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讲稿范文

2023-09-24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讲稿范文第1篇

一、女性教育发展状况

在中国,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中国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对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予以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切实措施和行动,致力于消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不断改善女童的受教育环境。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中小学助学金,并由政府拨款实行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重点扶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努力保证女性平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机会,使各级各类学校中的女性比例显著提高。重视扫除妇女文盲,遏制女性新文盲产生,防止脱盲女性复盲,并重点推进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扫盲教育。政府有关部门和全国妇联共同开展了以妇女为对象的“巾帼扫盲行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技术培训,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得到提高,性别差异进一步缩小。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和平均受教育年限。 虽然国家采取了很多措施,想方设法发展女性教育提高女性素质为实现男女平等夯实女性基础。然而,由于中国几千年来的教育没有给妇女平等的教育机会,古代中国妇女可以读书,但不能考科举,也就是不能为社会服务,不能当官员,很多方面的工作都不能担任,这些传统的偏见仍然对今天的教育产生影响,并构成当今女性教育中依然存在着的问题

1、从性别比较和时期变动的视角来看,女性文盲率依然偏高,新文盲还在不断产生;初等教育持续性弱,部分地区辍学率还比较高;高等教育代表性低,在学比例与学位层次成反比;学科分布均衡性差,人文学科偏多;理工学科偏少。专业集聚现象比较严重。像“幼师”、“护士”等由家庭女性角色延伸出来的社会角色,成了女性就学聚集的学科与领域。

2、从整体来看,中国女性教育发展呈现出两个值得关注的性别缺陷,一是平均教育年限偏短,2000年平均上学年数只有6.1年,仍比男性短1.5年;二是教育分布不够均衡,城乡之间、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地区之间、不同学科专业之间差异明显。

二、影响女性教育发展的原因

1、传统性别文化和制度的制约和影响。传统的性别文化和制度不是直接作用于中国女性教育发展,而是通过教育机会、教育难度和教育回报等三个中间变量间接地产生影响。表现在传统的两性分工使男性长期占据了社会舞台,成为社会的中心和主角。在历史的长河中,虽然也辈出了许多英雄豪杰、女科学家、女学者、女诗人、但就整体而言,妇女被挡在了家门口,“男主外,女主内”“相夫教子是女人最重要的工作”、“男人以事业为重,女人以家庭为重”的传统性别分工制度;“女子无才便是德”“在家庭中,女比男强好景不长”的传统性别文化;以及容易产生“反正长大都要嫁人,何必进行教育投资”以及容易产生“反正长大都要嫁人,何必进行教育投资”想法、“男婚女嫁”与“男高女低”的传统性别婚嫁制度,使妇女丧失了接受教育、参与社会事务及人格独立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因此,首先,在家庭中有意识地形成向男孩倾斜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最终导致女性教育机会的减少。即使是接受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有些父母出于机会成本的考虑,还会拒绝女孩子去上学,因为减少了女儿在家帮忙可能带来的经济收益。还有长期传承下来的对女性掌握知识能力的刻板印象,如哈佛大学前任校长萨默斯认为,男女先天智力的不同导致女性科研人员不如男性同行出色,使得女性更多地聚集在语言文学等学科,失去了在工学、理学和农学等学科的教育机会。其次是增加女性接受教育的难度。其主要表现是:1)不能全力以赴自己的学业,要照顾弟妹,要看护生病卧床的父母,甚至要照料和承担家庭的小生意或季节性的农活;2)得不 1 到必要的学业支持和辅导,如农村父母不会像关注男孩那样关注她的学习情况,也不会在学习遇到困难的时候请家教指导,当学习跟不上的时候更多的是劝其放弃;3)学习的精神压力大,父母本来就不让你上学,现在你自己要上,不学好能行吗?4)性别的学科专业聚集加大了升学的竞争程度,迫使女生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在教育过程中力争好中更优。最后是降低女性来自教育的回报。对于女性来说,教育回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有能力从事更体面、更有发展和更多工资报酬的工作,二是有条件建立一个更为理想的婚姻。然而,在传统的性别文化和制度下,教育的这两个主要回报来源受到很大的限制,不仅回报率低,甚至可能是零回报或负回报。许多调查研究的结果已经证实了这一点。显然,传统的性别文化和制度对中国女性教育发展的滞后作用,并不是那么直接的、简单的、显而易见的,它是通过教育机会的减少、教育难度的加大,以及教育回报的降低来实现对中国女性教育发展的消极影响的。

2、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和保障机制存在许多新问题,妇女从事低收入、低附加值、低技术水平就业的状况比较突出;在加快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效率和公平的矛盾在部分地区、行业和群体中尖锐起来,男女两性发展不平衡问题显现;妇女参政仍存在种种障碍;婚姻家庭领域出现许多消极现象,严重损害了妇女儿童的权益。这些问题的出现,虽然,有些源于资源配置中的利益调整不公平,有些属于制度不完善,有些源于落后消极社会观念的深层影响。但在实际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等传统思想造成女性长期处于劣势状态,再加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没有在人的头脑中真正树立,许多人甚至经常把男女平等当成是对妇女的照顾,正因为如此,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提高女性素质、发展女性教育也成为一般化了。

3、人口压力的作用。人口压力意味着中国教育需求超过教育供给,当教育变成稀缺资源时,不外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提高教育的市场价格,这样经济不富裕的家庭就会在男权性别文化和制度的驱使下,把教育资源的约束转嫁给女儿,或者让女儿去打工,分担儿子比较昂贵的教育消费,或者让独生女儿适可而止,不要上更多的学,以免给家庭增加负担;二是提高教育的入学门槛,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性别意识强的父母仍然会在需要的时候牺牲女儿,以保证儿子考高分继续深造,如要求女儿承担更多的家务事,还有让女儿去打工,以便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儿子请家教。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人口压力会加大传统性别文化对中国女性,特别是中国农村女性教育发展的负面影响。

三、加快女性教育的发展,促进男女平等。

1、加强女性素质教育,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占人口总数一半,又承担着教育下一代的历史重任。全面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族的振兴,也是实现妇女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提高女性素质,要坚持教育为本。要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出发,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提高女性素质作为落实中央重要战略决策的基础性工作,努力构建女性终身教育的新格局。使广大女性把个人的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把个人的发展同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她们的主体意识,培养她们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发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精神,紧跟时代步伐,立足本职工作,认真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增强新本领,创造新生活,树立新风尚、展示新形象。特别是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经济发展波澜壮阔、竞争不断加剧的今天,提高妇女素质的任务显得更加迫切。妇女作为争取男女平等的主体力量,首先要有信心和自信,要在提高自身素质上下功夫。妇女解放、男女平等,是社会发展必然趋势,但是却无法省略掉在实现男女平等的道路上自身必须经历的艰苦努力的历程。因为,能否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最终只能取决于全体妇女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并在其中所发挥作用的状况。无论多么良好的社会愿望,无论多么优越的社会制度,所起的作用终究是有限度的。这是因为,法律上的男女平等,是权利而不是现实,权利并不像福利那样可以发放到每一个人的手中,权得只是提供了前提、机会和可能性,权利的实现必须去争取。尽管全社 2 会都有责任为实现男女平等的国策创造条件,但这一切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妇女发展,而不能代替妇女发展。妇妇解放首先而且最后也只能依靠妇女自身的努力才能真正实现。妇女要发挥主体作用。一项政策法律是否平等,妇女自己体会最真切。因此,妇女应当不断向决策机构反映自己的呼声和要求,争取自身平等权利的实现。同时,要树立“四自”精神,积极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平等与自身素质互为因果条件,只有依靠妇女的自觉意识和奋斗精神,男女平等才具务了主观条件。

2、稳步发展基础教育,夯实女性知识基础。提高女性素质,发展女性教育,要从基础教育这个源头抓起。缩小义务教育的性别差异,充分确保女性受教育的权力,保证女性与男子共享教育资源。要充分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帮助家长革除重男轻女的落后观念,营造有利于女童健康成长的思想文化环境。对于经济拮据的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农村的家庭,我们不仅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的“两免一补”,而且还要适当地开展勤工俭学,使女生在求学过程中甚至还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加上增加农村办学在时间上的灵活性,以满足农村季节性的劳动力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好地降低或抵消女孩因为户外求学给家庭带来的机会成本。对女生特别是农村女生要减轻家务负担和减少求学压力,对于她们的学业要给与更多的关心、鼓励和指导尤其是在她们遭遇学习上的困难和挫折的时候,更要及时地予以帮助和疏导。为了更好地在学习态度、学习心理和学习方法上对女生提供辅导和咨询,建议构建以学生家长、社区义工以及在读学校班主任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以人为本,以学为重,定期交换信息,适时跟踪服务。要通过法律和经济上的帮助,进一步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救助,尤其要实施好“春蕾计划”,减少女童失学、辍学现象,确保适龄女童接受教育,从而为提高女性素质夯实知识基础。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讲稿范文第2篇

一、女性教育发展状况

在中国,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中国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对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予以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切实措施和行动,致力于消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不断改善女童的受教育环境。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中小学助学金,并由政府拨款实行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重点扶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努力保证女性平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机会,使各级各类学校中的女性比例显著提高。重视扫除妇女文盲,遏制女性新文盲产生,防止脱盲女性复盲,并重点推进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扫盲教育。政府有关部门和全国妇联共同开展了以妇女为对象的“巾帼扫盲行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技术培训,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得到提高,性别差异进一步缩小。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和平均受教育年限。 虽然国家采取了很多措施,想方设法发展女性教育提高女性素质为实现男女平等夯实女性基础。然而,由于中国几千年来的教育没有给妇女平等的教育机会,古代中国妇女可以读书,但不能考科举,也就是不能为社会服务,不能当官员,很多方面的工作都不能担任,这些传统的偏见仍然对今天的教育产生影响,并构成当今女性教育中依然存在着的问题

1、从性别比较和时期变动的视角来看,女性文盲率依然偏高,新文盲还在不断产生;初等教育持续性弱,部分地区辍学率还比较高;高等教育代表性低,在学比例与学位层次成反比;学科分布均衡性差,人文学科偏多;理工学科偏少。专业集聚现象比较严重。像“幼师”、“护士”等由家庭女性角色延伸出来的社会角色,成了女性就学聚集的学科与领域。

2、从整体来看,中国女性教育发展呈现出两个值得关注的性别缺陷,一是平均教育年限偏短,2000年平均上学年数只有6.1年,仍比男性短1.5年;二是教育分布不够均衡,城乡之间、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地区之间、不同学科专业之间差异明显。

二、影响女性教育发展的原因

1、传统性别文化和制度的制约和影响。传统的性别文化和制度不是直接作用于中国女性教育发展,而是通过教育机会、教育难度和教育回报等三个中间变量间接地产生影响。表现在传统的两性分工使男性长期占据了社会舞台,成为社会的中心和主角。在历史的长河中,虽然也辈出了许多英雄豪杰、女科学家、女学者、女诗人、但就整体而言,妇女被挡在了家门口,“男主外,女主内”“相夫教子是女人最重要的工作”、“男人以事业为重,女人以家庭为重”的传统性别分工制度;“女子无才便是德”“在家庭中,女比男强好景不长”的传统性别文化;以及容易产生“反正长大都要嫁人,何必进行教育投资”以及容易产生“反正长大都要嫁人,何必进行教育投资”想法、“男婚女嫁”与“男高女低”的传统性别婚嫁制度,使妇女丧失了接受教育、参与社会事务及人格独立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因此,首先,在家庭中有意识地形成向男孩倾斜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最终导致女性教育机会的减少。即使是接受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有些父母出于机会成本的考虑,还会拒绝女孩子去上学,因为减少了女儿在家帮忙可能带来的经济收益。还有长期传承下来的对女性掌握知识能力的刻板印象,如哈佛大学前任校长萨默斯认为,男女先天智力的不同导致女性科研人员不如男性同行出色,使得女性更多地聚集在语言文学等学科,失去了在工学、理学和农学等学科的教育机会。其次是增加女性接受教育的难度。其主要表现是:1)不能全力以赴自己的学业,要照顾弟妹,要看护生病卧床的父母,甚至要照料和承担家庭的小生意或季节性的农活;2)得不 1 到必要的学业支持和辅导,如农村父母不会像关注男孩那样关注她的学习情况,也不会在学习遇到困难的时候请家教指导,当学习跟不上的时候更多的是劝其放弃;3)学习的精神压力大,父母本来就不让你上学,现在你自己要上,不学好能行吗?4)性别的学科专业聚集加大了升学的竞争程度,迫使女生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在教育过程中力争好中更优。最后是降低女性来自教育的回报。对于女性来说,教育回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有能力从事更体面、更有发展和更多工资报酬的工作,二是有条件建立一个更为理想的婚姻。然而,在传统的性别文化和制度下,教育的这两个主要回报来源受到很大的限制,不仅回报率低,甚至可能是零回报或负回报。许多调查研究的结果已经证实了这一点。显然,传统的性别文化和制度对中国女性教育发展的滞后作用,并不是那么直接的、简单的、显而易见的,它是通过教育机会的减少、教育难度的加大,以及教育回报的降低来实现对中国女性教育发展的消极影响的。

2、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和保障机制存在许多新问题,妇女从事低收入、低附加值、低技术水平就业的状况比较突出;在加快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效率和公平的矛盾在部分地区、行业和群体中尖锐起来,男女两性发展不平衡问题显现;妇女参政仍存在种种障碍;婚姻家庭领域出现许多消极现象,严重损害了妇女儿童的权益。这些问题的出现,虽然,有些源于资源配置中的利益调整不公平,有些属于制度不完善,有些源于落后消极社会观念的深层影响。但在实际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等传统思想造成女性长期处于劣势状态,再加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没有在人的头脑中真正树立,许多人甚至经常把男女平等当成是对妇女的照顾,正因为如此,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提高女性素质、发展女性教育也成为一般化了。

3、人口压力的作用。人口压力意味着中国教育需求超过教育供给,当教育变成稀缺资源时,不外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提高教育的市场价格,这样经济不富裕的家庭就会在男权性别文化和制度的驱使下,把教育资源的约束转嫁给女儿,或者让女儿去打工,分担儿子比较昂贵的教育消费,或者让独生女儿适可而止,不要上更多的学,以免给家庭增加负担;二是提高教育的入学门槛,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性别意识强的父母仍然会在需要的时候牺牲女儿,以保证儿子考高分继续深造,如要求女儿承担更多的家务事,还有让女儿去打工,以便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儿子请家教。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人口压力会加大传统性别文化对中国女性,特别是中国农村女性教育发展的负面影响。

三、加快女性教育的发展,促进男女平等。

1、加强女性素质教育,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占人口总数一半,又承担着教育下一代的历史重任。全面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族的振兴,也是实现妇女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提高女性素质,要坚持教育为本。要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出发,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提高女性素质作为落实中央重要战略决策的基础性工作,努力构建女性终身教育的新格局。使广大女性把个人的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把个人的发展同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她们的主体意识,培养她们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发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精神,紧跟时代步伐,立足本职工作,认真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增强新本领,创造新生活,树立新风尚、展示新形象。特别是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经济发展波澜壮阔、竞争不断加剧的今天,提高妇女素质的任务显得更加迫切。妇女作为争取男女平等的主体力量,首先要有信心和自信,要在提高自身素质上下功夫。妇女解放、男女平等,是社会发展必然趋势,但是却无法省略掉在实现男女平等的道路上自身必须经历的艰苦努力的历程。因为,能否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最终只能取决于全体妇女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并在其中所发挥作用的状况。无论多么良好的社会愿望,无论多么优越的社会制度,所起的作用终究是有限度的。这是因为,法律上的男女平等,是权利而不是现实,权利并不像福利那样可以发放到每一个人的手中,权得只是提供了前提、机会和可能性,权利的实现必须去争取。尽管全社 2 会都有责任为实现男女平等的国策创造条件,但这一切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妇女发展,而不能代替妇女发展。妇妇解放首先而且最后也只能依靠妇女自身的努力才能真正实现。妇女要发挥主体作用。一项政策法律是否平等,妇女自己体会最真切。因此,妇女应当不断向决策机构反映自己的呼声和要求,争取自身平等权利的实现。同时,要树立“四自”精神,积极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平等与自身素质互为因果条件,只有依靠妇女的自觉意识和奋斗精神,男女平等才具务了主观条件。

2、稳步发展基础教育,夯实女性知识基础。提高女性素质,发展女性教育,要从基础教育这个源头抓起。缩小义务教育的性别差异,充分确保女性受教育的权力,保证女性与男子共享教育资源。要充分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帮助家长革除重男轻女的落后观念,营造有利于女童健康成长的思想文化环境。对于经济拮据的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农村的家庭,我们不仅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的“两免一补”,而且还要适当地开展勤工俭学,使女生在求学过程中甚至还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加上增加农村办学在时间上的灵活性,以满足农村季节性的劳动力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好地降低或抵消女孩因为户外求学给家庭带来的机会成本。对女生特别是农村女生要减轻家务负担和减少求学压力,对于她们的学业要给与更多的关心、鼓励和指导尤其是在她们遭遇学习上的困难和挫折的时候,更要及时地予以帮助和疏导。为了更好地在学习态度、学习心理和学习方法上对女生提供辅导和咨询,建议构建以学生家长、社区义工以及在读学校班主任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以人为本,以学为重,定期交换信息,适时跟踪服务。要通过法律和经济上的帮助,进一步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救助,尤其要实施好“春蕾计划”,减少女童失学、辍学现象,确保适龄女童接受教育,从而为提高女性素质夯实知识基础。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讲稿范文第3篇

谢谢主席,大家好! 开宗明义,男女平等指男性和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可能指使成为事实的属性、可能性。而实现指成为事实,包括时间上的长久性,空间上的普遍性和状态上的稳定性,区别于指短暂、少数和不稳定的“出现”一词。

从生理上说,女性的体力普遍弱于男性,这是男女不平等出现的根源。

也直接导致了女性经济地位的低下。在农耕文明时代,人是最主要的劳动力,男性的体力要优于女性。所以耕地打猎一类的体力活主要由男性承担,而女性承担较为轻松的家务和织布等活动。由此一来,男性成为家庭的支柱,是经济的主要来源掌控者。机器大生产时期,对劳动者的体力要求下降,可由于女性存在哺育期,因此追逐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会拒绝或尽可能少的雇佣女性。

而我们都知道,劳动能力决定经济地位,而经济地位又决定了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

社会文化方面,主流传统文化始于奴隶社会,那时由于女性经济地位低下而导致社会地位低下,从而产生了“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文化。孔子曰:“唯小人与女子难养也。”不可否认,人类历史的几千年里,女性长期的处于低下的地位。从而形成了“男主内女主外”,女性是弱者,过于感性而缺乏理性的根深蒂固的性别观念。同时,这就造成了处于第二性的女性受教育机会减小。现代女子教育得到长足的发展,但我们不能否认还有相当一部分妇女文化水平相对低下。这导致了她们的收入偏低,不能通过经济独立和较高的经济地位获得个人独立和较高的家庭、社会地位。

政治方面,作为生产力主导者的男性长期处于政治的优势的地位。从人利己的本性出发,男性不可能主动放弃这种优势。而女性由于上述的种种原因又不可能主动的夺回优势。

纵观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可见:男女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

而请对方辩友告诉我们:到什么是平等呢?平等与不平等的界限到底应该划在哪?有句话说,公道自在人心。但是心和心的标准是不一样的。难道要像一刀把苹果平均分成两半那样吗?公平本身就是不可量化的,而就算对方辩友现在提供一个方案,那这个方案运用的也是可量化的科学手段。这用量化的手段去解决不可量化的问题,本身就是一种逻辑上的悖论!

我们要在正视男女平等的不可实现的基础上,尽量的去缩小这种差距。就像我们要正视无法消除的矛盾,但努力去解决一样。不必强求平等,实现男女平衡、和谐才是最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啊!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男女平等不可能实现。

【自由辩问题】

平等不可能实现

自由辩问题

一. 分工不同

 1对方辩友您是否承认男女性别差异会造成男女社会分工的不同?

是:(接2)

否:那么我举个例子,原始社会时人们就明白应该将狩猎分配给男性,采集分配给女性来完成,这样分工的差距难道不是生理差异造成的么?(接2)

2那么您是否承认在男权社会形成的几千年里,男性在社会生产中竞争力更强,因而较女性地位高呢? 是:(接3)

否:a(对方否认现在处于男权社会或否认男性地位高于女性)对方辩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您总不能否认吧。现今社会男性在社会资源和财富占有率上都远远高于女性的现实您能否认吗?

b(对方否认男性竞争力更强)在农业文明中,男性更适合完成农业体力劳动您不能否认吧?(接3)

3由此可见,哪种性别更适应生产力现状哪个性别就更有可能从社会竞争中胜出,地位更高,成就更大,从而造成性别间不平等,对吗? 是:(接4)

否:(暂时不知道怎么防„„)

 1.辩友是否认为女性在家庭中掌管家庭财政是女性地位提高的标志呢? ------ 是. 2.生活中,很多男性是不是更愿意在外面闯荡,负担养家的责任呢? ------是. 3.对方辩友是否看到在管理家庭事务上女性承担的更多呢?比如说家庭财政,教育孩子,洗衣做饭„„ ------是. 单纯的以女人掌管家庭财政便认定为女性地位提高的标志,始终是有失偏颇的。即便是在男尊女卑的古代,女性掌管家务财政的也很多,“男主外女主内”是老传统,中国人的思维中,男人娶个老婆就是要让她管好一大家子的事儿,处理好各项日常生活开销。

生活中,很多男性,他们把“男人管账”视为一件挺没面子的事儿,觉得这样的男人太“娘气”,有点婆婆妈妈,也觉得男人就该在外面闯,把家扔给女人就是了。所以,单从女性的财政权力看,不见得是进步和创新,相反是一种传统思想的调整和延续。就更不可能作为评判女性地位的依据了。  女性应不应该获得与男性相等的参政权? 应该

女性天生就对政治不太敏感,对吧? 不是啊,天生不敏感就是对女性的一种歧视。。。

不是的,天生不敏感只是一种现象,它客观存在,是由生理结构决定的。那我请问您所谓的达到男女参政权的平等是如何实现的呢? 应该。。。

但您还是没有解决我们的问题啊,女性自身的缺陷是如何得以体现和平等的呢? 。。。

那您所谓的平等的标准是什么??

二. 男性既得利益

 现今男权社会,男性在包括立法等重大社会事务中所占的比重都远大于女性,他们在决策时有意无意地都会用男权的眼光和价值观去评判事物,这样对接受决策的女性就公平了吗? 三. 方案可行性(量化)  对方辩友您刚才一直提到的“相对公平”的概念,可以下个准确的定义吗?

 关于您定义中提到的“利差”(或其他类似概念)应当怎样进行衡量呢?又怎样保证结果的准确呢? (类似追问:男女之间的差异固然存在,但如何科学地量化这种差异,还请对方辩友正面论证一下。)

 请问对方辩友你是否能拿出一个实现男女平等的方案(工作,经济,政治,文化······领域) 没有 有 方案可行性

假设的前提对不对,前提有没有可能实现 貌似合理的话,再问

这个所谓方案是所谓平等标准是根据什么设定的?(方案里面的数字,比例,男女的标准) 平均数·····

请问你这个标准是你一人认为还是经过科学的测量验证

也就是说,你们试图通过科学量化的方式,将男女之间的差别确定下来,再根据此制定方案? 可是对方辩友你们如何将男女之间的生理,心理差异具体化,得出具体的数据呢? 我们说,男女两个大群体间,即使是每个人,理解的平等都不相同,如何实现协调大家,最终量化?

相对平等,不可量化 方案你们要如何落实

 科学重视的是数据的证明,对吧??

是的

那我们制定的这些解决方案是不是要以科学为标准?? 是的

那我举个例子,比如说现在我们投票通过一项保护女性的决议,共100个席位,您认为男女人数的比例各是多少比较能体现平等?? 50个男人,50个女人

您这个方案能成立吗?我们都知道,现在社会男性人数超过女性,那这样分叫合理吗? 那好,就按照人口比例来分吧

那这样就平等了吗?您不考虑女性的看法吗?这可是关于保护女性的决议啊

那这个比例您能够用科学的数据比较吗?很显然不行啊,许多因素是个人情感与心理决定的,难道能用科学的方法比较

四. 现实层面

 对方辩友请问法律颁布了就一定能实现么?

 国家法律规定同工同酬但男女完成同样的工作所花费的精力是不一样的 这公平吗  即使国家颁布有倾向性的政策 但倾斜的程度如何合理?  4.对方辩友是否承认保护女人是男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是. 这已经是将女性看成一个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在这种观念下,哪里还能有男女平等可谈呢? 5.请问对方辩友’妻管严’这一现象的出现是否可以证明女性的地位提高了呢? ------是. 有些女性在家里说话响当当的算数,老公孩子都得听她的指挥,但一到了社会事务中,她的话语权马上就变弱了。现在很多女人都想嫁个好老公,然后想尽各种办法把老公抓得死死的,其实这是女人缺乏社会安全感的一种体现:她在社会中所获得的认同感相对较少,所以她希望能在家庭领域中获得尊严感。女性在社会中的不平等,在社会的地位低,就算在家中的地位高,也无法达到男女平等!  就目前这个时代,是不是男权的社会? 是的

 男人主宰社会的各种权利,会轻易让渡吗?

不会,但是历史是会发展的,不会总是男权的时代啊。。。

 时代是螺旋式的前进的,不是女人掌握主宰就是男人,中间的交替只是一个点,只能证明出现了极短时间的男女平衡,而不是实现了男女平等啊,请对方辩友为我们论证一下如何实现男女平等吧

女性争取自己的地位两种方法:女性主导男性或是维持现状,所以无法实现绝对的平衡点 五. 其他

 我们说男女平等,不能以牺牲任何人的利益为前提,平均值或少数服从多数都要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难道这就是对方辩友所认为的公平?  对方辩友您刚才一直提到的“相对公平”的概念,可以下个准确的定义吗? 

巴黎工会对共产主义的尝试算不算共产主义

【四辩稿】 谢谢主席:

在刚才的辩论中,我们已经看到,女性的生理构造与激素分泌导致了其优势与男性的不同,因此要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抚育下一代)。但现状是:正是由于这种不同的社会分工,导致了女性的社会地位一直没有得到平等的看待。所以,要使男女得到平等的社会地位必须要纠正这种不正确的态度。

首先,在还没有达到平等之前,我们需要正确的法律规范,适当的社会引导来减轻客观上对女性的不平等待遇,通过对下一代的教育来影响未来社会的价值观。与此同时,政府可以采取诸如:对公司发放产假补贴的方式来促使公司消除对女性员工的偏见。其次,对于女性职业的选择,社会要提供她们与男性公平竞争的机会,尊重女性自己做出的不同选择,从而真正达到对女性的尊重与理解。

最后,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相比客观的社会努力,女性自身的主观因素更为重要,因为如果连女性自己都没有这种追求平等的诉求,而是甘心充当被动的副手,同时在社会事务上介入不足,那么试问又如何取得相应的认同和地位呢?只有当女性自我意识真正觉醒了,真正意识到她们与男性是平等的以后,她们才会得到社会彻底的认可与理解。 事实上,在我国,自从“五四运动”以来,妇女走出家庭、走出束缚,开始了妇女解放运动。发展到今天,妇女基本上已经成为了我国社会的半边天,白领、高薪、精英女性越来越多,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也日渐提高,这是我们取得的重要成果。(世界范围的例子)

如上所述,在理论上,经过社会、政府的正确引导与女性自身的努力,我们是可能实现男女平等的。在实际应用中,女性的地位在世界范围内较之以前也得到了显著提高。我们今天在这里说男女平等可以实现并不是乌托邦的理想主义,而是在社会范围内切实可以达到的状态。

但我们仍旧要看清现实,我们离真正的男女平等还有很远的距离。摆在我们面前的,不是宽阔的康庄大道,而是坎坷的小径,甚至可能布满荆棘。面对如此严酷的现实,我们也许会迷茫,也许会不自信,甚至也许会认为男女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

但是,我想告诉在场的所有人,当然也包括对方辩友,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我们应该也必须沿这这条路走下去,只要我们努力,男女平等是一定可以实现的。请你相信我,也相信你自己,相信我们可以的。

谢谢!

【资料】

定义 可行性

一切以实际、实例为出发点 男女平等:1主张两性有平等的待遇的思想。

2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3指男女两性再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4 在承认男女性别差异基础上,对男女的人格、品德、能力、行为和价值及其价值选择的平等公平对待。

可能:1可以实现的,能成为事实的。2能成为事实的属性、可能性。 地位:个人、团体、行业、国家在社会上或国际上所处位置

现实社会中,女性在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人身利益方面和男性比,处于弱势地位,反映在处理婚姻家庭事务方面,女性处于不利地位。把所有人都视为“无性人”,这种为差别的男女同权、男女平等是根本不可能真正实现的。 可能:表示可实现。 实现:使成为事实。(事实定义为时间上一段时间内相对稳定的状态,即基本现状的保持;空间上指面,量变达不到)长久的稳定(出现难道等于出现吗?)

男女平等包括无歧视平等和无利差平等(生理结构)【标准是什么】。无歧视平等就是废除在立法上歧视妇女的条款。

由于歧视是一种公开的、形式上的不平等,容易被人们所认识,所以,废除歧视女性条款,实现无歧视平等已被社会所普遍接受。而无利差平等则不同,它是实际利益平等,即实质平等,包括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人身利益,男女两性均无差别,完全平等。无利差平等往往会被形式上的平等所掩盖。 体育竞技规则,它没有把所有的人视为同性人或无性人,实现无性别、无异竞技比赛,而是区别性别和差异,根据不同性别与差异制定不同的胜负评判规则。最典型的就是区别了男性和女性。如果没有性别差异的“人人平等”的竞技比赛规则中评判胜负,男女混赛,女性显然要吃亏。

女性享有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的比例为52.3%,比男性低7.9%;女性享受失业保险的比例为41.8%,比男性低6.5%;享受退休或养老保险的女性为60.5%,比男性低5.6%;女性享受工伤保险的比例为46.8%,比男性低10.5%。

物质上的平等(工资待遇等可见的) 意识上的平等(女强人)

男性是利益的既得利益者,不可能放弃。

法律对女性的保护和关注潜词里本身就体现了女性的弱势地位 社会生产力的影响和制约

<平等 相等 相同> <父系社会和母系社会的划分点> 性别差异(生理结构差异)

形式平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质平等

有利点

1 生理差异(到底什么是公平)

2 量化(相对公平的标准如何对人人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3 可行性(考虑它可行方案的可能点和没有方案的)

4 心理上不平等(既得利益的获得者不可调和的优越感,女性的优越感) 5 主导地位

防守

1 法律的完善(法律不能弥补生理上的差异)

2 相对平等 3 方案

4 自己的男女平等

战场

1 未来→理论上的平等→分工弱化(防守)→回归现实→实例

→可行性【可量化和不可量化】

2 男性是利益上的既得者→维持现状

→男主导女 3 现代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公平

4 相对公平:心理、价值观上公平即公平

立论

一、 理论 生理-分工(母系社会,父系社会)-生产力的主导者(必定是或男或女)

二、 可行性(科学是量化的,但男女平等是不可量化的。此二者之间根本上的矛盾就是不可调节的。)

要求对方提出可行性方案-可量化的矛盾性

宣扬的价值取向:首先承认男女平等的不可实现,在此基础上追求平等,实现男女平衡

误区一:性别平等不是男女一样

说到男女平等,许多人都会很自然地回想起毛主席的那句名言“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一样”当作“平等”来理解。但是很显然,作为政治家的毛泽东是从男女平等的角度来看待“一样”的。“男女都一样”,是指由于新旧社会变迁妇女与男子具有同等的社会和政治地位。并不是否认两性之间在生理上存在差异。男女平等指的是男女两性在人格、尊严、价值、权利和机会平等。将女性男性化,混同两性差异来达到男女平等的做法是荒谬的。两性因生理机制的不同,要求男女在各个领域中的绝对平等,必然使竞争处于不公平状态,而表面的平等却掩盖了不公平的冲突,使女性在男性优势的领域承受更多痛苦或失败。可悲的是,她将在平等的幌子下,被不公平地淘汰出局。用辩证观点来看,两性之间的差异,正是女性相对于男性的优势所在,只要充分发挥这种差异所带来的优势,就能够使女性在与男性占主导地位的竞争中获得均势,为实现男女平等创造条件。 误区二:性别平等不是两性对立

这是一种心态上的误区,激进女权运动持着男女两性对立的心态,凡涉及性别平等问题,妇女们便对男性霸权义愤填膺。事实上,如果我们以一种对立对抗的心态去要求平权,势必导致女性从男性世界的大规模出走,从而使得这个由男女共同组成的世界开始瓦解。性别平等的核心是男性和女性共同发展。它不局限于单独的女性解放与发展,而是立足于在整个人类之中女性的发展;它不致力于男女之间的对立和斗争,而是寻求在两性平等的基础上确立女性的独立自主地位,促进两性在人类进步、社会发展中平等受益、共同进步。当今性别平等概念的提出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一方面在于从以女性为主体的意义认识女性自身及其发展,另一方面又是针对人类发展进程中两性不平等状态而言的,其中关键的问题是在全社会倡导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的进步观念,使人们包括妇女本身提高对女性社会价值的认识,促进男女两性健康和谐地共同发展。

误区三:性别平等争取的不是和男人一样的权利,而是人的基本权利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讲稿范文第4篇

一、《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48 条第1 款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 在我国具有重要地位。1950 年我国第一部国家大法《婚姻法》颁布, 当中明确提出了男女平等原则。2012 年11 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

关于平等的含义,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人的实际社会历史地位出发, 他们充分认识和肯定了妇女在社会历史中的伟大作用, 把家庭婚姻制度与国家兴亡演变联系起来, 将男女平等的实现最终归结为人类的解放, 并提出“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衡量”的重要论断。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现代平等要求是从人的共同特性中引申出的平等观念, 即一切人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男女平等是人的平等的具体化、特殊化。因此男女平等就是要正确认识女性对于社会历史发展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改变两性间不平等的社会关系, 改变歧视女性、侵害女性权益、女性发展受阻的状态。

二、《婚姻法》对促进男女平等的影响

《婚姻法》主要通过调整夫妻间权利义务及财产分配来影响男女平等关系。鉴于《婚姻法》的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女性应当在正确认识自己的家庭地位、正当维护自身权益两个方面来提高认识, 促进男女平等实现。

( 一) 正确认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

女性在家庭当中的地位是婚姻关系中男女是否平等最直接的反映。我国《宪法》、《婚姻法》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结婚购置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女性不能通过婚姻关系自然取得男方购置的房屋产权, 该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然而法律制度的进步完善不等同于大众观念的进步, 单凭法律制度并不能完全保证婚姻家庭中男女平等。男女平等的实现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 更需要女性自身有正确的平等意识和权利观念, 特别是对自我家庭地位的正确认识。

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是由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和社会文化共同决定的。许多研究资料表明, 男女不平等的根源在于生产方式的转变造成女性丧失对生产资料的占有, 从而不得不依赖男性, 而这种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降低甚至丧失直接导致女性家庭地位的低下。

随着时代发展, 生产方式转变、生产力大幅度提高, 女性广泛参与社会生产, 创造巨大的经济价值, 在社会很多领域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社会文化大力倡导平等, 女性经济地位、社会地位不断上升的今天, 女性在社会及家庭中的地位并没有实现与男性的完全平等。究其原因, 除了有社会制度在保障男女平等方面的不尽完善之处及男权主义的文化思想根深蒂固一时难以完全消除的因素之外, 女性对平等认识的偏差及自立主张不强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国家制度法规对男女平等的完善发展, 以及社会思想的普遍提升和认同, 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和过程才能完全实现。而女性通过提高自身意识, 在家庭中建立平等地位则可以在短时间内快速实现, 并且对全社会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具有加速促进的作用。

婚姻关系是由男女两个独立的个体自愿结合而形成, 通过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扶持等行为来维系。双方都具有独立性, 因此他们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中国封建思想里男尊女卑的观念, 直至今天也未完全消除。在房价高企的现今社会, 很多“无房不结婚”、“无房不嫁女”社会现象的出现, 并不完全是拜金思想在作祟, 它也是女性在对男性、对婚姻过度依赖心理下的一种选择。女性一旦具有这种依赖的择偶观、婚姻观就会在婚姻家庭中过分依靠男性, 导致丧失独立经济地位和独立人格, 成为男性的依附品, 从而失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 二) 女性在婚姻关系中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

针对《婚姻法》的规定, 女性要想维护自身权益, 寻求平等的权利保护, 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意识。

1. 自立意识

自立是男女平等的前提, 只有女性自立才能在婚姻关系中不依附任何人, 才能取得平等地位。自立主要在于思想上自主、经济上独立。思想上的自主包括女性通过受教育和自主学习提高自身素养, 对事物具有自己的见解和正确的判断, 不受封建思想和陋俗的束缚, 最大限度提高自身能力。经济上的独立不仅指女性有独立生存能力, 还指能保护自己的财产和权益, 这也是婚姻法规定当中反应出的现实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 很多人认为在遵循“男方买房女方陪嫁”传统习俗的中国社会, 这部司法解释是对男性财产的保护, 对女性不公。众所周知法律是用来定纷止争的, 它的出台必定是为解决当前棘手的社会纠纷, 缓解基层案件积压的现实问题。对女性来说最重要的是懂得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和权利, 如没有工作的专职照顾家庭的女性可以通过投资保险来保障自己及子女的生活和收益等。只有保护好自我权益才能争取婚姻关系当中的主动权, 才能进一步要求实现平等地位。

2. 共营意识

自立是平等的前提, 共营是平等的内容。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感情为基础确立的一种法律关系, 家庭组建需要双方共同付出、共同营造。女性只有独立的能力, 而不能以共营的态度参与家庭组建和经营, 很难争取到应有的家庭地位, 单方面的依靠一方力量来营建家庭, 也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固。如若抱着男性负责提供组建家庭的一切物质基础, 女性只管“拎包入住”, 则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势必只能成为房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 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由此, 女性不出资想要取得房屋产权, 一种方式是可以在婚前强制要求男方在房产登记证加上自己的名字, 取得一半的房产。然而更有效的更简单更能取得尊重的方式是女性在组建家庭时争取独立买房拥有房屋产权, 或者同男性共同买房以及共同还贷取得房产的共有权。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在家庭关系营建中也是如此。所谓营建, 只有共建才能共营, 才能共同参与平等协商处理家庭问题。以共营作为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基础, 一方面保障女性平等地位, 另一方面也能稳固女性自身的财产权益。

3. 法律意识

女性想要维护合法权益, 需要具有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的规则, 只有明确规则才能理顺婚姻关系, 才能及早的规避风险, 保障自身权益。树立法律意识, 能有效避免许多女性在问题出现前没有规划, 在问题出现时不知如何处理, 在问题发生后一无所有的穷迫。要有法律意识, 首先女性应当知悉保护自身利益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维护女性权利的法律法规, 要熟知妇女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及各种权利救济途径; 其次, 女性应当具有证据意识。我国法律实行“谁主张, 谁举证”的举证制度, 即想要主张权利必须要自己举证进行, 如果举证不能, 则无法获得权益或者只能祈祷对方能主动“施舍”。在现实的离婚诉讼中, 缺乏诚信的一方总是千方百计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使离婚时能被分割的共同财产严重“缩水”, 而一般情况下, 没有证据意识缺乏法律意识的人很难拿出对方转移、隐藏财产的证据。这样在离婚时能够被分割的共同财产往往只是应有财产的一半或者更少; 再次, 婚姻法以意思自愿为原则, 规定了婚前财产、离婚财产等可协议商定。这是现代法律的精神体现, 同时也是男女平等、协商共营家庭关系的要求, 所以女性应当注重协议处理家庭问题, 特别是要注重事前协议, 采用书面形式协议, 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公证形式, 如此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维护好自己的权利。

三、《婚姻法》在保障男女平等上需改进之处

《婚姻法》对于保障和促进男女平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法律本身是具有滞后性的, 需要在时代发展和在社会实践中不断的改进, 从而日臻完善。我国《婚姻法》要从加重保护女性权益方面来推动男女平等, 作为进行改进完善的基本方向。

( 一) 《婚姻法》应注重发挥对婚姻价值观的导向作用

法律对社会价值观具有导向作用。比起政策宣传、道德宣讲, 以权利义务为调整对象的《婚姻法》对于婚姻家庭观念有不可替代的导向作用, 婚姻法的规定对在社会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 促进家庭稳定, 保障女性权益上的责任重大。

《婚姻法》对离婚程序规定过于简单, 可以通过规定增加离婚成本, 包括时间成本和财产成本促使大众认真对待和选择婚姻, 减少离婚。如英美国家法律为加大离婚的时间成本规定在离婚前设定几个月的反省冷静期, 或者规定提出离婚后必须经过一段法定分居期法院才有可能采纳离婚诉讼请求。此外, 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经济帮助原则上做具体的加重规定, 也可以增加离婚财产成本。这些规定能提高大众对婚姻关系的慎重程度, 引导大众树立稳固长远的婚姻家庭观念, 从而提升婚姻关系质量、保障婚姻的长久稳定。

( 二) 《婚姻法》中的财产规定需进一步完善

1. 在《婚姻法》中增加人力资本的相关规定

人力资本是指工作机会, 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能力, 是一种无形财产。在家庭中, 由于照顾家庭需要精力和体力上的付出, 从而会导致人力资本的减少。从理论上讲, 夫妻双方中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有可能是男方也有可能是女方。但是现实当中, 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 家庭中往往都是妻子过多承担家务, 有的甚至放弃个人的事业追求, 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和途径对丈夫的成就和地位进行投资。家务劳动本应该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 因此过多承担或者全部承担夫妻两人家务的一方, 有充分权力分享夫妻的共同财产。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一方的利益损失包括了两大部分: 一是家务劳动的补偿, 这可从分割共同财产的一半中得到; 二是失去的工作机会, 这足以影响其以后的财产收入。

在《婚姻法》中增加人力资本具有必要性, 一方面这符合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 在现今这样一个知识经济和无形财产成为社会财富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时代, 人力资本也应当纳入婚姻家庭财产中计算; 另一方面, 婚姻当中女性因为操持家务及生育子女通常要牺牲更多的工作机会及产生经济价值的能量, 导致人力资本的减少, 权益需要更多的保障。从法理的角度看, 配偶一方由于自己的牺牲而导致人力资本减少, 以及对方基于自己牺牲而导致人力资本增加, 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要计算在内进行公平分配, 否则必使得离婚变得是一方对另一方无情的剥削和掠夺。而这与婚姻法中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利益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因此, 离婚财产分割要充分评估家务劳动对于夫妻各自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影响, 并在此基础上, 对一方因增加人力资本而取得的预期利益进行分割的同时, 对于另一方减损的人力资本予以适当地补偿。

2. 财产分割原则的规定应当更加具体以促进公正

《婚姻法》中对财产分割采取均等原则, 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目前《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如何均等分配的规定不够具体, 在任何情况下“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只能实现形式上的公正, 要想达到实质上的公正, 必须做出具体规定, 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女性生育子女, 一方面在身体上要承受痛苦, 另一方面平等就业权实现也相对困难, 这些都会导致女性在财产方面直接或间接的减损。我国虽然有生育保险制度, 但难以全面覆盖以及提供充分保障, 对生育子女的妇女进行保障和补偿的责任很大程度上还是要由家庭来负担, 因此在家庭财产分配上要对生育子女的女性给予更多的保障和补偿。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仍然落后于男性, 离婚时未成年子女多数由母亲抚养, 离异妇女往往肩负着家庭和事业的双重压力, 片面采取财产均等分配容易导致离婚妇女生活贫困化。综上所述, 财产分配要充分考虑男女双方的经济情况及双方对家庭的付出程度, 特别是对于落后地区妇女生活情况要给予更多的照顾, 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以保护弱势一方利益为原则, 对于处于弱势的一方多分割财产甚至分割全部财产。为了保证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判权, 真正保护离婚后弱势一方的利益, 还需将这一制度具体化。

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做明确具体的规定

《婚姻法》第46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导致离婚,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1) 重婚的; ( 2) 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即损害赔偿原则。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是针对婚姻当中一方配偶因违反忠诚原则、侵犯对方人身权利等过错对无过错方造成伤害, 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进行物质及精神上的赔偿。该原则不仅保障了对无过错方的赔偿, 更重要的是对于婚姻中的不忠现象和侵犯人身权利的现象具有预防和威慑作用。从近几年我国的婚姻家庭的现状看, “包二奶”、“婚外恋”现象日益严重, 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损害赔偿制度规定若过于简单, 不仅不能满足对无过错方权利损害的赔偿, 也无法对破坏婚姻家庭和谐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因此有必要明确损害赔偿的标准, 对这一制度做进一步详细具体严格的规定。

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无过错当事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举证难索赔难。原因在于对于“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问题还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予以界定, 实践中也很难操作。另外, 同居行为、家暴行为一般具有隐密性, 当事人很难获得相关的证据。特别是同居行为, 即使获得了证据, 也因其来源渠道问题, 难以为法院所认定; 二是损害赔偿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标准, 操作难。没有具体标准, 则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赔偿的数额会相差很大, 法官在处理时也无具体标准, 难以把握, 导致很难真正实现完全的损失赔偿。该原则如要发挥作用, 就需要对过错做细化明确的规定, 完善取证方面的规则, 设定高额的、具体的损害赔偿标准。如美国婚姻法就规定, 男方如果因为婚外情离婚, 在法官判决谁应保有房子时, 通常会将房子判给女方。

4. 完善经济帮助原则

经济帮助原则的内容按照《婚姻法》第42 条规定为“离婚时, 如一方生活困难, 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款适用于男女双方, 而实质上它更多的是为保护妇女离婚后的权利。但该原则具有局限性, 首先该原则纯属于道德义务, 它缺乏强制性, 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施; 其次, 该原则具有一次性, 对离婚后经济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缺乏有效的保障。而在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十分发达的我国, 大多数妇女在离婚后得不到法律的特殊照顾, 她们的经济实力和生活水平与婚姻存续期间相比反而显著下降。据美国学者调查发现, 离婚后男性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了, 女性的生活水平普遍下降。而离婚后需要抚养低龄子女的女性, 其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都要比离婚前大。在中国, 由于传统观念等因素当前仍然会对离婚和单亲女性贴上负标签。种种现象都表明, 大部分离婚女性在生活中处于弱势状况, 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从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角度来看, 有必要对该条原则进行具体规定, 增加原则实施的强制性和长远性。如规定对于离婚后对需要帮助的一方不实行经济帮助或者不及时进行经济帮助的, 可以规定强制执行。对提供的赡养费或抚养费, 应当根据具体时期具体地区的经济状况及其他特殊情形予以适当的调整, 以保障生活困难的一方能得到有效的帮助。

摘要:《婚姻法》通过调整夫妻间权利义务及财产分配来影响男女平等关系, 它作为保障男女平等的重要法律依据, 对促进实现男女平等具有重要作用, 对我国更好的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具有研究价值。本文在对现行《婚姻法》规定研究的基础上, 产生对男女平等原则的思考。一方面, 笔者认为当代女性应当树立正确的平等观念, 从正确认识自己的家庭地位、正当维护自身权益两个方面来提高认识, 加速男女平等的完全实现。另一方面, 《婚姻法》在保障男女平等方面还有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 遵循以加重保护女性权益来推动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注重发挥《婚姻法》的社会价值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财产分配规定。

关键词:婚姻法,平等,权利意识,共营

参考文献

[1] 本书编写组.婚姻法新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2] 赵津芳, 岳素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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