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范文

2023-09-24

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范文第1篇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

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2城市等别划分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附件1: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附件2:土地等别划分(略)

附件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本控制指标仅列出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制造业部分的分类目录,详细内容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做;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4食品制造业

15饮料制造业

16烟草制品业

17纺织业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家具制造业

22造纸及纸制品业

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医药制造业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9橡胶制品业

30塑料制品业3

31非全属矿物制品业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金属制品业

35通用设备制造业

36专用设备制造业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431 4310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432 43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

(具体二级分类略)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行业代码地区分类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七类市县等别

第一、

二、

三、四等 第

五、六等

十四等 第十五等

13≥1935≥1555≥1125

14≥1935≥1555≥1125

15≥1935≥1555≥1125

16≥1935≥1555≥1125

17≥1935≥1555≥1125

18≥1935≥1555≥1125

19≥1935≥1555≥1125

20≥1555≥1245≥900

21≥1815≥1450≥1055

22≥1935≥1555≥1125

23≥2590≥2070≥1505

24≥1935≥1555≥1125

25≥2590≥2070≥1505

26≥2590≥2070≥1505

27≥3885≥3105≥2260

28≥3885≥3105≥2260

29≥2590≥2070≥1505

30≥2070≥1660≥1210

31≥1555≥1245≥900

32≥3105≥2485≥1815

33≥3105≥2485≥1815

34≥2590≥2070≥1505

35≥3105≥2485≥1815

36≥3105≥2485≥1815

37≥3885≥3105≥2260

39≥3105≥2485≥1815

40≥4400≥3520≥2575

41≥3105≥2485≥1815

42≥1555≥1245≥900

43≥1555≥1245≥900

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第七、八等第

九、十等第十

一、十二等 第十

三、≥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625≥520≥470≥440 ≥725≥605≥555≥440 ≥780≥660≥590≥440 ≥1035≥865≥780≥440 ≥780≥660≥590≥440 ≥1035≥865≥780≥440 ≥1035≥865≥780≥440 ≥1555≥1295≥1175≥440 ≥1555≥1295≥1175≥440 ≥1035≥865≥780≥440 ≥830≥690≥625≥440 ≥625≥520≥470≥440 ≥1245≥1035≥935≥440 ≥1245≥1035≥935≥440 ≥1035≥865≥780≥440 ≥1245≥1035≥935≥440 ≥1245≥1035≥935≥440 ≥1555≥1295≥1175≥440 ≥1245≥1035≥935≥440 ≥1760≥1470≥1330≥440 ≥1245≥1035≥935≥440 ≥625≥520≥470≥440 ≥625≥520≥470≥440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

代 码行 业 分 类容 积 率

13农副食品加工业≥1.0

14食品制造业≥1.0

15饮料制造业≥1.0

16烟草加工业≥1.0

17纺织业≥0.8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

19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1.0 20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8 21家具制造业≥0.8

22造纸及纸制品业≥0.8

23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8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5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6 27医药制造业≥0.7

28化学纤维制造业≥0.8

29橡胶制品业≥0.8

30塑料制品业≥1.0

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7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 34金属制品业≥0.7

35通用设备制造业≥0.7

36专用设备制造业≥0.7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7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7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0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0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0

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范文第2篇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

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2城市等别划分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附件1: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附件2:土地等别划分(略)

附件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本控制指标仅列出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制造业部分的分类目录,详细内容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做;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4食品制造业

15饮料制造业

16烟草制品业

17纺织业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家具制造业

22造纸及纸制品业

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医药制造业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9橡胶制品业

30塑料制品业3

31非全属矿物制品业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金属制品业

35通用设备制造业

36专用设备制造业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431 4310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432 43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

(具体二级分类略)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行业代码地区分类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七类市县等别

第一、

二、

三、四等 第

五、六等

十四等 第十五等

13≥1935≥1555≥1125

14≥1935≥1555≥1125

15≥1935≥1555≥1125

16≥1935≥1555≥1125

17≥1935≥1555≥1125

18≥1935≥1555≥1125

19≥1935≥1555≥1125

20≥1555≥1245≥900

21≥1815≥1450≥1055

22≥1935≥1555≥1125

23≥2590≥2070≥1505

24≥1935≥1555≥1125

25≥2590≥2070≥1505

26≥2590≥2070≥1505

27≥3885≥3105≥2260

28≥3885≥3105≥2260

29≥2590≥2070≥1505

30≥2070≥1660≥1210

31≥1555≥1245≥900

32≥3105≥2485≥1815

33≥3105≥2485≥1815

34≥2590≥2070≥1505

35≥3105≥2485≥1815

36≥3105≥2485≥1815

37≥3885≥3105≥2260

39≥3105≥2485≥1815

40≥4400≥3520≥2575

41≥3105≥2485≥1815

42≥1555≥1245≥900

43≥1555≥1245≥900

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第七、八等第

九、十等第十

一、十二等 第十

三、≥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780≥660≥590≥440 ≥625≥520≥470≥440 ≥725≥605≥555≥440 ≥780≥660≥590≥440 ≥1035≥865≥780≥440 ≥780≥660≥590≥440 ≥1035≥865≥780≥440 ≥1035≥865≥780≥440 ≥1555≥1295≥1175≥440 ≥1555≥1295≥1175≥440 ≥1035≥865≥780≥440 ≥830≥690≥625≥440 ≥625≥520≥470≥440 ≥1245≥1035≥935≥440 ≥1245≥1035≥935≥440 ≥1035≥865≥780≥440 ≥1245≥1035≥935≥440 ≥1245≥1035≥935≥440 ≥1555≥1295≥1175≥440 ≥1245≥1035≥935≥440 ≥1760≥1470≥1330≥440 ≥1245≥1035≥935≥440 ≥625≥520≥470≥440 ≥625≥520≥470≥440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

代 码行 业 分 类容 积 率

13农副食品加工业≥1.0

14食品制造业≥1.0

15饮料制造业≥1.0

16烟草加工业≥1.0

17纺织业≥0.8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

19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1.0 20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8 21家具制造业≥0.8

22造纸及纸制品业≥0.8

23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8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5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6 27医药制造业≥0.7

28化学纤维制造业≥0.8

29橡胶制品业≥0.8

30塑料制品业≥1.0

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7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 34金属制品业≥0.7

35通用设备制造业≥0.7

36专用设备制造业≥0.7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7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7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0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0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0

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范文第3篇

1用地指标解读

1.1用地指标数据来源

用地指标的数据来源于当时已建的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和正在投产运营的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 对这些数据进行分类整理以后, 按照同类别的站场分别取值的原则, 考虑到用地面积能概括大多数场站建设用地的因素进行确定。

1.2用地指标概念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中所说的用地指标指的是场站围墙轴线以内的用地指标, 因为围墙范围以内的区域其面积是可控的, 各功能区块的面积以及防火间距均是有依据和有章可循的;而围墙以外的区域是不可控的, 包括边角地、夹心地、边坡、挡墙、截排水沟等, 其面积无法预料。所以用地指标指的是围墙轴线范围以内的用地面积。

1.3规范及环保安全理念对用地指标的影响

用地指标的数据来源于当时已建或已投产的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 (该用地指标开始编制的时间为2005年底) , 被统计数据的这些项目设计时所采用的主要规范为《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93) , 而2005年3月1日以后的项目设计所采用的主要规范为《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2004) , 同时老规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93) 废止, 这两本规范在站内各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有较大的区别, 比方说按照老规范, 工艺区与综合值班室之间的距离为10~15m就已经满足规范要求, 而新的规范其间距需要22.5m以上。

另外为提升场站的安全系数, 进出站ESD区都从工艺区分离出来独立成区布置;为贯彻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 控制室等人员集中的场所从生产区分离出来独立成区布置, 详见图1;为贯彻环保设计理念, 场站内雨水均设置雨水收集蒸发池集中起来不四处散排。以上这些均对用地面积有较大的影响, 相对于老规范以及用地指标而言, 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1.4用地指标中站场类型的功能解释

各类型站场的功能介绍是根据站场的数据来源, 多个同类型站场共同覆盖这些基本功能, 而不是指单个站场包含了该类型站场的所有功能。比方说某类型的站场有A、B、C三座, 而该类型的站场具有功能1、2、3 三种功能模块, 其中站场A包括了功能1、站场B包括了功能2、站场C包括了功能3, 这样, 该类型的站场其功能模块就会概括为A、B、C三种。

1.5功能的变化

1.5.1功能替代

该类型站场原有功能采用了不同于标准的新方法予以实现, 尽管该新的方法会导致站场用地面积的增加, 但该方法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 并有利于支持民族产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这种情况导致用地面积的增加, 可以向有关部门作出合理的解释。详见图2。

1.5.2功能增加

该类型站场出现以前没有出现过的功能模块, 比方说天然气的分输站, 由于干线来气压力较高、分输支线压力较低, 在高压差的情况下降压保持流量不变, 会出现冷凝,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需要在分输站增加一套加热系统。这种情况导致用地面积的增加, 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作出合理的解释。详见图3。

1.6用地指标中附表数据来源的精简

用地指标中附表中的数据对收集的大量的原始数据进行料精简, 原因是国土资源部从节约用地的角度出发, 将用地面积较大的、利用系数较低的站场从统计数据中进行了剥离, 对用地面积相对较为节约、利用系数较高、量值差别不太大的比较集中的数据予以保留, 并取其平均值作为基础进行指标确定。

1.7调整系数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中所说的调整系数是指地形地貌等场地条件的变化, 会使场站内竖向布置方式不同, 如台阶、放坡、挡护等处理方式, 所以要采用一定的调整幅度。

站场建设用地指是指平原地形地貌站场围墙内用地面积, 站场建设用地在此基础上考虑不同地形地貌的差别按地形地貌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用地面积包括了填方边坡、挖方边坡、截水沟等设施的占地, 不包括站外边角地及代征地部分, 站外边角地及代征地面积要根据具体情况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1.8指标调整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中的大部分站场用地指标是采用典型站场分档统计分析法, 以典型站场分档用地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的, 在实际运用中, 适用条件和相关标准与本标准设定条件和标准不一致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但要附调整原因的详细说明。

2指标调整应注意的问题

当适用条件和相关标准与国家用地指标设定条件和标准不一致时, 根据实际情况论证后对指标进行调整。

站场设定条件主要有功能设施区块用地和管径序列。如果某类站场增加了用地指标中没有的功能或设施, 应加上由于增加该功能或设施而增加的用地作为指标调整。这部分用地包括功能或设施区块实际用地、防火间距用地及因需要规整站场边界而增加的用地。

对于管径超过指标的管径序列范围, 且超过附表中用地指标测算表中相应输送介质最高管径的站场,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指标调整。

在设计文件和专门的用地报批文件中, 当站场用地面积超过经地形地貌调整系数调整后的用地指标值时, 应详细说明原因。

2.1由于管径增大需要说明的内容

(1) 经过本站的干线最大管径; (2) 指标中同介质、类型站场进行用地测算时的最大管径; (3) 由于管径的增大导致哪些设备的体积尺寸、间距增大, 以及相应增加的土地用量。

例如:同一站场涉及多种管径, 应取其最大管径作为指标套用的依据, 且由于管径的增大, 导致相应设备尺寸及各种配套设施用地面积的增加。

2.2由于发变电设施规模增大需要说明的内容

(1) 采用的电压等级; (2) 变配电设施与常规相比, 增大的内容及由此到来的用地面积的增加量。

例如:电驱压气站中110k V变电站, 为了便于与压缩机组之间的联系, 缩短电缆长度, 减少线损, 变频间单独设置、靠近压缩机厂房, 这样多出来一个单体, 且体量比较大, 导致用地面积的增加。详见图4。

2.3增加的工艺区需说明的内容

(1) 说明增加的工艺区名称以及因此带来的用地面积的增加量; (2) 对于因储罐数量、压缩机机组数量增加的站场, 应按指标规定的算法计算增加的用地量; (3) 除了按照指标规定的要求计算增加的用地量以外, 指标中找不到对应项的, 应说明增加的工艺区的功能、自身用地面积及其所带来的安全距离、道路等增加的用地。

2.4增加多路分输需说明的内容

说明分输的路数、各分输的去向以及由此带来的用地增加量。

例如:同样是分输站, 但分输用户数量不一样, 即分输的路数不一样, 分输路数多的其用地面积自然会增加, 所以不能单纯的以分输站去套用指标。详见图5。

2.5增加的站场类型需说明的内容

对于用地指标中没有的站场类型, 不要在站场用地规模的指标值中套用相似类型的站场指标, 而应在说明中说明这属于指标值没有涵盖的新型站场。

(1) 原油站场类型:注入 (输入) 站、注入 (输入) 泵站、分输站、分输泵站、减压站、减压热站、注入加热站等。 (2) 成品油站场类型:注入 (输入) 站、注入 (输入) 泵站、减压站 (。3) 天然气站场类型:分输压气站。

以上站场类型都是在已有的工程项目中出现过的, 但指标中并没有将其纳入进来, 所以要逐个功能进行核实, 不能简单套用指标。

2.6规划原因导致用地增加需说明的内容

当管辖站场位置的规划等有关单位对站场防火间距、规划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时, 应说明由此带来的用地面积的增加量。

例如:规划要求站内各设施与站外周边各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达到一定的量值, 但这个距离又包括在围墙范围之内。详见图6。

2.7由于消防安全、环保、灾害等专项报告要求的原因说明

应说明专项报告中对高于防火规范的具体要求, 以及由此带来的用地面积的增加。

例如:西一线西段鄯善、雅满苏、哈密、红柳等无水站场, 由于没有水源, 无法设置水消防, 功能区块之间的防火间距是规范要求的三倍。详见图7。

2.8标准的改变导致用地增加需说明的内容

应说明带来用地变化的新标准的具体条款, 以及由此带来的用地面积的增加量。

例如:规范的修编与更新, 会对以前不太合理的间距适当调整, 使之符合客观实际、更加安全, 新规范间距的加大会增加用地面积。

3设计时应注意的问题

(1) 工艺专业在确定进行站场类型的时, 既要体现其主要功能, 又不要忽略影响站场用地面积的次要功能, 全面的站场类型名称, 才能防止因站场名称不准确而造成用地指标套用的偏差。

例如:具备分输、加压功能的站场, 不能只说压气站或泵站, 更不能只说分输站, 应取名为分输压气站或分输泵站。

(2) 在防火规范不禁止的前提下, 火灾安全性质类似的工艺设备尽可能合并, 以减少功能区块和占地面积。

例如:各设施之间留有必要的安装距离、巡检空间, 满足防爆间距的要求就可以了, 没有必要人为地分成多个区块、增加用地。

(3) 在不影响使用及美观的前提下, 建筑设施尽可能合并, 以减少占地面积。

例如:站内建筑单体只出现值班室或办公楼、综合设备间、压缩机厂房、变频间、泵房或泵棚等, 如果除此以外还有别的建筑单体, 则有合并的必要。

(4) 与其他设施具有较大防火间距的设施, 如消防泵房、变电所、加热炉, 尽量靠近角落布置, 其次靠近围墙布置。以减少因防火间距而造成站场用地面积的增加。这种布置方式可以减少设施一侧或两侧的防火间距所需要的占地。

(5) 充分利用功能区块之间的安全距离设置道路, 并尽量减少环型道路的设置, 以减少站场用地面积。在两功能区块之间的安全距离里面设置道路, 意味着道路并不占用额外的用地面积;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减少环道的设置, 不仅能节约用地, 而且能提高道路的利用率。

(6) 在满足站场功能实现的同时, 不要过分的追求外形的规整, 以减少不必要的用地。当规整站场外形需要增加较多用地时, 建议保持不规则形状, 节约用地。

(7) 确定各功能区块及各设施之间的距离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起算点进行, 区块之间从设施边缘算起, 避免从区块边界算起而认为的增大距离、增加用地面积。

例如:加热炉、水套炉、锅炉从烧火口或烟囱算起, 如果单纯的从这些区块的边界算起, 虽然能满足规范的要求, 但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详见图8。

(8) 合理采用新的设计手法, 既满足功能要求, 又能有效的减少用地面积。

例如:储罐区采用下沉式罐组设计, 四周消防道路采用高路堤形式, 由于能很便利地达到罐组内有效容积的要求, 无需人为地扩大罐组占地面积去满足有效容积的要求, 所以能有效地缩减用地面积。详见图9。站内管网采用地上多层桥架敷设形式, 既能解决埋地管道防腐难处理的弊端, 又能缩减管廊用地面积。详见图10。

4用地申报材料

在用地申报材料中, 应明确各站的用地指标值、地形地貌调整系数、经地形地貌调整系数调整后的用地指标值、站场围墙内用地面积、其他用地组成等。

如需进行指标调整, 或称超指标用地, 应说明调整的原因。

建议场站用地面积申报材料应分成如下几个部分: (1) 围墙轴线范围以内的用地面积 (如有放空区时, 应单独计列, 用地指标中有放空区这一项) ; (2) 围墙轴线范围以外的用地面积 (如不在围墙内的边坡、挡护、截排水设施、边角地、夹心地等) ; (3) 站外道路用地面积 (含路边沟、桥涵等附属设施) 。

在用地申报材料中, 建议强调总、分的层次问题, 应对该项目总的用地、各分项用地都有详细的数据。按照指标的要求, 如果各类型的站场用地面积均控制在用地指标要求的范围以内, 那总的用地肯定不会超标。如果个别站场的用地面积超过了指标的要求, 但对超标部分的原因有客观、充足、详尽的说明文件作为支撑, 而且该项目总的用地面积并不超标准, 那么该项目的用地报审时也能较为顺利通过。

5关于设计深度

由于各项目在可研、初设的审查时, 会用《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来衡量, 这样就要求我们的前期工作做的更细, 尽可能的往施工图的深度靠拢, 因为用地指标的数据来源于各项目的实际用地, 而设计前期的用地面积一般都会偏大, 所以为了符合用地指标的要求、达到国家节约用地的方针、政策, 这就对项目前期的设计深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设计周期及设计投入方面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当然, 这需要各部门、各专业通力合作, 包括业主对项目的总体协调。

6结语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出发, 对各项目的用地提出了控制指标的要求, 促使设计人员在技术方案的确定时精益求精, 不仅使国家用地指标能够得到较好的贯彻, 而且使设计水平得到了逐步的提升。

摘要:本文通过对《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09〕7号) 中长输管道站场用地指标的分析, 提出了指标调整、设计、用地申报等方面的见解, 为从业人员理解用地指标、节约集约用地提供了较为实用的参考依据。

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范文第4篇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

项目拟用地选址具体位置、规划依据和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

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和过程等;

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

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申请报告怎么写 ·申请报告格式 ·设备申请报告 ·活动申请报告 ·加薪申请报告

·助学金申请报告 ·经济适用房住房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格式 ·职称申请报告

附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

③标注项目用地范围和坐标的地形图(原件);

④其他有关资料(复印件)。

(申请单位盖章)

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范文第5篇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项目拟用地选址具体位置、规划依据和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和过程等;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特此报告。·申请报告怎么写 ·申请报告格式 ·设备申请报告 ·活动申请报告 ·加薪申请报告·助学金申请报告 ·经济适用房住房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格式 ·职称申请报告附件: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③标注项目用地范围和坐标的地形图(原件);④其他有关资料(复印件)。(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

[建设用地申请报告(共2篇)]篇一: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建设用地申请报告(共2篇)] 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xx市国土资源局宣武分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

项目拟用地选址具体位置、规划依据和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

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和过程等;

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转载自篇二:建设用地申请书范文

建设用地申请书范文

××县国土资源局:

××××项目属××××××项目,该项目建成对××××具有重意义,该项目位于县(区、特区)××乡(镇、办事处)××村,拟占用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共计××公顷。现该项目的前期相关工作已完成,特向贵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用地申请;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 准文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材料和评审意见;

6、建设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7、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涉及林地的);

8、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9、补充耕地方案或说明材料,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证明及确认材料;

10、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材料;

11、经批准的社保方案及相关材料;

12、土地预存款缴费凭据;

13、其他相关资料。

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范文第6篇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二)法律特征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他人的土地为标的物而设定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保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窑,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工作物为目的。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利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定限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因而是用益物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物权法》第13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可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出让或划拨。

第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

第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我国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

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上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及续展。

第一,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分别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通过这种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使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外,可以无期限地使用土地。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

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二,关于续展的问题,《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住宅用地到期怎么具体续期,是无偿还是有偿还不得而知,各种观点也异说纷呈。国家应该出台有关具体规定。

(五)当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的五证两书。在谈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之前有必要简要一提建设项目审批证书,也就是常说的五证两书:

“五证”是:

⑴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

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规划局)核发。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规划局)核发。

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部门(建设局)核发。

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管部门(房产管理局)核发。

“两书”是: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取得五证的程序:

(1)立项批准。一般是由开发商向城市计划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告,说要在某地建设住宅一处;或者说与某某公司合作,利用原来的职工宿舍修建住宅一处,其中多少分给职工,多少进行销售。根据当地的城市发展情况,一般情况这些申请大部分都可获得批准。

(2)建设用地许可证。开发商拿着立项证明到规划局,说我的这块地已经批了可以建设某个项目了,你看从城市规划角度行不行?规划局根据各地的城市发展规划,说可以,那么就再发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此宗土地可以用于住宅建设。

(3)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商凭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国土资源管理局,问是否可以将此宗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我?国土资源管理局一般也会说可以,你交了土地出让金后,我给你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实,这是一开始就说好了的,如果此时不批准,那前面的工作不全白费了!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商得到了地,然后就要进行住宅设计,将这个设计的内容再交给规划局,说你看我的这个工程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吗?规划局经过审核,认为符合规划要求的,就再发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意此证与上面所讲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不一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证明此宗土地可以进行住宅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证明这项工程的设计内容符合规划要求。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发商拿着上述几个证件以及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到建设委员会进行登记,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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