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库管理制度范文

2023-09-23

农药库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3.1 一般要求

3.1.1 对新农药,申请人应当同时申请其原药和制剂登记。新农药登记后,申请人可以分别申请原药和制剂登记。

3.1.2 已在我国境内登记且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农药,按新农药登记规定提供资料。

3.1.3 特殊新农药登记,适用第四章的规定。 3.2 新农药原药登记

3.2.1 原药临时登记

3.2.1.1 临时登记申请表

3.2.1.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所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下同)、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3.2.1.3 产品化学资料

3.2.1.3.1 有效成分的识别

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下同]、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结构式、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注明计算所用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表的发布时间,下同)。

有效成分有多种存在形式的,应当明确该有效成分在产品中最终存在形式,并注明确切的名称、结构式、实验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有效成分存在异构体且活性有明显差异的,应当注明比例。

3.2.1.3.2 有效成分的物化性质

应当提供标准样品 (纯度一般应高于98%)下列参数及测定方法: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酸/碱度或pH值范围、熔点、沸点、溶解度、密度或堆密度、分配系数(正辛醇/水,下同)、蒸气压、稳定性(对光、热、酸、碱)、水解、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对有旋光性的,下同)等。

3.2.1.3.3 原药的物化性质

应当提供原药下列参数及测定方法: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熔点、沸点、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等。

3.2.1.3.4 控制项目及其指标

A 有效成分含量

明确有效成分的最低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不设分级,至少取5批次有代表性的样品,测定其有效成分含量,取3倍标准偏差作为含量的下限。

B 相关杂质含量

明确相关杂质的最高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C 其他添加成分名称、含量

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添加的稳定剂、安全剂等,明确具体的名称、含量。

D 酸度、碱度或pH范围

酸度或碱度以硫酸或氢氧化钠质量分数表示,不考虑其实际存在形式。pH值范围应当规定上下限。

E 固体不溶物

规定最大允许值,以质量分数表示。

F 水分或加热减量

规定最大允许值,以质量分数表示。

3.2.1.3.5 与产品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相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 检测方法通常包括方法提要、原理(如化学反应方程式等)、仪器、试剂、操作条件、溶液配制、测定步骤、结果计算、允许差和相关谱图等。

检测方法的确认包括方法的线性关系、精密度、准确度、谱图原件等,对低含量的控制项目及其指标还应当给出最低检出浓度。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CIPAC方法的,需提供相关的色谱图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品、样品和内标等色谱图),可以不提供线性关系、精密度、准确度数据和最低检出浓度试验资料。

3.2.1.3.6 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确定的说明

对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的制定依据和合理性做出必要的解释。

3.2.1.3.7 原药5批次全组分分析报告

全组分包括有效成分、0.1%以上含量的任何杂质和0.1%以下的相关杂质。

A 定性分析

对有效成分和相关杂质提供:红外光谱(IR)、紫外光谱(UV)、质谱(MS)和核磁共振谱(NMR)的试验方法、解析过程和结构式。

对非相关杂质提供:红外光谱、质谱和核磁共振中至少一种定性试验方法、解析过程、结构式和杂质名称。

B 定量分析

提供各组分的质量分数、测定方法及方法确认过程。

3.2.1.3.8 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

提供国家级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

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3.2.1.3.4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色谱图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3.2.1.3.9 生产工艺

A 原材料的化学名称、代码、纯度;

B 反应方程式(包括主产物、副产物);

C 生产流程图。

3.2.1.3.10 包装(包括材料、形状、尺寸、重量等,下同)、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安全警示、验收期等

3.2.1.4 毒理学资料

3.2.1.4.1 急性毒性试验

A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应当提供此项毒理资料(下同):

——为气体或者液化气体;

——可能用于加工熏蒸剂的;

——可能用于加工产烟、产雾或者气体释放制剂的;

——可能在施药时需要雾化设备的;

——蒸汽压>10-2Pa,并且可能用于加工在仓库或者温室等密闭空间使用的制剂的;

——可能会被包含在粉状制剂中,且其含有直径<50μm 的微粒占相当大的比例(按重量计>1%);

——用于加工的制剂在使用中产生的直径<50μm 的粒子或者小滴占相当大的比例(按重量计>1%);

D 眼睛刺激性试验; E 皮肤刺激性试验;

F 皮肤致敏性试验。

3.2.1.4.2 亚慢(急)性毒性试验

要求90天大鼠喂养试验。根据产品特点还应当进行28天经皮或28天吸入毒性试验。

3.2.1.4.3 致突变性试验

A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B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C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D 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以上A-C项试验任何一项出现阳性结果,第D项为阴性,则应当增加另一项体内试验(首选体内哺乳动物细胞UDS试验)。当A-C项试验均为阴性结果,而第D项为阳性时,则应当增加体内哺乳动物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显性致死试验。

3.2.1.4.4 必要时,应当提供6个月至2年的慢性和致癌性试验。

3.2.1.4.5 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对有机磷类农药、或化学结构与迟发性神经毒性阳性物质结构相似的农药,下同)。

3.2.1.5 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或用途的不同,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具体参见附件4,下同)。

3.2.1.5.1 环境行为试验

A 挥发性试验(应当阐明3种不同途径的挥发特性;对蒸汽压低于1×10-5Pa的农药不要求;下同);

B 土壤吸附试验(应当阐明供试农药在3种土壤中的吸附/解吸特性,下同);

C 淋溶试验(应当阐明供试农药在3种土壤中的淋溶性,下同);

D 土壤降解试验(应当阐明在好氧及厌氧条件下母体的降解途径、母体及主要代谢物的降解性,下同);

E 水解试验(应当阐明供试农药在3种pH值缓冲溶液中的水解性,以及在水中母体的降解途径、母体及主要代谢物的降解性;下同);

F 水中光解试验(应当阐明供试农药在纯水中的光解性,以及在水中光解时母体的降解途径、母体及主要代谢物的降解性;下同);

G 土壤表面光解试验;

H 水-沉积物降解试验(应当阐明在水-沉积物系统中母体的降解途径、母体及主要代谢物的降解性,下同)。

3.2.1.5.2 环境毒性试验

A 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试验剂量上限为1000 mg/kg,下同);

B 鸟类短期饲喂毒性试验;

C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试验应当使用1种温水鱼种,如试验结果为高毒,则须再使用一种冷水鱼种进行试验,并提供风险评价分析资料;除难溶解的化合物外,试验剂量上限为100mg/L;下同);

D 水蚤急性毒性试验(除难溶解的化合物外,试验剂量上限为100mg/L,下同);

E 藻类急性毒性试验(除难溶解的化合物外,试验剂量上限为100mg/L,下同);

F 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G 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H 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I 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仅对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下同)。 3.2.1.6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应当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样张,内容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3.2.1.7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其具体格式要求参见附件6(下同)。

3.2.1.8 其他资料

3.2.1.8.1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3.2.1.8.2 其他

3.2.2 原药正式登记

3.2.2.1 正式登记申请表

3.2.2.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3.2.2.3 产品化学资料

同临时登记规定,见3.2.1.3。

3.2.2.4 毒理学资料

3.2.2.4.1 急性毒性试验

A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 眼睛刺激性试验;

E 皮肤刺激性试验;

F 皮肤致敏性试验。

3.2.2.4.2 亚慢(急)性毒性试验

要求进行90天大鼠喂养试验。根据产品特点还应当进行28天经皮或28天吸入毒性试验。

3.2.2.4.3 致突变性试验

A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B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C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D 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以上A-C项试验任何一项出现阳性结果,第D项为阴性,则应当增加另一项体内试验(首选体内哺乳动物细胞UDS试验)。当A-C项试验均为阴性结果,而第D项为阳性时,则应当增加体内哺乳动物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显性致死试验。

3.2.2.4.4 生殖毒性试验

3.2.2.4.5 致畸性试验

3.2.2.4.6 慢性毒性和致癌性试验

3.2.2.4.7 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

3.2.2.4.8 在动物体内的代谢

可视需要,提供该化合物在动物体内的吸收、分布、排泄、累积、转化和代谢物及其毒性资料。

3.2.2.4.9 人群接触情况调查资料

3.2.2.4.10 相关杂质毒性资料

3.2.2.4.11 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或临时每日允许摄入量(TADI)资料

3.2.2.4.12 中毒症状、急救及治疗措施资料

3.2.2.5 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或用途的不同,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

3.2.2.5.1 环境行为试验

A 挥发性试验;

B 土壤吸附试验;

C 淋溶试验;

D 土壤降解试验;

E 水解试验;

F水中光解试验;

G 土壤表面光解试验;

H 水-沉积物降解试验;

I 生物富集试验(仅当农药log pow ≥3时需要提供,下同)。

3.2.2.5.2 环境毒性试验

A 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 鸟类短期饲喂毒性试验;

C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D 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E 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F 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G 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H 天敌赤眼蜂急性毒性试验;

I 天敌两栖类急性毒性试验;

J 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K 蚯蚓急性毒性试验;

L 甲壳类生物毒性试验(对昆虫生长调节剂,下同);

M 土壤微生物影响试验(试验应当使用2种有代表性的新鲜土壤,下同);

N 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

3.2.2.5.3 其他环境影响资料

对环境某方面有特殊风险的农药,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补充资料。主要包括:对地下水的影响、对土壤的影响、对陆生生物、水生生物的繁殖毒性或慢性毒性等。

3.2.2.6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3.2.2.6.1 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3.2.2.6.2 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复印件,下同)

3.2.2.6.3 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3.2.2.7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3.2.2.8 其他资料

3.2.2.8.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农药库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二、必须持证上岗,清楚了解安全操作步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三、负责本公司的安全职责,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八、严把农药的质量、数量关,坚决打击假冒伪劣药品,不得经营剧毒农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九、加强农药经营人员的安全教育,经销人员必须进行急救设施及安全设备的使用知识培训后上岗。

十、对于过期农药应当经过法定部门检验合格后并贴上过期农药方可销售,不能使用的农药应退回供货方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抛、扔农药。

十一、积极主动的配合当地有关部门的工作,做好防火、防盗的安全工作。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二、必须培训上岗,清楚了解安全操作步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掌握农药的基本知识。

三、应提供适用于使用者需要的各种重量、含量和适宜的包装,并向用户说明使用的方法、剂量等有关知识。

四、坚持为农服务、客户之上的原则。

五、爱岗敬业,努力学习农药基础知识及安全防护知识。

六、按规定保养防护,防水及安全设施。

七、对已失效的农药产品要及时上报处理;过期的农药产品须送农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获准销售后方可销售,不能使用的农药应退回供货方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抛、扔农药。

八、积极主动配合负责人的工作,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农药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一、农药零售场所应经常保持通风换气。

二、装农药的容器应严密封好,如有渗漏,应及时处理。

三、每种产品必须有适合的包装,包装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及包装标准。

四、农药应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避光处。

五、食品、粮食、种子、化肥以及其他与农药无关的物品,不得与农药混储混放。

六、农药零售场所内不得吸烟、吃东西、喝水。

七、对已检查出失效的农药产品要及时上报处理;过期的农药产品须送农药检验部门检定获准销售的方可销售。

八、农药包装应有完整、牢固、清晰的标签及使用说明。

九、每周由负责人带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十、每日由营业员、保管员等有关人员定期不定期对自己所管理的部分进行安全消防检查。

十一、负责人根据检查情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按排处置。对营业员、保管员反映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安排解决。

十二、每到放假日时要提前一天进行安全、消防大检查。在工作结束时要切断电源,锁好门窗。

十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由安全管理员负责制订整改计划并召集人员进行整改。

危险化学品(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一、采购危险化学品(农药)时要检查商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有无危险化学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及农药登记证,无证企业产品不准购买。

二、危险化学品(农药)到货时,采购员要及时办理进仓手续。营业员要核对进仓货物的生产厂家、规格、数量、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是否齐全,并与订货单一致,方能入库。

三、营业员发现瓶装农药渗漏或袋装原料散包,要及时处理。

四、危险化学品(农药)入库后按仓库管理制度做好保管工作。

五、商品出库时,营业员要按出库单核对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无误后才能放行。

六、危险化学品(农药)出入库装运要严格按《危险化学品(农药)装卸、搬运操作规程》操作。

应急管理制度及事故管理制度

为确保本单位经营农药危险化学品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有关责任人必须做到:

一、接到意外事故报告时必须弄清事故发生的地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事故的严重程度。并在第一时间通报安全生产管理小组。

二、安全生产管理组长立即决定处理方案。通过24小时电讯联络,指派人员到事发现场会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由于危险化学品泄漏,使水源、农田、居民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即通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厂家、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采取相应措施,使损失降低到最低。

四、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时,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解决。

五、事故处理人员应向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和政府职能部门及时通报事故处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不得瞒报或虚报。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二、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医务室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

三、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四、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当地安监局和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六、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七、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八、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九、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十、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十一、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一、凡出现安全事故的岗位,取消参与在本内的评优资格,负责人不得评选为先进个人。

二、现制定安全风险金制度。凡每年在新年上班30天内,必须交纳安全风险金,建立安全风险基金,限定每人每人每年交纳风险保证金1000元人民币。

三、实行安全风险责任制度,凡在本内出现安全风险责任事故的人员,一律取消返还风险保证金资格及取消内进行的安全方面的考评资格。凡在本内未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人员,在终了时一次性返还安全保证金,并对其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与交纳数额比例设定为0.7:1。

四、应实行全员安全管理,负责人应负责抓好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并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项目可以切合现场实际制定,但应报公司相关上级领导同意及备案),坚决杜绝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二、安全费用以本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的方式按照逐月提取。

三、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指店面、库房等作业场所的通风、防火、灭火、防毒、消毒、防潮、防腐、防渗漏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安全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5)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以下费用不列入安全费用:

1)办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2)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岗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罚。

二、职工人身伤害事故的考核: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事故责任者,依据伤害程度和性质,按照《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三、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停工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四、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5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等。

五、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等。

六、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七、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八、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予以奖励。

九、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予以奖励。

十、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予以奖励。 十

一、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农药安全操作规程

一、进行农药操作时,口、鼻不要靠药品太近,并佩戴防护用品(口罩、工作服等),防护用品用后应及时清洁,并单独存放,不得使用被农药污染过的口罩、衣物。

二、配药或分装时,人应站在上风处,操作方向与风向成90度。

三、在进行农药装卸、搬运时,必须佩戴橡胶手套,发放农药时还必须戴防毒口罩;在装卸农药时,应轻拿轻放,防止包装破损,造成泄漏。

四、在销售农药时,必须核对农药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方可销售。

五、农药堆放时,要根据种类分开堆放,严防破损、渗漏。对于高毒农药应分开存放,单独设置存放点。

六、保管农药应对农药数量,进出库的农药做好登记,做到防火、防盗、防水,确保农药质量与数量的安全。

农药储存和保管制度

一、应根据农药产品种类分类存放。

二、农药销售场所房屋建筑结构要牢固,门窗要结实,店内要求阴凉、干燥、通风,防止受潮、阳光直射和高温影响农药质量。

三、农药必须单独储存,绝对不能和粮食、种子、饲料、化肥、食品等混存混放,也不能与烧碱、石灰等物品混放在一起;禁止将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物品放在农药经营场所内。

四、农药堆放时,要分别堆放,严防破损、渗漏。对于高毒和除草剂要分别专存保管,以免引起中毒或药害事故。

五、各种农药购进和销售都要建立台帐,并遵守农药先进先出的原则,防止农药长期存放而腐蚀、变质、失效。

六、掌握不同剂型农药的储存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保管。

农药销售制度

一、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和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二、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后出售。

三、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内销售,但是应注明“农药过期”字样,并附使用方法和用量。过期产品严禁销售。

四、销售时应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积极推广安全、高效农药。

五、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

(1)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2)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 (3)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4)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 (5)没有标签或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6)撤销登记的农药。

六、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即在销售农药时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危险化学品(农药)购销管理制度

一、严格实施统一的购货制度。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制订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三、建立健全购买有毒药品客户登记档案。

四、从事农药的营销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并要保证持证上岗。

五、加强农药销售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农药基础知识的教育,销售人员必须具备急救设施及安全设施的使用知识,培训上岗。

六、所售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经营三无产品和伪劣、过期、假冒产品。

七、销售人员严格按各种药品的使用说明,正确有序的进行操作,严禁违反操作规程。

农药装卸、搬运制度

一、装卸人员应选用身体健康、能识别农药毒性级别标志的成年人担任。

二、农药装卸必须在专人指导下和有充分照明条件下进行。

三、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不能倒置,严防碰撞、外溢和破损。

四、装卸的农药应有完好的包装和标志。

五、搬运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吸烟、喝酒、不得吃东西、不得擦嘴、脸、眼睛,禁止赤膊。

六、每次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必须及时用肥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由农药店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各项业务及安全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考核。

二、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知识培训,以强化责任心、学习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专业知识。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监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四、参加消防部门的上岗前消防知识培训,主要包括防火常识及灭火器具的正确使用。

五、农药店每年举行两次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农药店必须记录和保留安全培训考核材料,对到培训要求的人员予以调整。

农药库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试验单位认定

第五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具有与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等;

(三)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且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和相应的试验与工作人员等;

(五)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六)有完成申请试验范围相关的试验经历,并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运行六个月以上;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

(三)组织机构设臵与职责;

(四)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标准操作规程)清单;

(五)试验场所、试验设施、实验室等证明材料以及仪器设备清单;

(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运行情况的说明,典型试验报告及其相关原始记录复印件。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七条农业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第八条 农业部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审批期限内,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技术评审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组织机构、试验条件与能力匹配性、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适宜性。

能力等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具体评审规则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农业部根据评审结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应当载明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实验室地址、试验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二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或者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农业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

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重新申请:

(一)试验单位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

(二)实验室地址发生变化或者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试验范围增加的;

(四)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农业部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农业部申请补发。

第三章 试验备案与审批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十七条 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

(二)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

(三)试验范围、试验地点(试验区域)及相关说明;

(四)产品化学信息及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

(五)毒理学信息;

(六)作物安全性信息;

(七)环境安全信息;

(八)试验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九)试验过程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

(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农药登记试验不需要批准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农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对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颁发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应当载明试验申请人、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试验范围,试验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事项。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式样由农业部制定。证书编号规则为“SY+年号+顺序号”,年号为证书核发年份,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有效期五年。五年之内未开展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章 登记试验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产品,具有产品鉴别方法、质量控制指标和检测方法。

申请人应当对试验样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将试验样品提交所在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进行封样,提供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剂型、样品生产日期、规格与数量、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并附具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及相关谱图。

第二十三条 所封试验样品由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其余样品由申请人送至登记试验单位开展试验。

第二十四条 封存试验样品不足以满足试验需求或者试验样品已超过保存期限,仍需要进行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封存样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提供试验样品的农药名称、含量、剂型、生产日期、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及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属于新农药的,还应当提供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查验封样完整性、样品信息符合性。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接受申请人委托开展登记试验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农药登记试验应当按照法定农药登记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进行。尚无法定技术准则和方法的,由申请人和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且应当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农药登记试验过程出现重大安全风险时,试验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并报告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试验结束后,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出具规范的试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将试验计划、原始数据、标本、留样被试物和对照物、试验报告及与试验有关的文字材料保存至试验结束后至少七年,期满后可移交申请人保存。申请人应当保存至农药退市后至少五年。

质量容易变化的标本、被试物和对照物留样样品等,其保存期应以能够进行有效评价为期限。

试验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组织机构、人员、质量保证部门检查记录、主计划表、标准操作规程等试验机构运行与质量管理记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

(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

(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

(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

(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情况。

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者终止试验,并及时报告农业部。

发现试验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改进或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农业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每年向农业部报送本执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对农药登记试验所封存的农药试验样品的符合性和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报告农业部。

第三十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现有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无法承担的试验项目,由农业部指定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农药库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1、安全管理员分早(7:00-19:00)、晚(19:00-第二天7:00)三班两运转,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制度。

2、安全管理员上岗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佩带规定装备和工作牌。

3、上岗时要认真检查设备设施,认真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意外)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查明情况,排除险情,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确保小区安全。

4、熟悉本岗位任务和工作程序,执勤过程中要以敏锐的目光,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案件、事故的发生,力争做到万无一失。

5、爱护设施设备和公共财物,对小区内的一切设施、财物不得随便移动及乱用,熟悉小区消防系统及消防器材的安装位置,熟练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遇到突发事件能正确进行处理。

6、坚守岗位,提高警惕,对岗位内发生的各种情况要认真处理,并且做好记录,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要坚决设法抓获。

7、遇有紧急突发性重大事情,要及时向班长或主管领导请示报告。

8、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凡因交接不清而造成事故的,必须追究交接班双方的责任。

9、积极向业主或租客宣传遵纪守法和消防安全等治安防范知识。

二、车辆管理

1、在小区内有停车位的车主,必须持有管理处发放的停车卡,并凭卡出入小区。

2、凡无私家车位停车证的车辆,一律不得在私家车位泊车。

3、进入小区内停放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划定的车位内。行车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禁止停车。

4、外来车辆,按零停收取停车费。

5、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或有污染性物品的车辆,严禁驶入住宅区。

6、车辆停放后,驾驶员必须自觉锁好车门,关好车窗,并保持车位清洁卫生。

7、车管员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出入规定,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并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凡因交接不清而造成事故的,必须追究交接班双方的责任。

三、消防管理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指导、督促辖区内全体人员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月至少全面检查消防设施设备一次。

3、贯彻消防法规,落实消防措施,加强消防监督,宣传消防知识,组织消防演习,管好消防设施(备),增强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4、熟悉辖区内的防火建筑结构和人员工作、生活环境及人员疏散通道等基本情况,掌握各种消防设施(备)的基本功能、原理及正确使用方法、灭火应急措施等知识。

5、制定重大工作计划,开展大型活动,必须拟定相应的灭火应急方案。

6、定期检查辖区内的消防设施,组织讨论、修订、完善灭火应急方案,确保万无一失。

7、及时消除并处理火险隐患、火警投诉及有关事宜。

8、发生火灾时,在专业消防人员赶到现场之前,担任现场总指挥,协调灭火工作。

四、应急管理

(一)发生火警时的应急措施详见《灭火应急规程》。

(二)执勤中遇到抢劫的处理

在执勤中遇到有公开使用暴力或其他(打、砸、抢)手段,强行掠夺或毁坏公司和业主或租客、访客财物的犯罪行为时,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立即进行处理。

1、迅速制止犯罪。要保持镇静,设法制服罪犯,并应立即发出信号,召集附近的安全管理员或群众支援。

2、若在小区内遇到犯罪分子抢劫,应立即通知关闭大门。若罪犯逃跑,又追不上时,要看清人数和衣着、面貌、身高等外貌特征,所用交通工具及其他标志等,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公安机关,可拨“110”报警。

3、有固定现场的,要保护好现场;若在运动过程中作案,没有固定现场的,对犯罪嫌疑人遗留的物品,作案工具等,应当用钳子、镊子或其他工具提取,然后放在白纸内妥善保存,交公安机关处理。切不可将安全管理人员或其他人的指纹等痕迹弄到遗留物上。

4、访问目击群众,收集发生劫案的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在公安人员未勘察现场或现场勘察完毕之前,不能离开。

5、事主或在场群众如有受伤的,要尽快送医院救治,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三)发现业主或租客、访客醉酒滋事或精神病人闯入安全管理目标的处置

醉酒者或精神病人失去了正常的理智,处于不能自控的状态,很容易造成伤害,当班安全管理员的处置方法是:

1、劝说或阻拦,让其尽快离开安全管理目标范围。

2、采取控制和监护措施的同时,及时通知醉酒者、精神病人的家属或工作单位,让他们派人领回。

3、酒者或精神病人有危害安全管理目标或社会安全的行为,可将其强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执勤中发现可疑分子的处置

安全管理员在执勤中如发现有神色慌张、行动诡秘的可疑人员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报告当班班长和管理处,并向其他区域执勤安全管理员发出信号。特殊情况还需向公安部门报告。

2、严密跟踪观察,暗中监视,防止其进行破坏或犯罪活动。

3、发现与公安机关通缉的在逃人员体貌特征相似者,或经盘询漏洞百出、形迹可疑者,可采取措施将其带往公安机关查处。

(五)执勤中发现业主或租客、访客斗殴时的处置

当班安全管理员在安全管理区域内发现业主或租客、访客打架、斗殴事件时必须采取如下措施:

1、心劝导双方离开现场,缓解矛盾。确能认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将行为人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2、提高警惕,防止坏人利用混乱之机进行破坏或偷窃活动。

3、劝说围观群众离开,确保安全管理区域的正常治安秩序。

4、协助公安人员勘察打斗现场,收缴斗殴器械,辨认为首分子。

(六)业主或租客、访客发生刑事或治安案件时的处置

1、值班安全管理员应迅速报告安全管理班长和管理处,管理处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报告公司安全部,业主或租客、访客投购保险的还应(提醒业主或租客、访客)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

2、当班安全管理员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方法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以免破坏现场,影响证据的收集。

3、抓紧时机向发现人或周围群众了解案件和事故发生、发现的经过,收集群众的反映和议论,了解更多的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

农药库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2、油库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要准确、完整地做好进出油的明细帐,并定期盘点库内油品、油量,发现库存不足及时补给。

3、油库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严禁携带易爆易燃物品入库,严禁在油库吸烟和使用明火。油库周围不要堆放柴草及其它易燃物品。

4、油库必须按设计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通风设备,并定期检查。

5、油库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使用防爆开关,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6、油库必须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冬季,对油桶、管路,要采取适当保温措施,防止冻裂。夏季,要做好防胀、降温工作,防止发生爆炸事故。

7、油库专职管理人员发现库内油品蒸汽浓度超过规定时,要加强通风。

8、仓库主管要对油库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完毕,存在重大隐患的可暂时停止使用,待整改完毕方可使用。

吕梁市区西南供热气站

农药库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

(五)《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部总局令第27号)

(六)《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

(八)《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

(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的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运、转移、综合利用等活动。

二、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 1.管理部 组长: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危废管理稳步向前发展。

①对公司危险废物管理部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指导和监督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②审查和批准公司危险废物经营和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③审查、批准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文件和各类报表。

④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管理部工作,对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公司生产建设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危险废物管理部

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领导各部门的危险废物管理,对公司的各项危废管理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①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持危险废物管理职能机构的日常工作。 ② 全面了解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和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 ③ 审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

④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工程设计审查,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实施;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防止二次污染。 ⑤组织危险废物污染事故调查,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向公司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⑥组织开展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保护业务培训,提高公司员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素质。 3.管理成员职责:

具体负责公司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整理、贮存、转运、转移、综合利用,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负责与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联络转移工作。组织企业员工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公司员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素质。组织开展公司日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危险废物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和综合利用具体情况,建立建全档案、台帐。组织编制和修定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定期组织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参与编制和修订公司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管理计划、应急演练方案、操作规程等文件。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和环境保护管理经验和技术交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现场专职人员职责:

①负责将外来危险废物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利用场所,并登记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登记档案。

②落实危险废物接收、利用、贮存的种类、数量,协助运输单位装卸事宜。 ④ 危险废物储存点的日常检查,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识。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不得有泄漏和流失,发现问题,按照技术要求及时处置。

⑤ 负责公司危险废物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及处理台账的记录。 ⑥ 落实管理部门分配的其他相关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4、其他相关部门 1、后勤部 负责环保设备,仪器、药品和备件等物资的供应工作,做好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理,防止在运输、贮存和发放时逸散泄漏污染环境。

负责按各责任单位制订的采购计划及时采购劳防用品,核实所采购的劳防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配合危险废物贮存、利用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 2、保安部

负责运输危险废弃物车辆进出入管理与登记工作,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通过全厂监控系统实时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在事故救援过程中,负责现场保护、车辆管理和人员的疏散工作。

三、标识管理制度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弃物的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3.危险废物的标识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要求。

四、管理计划制度 1.每年1月之前由公司部门负责人根据危险废物收集、产生、贮存、转移台账汇总的公司的危险废物情况,总结上危险管理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下一的整改措施。按照省固废中心的要求填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经公司危废管理部门签字盖章,交区环保局备案。

五、申报登记制度

1. 公司接收、库存,以及危废利用过程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转移(或综合利用)去向、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进行申报登记。

2.每年年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统计整年接收量,如实填写固废申报登记表并交至区环保局。

六、分类管理制度

1.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结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对危险废物进行识别并分类,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2.贮存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环境和公民身体健康,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送、转移、处置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公司的危险废物名录由公司主管部门在每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进行公布。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危险废物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负责审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并组织处理;负责向当地环保部门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组织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标识等情况;负责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负责危险废物出门证的管理。

(二)财务部负责核算处置危险废物发生的费用。

(三)保卫部负责监管危险废物按规定程序出厂。

(四)物流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油进行处置。

(五)能源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含锌除尘灰进行处置。

(六)销售部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机油进行处置。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职责

(一)对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收集、贮存点、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三)按月向公司主管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台帐。

(四)负责危险废物出厂现场监装。

第六条

危险废物利用单位职责

(一)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三)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第七条

危险废物处置流程

(一)危险废物产生(回收)单位将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处置单位、处置方案等报安全环保部。

(二)安全环保部会同监察审计部对危险废物回收处置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包括审查“四证”,即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其处置工艺进行审查后,签订回收处置合同。

(三)财务部会同安全环保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定危险废物回收处置费用,核定有回收利用价值危险废物外销价格。

(四)有回收利用价值危险废物的出厂按《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一般废物出厂管理规定执行。

(五)无回收利用价值危险废物的出厂按《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无利用价值的一般废物出厂管理规定执行。

(六)安全环保部在地方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对危险废物的回收处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七)产生(回收)单位核对危险废物出厂数量,及时统计、汇总,按月报送安全环保部。

(八)固体废弃物处置(理)后,由产生单位填写《固体废弃物处置台帐》。

第八条

公司暂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由安全环保部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按上级环保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第九条

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收集、贮存和处置。

第十条

严禁将危险废物乱存乱放、倒入河流、池塘、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严禁将危险废物倒放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地。

第十一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二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括该类废钢铁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公司相关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制订危险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安全环保部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并酌情扣责任单位2000-10000元/次。

(一)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无台帐,现场收集和贮存无标识,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处理危险废物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收集、贮存、处置的。

(四)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处置的。

(五)擅自停运或者闲置危险废物处理装置、设备的。

(六)在运输、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

第十六条

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和责任者,扣责任单位5000-20000元/次,扣直接责任者500-1000元/次,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上一篇:云南普洱茶论文题目范文下一篇:商务口译词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