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战略规划范文

2023-09-23

保险代理公司战略规划范文第1篇

公司目前项在进行主要项目有:

1、××:合同已在业主方面进入流程。

3、××、环保验收项目:等待业主咨询铁道部和环保部意见才能确定环评报告的编写形式。

4、××:等待合作单位的签合同。

5、××:将对合作单位进行拜访。(李总、赵总)

二、业务发展的规划架构

运营项目将作为公司的发展基石之一,稳定资金来源。项目合作单位是进行业务拓展的基础。

运营项目主要分为三类:工程运营、产品代理、咨询项目运营。

1、工程运营: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站运营;

电镀污水处理厂运营;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营;

2、产品代理:药剂、材料代理;

环保设备代理;

节能产品代理;

3、咨询运营项目

以咨询顾问公司模式在各厂矿、企业驻点,以收取年费形式为企业处理所产生的环保问题,办理手续、提供环保指导、协调关系等。

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员工工资、部门成本接触项目业务洽谈项目委托运营项目合作单位工程运营产品代理咨询项目运营(咨询公司)工程咨询资质合作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合作单位环境工程资质合作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写资质单位、水保验收资质单位环保验收资质合作单位环保工程运营资质合作单位地下水咨询合作单位为运营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图1 业务发展框架图 合作单位资质分为两类:咨询类和工程类

咨询类:工程咨询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环保验收、 工程类:环保工程

三、公司业务的基础建设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公司在业务拓展的两块基石:运营项目和合作单位。

工程运营项目

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根据上述模式可以选取污水处理厂、餐厨垃圾作为运营项目。需要有运营资质或有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化的公司进行合作。

代理产品的销售例如有:LED灯,脱硝脱硫产品,污染处理的药剂等。 运营项目一旦成功,将会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作为公司发展的资金基础。 合作单位

合作单位的选取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选择:合作单位资质类型,是否是该项目所需要的行业资质;合作单位的技术力量,在本行业中承担过类似业务的经验;合作单位的资质在项目所在地是否已经通过环保局备案;合作单位与本公司合作之间的默契度和信任度。

四、业务纵横向发展

1、合作单位的资质类别和范围决定了我公司承接项目的类型和范围。

根据图1可以看出合作单位的资质类型可以看出业务的纵向发展在两点:

1、不同资质合作公司的开发,可以使得业务发展的范围多元化。从环保——节能——工程;针对项目可以从项目的立项开始就可以承接咨询业

务。

2、大小项目的项目补充

大型项目的优点:目前公司项目无论从项目本身的投资、我们签订的合同额、都属于重大行项目,其优点在于合同额大、多可以做成案例招牌。其缺点在于项目的完成周期长、不可预测的干扰因素较多、资金的回笼时间也就较长。

小型项目可以作为业务补充。在环保咨询行业中有很多项目所属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生产工艺简单或者是本身项目规模不大,所以环保咨询工作较为简单,环保局对这类项目的要求不高,咨询工作的完成时间就短、资金回收较快。

小项目所具有的特点也是优点也可以弥补大项目所带来的时间周期过长、资金回流慢的问题。

3、进行区域开发

目前公司环保项目涉及到交通运输、冶金机电、社会区域、采掘等类型,没有固定区域或市场。

保险代理公司战略规划范文第2篇

可以预计,国家从部分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退出将成为今后几年中国改革的头等大事,而其具体操作如何进行,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中国经济的未来。日前,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张春霖先生。张原为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官员,对转轨经济中的国企问题素有研究(见最新一期《经济研究》)。记者请他就“退出”的政策选择作了进一步阐述。

记者:在您看来,国企战略性退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

张春霖:我认为至少有四条通道:股权转让通道,就是直接出售国家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债转股通道,就是把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然后再在市场上向海内外投资者公开出售;资本化通道,即以增资扩股方式吸收非国有投资者向国有企业投资;清算通道,就是“资产变现、关门走人”。

显然,这四条通道并不同等适用于所有企业。对不同企业应采用不同对策,而现有国企至少可以分成四类。

首先应当根据企业资产的实际市场价值是大于还是小于其实际债务,将企业分为甲、乙两类。只有那些资产的实际市场价值大于实际债务的企业,即净值为正值的企业,才是名副其实的国有企业。净值为零或为负的企业事实上已经被非国有化,国家可以“所有”的只剩下历史欠账。由于这一原因,股权转让通道只适用于甲类企业,即净值为正的企业,而不适用于乙类企业,即净值为零或负值的企业。

对乙类企业,有必要进一步分为乙A和乙B两小类。乙A为尚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即可以而且值得重组的企业;乙 B为已经失去挽救价值的企业,即救不活或不值得救的企业。对乙B类企业,惟一合理的通道是破产清算。对乙A类企业,债转股应当成为主要的调整通道。

对甲类企业,也需要进一步细分为“大”和“小”或甲A和甲B两个小类。区分的理论标准是企业的规模是否大到了已经使所有权和控制权必须分离的地步。凡必须分离的为“大”,反之为“小”。甲B类企业或国有小企业的问题比较简单。这类企业由于所有权和控制权可以合一,对公司治理结构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的要求比较低,私人产权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因此,国家通过股权转让通道而退出,比较容易引致企业效率的提高。问题最复杂的是甲A类企业,即国有大型优势企业。

记者:那么,对国有大型优势企业应该怎么办呢?

张春霖:权衡利弊,尤其是考虑到可操作性,我觉得至少在近期内,中国还没有必要对国有大型优势企业的控制权做大规模的变动。即使在保持国家对大多数国有大型优势企业的控制权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股权多元化。然后,国家可以考虑在符合条件的企业逐步转让控制权。具体途径可以是引入非国有投资和债转股,也可以是把一部分国有股份转为优先股,或者把部分国有股份直接有偿转让。在乙A类企业中,也有一批大型企业。这些企业多数需要彻底的重组而不是修修补补,因此从经济角度看,最好的出路是将控制性股份出售给海内外的大型优势企业,尤其是海外的企业。

记者:从国际经验看,您认为在俄国和东欧10年转轨的过程中,哪些经验教训最值得注意?

张春霖:从企业改革方面看,我感到最重要的是要认识到,私人产权只是经济效率的一个必要条件,而远不是充分条件。在私人产权的基础上要取得经济效率,还有两个在现实中很难达到的条件。首先是需要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比较复杂的大型企业,私人产权能不能导致经济效率的关键因素之一,是看有没有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能把所有者对利润的追求转换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和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约束。

其次,制度和机构的建设至关重要。有效率的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运行,是因为在一个经济中有一些根本性的规则和保障为人们所广泛接受并得到了执行,这些规则和保障使得交易的后果有保证、可预料并且使多方受益。

但是,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机构的建设需要时间。私人产权不可能在几年之内就产生出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必须要由改革的组织者或政府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让私有化的进程和制度建设协调起来。这方面现在应当说还没有成功的模式。但我感到,对大型企业的改革来说,真正的瓶颈不在产权改革本身,而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

记者:在俄国和东欧,改革者所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如何面对私有化过程中发生的社会不公正现象。您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张春霖:俄国和东欧原来几乎没有什么非国有经济,私有化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缺乏有能力从国家手中接管剩余控制权并使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有效率的主体。在多数场合,国内的富裕个人(包括私人企业主和国企管理层)和国外的大公司是最自然的候选人。一般说来,这两类主体有能力接管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有效行使所有者职能的概率也确实比较高。但是,从政治和社会成本的角度看,这样做的代价又过于高昂。

首先,国内的富裕个人通常并没有富裕到足以从国家手中接管大型优势企业控制权的地步。要想在短时期内“培育”出大量这样的主体,客观上往往是以财富分配的不公正程度大幅度提高为代价的。这使得改革不仅在政治上令公众无法接受,而且也破坏了市场经济中保护合法产权这一基本的规则。如果少数人可以侵占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就更难防止多数人侵占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国外大公司的参与会使本国许多关键性的大企业为外国投资者所控制,有的国家和民族对此承受能力较高,有的则要低得多。

据说我国现在大概8.7%的居民拥有60%的金融资产,集中度是非常高的,这对于为大型企业重塑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个有利因素,但从社会公正的意义上讲就不一定是好消息。对于海外大公司控制我们的大企业,我们有多大的承受能力也是一个问题。好在我们有台、港、澳,这一点比俄国和东欧要有利。

记者:有没有什么别的办法能避免这种两难选择呢?

张春霖:惟一的可能是寄希望于机构投资者,如投资基金、养老基金、银行、保险公司等。因为这些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不破坏财富分配公正性的前提下,把分散的居民私人储蓄集中起来,实现必要的股权集中,以便能从国家手中接管剩余控制权。在过去10年中,捷克、波兰、俄国等一系列国家都尝试了投资基金的思路,不过效果并不十分明显。

在波兰和捷克,很多投资基金并没有打算成为战略性投资者。它们基本上是一种重组基金,把企业重组之后卖给战略性投资者,而不打算长期持有企业的控制性股权。如果机构投资者不能成为战略性投资者,剩余控制权的归属就只有两种基本选择,或者给予国内富裕个人和国外公司,或者交还给国家。不过,应当特别强调,东欧和俄国的探索还远没有到下结论的时候,我们的探索基本上还没有开始。我觉得,我们作为一个东亚国家,很容易走上人们所说的那种“裙带资本主义”的岔路。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必须准备为保持社会公正付出一些代价,以保证达到“共同富裕”的理想。

记者:您提出的国企退出的几条通道与俄国和东欧的做法有什么样的本质区别?

张春霖:最大的区别就是股权转让的通道在中国可能不是非常重要,至少在短期之内是这样。因为在中国很大一部分国企其实已经被非资本化了,成了空壳企业,根本没有净资产可以转让。

转轨之前,东欧和俄国是国有经济占据统治地位,非国有经济的不发达和政治变革的需要迫使这些国家只好对大型国企进行快速的大规模私有化。中国的情况与此完全不同,在过去20年中一个庞大的非国有部门发展了起来,大批国企被非国有化。这样一种格局使中国有可能采取“左脚迈一步,右脚迈一步”的战略,先稳住国有大型优势企业,重点改革那些已经非国有化的企业和发展中小型企业。等到非国有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后,再回过头来对国有大型优势企业作根本性的改革,那时的环境和约束条件就会大不相同了。

保险代理公司战略规划范文第3篇

关于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自查的报告

**监管分局:

为进一步查找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进保险业务的合规有序发展,**商业银行根据代理保险业务自查方案要求,结合辖内实际,组织辖内机构开展了代理保险业务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至2018年7月末,我行共代理保险业务**笔,金额**万元,实现手续费收入**万元。今年共出险**户,金额**万元,已理赔7 户,金额**万元,拒赔** 户,金额**万元,理赔率**%。目前与我行合作的保险公司有五家,分别是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的保险业务是财险和寿险,当借款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或残疾时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期限内代偿借款金额,非意外死亡的不在理赔范围内。

二、自查情况

(一)保险公司人员驻点情况。与我行合作的三家保险公司均无保险公司人员驻点情况,各家保险公司明确一名联系人员,主要负责单证的送达、保险金额的核对、保险理赔等工作。

(二)销售行为规范及销售投资链结保险情况。**商业银行目前代理借款人人身意外险、理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

人身意外险是借款人在贷款出账后自愿投保,保险单证明确表明为人身意外险,不与我行的储蓄存款相混淆,不以中奖、抽奖、回扣或送实物等方式销售。

(三)销售人员管理与考核情况。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监管要求,我行积极给各行办理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都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接受保险公司培训。我行按月对基层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进行考核,未考核到个人,按季计入绩效工资,我行与保险公司结算手续费时均据实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手续合规合法。

(四)代理保险产品宣传管理情况。因我行只代理借款人人身意外险,在宣传上只是对借款人讲解参加借意险的好处,并未印制宣传材料。

(五)严格保险公司准入条件。我行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充分考虑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经营业绩、社会信誉、理赔服务、计费标准等各项指标,目前与我行合作的主要的三家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六)我行无通过网上、电话银行等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情况。

(七)积极处理保险理赔。各网点出现保险事故后,先通过我行中间业务人员进行报备,中间业务人员向保险公司报案,待相关理赔手续准备齐全后,上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最多1个月内理赔,不符合的出具拒赔通知书。今年至

6月末共出险**笔,金额**万元,已理赔*笔,金额**万元,未处理的尚有**笔,金额**万元,较去年同期,出险、理赔情况基本持平。

三、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不到位,理赔速度较慢。由于人身意外险的宣传不到位,往往在借款人非意外死亡后,出现拒赔,或提供的资料不完整,造成理赔缓慢,借款人家属不理解,造成矛盾,影响了信用社信誉。

(二)员工对保险的具体知识学习不够,不能满足客户更深入的咨询与服务,无法适当处理保险理赔案件。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解释工作,让借款人及家属充分了解保险产品性质,维护好社会形象,消除不良影响。

(二)加强员工培训和学习,规范内部操作,做好风险防控。密切关注保险公司每年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及客户投诉处理等相关情况。

(三)建立有效投诉处理机制,与保险分工协处,督促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处置应急预案,确保能妥善处理保险理赔事件。

保险代理公司战略规划范文第4篇

二〇〇四年七月版

协议编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深圳·电子科技大厦

甲方:(委托方)

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

电子信箱:

乙方: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托方)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A座

电话:传真:邮编:518031 电子信箱: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开拓出口渠道、在营销上发挥各自优势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出口其产品给甲方指定的境外客户(以下简称“外商”)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的货物建立代理出口委托关系,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实

施代理出口和收转外汇。

2、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办理出口退税的需要,甲、乙双方需就每一批出口货物

另行签订以甲方为卖方、以乙方为买方的《收购合同》,并由甲方向乙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3、 本协议为建立甲、乙双方法律关系的总协议。双方所签订的每一份《收购合同》

均受本协议约束,如有冲突,以本协议规定为准。

4、

5、 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出口合同。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首先根据上述法律及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达成的基本原

则协商解决。

二、代理范围:

1、

2、 标的: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出口等产品。 甲方委托乙方代其出口产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

条件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订单/甲方编制的“出口报关货物资料单”/甲、乙双方

签订的《收购合同》为准。

3、 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办理出口报关、出口商检、进行国

际结算、出口退税等事宜。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负责与外商的业务联系及业务谈判,确认乙方与外商签订的外贸合同条款,

甲方不得由于外贸合同条款本身的缺陷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2、 甲方负责保证出口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交货期、知识产权等工作,甲

方不得由于以上问题而引起的责任向乙方索赔。

3、 甲方负责根据其与外商商定的交货期安排生产和货物准备工作,并保证按时交货,

否则所引起的迟延交货责任由甲方承担。

4、 甲方负责于货物报关出口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关货物资

料单”及《商检换证凭单》,以便乙方办理货物出口的审批手续和出口报关的准备

工作。甲方应及时满足乙方为货物出口报关所需的信息要求。若因甲方提供资料

与实际出口情况不符,引起海关扣柜或处罚的后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同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5、 甲方负责安排远洋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租船订仓事宜,并及时将船公司提柜

纸传真给乙方,同时告知该航班的截关日期。

6、 甲方应在货物出口报关后三日内向乙方交付涵盖相关《收购合同》项下全部货物

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 如甲方在货物出口报关后三十日内未能将第6条所述票据交付给乙方,或甲方所

交付的票据未能通过退税主管机关的审查,则甲方无权依据《收购合同》要求乙

方支付《收购合同》规定的税款;乙方已经向甲方支付税款的,甲方应予退回。

8、 出口业务货款的回收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应确保外商在货物出口报关后内

将全部外汇货款支付给乙方,以便乙方核销外汇。如因外商不付款而导致乙方不

能核销外汇遭受有关部门的处罚,甲方应承担责任并补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

损失。

9、 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相关操作费用,具体费用包括:银行手续费、办证费、认证

费、保险费、运杂费、检验检疫费、港杂费、仓租费、查柜费等)。若乙方垫付相

关费用,则甲方须在每月月底之前结清乙方所有代垫费用或在乙方所付甲方货款

中扣除。

10、 外商开立的信用证须经乙方确认。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擅自通知外商变更或修

改外贸合同条款或信用证条款,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若外商要求修改或变更出口合同条款,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确认后

方可修改或变更出口合同。

2、 乙方负责根据甲方提柜纸安排提柜和由甲方工厂至深圳码头的拖车,并承担此段

的拖车费用。

3、 乙方负责向海关申报货物出口及办理出口报关的一切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报关费。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装箱资料后,应及时对甲方的出口业务制作出口所需的全

套单证。并安排报关出口。若乙方原因造成出口耽误而引起客户索赔,乙方应承

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4、 乙方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及相关商业惯例向外商提供单证,如发现有不能按照

外商要求提供的单证,应及时要求外商修改并告知甲方,以便与外商协调。

5、 如果外商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乙方负责所有涉及信用证业务的审核和确认(包括

但不限于外商信用证审核、出口单据审核等),如果由于乙方审核不严或出错使得

信用证无法议付而造成甲方受损,则乙方有义务做出相应赔偿。

6、

7、 乙方负责办理出口合同项下的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手续。 因乙方纯属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出口,故在收到外商(或甲方)境外汇款/开出的

信用证前,乙方无义务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且不承担任何有关延迟付款的责任。

乙方在货物完成出口报关、并收到外汇货款及相关出口退税单据后,应在三个工

作日内将货款在扣除相应费用后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五、货款结算:

1、 定金及余款的结算:

(1)乙方在收到外商支付的定金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应外汇款项按照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给甲方。甲方负责催促外商在货物出口报关后日内将该

批出口货物的全额外汇货款付到乙方账户;乙方收到该笔外汇货款及合法有效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汇率将所收外汇折合成人民币,扣除

已向甲方支付的货款及所垫付的各种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甲方。

(2)乙方在收到外商开出的、以乙方为受益人并为乙方所接受的信用证后三个工作

日内,将所收到信用证金额的%按照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甲方负责催促外商在货物出口报关后日内将该批出口货物的全额外汇货款付到

乙方账户;乙方收到该笔外汇货款及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汇率将所收外汇折合成人民币,扣除已向甲方支付的货款及所垫付的各

种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甲方。

(3)如外商未能如约支付全部外汇货款,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其按照本条的规定已经支付给甲方的货款。同时甲方负有在接到乙方追索通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该笔货款的义务,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利息损失和其他相关费用。

2、 无定金货款的结算:

甲方负责催促外商在货物出口报关后日内将该批出口货物的全额外汇货款

付到乙方帐户;乙方收到该笔外汇货款及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的汇率将所收外汇折合成人民币,扣除乙方垫付的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甲方。

3、核账:

(1)甲、乙双方于每月月末就本月所发生的业务往来账目进行核对,并就未能及时按照本协议及《收购合同》执行的问题(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供、延迟收汇等)进行磋商,提出双方均可接受 的处理意见。

(2)甲、乙双方须就每月核账结论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作为下个月核账的基础。

六、保密条款

乙方对甲方委托的业务必须绝对保密,不得故意直接或间接向外泄露甲方客户的有关商业资料(办理出口许可证、报关、外汇核销等手续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除外)。

七、不可抗力

1、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乙双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双方可据此免除责任,但违

约方应尽及时通知义务,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同时,双方应积极协调配合,

共同处理由此造成的后果。

2、

3、

由于国家政策性调整导致不能履行相应义务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或汇率发生变化,双方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八、争议解决

1、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出现损失的,由过错

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对外经济贸易1991年8月29日发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人签字:授权人签字:

(公章)(公章)

保险代理公司战略规划范文第5篇

发展历程:(一)萌芽时期,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汽车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

(二)试办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直到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

(三)发展时期,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但当时汽车保险仅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2%。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1983年将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在此后的近20年过程中,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到1988年,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37.6%,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35.99%)。从此以后,汽车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与此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以及管理也日趋完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的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加大了对于费率、保险单证以及保险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加速建设并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中介市场,对全面规范市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6年年初,保监会提出了“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监管思路,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车险监管,整顿市场秩序,尤其是下半年交强险实行后,监管力度大大加强,价格竞争得到遏制,费用成为主要竞争手段,服务竞争不断显现。同时,很多地区的行业协会都实行了行业自律或车险最低限价制度,限制保费的底价,控制手续费支付的上限,对规范车险市场行为,维护车险市场秩序,促进各公司走上良性经营、理性竞争轨道发挥了积极作用。监管力度的加强和行业自律的实行,以及交强险和行业条款推出后,各家公司价格差异缩小,品牌和服务等因素对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影响加大,各家公司纷纷加强品牌宣传,强化品牌形象,加快理赔速度,改善理赔服务,通过提升服务来吸引客户。目前国内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主要有9家:人保、太保、平保、华泰、华安、天安、大众、兵保和永安。从市场份额看,我国车险呈人保、太保和平保三足鼎立,人保占主导的格局。2006年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为1107.87亿元,同比增长29.1%,占财产险公司业务比重为70.1%,稳居产险业第一大险种。

但我国车险市场尚处于市场发育期,法制建设滞后,行业自律缺乏,风险防范和市场

监管能力薄弱,存在许多严重问题,主要有“投保容易理赔难”成为保险市场的通病。:

(一)车险销售中回扣率过高。

我国保监会规定车险销售可提取8%返利,但实际中往往过高。由于目前汽车经销商掌握80%的客户资源,几乎垄断了汽车保户特别是近年来迅速增长的信贷购车客户。保险公司出于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动机,往往需要借助汽车经销商来销售车险,因而给予汽车经销商大量回扣,保费的大部分都被汽车经销商拿走了。一般的汽车经销商可以得到保费的

20%~30%,最高的可以拿到40%~50%,广州曾一度达到70%。一些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互相勾结,抓住新车往往不太容易出险的特点,收取保费后却不交给保险公司,而以“应收保费”的名义挂账。一年保险期过去,如果车主不出险,保费就进了代理人的腰包,而如果出了险,保险公司又会以没有收到保费为由拒绝理赔,使车主蒙受损失。

对于部分小的保险公司来说,不高的市场占有率根本支付不起昂贵的赔款。占有整个车险市场74.3%份额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虽然拥有良好的理赔声誉,但高额的理赔费用使车险的利润仅仅维持在2%的水平上。人保面临的问题是,在低赔付率的车辆上,与小保险公司相比没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在高赔付率的车辆上,又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成为企业发展的一大阻力。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赔付率低的车辆没有激励机制不愿投保,赔付率高的车辆又滋生依赖思想,安全防范意识麻痹。中国保险市场还处于市场培育期,依靠高回扣、高赔付、高级公关活动维系的车险市场十分混乱,市场秩序急待规范。提供多元化的、有竞争力的保险产品和剔除汽车经销商的盘剥成为车险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车险发案率高,导致理赔率过高

2003年7月29日,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了2003年上半年北京车险赔付情况。尽管北京2003年上半年车险市场承保量比2002年同期增长8万余辆,然而给北京车险市场带来的却是赔付率上升、利润下降。

报告显示,2003年1-6月,北京各产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28.24亿元,同比增长14.01%。全市承保机动车632265辆,同比增保8.2万辆,增幅15%。然而,承保车辆的增长并未带来承保利润的同步增加。报告指出,1-6月各类赔款支出同比增长40%,综合赔付率提升了14%,全市车均保费下降了222元。对此,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解释有如下几个因素:

A.保费增长速度低于承保车辆的增长速度。2003年开始实施的车险费率市场化,使得车辆承保数量激增,但由于保费增长速度(7%)低于承保车辆的增长速度(15%),使得上半年车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

B. 新手增多,路况不佳。这直接导致了赔付率的上升。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出险率为20%左右,而2003年上半年的车辆出险率则高达80%以上,如此高的出险率,自然保险公司的赔付率直线上升。赔付率的上升,则连带导致车险利润下降。

C.车险代理市场的高手续费和高返还等行为使经营成本加大,车险利润空间更加狭小。

D.北京市2003年上半年实施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程序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道德风险。车险利润自然会受到间接的影响。

(三)车险理赔水分极高

车险理赔业务赔案水分极高,大约占到了20%~30%,其中相当大的部分属于人为骗保、诈保,虚报零配件赔付价格。

为谋取非正当利益,保险公司理赔员常常与汽修厂和不正规汽配商私下串通,通过向正规汽车零配件经销商询问价格作为参照,多报、虚报价格,以次充好,向保险公司报出进口或国产正厂产品价格,但给用户提供的却是低档甚至是伪劣产品,以赚取不正当利润。这与骗保、诈保等行为共同构成车险理赔中的“黑洞”现象。

保险公司与汽车制造商之间缺乏信息沟通,保险公司车险理赔员在进行赔付时要针对零配件价格进行大量询价工作,工作量大,理赔时间长,工作效率低,而且由于缺乏充分

的信息,造成要么赔付额过高,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或者赔付额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汽车修理厂几方之间产生很大的矛盾,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影响了汽车的售后服务质量。

上述不正当行为使得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加剧,理赔成本高居不下,利润空间被极大压缩。汽车零件厂商和经销商无法得到正常利润。消费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自身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

尽管相关信息平台的搭建已纷纷提上日程,但业内人士依然对遏制车险诈保忧心忡忡。我国监管体系不够健全,过多的人为因素仍然会让作假者有很多可乘之机。对于保险公司,有两种声音冲突着,一种是消费者和代理商,认为保险公司有的是钱,甚至近似于暴利行业,而保险公司自己则强调,接近临界点的高赔付率让保险业走在亏损的边缘。

目前,我国汽配市场和车险理赔市场整体极不规范,存在许多严重问题,诸如假冒伪劣泛滥;信息不对称、不透明;价格混乱,欺诈肆意,暗箱操作盛行等。这些问题屡屡发生,恶性循环,影响极其恶劣:正规汽车零件厂商和经销商丢失客户,无法实现正常利润,市场受到极大冲击,占有率下降,甚至被迫参与市场无序竞争。保险公司理赔成本高居不下,利润空间被极大压缩,迫使保险公司只好采取“选择客户”的做法,在外资保险公司的强大压力挤压下,生存艰难,甚至不得不放弃车险理赔业务。广大车主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安全无法保障,购买使用支出膨胀,自身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

上述问题产生巨大危害:“劣货排挤好货”,行业腐败滋生,市场秩序混乱,恶性竞争加剧,行业信誉急降,严重扰乱了汽配市场和车险理赔市场的正常秩序,极大伤害了保险公司、正规汽车零配件经销商的声誉和广大车主的合法切身利益,严重危害汽配市场和车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虽然可以借用常规手段如行政手段、法律手段、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道德教育等来制约,但又不免带有被动、滞后、诉讼成本过大、效果有限等局限,因此,充分调动产业资源,及时采用经济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手段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规范市场秩序的问题。

目前我国汽配市场和车险理赔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信息的不对称和不透明产生的信息隔离,再加上种种人为因素,致使暗箱操作盛行、交易成本过高、交易效率低下、服务差强人意。比如,由于保险公司与汽配商之间缺乏信息沟通,保险公司车险理赔员在进行赔付时要针对零配件价格进行大量询价工作,工作量大,理赔时间长,工作效率低。由于缺乏充分的信息,造成要么赔付额过高,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或者赔付额低,保险公司与车主、汽车修理厂几方之间产生很大矛盾,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影响了汽车售后的服务质量。因此,改变信息隔离状态,提高交易效率就成为迫在眉睫的需要。

据统计,2003前三季度,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为671.97亿元,其中机动车辆保险427.24亿元,占63.58%。但是车险的平均利润率不断下降,赔付率不断上升。2003年前三季度车险的赔付额为251.46亿元,简单赔付率为58.85%,超过险种公认的55%的安全线。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在2003年1月1日中国保监会启动全国车险管理制度改革,4月1日起又废除2000版车险条款、费率的情况下发生的,深入考察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在原来统一的较高费率下,我国的保险公司车险保费收入其中很大一部分流入车险代理商特别是作为兼职代理人的汽车销售商手中,有的时候这个比例甚至高达60%。某些汽车销售商甚至在销售汽车时强制搭售一些不是强制保险的险种,还拒绝销售汽车给那些不想在他们那里购买汽车保险的顾客,以获取高额代理费。因此在车险市场这个本来应该是消费者、保险公司、代理商和社会“四赢”的市场上,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利益都受到了损害,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被扭曲。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中国保监会从2003年一月一日起启动了车险管理制度的改革,意在改变无序竞争,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规范保险市场的发展。

但是目前车险代理费用仍然居高不下,实际早就突破了8%,大多数公司已经恢复到15%-25%的水平,个别的甚至超过30%。而新条款的费率总体上是下降的,因此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不但没有改善,反而比以前有所恶化。截至2003年10月底,上海财险公司车险赔付率达69.9%,车险业务出现全行业亏损。

对于车险代理商特别是汽车销售商过高的利润分配,各保险公司无疑有切肤之痛。早在1995年,当时的中保、太保、平保公司联手推出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时间执行新条款;是车险首先建立起业务协调委员会和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就在保监会启动车险制度改革后,各大保险公司还结成联盟,给汽车销售商一致打出8%的代理费率。但是2003年3月前汽车销售商大量扣押保单,使得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量少得惊人,在这种压力下,保险公司的联盟不攻自破。那么,问题的症结出哪里呢?我国的机动车市场特别是高中档车市场还是卖方市场,汽车销售商拥有比购车客户更强的谈判权力,因此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强迫客户购买其所代理的车险,否则就不销售车辆。但是在一些货源丰富,汽车销售本身就竞争激烈的车种当中,这样的问题也存在。仔细考察,这个保险市场以外的结构因素其实并不是导致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原因很简单,保险公司不接受这些业务,业务量虽然有下降,但也不会带来亏损,也就没有相应的风险,相反,汽车销售商并不能经营保险,长期的扣押保单,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必然会给其带来巨大风险;同时客户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对保险公司业务更加熟悉,直销也越来越方便,因此客户也有直接到保险公司投保的需求,因此只要各保险公司切实执行8%的折扣率,汽车销售商最终不得不做出让步。由以上分析可知,目前我国汽配业和车险市场存在种种严重问题,转变传统经营模式、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交易效率成为现阶段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然而目前有效的解决手段尚不多见。

保险代理公司战略规划范文第6篇

甲方:

乙方: 南京川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内部协议 敬请保密

甲方因经营需要,委托乙方为甲方的员工代缴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代缴概况

1、甲方自年月日起将其员工的社会保险委托乙方代缴纳,具体详见附件1《代缴社会保险明细表》。

2、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 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如甲方继续需要代缴,则双方再续签协议。

二、代缴流程

1、甲方向乙方提供其与员工所签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为甲方与其代缴社保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代缴社保人员与乙方无劳动关系

2、甲方确定录用的员工交由乙方办理代缴手续,具体所需材料由乙方确定后通知甲方员工。

3、乙方应于接到名单一周内与人员联系并收参保材料,在当月参保截止日前正常申报。

4、乙方申报后应向甲方提供一份社保申报表,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三、各项费用结算

1、工资:甲方负责发放,因工资而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

2、社会保险: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乙方计算后通知甲方在员工工资中扣除;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由乙方计算并提交书面文件交由甲方确认。

3、代缴服务费:按照每月代缴人数: 40 元/月/人,每月结算一次。

4、社会保险费和服务费在每月25日前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因社保申报的特殊性,甲方当月25日前支付的是下月的社会保险费)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检查乙方为其员工代缴保险的实际情况。

2、甲方应与代缴社会保险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按时发放工资,按时向乙方支付社会保险费和服务费,负责处理劳动争议(含工伤)。

3甲方承担不支付工资或拖欠、克扣工资的法律责任,承担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代缴社保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2、按时为代缴人员申报社会保险,并负责员工享受各项保险待遇的申报工作。

3、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保险漏缴、少缴的法律责任。

六、其它

1、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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