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联保贷款范文

2024-03-13

农户联保贷款范文第1篇

(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

编号:____________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联保小组成员:1.______ 2.______ 3.______ 4.______ 5.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各借款人为 (市、县) 乡(镇、农场) 村(连队)村民(农工或个体工商户)共 人,已了解并自愿遵守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的所有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结成贷款联保小组,而且均为借款人、互为保证人,对联保小组各成员在下列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从贷款人处发生的贷款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共同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条 借款人的借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每个借款人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放款

放款的先决条件为联保小组成员未发生违反本合同项下所述相关应尽义务或违约责任内容的情形。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内,在贷款发放时划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第四条 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A.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跨年度借款,借款人要在每年12月20日结清借款利息。

B.按 (月/季/年)结息,到期还本方式。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年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C.其他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以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也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从本合同约定借款人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本合同约定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扣收;借款人有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扣收。

若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补偿金及相关费用。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借款人、联保成员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承担。

第五条 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

B.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C.按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D.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报表及所有开户社(行)、账号及其他资料。

E.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F.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G.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H.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I.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J.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办理小额信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不应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得低于贷款金额,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第六条 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A.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相互联保。

B.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借款到期日(含展期到期日)后二年。

C.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及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D.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款凭证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F.主合同借款合同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所有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G.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H.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力和义务

A.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B.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文件、资料等信息。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借款人违约

A.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B.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若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C.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贷款人依据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D.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和信用报告,借款人、保证人同意对贷款人作上述授权。

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保证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

电话的真实性负责,预留联系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保证人本人;借款人、保证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如因住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

第十二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三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各持一份,经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已提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联保小组成员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联保小组成员确认对本合同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贷款人:(公章或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

联保小组成员(签字、手印):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农户联保贷款范文第2篇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公司的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农户小额贷款包括农户小额保证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户是指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业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采取"一次核定贷款余额(限额)、随用随贷、年内周转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农户使用《农户小额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条 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

1、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品行好,无不良记录;

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的收入;

4、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条 农户小额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1、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2、小型农机具贷款;

3、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4、农民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生活消费贷款。

第三章 农户资信评定及信贷额度

第七条 公司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 。小组成员由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信贷人员、监事会成员参加。还可约请村委会成员参加。

第八条 农户资信评定步骤:

1、农户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可由与公司合作的村委会代收);

2、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

3、由公司农户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村信用代办员、村委会提供的资料,确定农户信用等级,核发《农户小额贷款证》。

此项工作原则上在年初进行,每年评定一次。也可以在农户提出借款申请时评定。对农户信誉发生变化,及时变更资信等级和贷款限额,对已不够等级和随意出租、出借、转让贷款证的要及时收回,并取消贷款限额。

第九条 农户资信等级及贷款额度的确定。农户资信分优秀、较好、一般三级。

评定优秀等级的标准是:(1)三年内在公司贷款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无不良记录;(2)家庭年纯收入在20000元以上;(3)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评定较好等级的标准是:(1)三年内在公司贷款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无不良记录;(2)家庭年纯收入在10000元以上。

评定一般等级的标准是:(1)贷款按时归还,无不良记录;(2)家庭年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

小额保证(联保)贷款限额为:优秀等级2万元;较好等级1.5万元;一般等级1万元。

小额信用贷款限额为:优秀等级10000元;较好等级8000元;一般等级5000元。

贷款方式的选定: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实行。小额信用贷款和小额保证或联保贷款同时实行。无拖欠公司贷款农户占总贷款农户的90%以上;公司不良贷款占比在10%以下的村方可实行农户信用贷款。

小额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主要指:与借款人居住在同一村庄的自然人或公司辖内有固定收入的其他自然人;其具备的条件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家庭有固定经济收入;家庭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其保证额度不超过家庭固定财产价值的80%或不超过家庭经济纯收入的2倍。一户贷款须由2人以上作保证人。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已评定资信等级,核定贷款限额,核发《农户小额贷款证》的农户在第一次贷款时订立借款合同,以后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可凭《农户小额贷款证》、身份证、原借款合同到公司直接填写借据,办理借款。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使用。

1、小额信用贷款。参照信用社合同,在合同中加注:本合同借款金额为最高限额(余额)。在借款期限内,可分次使用借款额度,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小额保证贷款(联保)。使用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信贷人员要以村、户为单位建立小额农户贷款台帐(登记簿),登记授信农户基本情况,并随时登记小额农户贷款的发放和收回情况,按月与借据、会计帐、表核对一致。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信贷调查人员承担永久责任。

第五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具体按公司规定。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每年至少发放不低于100万元的农户小额贷款户数不少于100户。

第十七条 对贷款收回率达到90%以上的信贷人员,按收回利息的2%给予奖励。对发放农户小额贷款无进展的信贷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贷款造成逾期除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一律实行责任追究制,直至收回,因人为因素而造成损失的,在经济处罚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评定信用等级的农户和2万元(不含)以上贷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可采取质(抵)押贷款或保证贷款方式,逐笔调查,逐笔核贷。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农户联保贷款范文第3篇

一、犯罪呈现的特点

(一) 从犯罪主体看, 均为农信社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作案

涉案人员中直接管钱、管账、管信贷的基层领导居多, 占62.5%, 分别为, 基层农信社主任1人, 副主任1人, 信贷科主任1人, 农信社农户部分区经理2人。

(二) 从发案部位看, 多集中在基层社

这4起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案件, 发生在基层社的共3件7人, 且涉案金额巨大的2起案件均发生在基层社。

(三) 从涉嫌罪名看, 涉及罪名集中

这4起案件涉及两个罪名, 分别为违法发放贷款罪2人, 挪用资金罪2人。

(四) 从涉案金额看, 数额巨大

这4起案件中, 涉案金额百万元以上的有2起, 占50%。其中一起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业务部某部门经理王某某伙同信贷员、会计利用职务便利冒用、借用15名尉氏县南曹乡农户的名义挪用单位资金竟高达710万元。

(五) 从作案方式看, 持续时间长, 作案次数多

这4起案件中, 作案时间长达1年以上的有2起, 占50%。如开封市市区联社某分社信贷员周某于2009年6月至2010年12月间一直在违法发放贷款, 无人察觉和过问。犯罪嫌疑人作案频繁, 次数多, 如杞县邢口信用社主任尹某某、副主任于某某受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科主任崔某某的指示于2008年4月至5月间违法办理农户联保贷款84笔。

(六) 从危害后果看, 造成损失巨大

如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业务部某部门经理王某某伙同信贷员、会计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710万元, 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活动的管理制度, 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

二、原因分析

(一) 法制观念淡薄, 素质不高

农信社干部、职工普遍缺乏法律意识, 法制观念淡薄, 信贷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遵纪守法的观念没有建立起来。少数基层社负责人思想意识松懈, 拒腐蚀能力差, 给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思想基础。

(二) 贷前调查不严, 流于形式

贷前调查流于形式, 由于基层社辖区内农户数量庞大, 贷时审查易存在走过场的情况, 对贷款人提供的抵押资料、手续审查不严。如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冒用、借用15名农户的名义, 通过编造虚假的“农户家庭固定资产”、“农户固定收入”等授信贷款资料, 违法申请贷款时, 作为负责发放贷款、负责审查贷款证件的信贷员明知系编造虚假材料, 仍对其提供帮助, 疏于审核, 事后也无人再次对申请材料进行检查。

(三) 内部管理松懈, 有章不循

农信社规章制度不严密, 内部管理偏松, 违章不纠, 为违法犯罪埋下了隐患, 给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少数基层信用社干部、职工对规章制度视而不见, 规章制度流于形式。

(四) 监督机制欠缺, 难于监管

尤其在基层农信社, 从行政事务到经济事务, 往往都是上级领导说了算, 上级领导的行为, 无法受到监督, 不管是否违规, 都会被默认和容忍。如杞县农信社信贷科主任崔某某违反贷款规定, 安排邢口信用社主任尹某某为杨某办理贷款手续, 尹某某在明知违规放贷, 仍服从领导安排, 将此事交代给副主任操办, 最终违法发放贷款294.5万元。

三、对策建议

(一) 加强思想教育, 树立法制意识, 提高信贷人员综合素质

一是加强对农信社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二是注重培养信贷从业人员的风险识别、风险监测和风险处置能力。三是建立信贷从业人员奖罚激励机制, 使全体职工牢固树立法制意识。

(二) 强化风险防控, 建立贷款审批公示制度, 完善贷前、贷中、贷后的审查工作

一是严格贷前审查, 突出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物质保证性及按时回归性审查。二是建立贷款审批公示制度, 增加放贷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对贷款流向定期检测和分析, 重视贷后检查, 降低风险。

(三) 开展警示教育, 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

一是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 让预防犯罪措施落实到位, 筑牢农信社干部、职工的心理防线。二是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作为主管部门的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封市管理办公室应建章立制, 加强对所辖各金融单位的监督、制约。

(四) 强化责任问责, 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健全责任追究制, 加大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和监督力度, 对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强化其责任问责, 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充分发挥序时审计、常规审计、离岗审计, 对无视“三查”制度, 屡查屡犯者, 从重从严查处, 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摘要:近年来, 农信社在办理农户信用贷款过程中引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案件频发, 暴露出农村信用联社在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漏洞, 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严重危害了金融管理秩序。本位对该类案件犯罪呈现出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 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信社,农户信用贷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原因,对策

参考文献

[1] 徐清汪.农信社支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探讨[J].海南金融, 2002 (01) :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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