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工作实施意见范文

2023-10-08

老干部工作实施意见范文第1篇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滨政办发〔2009〕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稳定我市就业局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创业是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和残疾人等城乡劳动者(以下统称创业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最积极、最主动的就业。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要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

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2009年—2010年,我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紧密结合当地优势产业、特色经济和发展现代服务业需要,为创业者初次创业提供平台,提高创业成功率,每年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2.2万人,每年新增2000人创业,带动1万人就业,努力实现自主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创办1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1.推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2010年底前,凡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经营状况良好的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登记,要求继续试营业的,经申请可再延续1次,有效期6个月。试营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纳入验照管理。

2.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3.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改变主体类型,新设为公司的,在名称不重复,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新公司可以保留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4.简化个体工商

户登记管理手续。下放登记权限,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制,促进个体工商户快速发展。5.对个体经营登记实行优惠政策。凡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从事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个体经营的,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农民在农贸市场或者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6.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持《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每人每年减免4800元)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7.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创业的支持力度。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3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可根据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

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都视为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微利项目贴息对象包括个体经营项目以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其中,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残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3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统一提供担保服务。

8.推进创业载体建设。各级、各部门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适合城乡劳动者创业的经营场地;要整合利用社会现有资源,充分利用新城建设、工业园区、招商平台、闲置厂房等,开发市场型、门面型、楼宇型等多元化的创业场地,也可通过政府租赁场地等形式,探索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对在基地中进行创业孵化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有关政策扶持。

9.实行创业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者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滨政发〔2008〕54号)规定,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创业者本人属本市行政

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且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享受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和岗位开发补贴待遇;创业企业招用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岗位开发补贴期限为: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开业6个月以上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3人以上的,可评选出优秀者,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至2万元,对从“激情创业”中选拔出的优胜者可一次性最高奖励5万元。此项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按《滨州市奖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施办法(试行)》(滨劳社〔2005〕43号)执行。

(二)构建创业培训体系。

1.培育优质创业培训基地。从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中,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创业能力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每县(区)至少培育2所具有国际标准化“U”型模式教室,教学设备齐全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培训机构。

2.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组织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使每县(区)至少拥有5名以上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SIYB)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颁发的SIYB教师资格证书的培训教师,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创业师资队伍。建立创业培训师资资源库,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配师资力量,保证

培训工作正常进行。3.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全面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继续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机制,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经政府有关部门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定点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补贴。

(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1.健全创业服务组织。各级政府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职能。充分发挥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咨询顾问团,加快形成创业服务专兼职队伍,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2.完善创业服务内容。根据创业者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和项目评估推介的采集和发布制度,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畅通创业项目信息,促进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和创业成功率。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为创业者及被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政策便利;按规定积极提供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吸引人才到新创办企业工作。3.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

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禁止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正常经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要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当地扩大就业的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把创业扶持资金投入、创业扶持政策制定实施、创业工作推进实效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逐级分解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体系。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发展规划、创业综合指导、创业培训管理、创业跟踪服务、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的考核考评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指导创业企业发展等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创业经营场所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管理等工作;财政、人民银行负责落实资金、金融信贷支持和小额担保贷款等工作;劳动

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的创业指导和教育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商部门负责从事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监管等工作。

(三)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从高校毕业生创业、失业人员创业、返乡农民工创业、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创业、出国务工返乡人员创业等创业人群中筛选一批创业成功典型,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创业指导专家要给予表彰,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创业精神,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老干部工作实施意见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既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教育改革,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的重要途径,更是实现我市教育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要求。

近年来,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教育质量大幅度提高,办学条件极大改善,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进入了从外延型发展向内涵型发展转变的关键时期。但总体来看,我市基础教育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尤其是个别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够规范,违背了教育教学规律,影响了素质教育的深入推进和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因此,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已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当务之急。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作为“科教兴市、人才强市”的基础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着力解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中的突出问题

省教育厅在《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七个重点,即规范教学行为、规范招生

行为、规范办校办班行为、规范考试评价行为、规范教材使用、规范教师行为、规范收费行为。各地要按照上述七个方面的规范要求,标本兼治,狠抓落实。当前尤其要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围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和参与社会收费培训”、“占用学生节假日集体补课和上新课”、“下达升学指标并以考试成绩排名排位”三个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确保今年底前对这“三个突出问题”整改规范到位。

三、明确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步骤

全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取得初步成效。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制定方案。主要任务:①各地各校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相关文件印发至每一个教育工作者,并组织学习讨论,领会精神实质,树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业绩观;②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③市、

县教育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集中整治。主要任务:①各地各校对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和要求,找问题、查原因;②针对查找出的主要问题确定整改重点,对重点问题和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整治,力争在短期内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三阶段:检查督促,处理问题。市里将组织专项工作督查组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四阶段: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主要任务是对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深入研究分析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清理完善相关制度,宣传推广成功经验,建立规范办学行为长效机制。

四、强化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是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责任主体,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加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大事,落实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规范办学行为的

各项工作。市教育局要负责抓好全市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指导、督查等工作,部署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重点督查县教育局履行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和市教育直属学校的违规办学行为。县教育局要提出区域内整体推进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认真排查和解决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市、县监察、物价、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主动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抓好乱办班、乱补课、乱发资料、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行为的查处,确保我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扎实推进,收到实效。

严格督导检查。市、县政府目标督查室和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建立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相结合、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问责,对违反规范办学行为规定的地区、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市教育局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县教育工作的目标考核之中,并与上级项目资金挂钩,实行两个“一票否决”,即凡违反规范办学行为规定的县在教育工作目标考核时为不合格,并调减其上级给予该县的教育项目资金。那一世范文网

强化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及宣传部门要积极引导、组织各新闻单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使全市广大教育工作者人人皆知,社会各界充分了解,从而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工作。要切实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违规单位和个人以及重大违规事件要及时曝光。同时,要注重规范舆论导向行为,

老干部工作实施意见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制度,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6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争性选拔干部是指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用公开竞争的办法,采取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表决等方式,集中性择优选拔和选调干部。

第三条 竞争性选拔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导向,把事业需要、工作需求、岗位要求与促进干部成长、调动干部积极性结合起来,有计划地推进,并逐步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 竞争性选拔干部主要采取“‘两轮推荐、两轮票决’、公开选拔、公开选调、竞争上岗、跨部门竞岗交流”等多种竞争方式。根据选拔职位不同,采用不同的选拔方式。

(一)需要集中选拔5名(含)以上市或区、县(市)管正职领导干部时,应采取“两轮推荐、两轮票决”的方式;

(二)需要面向社会集中选拔领导干部时,应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

(三)需要从区、县(市)和乡镇(街道)集中选调干部时,应采取“公开选调”的方式;

(四)机关内部需提拔中层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时,应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

(五)需要集中开展部门之间中层干部交流任职时,应采取“跨部门竞岗交流”的方式。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性选拔范围。

第五条 采取“两轮推荐、两轮票决”的方式选拔正职领导干部,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领导干部会议民主推荐。召开领导干部会议,从符合条件的现任副职干部中按一定差额比例推荐,根据得票高低,确定考察对象。参加会议人员一般按照领导班子换届时参与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并以抽签方式邀请部分基层党代表参加,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会议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二)组织考察。组成干部考察组,对考察对象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考察,并进行量化评价。按照个人基本条件、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考察组综合评价,以一定权重分别计分,计算每位考察对象的综合得分,其中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权重计分不低于50%。

(三)全委会民主推荐。根据考察情况和量化评分,按一定差额比例进行全委会民主推荐,以得票高低确定提交常委会票决的建议人选。

(四)常委会差额票决。将全委会推荐产生的人选,按一定差额比例提交常委会差额酝酿,差额票决,以得票高低确定提交全委会票决的建议人选。

(五)全委会差额票决。召开全委会,邀请部分基层党代表参加。先由建议人选按照抽签顺序依次回答有关问题,然后全委会成员进行票决,党代表进行投票。按照不同权重比例计算得票分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提交常委会研究的拟任人选。

(六)常委会讨论决定。常委会研究确定拟任职务,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六条 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选拔领导干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其中在面试环节应实行大评委制。除领导和专家评委外,邀请部分 “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党员代表、目标职位所在单位的干部群众及服务对象担任评委,每个职位的群众评委数一般不少于15人,计分权重不低于20%。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职位的面试实行电视和网络直播。

第七条 采取“公开选调”的方式选调干部,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公布职位和条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拟公开选调职位和条件,明确选调范围和选调方式。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人数少于1:6的职位不开考,报考人员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三)笔试和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每一职位以1:4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市直属单位公开选调的面试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区、县(市)属单位公开选调的面试工作由区、县(市)统一组织实施。面试评委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外请评委不少于5人。

(四)组织考察。按照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计算考试综合成绩,每一职位以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由用人单位组织进行全面考察。

(五)讨论决定。选调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考试综合成绩和考察情况,实行差额上会、差额酝酿,研究确定拟选调人选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实行一年试用期。

第八条 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按照市委办公厅印发的《杭州市市直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办法(试行)》(市委办发〔2008〕170号)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九条 采取“跨部门竞岗交流”的方式开展部门之间中层干部交流任职,一般由市或区、县(市)统一组织,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公布职位和条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拟竞岗交流职位和条件,明确选拔范围和选拔方式。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人数少于1:4的职位不开考,报考人员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三)笔试和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每一职位以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评委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外请评委不少于5人。

(四)组织考察。按照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计算综合成绩,每一职位以1:2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由用人单位组织进行全面考察。

(五)讨论决定。党委(党组)根据考试综合成绩和考察情况,实行差额上会、差额酝酿,研究确定拟交流人选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实行一年试用期。

第十条 完善竞争性选拔的方法。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启动时,要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在考试环节,要强化实绩导向、注重能力水平、体现能岗相适,积极探索视听问答、案例分析、驻点调研、竞职演讲、心理素质测评、廉政考试等多种方式;在公示环节,可适当增加拟任人选的“工作简历、照片”等信息。

第十一条 严肃竞争性选拔的纪律。在竞争性选拔过程中,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联合发布《纪律通告》,开通监督电话,制定选拔各阶段监督办法;工作人员要统一签订遵纪责任状;被列入考察对象的要统一签署遵纪承诺书;各职位录用对象要统一参加廉政法规和《干部任用条例》知识考试。第十二条 加强对竞争性选拔的监督。要坚持公开透明,邀请监督员和“两代表一委员”对选拔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在竞争性选拔干部过程中为自己和别人拉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建立竞争性选拔干部民主测评制度。每年结合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对本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提拔的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对不适应现职岗位的干部,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大联合公开选拔工作力度,加强对选拔出来的干部和入围人选的跟踪培养,整合资源、提高效益、降低成本。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老干部工作实施意见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学校中层校中层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校中层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定、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校中层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核学校中层干部。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对中层校中层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 平时考核是对校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任期末考核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校中层干部考核内谷: (一)思想政治素质(20分)

能不断学习,提高理论素质和思想水平,有大局意识、吃苦在前、以身作则、 团结协作、廉洁自律, 能主动广泛地听取普通老师的意见,及时采纳合理建议,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学校政令畅通、团结协作、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组织管理能力素质(20分)

与本职岗位相关的组织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领导能力、办事效率、开拓创新, 能根据学校工作,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计划,在落实的过程中,做到有检查、有总结、有反馈、有执行力,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科学管理、求实创新、开拓进取等能力。 (三)工作表现(20分)

办事讲实效,办事讲求效益,不拖拉,不借故推脱;工作有创新,成绩有突破;能带领一线教师共同发展。 积极参加学校各类会议和活动,不无故缺席,在校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 (四)工作实绩(40分)

首先自己的专业素质过硬,真正能做好本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起到引领,并能指导其他普通教师做好教育教学工作,能把分管的年级带好,所在岗位或部门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能做出成绩 。包括教学效果和质量、工作效率和成果、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成效等。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准备; (二)述职;

(三)个别谈话; (四)调查核实; (五)撰写考核材料;

(六)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 (七)反馈。

第十条 考核准备: (一)拟定考核方案; (二)组建考核组;

(三)考核组与被考核对象商定考核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召开述职会议:

进行考核动员;被考核对象作本人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 参加述职会议人员:

学校中层干部成员;

第十三条 个别谈话的对象要注意代表性,各类型、各层次都应有代表列入,应包括考核对象本人,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四条 考核组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

第十五条 校中层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校中层干部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情况,包括考核对象的优点、成绩、存在的不足、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以及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

第十六条 评定考核结果由考核组会议决定,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应用

第十七条 对中层领导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校中层干部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校中层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 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

(三)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二十条 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五)能做到廉洁自律。

第二十一条 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第二十二条 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校中层干部中不能坚持原则,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中造成较大损失;

(六)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选拔担任上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校中层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组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二十五条 校中层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三)降职。

校中层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核意见反馈给部门校中层干部后,校中层干部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组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校中层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人本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的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老干部工作实施意见范文第5篇

我还没转业时,就听说过“转业难”,当2004年我转业到军转处工作后,终于明白了“转业难”到底难在哪。编制有限、年龄偏大、专业不对口、家属要工作、子女要就学等等等等,这一连串的问题不光让转业干部感到困惑,也让我们这些军转工作者心急。大家知道,军队是祖国的钢铁长城,军人是钢铁长城上的砖,

当这些在军营里摸爬滚打了十来年、二十来年、三十来年的军人,最终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的时候,他们仍然还是祖国长城上的一块砖。因为军人转业到地方的第一件事就是去所在地武装部门进行预备役登记,当战争爆发,祖

国和人民受到外敌侵扰的时候,他们将重返军营冲锋陷阵,因此说转业军人就是延伸的长城。

一切为了延伸的长城,这是我们军转人的工作誓言,一切为了延伸的长城,这是我们军转人全力以赴的目标。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我对军转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把转业干部安置好,把他们的问题解决好,让钢铁长城更加巩固,我觉得这才是军转工作更深层次的意义。想到这,我和我的同事都会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为转业军人做好事、办实事的决心也更加坚定,尽管工作中少不了汗水、泪水,少不了指责、委屈,但为了这延伸的长城,我们再苦再累也觉得值。

说实话,军转工作既难做又琐碎。说难做,首先是安置工作难度大,由于编制调整,公务员职数有限,安置岗位存在“僧多粥少”现象,安排职务难、对口专业难;其次是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工作难度大,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的不断深化,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遇到暂时困难,他们中有不少是参加过抗美援朝、对越作战的功臣,有意见有想法是可想而知的。说琐碎,就是说转业干部的个人条件千差万别、企业军转干部的困难又各不相同,必须依据相关政策对他们的疑问逐一解释,对他们的思想逐一疏导,对他们的要求逐一落实。记得有一次,我们到南昌铁路局去做企业军转干部“重点人”候效东的思想工作,向其宣传党的解困政策,耐心细致地做他的思想教育工作,他表面上表示不再上访,其实暗地里仍在活动,对此我们反复上门做工作,并动员其家属和小孩一道促其转化。在军转处,像这样的工作我们不知道处理了多少件,也不知道跑了多少路、加了多少班,学政策、学法规、搞调查、做计划、抓落实,目的就是要让每位军转干部人合其位、人尽其才,让每位有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忧伤而来、高兴而去,这中间有辛苦,但也有令人鼓舞的成绩。近两年,我们

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2000多人,一次性到岗率达到99,共受理企业军转干部申诉600多人次,政策允许范围内的问题全部得到了解决,全省没有出现一起企业军转干部到北京上访的事件。

“桥梁”、“纽带”、“娘家”,听着军转干部这些赞语,我们军转人深为感动。我们明白,成绩的取得是靠党的政策,靠厅党组的正确领导,靠厅兄弟处室中心的大力支持,也靠广大军转干部的理解和配合,我们更明白,荣誉面前责任重大。南昌是军旗升起的地方,红土地是孕育人民军队的沃土,这里凝聚着军人的特殊情结,作为军转人,我们有义务有责任把军转工作做好,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红土地的形象。省委副书记吴新雄说:“转业军人是一群特殊的人材,把他们安排好、利用好,就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为江西的崛起服务!”这是省领导对我们军转工作的要求。在此,请让我代表军转处全体工作人员向领导和同志们表个

态:为了这延伸的长城,我们将努力把军转工作做好,争取做到“三个基本满意”、“四个基本到位”。我们将永远坚守军转人的信条,那就是:“用多一人满意换取多一份喜悦、用多一份赞许换取多一份自豪!”

老干部工作实施意见范文第6篇

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决定,合理配臵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以下简称校长教师交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为目标,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提高教师资源使用效益为核心,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促进县(区)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臵,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内推进,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二、工作原则

推进县(区)域内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均衡。以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为目标,扬长补短,均衡合理配臵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缩小城乡、校际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统筹兼顾。要统筹交流与培养、使用与结构优化,统筹学校需求和交流对象的实际情况,兼顾学校的办学特色与优势,保持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科学有序。遵循义务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创新教师管理模式,有序推进城乡、校际教师合理流动。重点引导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流动。

(四)公开规范。建立校长教师交流办法、程序和结果的公开制度,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防止不规范、不公平现象发生。相关内容在政府或教育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并保存两年以上。

三、实施办法

(一)交流范围

教师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在现所在学校连续任教达到6年及以上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均应交流轮岗。

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或6年后,原则上应交流轮岗。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校长、副校长每次交流的年限按照职务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以下人员可不纳入交流范围或暂不纳入交流:

——男超过55周岁、女超过50周岁的教师,任职不满一届的校长可不纳入交流范围。

——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重大教科研项目的领衔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暂不纳入交流。

——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或患病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可暂不纳入交流。

——已有两所以上其他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曾在农村学校工作6年及以上的城区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

对上述暂不纳入交流的对象,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二)交流方式

县(区)域内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公办学校进行。按照相关规定,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重点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市、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校长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暑假期间进行,交流人员应于每年秋季开学前安排到位。

1、指导性交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校长、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提出校长教师交流计划,将应交流教师指标落实到学校,安排校长教师在城区学校和农村学校之间交流,在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交流时间一般教师不少于3年、校长不少于一届。

2、校际协作交流。根据多元合作办学等工作实际,以“名校集团化”、“城乡互助共同体”、“联盟学校”、“双向对口支援”等形式进行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具体方案由合作学校制定,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3、城乡挂职交流。选派城区优秀校长到农村学校挂职锻炼、同时选派农村学校校长到城区优质学校挂职学习;选派城区优秀教师到农村支教,选派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区优质学校跟岗学习。城乡挂职交流工作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挂职交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

4、个人申请交流。不在交流范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优秀教师,本人自愿申请要求到异校交流的,经现所在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交流。

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校长、骨干教师一般在县(市、区)域内进行交流,普通教师一般在就近片区内进行交流。

上述骨干教师系指获得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优秀教师、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教师。

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交流形式并组织实施。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与交流制度相适应的编制、人事管理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交流工作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制定科学合理的交流计划和实施方案。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统筹安排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及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臵方案,适应和满足教师交流到农村和薄弱学校岗位聘用的需要,逐步提高农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机构编制、人社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于教师交流工作积极给予政策支持。

加强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统筹管理,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统一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探索工资待遇制度、岗位结构比例、公开招聘、岗位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等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管理新模式。

(二)建立和完善教师交流激励机制。各地要对积极参与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等方面给予倾斜。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在任职和参加各项评优评先活动时,有异校交流工作经历和业绩要作为优先考虑的依据。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职称)须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校长教师交流到异校工作,应保留其在原学校所聘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在单位岗位设臵方案内,具备中、高级教师职务(职称)资格未聘任相应职务(职称)的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可优先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对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交流后在农村学校中、高级岗位任职满3年的,由县(市、区)实行统一考核,对其中考核优秀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对在农村学校工作满20年的教师,可优先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城乡之间或跨区域交流的校长、教师,在学校制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给予倾斜。

(三)加强校长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充分发挥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大力开展校本培训,带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师素质能力提升。切实开展以农村教师为重点的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加大农村学校体、音、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加强中小学校长后备力量培养工作,将优秀的年轻教师、特岗教师纳入培养范畴,建立符合后备干部成长规律的选拔培养的长效机制,为各地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提供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后备力量。

(四)加大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各地要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和师资均衡配臵的需要,及时规划、落实经费、加快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可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选择距离学校较近、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地点,采取改建、新建、租借等多种形式,加大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并优先保证校际交流轮岗教师使用,切实解决参与交流轮岗教师的住房问题。

(五)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交流校长教师的生活、交通等补助,其待遇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负责指导本地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县(市、区)具体负责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规划实施。各级教育、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长教师交流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方案及规划,建立交流轮岗工作长效机制。

组织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教育部门全力推进校长交流轮岗工作。

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切实加强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对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财力保障,落实好连片特困县乡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对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人社部门要在职称、岗位设臵与聘用、教师退休管理等人事管理政策方面做好衔接,支持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升交流效益。各县(市、区)要在深入调研,全面了解和分析校长教师队伍编制、岗位、职数、分布、工作年限等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校长教师交流实施办法,指导和协调学校开展交流工作。

选派交流教师的学校,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教师交流计划,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工作,组织教师有序开展交流,努力帮助教师解决交流中遇到的各类困难。接收交流教师的学校,要热诚对待每一位交流的教师,尽快帮助交流教师熟悉学校环境和文化,及时融入学校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交流教师的作用。不断提高师资配臵效益,重点组织优秀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着力提高交流实效,避免“为了交流而交流”。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优化师资配臵的政策,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引导校长教师充分认识交流的意义和价值,消除思想顾虑,积极参与交流;要大力宣传和总结校长、教师交流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为推进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创设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四)加强考核管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组织开展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的重要指标。各县(市、区)要加强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管理、考核、监督和检查,不断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交流的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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