.3 调查方法

采用现地调查和社会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现地调查全面掌握项目区森林资源的基础数据,通过社会调查掌握项目区域及项目区的相关背景情况。现地调查主要采用森林资源采伐更新作业调查设计规程(即三类调查)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调查内容,更充分利用GPS等技术进行定位和求算面积。

现地调查应增加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古树名木的调查内容。 4.4 有关补偿费标准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林业部门批准颁布的补偿费标准执行。鉴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补偿费标准可能会被重新修订或颁布,计算补偿时应执行各地的最新补偿费标准。 5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依据、报告组成及正文内容 5.1编写依据

1、有关的法律法规;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

3、国家及行业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项目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区域发展总体规划;

4、有关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基地建设的专题报告文件,包括项目区及项目(周边)区域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有相关专题报告;

5、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6、项目区域有关经济技术指标;

7、国家颁布的有关社会、技术、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5.2 报告组成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正文及其附件、附表和附图四大部分组成

1、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正文一般由以下各章内容组成: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项目区域及项目区背景情况

第三章 项目区拟占用征用林地现状调查情况 第四章 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第五章 综合评价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可行性研究结论 第八章 相关说明

2、附件

(1)项目区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和有关专业(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调查报告 (2)拟占用征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用估算(包括估算范围、估算标准和估算结果) (3)其他有关材料

3、附表

(1)项目区林地分权属按占用征用林地类型面积蓄积统计表 (2)项目区林地分权属各地类面积统计表

(3)项目区林地分权属、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组)各龄组面积蓄积统计表(如为经济林、应附分产期面积统计表)

4、附图

(1)项目区地理位置图 (2)项目建设总体布局图 (3)拟占用征用林地现状图 5.3 正文内容 5.3.1 总论

概述建设项目的提要情况、拟占用征用林地的总体情况及可行性报告编写依据等,包括: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业主性质(国有、集体、私有、合作、独资、外资、股份等)、隶属关系、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批准单位,项目建设的目标、投资规模及来源、拟用地规模、项目效益,项目提出过程及前期准备情况。

2、拟占用征用林地概况。包括拟占用征用林地的空间位置、拟占用征用林地面积蓄积、占用征用林地类型等。

3、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依据。 5.3.2 项目区域及项目区的背景情况

包括项目的由来及提出等情况、项目区域及项目区自然地理(气候、地貌、土壤、水文等情况)、社会经济(面积、人口、经济等情况),以及森林资源、重点野生动植物、风景名胜等基本情况。 项目区的情况调查,以涉及到的最小行政单位为范围,可以是行政村、乡(镇、林场)、县(区、市)及地(市)。

5.3.3 项目区拟占用征用林地现状调查情况

1、需明确林地现状情况调查分析方法。拟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蓄积单位用立方米,保留1位小数;拟占用征用林地权属为集体的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权属为国有的以场(圃)为基本单位。

2、详细阐述拟占用征用林地的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占用征用林地类型情况,林地的主要调查因子情况(地类、权属、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组)、面积和蓄积、龄组、经济林不同产期等),竹林记载株数。

3、调查项目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古树名木情况,其中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要采用中文-拉丁文对照,要特别注明属于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物种情况。对于项目区内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境情况要认真调查与分析。

5.3.4 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1、对森林资源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林地资源及林木资源的影响;

2、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的影响;

3、对生态效能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森林生态防护效能(包括生态脆弱性和安全性)的影响;

4、对景观风貌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景观风貌的影响;

5、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

6、对林业发展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林业发展的影响; 上述内容应分析项目施工期的可能影响,还应分析项目实施后的潜在影响。 5.3.5 综合评价

对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

(1)立项依据是否充分,占用征用林地是否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对此,要综合分析项目与区域规划的协调情况,并从项目建设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效能出发,对拟占用征用林地的需求情况进行客观分析。通过该项目的市场需求、社会需求、生态改善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内容的可能作用和潜在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2)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条件是否具备,拟采用的建设措施是否优越,拟采用的保护和使用林地的措施是否合理

对此,要综合分析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选址情况,全面对比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林地的背景情况和现状,科学公正地分析该项目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的选址是否科学,对林地的占用征用是否最小,是否立足于全局且有利于有效控制林地逆转。

(3)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相关技术措施是否可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对此,针对项目建设特点,根据前述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是否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措施,以减少占用征用林地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4)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包括防护效益,水土保持效益,景观效益)如何,是否有利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5.3.6 保障措施

指使用和保护林地的相关支撑和保障措施,包括技术保障、资金保障等,确保项目使用林地相关补偿费用的落实、森林植被的异地恢复、项目区内拟采用的就地植被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措施的落实等。

5.3.7 可行性研究结论

根据前述项目背景情况和拟占用征用林地的情况调查、影响分析、综合评价及制订的保障措施,明确提出可行性结论(即占用征用林地是否确实必要、可行)。 5.3.8 相关说明

使用林地申请报告范文第4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适用本办法: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农村道路、沟渠等需要使用林地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严格限制占用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地,严格限制占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严格限制经营性项目占用国有林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二)国防或者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三)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但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外。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但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外。

(五)前项之外的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乡村公共事业、民生、农村宅基地等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但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外。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十)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具体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必要性进行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其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可以一并申请。

第五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批准。

(二)跨市(州)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其他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方案一: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重点林区内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家林业局批准。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方案二:

(一)占用国有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占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家林业局批准。

(二)占用集体林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林地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用地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建设项目依法需要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三)城镇规划区内为实施城镇规划的批次用地项目,应当提供有关人民政府的批次用地申请(说明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符合城镇控制性详规情况)和城镇控制性详规批复及附图。涉及各类开发区用地的,还应当提供设立开发区的批准文件。

(四)相关林地的权属证明。政府统一征地的或者没有权属证明的林地,可以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的林地证明的正式文件(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具体的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具体的集体经济组织)。

(五)需要征收林地的,应当提供用地单位与被征收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征收林地补偿协议。政府统一征地的,对集体林地可以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征收集体林地补偿依据标准及补偿落实说明的正式文件。

(六)相关林地存在争议尚未依法解决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争议林地基本情况、争议林地补偿费用落实情况说明的正式文件,并附争议林地有关证明材料。

(七)具有相应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评价报告。

(八)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也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重点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使用林地的条件,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林地和国家级公益林地情况,涉及各级保护林地情况,涉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生境和古树名木及保护范围情况,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情况等进行核实,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和处理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查验结果、公示情况,出具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留存一套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审查意见逐级上报有审核审批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审查项目时,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以正式文件上报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情况等。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上报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一次申请。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已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别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第十五条 公路、铁路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可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一次或者分批次由具有规定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

第十六条 国家或者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跨多个市(县),已完成报批材料并具备动工条件的,可以地级市为单位提出申请,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段审核。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以分别坝址、淹没区,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可以分别具体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七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和军队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水利(电)枢纽的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因工期紧急需要开工建设的,可以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使用林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批复。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单体工程的先行使用林地批复文件及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宅基地需要使用林地的,可以按照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申请使用林地。

第十九条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将申请材料退还。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林地定额管理有关规定,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可以先行使用林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重建灾毁房屋确需使用林地的,根据有关规划、宅基地建房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可以先行使用林地。

用地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由原审核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项目全部不再使用林地的,由原审核审批机关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并按有关规定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五条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使用申请。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补办手续并附依法处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用地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原审核同意或者批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档案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林地情况、林地定额使用情况,报告国家林业局,并抄送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核审批、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使用林地申请表》式样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Ⅰ、Ⅱ、Ⅲ、Ⅳ级保护林地,是指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林地。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使用的林地属于重点林区的,国有森工单位依照相应的职责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使用林地申请报告范文第5篇

新平县林业局:

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好木冲铁矿排土场建设项目占用扬武镇丕且莫村民委员会阿腊咪村民小组的集体林地0.99公顷,丕且莫村民委员会

二、

三、四村民小组的集体林地1公顷。2012年12月25日阿腊咪村民小组和

二、

三、四村民小组分别举行村民代表会议,均同意占用;同日我公司与阿腊咪村民小组和

二、

三、四村民小组签订了一次性林木、林地占用补偿协议,并在贵局办理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现因我公司剥离矿石仍需使用该排土场,无其它项目可代替。特申请继续使用该项目林地,恳请贵局办理延期手续。

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7月6日

关于继续使用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

新平县林业局:

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好木冲铁矿进行边坡治理建设项目占用扬武镇丕且莫村民委员会

二、

三、四村民小组的集体林地1.96公顷。 2012年11月10日

二、

三、四村民小组举行村民代表会议,均同意占用,同日我公司与

二、

三、四村民小组签订了一次性林木、林地占用补偿协议,并在贵局办理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现因今夏进入雨季天气,我公司决定对该项目进行维护,仍需继续使用该块林地,无其它项目可代替。现特向贵局申请办理林业延期手续。

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使用林地申请报告范文第6篇

毕节市安监局于2014年4月11日对我矿进行安全检查时下达了停产整顿指令,并责令我矿待编制整改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可进行整改。

我矿《安全隐患整改方案》于2014年4月14日报县安监局备案后开始进行整改,但由于水仓吸水井施工、7号煤运输下山卧底(深度达1.0米)603采面及需维护使用炸药,特申请贵局批2000㎏炸药、5000发雷管。请批准为感!

织金县苦李树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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