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023-05-15

制度是通过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必须借助于有力执行才能发挥出制度规范效能。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 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四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 行政单位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行政单位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经济活动的依据。

二、 行政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四、 按照财政部规定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相关折旧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规定不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科目。

五、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行政单位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将现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借的现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 因开展业务或其他事项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因购买服务、商品或者其他事项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 收到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行政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核对库存现金时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当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应当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

(一) 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向有关人员追回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二) 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五、行政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外币种类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账务处理参见“银行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具体科目说明(略)

第九章 财务报表

第四十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等的书面文件,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全部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报表。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的构成和结转结余情况分类、分项列示。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会计报表的格式如下: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一、 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和附注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二、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编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行政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依据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三、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四、 行政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一、 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和附注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二、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编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行政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依据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三、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四、 行政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说明

(一) 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

(二) 本表“期末余额”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资产类项目。

(1) “库存现金”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库存现金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库存现金中有属于受托代理现金的,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受托代理的现金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2) “银行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银行存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银行存款中有属于受托代理存款的,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受托代理的存款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3) “财政应返还额度”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财政应返还额度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 “应收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 “预付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预付给物资或者服务提供者款项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 “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 “存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为开展业务活动耗用而储存的存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存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 “固定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9) “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折旧”科目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 “在建工程”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除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以外的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中属于非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期末余额填列。

(12) “无形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3) “无形资产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 “累计摊销”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 “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待处理财产的价值及处理损溢。本项目应当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16) “政府储备物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储存管理的各种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中“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8) “公共基础设施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累计折旧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折旧”科目中“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 “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 期末余额填列。

(21) “受托代理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资产的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其中受托储存管理物资的金额)加上“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中属于受托代理资产的现金余额和银行存款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2.负债类项目。

(1) “应缴财政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本项目应当根据“应缴财政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 “应缴税费”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应缴未缴的各种税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缴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缴税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3) “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 “应付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应付账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 “应付政府补贴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应付政府补贴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政府补贴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 “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其他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承担的1年以内(含1年)到偿还期的非流动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8) “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承担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应付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1年以内(含1年)到偿还期的长期应付款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9) “受托代理负债”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其中受托储存管理物资对应的金额)填列。

3.净资产类项目。

(1) “财政拨款结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 “财政拨款结余”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 “项目结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非财政拨款未完成项目结转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中“项目结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 “资产基金”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 “待偿债净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因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等负债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待偿债净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三) 行政单位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应当遵照以下规定编制:

1. 月度资产负债表应在资产部分“银行存款”项目下增加“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项目。

2.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 “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4.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再减去“拨出经费”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5. “项目结转”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中“项目结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中项目收入的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中项目支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再减去“拨出经费”科目中项目支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6. 月度资产负债表其他项目的填列方法与年度资产负债表的填列方法相同。

二、收入支出表的编制说明

(一) 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栏,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如果本年度收入支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度收入支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年度收入支出表的“上年数”栏。

(二)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

(三) 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 “年初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初所有资金结转结余的金额。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余额填列。本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的数额,应当与上年度收入支出表中“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中各明细项目的数额相等。

2. “各项资金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因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各项资金结转结余的事项,以及本年因调入、上缴或交回等导致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变动的金额。

(1) “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归集调入”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2)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结余调剂”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3. “收入合计”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取得的各项收入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1) “财政拨款收入”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 “其他资金收入”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取得的各类非财政 拨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 “支出合计”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1) “财政拨款支出”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财政拨款支出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 “其他资金支出”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使用各类非财政拨款资金发生的支出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和“拨出经费”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5. “本期收支差额”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各项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1) “财政拨款收支差额”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财政拨款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拨款收入”项目金额减去“财政拨款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2) “其他资金收支差额”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非财政拨款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其他资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其他资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6. “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截至本年末的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金额。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上述“年初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只在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填列。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的编制说明

(一) 本表“项目”栏内各项目,应当根据行政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种类分项设置;其中“项目支出”下,根据每个项目设置;行政单位取得除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以外的其他财政拨款的,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种类增加相应的资金项目及其明细项目。

(二) 本表各栏及其对应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 “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年初各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余额填列。本栏目中各项目的数额,应当与上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中“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的数额相等。

2. “调整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对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调整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年初余额调整”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如调整减少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以“-”号填列。

3. “归集调入或上缴”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取得主管部门归集调入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和按规定实际上缴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归集上缴”和“归集调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对归集上缴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以“-”号填列。

4. “单位内部调剂”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在内部不同项目之间的调剂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的“单位内部调剂”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对单位内部调剂减少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以“-”号填列。

5. “本年财政拨款收入”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预算拨款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6. “本年财政拨款支出”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发生的财政拨款支出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7. “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四、附注

行政单位的报表附注应当至少披露下列内容:

(一) 遵循《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 单位整体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说明;

(三) 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四) 重要资产处置、资产重大损失情况的说明;

(五)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

(六) 或有负债情况的说明、1年以上到期负债预计偿还时间和数量的说明;

(七) 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的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会计并账的要求和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及所属行政单位管理的储备物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行政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6日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 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负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 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九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第十二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八条 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

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

暂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

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行政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库存材料是指行政单位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

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价 证券是指行政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行政单位购买的有价证券作为流动资产管理。

有价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做到账券相符。

当期有价证券的利息以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

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

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当期支出。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应当记入其他收入。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

第二十七条 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由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下同)、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

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于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第二十八条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及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

各种应缴款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 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 固定基金是指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第三十三条 结余是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四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 拨入经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行政单位应根据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经费领报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拨入经费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 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属于指定用途,用于完成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九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专项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行政单位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各行政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四十三条 各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第四十四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现金数额。

3.行政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有外币现金的行政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具体参见“银行存款”科目。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2.行政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行政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行政单位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行政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行政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国货币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应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机关可按季或月结算),行政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支出。

第103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

2.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第104号科目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待核销的结算款项。

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5号科目 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大宗购入、需要库存的物资材料等。行政单位办公材料随买随用或没有大宗购入,不需要库存的,可以不设本科目。

2.购入、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入账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

3.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领用出库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支出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账,并根据库存材料入库、出库单逐笔登记。

5.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作为减少或增加当期支出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性的毁损,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

库存材料变价处理,恢复存款。变价发生损溢,相应增减当期支出。

第106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估计价值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销账。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销账。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过程中的支出,记入有关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额。

6.行政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

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2.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应按结余数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应分别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3号科目 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因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增加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固定基金总额。

第303号科目 结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2.年终,将“拨入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费支出”(不含预拨下年经费)、“拨出经费”和“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科目。有专项资金收支的单位,应将非专项的收支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经常性结余”明细科目中;将专项收入和支出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专项结余”明细科目中。

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行政单位滚存结余。

3.有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结余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进行明细核算。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 拨入经费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不含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的经费)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入经费的资金管理要求分别设置拨入经常性经费和拨入专项经费两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行政单位收到非主管会计单位拨入的财政性资金(如公费医疗经费、住房基金等),应在“拨入专项经费”二级科目下按拨入的单位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404号科目 预算外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

2.行政单位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主管部门收到财政专户核拨的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

实行按确定的比例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结余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定期结算应缴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别设置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预算外资金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407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其他资金收入的情况。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2.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可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账。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 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经费实际支出累计数。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

本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分设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节”级支出科目设置明细账。

第502号科目 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核定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

2.转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拨出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不含预拨下年经费)转入“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出经常性经费和拨出专项经费分设二级科目,并按所属拨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505号科目 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用于核算行政单位经批准用拨入经费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2.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剩余资金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第九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第四十六条 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和领拨经费数一致。

第四十七条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主管会计单位对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拨款,截止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第四十八条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级单位的下年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

第四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第五十条 行政单位年终要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要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账面数字,要同实存的有价证券实际成本核对相符。

第五十一条 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十二条 行政单位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年终转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五十三条 行政单位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核批复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五十四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会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具体报表格式见本制度所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有专款收支业务的,还应按专款的种类编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表。

第五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

收入支出总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年度收支总规模的报表。收入支出总表按单位实有各项收支项目汇总列示。

支出明细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预算执行情况的报表。支出明细表的项目,应当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列示。对于用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应按支出的用途分别列示。

附表是指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会计单位的要求编报的补充性报表,如基本数字表。附表按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规定的项目列示。

第五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的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月报,是反映行政单位截止报告月度资金活动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表。月报要求编报资产负债表、支出明细表。

季报,是分析、检查行政单位季度资金活动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表,应在月报的基础上较详细地反映单位经费收支的全貌。各行政单位的季报,要求在月报的基础上加报基本数字表。

年报(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资金活动和经费收支执行结果的报表。年度决算报表种类和要求等,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下达的有关决算编审规定组织执行。

第五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机关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对于屡催不报报表的单位

第三篇:如何改革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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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革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摘要:随着我国财政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内 部所实行的会计制度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事业单位发展的需 要,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分析了现 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转变核算基础、明确定 位会计目标、完善财务报告体系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行政事业单位 会计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 我国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自 1998 年实施以来,对提高行 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起 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

一、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核算基础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核 算基础实行的仍是收付实现制,所反映的内容是之内的现金流 量,这就很容易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无论是上期、本期或者下期,只要是收入便作为本期收入,而 支出也记为本期支出,这不但不能客观的反应资金的流向,同时也 让收支配比失去了意义。二是无法客观反映出事业单位的投资情 况,例如对于跨会计期间的资本性支出,收付实现制下一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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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资本性支出混淆的做法,致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规模信息 失真,从而造成对资产的监管的失控。 2.会计目标的定位模糊。会计目标必须满足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 需求。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目标对使用者的范围定位还较 为模糊,在对会计信息的规定上也不够全面。主要表现为:一是对 会计信息使用者范围限定的过小;二是所提供会计信息的要求规定 过窄。会计目标的不确定导致了所反映事业单位责任履行情况的不 全面,同时不利于使用者对会计主体当期运营状况的判断。 3.会计科目设置混乱。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对会计科目设置的内容 与企业会计科目设置的内容差别还是很大的,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种 类的不同,而导致了预算管理的不同,各个行政事业单位所采用的 科目调协也不尽相同,这使得科目设置混乱,已经成为我国事业单 位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 4.会计报告体系不健全

。会计报告是政府部门对社会公众报告财 务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主要形式。而当前行政事业单位所采用的报 告体系,仅有收入、资产负债表、支出表,很难全面的反映出行政 事业单位整体的财务情况,行政事业单位的报表体系之中缺少现金 流量表,这对现金的变动情况也无法表现出来。现阶段,部分事业 单位的经营性收入已然成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根据相关规 定,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支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从而 经营收支结余并不能反映经营现金净流量的增减变动。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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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变核算基础。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 16 条规定: “事 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 采用权责发生制。 ”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核算体系, 虽然可以直观反映出预算的执行状况,人工成本也较低,但是它不 能全面的反映出单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及业务活动情况,这 就很难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一个真实、全面,有利于决策的信 息。而且, “可选择使用权责发生制” ,致使部分经营性事业单位在 选择核算方式时的范围较大,人为改动报表指标的空间也很大,这 是导致财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行政事业 单位应该在财政拨款这些专项业务上采用收付实现制,而其它方面 则采用权责发生制,在实行权责发生制上可以采用渐进式的转变方 式,进行试点推广。而对于政府采购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政府采购 管理的方式,来明确采购的计价方法,在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府 采购的相关制度,并建立监管机制,以达到降低采购成本,节约开 支的目的。 另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的投资主体也发生了 根本性的变化,事业单位的会计体系与企业单位会计体系的差别有 缩小的趋势。所以事业单位也可以借鉴成熟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来 完善自身的会计核算体系。 2.明确定位会计目标。在会计目标的定位上,既要考虑到信息使 用者的需求,也要认识到会计自身的实际需求。因此,笔者认为行 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目标要设定成“如实反映”“如实反映”是指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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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的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这样做的原因,一是有助于规划事 业单位未来的现金流量;二是有助于会计监管职能的发挥;三是有 助于协调各方利益,消除信息的不对称。 “如实反映”会计目标的 内容

容主要包括:提供能够真实反映事业单位运行状态的经济资源, 并提供对这些资源的要求权发生变动交易的数据等等。 3.完善财务报告体系。健全的财务报告体系所提供的财务信息要 真实、全面,要具有预测性。笔者认为可以将主体财务报告同辅助 财务报告相结合,也就是总体报告编制出以后,再用辅助报告进一 步说明。此外,还要对财务分析指标体系进行修改,例如增加一些 能够反映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效益的指标,增加能够反映对外投资 收益的相关指标。这样一个财务报告体系就能够全面反映出现金流 量、资产存量,进而有利于全方位的分析,对事业单位日常动作过 程所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校正,使事业单位的效益实现最大化, 同时也能够帮助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把握事业单位的发展前景,做出 科学的判断。 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制度改革面临着机遇,同时也迎接着挑战。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 的会计制度还存在着会计目标的定位模糊,会计科目设置混乱,会 计报告体系不健全等许多问题。所以,事业单位要全力配合国家针 对事业单位所出台的相关政策,加快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 速度,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需要,相信通过广大行政事业单 位员工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构建一个科学、完善、高水平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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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参考文献: [1]孔祥永.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问题浅析[j].工 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3). [2]谈芝祥.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问题及改进措施[j].决 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8(08).

第四篇:2013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详解

• 单选(1×30=30分)

1.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实施日期是(C)

A.2012年1月1日 B.2012年2月7日 C.2012年4月1日 D.2012年6月1日 2.事业单位预算编制(D)

A.实施零基预算 B.不得参照以前预算执行情况 C.可以赤字 D.应当收支平衡 3.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B)A.财政补助收入 B.事业收入 C.上级补助收入 D.经营收入

4.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B)

A.必须大于零 B.可以等于零 C.可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 D.可以超定额使用

5.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这种净资产是(A)

A. 事业基金 B. 非流动资产基金 C. 专用基金 D.财政补助结转结余

6.每日对“现金日记账”账款核对中发现现金溢余或短缺的,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应贷记(C)

A.营业外收入 B.其他应收款 C.其他收入 D.其他支出 7.下列会计科目期末应没有余额的是(B)

A.银行存款 B.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C.短期投资 D.无形资产 8.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应当(D)

A.计入在建工程 B.计入固定资产 C.计入存货 D.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 9.长期投资的入账价值是(A)

A.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 B.购买价款 C.购买价款及手续费 D.购买价款及税费 10.下列资产不用计提折旧的是(C)

A.房屋及构筑物 B.通用设备 C.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D.专用设备 11.事业单位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作为(D) A.固定资产 B.存货 C.在建工程 D.无形资产

1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本单位无力支付票款,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B) A.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B.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C.借记“应付装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D.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13.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金额,应借记(B) A.应交税费 B.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C.营业外支出 D.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4.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填列方法正确的是(A)

A.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B.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填列 C.应根据“累计摊销”科目余额填列

D.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借方发生额减去“累计摊销”贷方发生额 15.资产负债表中可以根据本科目期末余额直接填列的是(C) A.货币资金 B.长期借款 C.应缴财政专用户款 D.其他流动资产

16.收入支出表中“提取专用基金”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按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金额。下列关于本项目填列方法正确的是(D)

A.应根据“本期事业结转结余”科目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B.应根据“经营结余”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C.应根据“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的余额分析填列 D.应根据“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17.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是指(C)

A.事业支出 B.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C.经营支出 D.上缴上级支出 18.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收入应该计入(A)

A.事业收入 B.经营收入 C.其他收入 D.财政补助收入 19.事业基金的管理原则是(A)

A.收支平衡 B.专款专用 C.先提先用 D.勤俭办事 20.下列项目应该根据“事业支出”明细科目分析填列的是(C) A.本年归集调入财政补助结转结余 B.本年上缴财政补助结转结余 C.本年财政补助支出 D.本年财政补助收入

21.“弥补以前亏损的经营结余”项目,反映(D)

A.反映事业单位因本年发生需要调整以前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的事项,而对年初财政

补助结转结余的调整金额。

B.反映事业单位本期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C.反映事业单位本年除财政补助结转结余之外的结转结余金额。

D.事业单位本实现的经营结余扣除本年初未弥补经营亏损后的余额。 22.下列项目中应根据自身项目期末余额填列于财务报表的是(B) A.无形资产 B.累计折旧 C.非流动资产 D.长期借款 23.对外捐赠存货,应贷记(C)

A.“事业支出” B.“经营支出” C.“待处理财产损益” D.“其他支出” 24.期末应将“其他支出”科目中“专项资金支出”结转入(A) A.“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B.“事业结余”科目 C.“财政补助结余”科目 D.“非财政补助结余”科目

25.在为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人员计提薪酬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D)

A.借记“其他支出”,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B.借记“事业支出”,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C.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经营支出” D.借记“经营支出”,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26.下列科目期末不应该转入“事业结余”的是(C) A.“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B.“上缴上级支出”

C.“经营支出” D“其他支出”中的“非专项资金支出” 27. 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财务分析指标不包含(D)

A.收入完成率 B.人员支出比率 C.资产负债率 D.收入支出配比率 28.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不包含(C) A.可靠性 B.真实性 C.一致性 D.可比性 29. 以下哪项不属于事业单位的净资产(B)

A.事业基金 B.待冲基金 C.财政补助结转结余 D.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 30.事业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不包括(D)

A.资产负债表B.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C.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D.收入支出决算表 • 多选(2×20=40分)

1.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

A.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B. 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

C.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D. 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ABCD)

A.隐瞒 B.滞留 C.截留 D.坐支

3.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AC)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A. 财务状况 B.经营成果 C. 事业成果 D.现金流量 4.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有(ABCD)

A.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B.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C.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D.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5.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办法是(ACD)

A.核定收支 B.非定项补助 C.超支不补 D.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 6.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包括(ABC)

A.专利权 B.著作权 C.商誉 D.土地所有权

7. 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哪项投资(ABCD)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A.股票

B.期货

C.基金

D.企业债券 8.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ABCD)

A. 预算编制与执行 B. 资产使用 C. 收入支出状况 D.负债情况 9.事业单位的会计要素包括(ABD)

A.资产 B.负债 C.所有者权益 D.净资产 10.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ABD)

A.货币资金 B.短期投资 C. 无形资产 D.应收及预付款项 11.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包括(ABD)

A.资产负债表 B.收入支出表 C.利润表 D. 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12.关于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关于其成本入账价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CD)

A.有凭证的根据有关凭证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B.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C.没有相关凭据的,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D.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13.融资租入的需要安装的设备,会计分录处理正确的是(AD) A.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途中保险费等,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封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B.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C.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长期应付款”

D.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14.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项目应根据下列科目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的是(ACD) A.库存现金 B.应收票据 C.银行存款 D.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5.收入支出表中“事业类收入”包括以下哪些项目的合计数(BCD) A.营业收入 B.事业收入 C.上级补助收入 D.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16.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的预算管理办法包括(ABCD)

A.核定收支 B.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C.超支不补 D.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 17.事业单位事业支出包括以下内容(AD)

A.基本支出 B.经营支出 C.上缴上级支出 D.项目支出 18.专用基金管理原则(ACD)

A.先提先用 B.勤俭办事 C.收支平衡 D.专款专用 19.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ABC)

A.预算编制与执行 B.资产使用 C.收入支出状况 D.固定资产投资 20.其他支出包括(ABCD)

A.利息支出 B.捐赠支出 C.现金盘亏损失 D.资产处置损失

判断(1×30=30分)

1.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2.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3.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4.人均基本支出,是衡量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基本支出比上实际在编人数。(×)

5.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单位收支差额。(√)

6.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绝不不予调整。(×) 7.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也包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8.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应该采用权责发生制。(×)

9.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于医院等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行业事业单位,其会计要素应当以“费用”代替“支出”。 (√)

10.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全面性是指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 (×)

11.财政应返还额度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事业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本科目应当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 12.低值易耗品应在领用时一次摊销。(√)

13.固定资产仅仅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之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14.为维护无形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漏洞修补、技术维护等所发生支出,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

15.事业单位应该对无形资产经行摊销,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

16.事业单位处置资产一般应当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所以年终本科目没有余额。(√)

17.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缴税费,直接通过支出等科目核算,不在应缴税费科目核算。(√)

18.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

19.资产负债表中“非财政补助结余”项目,反映事业单位子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给财政补助结余弥补以前经营亏损后的余额。(√)

20.“调整年初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事业单位因本年发生需要调整以前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的事项,而对年初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的调整金额。(√)

21.收入支出表中“财政补助收入”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期从上级财政部门去的的各类财政拨款。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

22.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23.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可以进行调整。(×) 2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用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 (√) 25.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的投资回报的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 (√) 26.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即可出租。(×) 27.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8.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29.事业单位可以编制赤子预算。(×)

30.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第五篇:浅析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摘要: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可以加强资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公开、高效、廉洁、务实的财政管理运行机制,从组织形式上保证会计人员在不受企业行政和经济制约的条件下开展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的理财监督作用,从而有助于解决会计信息的失真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在国民经济决策中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预算编制;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成立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统管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由核算中心管理银行账户,清理银行账户,一个单位只保留一个账户,所有的收支业务归集到核算中心结算、核算,日常会计核算监督、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统一由核算中心承担。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财政分配、单位包干、分散核算的制度。这种制度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其适应性,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其弊端开始显现。

一、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意义

首先,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有利于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业务纳入核算中心统一核算,核算中心调配业务素质较高的专职会计人员,并运用会计电算化系统,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从而大大提高了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保证了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统一性。

其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有利于加强会计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单位财务收支中可能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纳入核算中心管理单位的所有收支都通过核算中心一个账户进出,进行统一核算,强化经费支出审批制度,避免了经费支出的随意性。

再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有利于财政资金的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的财政资金支出均由核算中心结算,提高了资金支出的透明度,有利于财政部门对资金加强统一调度和管理,使资金调度更加灵活,防止财政资金沉淀在一些部门而使用效率不高。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首先,对统管单位来讲,撤销会计机构后,忽视了会计工作,财务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也受到影响。

其次,就会计核算中心而言,难以做到对统管单位实施全过程的会计监督,难以控制支出的合理性,发票的真实性难以把握,收入有可能游离于会计中心统管账的体外。再加上会计核算中心只是强调资金规范运作,而忽略资产的管理,特别是在固定资产的后续控制上会计核算与财产物资管理相脱节,结果造成会计信息质量难以提高。

另外,由于财务主管部门尚未根本解决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的使用效益问题,在会计集中核算后,过分依赖核算中心导致财务管理弱化,监督力度不够。会计集中核算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模式上的缺陷会计集中核算后,核算中心一人管十多个单位的账,大厅式的工作模式,造成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分离,失去了实地实时监督的优势。单位报账时,核算中心只能根据票据来判断单位报账发票的手续是否完备,票据是否规范合法。只要手续完备,票据合法有效,不管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真实,都必须报销。核算中心整天忙于报账结账记账,无法顾及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会计监督职能难以真正实现。

(二)收入监管的缺位核算中心监管的重点应是单位的财务收支,而目前仅仅加强了支出的管理,对各单位的收人监管尚未完全介入。在经费收取上无法控制,是否应收尽收,核算中心不得而知,核算中心监督成了“监管支出不监管收入”的“跛脚”监督。同时,目前核算中心只具备核算功能,而财产清查由单位实施,特别是对于固定资产,核算中心只登记账目,财产物资仍由原单位进行管理。有些单位自己组装的固定资产没有如实登记账簿,有些单位账外资产流失现象也时有发生,致使核算中心的账与单位实物不符,家底不清。由于缺乏对固定资产的后续管理控制,而核算中心只核算不清查,必然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三)核算中心与财务管理部门在专项资金监管上的缺口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专项经费拨人时,有些单位混淆不清,核算中心又不了解,造成资金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核算失真。受财务管理部门重资金分配轻资金支出管理的陈旧管理理念影响,对有些专项资金的使用跟踪问效流于形式,使得核算中心在专项资金的监管中难以控制,形成专项资金“跑”、“冒”、“滴”、“漏”,支出效率不高。核算中心主要负责大量的会计核算,并未直接参与职能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因此无法知晓财务主管部门监督的政策变化及跟踪重点,使得会计核算中心根本没有能力和条件代替管理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另一方面,财务主管部门认为预算单位统进了核算中心,放松了财政监管,形成了新的监管死角。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几点设想

会计集中核算是近几年来推行的会计制度改革,只有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更加适应财政改革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完善,笔者有以下几点设想。

(一)强化预算管理,执行综合预算,细化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是一个涵盖部门所有公共资金的完整预算,其预算编制以部门为单位,将各类不同性质的各项资金均统一反映在该部门的预算之中。部门预算的编制采用综合预算形式,统筹考虑部门和单位的各项资金,将预算内外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因此,要进一步贯彻预算管理改革精神,制定科学、符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早编细编预算。

通过提前编制预算,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使预算细化到预算单位的各个部门、

各个项目,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预算单位所有的支出都要严格列入预算,预算一经审核批准,预算单位都要严格按预算执行;财务主管部门要对所属预算单位实行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追踪问效,切实强化预算管理,为核算中心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延伸。

(二)转变核算中心职能,加强支出监督管理,促进核算中心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化目前,核算中心主要的工作是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但它不仅仅只有记账核算的职能,更应该具备预算执行信息反馈和控制职能。通过核对各部门预算指标情况,可以严格控制各统管单位的用款进度。

核算中心要强调对预算指标实行即时控制,杜绝超预算、超计划用款。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的事前控制,会计在收到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后,应先确定是否可以支付,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如何支付,占用什么预算指标、在什么科目中列支,然后才可以付款。

因此,会计核算中心要彻底扭转观念,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

(三)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财务主管部门要严格界定固定资产范围,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统一固定资产入账口径,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制度;健全固定资产账务审核制度,严格规范预算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部分,账实相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统管单位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制度,做到入账时有验收,领用时有登记,保管账与实物一致;落实固定资产使用责任人制度。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主要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严格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核算中心要定期参与财产清查。

(四)建立健全核算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有效的管理必须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作保证,核算中心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核算和监督制度等。

(五)处理好会计人员与会计主体的关系会计主体是会计为之服务的对象,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就是本单位。由于采用不同的会计管理模式,而会计人员可能是会计主体内部的管理人员即单位会计模式,也可能是外部人员即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委派模式。实行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委派模式,需要处理好会计人员与会计主体的关系,否则会计人员很容易被派人的单位所架空,无法深入细致地了解单位的业务活动,也就无法对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四、结束语

实践证明,尽管目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完善,但在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改变会计核算方式、预算执行情况控制等方面都已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应充分认识集中核算改革的重要性。我们要明确核算中心作为预算执行机构的地位,以预算执行为主要任务,转变工作职能,理顺内外关系。与此同时,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推行部门预算的细化预算,为国库集中收付制的实施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J].财会,2000(12). [2]荆晓利,古明文.会计集中核算下的财政监督[J].中国财政2003,(5). [3]徐林.浅谈财务集中核算与会计诚信[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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