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度流程范文

2024-03-21

问责制度流程范文第1篇

一、各部门岗位责任制。

二、人力资源类

1、招聘管理制度

2、培训管理制度

3、辞聘管理制度

4、薪酬管理制度

5、绩效管理手册

6、员工手册

7、新员工入职培训手册

8、考核管理制度

9、考勤管理制度

三、行政管理类制度

1、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2、值班管理制度

3、印章管理制度

4、车辆管理制度

5、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6、餐厅管理制度

7、会议管理制度

8、档案管理制度

9、宿舍管理制度

10、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1、保密制度

12、电话使用管理规定

13、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使用管理规定

14、电脑使用管理规定

四、财务类制度

1、信用管理制度

2、员工交通补助管理办法

3、报销管理制度

4、出差费用管理制度还有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问责制度流程范文第2篇

一天给病人发药时,她张冠李戴发错了药,幸好被及时发现,没有酿成事故。 但医院的管理部门依然对这件事情展开了严厉地“问责”。

首先问责护理部。他们从电脑中调出最近一段时间病历记录,发现“玛丽负责区域病人增加了30%,而护士人手并没有增加”。调查部门认为护理部没有适时增加人手,造成玛丽工作量加大,劳累过度。人员调配失误。

然后问责人力资源部门的心理咨询机构。玛丽的家里最近有什么问题?询问得知,她的孩子刚两岁,上幼儿园不适应,整夜哭闹,影响到玛丽晚上休息。调查人员询问后认为“医院的心理专家没有对她进行帮助,失职!”

最后问责制药厂。专家认为“谁也不想发错药,这里可能有药物本身的原因”。他们把玛丽发错的药放在一起进行对比,发现几种常用药的外观、颜色相似,容易混淆。他们向药厂发函:建议改变常用药片外包装,或改变药的形状,尽可能减少护士对药物的误识。

问责制度流程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员工的责任心,减少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二、 范围:

适用于从业务接单到成品出货、以及客户使用的全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可见损失,或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带来的隐性损失。

三、 事故分类:

1、 产品质量事故损失(1000元以上):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客户退货;各种原因产生的制程批量不良,产生返工、报废 ;仓库发货少数、多数;操作不当导致产品/物料受损等。 损失计算方法:外部客户退货或扣款损失,按实际应收款价值计算损失金额;内部生产过程的不良,按原料重量*0.8元计算损失金额。

2、 公司经济利益损失(1000元以上):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公司财产损坏、遗失;成本额外浪费;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可见利益受损;大型设备验收1个月未投入生产等。 损失计算方法:财务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3、 隐性损失: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客户投诉;未按时按要求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造成交期或工作进度延误、影响总体工作质量;公司利益可能受损但被别人及时发现;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提交检讨报告等。

四、 责任赔偿标准:

1、 产品质量事故损失或经济利益损失:损失的赔偿标准统一确定为损失总额的20%。主要责任者(问题产生部门)和次要责任者(问题经手部门)分担比例为6:4;如有两个次要责任部门为4:3:3。

2、 损失的赔偿,一般应追究到个人责任,最高赔偿不超过200元。集体计件工资制的责任人为单位(部门、车间、班组)全体员工,最高赔偿不超过500元。

3、 同一质量问题,一个月内连续出现3次,则车间现场主管承担连带责任,按此次损失金额的5%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如为长期存在的问题,车间主管应承诺改善完成日期,承诺期间暂不赔偿,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问责制度流程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银监会《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5]65号)和省联社《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问责制度(试行)》(苏信联发[2006]25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问责机制。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对象: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人员。

第四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审计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工作职责分为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和审计人员检查责任。

第六条

分管审计工作领导的岗位责任。

(一)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要求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管理体制,配齐、配强审计人员;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二)强化审计工作领导,为审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授予审计部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严格要求审计人员廉洁自律;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协调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督促做好内部同级部门的审计工作。

(三)制定和完善审计工作的基本办法,监督审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检查阶段性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对审计部门工作业绩和制度执行作出评价。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作出处理。

(五)及时通报审计处理决定。

(六)督促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

(一)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

(二)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根据上级和本行领导的意见,结合全辖业务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总结本部门工作,按季编发审计工作简报,及时向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工作。

(三)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坚持按程序开展审计工作,明确审计人员业务分工和岗位职责,审核审计方案和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处罚意见。

(四)对审计结论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的可实施后续审计。

(五)加强审计人员管理。提出审计人员调整的建议和意见,每对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八条

审计人员的岗位责任

(一)根据审计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二)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有关文件、报表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收集、分析工作。

(三)严守审计工作程序,完整、全面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合法取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深入检查、延伸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四)规范审计工作行为,自觉做到廉洁自律。

(五)及时提交审计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发现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提出整改和处罚建议。

(六)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及时整理审计记录、审计报告等资料,做好审计档案和各类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审计人员的权力及约束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具有下列权力:

(一)检查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有关审计资料;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各类凭证、账簿、报表、文件及会议记录等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单证、抵(质)押物品、重要空白凭证、各种业务印章及联行密押等管理及使用情况;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制止权。有权制止、纠正、处理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要求终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的先封后查措施。

(三)建议权。审计人员就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对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人员,有权建议进行调整。对违反金融法规、业务规章制度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权按照规定提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建议。

(四)越级报告权。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在逐级报告的同时,有权越级报告。

(五)其他权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质询,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整改结果;稽核部门有权派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及被审计单位的会议。

第十条

审计人员行使上述权力时,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不得设置障碍或故意刁难,阻挠、干扰正常的审计工作;对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廉洁审计“八不准”的规定即: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高档标准的住宿;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公费宴请;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五)不准无偿占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第四章

过错行为责任的划分

第十二条

未按法定要求收集证据,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事实失真,作出错误的审计决定,由主审计人和参与审计的审计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复查、复核人员未复核出审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由复核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业务部室负责人对本部室出现的审计过错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审计文件后,发生执法过错的,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章

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违规,依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行政警告处分:

(一)执行审计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的;

(二)严重违反审计工作程序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擅自透露有关审计内容的;

(四)丢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重要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后续审计,影响整改效果的;

(六)未按廉洁审计“八不准”要求进行审计,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考核不称职的。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在审计方案规定范围内,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

(二)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调整、修改、删除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致使上报的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处处分或限期调离、辞退、解除合同等其他处理:

(一)审计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帮助被审计单位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在全省考核评比中连续2年后5名的,对审计部门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对主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主管领导未及时处理,酿成案件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省农村信用社领导干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05〕88号)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制度未规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制度同类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问责制度流程范文第5篇

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所在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经办、谁负责、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条 责任问责对象:公司全体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1、经济合同方面:

(1)在合同(协议、合约等)执行过程中,疏忽懈怠,把关不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

(2)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机密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未经任何合同(含事项)审批流程,擅自对外签订协议或私自处置资产、资金等,造成资产、资金损失或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

(4)在出差、办事、物品采购等工作过程中,虚假报销,经公司查实的;

(5)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

(6)对经营工作中所产生矛盾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矛盾的;

(7)未完成“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不可抗力除外)。

(8)业务部门对所负责相关闲置资产未尽到维护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2、行政人事方面

(1)对领导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 (2)日常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窃、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的;

(3)对公司行政人事和其他档案管理不善,导致遗失、外泄的;

(4)对公司重要会议、活动安排准备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5)在员工考勤、晋级等日常工作中,有失公正,被员工投诉、举报,经公司查实的;

(6)擅自违规使用公司印章、车辆及相关证照,使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或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7)擅自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资产、资金和形象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第四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50%,年累计3次(含)以上扣除当年绩效100%;部门领导进行情况说明。

(2)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100%。年累计2次(含)以上扣除当年绩效100%;部门领导做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50%;分管领导进行情况说明。

(3)留用察看。在留用察看期间,当事人只发放基本工资,停发所有的绩效;部门领导扣除当月绩效100%,做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进行相关说明,扣除当月绩效50%;如问责人员为部门领导,分管领导扣除当月100%绩效并做出书面检查。

(4)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在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处理期间,只发600元生活费,停发所有基本工资、绩效100%;部门领导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绩效100%,并做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扣除当月100%绩效并做出书面检查。

(5)责令辞职。 问责人所在部门领导扣除全年绩效30%,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所需承担相关责任报上级主管公司处理。

(6)追究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部分或全额赔偿;问责人所在部门领导扣除全年绩效30%,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所需承担相关责任报上级主管公司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8)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由个人主观原因所致的;

(2)拒不承认错误的;

(3)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欺上瞒下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作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宣布问责决定时,由总经办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处理决定送达问责对象。综合管理部应将相关处理决定存入公司档案。

第十二条 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公司总经办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并书面报告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四条 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项工作必须有书面或电子记录,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江西出版集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问责制度流程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引导员工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合法权益,坚持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实行规范和标准化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南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责任问责追究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拖延履行,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工作效能低下、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以期建立“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的高效、良好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

一、员工发生不作为、滥作为或行为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人员问责:

(一)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办事效率、错失办事机会、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的。

(三)工作不负责,严重破坏办公环境整洁、节约、安全保卫等有关制度,造成浪费、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医疗、交通等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四)置公司利益于不顾,站在自身利益出发,搞小团体、小帮派,发布一些不利于团队团结的言论,对公司领导或员工搞背后恶意议论,诋毁,不正面反映意见,经公司查证属实的。

(五)泄露公司秘密者(秘密包括经营、经济、技术、财务、人事劳资等)。

二、员工发生未完成公司计划、指标等有关能力把控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人员问责:

(六)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七)未完成月、业务计划目标,造成公司或部门工作计划严重滞后,致使公司计划经营成果未能实现的。

(八)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员工发生不认真履行公司相关规定的职责,不执行公司做出的决议决策,不沟通配合工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人员问责:

(九)公司各项会议决议及在讨论中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非因客观原因,而是主观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

(十)不认真落实以公司办公会议决议、文件、批示、指示等形式交办的工作任务,又无合理、正当理由未在规定合理时限内办结的。

(十一)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十二)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管理责任,导致各项计划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失损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未依据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而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延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十四)不按公司规定办事流程严格履行流程程序,致使工作进展受阻,相关部门业务或工作无法推进或低效、无效推进的。

(十五)工作关联部门之间、各员工之间在工作上要相互配合,对工作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带来损失的。

(十六)问责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要求而未回避者。

四、员工发生违反相关财务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人员问责:

(十七)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十八)违反办公费用实报实销制度的。

(十九)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和出卖公司利益,收取个人好处的。

(二十)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五、其他方面:

(二十一)不限于上述情形外其他违反公司纪律、公司规定、工作作风、效能低下、损害公司利益和他人利益、违背道德规范应当问责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符合责任问责追究内容情形的,对有关领导、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调离岗位、辞退、开除(造成有经济损失的不免除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或承担法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七条

责任划分

(一)个人责任:按照各岗位职责明确个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责任。

(二)领导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责任和下级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应负的领导连带责任。

第八条

问责处罚的原则

“问责制度”是依照华南公司岗位职责说明,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核心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受理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谁经办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四)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第九条 问责追究的处罚

(一)依据责任人承担责任大小、主次,可以适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单处或并处。同时,取消责任部门或责任个人的年终评优资格。

(二)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需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三)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严重性按比例承担相应

的经济责任;具体金额由问责追究核查小组会议确定。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和严重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因个人主观因素所造成的;

2.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条 问责追究机构和权限

(一)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总经办成员、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部长为组员组成问责追究核查小组(问责委员会),全面负责问责追究核查工作,代表公司对各部门或员工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二)问责追究核查小组组长负责总体的领导、指导、指示、决策工作。小组成员负责责任事项的日常核查、核实、落实、督办、促

办、情况汇报、处罚建议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问责追究程序

(一)问责追究核查小组根据公司及各部门工作目标计划、会议决定、指示、批示、员工及领导限时完成的工作事项,以及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启动问责追究程序:问责事项发生→核查小组介入调查、了解、分析→督办并汇报核查事项进展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分析→与问责对象沟通,听其陈述→汇总评价→提出建议上报→执行并通报最终决定→处理决定告知问责对象→结束。

(二)被问责追究的相关责任人有陈述和说明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问责机构或公司总经理提出陈述和说明。复核、复查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

第十二条 回避原则及申诉处理

(一)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或问责追究核查小组成员与被问责者有亲戚、上下级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者,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请示。

(二) 问责追究核查小组及工作人员在做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被问责者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交由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整改要求和整改完成期限。

(三) 被问责者出现过失后,应做出产生过失的文字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的防范措施和改正计划,防范类似过失重复发

生。

(四) 被问责者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部门或个人。否则将依据有关管理规定直接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者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五)公司宣布问责决定时,由综合管理部(或人力资源部)和当事人上级共同与被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问责书》直接交由被问责者。

(六)被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有疑义的,可至接到问责处理决定时起15日内向公司综合管理部申请复核。其中对处分不服的,书面提出申请,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七)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并书面报告给公司问责追究核查小组会议。

(八)为确保问责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项问责工作必须有书面的记录,以便后续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一)本制度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为准。

(二)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三)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一般职员的问责均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问责追究核查小组(问责委员会)负责。

(四)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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