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

2024-03-11

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在全球化高度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人才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由此在新政推行下,我国高职院校的管理体系也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在这样的大环境背景下,高职院校要想实现专业学科教学,争取更多的优质人才,必须能够采取高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本文通过调研分析,以广东省的高职院校的薪酬管理制度的现状入手,探究其存在的问题,最后从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视角下实现对于高职院校薪酬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优化创新。

关键词:收入分配体制;高职院校;薪酬管理制度

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公平与发展的直接表现,更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在不断深入改革的大环境下,旨在通过不断的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增加城乡居民的收入,改善人民社会资料等。对于高职院校的薪酬管理现有体制可知,其采用的收入分配机制具有系统性的缺陷,又因为收入分配机制本身机制复杂,如何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同高职院校的薪酬管理制度改革相联系,更好地发挥高职院校的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

一、高职院校薪酬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

高职院校在双师型师资人才的数量上不断增多,相较于传统的管理模式,高职院校在薪酬激励制度上进行了一定的革新,能够更加尊重双师型师资人才,为双师型师资人才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但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与的发展理念、模式转变,文化与内部薪酬情况的各类问题也在不断突出。在高职院校薪酬激励制度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包括薪酬管理理念落后,管理方式老套,薪酬激励制度缺少公平性与竞争性,福利结构弹性不足等,这不仅影响着高职院校的可持续发展,更影响着高职院校对于双师型师资人才的吸引效果。与此同时高职院校的双师型人才队伍的缺少,其积极性、创造性的丧失使得当前高职院校的教学工作无法实现改革创新,更无法培育出“双创”视野下的高职人才队伍。

二、高职院校薪酬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高校薪酬结构过于繁复,缺少执行性。根据调查可知,当前高校现行的薪酬制度基本是按照“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的模式分配的。基本工资的分配又是参照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双结构”形式,绩效工资中的基础绩效与固定的奖励绩效占工资结构整体收入比例过大,存在典型“大锅饭”分配形式,难以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整体来说,这种薪酬结构的设定缺少严格的逻辑性。如教职工若是想要提高自己的职务职称其必须能够在工作上具有创新研发的精神,还要求拥有多年的岗位经验,这就要求教师要耐住前面漫长的时间,拿着微薄的工资基数,进行工作上的创新创造。事实上在快节奏的社会现实中,教师队伍中缺少这种现实努力和奋斗的基础,因此较多的高校教师表现为工作得过且过,缺少创新创造性。

2.缺少系統化的薪酬管理制度体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高职院校必须能够以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来展开高校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但是事实上由于对薪酬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高职院校所采用的薪酬管理制度缺少了竞争性,无法同地区的高职院校展开竞争。这大大影响力高职院校人才的稳定性发展,其次还表现在高职院校所展开的薪酬考核的体系不够科学系统,如高职院校在长期的发展以来,必然存在许多资历较高的员工,而薪酬激励制度中的公平性原则也正体现于内部公平性上,目前在高职院校运营发展中,按资排辈的情况还屡有发生,这造成了内部薪酬制度的公平性下降,也降低了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工作积极性。

三、基于收入分配制度优化的高职院校薪酬管理制度的创新措施

发挥收入分配制度在薪酬管理制度中的核心所在,形成独具有特色的高职院校收入分配制度,让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对学校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优化制定适合高职院校发展的考核制度,确保师资队伍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各司其职,还能够调动起工作的创新创造性。

1.完善高职院校的薪酬制度结构,发挥办学特色

第一是完善岗位薪酬制度。在现有的高职院校的薪酬管理结构是由基本工资、薪级工资、以及相关津贴和绩效工资所构成的。但是这些指标的权重占比情况以及不同工作量的高职院校人才队伍,其不能够按照一样的基本工资进行收入的分配。通过不断完善岗位薪酬制度,让优秀教师能够发挥自己的更多的创造性和活力。如薪酬制度中要能够增加绩效工资的等级分布,根据学校的办学特点,细化每一个绩效等级,每学年展开一次对教师的薪酬结构的定性定量。第二是要求能够基于学校的办学特点、专业特点,进行薪酬的平衡。高职院校的人员队伍是由各种不同性质的人才资源库,不可忽视任何一个人的工作价值,也不能够因为主观原因拔高个人价值。

2.优化高职院校的薪酬考核制度,发挥公平激励作用

上述提到了要能够发挥绩效制度的重要作用,如何进行绩效考核才是发挥公平激励作用的关键。第一是要求能够突出绩效激励的作用,如此才能够构建其良好的内部控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每个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通过岗位要求的工作、学历、职务等信息的详细建档,设定各岗位类别人员的岗位职责说明书,由此作为依据展开收入的合理分配。由此能够大大提高高职院校教学的质量;第二是要求能够优化绩效考核制度,通过平衡卡积分的方式,展开对高职院校各类别人员的绩效指标确定,权重确定导入多种考核评价主体,由此展开高效的高职院校人员队伍的绩效考核管理,增加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结语

综上所述,薪酬管理制度一直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高职院校中的薪酬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带一路背景下高职院校实现自身转型升级,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内部优化控制措施。当前通过分析高职院校的薪酬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现状可知。在多数的高职院校中普遍存在着薪酬管理认识不清,导致无法形成上下联动,全过程、全方位的薪酬激励管理;同时高职院校对于人才竞争认识不清楚,学校内部缺少与薪酬激励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其他的制度机制。由此可知展开对高职院校的薪酬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成为重中之重,而当务之急就是要从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作为契机,发挥收入分配制度的核心作用,通过优化高职院校的薪酬组成结构,创新薪酬考核方法,完善相关的监督监管机制,确保能够构建其科学完善的薪酬管理制度,为高职院校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参考文献:

[1] 王黎明.基于教育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高职院校绩效分配制度改革[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8,3117:22-23+42.

[2] 王静怡.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下的高职院校薪酬管理制度[J].纳税,2018,1233:282.

[3] 易普金.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下的高职院校薪酬管理制度[J].中国集体经济,2017,33:90-91.

[4] 肖立群.完善高职院校绩效工资改革的几点思考[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6,2203:81-83.

作者简介:

蒙强,1988年2月,男,壮族,广东清远,本科硕士,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高职教育管理,2018年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项目科研项目基金支持。

(作者单位:清远职业技术学院)

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双轨制是中国城乡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传导机制,这个传导机制以确立计划和市场两个轨道为基础,以再造计划和市场相适应的两种不同机制的运行主体为重要环节,以限制农民权利为“差价”来源,形成了“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其运行的起点是以身份为标识把生产要素置于不同的系统,在计划系统内实行垄断高价,在市场系统由供求关系实施市场低价,从而获得两个系统之间的“差价”。这种“差价”既为国家寻找“红利”补贴城市化提供了便利,又助推了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因此,在城乡二元结构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的条件下,对双轨制加以限制乃至取消是缩小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城乡收入差距;价格双轨制;计划系统;市场系统;传导机制

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二元结构是中国城乡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主因。但二元结构与改革开放前有什么不同,又是通过什么样的传导机制来扩大收入差距的,国内外研究并没有涉及。对改革开放前中国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解释是赶超战略驱动下的城市偏向,其政策手段是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的户口政策、“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来实现对农业剩余的攫取,由此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经过3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人为制造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统购统销已经不存在,人民公社早已废除,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自由流动不再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城乡收入差距应该缩小,但为什么没有明显缩小,这就需要对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传导机制进行研究。

一、城乡二元结构转换中的双轨制现象

改革开放前,通常是实行所谓的价格剪刀差政策,即通过扭曲农产品价格创造一种不利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政策环境。以获取农业剩余补贴工业化。据中央研究室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测算,从1950年到1978年,国家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为城市工业提供资金5100亿元,通过税收提供资金978亿元,扣除国家对农业投入1577亿元,农村对城市工业发展提供资金净额约4500亿元。改革开放后,获取剩余的价格机制由剪刀差转向双轨制。

1.土地价格双轨制

改革前20年里,通过从农村低價征用土地到市场上高价出售。从农民那里集中的资金超过2万亿元。现在,土地依然是各级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2007年土地出让价款1.3万亿元、2008年9600亿元、2009年1.6万亿元、2010年2.9万亿元、2011年3.15万亿元、2012年2.69万亿元、2013年4.1万亿元、2014年4.3万亿元。那么,源源不断的土地剩余是如何从农村转向城市的呢?

(1)在土地产权制度的初始安排中置入了“共有产权”的基因。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是一束权利,包括使用权、排他权、转让权、收益权等。其中,权利束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排他性和可让渡性。排他性是指谁在一个特定的方式下使用一种稀缺资源的权利,即除了“所有者”之外没有其他任何人能有使用资源的权利。可让渡性是指将产权再安排给其他人的权利,它包括以任意价格提供销售的权利。我国的土地产权分为集体产权和国有产权两种形式,其剩余的传导途径是从集体产权上升为国有产权。其基因就是产权的共有性质。

从农民土地产权安排上看。家庭承包经营并没有改变产权的共有性质。在共有产权的基础上,国家把土地使用权、收益权部分让渡给农民,排他权和转让权只限定在农村内部成员且限于农业用途,一旦超出农业用途进入城乡之间的交易,国家及其各级政府就会插手期间主导土地收益权。所以,正是土地产权的共有性质为国家攫取收益提供了制度基础。

(2)国家用计划价格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政府根据发展规划按照一定的行政审批程序,将农用地征用为工业或城市用地。对农民土地补偿价格是按照土地的农业用途计算,包括土地补偿费,即耕地被征用3年前的平均农业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偿费,即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耕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农业产值的4-6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国家按市场价格出让土地。地方政府将农业用地变成非农用地,土地价格呈几十倍增长,经营土地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据测算,土地收益中的5-10%由农民所得,25-30%由村集体所得,60-70%由各级政府所得。近年来,地方政府迫于维稳压力,提高了失地农民补助、征地拆迁等费用,政府在土地征收买卖上的收益越来越少,而更多依赖土地抵押方式从银行贷款来进行招商引资、城市建设等活动。但是。以土地双轨制谋经济增长的自我循环、自我强化的路径并没有改变。

2.劳动用工双轨制

(1)秉持劳动力无限供给条件下的比较优势理论获取人口红利。依据刘易斯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工业部门转移工资保持不变的理论和方法获得了对内交易的差价,而比较优势理论则获得了对外贸易的差价。所以,无论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农村劳动力都没有从中得到有效补偿。刘易斯和李嘉图理论的混合体在我国演化为廉价劳动力比较优势理论并使之上升为国家的长期对外开放战略,靠着这种战略。发展成为世界上吸引外资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大国。但这种“衬衫换飞机”式的战略在支撑世界经济增长的同时,并没有使工人成为最大的受益者。所谓劳动力成本低廉的竞争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是挤压了劳动者合理的劳动工资、生活条件和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而形成的,它的正面表述就是“人口红利”。

(2)在宏观层面以户口为标识把劳动力置于已经存在着的二元劳动力市场。所谓二元劳动力市场就是由计划和市场两个系统来配置城乡劳动力。与计划系统相联系的体制内劳动力配置、劳动力价格由制度性规则所决定,市场力量并不起决定性作用,而计划利用市场进而剥削市场成为其高收入的手段。由市场系统配置的劳动力的工资由供求关系决定,在中国劳动力市场供给大于需求的状态下,其工资大大低于生存工资水平就成为必然的结果。所谓生存工资是古典经济学家把工资水平与生活费相联系的一种工资决定方式。而生活费是由社会和文化所决定的。是一种最低必需,必须保证个人和家庭足以恢复自身,因此相应地随习俗和文化的变化而变化。在一个进步经济中,“最低必需”具有长期提高的趋势。虽然市场轨劳动工资有提高的趋势,但与计划轨差距还很大。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分别是同期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55.9%、57.8%、61.48%、63.54%、64.59%。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农民工月工资分别是同期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7.9%、60.43%、60.82%、61%。

(3)在微观层面以歧视性的用工形式来决定收入分配结果。企业基于劳动者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的不同身份,实行正式工、固定工、劳务派遣工等不同的用工形式,形成在薪酬福利、劳动保障等方面两套不同的管理制度。不少用工单位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在主要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不参加社会保险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等方式压缩工人的未来生活水平。目前,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只相当于正式员工的38%,现在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范围由企业向医院、公安、高校等事业单位延伸。这些人员不仅工资水平低,而且在福利、晋升等方面的待遇也处于不利境地。

3.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双轨制

一般说来,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有两个目的:一是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从而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这第二个目的将导致一系列公共或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以便降低界定、谈判和实施作为经济交换基础的契约所引起的费用。而这些服务的分配并不是均等的,它要给那些均势力敌的对手比那些无威胁的人们更多的服务。按照这一逻辑,国家为城市居民在教育、就业、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提供了更多的服务,在有限资源约束条件下,一部分人享受“更多”服务的同时另一部分人必然享受“更少”的服务。

一是养老保险双轨制。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保险水平在终点上又进一步加大了收入差距。2013年机关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是农民的76.36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是农民的65.45倍,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金是农民的36.36倍。2014年10月启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只是实现缴费形式上的并轨而待遇上的双轨制并不会有所改变。2015年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提高以后也只有70元,按照城居保和新农保并轨后的制度设计,农民最低缴费每人每年100元,政府补助30元,连续缴费15年,到年满60岁时,每月可领取养老金不足百元,保障水平仍然很低。

二是医疗保险双轨制。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把人分为三六九等,仍然没有体现人的生命权平等的原则,更没有体现“穷人优先”的国际基本准则,是世界上130多个国家中独一无二的制度体系设计。目前,我国农民的医疗保险水平低,新农合制度对农民异地报销存在很多限制,缴费规则和报销水平都存在巨大的差距。即使把现行的新农合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只是表明农民与市民中没有工作的很少一部分人实现了并轨,并不能消弭农民医保与城镇职工之间的基本医疗服务上存在巨大差距。有研究表明,医疗保险对不同群体的医疗保障作用存在明显差别,不同医疗保障形式在降低医疗经济负担上的作用存在差异,公费医疗的作用最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次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作用最小。

三是造成了二次分配对农民更不利的收入分配格局。一般说来,初次分配让市场效率起决定性作用,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成果即增加值的直接分配,劳动报酬为居民所得形成居民收入,同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为企业所得形成企业收入,而生产税净额为政府所得则形成税收收入,进一步地,各部门在此基础上获得包括地租、利息和红利等收入在内的财产性分配后,即形成了初次分配格局:再次分配则是各收入主体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和多个环节从其他收入主体那里获得部分转移性收入,同时支付一部分包括收入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等转移性支出而形成的分配格局。应该说,政府用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常态,但是,由于基本公共服务上的双轨制思路和行为。其结果对收入分配差距起着逆向调节作用(见上表1)。

转移性收入是城乡居民在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收入。从表1可以看出,城乡居民转移性收入差距大大超过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最高的2003年达到21.81倍,此后差距逐步缩小,但仍高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差距最小的2013年看。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7010元,占其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6%,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784元,占其当年人均纯收入的8.8%,转移性收入差距达到了8.9倍,城镇居民只转移性收入一项就相当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78.8%。

二、双轨制传导机制解构

在经过短暂的“放权让利”和休养生息后,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路径依赖又趋使国家去寻找新的剩余来源。这种来源的基础就是把生产要素置于计划和市场框架之下。实行计划和市场双轨制。但是,要使双轨制生产出差价还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措施,具体解构如下。

1.确立计划和市场两个轨道是传导机制的基础

在计划经济时期,获取农民剩余有其一套相应的运行机制。通过统购统销、人民公社和户口政策“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来完成对农民剩余的攫取。统购统销是国家计划介入城乡不平等交易的一个有效装置,是剪刀差产生的一个必要条件,人民公社管理体制能保证进行集体的集中生产,而户口政策能够阻止劳动力向城市流动。而家庭承包经营冲击了“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1984年取消了人民公社,1985年取消了粮食统购统销。只剩下户口政策,在计划手段不能获取剩余的条件下,市场手段的引入重启了获取剩余的机制。

首先,利用计划和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方式获取“差价”。计划和市场都是手段,而手段可以为不同的目的服务;就获取剩余的目的而言,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传导。其运行起点是以身份为标识把生产要素置于不同的系统,运行过程分为顺市场传导和逆市场传导。所谓顺市场传导就是计划低价向市场高价的传导方式(如土地),所谓逆市场传导就是计划高价向市场低价传导(如劳动力)。借助已经设计好的计划与市场两个系统,在计划系统内实行垄断高价,在市场系统由供求关系实施市场低价,从而获得两个系统之间的“差价”。虽然改革前后的運行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但其制度设计上的路径依赖思维没有改变,见表2。

改革开放后,获取剩余的领域有些已经退出或弱化,有些进一步扩展或强化,双轨制思维由分配向再分配演进,由经济领域向社会领域推进。如果说生产和交易领域的双轨制设计在于“多取”,那么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双轨制设计则在于“少予”,其制度设计仍然遵循的是双轨制思路。

其次,双轨制产生“差价”和“红利”的功能向更宽领域延伸。双轨制是中国经济改革由计划走向市场,使计划价格向市场价格靠拢从而完成向市场完全过渡的思路和方式,是一种渐进的局部的制度创新。20世纪80年代后期,双轨制成为中国渐进式改革的主要特征,在大多数领域采用,包括劳动力市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制度设计和改革,都采用了双轨制的思路和方法。尤其是改革后期人们并不注意由计划向市场“并轨”,而是更加追求双轨制产生的“差价”。这种“差价”既为特殊利益集团设租寻租活动提供了机会,也为国家寻找“红利”提供了便利,更助推了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

第三,用财政政策自我强化双轨制。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一旦一条发展路径沿着具体路径行进时,系统的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所派生的主观主义模型就会增强这一进程。基于中央政府“缺钱花”的偶然事件,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大大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同时也降低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这一压力迫使地方政府把利用双轨制增加收入走向自我强化之路,使双轨制由价格一要素一权利配置的深度发展。

2.在微观机制上再造计划和市场相适应的两种不同机制的运行主体

一是在计划一轨做大做强国有企业使之形成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通过实施抓大放小、破产重组、下岗再就业等方式搞活国企。通过用地、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增强国企实力。由此形成了国企在石油天然气开采、电力等能源工业、黑色金属工业、铁路民航、高速公路、供水供气供热、管道运输、邮政电信、金融等行业或部门的垄断地位。

二是在市场一轨掀起“边缘革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发展乡镇企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设立经济特区这些被国外经济学家称之为“边缘革命”的改革开放策略,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税收,更重要的是为计划利用市场从而施展其控制力和影响力提供了对象。运行于市场轨的包括1000多万户私营企业、4000多万个体户和2.5亿多农户等主体。

三是利用计划与市场交易获取垄断利润。计划与市场并不是平行的两轨而是两者相交易取得差价的一种机制。市场系统受计划系统的支配,市场系统所使用的动力、燃料、机器、设备、原料和交通运输是计划系统供给的,市场系统买进时,在价格上不能不服从计划系统的规定:市场系统出售其产品和劳务时,其价格不得不屈服于计划系统的力量,其结果是双方得利的不均等——计划系统参与者的收入将比较有利和可靠,市场系统中的那些人则情况相反。加尔布雷斯关于美国大公司(计划系统)对小企业(市场系统)支配权力的刻画,用于中国存在的计划与市场交易的结果也有很大的适用性。2014年国有企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达到了62315元,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达到了41411元,二者相差1.51倍。

3.以不限制农民向城市流动而限制农民权利获取“差价”

首先,户籍制度由禁止准入社会秩序向有限准入社会秩序转变。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成为潮流,廉价劳动力成为城市化重要剩余来源的条件下,政府不得不对户口政策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以城市为中心、以保障城镇劳动者就业为目标的二元劳动力市场进行调整和改革。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指县以下集镇,不包括城关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自理口粮。准落常住户口,表明政府不再把他们当作盲流驱赶;自理口粮,表明他们与城镇非农业户口吃商品粮的待遇不同,进而表明政府不对他们的公共服务负财务责任,这一政策开允许流动、有限准入之先河,也开了允许流动人口在城镇居住而不允许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公共服务之先例。此后,全国大部分省区都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改革的目标并不是把农村转移劳动力转化为市民,而是允许他们到城市暂住的同时严格限制其权利。

其次,提高进入门槛,维护有限准入秩序。农民向城市转移的速度很快,但转化为市民的速度很慢。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农民只有打工收入,并不能享受城市的定居权和其他福利。同时,对农民有吸引力的是那些大中城市,但城市管理者玩尽百般花样,设计不利于农民市民化的政策,使大量进城者可望而不可及,在二元结构的基础上又形成了“新三元”,即新生代农民工。2014年7月30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但是只要公共服务存在差别,换个户口名称的意义又有多大。这是因为,一方面,城市化还需要户口政策这个装置来传导红利;另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需要大量投入無法获得。

第三,阶层固化成为屏蔽权利的布罗代尔“钟罩”。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的中国社会流动性下降导致了目前的利益固化格局,从而进一步使阶层固化。阶层固化很可能成为替代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后时代的一个装置,并成为屏蔽权利的布罗代尔“钟罩”,即使国家设计出旨在改变这种机会不均等的政策,也会转化为“钟罩”内人群搭便车的机会。在教育方面,国家加大农村子女上重点大学的政策出台后,富人和权势者不再把他们的子女送往省城的重点高中而是送往农村高中。在社会救助方面,政府实施的民居改造工程使一些在县镇有住房的村官和土豪也纷纷加入套取国家资金的行列,而真正的贫困户得不到或很少得到资金。在就业方面,农村出身的子女由于他们父母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都处于弱势地位,在“拼爹”盛行的人格化交易社会他们的就业也处于弱势状态是不可避免的。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双轨制是中国城乡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传导机制。确立计划和市场两个轨道是传导机制的基础,再造计划和市场相适应的两种不同的运行机制主体是传导机制的重要一环,以限制向城市流动农民的权利为“差价”来源,形成了“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在城乡二元结构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的条件下,对双轨制加以限制乃至取消是缩小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思路和方法。

1.让界定和保护财产权利成为农民获取收益的手段

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在界定和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方面取得新进展。界定产权的方式就是使产权的表述方式、产权的权能得到完整无缺的体现。在发展中国家,“穷人缺少的是合法的系统性所有权制度。只有这种制度,才能够把穷人的劳动和财产转化为资本。”对于缩小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来说,就是建立一种法律框架,给大多数人获得正规产权的机会,从而使他们有获得致富的能力和资本,保护产权的方式就是在交易中使农民的收益权得到保障。要逐步实现农民的土地权利收益,包括资产性收益、级差地租和土地增值收益。在此基础上,形成以农民土地为核心的“保护层”,严禁工商资本下乡圈地,严禁农地非农化、非粮化。加大退耕还林和种粮补贴力度,工矿企业占地、铁路公路及其他基础工程占地补偿向农民倾斜。

2.逐步缩小城乡养老金差距

社会保障是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其结果应当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而不是扩大,所以,公平优先应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从缩小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的角度看,要逐步解决双轨制矛盾,实现农民与城镇职工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权利公平。在设计公共政策时,我们的目标应该是提高社会中最差的人的福利。为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对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的“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缴费制度进行矫正。因为这一制度设计只考虑了保证可持续性的要求,不如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险计划的资金约20%来源于个人上缴,另外80%是政府拨款。个人缴款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每位参保人都要交的“基本保险费”,另一部分是按收入水平缴纳的“累进保险费”。按照这样的制度设计,富人要多交保险费,穷人少交但并不比富人少享受医疗保险。

目前,当务之急是在处理好医疗保障公平性与分级诊疗就医之间的矛盾方面取得平衡。政府面对农民到大城市就医出台分级诊疗就医鼓励政策,如果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可报销80%以上,如果到三甲医院就医只能报销50%。其结果造成医保向高收入的城市居民倾斜。使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因此,医疗保障公平性应是医改重点关注的目标。这样一来,一是可提高到大城市就医报销比例:二是对于拿不出参合费及住院费的贫困农民由政府给予专项资助;三是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增强农民看病的选择权。同级醫院不论是否辖区内,参保农民就医都报销相同比例的医疗费。

(责任编辑 陈孝兵)

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3篇

在经济法的促使之下, 国家调节可以在市场调节基础上实现在调节, 换句话说, 经济法通过资源利益分配, 可实施的一种再分配方法。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 社会利益的分配关系必须得到保障性处理, 在此过程中, 经济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实际发展过程中, 人们需要对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进行全面认知, 只有这样, 才能确保我国入手分配关系的有效发展。

2 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

法律本身的作用便是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 由于法律的不同, 各自领域中的社会关系调节方式也存在不同。站在这个角度来说, 法律本身与利益资源分配关系存在一定的规范作用。在国家发展过程中, 利益关系即社会关系, 主要涉及的分配关系如下:第一, 普通民众与国家相关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第二, 民众个体之间的分配关系。第三, 权力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从上述关系中可以看出, 对经济领域资源分配关系进行调整的主要法律包括民商法和经济法。其中, 民商法主要与市场调节需求相适应, 为市场调节提供法律保障, 属于社会利益资源初级分配范畴。因此, 在经济领域利益资源再分配过程中, 经济法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另外, 在市场经济条件的影响下, 各方面的经济价值受到了供求关系的支配, 这也是市场调节存在的根本意义。受市场调节需求的影响, 生产力和生产个体之间存在着利益流动情况, 这也可以将效率、公平等因素突显出来。因此, 初次分配同样具备较高的合理性。

由于经济法对利益资源具备再分配能力, 可以对初次分配的局限性进行克服, 从而对个体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进行协调, 将社会本位的分配精神突显出来。该项工作的价值取向意义如下:既可以对个体中的正当效率进行维护, 还可以避免社会公众、总体等机构的效益损害, 最终实现高层次社会正义的有效保持。

3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建议

3.1 建立完善的输入分配经济法律制度

首先, 对财政法律制度进行有效完善。整体来看,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实施是避免收入差距的有效措施。但在制度缺失情况下, 财政转移支付效果很难被突显出来。因此, 财政法律制度的完善显得十分重要。除此之外, 由于我国在医疗、教育等公共财政中的投入存在不足, 需要通过财政法律制度的完善, 将公共财政的投入责任突显出来。各地区政府还可以通过对财政投入力度的提升, 避免相应支出的增加。其次, 对劳动者地位平等制度进行完善。例如,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效规定, 对劳动者条款进行了有效保护, 但在实际工作中, 很多法律制度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同种用工、不同薪酬现象依然存在。另外, 在同一单位之中, 正式职工与合同工的薪资待遇差距很大,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治理。从这里也可以看出, 我国《劳动合同法》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为了实现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有效改革, 相关部门应建立起完善的薪资制度, 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

3.2 对收入分配的调控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首先, 对税收法律制度进行有效完善。税收是收入分配调节及维护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在此过程中, 我国应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 并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有效修改, 这对于社会公平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其次, 对收入分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有效完善, 对垄断行业进行限制, 避免不合理收入现象的出现。另外, 该项问题在很早之前就被政府纳入到规划目标之中, 但很多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便是监管制度存在很大程度的缺失。因此,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 相关部门应该对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建设, 从而各项责任的划分进行明确。例如, 针对工资分配制度及最低工资制度的制定, 不仅要以各地区发展情况为标准, 还要对职工生活进行全面了解, 从而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3 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合理完善

首先, 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完善。截止到目前,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较低, 无法对收入分配情况进行全面调节, 更不利于社会公平的有效维护。因此, 我国应该对农村、城市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深入完善, 做到保险缴纳的强制性实施, 为资金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保障。其次, 对社会福利制度进行制定和完善。我国的职业福利分化情况显得十分严重, 这也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福利损失现象。例如, 一些特权部门利用职务便利, 可以获取到更多的隐性收入。因此, 福利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尤其是在社会福利的发放上, 应该将公平分配原则体现出来。

4 结语

综上所述, 站在经济法角度来说, 相关部门应该对部分理论进行深入研究, 对经济法的科学论证体系进行全面完善, 进而实现经济分配制度的有效改革。另外, 我国还可以通过宣传工作的加强, 让各界全体及普通民众对经济法内容进行全面了解, 掌握经济法中的内容和真谛, 并学会在实际生活中进行应用, 将再分配功能体现出来。

摘要:经济法是我国经济规范的根本法律, 可以首先对国家整体再分配功能的有效条件, 帮助社会处理好利益分配关系, 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根据以往工作经验, 对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进行总结, 并从建立完善的输入分配经济法律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控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合理完善三方面, 论述了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再分配功能,制度改革

参考文献

[1] 董成惠.经济法视野下市场与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法治路径[J].宁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7 (1) .

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4篇

1、我国现行的国民收入分配与形成

在我国, 收入分配有很多种, 在消费品分配领域实施的是按劳分配, 有劳动者报酬, 就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劳动工作, 从而获得的奖励性报酬, 有也包括现在我们所说的“五险一金”;还有财产收入, 会包括利息利润, 土地租金;再者就是经常转移形式, 通常为社会性福利活动形式等。

2、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环节

收入分配一般有三个环节, 首先是经过一系列的生产活动收入得到国内生产总值, 这就是分配起点。第二环节是初次分配, 初次分配就是指所获得的财富在劳动者、企业、政府之间的直接分配, 能够平衡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从而有效推动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第三环节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 在整个社会上财政收入支出的分配, 这一再分配实施的是保障社会和谐。

二、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演变

1978—1990自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实施。1978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1983年、1984年两步利改税政策的促进下, 鼓励了劳动人民大生产的积极性, 居民的收入提高了;随之, 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 通过企业工资改革机制的调整, 职工收益与企业收益有丰富的联系, 由于大部分企业的经营体制还存在问题, 分配体制还不能有效实施, 因此, 它的收入所占比重在下降, 造成了财政大量流失。

1991—1999期间,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 有新的调整, 用“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代替了“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 把按劳分配长期并存的制度确立下来, 合理拉开差距;在单位工资制也改变了, 按要素初次提出来, 随后1994年采取全面财税体制改革。总体上, 初次分配中, 政府处于稳定期, 企业是下降期, 居民是上升期;再分配中, 政府和居民保持相对稳定, 企业仍然是下降趋势。

2000—2011年政府和企业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呈现上升趋势, 而居民, 处在不断下降中。政府部门由于推行了各种税制、税收管理活动以及各种土地政策的提出。对于企业, 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大幅度提升了企业经营与创新能力, 由于对外贸易的发展, 经济持续增长, 收入也呈现上升趋势;对于居民, 由于劳动力丰富造成工资水平低, 再加上工业和经济的发展, 劳动额不断下降。

三、对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转变应注意的问题

1、要注意初次分配是收入分配的重点

在科学发展的指导下, 要想充分发挥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 必须使他们的劳动资本与所得利益相符合, 必须与市场接轨, 政府在这个环节中起重要作用, 当企业获利时, 工作人员获利就会加大, 市场经济就有所发展, 调整初次分配的核心就是政府减税, 资方让利, 劳动者所得提高。因此必须注重初次分配, 一旦初次分配不能很好实施, 再分配环节也不能顺利发展。

2、要注意收入分配方案的方向性

收入分配要以公平作为最终的目标, 财富的创造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在实施过程中, 一定要确立公平目标, 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 如果没有公平目标作为方向, 那么它的政策必会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同时还要找准施力点, 政府并不是所有事情政府都可以调控, 在改革里, 最难的是利益格局的调整, 政府要做的是努力创造条件, 推进改革发展, 把好事做的更好。

3、要注意收入分配中的“廉洁自律”

收入分配体制如果不合理, 将会对我们国家现在所进行的反腐倡廉工作带来影响, 最近几年, 关于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呼吁声越来越高 (例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 , 因为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带来的最终结果就是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 贫富两极的分化, 同时也会导致一些人群心理产生不平衡。在这种弊端下, 有些意识不强的领导也会冒险, 追求高享受, 做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 久而久之, 传播力度广泛化, 这对政府所提出的反腐带来一些困难。

四、调整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建议

现阶段,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主体, 如果国民收入分配失衡的话, 必然会出现投资与消费之间的不对等, 那么经济发展缓慢就成为必然结果。因此, 对于政府、企业、居民收入分配环节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在政府方面, 可以适当可以适当降低税率比, 改进完善收入税体系, 规范政府收入, 同时继续加大社会保障投入, 加速向服务型社会转变;在企业方面, 改化分配现状, 完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机制, 防止行业垄断的发生, 加强企业的制度建设, 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在居民方面提高劳动者获得权比例, 扩大财产收入来源, 增强再分配调节功能, 缩小居民差距, 从而全面发展。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在不断探索道路上曲折前进, 国民收入格局的分配, 将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的联系完整的表现了出来, 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之处在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重要作用。

关键词:国民收入,分配,政府,企业,居民

参考文献

[1] 梁译丹.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实证研究[N].武汉大学学报.2012 (8) .第25卷第4期.

[2] 李清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迁研究[N].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学报2013 (8) :13-17.

[3] 李俊霖.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演变、影响及对策[N].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8 (12) .第31卷第6期.

[4] 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课题组.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研究[N].2012.第21期.

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5篇

一、简析当前高职院校薪酬管理体制的现状

分析当前高职院校的薪酬管理体制现状, 主要表现为:第一, 学校的津贴包含了绩效工资与津贴。津贴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学校以相关的政策规定自筹资金按优劳优酬为原则, 且自己制定相应的经费发放制度, 绩效工资作为工资分布中比较灵活的部分, 一定程度上还能反映员工的贡献与绩效。同时, 绩效工资也能反映出教师的工作强度, 在合理的情况下按照多劳多得的分配津贴, 这样能有效地优化学校的教学气氛, 有效提高教师的竞争能力。第二, 当前教师的基本工资主要是以等级工资制为主, 按照职务、资历等不同来决定教师的基本工资。这也能从基本工资看出教师的资历、职称等, 而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了教师对学校的贡献, 也是学校在综合考评后发放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的高度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出职工的个人能力, 同时还能反应高职院校的薪酬水平。

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下的高职院校薪酬管理制度的优化方法

(一) 不断完善学校的岗位薪酬制度

高职院校在制定聘任制度时, 可以加入一些薪酬激励的规定内容, 尽可能让引进的优秀教师能看到发展的空间与薪酬上升的空间, 这样才能对外引进更多的人才。近年来, 为了能加强绩效评价与管理, 中央政府也高度重视收入分配的改革问题。为此, 高职院校也应该设置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 制定符合高职院校特色的薪酬管理体系, 为职工创建一个良好的绩效考核组织环境, 尽可能的鼓励职工在工作中表现自己, 从而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想要达到这一教学目标, 还应该做到几点:第一, 根据高职院校的规定来设立相应的岗位, 且要求教师以学生为主体, 教师作为主导地位, 以教学科研作为工作的重点;第二, 以科学的方法去评价教师, 这就要是人力资源部门要充分考虑教师的各方面技能, 如教学工作量、实践技能、职称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有效的评估岗位职责, 明确定义教师对学校的贡献, 这样才能保证公平的定制薪酬, 从而达到激励职工的作用。

(二) 改善学校各方面的福利待遇

薪酬管理体系中很多的福利基本上都仅限定在法定的福利, 高职院校开发的福利很少甚至是没有。高职院校应该充分根据学校的财务水平、管理制度等创造属于本院校特点的福利, 从而实现福利多元化的目标, 这样才能达到改革高职院校薪酬管理制度的目的。同时, 学校也可以借鉴其他院校或者是单位实行灵活的福利制度, 如以教师的工资福利作为基础, 每个周期分配一定的旅游补贴、住房补贴、购房购车补贴等等, 给予更多的选择供教师自由选择, 这样才能促进福利的效果最大化。这样一来才能让教师感受到学校的体贴以及人性化, 让全体教职工感受到学员的关怀, 如此也能达到鼓励教师提高工作积极性的作用。也只有这样, 才能有效地减少人才流失, 为高职院校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 优化薪酬结构重点突出激励功能

薪酬管理一直是一门学问, 因此想要发挥薪酬对教师的激励作用, 基本上都是依赖于合理的薪酬结构。教师队伍不断壮大的同时, 提高薪酬水平有利于激励教师内在的工作积极性。可见, 薪酬管理制度中应以激励为主, 尽可能使激励功能大于基本的保障功能, 这也需要各个高职院校能根据实际的情况去制定, 同时也可以借鉴其他高职院校成功的薪酬管理制度, 最大限度发挥薪酬结构的激励作用。由于国家政策的约束与教师的承受能力不同, 因此在保持基本的工资与福利的情况下, 提高岗位的津贴以及绩效津贴也能优化薪酬结构。

三、结语

综上所述, 薪酬管理制度改革是新时代高职院校发展的关键, 也是吸引优秀人才的关键。因此, 高职院校想要在当今激烈的竞争时代下生存, 还应该改革薪酬管理制度, 重视引进优秀人才, 激励教师发挥自身的工作积极性, 这样才能促进薪酬管理制度得到良心发展, 有效促进高职院校更加长远的发展。

摘要:薪酬管理制度一直是人力资源管理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且在高职院校发展时强化薪酬管理制度的改革也是吸引人才的关键。人力资源部门在薪酬管理制度时制定具有本校特色的高职院校薪酬管理制度, 能有效地稳定学校的教师队伍, 由此可见, 高职院校的薪酬管理制度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一个课题。近年来, 随着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 薪酬管理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 而对于处于发展阶段的高职院校而言, 完善学校的薪酬管理制度能有效地提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且在行业中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

关键词: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高职院校,薪酬管理

参考文献

[1] 易普金.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下的高职院校薪酬管理制度[J].中国集体经济, 2017 (33) .

[2] 张佳.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下的高职院校薪酬管理制度的分析[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 2014 (4) .

[3] 陆晓明, 肖建.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淡高职院校工资管理工作[J].现代经济信息, 2010 (23) .

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论文范文第6篇

从外部环境来看,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有赖于整个社会信息透明:从内部结构来看,如果不改变单项征税制度,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收入,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成本将会大大提高。

2006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共完成2452.32亿元。比上年增长17.1%.这表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之后,个人所得税仍保持增长的势头。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无疑减轻了工薪阶层的负担,而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采取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则加大了对高收入阶层的监管。但是,这项改革面临两大挑战:首先,对于那些收入多样化的群体来说,这项改革增加了他们的纳税义务,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道德和法律风险。

自行申报纳税当然是一种国际普遍推行的纳税制度。

但是,由于中国许多交易采用现金交易的方式,即时结清,所以,如果主动申报个人收入,那么,将会导致交易相对人处于不利的地位。这种在纳税环节产生的“囚徒困境”,值得决策者认真反思。中国当前的市场交易一半在地上一半在地下,大量的偶然所得往往通过现金支付,根本没有进入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的视野。

实行高收入阶层自行申报纳税,可能将一些灰色交易变成黑色交易,使中国的自行纳税制度面临破产。如果不改变整个社会金融体制,逐步减少现金交易,杜绝体制外的交易,那么,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就会变成银样蜡枪头,中看不中用。曾经有一位知名人士向笔者诉苦,年终岁末参加会议,收取的红包是否应该纳税,如果纳税会不会给举办单位增加麻烦。这种道德上的挣扎和法律中的暗示,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单兵突进,已经触及到了“天花板”。

其次,对那些工资、薪金所得虽然很高,但家庭负担沉重的纳税人而言,如实申报个人所得可能会面临经济上的压力。一些农村出来的高收入者,不得不承担整个家族的养老和日常生活费用,而且还要偿还读书期间积累下来的债务。如果这些人必须申报纳税,那么,他们的实际收入将远远低于那些没有家庭负担者。如果不尽快实行综合纳税制度,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制定个人所得税缴纳扣除标准,那么,个人所得税制度必将遭到这些人的抵制。

总之,从外部环境来看,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有赖于整个社会信息透明:从内部结构来看,如果不改变单项征税制度,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收入,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成本将会大大提高。

现在学术界有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实行综合申报,根据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确定扣除标准,那么在操作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大量的私下交易,从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确,中国当前税收制度改革面临的最大瓶颈,就是整个社会信息不对称,许多在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制度,在中国却不能很好推行。然而,如果过分夸大中国社会所存在的信息缺陷,不思进取,在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满足现状,那么,必将会积累越来越多的矛盾,降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损害个人所得税法的尊严。

实行家庭综合收入纳税制度,虽然存在一定的难度,但由于中国建立了世界上最庞大的户籍管理制度,所以,只要户籍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通力配合,就一定能够建立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核算机制。

个人所得税法在某种程度上起到引导社会价值观念的作用。如果实行个人所得综合纳税,并且考虑到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那么,可引导纳税人更多地关注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为巩固家庭这个社会的基本细胞,营造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西方国家稳定社会结构的形成,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功不可沒。在纳税季节,通过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那些主要依靠工资、薪金收入的普通百姓,会筹划整个家庭未来的发展计划,会根据自己未来预期所得,而考虑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在个人所得税制度稳定、个人预期收入稳定的情况下,人们会安居乐业,并自发地组织起来,形成社区居民自治团体,管理自己的家园。所以,决策者应当善用个人所得税制度,通过个人所得税的间接引导作用,促使整个社会逐渐进入到注重公平、倡导和谐的状态。

(摘自《新京报》2007.1.9)

上一篇:基础护理课堂教学探析论文范文下一篇:优质护理下的产科护理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