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制工作总结范文

2023-09-18

学校法制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村民法治学校工作计划范本五篇

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下面是东星资源网小编整理的村民法治学校工作计划范本五篇,供您阅读,参考。希望您能有所收获!

学校法制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法制学校创建标准和要求以及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二、工作目标

使学校教师、学生法制意识明显增强,依法治教水平显著提高;全体师生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进一步强化。开展法制学校创建活动,目的就是要通过学校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工作,促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深入开展,有效遏制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同时,实现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学校的办学行为、教师的从教行为更加规范有序,为建设和谐社会、平安校园,促进德阳市孝泉民族

小学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一个稳定有序、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育人环境。

三、具体做法:

1、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国旗下讲话、宣传栏、板报、班队会活动等多种形式,通过宣传,在学生中逐步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学校创建活动”宣传工作。

2、要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月”和“警校共育”活动。聘请派出所民警来校对学生进行法治讲座。向学生讲解法律基本常识,不断增强学生的自护意识和能力。

3、每学期都组织学生观看法制教育影片(至少一次),

4、开展带法回家活动,教师利用班队会时间组织学生抄写有关法律、法规等回家读给家长听。不断形成“三位一体”的 教育网络。

5、学校和司法部门联合宣传“防邪教进校园”活动,印发宣传资料,开展宣传课堂。并以此为阵地,有学生给家长宣传教育。

6、充分利用新区小学少先队,有政工处联合少先队开展法制、安全等少先队执勤组,并挂牌上岗。

7、治理周边环境,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学校要积极配合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治理好校园周边环境营造良好的学校外部环境。营造一种“校园无小事,处处皆育人”的良好文化氛围,形成良好的校园秩序,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加强协作。学校成立法制教育的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并确定一名分管校长和法制副校长具体抓法制教育,明确职责,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工作的领导。

2、开展活动,加强教育。要开设法制课。课堂是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教师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少年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各学科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课堂教学渗透法制教育。

3、开展“警校共建”,创办法制学校。充分发挥政工副校长的积极作用,发挥其社会效应功能,努力创办好法制学校。定期为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讲解,使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得到增强。

4、治理周边环境,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治理周边环境,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学校要积极配合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治理好校园周边环境,净化师生的生活环境,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五、保障机制

新区小学创建法制学校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王冀(校长)

副组长:牟咏梅 王素菊 王志刚(副校长)

成员:各班班主任

四、成绩与不足

尽管我们在依法治校活动中,进一步增强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仍有不足,如监督力

度进一步得加大,各种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等。我们将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取得更好的成绩。

新区小学法制示范学校的创建工作

霸州市辛章新区小学

学校法制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以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三个面向”为指针,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认真贯彻《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广泛开展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创新式教育研究和以法津法规为中心的法制教育,摆脱“应试教育”的束缚,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以争创平安校园为契机,加快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二 目标任务

(一)依法建章立制,大力推进学校民主制度的建设

依法治校就是对学校各项工作实现依法管理,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广大师生员工的言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其关键是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在学校形成有法必依、有章可循、照章办事、违章必究的约束机制,使学校逐渐步入法治轨道。

(二)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

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教育,弘扬“团结、求真、奋进、创新”的师风精神,开展师风师德大检查,增强教师教书育人、以身立教的使命感,加强教师爱护学生的责任意识,使教师都能以师德作为衡量自己工作的尺度,规范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

(三)强化法制观念,依法规范学校的各项工作

坚持“领导带头,普遍参与、自学为主、适当集中”的原则,与教育教学实际、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通过普法讲座、教育法律法规考核等形式,多渠道加强教师的法制教育工作。使广大教师在普法学习过程中,增强法制观念,逐步形成自觉学法、讲法、用法、守法的习惯,同时也使学校在德育工作实效性上取得新的突破,扩大学校各个领域的办学成果。

三 工作任务

(一)加强领导,强化组织管理,为依法治校提供坚强保障

学校成立了校法制领导小组,学校选派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老师担任法制教育辅导员,聘请法制教育校外辅导员。同时,结合学校管理,制订了“依法治校规划”,将《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十几项法律法规列为教育内容,在具体教育实践中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二)加强法制教育,为依法治校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1、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积极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一方面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开展内容丰富的法制教育活动。同时,开设安全教育课,利用晨会、班队活动、升旗仪式及开学典礼等形式进行法纪教育,制订学生德育考核制度和日常行为规范,积极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自觉守法的意识。另一方面,寓法纪教育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努力创造法制教育的校园环境、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定期邀请专家及政法部门领导举办法制教育讲座,并利用橱窗、板报、广播、演讲、讲故事等形式广泛进行法制宣传,培养学生学习法津知识的兴趣和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同时,通过召开家长会,定期走访学生家庭,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学生在校内外的表现,开展针对性的配合教育。这些生动活泼的教育形式加深学生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为他们提供法制教育的实践机会。在控制学生犯罪和促进后进生转化方面,建立一套科学完整规范的制度。

2、制订“仁里中心小学校内申诉办法”,同时少先队成立了“红领巾监督岗”,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规范教师的教育行为。学校坚持依法治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坚持把校园违纪违规事件与评优评先挂钩,凡涉及到评优评先, 均增加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方面的考核条款,对教职工的个人行为予以必要的约束。

(三)强化内部管理,把依法治校落到实处

依法治校是一项综合性、全方位、多层次人系统工程,是实现办学目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培养跨世纪人才的保证。

1、严格执行教育部的课程计划。各年级所有学科只使用一种经省教厅审批的教材,均取消教辅资料和练习册。各科学生的作业都能够按要求严格控制。没有利用节假日、暑寒假为学生补课,全学期没有发生乱收费情况。

2、为素质教育创设宽松和谐的环境。学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多渠道开辟素质教育。根据上级要求和各地经验。学期初,制定对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的各类标准和要求,供教师讨论并试行,并明确期末对学生各学科成绩的评定均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从而摆脱“应试教育”的束缚,营造宽松和谐的素质教育环境。

3、加强师德建设。实施素质教育,建设教育强校,关键在于教师。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是我校开拓奋进过程中的重要任务。要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针,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育,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尤其要把青年教师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认真抓好;要在青年教师中开展“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造就一批思想过硬、业务技能过硬,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的优秀青年教师队伍。要更新教育观念,引导教职工走在教育改革的前沿。

学校认真抓好课堂教学,在落实教师备课、上课、作业、辅导教学环节的基础上,加大力气狠抓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真正做到减负增效。

(四)坚持依法治校,全面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建章立制,进行民主治校。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学校的具体化,是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范和准则。根据小学生特点,我校从学校行政管理制度、德育管理制度、教师工作制度、体卫工作制度和后勤工作制度等方面制定了系列具体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师生有规可守,变随意为规范,提高了办学效益。

1、充分发挥教代会职能,使广大教师自觉参与学校管理工作。要落实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促进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正常化,就必须健全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法制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和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精神为指针,结合“五五”普法规划,积极推进依法治教,不断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与守法意识,加强学校管理,把我校的法制教育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为了切实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良好品行,有效地保障和减少小学生的违法和犯罪,实现学校对学生的培养目标。

二、工作要点

1、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树立法制教育意识。

在教师中继续深入开展《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和新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材料的学习活动,提高广大师生正确认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树立牢固的法制教育意识,并使教师们在日常教学中能够自觉地渗透法制教育,为我校形成强大的法制教育队伍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学习过程中,学校还将安排教师重点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任丘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标准等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教师写一些心得体会,进一步加深对法制教育的认识。

2、完善法制教育阵地建设。

坚强的法制教育阵地是抓好法制教育的前提。为此,今年我校将花大力气重点加强和完善青少年法律教育的建设,切实做好“三个”阵地建设。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阵地建设,做到“六有”,即有领导小组,有工作计划,有辅导教师,有活动场地,有规章制度,有检查评比,切实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二是加强宣传阵地建设。

3、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以学生的法制教育为主体,教育活动为载体,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活动,学生从中受到思想熏陶,来激励号召青少年学生,激起他们的时代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强烈意识。我校将紧紧围绕“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精神,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具体活动安排附后。

4、继续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

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在这一工程中,学校教育是轴心,家庭教育是基础,社会教育是依托。因此,学校将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与家庭的联系,通过家长会、家校联系册、电话、“千名教师访万家”等形式,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的联系,随时反映和了解他们的情况,并有意识地渗透法制教育知识,使家长们意识到很有必要教育孩子知法、懂法、守法,配合学校进行法制教育。二是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学校将继续加强警校联系,并会同工商、文化等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治理整顿,努力创造一个健康、文明、安定的周边环境,使学校真正形成“内稳外联”管理模式,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四、教学内容:

1、行为规范教育。

本学年我校法制教育可先从《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切入口,通过《守则》和《规范》的学习,养成良好的守纪习惯,要求各个学生能记、会背、能对照、会执行,同时利用国旗下讲话、广播站、黑板报等宣传阵地进行有关学校课间、午间纪律、就餐纪律、放学排队纪律等各项规定的宣传。守纪是守法的最基础的环节。

3、法律常识教育。

对学生进行与日常行为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常识的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交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等。要让学生清楚地知道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知道自己所拥有的权利。

3、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的养成教育。

通过法律常识的教育,接下来就可以明确地向学生指出,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知道法律、法规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要学会对自己行为进行控制。

4、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

辨别是非能力是一个判断对错、合法违法等情况的基本能力,自我保护能力是一个人不接受外来的不良影响,进行自己保护自己的能力,这两种能力都会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必须要通过多方的比较、判断、分析等训练,提高学生该方面的能力。

五、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教育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任课教师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结合教学内容设计新颖独特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在爱学、愿学中得到锻炼与提高。

1、法律的问题涉及许多深奥难懂的道理和专门

知识,教学时要结合学生的实际认知水平密切联系生活实际,从身边点滴的小事讲开去。

2、教学中要处理好主体与主导的关系,教师

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可以让学生进行表演、辩论,以此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通过参观、访问、调查、讲座等多种组织形式进行教学。

六、工作日程安排

四月份:

做好开学时的法制教育工作。(各班班主任)

五月份:

举办一次法制教育讲座。(法制副校长)

六月份:

举办一次法制演讲比赛。(各班班主任)

七月份:

做好半学年的法制教育总结。

学校法制教育方案

(二)

一、指导思想

法制教育是学校教育重要任务,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学期,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坚持教育为本,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责任制。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学生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努力实现法制教育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小公民的道德修养,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加强法制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学期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三、工作要点:

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必须有精细的计划和严密的实施以及规范的过程管理,并配套齐全的制度予以保障。

(一)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

(1)、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为成年人犯罪法》和《小学生不良违法行为与道德法律规范》、《小公民道德规范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充分利用政治学习,组织广大教师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为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自觉性。通过这些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领会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初步掌握与教育有关的法规基本知识,强化法制观念,熟悉与教育工作相关的、与教育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学校、管理教育、管理教学。

(二)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特别是每一位老师、每一位班主任、辅导员必须充分认识法制教育在学生德育中的重要作用,并扎实有效地展开法制教育,从而有效地限制学生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1、行为规范教育。

本我校法制教育《守则》和《规范》为切入口,以“三好工程”为养成教育主题,通过《守则》和《规范》的学习,养成良好的守纪习惯,要求各个学生能记、会背、能对照、会执行,同时利用广播站等宣传阵地进行有关学校课间、午间纪律、放学排队纪律等各项规定的宣传。守纪是守法的最基础的环节。

2、法律常识教育。

对学生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的有关法律常识的教育,定期邀请校外辅导员来校作法制、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讲座,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

要让学生知道各自的含义。自尊是指自己要尊重自己,不许别人侮辱自己,自己也不必向别人卑躬屈膝;自律是指自己要管好自己,自强是指自己要有一种奋发向上的态度。

4、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

辨别是非能力是一个判断对错、合法违法等情况的基本能力,自我保护能力是一个人不接受外来的不良影响,进行自己保护自己的能力,这两种能力都会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必须要通过多方的比较、判断、分析等训练,提高学生该方面的能力。

5、加强品德偏差生管理

对品德偏差生的帮教要制订切实措施,反复抓,抓反复。学校红领巾要设立普法专栏,有意识地渗透法制知识。

学校法制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教育法》是《宪法》之下的一部国家基本法律。在中国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的地位,又有“教育宪法”之称。对国家兴办教育事业起着总纲的作用,是教育法律、法规产生的直接依据。

《教育法》包括十章84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一、《教育法》颁布与实施的意义:

《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社会主义社会历史命运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于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中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办学方向,巩固和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在中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并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立法宗旨。

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所谓“素质”,是指人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两大方面的一系列基本的素养和品质的总和。素质就其构成的要素来说,包括身体素质、思想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等。所谓素质教育,就是提高人的身体的、思想的、政治的、道德的文化的和心理的等诸方面素质而进行的基础性教育。《教育法》这一规定,是把《宪法》规定的 “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进一步上升为“提高全民族素质”,这是中国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在立法上的重大进展。它将使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应试教育”从立法上保障转变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

三、中国教育的基本原则

有9项原则:

1、重视德育的原则

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3、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5、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6、特殊扶持和帮助原则

7、中国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支持和鼓励教育科学研究的原则

8、运用汉语言文字和推广普通话的原则

9、奖励原则

《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这一条是关于德育工作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德育的重视。

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法》中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包括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如各种职业与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中心,以及实施扫盲教育、文化补习教育、社会文化教育的教育机构等。习惯上,人们常把“其他教育与机构”也称作“学校”,如“书法学校”、“老年大学”等。一般情况下,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相同的,只有在设计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国家对学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和特别要求时,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相区分才具有实际意义。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教育法》第29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我们主要学习其中的第三项和第四项。

第三项规定:“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义务首先要求学校自身的行为不得侵犯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克扣、拖欠教职工工资,不得拒绝合乎入学标准的受教育者入学等;其次,当学校以外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侵犯了本校人员的合法权益时,学校应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反行为的当事人,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关系,保持稳定的校园秩序。

案例:

某校初二班学生林某,一天下午课间休息时,在操场上和本班同学疯闹,扔小石子时打到了本班同学孙某身上,孙某不容解释,就给了林某两拳,林某非常生气,中午放学告诉了家长。下午正当老师兴致勃勃讲课的时候,林某的家长驾着酒劲来到学校,骗过门卫来到班级,不容分说把孙某叫到室外,对孙某拳打脚踢,致使孙某的脸部受伤。经老师和同学们多方劝解,林某的家长才住手。这时,老师及时报告校长,校长叫林某的家长到办公室解决问题,林某的家长说:“不用你们管”,随后扬长而去。为了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学生的人身安全,校长在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立即报案。并且安排相关的教师和学生把孙某送进了医院。此时孙某的家长知道了孩子被打的情况之后也纠集一伙人来到学校实施报复,被(已到校)公安人员及时制止,没有酿成大患。事后,孙某的家长认为林某的家长私自闯入班级,这是学校管理上的失误,并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起因是孙某在课间休息时与林某发生摩擦,并且不容解释就打了林某,责任在于孙某。林某在没有向老师汇报之前告知家长,致使林某的家长到学校实施报复;林某的家长已经在学校门卫签字(说是找自己的孩子有急事),学校管理上不存在漏洞。案发后,校长及时安排老师和同学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且及时报案,致使孙某的家长的报复计划没有得逞,学校已尽到监护和照顾的职责。这个突发事件,从案发到结束,学校相关的领导和教师都各尽职责,把事件的危害降到最低的限度。事实证明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之处。孙某的身体受伤,并非学校的过错,鉴于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造成的损失可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在法院的调节和学校领导耐心的说教下,林某的家长终于承认了错误,愿意承担孙某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校长依法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是学生伤害案件。所谓学生伤害案件,是指在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可分为三种: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第三方过错事故。从本案的过程来看,属于学校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但长期以来,社会上一直认为,凡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理由是: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所以学生一旦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学校有没有过错,家长就要求学校进行赔偿,把学校推上被告席,这是不正确的。200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除外。”由此可知,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本案中,学生与学校也没有委托责任。所以学校不承担责任。另外,学校在这起案件中,没有过错,学生的伤害是在教师的间接管理之下由于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事故的发生是老师和学校无法预料和及时制止的,学校和老师已尽到了管理、保护的责任,事件的发生是由孙某的违纪行为造成的。所以,法院认可了校长的辩护,判学校无过错即无责任。

《教育法》第29条第4款:学校有“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 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这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学生的学业成绩受法律保护 。

“以适当方式”,如组织教师家访,与学生个别谈话,学校设立“家长接待日”、“家长会议”等合法的、正当的方式。不得采用非法的、不适当的方式,如采取“考试成绩排队”、“公布学生档案”等。 所谓“提供便利”,首先学校不得拒绝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情况的要求;其次,学校要把此项工作视为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要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行使此项知情权。

五、受教育者

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登记注册、正在接受教育的学生和其他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和来华留学的外国公民;包括青少年儿童,也包括中年人和老年人。教育对象始终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教育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在教育法律关系上,受教育者区别与其他教育主体,享有特定的权利,履行特定的义务。《教育法》用专章把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法定化,并规定了国家对各类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义务和保障措施。这对普及教育、保障受教育者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

(一)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教育法》第9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这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一条重要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的各个环节享有平等的权利。 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做出相应的行为的权利,即公民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包括上课权、教学设施使用权、获得公正评价权。

案例2:2000年11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社旗镇13岁的男学生小赵,上数学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并与数学课老师顶撞,该老师把他交给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又把他交学校党支部书记处理,书记对小赵进行了批评后,班主任又把他送回其爷爷。次日和第三日,小赵多次找学校要求返校上学,学校虽未明确表示不让小赵上学,但也未同意小赵立即上学,而是把小赵向数学老师认错作为上学的前提条件。小赵家长向县教委上访,该校仍未明确表态让小赵上学。2001年春季,小赵将学校告上法庭。社旗县法院判决学校向小赵书面赔礼道谦,赔偿小赵经济损失500元。本案受理费29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原告负担190元,被告负担300元。

案例3:陕西省铜川市某中学高一年级二班学生王文生,6月2日到学校上课时,内套一件被青年们称为“一把火”的红衬衫,被班主任孙澍发现,当即责令脱掉。自尊心很强的王文生坚持不当众脱衣,孙澍把其赶出课堂,并未向家长通报情况。直到6月14日晚入睡前,王文生才对奶奶说:“老师欺负我,我找他讲理去。”次日早7时半左右,王文生在铜川市公园投湖身亡。

本案中,孙老师是否应承担责任呢?如需承担,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先来看看孙老师的管理依据,在《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可以看出引发事件的诱因是“一把火”的红衬衫,孙老师认为其违背了“朴素大方”的原则,勒令其脱掉。目前,我国学校为了达到一定的教育目的,大多都对在校学生的服饰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如:不准穿“奇装异服”等诸如此类的规定。在校学生有遵守这一规定的义务,并且,这种标准是全靠老师自己来把握的,由于老师和学生对服饰审美视角的差异,极易引发此类“摩擦”。正是这种差异致使孙老师把学生“赶出”了课堂,至此,事件开始发生“质”的改变,孙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王文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许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听课的权利。只要学生没有扰乱课堂秩序,不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那么,该生就有权听课,就不能剥夺该生的受教育权。在本案中,学生王文生穿了一件红衬衣,这一行为并不影响课堂秩序,以此为由,孙老师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让学生上课,其做法无疑是侵犯了学生王文生的受教育权。因此,孙老师应承担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责任。其行为并非是学生王文生自杀的主要原因。王文生自杀主要是他自己心理承受能力太差,不能正确对待教师的要求。即使教师的要求不合理,他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去解决,根本不必走自杀的绝路。因此,不能把王文生的自杀完全归咎于孙老师。对孙澍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试想,若当初孙老师有高度法律意识,再讲究一点教育的艺术性,就可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如:先让学生上课,等下课后再找该生单独沟通、交流认识,使问题化解在“隐蔽”状态下,既有效解决了问题,又避免了悲剧的产生。再若,在平时的教育管理中始终保持畅通的学生“申诉”通道,试想结果又会怎样呢?

受教育权还包含:受教育的选择权。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

《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公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第3项是受教育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学校必尽的义务。受教育者的这种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是促进其学习积极性和提高思想品德修养的基本法律保障。

案例1:《自作自受案》

1995年夏,四川某市3名小学生,以其公正评价权受到侵害为由状告市教委:

在小学语文毕业考试中,一道“加注拼音题”被判错:自作自受中的“作”,音调为四声,但错读音一声被判对。这就使那几名学生的成绩离重点初中分数线相差1分或不足1分。后来他们虽被重点中学录取,但为此每人付出600元的“捐资助学金”。

要求市教委做出纠错的书面答复,补发重点中学录取通知书,赔偿损失各一万元。经长期诉讼,法院最终判定原告胜诉,保护了其受教育权。

案例3:

著名哲学家黑格尔当年从神学院毕业的时候,他的老师给他写过一则评语:“黑格尔,健康状态不佳。中等身材,不善辞令,沉默寡言。天赋高,判断力健全,记忆力强。文字通顺,作风正派,有时不太用功,神学有成绩,虽然尝试讲道不无热情,但看来不是一个优秀的伟道士。语言知识丰富,哲学上十分努力。”

黑格尔的老师的评语,以比较艺术的方式,让孩子和家长知道缺点与不足的地方,这样有利于孩子的进步,这评语从平静的语气,力求写出了“这个人”来,教师要公正评价学生,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写给学生看。

2、写出“这个人”。

3、写“这个人”的“新起点”。应运用发展的眼光,通过鼓励的方式让学生交流,对学生的发展和取得成绩表示认同,使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能自我认识,更好地把握自己未来的发展,更体现一定的“教育性”。

(三)受教育者的义务

《教育法》第43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四项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管理机构为了完成教育任务,实现培养目标,要制定大量而具体的有关规章制度,以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这些规章制度,学生有义务遵守。

案例:

1994年5月,某校初三学生李某上语文课时,不听讲,发怪声,扰乱课堂秩序,经老师多次提醒后仍不改错,还顶撞老师,刘老师遂让其出教室去教导处,李不从。刘老师叫一学生去教导处找来张主任。张问清情况后命李到教导处接受批评教育,李仍不从,并当众骂人。此时,张揪其衣服走出教室,李仍在骂,这时,张气极之下,打了该生。

事后,该生家长找到学校,称该生不能参加中考,要求保留学籍,并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5000元,还向县局提出申诉,据查,该生被打并不重,有医院证明为证,为能影响继续学习能力。经做工作后,县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学校校长及张本人向该生道歉。

2、张写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赔医疗费。

3、对该生予以校通报批评。

该生扰乱课堂秩序,骂人违反了学生义务和学生守则,是违法行为。学校将该生逐出教室,表面上侵犯了其受教育权,其实不然,如不驱逐出教室,其则会侵犯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正常秩序,是合法的。教师在管理学生时,对违法违纪的学生实施体罚的手段则是违法行为。该生不论是否有理,均有权提出申诉。

学校和学生在具体的教育管理和教学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和教师要履行其教育学生的义务。但是,学校却不应该随意扩大自己的权力,对学生的名誉权、人身权等权利进行侵害,哪怕是以教育和关爱的名义。学生进学校接受学校的管理,失去一部分自由,比如要遵守学校的一些规定,但并没让渡其他权利,而学校擅自扩张了自己的权力,导致侵害学生权利的事件屡见不鲜。所以我们要谨记:切勿过度“放大”学生的义务。

六、法律责任

《教育法》制定以后,关键在于实施。《教育法》的实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通过教育法的实施使教育法产生实效,即发生效力的教育法在实际上被执行、适用和遵守。教育法的制定以及对其效力的说明,不等于教育法在教育活动中产生了实效。《教育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彻底落实。为了落实《教育法》的精神,确保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加大实施力度。

这里所说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教育经费的各项财政预算内拨款,是教育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违反《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的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和阻碍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限期核拨,行政处分。

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 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情妇小翠仙修建了房屋。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二)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女儿被留家观察 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 2003年5月,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孙家村村民郑某,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滋事扰乱当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关山派出所治安拘留。

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

案例中郑某在校方做出解释后,仍然不理睬,并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治安拘留14天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等。

2、侵占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校舍供人非法经营 液化气酿成惨剧

某小学教学大楼底层原用于值班,3月份借给外地某燃料厂,该厂用其作为驻此小学所在地的办公室。6月8日下午,房间里发生可燃性气体爆炸,造成9人烧伤的重大事故,其中有2名教师,2名学生。据了解,该燃料厂未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就擅自在此地非法经营燃料液化气,并将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放臵于学校教学楼处。

事后,有关部门对该厂驻此地办事处进行了严肃处理,取消了其营业执照,并责成其在经济上对受伤师生做出赔偿,学校也为此受到上级部门的批评。

对于这样一起重大恶性事故,该厂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该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擅自经营燃料液化气,本身已属违法行为;该厂将办事处设在学校,侵占学校场地,并且将易燃、易爆品放臵于学校教学楼处,尤其危险,加之管理不善,最终酿成恶果。显然,该燃料厂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同时,学校方面在这场事故中同样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作为人员集中之地,不能将校舍、场地随意出租他人,尤其是非法无证经营者;学校内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因此,学校同样违反了《教育法》第73条规定。

近年来,关于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使用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校园内非法摆设摊点,非法改变学校场地用途,进行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在校园内建造恢复祠堂等。这些行为均从不同程度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有效的措施,使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学生因教室倒塌而受伤

某乡是个远近闻名的贫困乡,该乡的一所小学设在两间破旧的土坯房中,校长多次向乡政府反映校舍问题,可由于乡财政严重不足,一直无力解决。1997年秋天,当地连续几天下大雨,本已破旧的土坯房墙体开裂,门窗变形,情况更为危险。为了赶教学进度,学校仍然让学生们上课,终于酿成悲剧,其中一间土坯房倒塌.一名学生牛某被埋在废墟中。好在校长及老师们奋力抢救,将其送往县医院救治,牛某方获救,但伤势较为严重。谁应该为牛某的受伤承担责任,牛某应该怎么办? 牛某有权获得学校赔偿。某乡虽是贫困乡,但不能因此而让学生在危房中上课,在校舍发生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下,学校没有采取及时有力措施,让学生撤离教室,仍然组织上课,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乡政府未能及时解决学校危房问题,也要承担责任。牛某有权要求学校和乡政府承担责任,并有权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供学生、教师及其他员工学习、教学、居住、锻炼的校舍、场地、教具、体育设施等,在结构、功能上,具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不能确保使用安全等,这些均属于教学设施有危险。

《教育法》规定的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负责房屋维修及教育教学设施购买、保管、维护的单位和个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通知有关人员。(2)设计、建筑校舍及设计、生产教育教学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设计、建筑、生产过程中因设计失误、粗制滥造及偷工减料造成不安全的隐患,已发现、察觉有危险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故意隐瞒真相、欺骗学校及有关人员。(3)学校及其他机构的负责人,教师及其他员工,已经知道或发现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可能发生危险事故而不及时报告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修缮。(4)教育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员,在得知有关部门事故隐患或隐情报告后,推脱搪塞,久议不决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及严重官僚主义等。

(四)关于违法向学校和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4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7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不准把社会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中小学生头上,对违反规定的地区和学校,要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纪律处分并公开通报。

一些地区和部门,不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或征收应减、免的税款,这些均属于违法收费范围。这种行为无疑加重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负担,减少了教育经费的实际投入和使用,影响了正常的教学活动的开展,甚至会造成一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学生转嫁费用负担的不良后果。对此,要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五)关于教师、学生、学校民事权益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教育法》第81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全国首例教案官司——教案享有著作保护权

1990年1月,高丽娅调入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工作。根据该校的管理规定,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在每学期期末向学校上交教案。从1990年至2002年,高先后交给四公里小学教案本48册。在高要求返还教案本后,四公里小学曾返还给高教案本4册,其余44册记载高丽娅教案的孤本已经被四公里小学以销毁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现下落不明。

2002年5月30日,高丽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44册教案本或赔偿损失。2003年10月24日,该院以高丽娅不享有教案本所有权为由判决驳回原告高丽娅的诉讼请求。高丽娅不服,上诉至重庆市一中院。2004年3月29日,重庆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1月2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重庆市一中院决定再审,并于2005年5月23日判决维持该院二审民事判决。2005年12月13日,高丽娅在4次败诉后,一改从前“侵犯所有权”的诉讼理由为“侵犯著作权”,以四公里小学私自处分自己的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为由,再次提起公诉。

在第五次官司中终得胜诉,从而第一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教师对教案享有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48本教案具有独创性,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高丽娅享有。四公里小学的过错行为致使高丽娅享有的著作权无法实现,侵犯了她的教案著作权,学校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四公里小学私自处臵教师高丽娅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著作权,判定学校赔偿高丽娅经济损失5000元。

高丽娅的教案官司的意义决不在于她打赢了这场官司,更重要的是,它表明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对于全国上千万教师和中国的教育事业,她的教案官司也注定要在中国教育法制化进程中留下浓重的一笔。通过这个案件,我们也可以发现,官司触及了现行法律和政策的一个盲区。尽管法律界很多学者从学理上推论教案的著作权属于教师,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教案的著作权问题作出明文规定,这就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因此,只有著作权法更加完善,人民教师的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案例] 学生中奖却被学校占有

1999年,16岁的彭某和她的同学在某中学的组织下参加了电视台举办的“快乐老家”节目。参加活动前.学校让每位学生交了25元活动费。学校还规定,如果中了奖由学校统一安排。活动中,彭某成为幸运观众,并摸到了6800元的大奖,但学校说按照事先约定,大奖应由学校统一安排。彭某该怎么办,她有权拥有奖金吗?学校这样做违法吗?

彭某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彭某交了25元活动费,并成为幸运观众自己摸到了6800元的大奖,彭某是该大奖的合法所有权人。学校让其交出该6800元奖金,侵犯了彭某的财产权。至于学校所依据的与彭某事先就奖品的归属所达成的协议,因彭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未经过彭某父母的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讼”。彭某年仅16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处理自己或者家庭较大数额财产的民事行为能力。这68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财产,彭某不能独立实施处分行为。其相应权利需要由她的父母行使。因此,学校与彭某的约定奖品归学校所有,其行为是无效的。

据此,彭某可就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学校法制工作总结范文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素质教育为主线,以法制宣传教育为重点,以不断提升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目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我校实际和“六五”普法工作要求,不断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进程,使全校师生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努力为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创设和谐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健全与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以政教处等处室主任、团委书记、年管会、班主任、政治课等任课教师为成员。

组长:张义校长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面负责。

副组长:陈洁副校长对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面具体负责,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政教处:对全体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法制宣传教育与素质教育,德育教育相结合,与校团委教育活动相结合。

团委:认真抓好共青团员学习法规、法律文件工作,发挥各班团支部的作用,与政教处配合开展系列化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办公室:对教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学习、宣传法律法规文件开展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杜绝违法犯罪。对教师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进行依法执教工作的督导检查。

其他处室:积极配合学校政教处、班级组织开展有效的教育活动,认真实施学校工作计划,做好本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头依法执教、依法管理,促进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政治等教研室:充分发挥教研室作用,组织政治等课任教师发挥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寓法制宣传教育于课堂之中,积极开展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加强对教职工宣传教育,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教学

要在原有政治与业务理论学习的基础上,继续学习《宪法》、《教育法》、《教师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国防教育法》以及与青少年教育及成长、与学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知识的学习列入学校中心组学习、教职工政治学习和教师继续教育之中,健全学法制度,保证学习的时间和质量。

通过学习,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自觉性。通过这些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领会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初步掌握与教育有关的法规基本知识,强化法制观念,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学校、管理教育、管理教学。

(三)加强对中学生宣传教育,培养学生做到自觉守法用法

(1)行为规范教育。守纪是守法的最基础的环节。以《守则》和《规范》为切入口,以“与好习惯同行”为养成教育主题,通过《守则》和《规范》的学习,养成良好的守纪习惯,要求各个学生能记、会背、能对照、会执行,同时利用广播、黑板报等宣传阵地进行有关规定的宣传。还要继续对学生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教育的同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对未成年人禁毒教育、安全上网教育。引导学生增强法制观念,坚决防止青少年的违法犯罪。

(2)法律常识教育。对学生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的有关法律常识的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征文活动,定期出墙报,营造出学法、知法、守法的氛围。召开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内容的主题班会、座谈会,对学生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教育,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把法制宣传教育落在实处,真正能指导学生的学习、生活。

(3)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自尊是指自己要尊重自己,不许别人侮辱自己,自己也不必向别人卑躬屈膝;自律是指自己要管好自己,自强是指自己要有一种奋发向上的态度。开展竞赛活动,让学生体验成功的喜悦,增强自信。

(4)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辨别是非能力是一个判断对错、合法违法等情况的基本能力,自我保护能力是一个人不接受外

来的不良影响,进行自己保护自己的能力,教育学生用法律当武器,对周围的不良行为进行教育,保证我们生存环境能够安定团结。

(5)加强问题生管理。对问题生的帮教制订切实措施,反复抓,抓反复。针对不良行为进行分析成因,对症下药,通过开展活动促进健康成长。

(6)把法律教育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中,对师生进行考核评定。

(四)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为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让法制宣传教育进课堂、进头脑,努力做到“三落实”,即落实教材、落实课时、落实教师。在教学中既要讲清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观点,基本原理,又要结合学生思想、行为实际和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实际。

(1)根据不同年级不同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及认识水平,坚持用好法制宣传教育教材,将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分解到各年级、各学期,做到年年有主题,月月有目标,实现教育内容的序列化。对学生主要进行法律常识、民主法制观念、防毒禁毒等教育。

(2)针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实际,选择典型案例或事例,激发学生主动参与,让学生用身边的事例学法、说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想学、爱学。

(3)在教学中讲述一些做人处事的道理,教会学生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意外事故。

(4)充分挖掘学科教学中的法制宣传教育因素,自觉进行课程渗透。如通过地理课进行《水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宣传教育,对学生进行爱护水资源、森林资源、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教育。

(五)以法制宣传教育为主线,建立社会育人网络,拓宽教育渠道

(1)在学校内部,建立法制宣传教育管理网络,形成法制宣传教育四条线,即政教工作线、团委工作线、教学管理线、后勤服务线,实行全体参与,全员育人。

(2)学校、社会、家庭紧密配合,建立起全方位的社会育人网络,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对学生进行全方位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形成强大的正向合力。

(3)加强阵地建设,不断优化校园育人环境。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栏、宣传橱窗、板报等,充分利用广播、图片等,进行法制宣传,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声有色,形象感人,让学生置身校园,时时处处都能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

(4)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素质教育之中,与德育工作相结合,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组织开展系列活动。定期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学生带法回家、征文等活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积极开展包括法制报告会、专题黑板报、主题班会、征文赛等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养学生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能力。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开展警

校共建,建立健全校内外共同关心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运行机制,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结合起来,培养现代文明中学生。

(六)不断创新对中学生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

在法制宣传教育方式上,注重“请进来和走出去”。所谓“请进来”就是加强学校与司法机关的联系,邀请法制副校长、有关司法人员到校讲课,做法制报告。所谓“走出去”组织学生走出课堂,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做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从而取得良好效果。等等。

2014年,学校将继续努力,不断探索,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促进学生法制观念的形成,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疏勒县八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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