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

2023-06-13

第一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与防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 人防标准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园)长为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执勤防护器材。应为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建立专业化校园保安队伍。专职保安应从当地保安服务公司或复员退伍军人中聘请,年龄 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持证上岗。专职保安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第七条 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学校至少应配2名专职保安;规模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要有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

第八条 在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兼职保卫人员。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

第九条 建立“一校一警”巡查、重点时段护校制度。在1000名以上学生的学校设立警务室,并建立健全警务室民警工作制度;不足1000名学生的学校设立治安报警点,属地公安机关每周对学校及周边地区进行一次以上治安巡查。

第三章 物防标准

第十条 学校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闭式围墙(围栏)、校门,围墙(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校门处设置值班室或警务室,配备必要的防御(护)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 安保人员执勤器械配备标准:防暴帽(1顶/人)、防刺背心(0.5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夜间值班用强光电筒(1支/人)、对讲机(1部/人)、辣椒喷雾器(0.5支/人)、钢叉(1套/组,每套钢叉包括叉腰、叉颈、叉脚用各一把)。

第十二条 学校视频监控报警室、财务室、电教室、实验室以及保密、危险物品存放点等重要部位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第十四条 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在显著位置应设置消防疏散提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第十五条 校内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牌、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施划行车线、停车线和人行横线。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第四章 技防标准

第十七条 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学校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运营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应设置监控报警室,对本单位的视频监控、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监控、报警信息应与公安部门天网工程、110报警系统联网,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第十九条 校园出入口及门前两侧、学生宿舍楼(区)、办公楼、教学楼、学校食堂、停车场所及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行区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在适当位置安装主动报警求助设备。校园周界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

第二十条 食堂(餐厅)、膳食制作场所和食品储藏室、化学危险品库房、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配电室、锅炉房、二次供水设备等重要场所应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

第二十一条 技防设施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二条 辅助照明灯光应满足视频系统正常摄取图像的照度要求。应配备后备电源,保证断电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报警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与防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

人防标准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园)长为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执勤防护器材。应为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建立专业化校园保安队伍。专职保安应从当地保安服务公司或复员退伍军人中聘请,年龄 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持证上岗。专职保安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第七条 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学校至少应配2名专职保安;规模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要有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

第八条 在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兼职保卫人员。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

第九条 建立“一校一警”巡查、重点时段护校制度。在1000名以上学生的学校设立警务室,并建立健全警务室民警工作制度;不足1000名学生的学校设立治安报警点,属地公安机关每周对学校及周边地区进行一次以上治安巡查。

第三章

物防标准

第十条 学校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闭式围墙(围栏)、校门,围墙(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校门处设置值班室或警务室,配备必要的防御(护)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 安保人员执勤器械配备标准:防暴帽(1顶/人)、防刺背心(0.5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夜间值班用强光电筒(1支/人)、对讲机(1部/人)、辣椒喷雾器(0.5支/人)、钢叉(1套/组,每套钢叉包括叉腰、叉颈、叉脚用各一把)。

第十二条 学校视频监控报警室、财务室、电教室、实验室以及保密、危险物品存放点等重要部位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第十四条 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在显著位置应设置消防疏散提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第十五条 校内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牌、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施划行车线、停车线和人行横线。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第四章

技防标准

第十七条 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学校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运营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应设置监控报警室,对本单位的视频监控、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监控、报警信息应与公安部门天网工程、110报警系统联网,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第十九条 校园出入口及门前两侧、学生宿舍楼(区)、办公楼、教学楼、学校食堂、停车场所及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行区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在适当位置安装主动报警求助设备。校园周界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

第二十条 食堂(餐厅)、膳食制作场所和食品储藏室、化学危险品库房、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配电室、锅炉房、二次供水设备等重要场所应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

第二十一条 技防设施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二条 辅助照明灯光应满足视频系统正常摄取图像的照度要求。应配备后备电源,保证断电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报警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目标责任书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的生命财产,明确责任,中心校对各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安全防范工作目标管理,特制定具体责任目标如下:

一、各中小学幼儿园都要成立安全防范工作领导组,做到人员到位,责任明确,校(园)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和完善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全面排查校园安全隐患。学校要定期组织精干力量对校园内外安全状况(包括:消防交通与饮食、校舍与设施、校内高危人员、学校周边环境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摸底,排查出的问题要登记存档,及时化解整改,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严格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期限和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三、加快人防工作落实。各中小学幼儿园在上学、放学时段值班领导和教师到校门口值守,在明确学生到校时间的前提下,值班人员要提前到位,让学生随到随进。加强门卫管理,严格落实外来人员、车辆、物品进出校园询问和登记制度,严格落实学生外出登记、销假制度,严格落实校园24小时巡查制度,严禁将非教学使用的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带入学校。

四、加大技防投入力度。各个学校均要在学校门口重要部位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并与110指挥中心联网。

五、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做到有课程(每周不少于一节安全课)、有教师、有教材教案,定期举行各种安全演练,不断

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护自救能力。

六、强化学校与家长对学生的交接制度

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推行学生接送卡制度,明确学生家长接送人、值班教师、交接时间等相关事项。小学低年级上学、放学必须由家长接送,如要求自行上学、放学回家的,由家长提出申请,与学校签订免接送协议,强化每位值班教师的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做好学生交接工作。

七、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安全防范效果。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把各项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力求做到严密、细致、扎实,凡工作不到位,政治效果不明显或在整治期间发生严重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案件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此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中心校与各中小学、幼儿园各保存一份。

领导单位:李寨镇中心学校责任单位:

领导签字:责任人签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〇一三年二月

第四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

一、填空题

1、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的方法和手段。

2、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和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3、学校应当在,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4、良好的卫生习惯要保持,饭前便后要,隔夜食品要,不吃食品。

5、火警电话,盗警电话,急救电话,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二、判断题

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接受一次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2、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小学、小学校园周围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肉粉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

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4、着火逃生时,应披上潮湿的衣服或被褥逃生。如身上着火,应立即脱掉衣服或就地打滚熄灭身上火源。

5、走路时,要思想集中,注意来往行人,不能三五人勾肩搭背并行而影响他人行走。

三、选择题

1、()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A、允许B、禁止C、欢迎

2、上体育课时,容易导致伤害事故的做法是()

A、听从老师指挥完成规定动作B、离开教师保护,擅自做危险的器械动作

C、在指定区域内有序开展活动

3、我国的“119”消防宣传活动日是()

A、11月9日B、1月9日C、9月11日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开始实施

A、2006年3月1日B、2006年9月1日C、2006年10月1日

第五篇:郧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中小学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六条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十堰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照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结合我县中小学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开展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民办学校参照执行,并归属所在辖区中心学校统管。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建立健全从校(园)长到中层干部、到教职工层层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形成安全工作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认真落实“双包三级”责任制。“双包”责任人和“三级”责任单位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履行总体规划、具体安排、督导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档案资料的收集和保存等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全员参与,努力构建横到边、纵到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工作体系。

第二章 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

第五条 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法制副校长、家长委员会主任任副组长,政教主任、总务主任、工团队负责人、年级主任、家长委员会主要成员为核心成员,班主任、宿舍管理员、学生家长代表为主要成员。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履行职责。

第六条 健全学校安全保卫组织。完全小学以上学校要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成立治保处(室),至少配备3个工作人员,配齐办公设施,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治保处主任;政教处要安排专人负责师生安全联防小组工作;完小以上学校要成立5-10人的教师巡逻队,村小、教学点由所在地村民治安联防队定期到校巡逻;学生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学校要聘请专职保安人员;学校门卫室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防卫器械,防卫器械交由专人保管;村小以上学校要安装监控报警装臵,监控室有专人负责,影像数据保存30天。做到人防、物

- 1通报、预警等进课堂,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 “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月”活动。

第十三条 强化安全技能培训。结合事故案例,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和技能培训,让学生了解基本的安全常识,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沉着机智应对不法侵害;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让学生掌握基本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戏水、游戏的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开展事故预防演练。每学期有重点地组织一次防震、防水(洪水、泥石流、溺水)、防空(空袭、冰雪、雷电)、防火、防踩踏等为主要内容的“科学避险、安全逃生演练活动”,让学生掌握避险、逃生和自救、互救的方法。建立演练长效机制,注重增强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 校园校舍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门卫出入管理。保安和值日教师坚守岗位,认真落实校门出入盘查登记,严格控制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上学期间,严禁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禁止外单位和校外人员在校内开展活动;加强巡逻,及时制止校园内的突发事件,注意学校门口50米内的安全动态,发现异常情况,迅速处臵,并向学校负责人汇报。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校舍安全。学校要定期对校园围墙、挡土坎、校舍、楼梯、楼道、栏杆、扶手、台阶、门窗、排水系统等建筑物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邀请专业部门进行安全鉴定。对达不到规定标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整修加固;对D级危房要立即拆除,属于B、C级危房的,要迅速维修加固。维修加固前,必须及时将师生转移到安全地点,并在危险区域外设臵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确保楼道通行安全。学校楼梯应施划上下分隔线,张贴提示标语。楼梯、通道、厕所及学生集中和经常活动的场所,要安装照明设备和应急灯,并保证正常使用。在下课、放学、紧急集合、集会等重要时段以及突然停电等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时刻,每层楼梯必须有领导值班,教师守护。

第十八条 配齐安全防范设施。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在重点部位(如大门、围墙、食堂、宿舍、学生集中活动场所)安装监控设施和报警装臵,在关键部位(如微机室、电子备课室、图书室、实验室、财务室、学生宿舍等)配臵质量可靠的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 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学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学校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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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宿舍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配备宿舍管理人员。寄宿制学校要认真挑选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反应敏捷的人员担任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其中女生宿舍管理员必须为女性。宿舍管理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学校值周领导要每天检查宿舍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并作好详细记载。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宿舍巡查。宿舍管理人员要做好宿舍保卫工作,全天候地在宿舍区巡查,学生上课时或晚熄灯前,要及时查寝,并锁好楼道大门,禁止外人进入宿舍,防止宿舍失盗和学生私自外出。如有学生未按时就寝或上课期间在宿舍滞留,宿舍管理员要迅速向班主任和校长汇报,并查明原因,迅速作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女生宿舍保护。女生宿舍前要设臵警示牌。实行女生宿舍准入制度,男性和非本校女生未经学校同意,一律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宿舍内女生人人要具备三巾三盆,讲究卫生。

第三十条 加强室内安全管理。宿舍内要落实防火、防盗、防疾病传染的工作责任,要坚持天天通风,定时消毒灭菌。学生宿舍内禁止安装吊扇,安装壁扇要牢固,防止松动掉落伤人,严格控制使用取暖器、电热毯等取暖设备,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点蜡烛照明或将火种火源带入宿舍,避免火灾发生。

第三十一条 完善宿舍纪律文化。制定学生宿舍纪律规定,教育学生遵守宿舍纪律,按时就寝,讲究卫生。加强宿舍文化建设,营造温馨上进的宿舍环境,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就寝和卫生生活习惯。

第三十二条 合理安排学生盥洗。学校洗澡间和洗衣房要科学安排,定时开放,重点时段要有专人值守。天气多变、气温反复时节,要交待学生留足棉衣棉服,及时添加衣物。

第七章 传染病防控

第三十三条 认真落实常规消毒。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结合不同季节,定期对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主要用过氧乙酸或含氯消毒剂),及时消杀可能存在的细菌和病毒,消灭卫生死角,创造干净卫生的校园环境。

第三十四条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加强防病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常见病防治知识。教育和引导师生讲究个人卫生,勤洗手、洗澡,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体育锻炼和饮食营养,增强防病意识和机体抗病能力。

第三十五条 引导学生预防接种。认真开展新生入学入托接种证查验工作,做好补证和相关疫苗的查漏补种。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感、腮腺炎、水痘等疫苗接种宣传工作,严格按配方熬制中草药汤剂免费供学生服用,积极主动预防春秋季传染病,严防学校疫情爆发流行。

- 5校值日领导和教师要及时督促滞留在校园内的学生按时回家。

(三)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对于因生理缺陷不能从事体育锻炼的学生要认真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并加强其运动安全防范工作。

(四)学校应当加强对运动会、体育课教学活动和体育课训练活动的组织,做到安全、有序。对一些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运动项目,必须有保护性措施。严禁织学生到校外上体育课或晨练。

(五)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活动,原则上在教育活动基地进行,并遵循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发展规律,量力而行。严禁组织学生从事可能危及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劳务活动,严禁组织超越学生身体承受能力的劳动教育。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集体活动必须严格做到以下几点:

(一)学校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实行报批制度,严禁擅自行动。乡(镇)所属学校在乡(镇)区域内活动,由中心学校校长签批,乡镇学校离开本乡(镇)区域活动,县直学校离开本县区域活动,报县教育局签批。

(二)校外活动要制定安全预案,必须目的明确,安排周密,措施严格,确保师生安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班级活动由班主任带队,年级活动由校领导带队,全校性活动由校长带队。

(三)学校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或放假为学生统一安排的车辆,必须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规定,严禁乘坐“三无”车辆,严禁车辆超载超速运行。

(四)学校组织学生春游、秋游、参观等游览活动,以安全就近为原则,一般不得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的地方游览,严禁组织学生到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地方游览,原则上不得组织学生跨乡镇、外出旅游,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灾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凡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与教育无关的社会活动,学校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章 交通安全

第四十五条 适当监管路途安全。小学生放学必须列路队回家,晚自习后女生要结伴回家,并安排教师在学校200米范围内护送巡查,有条件的学校应安装“家校通”,向监护人及时报告学生上学、放学的信息。汛期或遇恶劣天气时,学校1公里范围内的重要地段要安排教师值守,发生路桥垮塌或洪水漫过路面桥面时,必须在能够安全通行的情况下,由教师护送学生过路(桥)。必要时,可通知监护人接送或让学生安全留校。

第四十六条 严禁乘坐三无车船。各校要教育学生坚决不乘坐“摩的”和无牌、无证、超载、不良车况的车船。山区学校学生在没有合格车辆乘坐的情况下要步行上下学。要教育师生骑自行车、摩托车时,遵守交通规则,珍视生

- 7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公安、司法、交通、文旅、卫生、工商、环保、、综合执法、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支持,形成整治学校周边环境的合力。

第五十五条 争取公安机关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期落实“三见”,坚持每月开展2次收缴管制刀具行动。加强对校园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学校周边病情不稳的精神病患者、有杀人抢劫犯罪史、劳教劳改释放人员、仇视社会、恃强凌弱、流氓习气、情绪极端、易肇事肇祸、因重大变故或遭受重大打击而性格怪异、举止反常等高危人员,及时上报当地派出所和镇、村负责人,严密落实管控措施。

第五十六条 争取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臵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臵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大力整治校园周边的交通秩序。

第五十七条 争取文旅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小学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服务的营业场所。

第五十八条 争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清理学校周边出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出版物和玩具和场所。

第五十九条 争取卫生、工商、建设部门对学校周边饮食摊点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取缔非法经营小卖部、饮食摊点。依法拆除校园周边及依学校围墙搭建的各类违章建筑。

第六十条 争取环保、环卫等部门,彻查向学校排放污水、堆放垃圾、产生噪音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问题。

第十四章 安全应急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和《郧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火灾、校舍倒塌、拥挤踩踏、食品卫生、突发传染病、意外伤亡、打架斗殴伤害、学生出走、交通事故、大型活动安全、实验活动、暴力侵害、自然灾害、集体中毒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迅速告知监护人,并及时采取措施,实施救治;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后,应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第六十三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食物中毒、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各校要紧急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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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划财务股:对校园校舍的建筑安全隐患进行经常性的排查和信息收集,及时统计学校受灾损失情况,争取和安排建设资金。

(五)教师管理股:负责师德教育,从制度和机制上防范教职员工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女学生等行为发生。

(六)职成教股:负责对中等职业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的幼儿园、校外补习班等教育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督办、考核、整肃,并督促其落实安全排查整改工作。

(七)督导办公室:负责“平安校园”创建的督导评估工作。

(八)局办公室:负责突发性事件的信息联络和宣传工作,做好安全集中排查整治、现场处臵突发安全事件的协调和后勤保障。

(九)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学校安全责任事故失职、渎职案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十)离退休干部股:定期组织“五老”报告团进校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定期组织开展特殊学生关爱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和相关责任人职责如下:

(一)乡镇中心学校: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所辖中小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指导学校消除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师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开展对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培训;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工作,对辖区学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与学校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上报教育局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双包”责任人;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村委会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严格贯彻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安全教育和疏散演练活动,参与处理安全事故。

(三)校长:中心学校校长是本乡镇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负总责;各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幼儿园)的各项安全工作负总责。

(四)分管副校长:分管副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和措施,对校长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有关处室和班主任日常安全管理和防范的落实情况,及时沟通、协调、处理学校有关安全工作。

(五)学校安全管理干部:中心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干部

- 11县教育局每年与乡镇中心学校和县直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各级各校要与班级、学生及家长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分工具体,职责明确。

第七十条 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学校校园校舍设施、饮食卫生、疾病预防、道路交通、学生宿舍、安全教育、危化物品、特种设备、消防、学生活动、师生交往等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第七十一条 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校长负有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或中层干部对学样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教职员工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是具体责任人。对第一责任人,属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免谈话、取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根据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实行聘用制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罚津贴或奖金、辞退(解雇)。上述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二条 县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对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年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三条 对及时排除重大险情,为保护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特别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四条 对职责不到位、措施不力,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学校,县教育局将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并责成学校限期整改。

第七十五条 依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学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将对乡镇中心学校和县直学校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在现有国家、省、市、县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条款范围内执行,由郧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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