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论文范文

2024-03-16

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当前学界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实践模式、现状问题以及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议四大方面。但全国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政府责任缺失、政策缺乏强制性、保障水平低等,迫切需要为失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综述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丧失了之前拥有的土地,成为“失地农民”。这一群体总体文化程度低,无技术特长,基本依靠体力活或征地补偿生活。同时,青壮年失地农民大多选择外出务工,只留下老人在家,这给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带来冲击,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当前学界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建立的必要性、实践模式、现状及问题以及政策建议四方面。

1.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建立的必要性

1.1 失地农民的定义

失地农民是指在我国城市化背景下因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丧失土地的农民。刘菁认为,失地农民是指国家因法定原因而征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造成的无地或少地的农村居民。而李春斌则认为,失地农民,就是指失去土地的农民。①

1.2 失地农民的类型

刘万兆等指出,我国农民失地大概有3种情况:一是因为城市发展被征地,这些农民离城市较近,土地补偿额也相对较高,主要依靠城市务工、经商获得生活来源,大部分人还保留宅基地;二是基础设施建设被征地,因修路、开渠、建水库等土地被征用,但这些农民的土地补偿金不高,且远离城市,谋生手段较少,失地农民的生活相对困难;三是工业用征地,其中一些失地农民被选招为占地工。②

1.3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学界从多个维度对必要性进行了探讨。从失地农民角度,王国军认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可以弥补当前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不足的情况,二是可以协助失地农民做好未来生活的长远规划,三是可以解决农民失地又失业、生存与发展困难的问题。”此外,袁斌也指出,失地农民面临再就业困难、子女上学困难、医疗养老无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其中以“老无所养”这一问题最为严重,而仅凭政府的力量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因此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十分必要。③

从城乡关系角度,郑功成认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缺失以及一次性补偿政策的缺陷,造成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缺乏保障,导致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进而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同时,金丽馥认为,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二是有利于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三是替代土地保障功能的合理选择。”

从国家社会角度,严虹霞等指出,因征地引起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为稳定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尤其是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建立起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失地农民老有所养。④另外,邬克彬指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老龄化社会的必然要求。”

由此可见,从多个视角分析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是有必要的,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实践

2.1 以宏观、微观层面划分

一些学者从宏观层面对全国各地的各种保障模式进行了梳理,如殷俊和李晓鹤将当前我国各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践中的主要模式总结为北京“城保”、上海“镇保”、重庆“商保”、青岛“农保”、南京“基本生活保障”、杭州“双低”、广州“完全积累账户”等各具特点的模式。一些学者从微观层面对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及筹集也进行了总结。如,米红和杨翠迎将当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概括为三种实践类型:进口补贴模式、出口补贴模式、进出口双补模式。

2.2 以责任主体划分

大多学者把其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实施部门,运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商业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商业寿险公司为主体,以各土地征用行政村为投保单位, 各投保行政村交了保险费后,签订保险合同,按合同规定,商业寿险公司履行给付养老金义务。

3. 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及问题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及问题,目前较为普遍的是采用实证研究,从个案从而探讨其推广意义。有些学者探讨了全国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但因为我国区域差异较大,结论的普适性不强。如李杰认为,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乏权威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阻碍被征地农民的正常流动;制度缺乏前瞻性;社会老保险政策缺乏强制性;基金增值渠道不畅,运营风险较大。⑤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着诸多问题,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政府责任缺失

不论采用社会养老保险还是商业养老保险模式,都强调了政府的责任。但是现有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政府责任缺失问题。如周延等指出,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上存在着责任与义务的缺失,以牺牲失地农民的利益为代价,为自己谋求经济利益。漠视农民利益,存在政府制度性寻租问题现象。⑥同时刘万兆等认为,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与其他国家相比是较低的。⑦

3.2政策缺乏强制性

史先锋等的调查显示,“政府强制要求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仅占8.3%。失地农民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如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等,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因此,本着对失地农民负责的态度,目前的养老保险政策还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确保失地农民养老无忧。”

3.3保障水平低

史先锋等提到,“有22.1% 的失地农民因为保障水平太低,政策缺乏吸引力而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目前,各地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多在 200~300元,有的地区不到 100元,靠这点微薄的养老金要想实现养老无忧几乎是不可能的。”

3.4保险基金管理不完善,监督机制不足

保险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机构均设置在具体运作部门地方劳动保障局之下,具有管理者和使用监督者双重身份,这不符合三权分离的国际通行做法。政府部门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事件就难以从制度上彻底杜绝,所造成的亏空最终只能由国家财政承担。总而言之,当前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还存在很多问题,大多学者认为制度层面是深层次原因。

4. 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问题,学者们的探讨大体有以下四个方面:(1)将失地农民完全纳入社保体系,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刘万兆等认为,“失地农民最终要纳入城市居民范畴,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障,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障的顺利接轨,铺通建立城乡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道路。”(2)建立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模式。学界倾向于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应是个人账户式的完全积累制,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如,袁斌等认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应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3)建立健全养老保险金的管理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要实行单独管理办法,并且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其进行监管。(4)建立土地出让金按比例投入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如有学者以“土地换保障”的政策建议,即强制从土地征用款中确定一定数额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5.结语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我国学术界已取得一定的成果,尤其在制度建立、模式采用方面有了许多探索。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研究方法上缺乏整合。一部分基于某地案例研究,总结相应对策;另一部分基于一般现状展开论述。这两大部分尚未实现有效整合,因而研究结论的针对性和普适性较差;其次,研究多局限于理论层面,缺乏系统性的制度建构探讨。

综上,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我们从长远考虑,坚持遵守社会保障提倡的基本生存权、公平性、普遍性、强制性、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同时,也要求政府在实践中勇于承担责任,不断地创新,以便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 刘菁. 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党政干部论坛,2007(3).

② 刘万兆,卢闯,王春平,等.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分析[J].农业经济, 2007(6): 36- 37.

③ 袁斌,陈树文.我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2008(3): 90- 93.

④ 严虹霞,张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07(5): 103- 107.

⑤ 李杰.关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思考[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4).

⑥ 周延,姚晓黎.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中责任和义务的缺失及完善[J].农村观察, 2006(2): 40- 44.

⑦ 刘万兆,卢闯,王春平,等.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分析[J].农业经济, 2007(6): 36- 37.

参考文献:

[1] 金丽馥.中国农民失地问题的制度分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 米红,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基础理论框架研究[M]. 北京: 光明日报出版社, 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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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刘菁. 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党政干部论坛,2007(3).

[6] 袁斌,陈树文.我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2008(3): 90- 93.

[7] 周延,姚晓黎.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中责任和义务的缺失及完善[J].农村观察, 2006(2): 40-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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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秦鑫,徐德龙.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7, 19(11): 249- 250.

[12] 严虹霞,张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07(5): 103-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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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曾念.吉林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0(2).

[16] 李杰.关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思考[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4).

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伴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如何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养老问题,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失地农民参加商业保险,既是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有效方式,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的有效途径。文章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的调查研究发现,对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子女养老负担、教育程度、亲戚朋友和邻居的行为对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的影响较大。为了提高失地农民商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政府和保险公司都要加强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保险公司充分利用农村“熟人社会”,设计定制化和个性化的养老保险产品、加强保险业声誉风险管理,更好地帮助失地农民“老有所养”。

关键词:失地农民 商业养老保险 影响因素

一、引言

城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引擎,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和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城镇化的发展问题,1978—2013年,城镇常住人口从1.7亿人增加到7.3亿人,城镇化率从17.9%提升到53.7%,基本达到世界平均水平。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到2020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伴随我国城镇化步伐加快,城乡结合部的农用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的数量快速增长。2003年,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在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调查,调查的主要对象以人均耕地面积0.3亩以下的农户,共调查了2942户。所以,本文界定的失地农民,是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农民。2009年,民进中央的调查和估算显示,预测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达1亿人以上。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1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估算,中国失地农民的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且保持每年约300万人的增速,预估到2030年增至1.1亿人左右。由于受年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等自身客观条件的限制,庞大的失地农民群体难以在城市中找到收入稳定的工作,失去土地的城郊农民的养老问题成为一个重大的课题。

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是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的途径。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主要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主,而失地农民进城后,身份变为城镇居民,可选择的养老保障主要有三种方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2014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商业保险建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的补充作用。本文在论证商业养老保险在失地农民群体中推广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数据分析探究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的影响因素,窥斑见豹从中找出推进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策略。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通过已有文献述评论证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构建模型,从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养老负担、社保满意度、教育程度、渠道影响等因素,对样本地的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部分为研究结论和推进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建议。

二、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研究的简要评述

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的生存与养老状况引起了政府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收入下降、就业困难和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失地农民面临的“三大难题”。2003年,国家统计局对2942户失地农民的抽样调查数据表明,耕地被占用前年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65元,耕地被占用后年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39元,约下降了1%,其中持平的约11%,下降的占46%(毛峰,2004)。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报告显示,西南各省20%的失地农户仅靠土地征用补偿金生活,25.6%的失地农户最急需解决的是吃饭问题。康钧、张时飞(2005)对京郊失地农民的调查发现,失地农民遭遇就业难题,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也成问题。唐玉英(2012)认为,失地农民由于年龄、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就业机会较少,就业质量较差,失地农民缺少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朱岩(2013)对浙江嘉兴市的调查发现,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保障水平低、收入低、就业不稳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没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无业游民化。李飞等(2010)分析,劳动力市场排斥是失地农民不能顺利融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因素。由此看来,从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开始到现在,就业、社保和收入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为改善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农民在失去土地这一稳定收入来源的同时,面临城市中饮食、医疗、交通等多个方面不断上涨的物价水平,其得到的有限征地补偿款无法持续承受失去土地后的高成本生活压力,日常生活易陷入困境,缺乏养老所需的資金(杨巢徽,2008)。杜书云(2016)等认为首先应完善征地程序,合理制定征地补偿标准,以保障失地农民生计,体现社会公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通过实地调研,指出应推行“逢征必保”,征地之后,所有失地农民立即转入农村或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应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注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江治民(2010)等指出要通过普及义务教育、养老政策宣传等形式对农民进行教育,引导失地农民重视养老保险问题。王轶(2016)等则从失地农民再就业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政府可以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同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其就业能力。

对失地农民应该建立何种养老保障模式比较合理呢?在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设计一个失地农民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等问题;二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享受与市民的同等待遇,比如,淮安市开发区“土地换城保”政策,采取财政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从各地的实践看,大多数采取了第一种做法,即为失地农民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胡媛,2007)。比如,浙江省采取分类保障的做法;石家庄市高新区建立了独立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上海在浦东实施“征地保障”安置模式;重庆市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政府保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利率达到10%;等等。

然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满足失地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真正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不能仅靠国家政策的支持,也要从失地农民个体和社会保险的角度进行考量。赵国辉(2005)较早地提出探索商业养老保险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低保无份,社保无门”的窘境问题,第一个途径,以政府财政补贴为前提,商业保险提供运作平台,建立多方支撑的养老机制;第二个途径,以农民需求为导向,商业保险提供差异化产品,满足被征地农民补充养老需求。秦士由(2008)也认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协同配合是优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理想运作模式。冼青华(2013)提出构建三层次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 第一层次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为强制性的专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为个人自愿性的储蓄养老保险。尚颖、张源(2015)也认为,构建多层次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予以配套运行已经成为必然趋势,针对不同类型的失地农民采取不同的养老保险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措施。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失地农民处于“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状态,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近几年,各地先后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缴费方法和享受的待遇也随之明确,并且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然而,社会保障的养老金额有限,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问题,所以,参与商业养老保险成为弥补社保不足解决失地农民养老的重要途径。

三、调查研究及结果分析

(一)样本说明

本文选择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前期的调查和了解,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在2001年撤县设区、加速城镇化后,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且有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现象存在,故将其作为调研地。

2012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淮安市楚州区更名为淮安市淮安区。2014年年末,全区户籍总人口120.06万人,常住人口98.33万人;常住人口中,城镇人口47.06万人,农村人口51.27万人。城镇地区就业人口11.1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2.22%;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4981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660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5821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99.2%、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95.3%,失业保险覆盖率95.5%。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3.57万人(实际交费人数),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15.66万人。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淮安市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淮政规[2013]4号)文件的要求,淮安区制定了一整套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办法,将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用于失地农民的生活补助或养老保障资金。此套办法规定,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失地农民划分为三个年龄段: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针对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保障。

未成年年龄段: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文不再赘述。

劳动年龄段与养老年龄段: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工作状况和被征地前的参保情况,引导其参加不同的养老保险。除了已经在企业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外,失地农民可以选择以两种方式参加到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一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若失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2元。提高和增发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资金由区政府支出。因此,养老金发放遵循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若失地农民选择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缴费年限(包括补缴)满15年的,可以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待遇按照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目前失地农民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主流方案。根据《淮安市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和现行标准,失地农民在被征地后一次性缴清保费,男60周岁(女55周岁)之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以60周岁领取为例,每月养老金共509.88元。

根据前文文献研究与分析,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后面临着生活成本骤然上升的压力,又失去了土地这一固有的收入来源,如果失地农民在60周岁之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当前的养老金给付水平标准显然不足以一直维持日常生活。

综上所述,淮安市现有的失地农民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表现出实际给付水平不足的问题。此外,商业保险有强制储蓄的特点,通过对现有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的分析,我们认为商业养老保险进入到针对失地农民的養老保障体系中是必要的,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失地农民的晚年生活。

(二)关键变量与模型构建

国内学者对影响失地农民是否参保的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石绍宾(2009)的调查发现,农民是否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受农民身体健康状况及子女养老能力等个人特征、家庭中儿子的数量及是否拥有党员等家庭特征、社区区位特征、农民的未来预期以及周围邻居行为等因素的影响。范成杰(2010)对武汉市的调查发现,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心理预期相对比较低,年龄等个人特征和家庭子女数、家庭年净收入等家庭特征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心理预期影响显著。王积田(2016)等调查发现,性别、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家庭人口、保险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保险产品合适度、保险公司信用对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意愿没有显著影响;年龄、养老期望、自评家庭富裕程度、家庭耐用品价值及是否参加其他养老保险对需求意愿有显著影响。

黄英君(2016)运用Logistic模型对重庆市转户人员参与配套养老保险情况的研究发现,影响转户人员购买与否的因素主要是社会因素,包括周围购买情况、给付水平和转移接续制度。其中,周围购买情况的影响最大,给付情况的影响是正相关的,转移接续制度的影响是负相关的。个人和家庭因素的影响比较小,家庭人数与购买结果呈负相关,赡养矛盾与购买结果成正相关。肖应钊(2011)等对山东省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意愿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发现,子女个数、希望的养老方式、为家庭考虑是否参保、是否参加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对新农保的总体评价等因素对农民参保意愿具有较强影响。

借鉴前人的研究,我们设计了影响因素指标体系和调查研究方案。

1.影响因素指标体系的初步构建。根据和当地农民、政府工作人员、中国人寿淮安市淮安区分公司个险销售部访谈的情况,我们从失地农民个人及家庭情况、被征地情况、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认知情况、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情况、保险公司的服务情况五个方面,选取了25个二级指标作为解释变量。选取是否购买过商业养老保险为被解释变量。

2.数据的收集。本次调查研究选取淮安区撤县设区后产生的失地农民家庭作为总体,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收集数据,本次研究收集的有效样本数为382。性别分布大致符合人口学1∶1的特征,年龄分布符合研究的需要,文化程度分布符合农民群体的特征,因此样本的收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科学性。

3.确立影响因素指标体系。由于选取的指标解释变量较多,且各指标变量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的影响权重不同,采用信息增益的方法计算各指标属性对购买意愿影响的贡献度,进而去除那些对购买意愿影响较小的指标,选出对购买意愿影响较大的指标,进而建立估计模型。

信息增益法的计算公式:

则Gain(A)为A解释变量对应的信息增益值。

为提高模型的准确性,将信息增益值小于0.001的指标去掉,共剩下18个解释变量。具体的变量设定见表1。

4.因子分析。上一节构建的指标能够较好地反映失地农民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但在经过信息增益值处理之后变量仍然较多,给实际应用该模型带来很大不便,因此利用因子分析法对解释变量进行降维处理。

(1)因子分析的适合性检验(见表2)。

KMO为0.78,大于0.7,巴特利特球度检验统计量的观测值为2194.597,相应的概率p接近0,因此,该样本数据适合做因子分析。

(2)指标因子提取和命名。利用SPSS,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上述18个变量的共同因子,最终提取6个共同因子。

由表3数据可得6个因子共解释了原有变量总方差的63.217%,原有变量的大部分信息得到了解释。

由表4可知各因子解释的主要变量,结果如表5所示,因子1主要包含的变量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了解程度、对商业养老保险保费的认知、对商业养老保险给付水平的认知、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总体满意度和与保险营销员接触次数,命名为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因子(FAC1);因子2主要包含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子女数和对养老方式的认知,命名为养老负担因子(FAC2);因子3主要包含对社保的总体满意度,命名为社保满意度因子(FAC3);因子4主要包含家庭年总收入、家里被征地面积,命名为收入因子(FAC4);因子5主要包含受教育状况、外出务工人数、对保险公司是否信任,命名为教育程度因子(FAC5);因子6主要为了解商业养老保险的渠道、亲朋好友的影响,命名为渠道影响因子(FAC6)。

(3)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通过SPSS计算出各因子得分,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分析各因子对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影响的显著性。采用logistic向前(条件)回归的方法,输出结果见表6。

通过检验的四个因子分别为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因子、养老负担因子、教育程度因子和渠道影响因子。

似然比检验的P值均小于0.05,模型整体性显著。

在SPSS中求得Hosmer和Lemeshow检验P值为0.45,表明拟合优度的显著性检验通过,模型有很好的拟合优度;NagelkerkeR2为0.76,表明该模型对商业养老保险购买行为的解释比例为76%。

通过以上定量分析,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因子、养老负担因子、教育程度因子和渠道影响因子对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具有显著影响。

(三)实证结果分析

1.对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对购买意愿的影响最大。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因子衡量被调查者对于目前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了解情况。回归结果显示,如果被调查者倾向于认为商业养老保险给付水平较高、对商业养老保险较为了解,且曾多次接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保险营销员等),则更倾向于购买保险。

认知因子共包含5个方面。其中,认为保险保费便宜、给付水平得当是对保险产品的主观感受,需要基于对某些具体保险产品的了解得出,其本质是保险产品价格的经济激励。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总体了解和总体满意度则衡量了失地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整体的认识情况。而与保险营销员的接触是失地农民作为普通消费者,能够系统了解保险产品的重要渠道之一,接触次数越多,认识程度越深,同时对保险公司也更加信任,因此更加倾向于购买保险产品。随着失地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上升,其购买意愿也随之增加。

2.养老负担对购买意愿的影响显著。回归结果表明,养老负担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会产生显著影响,其中,年龄、性别和子女数三个问题衡量失地农民的养老壓力,养老压力越大,则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越强烈,这满足商业养老保险的定位和潜在消费群体特征。商业养老保险对失地农民而言是一种比较新式的养老方式,由于失地农民失去土地使用权,在失去劳动能力之后没有持续的收入,因此面临的养老压力较大。但失地农民也保留有农民群体的保守思想,对涉及大笔支出的新型事物抱有怀疑与观望态度,只有较大的养老压力才会促使他们进行尝试。

另外,对养老方式的选择方面,认为养老更多靠个人的受访者更倾向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也有一部分受访者认为养老更多依靠政府和子女,而自己不需要花费过多,因此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较低。

3.失地农民对社保满意度较高。社保满意度因子衡量失地农民对已经享受到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满意程度。该因子在回归分析中没有通过。这可能是由于,失地农民普遍对社保的满意程度较高,没有呈现出明显的区分。

失地农民虽然已经失去了农民的身份,但还保留有农民的思考方式。針对失地农民有专门的社保政策,其中社会养老保险每年只需要缴纳很少保费,而60岁之后每月可领取一部分养老金,其投入回报比率较高。因此,失地农民认为当前的社保是一笔较划算的投资,普遍抱有较高的认可和满意程度。但这并没有影响他们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可程度,可能是由于失地农民眼中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国家强制行为,而非单纯的“保险”产品,与商业养老保险并无太大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失地农民对社保的主观满意程度普遍偏高,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客观上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这也是失地农民群体认识上的短板。

4.收入对购买意愿无显著影响。从回归结果来看,收入因子对失地农民购买意愿无显著影响。从分析结果来看,家庭总收入的多少对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没有影响。继续深入调研,与失地农民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我们认为原因是失地农民因失去土地可以获得一大笔征地补偿费用,但由于其学历、能力的限制,被安置在城市之后较难找到收入较高的工作,导致他们家庭年收入与征地补偿费用相比金额较小,所以从“财力”这一角度分析购买决策,应当更多考虑所获征地补偿费用的多少。

5.教育程度对购买意愿的影响明显。教育程度因子衡量失地农民的受教育状况,包括学校教育和其他影响其见识水平的可能因素。回归结果显示,受教育程度较高、或有过外出打工增长见识的失地农民,更倾向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一方面,受教育程度高的失地农民,更有可能对商业养老保险有正确的认识,同时拥有更加长远的目光,不仅在意眼下的收入,也关心自己未来的发展,因此对养老问题更加重视。另一方面,受教育程度高、或曾经外出打工的失地农民,思想偏向于开放,对于新兴事物的接受能力更强,面对商业养老保险这一处于发展阶段的养老保障方式更容易接纳和认可。

6.渠道影响因子与购买意愿显著相关。渠道因子与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显著相关。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第一,越容易受到亲友影响的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越强烈。第二,在电视网络广告、保险营销员、亲戚朋友等接触商业养老保险的渠道中,购买过保险的失地农民更多的是通过亲戚朋友来了解保险。我们认为,失地农民群体中,人们之间有信任作为基本的纽带,亲朋好友对养老保险产品的推荐可以真正意义上影响甚至改变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识,对购买保险产生积极作用;另外,在消费心理上,消费者具有从众心理并且受到消费环境和消费引导等因素的影响,亲友的购买在心理上对失地农民产生暗示效应,从而刺激购买行为。

四、结论与建议

在现行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程度不足,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极大地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失地农民对参与商业养老保险意愿的影响因素也在发生变化。我们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调查研究之后,通过定量分析可以得出,失地农民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主要取决于其对商业保险和保险公司的认知情况和已购买保险的亲朋好友的影响等,家庭收入或“财力”因素并不是失地农民购买保险时所首先考虑的因素。年龄较大且以自我养老作为养老方式的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较强。

基于分析,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政府和保险公司都要加大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为改善失地农民对商业保险的固有印象,政府可通过在失地农民中普及商业养老保险涵义,如在安置小区内进行专门宣传等方式,加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保险公司在保证准确性和真实性的前提下,应尽量使保险条款表达通俗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沟通时应当特别注意使用举例等贴近生活的方式使失地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有恰当的理解,促进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其次,保险公司设计定制化和个性化的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针对失地农民,有意识地探索开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比如,对于年龄较大且以自我养老作为养老方式的失地农民,保险公司进行条款设计时应考虑失地农民的健康水平和平均寿命,在访谈中了解到,若以60岁为界限领取养老保险金,通常领取年限不超过20年,这一年限的定期寿险对失地农民最为实用也最具有吸引力。

再次,完善保险代理人制度,加强保险业声誉风险管理,提高养老保险的声誉。对保险公司是否信任也是影响失地农民购买意愿,进而影响到其养老保障状况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投保后一旦出现问题甚至纠纷,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不满很容易在整个社区内广泛传播甚至恶化,失地农民群体对保险公司的信任程度会严重下降。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保证收到投保人反馈至解决问题整个过程的及时性,尽量在负面评价扩散之前消除其不满情绪,提高保险公司声誉。

最后,保险公司充分利用农村“熟人社会”功能,提高失地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参保率。失地农民群体保留有农村“熟人社会”的特征,特别是邻里之间沟通较多。相对于其他了解商业保险的渠道,亲戚朋友对失地农民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有重要影响。保险公司可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聘为保险代理人,同为失地农民的情况下,代理人可以更好地理解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提供专门化服务,促进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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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北京 100000)

(责编:若佳)

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论文范文第3篇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 也是广大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资料和生计源泉。但是,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征收土地就成为发展大局所需和城市建设的必要条件, 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农民, 势必造成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的局面。据预测, 2020年中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超过1亿, 部分失地农民将逐渐陷入“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生活窘境。如未对这个特殊群体妥善安置, 随时都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久而久之必将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不利于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本文探讨了失地农民的权益流失和保障问题, 希望可以引起更多人对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关注。

二、正确认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目前, 关于我国失地农民的问题还没有完全建立起系统的保障体系, 仅有部分经济发展良好、财政充足的省市建立了具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 而经济欠发达的多数省市多采取的是一次性货币交易, 总而言之, 全国范围内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令人堪忧,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需要尽快建立完善和落实。首先, 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这是维持失地农民长期、基本生活的需求。根据信访部门的数据反映, 受理总数的70%左右是征地纠纷的问题, 这其中多数群众反映的都是征地补偿问题。其次, 部分失地农民失地的同时即成为失业者, 很多“农转非”的失地农民进入城镇务工, 但是由于他们自身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偏低, 体制上也不能及时被纳入城镇失业保险保障的范畴, 因此, 失地农民很容易变成城市中没有社会保障的失业人口。

城镇化是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 我国城镇化过程中, 农村社会保障 (包括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 失地农民与城镇居民在社会保障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 农村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工作覆盖面窄, 社会化程度低;其次,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措不足, 主要靠县财政和乡村集体经济投入;再次, 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缺乏约束, 这就造成了资金的使用存在风险大、难以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最后, 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分散, 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可见, 深入研究当前制约城镇化进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不断探寻新的机制、对策, 不断缩小失地农民和城镇居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 对于保证城镇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与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失地农民群体数量仍将呈上升趋势。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帮助失地农民上长期稳定的生活, 是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关键所在。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完全由国家财政支撑的项目, 包括对社会脆弱群体的救助、对军人及其军烈属的优抚安置、对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疾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举办的社会福利和有关的社区服务, 完全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 充分体现社会公平, 二是由于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的三方共同筹资的项目,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其中,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相结合, 其他三项项保险属于完全统筹的项目。与前项内容比较,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实行的, 既体现公平与效率, 又注重权利与义务相结合。而我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存在以下的现状与问题。

第一, 政府征地手段行政化, 市场机制无从体现, 我国村民自治的实践尚未完善, 乡镇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多少带有行政干预的色彩;第二, 各级政府参考征地用途作为重要依据而制定的土地补偿标准相差较大, 失地农民补偿标准较低, 征地补偿的金额有限;第三, 多数失地农民属于文化低、资金少 (无) 、缺少技术的封闭群体, 就业问题十分突出;第四, 失地农民失去了稳定的经济来源, 生活质量因失地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和影响, 大部分失地农民的老年家庭是靠征地补偿款来维持生活, 他们对今后的医疗、养老保障、子女教育等问题都存在着忧虑;第五, 失地农民的弱势地位和较低的组织程度, 造成了他们争取社会保障、就业权、财产权以及政治文化、教育等合法权益的能力欠缺, 造成了他们的诉求和意愿难以引起决策层的重视;第六, 失地农民意识转变滞后, 他们大多对“保险”不信任, 加之支付保费后在短时间内不能见到效果, 明显表现出了养老意识不足的普遍问题。

四、失地农民合理利益保障的对策

土地是农民生活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是其生计安全的最后保障。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可以促进城镇化的推进和社会的安定繁荣。建立起“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模式, 把握好“公共利益”的维度, 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规范土地征用制度和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条款, 是解决失地农民生存和发展问题的根本途径。

《宪法》中有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政府需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情况, 不断地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的征地补偿项目和标准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适度调整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差异, 征地需要依据地段、地类、用途进行补偿, 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

按照建立土地征用与劳动力安置、社会失业和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的机制运行。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筹措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是重中之重, 做到专款专用于失地农民的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就业保障。不断地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费管理, 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切实地发展集体经济, 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政府收缩职能, 重在监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坚持市场化运作, 加大发展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力度。全面推行市场化就业, 为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不断加强失地农民自身素质的建设, 帮助失地农民积极市场化就业是解决失地劳动力的根本途径。政府需要不断地打破城乡就业二元体制, 然后依据市场化原则, 建立城乡统一的、平等的劳动力就业市场, 同时给予失地农民优惠的就业政策、适当的政策倾斜和智力支持。营造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良好环境, 不断地转变农村单一的农村教育模式, 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教育, 切实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培养和提升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 按照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 针对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 实施就业技能培训, 提高就业竞争力, 大力发展农村的精神文明事业, 在内因上切实提高农村人口的整体素质, 实现“体力型”人力向“技能型”、“智能型”的转变, 逐步为城乡结合部的建设奠定人才基础。另外, 加快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建立城乡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从而做到就业信息的及时传递。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 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就业。

五、结语

我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日趋完善, 但是随着城镇化的高速发展, 失地农民的数量和社会保障问题会日趋严峻。政府首先需要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 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制定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帮助失地农民这个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帮助他们建立畅通的渠道, 以平等地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 并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其权益, 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为民谋利益。根据区域的不同, 切实建立起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加强家庭养老, 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从根本上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 坚持政府筹办, 集体组织, 人人参加的原则;坚持国家扶持, 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互助共济, 保障适度的原则;坚持照顾一般, 确保重点的原则。同时, 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受教育和培训机会, 尽快地帮助失地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站稳脚跟。

摘要:征地制度的缺陷和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使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极大的挑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 他们面临着生活、就业、养老等方面的困难, 这已成为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本文主要探讨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现状、问题及对策, 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已是当前社会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城镇化,市场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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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论文范文第4篇

1 创新可持续生计的安置理念

失地农民的应对制度与政策目标必须以“可持续生计”为指导, 即考虑失地农民问题时要把农民的短期生存质量与长期发展目标结合起来, 使农民不仅得到充分的短期补偿, 还具有长期持续发展的能力。这种能力的获得不仅可以防止失地农民在市民化的过程中陷于社会排斥与社会“脱离”的境地, 而且可以增强那些失去权能的失地农民的再发展能力。

2 改进征地补偿办法

可以借鉴国外通行的办法, 把土地征用补偿分为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款两部分。土地征用费相当于土地价值, 这部分的计算必须引进市场机制, 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产值、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地价评估, 确立适当的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征用土地的市场价格给足补偿。土地赔偿款是对土地权利人因土地征用而造成的经济以及其他损失的补偿。这一部分主要指社会保障部分, 要让农民在今后的城市生活中享受到医疗、养老保险、失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等。

3 建立为失地农民再就业服务机制

被征地农民一旦失去土地, 也就失去了维持家庭可持续生计的主要来源。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根本的出路在于就业。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的社会化、非农化和充分化。顺利实现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 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保证。首先要加强职业技术培训, 提高失地农民整体素质。要把失地农民的培训纳入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体系, 按照“面向市场, 突出重点, 因人制宜, 提高质量”的方针, 充分利用成校、职校和社会力量办学, 通过政府组织和引导, 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和介绍就业服务, 使失地农民学得一技之长, 增强就业适应能力和竞争力。其次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 定期组织失地农民到劳务市场接受招工挑选和交流。再次动员各方力量支持失地农民就业工作。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一样关心失地农民, 全力支持失地农民再就业;要想方设法引导失地农民转变旧观念, 积极主动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 尽快完成从“农民”到“居民”的角色转换。

4 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金

要给失地农民以城镇居民的待遇, 把失地农民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保障基金, 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 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规范明确各类征地主体无论是进行何种用途的土地征用, 均应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 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引导农民在土地补偿中拿出部分资金, 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贴一点;政府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

5 规范和引导出租房市场

由于城市扩张造成的失地农民, 其维持可持续生计的方法之一就是出租房屋。政府应当将房屋出租作为一个政策选项。其一, 向外来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已经成为郊区农民获取收入的重要手段。其二, 出租房市场在可预见的时间内会长期存在。适应上述市场需要, 在政策上因势利导, 出租房屋就可成为城郊农民一笔稳定的收入。其三, 类似政策在国内国外其实都被普遍使用。欧洲各国城市中大多有私人房屋出租, 政府对出租房的必要设施有统一规定, 房主们还有行业协会, 以求行业自律。在国内, 杭州市的相关政策就规定, 特别给予失地农民与住房面积同样大小或更大的出租房, 以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

6 鼓励农民从事第三产业

第三产业的服务业和以手工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部门的门槛低、进入成本低, 技术含量要求低。以出卖体力获取就业机会, 失地农民在思想上和实践上比下岗职工更容易接受和进入。

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要求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能够得到长久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其生存的物质条件和物质基础就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步。要求政府在考虑失地农民问题时, 把失地农民的短期生存质量与长期发展目标结合起来, 使农民不仅得到充分的短期补偿, 还具有长期持续发展的能力。可持续生计问题是失地农民的根本生存问题, 也是关系到其能否发展的问题, 只有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 才能保证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摘要: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是我国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安置问题的关键。我国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缺失的根本原因是现行就业安置的短期性、补偿费用低、社会保障缺位和就业培训缺失。解决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的关键是创新观念、改进征地补偿办法、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金。

关键词: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可持续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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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论文范文第5篇

妥善处理农民、农村、农业问题是关系经济发展, 社会安定的重要问题。近年来, 国内也出现有大量关于国内的自然村大量消亡的报道。例如, 在10 a内, 中国的自然村以每天80个的速度消失等。在农村消失的过程中, 如何处理好农民的转化与农村土地的合理开发成为重要议题。2015年4月, 国家发改委出台《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2016年2月4日, 正式出台了青岛市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 提出了以“同城同待”为导向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战略布局。

改过开放以来, 大量农民涌入城市, 从事工业生产, 城市服务业成为农民工。同时, 因为城市化扩张、征地等行政手段改变了原有农民的生产方式, 使农民沦为失地农民。针对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建议, 本文主要探究在农业人口中首先向城市转移的应为失地农民, 为什么失地农民最迫切的需要进行转化。

2 理论背景

马克思主义城市化理论认为, 城市化的过程中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城市化发展导致城乡的对立;二是消除城乡对立是城市发展的趋势;三是城乡融合的途径在于改造农业和转变农民;四是未来社会消除阶级对立, 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当前,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着大量的城乡发展对立。由于土地资源具有有限性, 因此,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必然引发工农业相互竞争, 造成不可避免的城乡发展矛盾。

目前, 我国城市发展正处于城乡融合与改造农业和转变农民的关键阶段, 因此, 妥善地处理失地农民与城市发展的问题成为现阶段我国新型城市化建设的症结所在。在探究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的差异过程中, 农民与市民在享受社会福利制度, 劳动待遇上, 生活方式与消费行为上都存在的较大差异, 因此在对比的过程中, 应侧重对比在享受社会公共福、消费习惯、生活方式和收入来源上的异同点。

基于以上观点, 本文选择了中国海洋大学周边的北龙口、南龙口、牟家村3个自然村, 总结在政府征地后, 村民的生活习惯, 消费方式, 收入来源的相同点, 以佐证失地农民是否已丧失农民的基本属性与市民相同, 并分析二者福利待遇之间的差异, 解释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 失地农民转化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3 案例村村庄概况

本文选取的案例村庄都位于城市郊区, 区位条件好, 村内土地由于建设中国海洋大学、滨海公路、特锐德工业园等已全部征收完毕。

南龙口村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 该村现有村民410户, 1 243人。北龙口村现有村民570户, 1 850人。牟家村, 有居民509户。

目前, 3个村庄内村集体主要收入来源均与农业活动无关, 以北龙口村为例, 村集体主要收入来源于集市摊位费、出租产房、商铺等。南北龙口及牟家村已完全丧失农业生产能力, 但由于政策性原因, 目前崂山区绝大多数居民, 包含中韩街道、沙子口街道等大量城中村居民依然属于农业户口, 生活环境与方式转变, 并未对农民的身份发生改变。

4 农民生活习惯分析

4.1 提出假设

学术界对于农民定义的普遍看法是, 农民指长时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我国户口管理条例则以是否用拥有城市居民户口进行划分。失地农民, 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 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200 m2的统称为失地农民。我们假设农民在失去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要素后, 其主要收入来源发生改变, 而收入来源的改变必将影响农民消费方式与生活习惯的转变。农民在失去土地后, 其消费习惯将与城市居民相类似。主要经济来源不在依靠农业生产。

4.2 数据分析

基于假设, 通过对比青岛市十年间城市化发展速度, 农业人口与非农人口比例, 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消费性支出和青岛市人口增长与城市建设速度3个方面开展

4.2.1 青岛市从常住人口变化与城市化水平变化趋势

2005-2015年, 青岛市常驻人口增长超过150万人, 其中农村人口增加超过10万户, 城市常驻人就增加超过11万户, 人口增长速率基本相同。同时, 城市建设面积扩展超过300 km2, 城市面积扩大2.5倍以上, 城市人口在不断扩展的同时人口也在不断增长。就目前情况看, 城市建设速度明显高于人口增长速率。

综合当前发展情况, 在城市与农村人口增长速率相似的基础上, 城市面积不断扩张, 必然挤占农用土地, 城市开始由城区向周边近郊乡村地带发展。农用土地的征收与用途的转变已不可避免, 这也成为产生失地农民的客观原因。

4.2.2 农村与城市居民消费习惯与收入来源

通过初步的走访与调查, 目前, 海大周边、南北龙口、牟家村等村内居民主要经济来源来自于外出务工, 或在周边地区务工, 从事工商业。村内除少量自留地, 果树, 山地外, 耕地以全部征收。基本丧失农业生产能力;同时, 村民日常口粮, 食品全部依靠外出采购解决, 村民消费性食品支出与城市居民消费水平大体相同。

4.2.3 农村与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待遇

根据《2015年青岛市养老金上调计算方法和方案细则》, 据统计, 调整后月企业退休人员2 914元/月, 灵活退休人员1 645元/月, 补缴参保人员868元/月。

2014年, 青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规定, 个人保障费用80%计入个人缴费栏目, 20%计入政府补贴栏目。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巨大差异, 以北龙口村实行高保标准养老保险在1 400左右, 并随着年龄的增长, 村民福利递增。同时, 相距不到300 m的牟家村社保退休金只有600元左右。主要原因在于村民的社保费用主要由个人、村集体、政府三方承担, 但由于村落所属街道与村集体缴纳比例不同造成了待遇上的差别。

5 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合以上内容, 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土地征收后, 农民失去土地, 也失去了通过种植粮食, 经济作物等农业活动获取收入的手段, 同时面临着在城市中日益上升的生活成本。而在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等中无法享受到与市民同等待遇。

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村民的生活环境与生产方式, 但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 仍无法享受基本的城市居民生活待遇;二是失地农民保障体系不健全, 地域性差异大, 由于失地农民的社报缴费由三方共同承担, 由于村庄的不同, 导致农民保障差异大, 难易真正解决农民的保障问题;三是失地农民缺乏劳动技能, 仍停留在出卖劳动级阶段, 由于劳动技能缺失, 导致了失地农民再就业缺乏内生力, 绝大多数依靠土地补偿金度日;四是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帮扶缺乏造血是帮扶, 扶持措施仍然停留在补助阶段。

6 结论

土地集中流转是政府为实现自身计划或目标, 促进经济发展, 提升城市发展速度与竞争力而主动干预市场的过程。在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 要注重农民利益的保障与维护,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同时, 加快农民市民化进程, 让广大农民尽快享受到基本的城市居民待遇。

摘要:农业发展关乎经济民生, 如何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农民生活之间的问题, 实现城乡间协调发展, 是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如何妥善地解决失地农民的身份问题, 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新议题。

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论文范文第6篇

一、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就确立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农民作为全国总人口的主体, 尤其为国家所关心。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 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农民的富裕成为在现阶段党领导下的首要任务, 尤其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维护农民利益至关重要。

(一) 保护失地农民利益关乎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

随着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 中国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 导致社会各行业中存在普遍的不平衡现象, 尤其是在于政府对农民土地征收方面, 不能充分权衡各方利益, 导致失地农民问题日益严重 (1) 。失地农民问题体现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 农民因为缺乏法律、维权等相应的知识与意识, 所以他们常采用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方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比如群体上访、游行等。这种情况下, 政府或职能部门或许会重视, 但是, 如果问题没有得到完善的解决, 或者问题的处理结果没有满足群体的要求, 群体上访、游行等行为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

(二) 保护失地农民利益关乎新型城镇化的进程

我国是农业大国, 农民占主体地位。随着新型城镇化的不断发展以及进程的加快, 必然导致部分农民与土地分离, 农民的户口性质也随之改变, 由农村户口转变为新型城镇户口, 地位由“农民”转变为“市民” (2) 。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 失去生活的保障, 处于城镇与农村之间, 成为“失地农民”, 他们的利益没有得到有利的保护, 享受不到“市民”固有的医疗、教育、养老等基本保障, 在切身感受到社会的不公平待遇之后, 不免会与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用地单位发生冲突, 影响农地征收和土地开发企业对其进行建设的进程, 影响了城镇化的进程, 同时造成失地农民在城市无法生存, 形成大量城市贫民。

二、国内外城镇化建设中失地农民利益保障概况

(一) 我国失地农民利益保障概况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扩大, 农民失地现象愈加严重, 我国现有耕地面积逐渐减少, 大片的耕地被征用。农民一下子失去原有的经济基础, 让他们一时很难适应, 在他们获得政府的补偿之后, 一般都自谋职业, 他们大多穿梭于城市和农村之间, 而且一般农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缺乏相应的生活技能, 只能做一些最基本的工作, 即使有些农民被安排了工作, 但由于他们自身条件受到限制, 大多从事一些缺乏劳动技能而偏向于体力劳动。国家对农民使用土地的征用采用补偿的方式, 补偿金短期内很难支付给农民, 而且补偿金额较少, 这使得大部分农民很难维持生计, 严重者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不能满足。此外,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也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这样加剧了贫富差距, 甚至导致了很多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二) 外国失地农民利益保障概况

以美国为例, 美国作为当今时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表, 它的全国城镇化进程也是发展最快的, 在20世纪70年代, 美国就已经进入高度城市化社会。美国实行土地多元所有制, 与我国的土地公有制不同, 美国是典型的以土地私有制为主的国家。美国自建国以来就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始终非常正式而且日臻完善, 已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土地救济机制。美国的农民失地问题都是在自由放任的市场条件下发生的, 但是农民失地问题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满意的解决。虽然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出现了过度郊区化 (3) , 但目前已然趋于平缓的状况, 主要是由于美国政府对于失地农民问题, 表现出的态度较为积极, 在征地补偿、养老、医疗等问题上投入较大的工程, 充分做好社会保障机制, 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三、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表现

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农村人口的转移, 而非仅仅指城镇的扩大、高楼的建设。它的目的在于实现城乡共同富裕, 促进经济的共同发展。但是新型城镇化建设往往伴随着越来越严重的农民失地问题, 国家征用土地的指标超过规定, 带来的是更多的农民失去土地, 断掉低层农民的经济收入。城镇的快速发展, 并没有为这块发展的土地上老主人的牟利或者服务, 相反却是非常彻底的剥削。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被剪断, 政府又不能及时保障农民的再收入, 进而形成日益突出的“农民问题”。

(一) 政府有关部门对失地农民利益保护不作为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而农村人也是国家的主体组成, 国家拥有土地的完整权, 然而, 法律同样赋予农民群体使用土地的权利。但是, 政府有关部门在有偿征用农民土地时未能充分考虑到农民的权益, 存在一定的矛盾, 补偿措施不到位, 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无形中加大农民的负担。有些政府部门对此却不闻不问, 或者采用回避群众提问, 避而不见群众, 充耳不闻民众诉求, 完全不顾民意。此外, 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民利益的重要性, 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本钱, 在有偿征用之后, 补偿金迟迟不发放等行为都属于对农民利益保护的不作为。

(二) 城乡二元结构阻碍农村城镇化的进程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城乡二元结构, 阻碍农村城镇化的进程, 使得农民进城得不到优势, 仍然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 而且农民进城享受不到城镇的待遇, 包括医疗、教育、就业等, 城镇化对于农民来讲并没有较大的吸引力, 导致农民自身不愿意接受土地被征用。而政府及职能部门中存在的体制问题, 致使农民无权自主选择, 只能被动接受。

(三) 农民失业问题日益突出

在目前就业岗位不足、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 绝大多数农民一旦失去土地, 则面临着既失地又失业的境地 (4) 。土地被征收, 农民丧失土地使用权, 导致农民失去主要的家庭财富来源。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就是“就业”, 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劳作, 获得经济, 以维持生活。在我国, 失地农民中存在失地农民老龄化以及失地人口文化素质偏低, 缺乏专业技能, 面对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社会, 没有非农经营技能的农村劳动人民在社会中并没有就业岗位可言, 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最基本的就业岗位, 进而导致“农民失业”。

四、保障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的法律路径

李克强总理指出:“推进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 关键是提高城镇化的质量, 目的是造福百姓和富裕农民。”当前社会, 农民作为我国社会人口的主要群体,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或征收, 失地农民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加。然而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 是农村稳定的基础, 解决好农民失地问题, 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重要课题, 同时也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寻求法律保障, 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对从根本上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至关重要。

(一) 依法建立土地征用机制

1. 严格依法征地

当前的失地农民问题, 通常是由于在征地过程中执法不严, 处置不当, 问题越是严重, 所存在的违法现象就越明显。这就要求执法部门在征收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必须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 做到法制公开, 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 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及地方的规章制度, 明确执法主体, 征收依据, 并及时公开信息, 确保农民知情。另一方面, 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体现国家“以人为本”的观念, 维护农民的利益最大化。

2. 建立科学的征地补偿标准

依法建立科学的补偿标准, 做到不少补, 使失地农民能够保障基本的生活。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包括土地类型、位置、产值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赋予地方变通采用补偿方法及制定补偿标准的权利, 并根据当地制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及时发放的失地农民的手中。规范发放补偿金的程序, 保证农民直接拿到补偿金, 监督并杜绝政府人员克扣或暂扣补偿金的不法行为。

(二) 依法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我国社会的养老、医疗问题尚不完善, 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 失地农民的养老及医疗等方面等不到有效的保障, 集中体现出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当前国家及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大农村教育, 改革并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保障问题, 这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维护社会和谐,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共同进步等起到积极的作用。一方面要从法律角度建设,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做到有法可依, 杜绝社会腐败因素的存在, 另一方面, 加大失地农民养老、医疗等资金的投入, 只有在资金充裕的前提下, 才能使失地农民充分享受社会养老、医疗等服务 (5) 。

五、总结

失地农民问题是新型城镇化发展必然产物, 我国在坚持改革开放, 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必须正确面对。新型城镇化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也是当前国际大形势下综合国力的象征, 一国城镇化发展的程度, 代表本国经济发展水平能力的大小。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所产生的失地农民问题, 关乎到社会的政治稳定与经济的发展。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有利于促进新型城镇化的进程, 符合我国的发展要求, 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农民是国家的主体,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 农业在国家经济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积极对待失地农民问题, 依法解决并处置, 是当前发展的重要趋势。

摘要: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 农民失地问题日益严重。保障失地农民利益, 切实维护失地农民自身的合法权益, 解决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的障碍, 是国家当前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城镇化建设中农民失地问题的对比, 深入分析了我国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所面临的困难, 并进一步提出了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失地农民利益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失地农民,权益,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 李枫.国外城镇化模式及其得失 (三) ——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放任式城镇化[J].城乡建设, 2005 (8) :58-59.

[2] 李力哲, 任大廷.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维护浅析[J].人民论坛, 2013, (4) :42.

[3] 赵希名.城市化、农民失地与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33 (3) :30.

[4] 王朝晖.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利益问题[J].理论参考, 2004 (4) :23.

[5] 袁宗建.城镇化过程中的制约因素与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 2006 (4)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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