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机关示范范文

2024-03-05

森林公安机关示范范文第1篇

《森林公安机关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又称公安机关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或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是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治安、刑事三大类别案件的信息平台,本系统紧紧围绕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重新修订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林策发〔2000〕624号)、公安部颁发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06版》和《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等规定的文书格式,采用数字控制技术,认真细致制作而成,用户只需输入必要事项,系统自动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排版、预览、打印和存档。可以实现案件(或指定文书)网络上报、网上审批、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网上办案功能。是目前国内功能最强大、最全面的一款案件管理软件,适合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和地方公安等使用,相比国内其他相关管理系统,本系统具有以下优势:

1、全面集合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林业行政、治安、刑事三大类别案件于一体,是目前唯一将三大案件管理集合在一起的软件,使用统一界面和管理模式,功能全面,只需一套软件就可以完成所有类别案件的管理。不同的案件类别均采用相同的数据库系统,方便以后系统升级和数据升迁!本系统均采用模块化制作,您可以选择购买林政、治安、刑事三大类别案件模块中的任一模块。

2、本系统采用树形目录结构组织管理案件和文书,使用户几乎不用查找功能、不打一个字便可以很方便的找到相应的案件或文书,直观明了。

3、各类案件文书全面,包括相关规定里的全部法律文书。除规定的法律文书格式外,本系统还提供用户自创文书格式的嵌入管理,采用先进的OLE嵌入技术,可以将Word、Excel、PowerPoint等Office文档无缝嵌入本系统。另外还加入涉案或相关人员通讯录等功能,方便即时查找涉案人员联系方式。制作询问笔录时提供录音功能,用户可将录音一同保存在数据库中。制作好的各类文书均可长期存档保存。

4、本系统采用世界上数据处理速度最快的数据库平台开发,有效地解决了管理的案件较多时系统的运行速度问题。

5、本系统涉密部分(包括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均采用世界通行密码标准********加密技术,构建安全环境。

6、针对不同案件性质、不同文书的数据正文,提供模板功能,用户可以方便套用自己设定的数据模板或询问提纲制作案件文书,节省了工作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7、提供安全的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功能,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可以实现案件网络审批,改变传统的审批方式,办案勿需来回跑。

8、用户可以自己设置各文书打印或预览时的页面格式。可调整页面边距、各项内容、位置、大小、字体、字号、颜色等、可控制打印项是否打印。如果用户掌握相关报表设计技术,完全可自主设置各个文书的自定义格式,很好的适应广大用户不同的文书格式。

9、提供丰富的系统工具,方便实用。包括备忘录、计算器、通讯录、原木、原条材积计算与生成材积表、FTP数据网络传输、点对点网络通讯、数据备份与恢复、电子印章录入与管理、数据模板制作管理、多用户管理和密码维护等,其中材积工具包括各类原木、原条材积的计算、生成和快速定位查找,比目前任何出版社出版的材积手册内容都全面。数据备份和恢复提供手动和自动备份功能(可设置系统退出时自动备份),安全的防护您的数据。

10、免费赠送森林公安执法必备手册,收集了绝大多数和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条例的等内容,并采用树形目录结构管理,同时提供站内搜索引擎,方便快速查找,是一份内容全面很难得的执法手册。

以下为森林公安机关案件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调试时部分截图! 演示版下载地址: http://pan.baidu.com/share/link?shareid=47897&uk=3775539504

案件文书FTP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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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电子签名 网络审批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打印预览

立案登记表电子签名网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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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打印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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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电子印章 电子签章 网络审批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打印预览 上半页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打印预览 下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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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打印预览 缩放75% 作者QQ:110389079

林业行政处罚现场勘验示意图电子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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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案件 鉴定聘请书 打印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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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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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打印预览 上半面 缩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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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 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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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现场照片 打印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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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法律文书手动调整顺序 作者QQ:110389079

森林公安执法台帐 报警回执 打印预览 作者QQ:110389079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打印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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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案件文书 受理报警登记表

林业行政案件 受理报警登记表 打印预览 作者QQ:110389079

案件目录助手 根据现有案件文书辅助快速制作生成卷内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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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 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打印预览

治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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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 勘验/检查笔录 打印预览 整页预览 缩放75%

治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制作

治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拘留所 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打印预览

治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传唤证 打印预览

治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询问笔录 可实时有选择的录音

治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询问笔录 打印预览

治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询问笔录 打印预览

治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行政处罚审批表 可网络审批 网上盖章

治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行政处罚审批表打印预览正面

治安案件 审批表打印预览背面 可选择哪些部分打印或手写

治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担保人保证书 输入简单的几项内容即可

治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担保人保证书 打印预览

治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打印预览

治安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暂缓行政拘留决定书 打印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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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机关示范范文第2篇

新浪教育讯 2010年辽宁省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即将开始,报考时间为2010年3月23日至3月30日,笔试时间为2010年4月25日,全省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系统共计划招录2286名。详见下文。2010年辽宁省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即将开始

为加强全省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系统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上半年组织2010年全省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下半年组织全省其他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上半年,全省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系统共计划招录2286名,其中公安系统1429名、森林公安系统11名、监狱劳教系统846名。报名时间为2010年3月23日8:00时至3月30日24:00时。已初审通过并缴费的报考人员,于2010年4月15日8时至4月25日8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并妥善保管。报名网站为辽宁人事考试网()和辽宁省就业网(给力文学网

森林公安机关示范范文第3篇

(0637)

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2006年5月12日

【编者按】随着林权制度的改革,森林防火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减少、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福建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建立森林防火群防群治新机制,组建联防、联保、联控的民间护林防火协会,在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区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日,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福建省林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协会建设创新群防群治机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福建省的做法是新时期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有益探索,值得各地学习推广。现将该《意见》摘要如下,供各地借鉴。

— 1 —

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协会建设创新群防群治机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摘要)

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防火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04年以来,全省各地积极探索森林防火群防群治新机制,相继组建了1580多个联防、联保、联控的民间护林防火协会,在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区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护林防火协会建设,规范其管理和运作,现就加强护林防火协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新群防群治机制的必要性

林改后,广大林农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但林权结构分散化和经营形式多样化必然给森林资源保护带来新的困难和问题,林农在护林防火中普遍存在“三难”现象,即力薄难防,护林风险高,成本大;扑火无助,难以有效组织扑救;分散护林,难以形成防护合力,对传统的森林资源管护模式提出了新— 2 —

的挑战。广大林农迫切需要合力联防解决护林防火“三难”问题。因此,探索创新群防群治机制,建立护林防火协会已成为林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它不仅有利于发挥森林资源保护规模效益,进一步调动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也有利于降低林农育林护林风险和成本,维护林农根本利益。对此,各地要引导帮助林农因地制宜建立护林防火协会,尽快形成群防群治的护林联防新机制。

二、护林防火协会建设的基本原则

在指导护林防火协会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坚持五个原则:一是坚持自愿组合的原则。二是坚持形式多样的原则。三是坚持民办民管的原则。四是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五是坚持立足基层的原则。

三、进一步明确护林防火协会的职能和任务

护林防火协会是在政府指导下,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由乡村林农自愿建立的森林资源保护联防联控的民间组

— 3 — 织,必须制定完善的协会章程和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规范协会动作管理的基本内容,确保其在护林防火协会中发挥积极作用。一是明确协会的主要职能。二是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三是明确协会工作任务。

四、切实强化护林防火协会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护林防火协会是介于政府与林业经营者之间的民间性组织,是政府与广大林农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为了切实发挥协会的作用,各地要加强协会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一是县级林业部门作为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的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护林防火联防总会,加强对基层协会建设的指导和管理。二是加强同当地民政部门联系和协调。三是大力组织引导林农建立和完善护林防火村规民约,护林防火协会组织章程。四是积极探索创新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机制。五是加强对协会组建的管理和监督,对基层协会会长的产生和会费的收取进行监督,指导协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民主管理机制,防止出现乱收费乱开支,或由基层政府成立官方协— 4 —

会替代群防组织的现象。

五、大力加强对协会建设的扶持

建立护林防火协会或组织,是森林防火群防群治机制的创新。各地对此要给予大力扶持。一是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尽快筹建森林火灾扑救人员伤亡救助储备金,从根本上降低林农群众防火扑火的风险。二是组织协会因地制宜开展以生物防火林带、防火隔离带以及了望台哨为主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林缘田边可燃物的计划烧除,并在资金上给予适当扶持。三是要主动帮助协会加强基层扑火队伍的建设,在扑火机具设备的购置上给予适当的补助。四是强化服务,指导协会开展各项管护工作,及时提供气象和火险信息,提高协会森林防火综合防范能力。

报: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参作战部、动员部、陆航部,总政治部,武警总部,国家林业局领导。

— 5 —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武警森林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各司局。

发:省级森林防火办公室,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林业公安培训中心(电子版)。

森林公安机关示范范文第4篇

一、违反森林和林木采伐管理的行为 ....................................................................... 2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行为 ................................................................ 2

(二)滥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 3

(三)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 4

(四)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 4 二.违反木材经营管理的行为 ................................................................................... 4

(一)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 4

(二)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 5

(三)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林业证件的行为 ................................................ 6

三、违反木材运输管理的行为 ................................................................................... 6

(一)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 6

(二)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 7

(三)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 7

(四)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 7

(五)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 ................................................................ 8

四、违反林地管理的行为 ........................................................................................... 9

(一)毁林行为(致使林地受到毁坏的) ........................................................ 9

(二)毁林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 10

(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 11

(四)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 12

(五)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 12

(六)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 13

(七)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 13

(八)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 13

五、违反森林防火管理的行为 ................................................................................. 14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14

(二)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 15

(三)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 15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 .................................. 16

(五)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 .......... 17

(六)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 17

(七)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 18

(八)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 19

(九)违反森林防火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 .............................. 19

一、违反森林和林木采伐管理的行为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行为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是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处罚种类】

责令补种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 【处罚参考】

(1)违反上述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10倍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4立方米或者幼树苗不足15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 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6倍的罚款;

(5)违反上述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计算1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8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至8倍的罚款;

(6)违反上述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8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2 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9倍至10倍的处罚;

(7)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额较大,立木材积2立方米或者100株以上,司法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或不追究责任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10倍的罚款。

(二)滥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2倍至3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处罚种类】

责令补种树木,并处罚款。 3. 【处罚参考】

(1)违法上述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3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2)违法上述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3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3)违法上述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不足6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30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4)违法上述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6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5)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额较大,以立木材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司法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三)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2. 【处罚种类】

责令补种树木,并处罚款 3. 【处罚参考】

参照滥伐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四)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于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的;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的造林任务的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更新造林面积50%的;

(3) 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2.【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可以处罚款。 3.【处罚参考】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的;

(2)由县级以上人民着呢功夫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的,拒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屡次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者经主管部门多次告知仍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木材经营管理的行为

(一)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

4 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2. 【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处罚参考】

(1)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20立平方以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20立方米以上尚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没收非法经营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擅自在林业区经营(含加工)木材,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司法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二)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第四十三条:在林业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处罚参考】

(1)违反上述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5立方米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不足15立方米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 (4)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司法机关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三倍罚款。

(三)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林业证件的行为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处罚种类】

没收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 【处罚参考】

(1)买卖林业证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的罚款;

(2)买卖林业证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买卖林业证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买卖林业证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司法机关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三倍的罚款。

三、违反木材运输管理的行为

(一)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分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2. 【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并处罚款。

3.【处罚参考】

(1)违反上述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10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

6 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20立方米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相符部分的木材。 2. 【处罚种类】 没收木材。

3. 【处罚参考】

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三)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2. 【处罚种类】 没收木材。

3. 【处罚参考】

(1)运输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2)如果是因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门管理的疏忽,导致采伐的木材出现了树种、材种和规格的误差,行为人可以提供出正当理由,经调查不存在乱砍滥伐的行为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放行。

(四)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 【法律依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预算农户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2. 【处罚种类】

没收木材,并处罚款。 3. 【处罚参考】

(1)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1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的罚款。

(2)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5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3)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10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4)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5)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以立木材积计算,20立方米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50%的罚款。

(6)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2. 【处罚种类】

没收运费,并处罚款。 3. 【处罚参考】

(1)违反上述规定,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10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20立方米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4)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时,如果没有交付运费的,按双方事先协定的运费额 8 进行处罚。

4. 【情况说明】

(1)如果木材或者证件来源存在其他违法现象,按照其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在违反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同时,存在其他违法干最行为的,按照“从重原则”;择以处罚较重的行为予以处罚。

(3)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林地管理的行为

(一)毁林行为(致使林地受到毁坏的)

包括:毁林采石、采砂;擅自开垦林地;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毁林;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毁林等行为。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林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规定;........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处罚:

(1)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数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擅自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可以处罚款。

9 3. 【处罚参考】

(1)毁坏株数在5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2)毁坏株数在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3)毁坏株数在10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4)毁坏株数在30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5)毁坏株数在50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6)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再进行林业行政处罚;

(7)非法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用途又滥用林木的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一重行为进行处理;

(8)毁坏林木价值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如造成损失的,林地、林木所有人有权依法要求其进行赔偿。

(二)毁林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包括:采石、采砂、采土毁坏林地;擅自开垦林地等行为。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进行开垦、采石、挖沙、采土、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等活动….对森林、林地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2.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罚款。 3. 【处罚参考】

10 (1)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且开垦面积未达到50平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没有森林、林木且开垦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3)毁林开垦的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再进行林业行政处罚。

(4)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立为森林刑事案件。

(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2.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3. 【处罚参考】

(1)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未达到1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面积达到1亩以上3亩以下,其他林地面达到3亩以上5亩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面积达到3亩以上5亩以下,其他林地面达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改变林地用途的,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改变林地用途的,可以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数量较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以非法占 11 用农用地行为立为森林刑事案件;

(6)非法占用林地或者改变了林地用途又滥伐林木的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一重行为进行处理。

(四)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们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2. 【罚款种类】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3. 【处罚参考】

(1)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面积未达到1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2)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防护林面积达到1亩以上3亩以下、其他林地面积达到3亩以上5亩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防护林面积达到3亩以上5亩以下、其他林地面积达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立为森林刑事案件;

(5)仅有采矿许可证,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就占用林地并毁坏林地,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依据《刑法》第342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非法占用林地或改变了林地用途又有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一重行为处理。

(五)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2.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 3. 【处罚参考】

(1)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内砍柴、放牧,没有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进行宣传教育,劝其离开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到其他地方砍柴、放牧;

12 (2)如果违反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且毁坏株数20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3)毁坏株数在200株以上至50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4)毁坏株数在50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5)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如造成损失的,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所有人可以依法要求其进行赔偿损失。

(六)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法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2.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支付恢复费用。 3. 【处罚参考】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2)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七)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回收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2. 【处罚种类】

收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罚款。 3. 【处罚参考】

(1)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面积未达到1亩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面积未达到1亩以上3亩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效益补偿1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罚款;

(3)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面积未达到3亩以上5亩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效益补偿2倍以上至3倍以下的罚款;

(八)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13 1. 【法律依据】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处罚种类】

收缴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3. 【处罚参考】 (1)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立为刑事案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

一、二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坏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

五、违反森林防火管理的行为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1.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3. 【处罚参考】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对进入经营范围的人员未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2)违法上述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上述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上述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上述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防护员进行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7)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防护员发现火情后,未及时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至5万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1.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3. 【处罚参考】

(1)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

(2)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经过一次处罚教育仍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经过二次以上处罚教育仍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

(三)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1.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3. 【处罚参考】

(1)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

(2)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经过一次处罚教育仍未消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15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经过二次处罚教育仍未消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

1.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擅自在防火内野外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3. 【处罚参考】

(1)因从事农事生产活动进行野外用火

①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政府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因从事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

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政府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因从事野外用火的,经处罚教育后,再次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③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政府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因从事野外用火的,经多次处罚教育后,继续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因特殊情况需野外用火的 ①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②因特殊情况需野外用火的,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处罚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③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虽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④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虽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出现失火现象,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

16 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其他野外用火的。

①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烤火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②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烤火等野外用火的,曾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罚教育再次发生类似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

①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②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五)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 1.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罚款。 3. 【处罚参考】 (1)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经处罚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较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六)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17 1.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森林火灾期,进入森林火灾区的机动车辆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2.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示、并处罚款。 3. 【处罚参考】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罚款;

(2)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经过一次处罚教育仍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经过多次处罚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 1.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森林火灾期,进入森林火灾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2.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3. 【处罚参考】

(1)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罚款;

(2)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经过一次处罚教育仍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经多次处罚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 18 元以下罚款;

(4)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5)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引起森林火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

(八)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1.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法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森林高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2.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3. 【处罚参考】

(1)在森林高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罚款;

(2)在森林高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经过一次教育仍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在森林高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在森林高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5)在森林高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引起森林火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没有追究其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

(九)违反森林防火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 1.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19 2. 【处罚种类】

补种树木,追究刑事责任。 3. 【处罚参考】

(1)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2)违反《森林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究标准的规定

(一)》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立为失火或放火的刑事案件。

(3)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

森林公安机关示范范文第5篇

XXX县森林公安局

群山披绿,大地锦绣,骑田群峰焕发青春光彩;心怀赤诚,满腔热血,无悔青春折射警徽光芒。从警十一年,他乐做人民卫士,以辛劳和汗水收获了一项项骄人业绩,他甘当绿色使者,以青春的奉献换得了家乡耿马的青春容颜。他就是XX县森林公安局XXX。

为了保护耿马的青山绿水,作为一名基层民警,XX高举管护大旗,认真贯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频频深入林区及重点场所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的爱林、护林意识。同时,严厉打击乱用滥放林火、乱开滥垦林地、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砍滥伐林木及乱捕盗猎野生动物行为,精心呵护森林资源安全,扞卫着耿马的绿色和美丽。

为了建立有效的打防机制,构建防护网络,他苦思冥想、夜不能寐,积极探索有效的防控措施。2010年XX森林公安局,作为勐撒派出所的一名民警,他身先士卒,深入林区,对辖区开展了两个月的涉林基础调查,掌握了大量详实的第一手基础材料,明确了今后工作的基本方向。一是摸清了辖区范围内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及其分布区域,建立了珍稀野生动植物管理档案,为保护全县珍稀物种打牢了基础;二是调研涉林案件高发区动态,为派出所适时调整严打整治方向奠定了基础;三是开展情报信息网络建设,为案件入口奠定了基础;四是开展精神病、酒疯子、痴呆傻人员档案建设,落实监护责任,为减少森林资源免遭火魔吞噬奠定了基础;五是开展“三场四矿”等耗材较大单位的调研,为降低森林资源消耗打牢了基础。通过调研,进一步清晰了他的思路,为最大限度地实现森林公安警务目标找准了立足点。

护林宣传、涉林严打、基础调研只是他工作的重点和缩影。在所有工作中他都十分勤勉,注重率先垂范,处处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风。他常说“事业是生活的根基,离开了事业,人生将毫无意义”。每天他是第一个到办公室的人,双休日也经常在岗位上工作。他经常深入边远乡镇,开展拉网式清理。针对个别乡镇一度盗猎野生动物和采挖珍贵野生植物现象突出的情况,他审时度势,迅速组织民警深入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打击。他与其他民警一起爬山头、穿林子、冒寒风、顶烈日,昼夜巡查,渴了喝山泉水,饿了吃方便面。拉网式清理和打击,打出了威风,毁林和盗猎分子如惊弓之鸟,纷纷落网,森林公安名声大振。

在执法和监管中,景锋冲破人情网,关系网,做到一身正气,不为金钱诱惑,也不为亲友开绿灯。今年11月,他在查处一起涉林案件时,当事人想用金钱过关,拿出3000元要求免于处理,遭到他严厉拒绝。在森林公安岗位上他凭着一种执着的精神,找准了自己的位置;他凭者一种实干的作风,脚踏实地,忠实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景锋同志始终能自觉地将“预防为主,积极消灭”融入到日常管理和森林防火工作中,牢固树立“盛世兴林,防火为先”的务林人理念,时时事事力求当好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员、各项防范措施的督查员、防火扑救设备的技术员、随时扑救森林火灾的战斗员、森林火灾案件的侦查员,他立足岗位,勤学善练,堪称一名全能的森防战士。2010年3月他被抽调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深入重点林区、重点路段进行巡山护林。将自己练就成“铁脚板、山里通、活地图”是景锋同志成为一名森林公安民警时所立下的誓言。他把平时了解把握的林情、社情、地形与理论知识对照,真正充实到自己的大脑中,切实做到心中有图,图在心中,以便在灭火实战中适时提供信息,加快灭火作战进程,现场指挥者自叹不如,领导和同事们亲切地称他为“活地图”。

森林公安机关示范范文第6篇

主要职责:

1. 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2.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3.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拨工作。

4.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林区社会治安动态。

5.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6.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8.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9.承担林火监测、信息网络管理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发布火灾信息。

10.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1.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2.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3.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4.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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