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范文

2023-09-18

税务稽查范文第1篇

增值税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并不是每个案件都经过三级审理,而是视情况而定。 问:偷税是不是必须具备主观故意?

答:征管法的偷税表述是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表述没有体现出主观故意,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文件规定:“《税收征管法》未具体规定纳税人自我纠正少缴税行为的性质问题,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仍应按《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应当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的规定进行是否偷税的定性。”

税收行政处罚必须先行告知检查对象,尔后才下发正式处罚决定。 规程第五十一条: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

规程第五十二条: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规程第五十三条: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提示:纳税人应积极重视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终下发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规程第五十五条: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做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交由执行部门予以执行。 规程第六十一条: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纳税人在税务稽查中务必注意三点:

1.举证责任在税务局,征税必须有依据,没有依据不得征税,明知其偷税,但要捉贼拿赃。

2.查无实据不征税,税收政策是一方面,相应证据是一方面,没有证据说什么也定不了案。口头证据只是间接证据,不能固定证据链。

3.检查问题,一般为两年,查土增税可以多几年,超过五年未发现的不得处罚,除非偷骗抗税,税款和滞纳金追溯时间不得超过三年,税款10万可追征5年。

七、典型案例剖析 【案例】

某公司被举报少交税,检查人员去后又无账可查,(这个公司是搞企业用能造价审核的中介)没账可查,这个收入怎么查出来呢?但是我们稽查人员有办法,突破口:工业企业的固定投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合理用能审核制度,否则难以得到立项审批手续。该公司日常经营范围主要就是凭借这方面的中级资质为业务委托单位的相应工业项目出具可行性报告和用能审核评审报告。而该公司所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通过发改委的审核批准。

稽查人员到发改委调出资料后,根据资料所载该公司提供劳务的对方单位,对相应单位进行协查,发现对方单位接收的全是该公司开出的假发票。

【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文件规定: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案件:某个体户定额月销售额10万,但是举报发现其实际销售额20万,则补税,加收滞纳金,但不罚款。

【案例】

某建筑公司分支机构开具假发票给房地产公司,税务局按假发票金额补征分支机构营业税并予以处罚?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挂靠方式经营的,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因此如果该分支机构不是营业税纳税人,应以其总机构为处理对象。假发票载明5000万,实际提供业务3000万,则实际提供业务因为开具假发票未申报纳税需要补营业税,其余2000万属于没有提供建筑业劳务,不需要补营业税,但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今年税务稽查的重点项目(稽便函[2012]年1号) 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

1.接受成品油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2.资本交易;

3.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

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 1.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

2.地方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 3.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

5.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的其他项目。

对发票的检查是我们稽查部门突击大案、要案的一个突破口。

下列关于偷税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主观故意 B.客观手段 C.行为后果 D.过失

A B C D 【正确答案】D 下列关于税务稽查局的审理部门对于案件的处理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B.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C.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D.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交由执行部门予以执行

税务稽查范文第2篇

1、该公司2008年发生职工工资支出1800万元,其中生产工人工资1200万元,销售人员工资280万元,管理人员工资200万元,在建工程人员工资120万元。

2、2008年管理费用1200万元,其中列支公司职工教育经费36万元,列支购货运输费用274万元,列支业务招待费200万元。

3、2008年底有关账户余额:原材料200万元,生产成本:500万元,库存商品:750万元,投资性房地产:0万元。

4、2008年营业收入18000万元,营业成本12000万元。

5、2008年8月份在建工程项目领用生产用原材料200万元(该种材料计价中已含运输费用),该项目2008年9月投产。

6、该公司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2008年12月产成品明细账如下:

库存商品单位:台、万元

7、财务费用中列支流动资金借款手续费100万元,发行股票费用200万元,支付职工股利25万元。

8、2008年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明细账中余额有10万元,经查是2008年5月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计量模式转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所产生。

9、2008年销售费用中列支销售机构业务招待费60万元,列支计提的产品保修费用5万元。

10、2008年12月21日,大华公司采取分期收款方式(5年)销售10台设备,约定每月21日收款5万元,该产品同期市场价格25万元/台(不含税价格),生产成本20万元/台,增值税税款在销售时一次性收取,本期已收款5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直线法摊销。

假定上述问题都未作纳税调整,除上述资料的有关问题外,该企业不存在其它问题。税法规定该公司2008年9月投产的项目净残值率为0,采用直线法折旧,折旧年限10年。为简化计算,对于查补的需进行分配的费用,只进行一次分配,不考虑其第一次分配后的进一步影响。做调整分录时不考虑结转利润及利润分配和补交所得税的调账分录。

要求:

(1)扼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税收的影响;

(2)汇总计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

(3)作出有关调账分录。

答案及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1、资料6中多结转营业成本,审增应纳税所得额50×20-750=250万元。

多转成本250是这样计算的:采用先进先出法,期初结存产品的单位成本是1200÷80=15万元,12月12日销售产品70台,成本应该是70×15=1050万元。而该企业转了1260万元。故12月12日多转1260-1050=210万元,12月21日销售210台,成本应该是10×15+50×18+150×20=4050万元,多转4090-4050=40万元,共多转销售成本:210+40=250

2、资料2中职工教育经费未按职工提供服务的对象进行分配,根据生产工人和在建工程人员工资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应计入生产成本和在建工程,不应计入管理费用。多计扣除,审增应纳税所得额36/1800*(1200+120)=26.4万元。

3、资料2中购货运输费用未计入原材料成本,不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多计扣除,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74/(200+500+1000+12000)*(200+500+1000)=34万元。需要说明的是库存商品企业结存金额750万元,由于采用先进先出法所计算的发出商品的成本多计250万元,所以实际库存商品的结存金额应该是750+250=1000万元。

4、资料2和资料9中业务招待费超标列支,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00+60)-18000*0.005 =170万元。

5、资料5中领用生产用原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影响固定资产计价,少提折旧,审减应纳税所得额200*17%/10*3/12=0.85万元。

6、资料7中发行股票费用未计入资本公积,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7、资料7中支付职工股利未计入利润分配,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8、资料8中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其对应的资本公积未转入损益,审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9、资料9中计提的产品保修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审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10、资料10中,分期收款销售未按规定进行调整,审减应纳税所得额(25-20)*10-(5*5*12-20*10)/5*12-(5*5*12-25*10)/5*12=47.5万元。

分析:分期付款会计作帐

借:长期应收款5*5*12=300+

51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50

主营业务收入 2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1

同时结转成本200,形成利润50

税法按合同确认收入5,同时结转成本200/5*12=3.33,税法利润为1.667

会计在本期收款5万元时,按直线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50/5*12=0.833作帐: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0.833

3贷:财务费用0.8333

这样会计应调整0.8333

所以税会差异:50-0.8333(会计利润)-1.667(税法利润)=47.5

二、应补企业所得税:

(250+26.4+34+170+200+25+10+5-0.85-47.5)*25%=672.05*25%=168.01万元。

三、账务调整:

1、对第1项,

借:库存商品 250万元贷:以前损益调整 250万元

2、对第2项, 借:生产成本 24万元在建工程 2.4万元贷:以前损益调整 26.4万元

3、对第3项, 借:原材料 4万元生产成本 10万元库存商品 20万元贷:以前损益调整 34万元

4、对第4 项不需账务处理。

5、对第5 项, 借:固定资产 34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万元 借:以前损益调整 0.85万元贷:累计折旧 0.85万元

6、对第6 项, 借:资本公积 200万元贷:以前损益调整 200万元

7、对第7项,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25万元贷:以前损益调整 25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万元贷: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25万元

8、对第8项, 借:资本公积 10万元贷:以前损益调整 10万元

9、对第9项不需账务处理。

税务稽查范文第3篇

摘 要:随着我国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与信息技术被广泛的应用于各个领域之中。并且信息技术的应用成果较为显著,所以在税务稽查工作中融入信息化的处理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税务稽查工作的准确性,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因此,负责税务稽查工作人员一定要利用信息化来建设完善的稽查体系。

关键词:“大数据”;税务稽查;信息化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在税务稽查工作中运用信息化的处理手段,使得稽查稅务工作更加快速以及准确。工作人员要做好稽查工作,重点在于可以科学地利用大数据的思维处理方式,并且掌握大数据时代的特征,从而可以快捷的进行税务稽查的处理工作,使得税务稽查的结果更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1 “大数据”背景下税务稽查工作的现状

1.1 大数据的管理系统较为落后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税务稽查工作的负责人员大多数都具备可以运用计算机来处理稽查工作的能力,研究数据表明,工作人员在利用计算机进行税务稽查工作使用率高达56%以上,但是工作人员在利用计算机对大数据进行处理的工作还并未在各个地区应用广泛,只是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利用计算机来进行税务的稽查工作。并且地税局也没有对税务稽查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许多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对大数据的特征以及内涵较为陌生,虽然这部分税务稽查工作人员掌握了先进的信息技术,但由于对大数据的特征还未了解,因此,这部分工作人员在利用计算机进行税务稽查工作时导致了工作效率低下的现象。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其使用先进信息化手段来处理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是很高的,比如青岛地税局结合了当前信息化的处理手段,在网络平台上构建了“高效税务稽查”处理平台,该平台融合了各个地区的税务情况,工作人员通过平台就可以及时的处理一些税务稽查工作,并且该平台还可以将涉税数据间的逻辑关联进行智能的比对,对于稽查工作中可能涉及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监控和预测。这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处理手段并未在全国推广开来,从而导致了地区间税务稽查工作的差异性。

1.2 所处理的数据质量较低

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地税局的税务稽查系统已经运行了十多年,并且地税局并未引进先进的管理系统来进行税务稽查工作,导致了老化的税务稽查系统已经满足不了当今时代大数据的需求。并且一些工作人员在录入相关税务稽查数据时并不能保证所录入的数据具有较高的真实性,从而导致了在老化的税务稽查系统中,存在着大量无用的信息数据。由于税务稽查系统较为老化,系统在运行的过程中,还有可能出现一些数据的丢失问题,影响整个数据系统的完整性。因此在工作人员对税务进行稽查工作时,很容易造成由于系统数据的缺陷,而影响了最终数据的准确性。其次,老化的税务稽查系统其主要的管理模式是对不同地区进行块状管理,从而导致了整个税务稽查系统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工作人员在对这部分税务数据进行工作处理时,由于数据资料的分散性以及不完整性,导致工作人员在信息处理是很难将数据系统中的重要资料进行进一步的整理和利用,从而导致了一部分信息数据的流失。因此,地税局要对已经老化的税务稽查系统进行更新,使得税务稽查系统可以满足当今大数据时代下对数据处理的需求。

1.3 信息处理人员专业素养较低

在我国大部分的地税局中,相关地税稽查系统的干部大部分都通过了计算机一级考试,有60%的干部和工作人员通过了计算机二级考试,但是这些工作人员对于税务和税收的情况较为陌生,只是完全会利用计算机来进行一些简单数据的处理。并且这些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地税局也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税务体系的培训,从而导致了工作人员在进行税务稽查工作时没有对相关数据进行深入的研究,此外,还由于这部分工作人员对税务体系不了解,在进行稽查工作是没有运用创新思维来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并且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不断推进,使得税务稽查工作的难度系数日渐增加,从而这部分工作人员在进行稽查工作时很难是用大数据背景下的工作容量,在工作时不能真正做到计算机选案和所涉及的税务数据进行同步科学分析。并且对于已经处理完的数据也没有进行二次检查,这部分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仍然保持在可以进行简单的业务数据记录以及简单的软件信息采集的初级阶段,从而导致了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难以得到提高。

2 “大数据”背景下税务稽查工作信息化的途径

2.1 树立稽查信息化的管理理念

随着大数据的来临,假如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仍然保持着传统的管理理念,则很难对税务中庞大的数据进行及时的处理,导致了工作效率得不到提高。因此,相关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要了解时代的特征和时代的发展方向,更新税务稽查管理理念,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方向。因此,工作人员要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对一些数据的价值进行深入挖掘。在进行税务稽查工作的过程中,不要过分依赖先进的数据搜集处理技术。一定要在数据稽查工作中进行不断地学习,来提高自身对数据处理的能力。转变大数据的思维管理模式,可以成为地税稽查信息化建设理念转变的重要途径。所以地税局的相关领导人员一定要在税务稽查系统内部进行相关大数据知识的普及,使得每一位数据稽查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可以准确的掌握大数据时代下数据的特征以及处理方式,并且在工作中逐渐具备大数据时代下的数据处理思维,使得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可以用处理的数据来说明一些现实情况中出现的问题,并且可以根据处理完的数据成果来对现实情况进行指导。从而在税务稽查内部进行大数据特征理念的传播,为税务稽查工作的信息化奠定思想基础,从而促进税务稽查工作信息化的顺利进行。

2.2 对税务数据进行全面的采集

工作人员在进行税务稽查工作时,一定要立足于大数据时代的数据特征,来科学的进行税务稽查工作。地税局的领导人员应根据大数据背景下的数据流动情况,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引进先进的信息硬件设备,来负责对相关税务数据的采集、分析和保存。比如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庞大的数据量来建立相应的数据仓库,来储存有用的数据。再加上先进的数据处理手段,使得工作人员在税务稽查的过程中,可以快速的找到所需要的数据来辅助工作。

2.2.1 对税务数据进行采集和保存工作

在工作人员的税务稽查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部分的外部涉税数据,因此,工作人员要运用先进的信息处理手段,来合理的安置此类数据。对于外部涉税数据中,比如纳税人同交易方产生的直接数据,由于这种税务数据与纳税人所上报的数据是上下行等的关系,因此,工作人员在采集这类数据时可以利用验证纳税信息手段来进行数据的处理。此外,可以根据这种情况,税务局的管理人员要可以根据数据的处理方式来建立完善的电子政务网络,使得一些由纳税人直接在政府部门所登记,审批而产生的税务数据得到科学的处理,从而保证了税务稽查工作的同步性和实时性。

2.2.2 建立完善的数据保存系统

由于当前各个地区所产生的税务数据并不能快速的上报于该地区的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税务数据存入系统来使得各个地区的数据可以在第一时间内上报于税务稽查工作人员。所以稽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来协调当地政府利用当前先进的网络条件来建立政府之间的数据的存储系统,使得该地区的各个部门之间联系较为密切,并且可以实现各个部门数据共享的愿想,在这个信息集合系统中,可以将该地区负责财政、社保、工商等部门的信息资源进行有效地收集整合,从而有利于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可以快利用计算机快速地对相关数据进行计处理分析。此外,对于媒体所产生的税务数据,相关管理人员要及时的将税务数据上报与互联网,从而方便税务稽查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2.3 建立畅通的内部数据沟通体系

由于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有关税务稽查的信息也在不断增多,因此,为了使稽查部门的各个工作人员可以顺利发挥其岗位职能,地税局就要根据税务稽查工作来建立稽查部门内部畅通的数据传输系统,从而保证所收集到的税务稽查信息,可以快速高效的传入到各个税务稽查部门工作人员的手中。并且相关管理人员在建立畅通的内部数据沟通系统时,一定要对所传输的数据进行质量上的审查,避免在税务稽查,联系系统内出现无用的信息或者是干扰信息,使得内部所传输的数据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价值性,从而有利于税务稽查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节约一些无用的工作时间,从而提高工作的效率。

2.4 对税务稽查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不断发展,要想使得税务稽查数据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地税局的管理人员就要定期对税务稽查工作人员的工作素养和专业水平进行培训,培训人员要将大数据时代下的特征和信息传播方式,向工作人员进行普及。并且根据当前大数据时代的特征来对税务稽查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能和工作水平进行培训和提高,保证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可以跟得上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信息流通的速度和发展方向,并且可以掌握相关先进的稽查信息处理方法。由于大数据时代下数据的处理手段和流通方式更新换代较快,所以相关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税务稽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税务稽查工作人员不断地对自身的工作处理方式进行补充和更新,从而保证了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工作人员的工作速度和工作效率满足当前大数据背景下数据传播和处理的速度,使得税务稽查工作具有一定的严谨性和高效性。

3 结束语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税务稽查工作人员要更新自身的税务稽查工作管理理念,紧跟时代的发展方向,引进先进的数据处理,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存储系统,将该地区各个部门所产生的税务数据进行有效的整合,保证税务数据的实时性和完整性。使得税务稽查工作成果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适应“大数据”背景下时代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特征。

参考文献

[1]秦立梅.“大数据”背景下稅务稽查信息化的研究[J].广东财经大学,2017.

[2]梁淑芳.“大数据”背景下推进税务稽查信息化的研究[J].云南财经大学,2018,(18).

[3]徐曼曼.大数据框架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实践分析[J].国际税收,2017,(07):64-69.

税务稽查范文第4篇

甘卓霞

(潘卫铭,地方税务局官员。)

透过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税务稽查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的双角度的综合分析,相信正经受税收自查压力的企业能够从中学习借鉴到相关技巧。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下达了1000亿元的稽查任务,各地稽查局已展开了对重点行业的税务检查。

受累于世界经济形势快速下滑,以及2009年国家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而陆续出台并实施了大规模结构性减税优惠政策的影响,我国上半年税收总收入完成29530.07亿元,同比下降了6%,减收1895.68亿元,形势之严峻是多年未有过的。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改多年以来不下收入任务的习惯,给全国税务稽查系统下达了1000亿元的任务,而去年全国查补入库的税款只有500亿元。时间紧任务重,光依靠查账完成稽查任务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于是,为了在短时间内完成任务,各地稽查局的工作重点都转移到了安排企业进行自查上来。从今年4月份起,总局稽查局首先要求中央企业进行自查,最近一段时间,各地方国税局、地税局的稽查局开始安排地方的纳税大户进行自查。一场税务稽查风暴紧随着台风“莫拉克”迅猛刮来。要想安然度过“台风期”,企业须应对得法。

企业自查技巧与原则:

如前所述,稽查局这次开展的企业自查最主要目的是完成税款入库任务。所以,如果贵企业一不小心有欠税了,或者说企业“高瞻远瞩”故意留着一部分税不交,那么笔者就要“恭喜”贵企业了。拿这些欠税去交差,当然金额不能太小,只要能收上欠税,稽查局一般不会再找贵企业的“麻烦”。如果这部分欠税已经在征管部门挂号了,又能引起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相互博弈,到时候贵企业就是那个得利的“渔翁”。这样说来,似乎是不照章纳税的倒还容易过关,或许有时候确实是这样。当然,我们并不鼓励企业这种做法。

那么多少金额合适呢?这里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据说有些地方稽查局内部有不成文的规定,就是企业报的自查数一般不得少于该企业上一纳税总额的1.5%。1.5%的数字也符合统计学原理。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54218亿元,其中稽查局查补入库的税款是513亿元,占0.94%,考虑到今年稽查任务增加了一倍,把比例提高到1.5%是有道理的。

当然,大多数企业并不能“有幸”欠税,若不是由于资金周转不灵,企业一般也不会故意留着一块税不交,因为这样会增加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所以,绝大部分企业都要老老实实的自查。那么怎样才能过关而不至于遭到稽查局的重点检查呢?

首先,企业要重视此次税务检查。衡量自己在当地所处的地位,是不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是不是当地行业的领头羊?如果是,企业应该明白自己毫无疑问已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局会把优势力量集中于纳税大户身上,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没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企业切不可轻视。

其次,企业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加也会导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还有土地使用税,2008年,很多地方都大幅度提高了单位税额,稽查局借助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或者直接从财务报表上就可以看出,企业所交的土地使用税是否足额。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印象。

最后,企业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

表面上的税款报上去后,如果稽查局觉得还不满意,或者尚未达到想要的数字,一般会给企业第二次自查的机会,这是最后的机会,企业应该多与稽查局的同志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下后患。

重点行业自查要点:

今年税务检查的重点行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业、大型连锁超市,下面就这三个行业应注意的问题做一些提示。

一、房开企业开发产品自用及销售: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开发产品应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按规定,2008年以前的自用开发产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以后自用的开发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点是不少房开企业容易忽视的问题。

房地产商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将商品房销售给本公司股东及相关联企业及个人,不仅要按市场价补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要负责代扣代缴股东所享受到的折扣的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税计税时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2月下发的财税【2006】177号文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它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但据笔者所知,目前大部分建筑安装企业仍然是以开具发票的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或是以收到预付款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此文件的执行时间是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应该结合这次自查,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大型连锁超市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

作为企业,面临的最尴尬问题也许就是国税、地税同时就一项业务拥有征税权,企业两边都不敢得罪,而且万一交错了地方,还会增加纳税成本。

超市的业务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超市收取供应商的返利和促销费、上架费、进场费、运输费等各种费用的划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即返利),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超市应对照该文件的规定正确核算和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对于税务机关的不合理要求可以据理力争。

易被忽略问题提示 :

一、价外费用的纳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在会计实务中,收取的价外费用一般是计入往来账或是直接冲减期间费用。例如,建筑安装企业收到提前竣工奖一般是放在“营业外收入”中,而企业只就主营业务收入申报营业税。但关于价外费用的问题也有例外,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如果不将此费用计入房价中,且另外开具收据收取费用的,可以不计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免税。

旧法的规定是财政补贴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规定可以免税的才能享受免税的待遇。新法改变了这一做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三项规定,企业较容易满足该文件所提出的条件,从而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新旧政策的差异。

旧的所得税条例对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实行工效挂钩和计税工资两种办法。新法的规定则宽泛得多,强调“合理性”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还规定: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所核算的内容并不是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可以利用这点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合理性”是这样判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对于其它类型的企业,掌握以下的原则: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税务稽查范文第5篇

[补充案例]:

A公司和C建筑公司共同承接某建设单位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20,000,000元,分工如下:工程合同由建设单位与C公司签订,A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证,并向C公司按工程总额的15%收取管理费3,000,000元。

税法规定,对工程承包公司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含同,只负责协调组织业务,应按”服务业一代理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A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000×5%=150,000(元)

[补充案例]:

A公司承接某商场建筑工程业务,其形式为实行一次包死承包到底,工程总造价10,000,000元,其中包括商场电梯价款1,200,000元。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按合同规定,该商场对A公司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从其工程价款中扣除。此外,A公司在具体结算时,对电梯没有作为安装产值入账。

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反之,如果纳税人将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

税法还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企业向建筑单位支付的罚款和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不得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A公司应纳营业税=(10,000,000一1,200,000)×3%=264,000(元)

[补充案例]:这起税案能不能移送?

基本案情:某市水电开发公司,承接一项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工程总承包额为2.4亿元,其中分包出去的金额为1.9亿元。开发公司与分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所需沙石、水泥、钢筋、燃料及动力,由开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统一购买,价款由开发公司在分包出去的工程承包额中扣除,然后与分包方进行结算。在分包出去的工程中,由开发公司购买的材料、燃料及动力价款共计0.9亿元,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该公司应申报缴纳营业税720万元,工程竣工后,经税务机关检查,开发公司仅申报缴纳营业税450万元,其中代扣代缴营业税30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偷税,但在是否应当移送的问题上,税务机关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理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一旦触犯《刑法》,税务机关就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工程总承包人为市水电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本案中,开发公司的总承包额为2.4亿元,分包额为1.9亿元,但实际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应该是1亿元,因为要减去开发公司购买的0.9亿元的材料、动力价款,这部分价款根本就没有付给分包人,其构成了总承包人的计税营业额,而不是分包人的计税营业额。因此,这部分营业税应由总承包人即水电开发公司缴纳,而开发公司在申报税款时并未进行中报缴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案中,开发公司共偷税270万元,且所偷税款占开发公司应纳税款420万元(720万元一300万元)的64%,其行为已涉嫌偷税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涉嫌犯罪不成立。其理由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本案中,开发公司总承包额为2.4亿元,而其分包出去的工程造价为1.9亿元,那么开发公司计税营业额应为0.5亿元,应当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为150万元,对这部分税款,公司已进行了申报缴纳。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开发公司既

是“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同时又是“建筑业”营业税法定扣缴义务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也就是说,分包人是建筑业纳税人,其建筑过程中所用的由开发公司购买的材料、燃料和动力价款在计征营业税时必须包括在内,但开发公司在代扣税款时并未包括这0.9亿元,从而造成少扣缴营业税。对扣缴义务人这种未作为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以本案中,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而并不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0.9亿元的材料款到底是组成总承包人的计税营业额,还是组成分包人的计税营业额。只有辨别清楚这个问题,才能对该案进行定性。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包工不包料者也需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这主要是考虑到建筑业一般多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经营,但个别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经营,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也为防止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空子,制定了这一特殊规定。所谓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均是指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包方式,而不是指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承包方式。总承包人的营业额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实际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本案中市开发公司已涉嫌偷税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补充案例分析]:

工厂建造仓库要同时缴增值税和营业税吗?

基本情况:一新建制药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制药厂的许多附属厂房、仓库等尚未建好,所以只好边建设,边生产。开始,制药厂都是委托建筑、安装单位为其施工。到了1999年底,厂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于2000年初成立了一支非独立核算的工程队,专门从事厂内附属设施的建造、安装和维修。

2000年9月下旬,工程队为了给厂里建造两座成品仓库,申请厂部为其采购500吨钢材,在报经厂长批准后,由厂原料科于10月上旬将钢材采购进厂里,并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价款150万元,税额25.5万元)交厂财务科报账。财务科将该批钢材记入了“原材料”账户,并抵扣了进项税额25.5万元。紧接着,工程队使陆续将原料科采购的钢材领用到两座成品仓库的建设中,财务科的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150万元(合计数),贷:原材料150万元。”2000年12月底,国税征收分局在对制药厂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核时,认定和制药厂工程队在2000年10月-12月间领用的150万元的钢材应转出进项税额。于是补征了制药厂25.5万元的增值税。

2001年7月,工程队为厂里建造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终于完工交付使用了.厂部按照决算报告(210万元)扣除厂部为其采购的150万元的钢材后,将60万元的工程余款汇给了工程队。

2001年12月,第二庄成品仓库也完工交付使用了,厂部按照200万元的决算报告将工程款又汇到了工程队。这两份决算报告里共含有厂部为其采购的150万元的钢材款。2002年1月,市地税局在对制药厂进行2001纳税情况检查时,认定制药厂工程队为制药厂建造的两座成品仓库应按决算金额全额缴纳3%的营业税。即补缴营业税(210十200)×3%=12.3(万元)。制药厂对工程队采购的150万元钢材已经在2000年12月补缴25.5万元的增值税,建造仓库要同时缴增值税和营业税吗?

案例分析:首先,对于国税分局补征制药厂的25.5万元的增值税,虽然制药厂工程队在领用厂部的150万元钢材时,制药厂财务科作的会计处理是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原材料”,但由于制药厂工程队是制药厂内部的一个非拉立核算的单位,所以工程队为建造制药厂成品仓库领用钢材的行为,实质上是制药厂将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一种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均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所指的“非应税项目”。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国税征收分局要制药厂用于成品仓库建设的150万元钢材的进项税额25.5万元作进项税额转出

是有依据的。

其次,厂工程队建造的两座成品仓库是否应该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91号)规定:“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羊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指的是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拉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7月建造完工并同厂部进行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应该依法缴纳3%的营业税,而对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12月建造完工并向本厂结算的第二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因为它是在2001年9月1日以后完工并结算的。所以,市地税局对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7月份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征收营业税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的,而对制药厂2001年12月份结算的第二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征收营业税是错误的。

税务稽查范文第6篇

甘卓霞

(潘卫铭,地方税务局官员。)

透过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税务稽查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的双角度的综合分析,相信正经受税收自查压力的企业能够从中学习借鉴到相关技巧。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下达了1000亿元的稽查任务,各地稽查局已展开了对重点行业的税务检查。

受累于世界经济形势快速下滑,以及2009年国家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而陆续出台并实施了大规模结构性减税优惠政策的影响,我国上半年税收总收入完成29530.07亿元,同比下降了6%,减收1895.68亿元,形势之严峻是多年未有过的。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改多年以来不下收入任务的习惯,给全国税务稽查系统下达了1000亿元的任务,而去年全国查补入库的税款只有500亿元。时间紧任务重,光依靠查账完成稽查任务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于是,为了在短时间内完成任务,各地稽查局的工作重点都转移到了安排企业进行自查上来。从今年4月份起,总局稽查局首先要求中央企业进行自查,最近一段时间,各地方国税局、地税局的稽查局开始安排地方的纳税大户进行自查。一场税务稽查风暴紧随着台风“莫拉克”迅猛刮来。要想安然度过“台风期”,企业须应对得法。

企业自查技巧与原则:

如前所述,稽查局这次开展的企业自查最主要目的是完成税款入库任务。所以,如果贵企业一不小心有欠税了,或者说企业“高瞻远瞩”故意留着一部分税不交,那么笔者就要“恭喜”贵企业了。拿这些欠税去交差,当然金额不能太小,只要能收上欠税,稽查局一般不会再找贵企业的“麻烦”。如果这部分欠税已经在征管部门挂号了,又能引起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相互博弈,到时候贵企业就是那个得利的“渔翁”。这样说来,似乎是不照章纳税的倒还容易过关,或许有时候确实是这样。当然,我们并不鼓励企业这种做法。

那么多少金额合适呢?这里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据说有些地方稽查局内部有不成文的规定,就是企业报的自查数一般不得少于该企业上一纳税总额的1.5%。1.5%的数字也符合统计学原理。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54218亿元,其中稽查局查补入库的税款是513亿元,占0.94%,考虑到今年稽查任务增加了一倍,把比例提高到1.5%是有道理的。

当然,大多数企业并不能“有幸”欠税,若不是由于资金周转不灵,企业一般也不会故意留着一块税不交,因为这样会增加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所以,绝大部分企业都要老老实实的自查。那么怎样才能过关而不至于遭到稽查局的重点检查呢?

首先,企业要重视此次税务检查。衡量自己在当地所处的地位,是不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是不是当地行业的领头羊?如果是,企业应该明白自己毫无疑问已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局会把优势力量集中于纳税大户身上,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没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企业切不可轻视。

其次,企业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加也会导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还有土地使用税,2008年,很多地方都大幅度提高了单位税额,稽查局借助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或者直接从财务报表上就可以看出,企业所交的土地使用税是否足额。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印象。

最后,企业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

表面上的税款报上去后,如果稽查局觉得还不满意,或者尚未达到想要的数字,一般会给企业第二次自查的机会,这是最后的机会,企业应该多与稽查局的同志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下后患。

重点行业自查要点:

今年税务检查的重点行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业、大型连锁超市,下面就这三个行业应注意的问题做一些提示。

一、房开企业开发产品自用及销售: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开发产品应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按规定,2008年以前的自用开发产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以后自用的开发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点是不少房开企业容易忽视的问题。

房地产商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将商品房销售给本公司股东及相关联企业及个人,不仅要按市场价补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要负责代扣代缴股东所享受到的折扣的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税计税时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2月下发的财税【2006】177号文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它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但据笔者所知,目前大部分建筑安装企业仍然是以开具发票的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或是以收到预付款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此文件的执行时间是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应该结合这次自查,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大型连锁超市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

作为企业,面临的最尴尬问题也许就是国税、地税同时就一项业务拥有征税权,企业两边都不敢得罪,而且万一交错了地方,还会增加纳税成本。

超市的业务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超市收取供应商的返利和促销费、上架费、进场费、运输费等各种费用的划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即返利),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超市应对照该文件的规定正确核算和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对于税务机关的不合理要求可以据理力争。

易被忽略问题提示 :

一、价外费用的纳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在会计实务中,收取的价外费用一般是计入往来账或是直接冲减期间费用。例如,建筑安装企业收到提前竣工奖一般是放在“营业外收入”中,而企业只就主营业务收入申报营业税。但关于价外费用的问题也有例外,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如果不将此费用计入房价中,且另外开具收据收取费用的,可以不计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免税。

旧法的规定是财政补贴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规定可以免税的才能享受免税的待遇。新法改变了这一做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三项规定,企业较容易满足该文件所提出的条件,从而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新旧政策的差异。

旧的所得税条例对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实行工效挂钩和计税工资两种办法。新法的规定则宽泛得多,强调“合理性”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还规定: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所核算的内容并不是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可以利用这点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合理性”是这样判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对于其它类型的企业,掌握以下的原则: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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