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范文

2024-04-02

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范文第1篇

为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推进全省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现将修订的《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就做好2012省科技

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常年申报、按季公布,不设申报数量限制。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申报,下季度首月末公布认定企业名单。请各地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企业

申报。

二、为引导中小企业向新兴产业领域和“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创业企业、省认定的“双创企业”等,可适当放宽量化指标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优先

推荐。

三、今年

三、四季度的申报工作不再另发通知,请按照《办法》规定的申报时间,自行组织申报。

四、请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认真审核把关,帮助企业完善相关申报材料,真正把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企业推荐上来。请于6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1份)统一报至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申请表”(附件2)和“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3)需通过邮件上报电子文档(可从江苏省中小企业网

地址:南京市广州路199号天诚大厦9楼(210029)

省经信委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处联系人:赵莹

电话:025-86635720

附件:

1.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

2.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申请表

3.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1: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产业优化升级、新兴产业成长的重要力量,是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创新

的主要载体。为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科技管理体系健全、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具有较强的

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专精特新”特色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

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工作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组织,按照科

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

第二章 评审推荐条件

第四条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

生产和服务业务。

(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吸纳就业、节能降耗以及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优先推荐。

(三)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

平。企业在管理、生产、营销等方面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效果明显。

(四)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年研究开发费用占年营业

收入的比例达到2%以上。

(五)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30%以上。

第三章 评审推荐程序

第五条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审推荐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审推荐的办法,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的15日之前申报,下季度首月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第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一式一份),向所在地市或者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

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申报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发文公告,确认“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颁发相应

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八条 管理规定:

(一)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各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对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发文取消其“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并由相关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回证书。

(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年报跟踪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将企业上生产、经营情况及自主创新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

(三)申报企业在申请评审推荐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和证书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撤消其资格,由市、县(市)中小企业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四)已确认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向确认部门报告,对其中需保留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须重新申请确认。对生产、经营范围未改变,但企业名

称发生改变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如需保留资格,须办理更名手续。

第九条 扶持措施: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并组织推

介宣传活动,提高其知名度。

(二)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推荐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

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有关部门的相关扶持。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将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树立一批科技创新创业企

业典型,激发广大科技人员携带原创性科研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

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范文第2篇

新办法知识产权 30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 企业成长性20

1、新办法知识产权(≤30分)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高(7-8分) B.较高(5-6分) C.一般(3-4分) D.较低(1-2分) E.无(0分)

解读:注重考查技术的含金量,专家的主观判断性强,扣分也会是最严重的。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高(7-8分) B.较高(5-6分) C.一般(3-4分) D.较低(1-2分) E.无(0分)

解读:60%高新收入,是由知识产权支撑的,知识产权转化的产品为主营业务,可以得A分。 (3)知识产权数量

A.1项及以上(Ⅰ类)(7-8分) B.5项及以上(Ⅱ类)(5-6分) C.3~4项(Ⅱ类)(3-4分) D.1~2项(Ⅱ类)(1-2分) E.0项(0分)

解读: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新药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为Ⅰ类,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为Ⅱ类,通常情况下都会有6项,加重发明专利的权重。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A.自主研发(≤6分)

B.受让、受赠和并购等(≤3分) 解读:鼓励自主研发。

(5)企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A.是(1-2分) B.否(0分)

解读:此项针对例如知识产权管理认证体系,这样的认证项目。

认定条件里针对知识产权还有规定,1,合作开发有明确的规定:在申请高薪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2,Ⅱ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A.转化能力强,6项以上(25-30分) B.转化能力较强,4-5项(15-24分) C.转化能力一般,2-3项(6-13分) D.转化能力较弱,0-1项(0-5分)

解读:1,数量来说,年平均数以前是5项以上,现在是6项以上,三年的话是是18项。2,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的评分变化

(1)定制了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帐;(≤6分)

解读:提供研发管理制度,核算体系,研发费用辅助账。

(2)设立了内部科技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6分)

解读:提供研发设备清单,产学研协议。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解读:鼓励研发成果转化,从研发到销售的激励制度,鼓励企业员工,自主创新,自主创业。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解读:提供一份针对员工成长的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5)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技学技术普及活动。(≤3分) 解读:提供活动照片 4.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和年平均利润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估。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都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9分)

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期末数为准。 解读:请注意,以前是总资产增长率,现在是净资产增长率。 (2)销售收入增长率(7分)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两年计算;第二年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3)年平均利润率(4分)

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范文第3篇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开区科技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货支持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科技厅 《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精神,我局制订了《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印发 科技 中小企业 认定办法 通知

杭州市科技局办公室2009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货支持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科技厅 《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认定对象

1、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已有一年以上营运期的企业。

2、凡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标准,并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视同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再重新认定。

第三条认定条件

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应具备一般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企业或商业模式创新企业。单纯的商贸经营企业不在认定范围。

2、技术创新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3、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企业当年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投入应占本企业年收入的3%以上。

4、企业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设立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和机构。

第四条认定程序

1、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审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如实填写《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章程;(3)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名单;(4)企业上资产负债和损益表;(5)省、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或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先由所在区、县(市)科技局和同级财政局初审并盖章后,一式三份报杭州市科技局。

3、认定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局负责,下设认定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市科技局、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信息办、市金融办和技术专家组成。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办法。

3、经认定办公室审查通过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杭州市科技信息网(.cn)向社会公示七天后,由杭州市科技局下文并颁发《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第五条监督管理

1、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杭州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认定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骗取的企业,予以公告、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2、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年报制度。在每年一月底之前,企业将其上生产、经营情况报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经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汇总后,报杭州市科技局。

3、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在一个月内报杭州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范文第4篇

1、高新技术范围: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新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粮食深加工新技术;矿产资源及深加工技术;其它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

2、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

4、有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和资金。

5、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6%;新办企业高新技术领域投入占60%。

6、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及技工贸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

7、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专职科技人员。

二、申报材料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有申报材料要规范、齐全,纸质材料要有目录,目录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要求逐项认真填写,按要求进行排序。

2、高新技术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纸质报送材料和各市科技局、高新区(所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表三者要一致。

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范文第5篇

网上申报: http://168.160.193.113:8080/onlinereport/login.jsp 设定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4.《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三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 服务对象:相关企业。 申请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办理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2.中介机构承诺书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5.企业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人员情况说明须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

6.经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近三个会计(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和2014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

8.技术创新能力说明和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其中技术创新能力说明应包括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发管理水平和成长性测算说明。

9.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使用A4纸,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

办理机构: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理地点: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联系电话:0551-62999803。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不含报国家备案待批复时间)。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不包含特殊程序时间)。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织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确定企业参加专家评审会资格。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依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提出评审意见(企业没有通过评审反馈所在市科技局)。

3.决定阶段责任:公示名单会审;受理来信来函举报或投诉;信息公开;报国家认定管理机构备案。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做出不公正决定,致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失去参评资格的; 2.在组织专家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范文第6篇

概述

依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及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及复核工作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区县科委、中关村各园区管委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组织、宣传、培训和辅导服务工作等。

认定条件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办法》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技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高新技术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2)、北京市专项资金

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2)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如海淀园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申请补贴针对的是海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

(3)市政府建立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无偿或贷款贴息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如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2005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第一批专项、第二批专项中明确规定,针对的是中关村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

(4)市经委、市科委每年从技术改造资金、结构调整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给予贴息、资本金注入及科研开发补助拨款等支持。

3)、北京市人才优惠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申报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按照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注册登记。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通过“下载填报工具”下载申报书并安装,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认定小组办公室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授权企业提交的用户名和密码。

(三)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通过注册获取注册文件(申报号),并将该注册文件导入到第一步所安装的程序中;此时企业可以正式填写申报材料。

企业委托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及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企业需提交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等能够证明高新技术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脱机填写申报材料,完成后,通过导出功能导出申报书内容;通过提交功能,将导出的文件进行上传;上传后,申报工作完成。如果企业要修改申报材料并重新上传,必须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前进行,一旦受理以后,将不能更新申报材料。

(四)区县(园区)组织申报

企业网上提交材料后,将书面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中关村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内企业送交给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外企业送交给区县科委),由各区县科委和所在园区管委会进行辅导服务后统一报送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五)专家评审

认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分发给所选专家。专家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提出评价意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报送给认定办公室。

(六)组织认定

认定办公室每两周召开一次认定会,由认定小组初步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会后由认定小组各成员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

(七)公示及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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