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制度

2023-03-01

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使用制度,这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的总称。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我不知道该问谁?下面是小编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

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获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具体要求情况如下:

1、流动党员要做到:①党员外出前,应向流出地党支部报告,并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②流动党员凭《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支部报到,流入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可就近、就便到流入地村(社区)党支部报到,积极参加党的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③党员外出后,要主动与流出地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活动的情况;④流出党员返回后,应及时将《活动证》交流出地党支部检查,并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⑤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活动,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⑥党员擅自离职、不向党组织报告、不办理有关手续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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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党支部对外出流动党员要做到:①党员外出前,流出地党支部应负责对其教育、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活动证》,督促流出党员按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②党支部要指定联系人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流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流出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③流出党员返回后,流出地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并将《活动证》和外出地或单位党组织的鉴定意见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党组织评议党员的重要依据。④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流动的,流出地党组织要责成专人与其经常保持联系,定期向流入地党组织了解预备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待预备期满时,流出地党组织要负责对其进行考察,向流入地党组织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⑤对于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党员,其组织关系的处理按照中组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向他们发放《活动证》。

3、党支部对流入本地的外来党员要做到:①党支部接收流入党员时,要认真查验《活动证》,对流入党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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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登记确认。②依托本单位党员组织中心积极为流入党员提供各方面的帮助和服务,关心流入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③流入党员离开本区时,流入地党支部要在《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交纳党费等情况,党支部书记要签章,及时将流入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同时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其思想、工作、生活等现实表现做出评价,形成书面材料,寄回流出地党组织。④对于外来流动人员中的预备党员,要及时将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教育管理。流入地党组织要注重对预备党员的日常考察,在预备党员转正时,及时将教育、管理、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流出地党组织。

4、对于外出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根据其本人意愿,选择将其党组织关系保留原单位或是转入新单位。若其同意将个人组织关系转入新单位。原单位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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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党员因各种理由要求外出流动的,应在外出流动前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流动。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二、党组织要支持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自谋职业、带头创业的党员,如本人提出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能用限制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等办法阻止其合理流动。

三、党员个人与所在单位在能否流动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达不成协议的,个人和单位均可向当地的人事、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果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四、党员外出流动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从事活动的内容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的联系方式等。党支部要建立外出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在党员流动前对其进行党员管理基本要求等方面的教育,并根据党员外出时间长短、地点是否固定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五、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同在一个单位或地点相对集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外出前所在党组织应组织他们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指定负责人,出具有关证明,介绍给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定期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

六、党员单独外出,有固定地点或单位,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居住地或单位党组织,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流动性大,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所去地方参加组织生活。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仍在原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七、因公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党费可在出国出境前一次交齐,也可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定期代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党员应自觉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八、下岗职工党员已经再就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再就业单位的党组织。再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街道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安排其归属某个基层党组织,并参加那里的组织生活。暂没有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党员,可把组织关糸转至居住地街道党组织。

九、流动党员持有相应的手续后,应及时到外出居住地或单位的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或与之取得联系,积极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原单位党组织要指派专人与流动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流动党员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流动的党员返回后,党支部要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

十、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经济开发区、集贸市场等经济组织以及居委会、个体劳协、人才(劳动力)中介机构等组织中必须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不足三人的,可建立联合党支部,负责接收、管理外地流入的党员。

十一、凡是按照有关规定转来的党员组织关系,有关单位党组织不得拒绝接收。对外来流动党员,在街道接收党员关系,验证其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他们编入相应的党组织,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十二、对流入到本地本单位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党员,用人单位或街道党组织要通知他们将组织关系转入。对没有转入党员组织关系,又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不得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十三、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在原所在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十四、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回原所在党组织参加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因特殊情况无法返回参加民主评议的,必须向党支部写出书面自我总结材料,接受党员和群众的评议,党支部负责将评议结果转达党员本人。

十五、流动党员持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流动期间,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按时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将党费交到所去的流入地党组织。

十六、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按照党章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必要的组织处置。处置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十七、本制度同时适用于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管理。

第三篇: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 系

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流动党员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持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外出超过六个月并有固定地点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往流入地。

三、党支部要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台帐》,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党支部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有关材料,发现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五、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入流动人员党支部后纳入正常管理范围。流动党员要认真填写《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与党支部保持密切联系。如有工作单位变动或联系地址及通讯方式变更时须在一个月内报告党支部。

六、流动党员党支部按照机关工委安排和要求,采取流动党员平时自学与集中过组织生活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党员政治学习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组织活动,严格组织生活、加强教育管理。

七、流动党员固定组织活动日为每季末最后一个星期六,活动时间:下午16:00—18:00,遇节假日顺延至下周六。

八、党员要自觉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因事不能参加的,必须提前向党支部请假,外出或在外地工作半年以上的,至少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汇报自己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

九、如果党员长期(超过六个月)外出,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经支部同意后,可申请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持证参加所在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党的组织活动、并按时缴纳党费,每年返回后及时向托管党支部汇报情况。

十、党支部每年年底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填写《党员民主评议登记表》,支部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档案。

十一、流动党员中的预备党员转正。预备期内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情况,预备期满,本人应及时向流动人员党支部提交转正申请报告,经考察其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具备转正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十二、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中有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支部按规定程序积极培养,做好吸纳新党员的工作。

第四篇: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1、凡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到固定单位工作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单位。

2、外出到非固定的地点,不便转移组织关系的,必须将外出时间、地点、事由向所在党支部登记,并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工作,思想及学习情况。党组织定期用电话、书信与其沟通情况。

3、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可办理临时党组织关系。

4、对无正当理由在外出期间长期不过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教育批评,经教育人无转变的,按党章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劝其退党或除名。

5、支部要及时对外出、暂住的党员进行登记。

第五篇: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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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司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在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根据党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流动党员是指:离开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到外地务工、经商、居住等,又不能回原所属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以及流入到本单位党委管辖范围内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一)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二)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

1、流动党员的管理由流动党员所在党支部支委统一包管,包括抓好流动党员的学习、教育、活动开展、党费收缴等。

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

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二、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 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党支部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报党总支备案;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外出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2、掌握外出党员的外出原因、外出时间、流动去向、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并由基层党总支备案。

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三、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至两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3、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方法和主要内容

(一)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

1、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或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党组织。

2、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 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组织不健全的,应将

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移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乡镇(党工委)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保存在市县人才(劳动)服务中心的,市县人才(劳动)服务中心党组织应接收这些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3、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可通过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4、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其它有效证明的外来党员,各党总支应在验证后及时接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进行教育管理,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5、针对流动党员分布广、成份复杂、流动松散这一实际情况,要从健全组织着手,建立流动党员流而不散、流而不乱的管理体系,按地域建立流动党员管理站。在外出流动党员人数较多,职业相对稳定,且有相对稳定活动区域的地点建立管理站;在外出流动党员人数少、外出时间短、流动相对较快的地方,建立临时管理站。通过设立管理站,使每个地域的流动党员就近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家”。

6、管理站内推选联络人。每个管理站中工作相对比较稳定,组织协调、活动能力较强的党员被确定为联络人,对流动党员进行直接管理。

(二)流动党员的教育与管理

1、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 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

思想和工作情况。要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并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向上级党总支汇报,向流出地党组织反馈。各党总支要对接收的流动党员进行备案。

2、各党总支按流动党员的多少进行分工负责联系;党支部要确定专人与流动党员联系,一人一挂钩,建立党员联络信息卡,及时掌握流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党支部书记或指定的联系人每月至少要与流动党员联系一次,及时了解他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征求他们对支部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收缴党费等。各党总支每年春节或“七一”要寄送一份慰问信给流动党员。联系人应负责做好外出流动党员的汇报情况记录,每季度向支委会汇报流动党员的联系情况,并作好流动党员过组织生活及交纳党费情况记录,在召开支部大会时,将联系情况向所在支部全体党员通报。

3、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由基层党总支书记负总责,各支部书记具体负责,把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列为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形成各级党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联系责任人要及时与外出党员进行联系,如果对外出党员的情况不了解或联系工作不到位的,追究联系责任人的责任。

4、各党总支每年年初要组织力量对流动党员队伍状况 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造册登记,并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抓好流动党员管理的

新路子,总结推广好经验,推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5、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6、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间流动的,到转正时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负责考察,在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在流动中发展的预备党员,离开发展其入党的党组织时,由所在党组织作出鉴定,并将材料寄送所去地区、单位党组织。

7、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流动党员每年底应回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并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同意,并委托其联系人向支部大会报告外出期间思想、工作情况,由党支部在本人缺席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评议。

8、建立流动党员考核机制,制定流动党员考核办法,从德、能、勤、绩、廉等几个方面对流动党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比先进的重要参考。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开展优秀流动党小组、流动党员评比表彰活动;在“优秀共产党员”、“党员积极分子”评比表彰活动中,给予流动党员一定名额;要积极宣传优秀流动党员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流动党员创新创业的热情。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不与组织联系,同时又拒绝组织上联系,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向组织汇报外

出的思想、工作情况)不缴纳党费,应作除名或自动脱党处理。

9、搭建流动党员服务平台,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制定定期走访和活动制度,对流动党员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加强沟通和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提供必要的服务,杜绝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上出“组织缺位”现象。要坚持服务为本,急流动党员之所需、谋流动党员之所求,开展以“上级党组织为下级党组织服务、基层党组织为党员服务、党员为群众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三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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