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石车辆运输合同范文

2023-11-20

矿石车辆运输合同范文第1篇

货物运输车辆租赁合同范文1

承租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车主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封闭厢式货车、普通货车运输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封闭厢式货车、普通货车,车牌分别为、、、部分货物运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1、货车采用班车运输方式

2、国家法律规定节假日根据甲方需要发车

3、货物由乙方负责安全,如发生车辆交通事故或货物被抢、被盗、被骗、被污染及遗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第一条 合同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 结算方式

每月30日分别支付乙方下月汽车租赁费用,以计件制为准。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的时间准备好货物,确保托运货物符合国家法规

2、负责货物包装,并确保包装符合要求

3、负责货物的装卸工作

4、负责押车元的工资、保险

5、根据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资、汽车租赁费用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确保运输车辆手续合法,车容整洁,货箱卫生

2、乙方向甲方保证按约定使用车辆

3、保证每辆车车辆保险为50万

4、确保司机手机24小时开机,并保证司机及时回复甲方信息追踪人员的查询

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倒货、换车、配载。如车辆途中发生意外,应及时调配其他车辆完成货物运送任务

6、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得对甲方客户进行业务接触

7、乙方要确保司机服从甲方指派人员的指挥

8、如果发生意外情况造成货物损坏、丢失或可能晚到等情况,要在10分钟内通知甲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不认真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下列约定外,违约方要承担应付汽车租赁费用100%的违约责任。

2、甲方不按时支付汽车租赁费用的每增加一天支付应付汽车租赁费用0.1%的滞纳金,但甲方如遇特殊情况除外

3、在乙方验货签收至甲方收货签收前,如发生货物丢失、损坏、变质和污染的,乙方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甲方。若不赔偿,甲方有权用应支付乙方的汽车租赁费用抵扣

4、乙方如不能按约定提供车辆使用,甲方另外租用车辆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5、由于乙方责任导致货物晚到,应赔偿甲方部分经济损失。每辆车辆故障造成的扣罚500元/趟,如无车辆故障认为或操作不当造成延误扣罚20_元/趟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自签订起生效,甲乙双方若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如遇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或中止合同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进行仲裁。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运输车辆租赁合同范文2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制定吊车货物运输合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事宜协议如下:

一、合同期限

从20_年元月1日至20_年 12月31日终止。

二、吊车类型及数量:8吨、16

吨、25吨,共计4台。

三、租赁金和付款方式

1、每日以一个台班起算,不够一个台班的按每小时结算;

2、每个台班为8小时,以驾驶员进出场时间为准。超过部分租金 =系计超过作业时间/8小时×台班赞。(以外出施工记录表为准);

3、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结算。结算方式:转帐

四、运输货物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托运品为:本公司所有运输货物,起运地点至:根 据需要再定,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 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 合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甲方的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六、乙方的义务

l、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和限期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 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七、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甲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收费标准按(800元/百公里)计算,运费的结算必须有 乙方安排专人结算。

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赁证.作为完 乃完成运输义务的征明,持收费凭证与甲方结算相关费用.

3、乙方先垫付运费。累计垫付运赞30000元时,和甲方以现金方 式结算,由甲方一次性全额付清。

4、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结算运赞,如甲方拖延结算运费累计 万元,乙方有权停止货物运输。山此造成的停产、停工等一切失山甲方承担。

5、乙方提供运输发票。

八、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属于政府征用或罚没的;

2、不可抗拒力;

3、货物本身的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坏或毁灭:

4、包装方式或容器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5、包装完整,标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

6、货物的合理损坏:,

7、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8、合同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它由双方事后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应采取电话、电报或传真等通知另一方。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合同正常履行。

九、违约责任

1、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2、甲乙双方在对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将运输权交给他人承运,如有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违约金10万元。造成的损失将由违约方承担。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

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吴忠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仲 裁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十一、本合同在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运输车辆租赁合同范文3

出租方:——————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方:——————-公司

一、租赁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和《汽车租赁结算单》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足额交纳抵押金并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租金;如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则需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应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5、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6、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8、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抵押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驾驶人员,承租方不用交纳押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详见《汽车租赁登记表》。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且承租车辆符合《汽车租赁登记表》中规定的由出租方进行保险理赔的车辆时,停止计算租赁费用。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3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20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

本合同所指经济损失,均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租金标准计算。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及附件

《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检验报告》、《汽车租赁结算单》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盖 章:             盖 章:

代 表:             代 表:

矿石车辆运输合同范文第2篇

车辆运输燃油合同范本一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乙方向甲方供应原材料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0#、-10#、-20#柴油

二、供货数量: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三、供货方式:供方以专用汽车运输方式为需方发运燃料

四、产品价格及运输费用:双方商定价格为当时间段真实市场价格(含运输费)

五、结算方式:转账方式付款,先提供货物后支付账款,供方提供发票后付款。

六、交货地点: 需方现场验收。

七、计量:采用电子计量

八、其它约定事项:

1、供方应保证油品质好量足,如有计量短缺处以1000元罚款,并终止合同。

2、需方对质量有异议,应于卸油前当场提出并及时通知供方;如有因燃油质量引起的机械零部件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九、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对需方柴油的供货。

十、本合同所定一切条款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由修改合同方赔偿对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准。

十二、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有效。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

账 号: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账 号: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车辆运输燃油合同范本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乙方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车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设备名称:__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_____,

汽车编号 ,数量 ,设备新旧程度 。 第二条 运输期限

1、车辆期限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因工程需要延长运输期限,应在合同届满前____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2、运输计费起止时间

(1) 设备运输的计费开始时间按设备进场后的报道开工时间为准。

(2) 在汽车运输期间,因甲方原因停工(自然灾害、地震、火灾及政策性因素等),不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汽车运输计费时间。

(3) 汽车退场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发出书面申请,乙方接到书面通知后不再按日历天数计算运输费。

第三条 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本作业区的生产任务,乙方在指定的采场和排岩地点进行岩石和煤矿等其他运输工作。

第四条 工作地点注意事项

1、该车辆营运地点仅限于在中铁资源总公司海西分公司木里煤矿指定的采场工作面,未经作业区队长同意不允许私自将车开出本作业区的生产区域。

2、车辆装载的数量标准必须按作业区规定的标准执行,由装载人员具体实施。

3、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装够数量,若发现装不满的跑车按规定和情节进行处罚,若是装载人员造成的每次处罚装载司机200元,若是车辆不听指挥私自造成的,每次罚违章车辆500元。具体由作业区队长根据实际情况在现场决定。

第五条 结算单价及方式

一、 单价:

1、油价保价6元/升,低于6元/升的依实际单价为准,高于6元/升的差额由甲方承担。

2、运费单价按正常出勤25天左右/月的车辆全部统计平均后,按油耗比例42%左右、每部车毛利润65000元左右核定汽车容积每立方的运输单价(运距在1公里以内,每立方单价4.3元左右,按车厢容积量计算)。

二、 结算方式:每个月的30日为计算日,计算完后当月运费不予结算,在次

月20日前款项给予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 运输方式及所有权

1、运输方式:本设备的运输由乙方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

2、运输设备的所有权:合同中所列运输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对运输汽车只享有运输期间的使用权,没有设备的所有权。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运输设备的管理及费用

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材料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汽车的毁损和灭失

1、乙方承担在运输期内发生的运输汽车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内)和灭失的风险。

2、在运输汽车发生毁损和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 将运输汽车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 更换与运输汽车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 当运输汽车毁损或灭失至法修理的程度时,应及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第九条 双方义务和责任

(一)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提供操作人员操作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密切配合甲方的施工生产,满足甲方施工要求、施工管理制度及汽车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

2、统一服从甲方施工管理人员的施工安排。

3、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不持证上岗,甲方有权拒绝设备进场施工,如不听取现场施工指挥人员的指挥或无证上岗造成的汽车和其他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果不及时配备操作人员或只配备一个操作人员,甲方将给予罚款。乙方应及时发放操作人员的工资,如果拖欠工资,甲方将给予乙方翻倍罚款,严重者将停止合同。

5、因施工现场地处高原,乙方要保证及时了解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身体状况,一经发现及时处理并报告甲方。工区内严禁酗酒、打架斗殴,一经发现,甲方将给予严厉处罚,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6、负责配备设备操作、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汽车状态完好。

7、负责操作人员的工资、设备维修、辅油及配件。

8、与甲方共同办理汽车设备的运输费及扣款的签认工作。

9、负责提供有效合法银行账户。

(二)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严禁违章指挥,如违章指挥乙方有权拒绝汽车设备工作。

2、提供乙方操作司机的住宿。

3、负责主燃油的供应。

4,、负责运输设备的进场签认、每月运输费及各项扣款的签认工作。

5、负责运输费的及时支付。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 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乙方汽车或服务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2、 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3.本合同经出租、承租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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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石车辆运输合同范文第3篇

车辆超限的危害:一是容易造成车辆钢板断裂、轮胎爆裂、方向失控,诱发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二是超过了公路及其桥涵荷载标准,严重损坏公路基础设施;三是导致公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四是造成车辆“大吨小标”泛滥。

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对车辆超限运输管理有何规定?

《公路法》第50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依据《公路法》第76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认定标准:

1、外型: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2、总质量: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吨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吨以上。

3、轴载质量:(1)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吨(2)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吨(3)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吨(4)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吨(5)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吨(6)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吨(7)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吨。

(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治超认定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

四、货运车辆确需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怎么办?

货运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造成外廓尺寸超限、车货总质量超限、轴载质量超限的,承运人应当到交通路政部门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五、办理《通行证》的程序及应当提供的资料?

承运人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时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六、对超限车辆的通行管理有何规定?

(一)承运人必须持有有效《通行证》,悬挂明显标志,按交通路政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车辆型号及运载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二)承运人应接受交通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矿石车辆运输合同范文第4篇

(2)运输车辆的拦板应坚实、稳固、可靠,确保在转弯时不会使物品滑动或跌落。危险化学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拦板高度。车厢底板应平整、密实、无缝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险化学品渗漏接触传动轴摩擦起火。

(3)运输车辆在盛夏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有遮阳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或限定夜间运输。运送遇湿易燃物品应备有油布等防雨设施。

(4)运输车辆应根据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防护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驾驶室内或近旁悬挂1

211、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这些灭火器材和防护急救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渗漏、破损、变形或重量减轻、筒身摇动有声响等,应立即维修或更换,以确保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运输车辆应在车头或明显部位悬挂由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带有“危险品”字样的专用黄底黑字信号旗,以明显醒目的标志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6)采用槽车运送易燃液体时,槽车顶部应有阻火器和呼吸阀;底部有导除静电的装置;排气管应加防火(星)罩,并宜设在车头位置(易燃液体装卸操作一般在车尾部及侧部);储槽内应有若干金属板分隔,使罐体具有足够的刚度,并能减少车辆行驶时液体不致剧烈晃动、摩擦而产生静电;车辆的电气点火系统应确保接触良好和完善,防止电气火花引起事故。

(7)采用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时,除槽车储罐应检测、探伤、耐压试验符合有关要求外,罐体上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过流阀、紧急切断阀、防静电接地链、着火应急灭火器等防火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使之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8)危化品车辆每年都要年检,具体检查的内容如上。

矿石车辆运输合同范文第5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6月4日

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将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和技术监控网络,并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网络,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治理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六条 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其车辆技术数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的货运车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不得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证照和年检合格证明。

第七条 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

(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

(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设备,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提出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设置方案,征求省公安机关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超限超载检测站应当实行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和公安交通警察驻站联合执法,并设置站前导流、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检测、装卸、通讯设备。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车区、服务区以及普通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多发路段,对货运车辆开展流动检测。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需要,在货运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以及货运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货运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四条 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并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 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载运可解体物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车辆并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分装;拒不卸载、分装的,可以代为卸载、分装,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未经许可超限超载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告知承运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第十七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的区域接受超限超载检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安装影响检测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

第十八条 新建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劝返车道和卸货场。已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对高速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超载检测设备。

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劝返。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故意堵塞收费站、扰乱交通秩序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公路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并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其他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抄告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或者非法改装货运车辆、货运源头单位非法装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中涉及货运车辆生产、销售或者改装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有人责任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解,并依法予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

因超限超载运输造成公路桥梁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故意堵塞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短途驳载、安装影响检测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没收放行车辆的全部通行费,并按照每辆次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该车辆的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非法生产、改装、销售货运车辆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予以登记、发放证照或者年检合格证明的;

(三)对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规处罚、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违规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五)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或者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对有关部门抄告的信息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行为。

矿石车辆运输合同范文第6篇

组长:秦志诚

副组长:徐凡

组员:栗建党、程四元、冯念、王西宁、张筱君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活动,强化对运输车辆的宣传教育,加大对违法违章车辆的打击查处力度,有效遏止公司运输车辆违法违章行为,确保道路运输秩序。

二、工作内容

1、学习了解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爆炸事故,了解事故原因,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给广大天津市民带来的危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并从中吸取教训。

2、开展相关的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宣传及教育,使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维护道路运输秩序的和谐氛围。

3、认真检查单位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质是否都是合法有效的。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资格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4、开展安全隐患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违章车辆,有效遏制运输车辆违规行为。

5、严格查处不按规定使用GPS装置的,对超速、违章行为予以严惩。

三、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8月20日前制定具体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2集中整治阶段8月20日—12月31日)。由安技部为主,组织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车辆专项整治行动。对所有车辆进行逐一排查,主要查看

1车辆出车是否带齐所有证件,

2车身是否清洁,车辆各部位是否存在隐患; 是否及时处理; 3行驶途中是否正常使用GPS 关闭GPS行驶的一经发现问题,严肃进行查处。

3落实长效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月15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继续开展定期不定期的集中整治,继续严厉整治运输车辆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四、工作要求

1、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来抓。按照自查自纠;消除隐患为核心;有效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产。要组织开展好本公司的整治工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对本次工作的领导、指挥、协调、监督,推动各专项工作顺利开展。主要领导要全面负责,班子成员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全面完成任务,取得良好的效果。

2、措施有力,注重实效。各部门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精心组织、严密部署,根据自身职能及分工,各司其职,拿出有效措施,力求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

3、加强宣传,畅通信息。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再掀宣传高潮,为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武汉医用氧气厂运输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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