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安全生产检查表范文

2023-09-24

供水安全生产检查表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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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落实情况”根据“检查内容”填写具体检查情况;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由督查单位存档。

供水安全生产检查表范文第2篇

检查内容

1 物品工具摆放整齐,标识标牌清晰,饮水机是否漏水

2 检查现场

地面有无油污、积水、积土,杂物,门窗、玻璃、 墙壁是否清洁,垃圾是否定置存放,清运及时,

3 车间物料堆放是否合理

4 设备运行 维护保养

设备设施无安全操作规程 检查现场、记录

5 设备有无保养卡

6 设备维护是否及时,设备巡查记录是否齐全

7 设备运行有无异常

8 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9 设备设施的保养情况是否合理

10 各种设备暴漏部位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11 电气设备、线路管道绝缘情况是否完好

12 电器开关外壳是否完整可靠,有无破损

13 有无开关、插座、接触器等有无因接触不良而发热或变色

14 有无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现象

15 机械设备接地、接零是否完整良好

16 压力容器是否定期检查,有无使用记录

17 消防设施 (抽检)

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通畅 检查现场、记录

18 灭火器处于固定位置,是否有拿乱放现象

19 灭火器压力表指针在绿区

20 火器瓶体有无生锈、破裂和红色油漆是否过淡; 灭火器软管是否有破裂和喷嘴是否完好

21 灭火器安全插销是否完好

22 消防设施是否整齐、消防柜内是否有杂物

23 消火栓箱完好情况:箱体、水带、卡扣、水枪 24 车间的消防器材检点卡是否完整,是否每月检查 25 消防门是否破损

26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手动报警装置检查

27 静电接地规范

28 动火时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作业

29 劳动保护

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按规定佩戴()

检查现场

基磨高抛工段和成型工段磨边岗位

口罩和耳塞 划圆岗位和车床岗位

护目镜

30 岗位操作纪律

本班组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检查现场、记录

31 班组人员有无违章作业行为

32 班组人员有无擅自离岗行为

33 有毒化学品的使用情况,是否能正确使用工器具,符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34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

35 本班组是否执行了安全检查制度

36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有不持证上岗情况

37 其他 操作者是否了解作业周围环境条件 检查现场

38 车间光线是否充足;光线是否良好

39 作业区内是否有其他危险因素存在

40火漆炉上残留是否过多

41 管道支架基础是否牢固、无倾斜、无电源线搭架在管道上;管道无腐蚀、泄露、开焊

42 特种作业现场监督、作业证签发,安排安保人员跟进现场作业情况

43危化品是否都存放在危化品柜内

44车间是否有超量危化品存放(500ML)

45车间危化品是否专人保管,使用人分瓶使用

46天然气使用岗,是否人不在时候关闭煤气灶阀门和天然气阀门

供水安全生产检查表范文第3篇

为贯彻执行落实公司2013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公司及全体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经营部提出以下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一、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遵章守法、安全发展。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2013年奋斗目标:以五个“注重”为主线,以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为目标,努力实现“五个确保、两个力争”轻伤率小于1‰;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

三、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实施方案

(一)、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企业有关标准化生产安全会议精神落实到基层,传达到每一位职工,增强公司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及法律观念。

2、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班组要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人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班组负责人要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职工在自己岗位上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总结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与预防措施,交流安全工作经验,传达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布置有关安全工作,通报安全检查情况。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安全培训取得实效,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知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忧患意识,保证生产安全顺利地进行。

1、组织职工进行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熟悉、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自我防护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好职工安全培训记录。

2、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开展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定期进行复审,做到持证上岗。

3、使职工能够熟练掌握小型工伤的紧急处理措施,将伤害控制在最小程度。

4、使职工能够熟练的使用劳动卫生防护用品,降低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5、使职工能在突发事故中正确熟练地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

6、通过各种形式(警示牌、宣传栏、墙报、板报、标语等),使职工明确自己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及预防措施,明确在危害发生时的救护措施。

(三)、狠抓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文明生产,定期进行安全自查,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措施。

1、建立健全生产设备台帐、特种设备台帐、安全设施台帐及测量设备台帐,定期检修保养,定期检测,确保相关证件齐全。

2、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按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确保作业安全。

3、原料与成品合理存放,并设立醒目的分级存放标志,预防火灾、化学事故。

4、设备、管道、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及平台、爬梯、护栏、支架等防护设施要及时保养维护,做好保养维护记录。做到:

(1)、车辆设备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2)、车辆表面清洁,无破损、裂痕,无跑冒滴漏现象。

(3)、平台、护栏、支架等防腐彻底,无安全隐患。

(4)、对车辆要明确责任人,建立巡检或周检记录。

6、各种安全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合格有效,操作人员按规定穿戴劳防用品。

经营部 2013年1月2日

经营部年度安全检查计划

一、每季度组织进行全面综合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 专职安全员日常进行检查、抽查、巡查,班组按照规定检查。

检查内容:事故隐患及整改、措施的落实;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活动和专项治理活动开展;作业现场的管理;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用具;“三违”现象。

目的: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或整改;保证公司稳定的安全形式,避免发生各类违章行为,杜绝事故发生;

二、春节前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检查节日期间值班、顶班工作安排落实到位;节前教育、设备运行、消防安全、应急措施等。

目的:保证措施到位,确保节日期间设备的良好运行和办公场所的安全

三、二月中旬安全检查 。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春季四防措施落实。

目的:保证活动各项计划落实;提高员工积极性,促进活动效果;

四、四月底对进行“五.一”节前安全消防综合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检查节日期间值班、顶班工作安排落实到位;节前教育、设备运行、消防安全、应急措施等。

目的:保证措施到位,确保节日期间设备的良好运行和办公场所的安全

五、六月中旬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进行夏季“四防”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及落实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目的:保证活动各项计划落实;提高员工积极性,促进活动效果;

六、九月底进行“十.一”节前的安全消防工作综合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检查节日期间值班、顶班工作安排落实到位;节前教育、设备运行、消防安全、应急措施等。

目的:保证措施到位,确保节日期间设备的良好运行和办公场所的安全;

七、十一月下旬对冬季“四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消防器材进行检修。

检查内容:冬季“四防”措施落实,检修消防器材。

目的:保证“四防”措施的落实;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各类设施、设备安全过冬和人身安全;

八、十二月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进行元旦综合安全消防检查。年度安全总结,下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落实。

目的:总结本年度经验教训,推广好的方法和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经营部 2013年1月2日 经营部季度安全工作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遵章守法、安全发展”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起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以质量标准化为基础,推进全员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工作基础,现将每季度安全工作总体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2013年的安全生产管理中,要以隐患排查为根本制度、现场管理为主要手段,安全质量标准化为管理主线,狠抓“双基”建设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人为本,全力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努力完成全年安全标准化工作。

二、每季度安全工作目标

1、工作上不出现工伤,即做到“三不伤害”。

2、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业务水平,为企业更好的服务。

3、设备车辆保存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

5、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收集并整理好相关资料,以便更好的为以后的工作打好基础。

6、做好安全检查收集工作,及时的下发各种检查情况,并准确的进行预报预测危害情况。

7、严格按《企业安全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准确及时标定危险源,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各项工作要与安全衔接,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证。

8、搞好每季度及年终储量填报工作,搞好资源补偿工作,完善相关资料,指导好企业的安全生产。

9、积极响应制度落实标准化建设,执行好安全制度,履行好职责,做好绩效考核工作。

10、作好充分准备,以优异成绩迎接安全评估

三、召开“四个例会” 每季度一次的双基例会。

每季度一次的隐患排查整改落实会。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双基建设

1、健全基层机构,全面开展质量标准化建设。

2、班组设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指导员,负责内部质量标准化的指导、督促、检查、验收。

3、安全员负责验收质量标准化,并建立原始记录、资料备查。

五、加强培训学习 培训学习的内容为:

⑴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 ⑵安全生产各类相关的规章制度。 ⑶安全生产的《三大规程》。 ⑷班组各工种岗位操作标准化。 ⑸事故案例教育。

⑹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学习。 经营部季度安全工作总结

为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找准差距,做好第四季度工作安排,现对经营部第三季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经营部第四季度工作进行安排,内容如下:

一、 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 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做好全年工作的信心和动力:

三季度,经营部组织全体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认真学习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了解当前公司生产及发展形势,勇于面对困难,积极应对挑战,在公司上下营造了凝心聚力、攻坚克难、锐意进取的良好氛围。

二) 不断补充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工作: 为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以推进班组标准化建设为主线,以创建“示范班组”为契机,以推动班组文化建设为目标,在原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修改、补充与完善,出台了《班组管理制度》。该制度涵盖了班组管理中的基本任务、制度完善、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及民主管理。该制度的出台,为班组自上而下积极营造重视班组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积极探索加强班组建设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班组建设管理工作上踏上一个崭新的台阶。

三) 强化意识、完善措施,加强现场基础管理:

作业现场是员工利用生产资料和机器设备按照一定的工艺方法,生产符合质量指标的产品的工作场所。现场基础管理,是一切管理工作的基础,搞好现场基础管理,必须把影响生产的主要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组合良好,使生产现场按预定的目标发展。为此,经营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 坚持“走动式管理”常态化: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全部深入到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管的区域,全面的对现场基础管理开展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利用这种“走动式”管理,亲临现场、亲自观察,得到的信息便很及时、真实、全面而且详尽,使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为生产顺行保驾护航;

2、 坚持每周一次综合大检查:由部门组织,班长以上管理干部参加,对车间辖区内所有岗位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对所有查出的问题按班组考核条例进行考核并限期整改;

3、 层层落实责任,发挥班组作用:部门制定各岗位巡查制度,细化巡查要求,规范巡查标准,强化班组长责任心,积极发挥班组作用,使各班组成员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分管的区域及巡检的要求和路线,认真、及时、全面的对工艺、设备、安全、劳动纪律及现场基础管理进行逐项检查,坚持发现问题当场解决的原则,为生产顺行打下基础。

四) 夯实安全基础,顺利实现安全生产:

1、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步实现“以责保安”:针对7月24日发生的培训学员违章操作,导致风机转速增加煤气含氧超标的事故,车间积极组织召开紧急会议,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从事故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安全生产的核心,要抓好安全管理,必须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与终。为此,我们狠抓各班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切实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2、 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细化班组安全职责: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要保持安全形势的长期稳定,就要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为切入点,实现“素质保安”。部门针对新工人不稳定、员工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的实际,积极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坚持班组每月一次安全课;同时,班组细化安全活动细则,制定班组安全教育制度,落实班组安全责任,使班组安全管理工作“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责任、办事有标准、工作有检查”,从而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工作同全体班组成员联合、协调起来,形成一个严密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3、 加强事故演练,提高员工应急能力:提高员工事故应急能力,是在事故发生时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部门根据建厂以来各工段曾经发生的事故情况,积极编写事故预案,对事故发生时员工抢险步骤一再进行细化,以确保万无一失。同时,部门坚持每月一练,积极组织各工段员工进行事故模拟演练,以此来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保障车间生产安全顺行。

五) 深入推进班组建设,落实公司安全标准化“示范班组”建设工作: 按照安全生产精神,结合公司要求着力开展的创建标准化公司达标工作,公司把创建安全“示范企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以班组建设“五步法”和“安全教育六法”为基础,制定车间安全标准化班组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使班组建设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在实施过程中,通过以点带面、树立典型、稳步推进来带动车间班组建设工作的整体发展。

二、 存在的不足:

在三季度工作中,通过我们的积极努力,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在我们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生产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 部分班组长对精细化管理缺乏深刻认识,精细化管理理念不够强,工作方法和管理模式较为粗放;

2、 员工素质参差不齐,对精细化管理、标准化操作、现场管理工作的实施产生一定阻力;

3、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仍需进一步深入强化,员工事故应急能力仍需提高,操作不规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要扭转这一局面,就需要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工作;

4、 制度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还没有达到令行禁止的要求;

5、 安全标准化班组建设工作中,各项软件:如制度的完善、记录台账的规范填写等工作已经完成,各项硬件设施还未到位。

三、 第四季度的工作重点:

四季度,是奋力完成全年工作目标的冲刺阶段,也是生产任务、安全生产任务完成难度极大的特殊阶段。虽然任务重、压力大,但我们有信心、有决心,团结带领全体员工,统一思想、凝心聚力、攻坚克难,不断增强积极性和主动性,全力以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以实际行动推动分厂安全生产。四季度,公司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加强员工思想建设,围绕文化管理和积极开展企业理念、职业道德、员工行为规范教育工作,完善学习、培训、考核办法,努力实现员工自主管理转型。

2、 抓好安全管理,全面推进安全工作,着力员工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双提高,抓好事故演练,开展班组建设工作,提高班组管理能力,积极推进车间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抬升,为生产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3、 健全完善基础管理工作,以制度促进管理,以管理提升素质,以素质保障生产。

4、 做好生产管理工作,实施成本分解、指标控制,配合检修做好设备管理工作,全面完成2013年各项生产任务。

供水安全生产检查表范文第4篇

检查内容

1 物品工具摆放整齐,标识标牌清晰,饮水机是否漏水

2 检查现场

地面有无油污、积水、积土,杂物,门窗、玻璃、 墙壁是否清洁,垃圾是否定置存放,清运及时,

3 车间物料堆放是否合理

4 设备运行 维护保养

设备设施无安全操作规程 检查现场、记录

5 设备有无保养卡

6 设备维护是否及时,设备巡查记录是否齐全

7 设备运行有无异常

8 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9 设备设施的保养情况是否合理

10 各种设备暴漏部位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11 电气设备、线路管道绝缘情况是否完好

12 电器开关外壳是否完整可靠,有无破损

13 有无开关、插座、接触器等有无因接触不良而发热或变色

14 有无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现象

15 机械设备接地、接零是否完整良好

16 压力容器是否定期检查,有无使用记录

17 消防设施 (抽检)

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通畅 检查现场、记录

18 灭火器处于固定位置,是否有拿乱放现象

19 灭火器压力表指针在绿区

20 火器瓶体有无生锈、破裂和红色油漆是否过淡; 灭火器软管是否有破裂和喷嘴是否完好

21 灭火器安全插销是否完好

22 消防设施是否整齐、消防柜内是否有杂物

23 消火栓箱完好情况:箱体、水带、卡扣、水枪 24 车间的消防器材检点卡是否完整,是否每月检查 25 消防门是否破损

26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手动报警装置检查

27 静电接地规范

28 动火时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作业

29 劳动保护

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按规定佩戴()

检查现场

基磨高抛工段和成型工段磨边岗位

口罩和耳塞 划圆岗位和车床岗位

护目镜

30 岗位操作纪律

本班组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检查现场、记录

31 班组人员有无违章作业行为

32 班组人员有无擅自离岗行为

33 有毒化学品的使用情况,是否能正确使用工器具,符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34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

35 本班组是否执行了安全检查制度

36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有不持证上岗情况

37 其他 操作者是否了解作业周围环境条件 检查现场

38 车间光线是否充足;光线是否良好

39 作业区内是否有其他危险因素存在

40火漆炉上残留是否过多

41 管道支架基础是否牢固、无倾斜、无电源线搭架在管道上;管道无腐蚀、泄露、开焊

42 特种作业现场监督、作业证签发,安排安保人员跟进现场作业情况

43危化品是否都存放在危化品柜内

44车间是否有超量危化品存放(500ML)

45车间危化品是否专人保管,使用人分瓶使用

46天然气使用岗,是否人不在时候关闭煤气灶阀门和天然气阀门

供水安全生产检查表范文第5篇

说明

车间是企业的主要生产场所,车间的作业环境、安全管理与安全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能疏忽大意。同时,对不安全行为更应“从严”,“强化”,控制,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不安全行为降低到最低几率,才能做到预测预防,从而达到最佳的安全状态。

1. 作业环境

1.1 车间内外应保持整齐、清洁、通道平坦、畅通

1.2 进、出口处应根据车间通道情况和作业区域情况设置安全标志或限速标志,并符合GB2894—82的规定;

1.3 作业区的场地应整齐、防滑、无凹陷、凸起和严重油污现象;

1.4 车间内不准搭建简易建筑物,如果特殊情况必须搭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规定使用期限,用完后立即拆除;

1.5 通道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宽度标志线应用油漆涂刷,并保持清晰。

行人通道大于或等于1.8m;

电瓶车通道大于或等于3m;

汽车或叉车通道大于或等于3.5m。

1.6 进入车间的铁路线轨道顶面应与地面平齐。

1.7 厂房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自然采光照度应不低于50Lx。

1.8 车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事故照明。

1.9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在易引起工伤事故或通行时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应装设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1.10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事故照明电源应自动投入,在有专人值班时,可采用手动切换。

1.11 天窗应有机械开启装置,并启闭灵活、可靠、关闭严密,无漏雨现象。

1.12 车间厂房应有排水系统、保证在当地雨季降雨量最大时,排水畅通,阴井不冒水。

1.13 设备上的工作灯和手提式工作灯均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并符合GB3805—83《安全电压》的规定。

1.14 厂房内交流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零)干线,可利用直接埋入地中的金属构件,但不得利用输送可燃易燃物质的管道。

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车间安全检查表

1.15 接地线埋入件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导电性及热稳定性、连接应牢固、可靠、并保证导电的连续性。

1.16 起动机的供电滑接线的两端应有电源相线信号灯,并保持清晰明亮。

1.17 装接临时线路应先填写“装设临时线申请单”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如超过规定期限,应安装正式线路。

1.18 临时线路需用良好的橡套电缆,长度不宜超过10m,线上不得有接头。

1.19 临时线宜悬空架设或沿墙架设,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m;在通行汽车、叉车的通道上,其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m。

1.20 煤气、蒸气、热水、回水、压缩空气、乙炔、氧气、天燃气和燃料油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处,应加套管保护。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和套管之间应用石棉绳和防火材料填塞。

1.21 动力管道严禁穿越生活间和办公室,乙炔、氧气和煤气管道不能通过烟道、通风管、配电室和易燃易爆物仓库。

1.22 氧气管道不宜与燃料油管道共架敷设。

1.23 氧气、乙炔、燃料油、天燃气管道应有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24 管道应无裂纹和渗漏,管道应保持畅通,密封良好,无跑、冒、滴、漏现象。

1.25 管道上的阀门应启闭灵活,关闭严密不漏。流量表、安全阀等均应完好,无泄漏现象。

1.26 管道的外表油漆涂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饱和蒸气管基本色:红色;色环:黄色

压缩空气管基本色:浅兰色

消防用水管基本色:橙黄色

乙炔管基本色:白色

氧气管基本色:深兰色

低热值煤气管基本色:黄色。

1.27 压力为(0.86~14.7)×104Pa的车间乙炔管道进口处,应设中央回火防止器。

1.28 原材料、半成品、工位器具工装夹具等存放场地不得侵占车行通道和人行通道。

1.29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的规定。

1.30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dB(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

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车间安全检查表

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dB(A)。

1.31 对粉尘浓度高的场所,产生有害气体的作业区(点),震动噪声严重的作业区(点)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

1.32 车间地面的油污及铁屑应及时清理。

2. 安全管理

2.1 车间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人员,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随时记录安全生产情况。

2.2 新入厂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

2.3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操作。

2.4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2.5 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要把发辫放入帽内。旋转机床严禁带手套操作。

2.6 不准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工作;上班前不准饮酒。

2.7 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持设备润滑及通风良好。

2.8 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

2.9 调整检查设备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开车,各种机具不得超限使用。

2. 10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

2.11 深夜班、加班以及在封闭厂房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2.12 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

2.13 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

2.14 设备应定人操作,开动本工种以外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操作。

2.15 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设人监护。

2.16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2.17 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行车轨道等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安全措施。

2.18 非电气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或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并应戴好绝缘手套。

2.19 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严禁在高空投掷工具、材料。

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车间安全检查表

2.20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

2.21 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生产场所进餐、饮水。

2.22 产生有害人体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线、噪声的场所、生产线或设备,必须配置相应的三废处理装置或安全保护措施,并保持良好有效。

2.23 变、配电室、氧气站、煤气站、乙炔发生站、空压机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24 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2.25 凡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域动火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方可进行。

2.26 发生工人职员伤亡事故后,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供水安全生产检查表范文第6篇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八条 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咨询和监督。

第十条 船舶安全检查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船舶有权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船方意见。

本规则所称“缺陷”,系指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和国际公约要求的情况。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对船舶存在的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国家主权以及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保密。

第三章 船舶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或者国际公约和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在六个月内一般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船舶;

(四)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五)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需要检查的船舶。

第十五条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先进行初步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二)被举报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二年内未进行详细检查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实施详细检查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判断,并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程序》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作出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理意见,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延误: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签发相应的检查报告,标明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七条第

(三)、

(四)

(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报其船旗国政府、国际海事组织。

第二十条 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有关的,还应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

接到通报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对海事管理机构采取的滞留、禁止进港、驱逐出港等措施有异议时,可以在上述措施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经复核,海事管理机构采取的滞留、禁止进港、驱逐出港等措施不当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撤销相应的处理措施和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七条第

(三)、

(四)、

(五)、

(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除前述缺陷以外的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以自愿申请复查。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对已纠正的缺陷,经复查或者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当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未盖复查合格章的缺陷纠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将船舶接受港口国检查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超过二年未返回国内港口,且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

(二)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或污染事故的;

(三)在境外被滞留或禁止进港(入境)、驱逐出港(境)的。

有前款

(一)项所列情形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到船舶所在地港口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有前款

(三)项所列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依据缺陷的性质以及客观条件,指定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对其实施临时检验。

第四章 船舶安全检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由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发、补发、换发。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并交验前一本《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因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提供最近一次对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

第二十八条《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使用完毕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或进出港签证时应出示《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查验手续时应出示最近一次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也不得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上签注。

第三十一条 船舶不得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船舶安全检查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三)未按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核查的;

(五)未将船舶接受港口国检查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六)涂改或故意损毁检查报告的;

(七)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检查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船舶申请复查的,应按规定交纳复查费用并负担相应的交通费用。

第三十六条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 年 月 日起施行,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订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1997年第15号)自1998年3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将船舶安全检查作为海事现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打击低标准船舶,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海事监管的环境和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船舶安全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发生了变化,现行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在制度建设的理念和内容等方面已不能有效适应海事监管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尤其是在船舶安全检查的定位,对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行政法规新内容的落实,与船员发证等相关业务的衔接、配合等问题上亟需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规则的框架结构

修订后的规则由原来的五章二十四条变为六章三十七条,增加了“一般规定”的章节,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及检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体现平等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增加了“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章节,以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核发、补发、换发程序和明确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保存和使用要求,以增加规则的可操作性;合并了“检查”、“处理”两章为“船舶安全检查”一章,以使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更为完整和清晰。

(二)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的定义

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对船舶安全检查作出了界定,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的检查主体、对象、功能和内容,进一步突出了船舶安全检查的“督促”作用,并将船舶检验机构实施的法定检验明确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所督促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三)扩大了船舶安全检查的范围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以及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修订草案取消了上述限制,有关规定体现在第二条。

(四)将船旗国、港口国检查作出了明确界定

修订草案明确了船旗国和港口国两种检查类型。一是第五条将船旗国检查界定为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第十九条、二十六条设计了相关检查程序,对长期不回国内的中国籍船舶要求其将在国外接受检查的情况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情况可以实行境外检查或委托认可组织进行附加检验等。二是第五条将港口国检查界定为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同时,在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将港口国检查范围从港口扩展到了内水和领海。

(五)丰富了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规定的船舶安全检查内容基础上增加了“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船舶保安”和“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以满足实施《船员条例》、ISM、NSM、ISPS的要求,也为下一步实施海事劳工公约做准备。

(六)优化了安全检查的程序

一是修订草案改变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船舶不分重点,全面检查的制度,第十四条明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选船标准,有选择地进行船舶检查。在先进行初步检查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等情形的,再实施详细检查。简化了检查程序,以便集中资源对重点船舶进行检查,减少对技术状况好又诚信守法的船舶干扰,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效率。二是对船舶缺陷的纠正,第二十三条规定,除导致滞留、禁止进港、限制操作或驱逐出港之一的缺陷后纠正后,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外,其他缺陷的纠正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强制复查,而将核查缺陷纠正的义务落实给船长,海事管理机构则可采取跟踪检查的方式来监督缺陷的纠正情况。进一步强化了船舶纠正缺陷的义务,尽量避免因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造成的不当延误,与国际的通行做法相接轨。三是第十一条增加规定了船舶陈述申辩的权利。

(七)加强了与船检、船员发证机构、审核发证机构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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