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联动机制范文

2023-09-23

反家暴联动机制范文第1篇

【主持人简介】

卢 霜,荆楚网资深舆情分析师,长期致力于政府类舆情研究和处置。连续多年被湖北省网管办评为“湖北舆情工作年度先进个人”,在国内学术期刊发表相关论文10余篇。

如今,傅园慧已成新晋网红。8月8日,CCTV5一段视频在微博发布后,迅速引发了一股“傅园慧”热,短短3天时间内,傅园慧本人的微博粉丝从几万暴增到目前的684万。她的视频被截图做成表情包和gif动图流传开来,已经到达了“全屏皆是泥石流,人人皆谈傅园慧”的地步。

一、全媒体中的“现象级传播”定义及特征

现象级传播就是通过和借助全网优势的传播技术、资源方法,能够在阶段时间里成为整个社会公众或者目标群体关注、讨论、转发、分享热门传播事件[1]。如今,我们正处于传统媒体、门户网站、APP等平台占据一壁江山,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民间话语系统活跃的全媒体环境下,当全网全媒体都集中关注同一个事件和人物,并且在这个过程中,通过自媒体和媒体信息的不断互动,通过全媒体多方面不断进行多维度的挖掘,又催生了许多围绕着相关事件和人物的延展性的内容和现象,这些内容可能与最初的相关事物相关,有可能已经完全不同。这就是全媒体环境下的现象级传播现象。全媒体中的现象级传播,具有相关性、集中性、蔓延性、互动性、深度性的特征。

相关性,即自始至终与相关话题、人物和事件相关;

集中性,即从时间和内容的多维度上,在某一个时间段内,全媒体多个不同的平台,集中普遍关注相关话题、人物和事件;

蔓延性,即相关内容虽然围绕同一事物,但媒体和舆论关注和讨论的内容是变化的,是由此及彼、由浅到深层层蔓延的,比如关于傅园慧事件,后续关注点发生了多次变化,关注套路式采访、国人对金牌态度变化、体育精神、我国的体育制度等多方面;

互动性,即自媒体和媒体在关注同一事件和人物过程中,通过信息挖掘的不断互动,在话题讨论、关注点、内容深度等方面相互影响、相互启发,又催生了许多围绕着相关事件和人物的延展性的内容和现象;

深度性,即由于微信、微博、传统媒体网评等对话题、人物和事件参与的深入,产生和传播的内容通常能较为深刻,往往直指问题本质,透析问题成因,洞察社会问题和相关弊端,并在不断探讨中凝聚一定共识或者得到了相关观念和内容的普及。

二、傅园慧走红等现象级传播裂变过程

1.传统媒体是第一传播源。

近些年,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对传统媒体产生很大冲击,新媒体在信息传播的及时性、交互性、个性化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也应该看到,各种主流报纸、电视台现在和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此次里约奥运会,由于版权原因,央视的报道依然是奥运消息的第一手来源,傅园慧接受央视采访的视频被曝光后,社交媒体才开始关注、转发、点赞、热议,因此,传统媒体仍是傅园慧走红的第一传播源。

2.自媒体是现象级传播主力。

由于傅园慧赛后的表情比较夸张和讨喜,一些自媒体开始对傅园慧的表情进行大胆又多样的二次创作,一些动图、表情包以及段子迅速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传播。一篇《如果宁泽涛是游泳界的一股清流,那傅园慧就是一股泥石流》在朋友圈内广泛传播,仅两小时内阅读量就超百万。微博上#洪荒之力#的话题两天内也迅速超过4500万的阅读量,傅园慧的微博粉丝迅速涨至600万。微博的热议和微信深度内容的挖掘,在傅园慧走红现象级传播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3.全媒体共振催生新话题。

网上曝出傅园慧接受央视采访的视频后,先是微博中的表情及段子轰炸,再到微信公众平台的加紧传播,再到各大新闻网站的热点跟踪,“洪荒少女”让媒体和网民关注点逐渐发生演变,从“行走的表情包段子手”到“真正的体育精神”只用了短短几个小时。具体而言,在傅园慧热的现象级传播背后,各路媒体、自媒体和网民,主要的关注点有诸多方面,包括对“傅园慧式”的性格及态度的赞赏、对媒体套路式采访的吐槽等,并由此催生了多方面、多维度的话题。

4.多维度深入后扩大全媒体传播。

傅园慧事件中,舆论对傅园慧的关注不仅仅局限于其表情,在逗逼的表情之下,网民开始关注她不为人知的酸甜苦辣和对人生更深刻的思考。随后,随着媒体和自媒体各路文章的不断挖掘,推进了话题深入,舆论的关注点还有国人对金牌态度变化、体育精神、我国的体育制度等方面,而在这种深入后,傅园慧的相关话题热度也在水涨船高,客观上扩大了全媒体传播。

5.直播等形式致“余音绕梁”。

如今,当一个话题人物引发广泛关注后,直播、真人秀节目等平台往往也最终参与其中,导致这种现象级传播出现了余音绕梁的效果。如8月10日,傅园慧做客映客直播网站,与粉丝畅聊,在线围观人数超过千万。整个直播过程中,傅园慧没有“被套路”,照例一如既往地做自己,让大家看到傅园慧身上的闪光点。8月17日晚,傅园慧及李静受《静距离》和“它基金”之邀参与一直播的公益直播活动。直播中傅园慧狂撒表情包,可爱的样子引不少网友围观。此次直播持续约1小时,当日直播视频累计围观次数3697万,获得点赞数量达6680.4万。

三、傅园慧走红等现象级传播的形成原因

1.切合社会大背景需要。

一个事件、话题和人物,之所以能形成现象级传播,必然是切合社会大背景的需要的。正如傅园慧走红的背景,是在不同于当年刘翔退赛被“千夫所指”,舆论对体育精神有了更多的理解,对于金牌的执着不再如此强烈的情况下。此外,她的“率直发言”其实与国家倡导的回归重在参与的体育精神的价值观同步,所以避免了被舆论管控的风险。随着中国国力的强大,不再需要用金牌数量来作为一种增强民族自信心的手段,人民开始越来越享受奥运,关注体育本身,回归常识,回归体育本身。“热情率直,享受运动;一旦走上赛场,就拼尽全力”这种理念逐渐取代“金牌唯一论”。而契合了主流价值观、切合了社会大背景需要的事物,才是现象级传播的发生的最基础和最必要的条件。

2.90后网民的主体因素。

正如人民日报微信号文章所言,如今“90后已统治世界”[2],90后成为社会主力军后其群体本身给社会面貌带来了新的变化。90后偏好诙谐幽默的信息,拥有自然生动的表情和自由的身体,他们对自我和个性高度追求和认同,而傅园慧作为一个90后,彻底颠覆了中国运动员接受采访时中规中矩的印象,一上来就说“我已经很满意了”,网友们纷纷表示,“姑娘你好清纯、好不做作,和外面那些妖艳贱货就是不一样”。傅园慧之所以这么受欢迎,是因为她的“与我有关”程度较高,与构成主力“90后”网友的价值观契合,相关信息被接受并给予了迅速反馈,而这些反馈信息极具创造性、数据量庞大,短时间内“席卷”舆论场。

3.自媒体平台的运营因素。

自媒体平台话题参与的活跃性和凑热点的特征是现象级传播形成的重要因素。一方面,自媒体话题参与的活跃性非网站、纸媒等媒体可比。傅园慧事件信息源虽为CCTV5一段采访视频,但是相关信息后续暴增并得到受众认同跟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的参与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从受众行为理论“使用与满足”分析,自媒体平台的参与者网友对于趣味且符合其价值观的信息存在特定“需求”,他们的媒介接触活动是基于特定的需求动机来“使用”媒体,在接收到相关信息时,自媒体平台对信息进行二次加工并开始几乎全面的参与创作,这些需求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从自媒体平台为了获得流量的运营目的的考虑,凑热点往往成为其创造更多流量的选择。因此,自媒体平台在话题讨论中,往往表现出极大的参与热情。

4.直播等新兴传播助力。

直播、网络视频、电视节目真人秀等形式则对于后续传播的延展、实现话题充分挖掘、传播效果最优化具有较好作用,对于现象级传播的形成作用也不可或缺。在经历自媒体的“狂欢”后,直播、访谈、综艺节目等新兴传播媒体基于自身便捷性、及时性、迅速性的特点,跟紧网络热点的步伐,对傅园慧进行了一系列录制节目的行为,或许其参与这些节目的背后存在游泳队出于宣传体育项目、扩大知名度、获取社会关注、赞助商利益需求等因素,但相关新兴传播媒介的确为现象持续高温提供了助力。而傅园慧本人在节目中展现出的“不想当网红,游泳才是我生命”,面对直播收费打赏机制多次表示“不要送礼物”,她本人一直的不愿商业化、不娱乐化、保持运动员的本质等众多被网友称赞的特点被加工放大,相关节目的传播又再次推动事件热度走高。

5.自媒体带来传统媒体的改变。

传统媒体因为受自媒体启发带来的关于表达方式和认识层面的改变,无疑也对现象级传播有着进一步的推波助澜的作用。一方面,自媒体启发着传统媒体的觉醒。傅园慧走红前,国内各路主流媒体对奥运金牌不应该过分承载集体荣誉,而应该倡导重在参与的奥运精神的回归的相关认识还没有这么深刻,因为就在傅园慧走红前的几天,媒体面对易思玲获得季军还采用了“易思玲仅摘得铜牌”而遭网友围攻。傅园慧惹人喜爱,才让主流媒体深刻地意识到,原来国人的大多数都已经实现了奥运精神重在参与的精神内涵的回归。另一方面,从表达形式上,传统媒体也开始尝试向自媒体靠拢。在央视发布傅园慧采访视频后,她“不成熟”的率直热情、耿直表现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和喜爱,随后引发网友热评,她的表情包、GIF在微博、微信等平台刷屏,在自媒体的热点引导下,国内传统媒体开始抛弃以往刻板、讨论的采访报道方式,去匹配此类“不按常理出牌”人物进行信息传递。

四、对媒体报道和传播的启示

1.套路化的报道不再适应时代需求。

傅园慧走红,最初得益于她那打破了媒体记者套路式采访的回答。而随后,傅园慧、宁泽涛等运动员那些不按套路的回答,不仅让他们的魅力值大增,也一下成了“网红”。从“洪荒之力”,到“手太短”,央视记者准备好的所有高大上的脚本、台词在心无城府的年轻少女傅园慧面前根本无处发挥。如果面对采访对象越来越有个性,相关媒体记者的采访和报道,却依然套路满满,缺乏个性,那么必然无法达到好的传播效果。因此,在全媒体时代,每个记者、媒体对社会现象都应有自己的态度和风格,不是社会上一出现什么热点,全都一窝蜂地用差不多一样的、缺乏个性的提问来报道跟进。

2.关注主流价值倾向才能找准传播痛点。

傅园慧等现象级传播背后,往往有着切合社会大背景的因素。正是目前在我国国民价值观认同里,已经不同于当年刘翔退赛被“千夫所指”,舆论已经对体育精神有了更多的理解,对于金牌已经不在那么执着。于是,刚好契合国人这种心态的傅园慧的出现,才瞬间击中全民的心,傅园慧才因此得以迅速走红。因此,无论是在选题选取和报道内容的挖掘方面,都必须对当下主流的价值观和思想倾向有客观准确的认识和判断,才能找准传播的痛点。

3.学习自媒体的引导力和话题挖掘力。

傅园慧走红的现象级传播背后,主力是社交媒体的广泛转发、评论、点赞、发酵,继而引领传统媒体再度跟进,几轮互动炒热才形成热点。与此同时,在全媒体时代,人物和事件的爆红速度非常之快,过去需要一周甚至十几天才能完成的复杂过程,现在往往只需要一两天就能快速推到风口浪尖。自媒体的引导力和话题挖掘力不可估量,传统媒体可从中获得启发,充分结合好权威性的优势,挖掘更深、更专的内容,来吸引读者。在此基础上,与新媒体进行融合,达到更快的传播速度和更好的传播效果。

4.对全媒体传播的运用手段带来启示。

从傅园慧走红等现象级传播的演变发展脉络中可见,信息源并非最重要的,自媒体才是现象级传播的主力,全媒体共振才能不断催生新话题,多维度深入后方有利于扩大全媒体传播,而直播、网络视频、电视节目真人秀等形式则对于后续传播的延展、实现话题充分挖掘、传播效果最优化具有较好作用,因此,这对如何运用全媒体传播实现最优化传播效果具有很好的启迪作用。

注释:

[1]《靠现象级传播打造品牌》,《广州日报》2015年5月16日

[2]《看了里约奥运,才发现90后已统治世界了!》,《人民日报》2016年8月11日

【网友热议】

王俊飞:物以稀为贵。在一篇感谢声中,傅是特别的存在。又没架子。有种“国家运动员还可以这样的”稀奇。

伍佳佳:传播方面,傅园慧的采访内容符合当下网络化传播特质,摆脱了过去狂笑、暴哭等单一刻板印象,像夏日一股迎面吹来的凉爽的风。还有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老百姓对奥运,对比赛有了不一样的观念和看法。尽管目前对失意运动员的攻击还是有的,但出现了一个新情况,就是网民自发的批评水军,就是网民自己有自己的价值判断。没有拿到金牌还是有关系,只是没有像以前那般苛责,更具有人性化。傅园慧的出现,恰恰反映出人们价值观的变化,应该是一个镜面效应。

沈素芬:傅园惠是被网友推上了网红位子啊。网民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网民自觉传播。中国人开始越来越享受奥运,不管是金牌还是体育精神。媒体以往的采访和报道套路还可以用,只不过不能预设立场。因为现在的年轻人脑洞大开,让人防不胜防 。所以媒体在采访这些对象之前,就不能指望他们还和以往一样回答,得真正倾听他们到底怎么想的 。

蒋润涛:回归常识,回归体育本身。其实传媒人也要反思,我们的新闻采访理念、传播理念是否适应这个时代。

踏歌行者:傅园慧和王宝强等事件都是全民狂欢,对傅园慧的是符合新媒体特征的幽默调侃,跟王宝强一样同仇敌忾,这种同仇敌忾,痛快淋漓,何尝不是一种狂欢?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飞速,但在海量的信息中,人们如此迷失自己,如此空虚,因此找乐子,分享乐子,传播乐子,起哄乐子,乐此不疲。

反家暴联动机制范文第2篇

(一) 现状

这次针对家暴问题, 我们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有73.93%的人认为迫切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因此法律救济势在必行。

对于家庭暴力这一问题,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立法, 只有提交待审查的草案, 因此极为缺乏相关法规。

(二) 缺陷

1. 整体方面

现阶段的反家暴法律条文过于分散, 体系还不完备, 相互间缺乏有效衔接, 没有系统的、专门的反家暴法律法规, 常常使得相关执法人员无法可依或所依据的法律产生矛盾。

2. 权力制约方面

地方性的法规缺少上位法的支撑, 并没有实际地规定解决措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 由于证据缺乏很难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即使认定了, 也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

3. 实践方面

现行家暴案例中高昂的诉讼成本往往使家暴受害方处于更弱势地位, 因此大大减少了可能得到法律救济的可能性, 导致了许多反家暴案例中的困难, 立法预期难以实现。

二、我国反家暴法草案的亮点和缺陷

(一) 亮点

1. 增设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反家暴法草案出台后的最大亮点。这一裁定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早有规定, 是指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威胁时, 被威胁者能够直接向法院求助。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多的是注重预先防止, 能够有效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2. 公安机关可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

反家暴法草案规定, 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 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3. 规定辅助救助措施

反家暴法草案还要求各级政府设立相关机构来收留因家暴而不敢或不能回家的受害人。在李明舜教授看来, 将建立庇护所相关条款写进法律, 明确了政府在保护家暴受害者具有责任。

4. 维护反家暴法的处置范围

反家暴法明确规定除家庭内部关系以外的其他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应当直接由《刑法》等法律调整。这样控制家庭关系的外延有利于反家暴法的有效施行, 保证的处罚的准确度和立法的原本宗旨。

(二) 缺陷

虽然反家暴法草案经过了长期的艰难历程才得以取得目前的进步, 但不可否认反家暴法草案仍然存在缺陷。

1. 构建的系统不明确、不完善

反家暴法草案所构建的反家暴组织结构不具有完善的联络线, 缺乏清晰的组织规范, 其防治网络尚未成形。特别是负责组织的单位、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工作中的沟通衔接等, 都没有明确规定, 所以使得难以依据家庭暴力的立法井然有序第实施。

2. 人身保护令的缺陷

一方面反家暴法草案规定, 要申请人身保护令必须以离婚为前提。这一限制条件使得在大多数家庭暴力情况下, 受害人都不能申请人身保护令。因为根据调查数据显示, 只有28.49%的受众会选择离婚。如果受害人不想离婚, 那么人身保护令对其而言就形同虚设。另一方面, 人身保护裁定的类型单一, 且均需书面申请和证据审查两规则的设置也较为单一, 没有按照十分紧急、一般情形、过度情形来区分人身保护裁定的类型和当事人请求, 对于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家暴事件完全不能进行及时回应。

3. 受理时间过长

反家暴法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紧急保护令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但这一时限未免过长, 容易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不能及时解决家庭暴力这一具有急迫性和现实性的问题。所以对于紧急保护令申请, 应当修改规定为“现场受理”, 才能真正保护到当事人不受伤害。

4. 没有矫治加害人的完善规定

在家暴问题中, 有83.4%的被调查人认为家庭暴力的成因是“施暴者性格”, 41.71%的人希望施暴者可以受到批评教育, 同时44.13%的人和58.61%的人认为制止家庭暴力的最好方法分别是“试着改变施暴者的心态”和“依法严惩”。可见对于真正消除家庭暴力是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的, 但在反家暴法草案中, 仅有第12条有相关的矫治加害人的规定。

三、域外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及启示

(一) 域外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1. 美国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在美国, 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十分完备, 不仅有全国立法, 各个州也对于各州的情况做出了不同的立法。主要的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包括:1977年《虐待保护法》、1992年《预防家庭暴力与提供服务法案》、1994年《针对妇女暴力法》和1996年《反对妇女的暴力法令》。就《反对妇女的暴力法令》而言, 它建立了强制逮捕制度和起诉制度。即警察可以不经程序强制逮捕。

2. 英国防治的立法现状

英国对于家庭暴力的现象十分重视。英国对于家暴的立法始于1993年, 至现在为止共颁布了23次法令, “零忍耐运动”、“家庭暴力登记簿”、专门的防治家庭暴力的警察队伍和联络官员均是英国立法的代表作。此外, 英国还给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法院有权签发财政救济令、居住令、监督令等一系列法令。并且英国为家庭暴力问题还构建了专门的观察机构, 家庭暴力更是可以作为独立诉求于法之中。

3. 我国香港地区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香港于1986年制定《家庭暴力条例》, 分别在1998年、2008年、2009年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其中, 以08年修订版本的亮点最大:将家庭暴力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展。09年则修订法案, 为同性同居者提供同样的额外民事保障。

4. 中国台湾地区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5年9月完成了“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 于1998年5月28日通过了“立法院”的审核在同年6月24日颁布实施。此后, 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多项有关家暴的细则并由此建立起了包括警察、司法、社政、医疗、教育等相关体系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07年3月5日,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 不仅将未婚男女的同居关系和同性关系也纳入到该法的适用范围, 并免征申请民事保护令所需要的1000元裁判费, 减轻了申请对象的负担。

(二) 从域外防治家庭暴力法中所获得的启示

美国一项很好的做法便是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实行无令状逮捕原则, 并且这项原则深入美国人心中, 连美国普通小孩都明白挨打可以报警求救, 可见美国为推行这项法律, 保障公民权利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另外, 医务人员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有强制报告义务, 可以避免受害者求救无门的情形发生。

英国立法的华彩之笔在于设立“家庭暴力注册登记簿”, 将那些因殴打妻子被判六个月以上刑期的男子强制性地注册登记在该簿上。英国政府将借此帮助警察跟踪这些有殴妻前科男人的行踪, 并提醒他们的新配偶警惕这些男人过去的劣迹。

此外, 还有挪威对于家暴的“无条件干预原则”等先进之处值得借鉴。

四、我国防治家暴救济制度的完善

从我国目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草案) 》来看, 如果未来能够出台并得到有效的执行的话, 可以说是一部出色的法律。它增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规定辅助救助措施、制作家暴惩戒书、规定家庭暴力的范围, 无一不体现了立法者的用心。但同时, 它也存在几处缺憾。如上文所言, 该五处缺憾如不改正, 那这部法律便会沦为没有效力的软法。

(一) 关于构建系统问题

各机关缺乏明确的组织规范, 未能构建成型的防治网络。且中国具有特殊的国情, 人脉关系是当今社会上个人的重要资产, 但这同时也可能成为阻碍防治家庭暴力的隐患。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往往是在家庭地位中的弱势一方, 由于施暴者的控制, 在社会中因鲜有人脉和金钱而最终受到长期家暴而不为人知, 这样的情况也是有的。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的唯一办法就是在惩治施暴者的同时, 要预防各机关徇私舞弊, 横向的形成一个负责的网链并规定相关且严厉的惩戒措施。目前体系分散, 有很大原因是责任和处罚不相抵。某些人会为了蝇头小利而对家暴者的求助置之不理, 但如果规定严重的承担后果, 想必各部门就会严肃对待。

(二) 关于受理人身保护令时长的问题

人身保护令的问题被视为是草案中的亮点, 但该亮点有过人之处也有些许瑕疵。首先, 对于上文中不作出离婚申请就撤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在一个法治国家来说是再正常不过的决定。如果开始认为自身受到家暴而只是希望公安机关与法院介入惩治一下受害人, 后又和解, 这时后果非常清楚明白, 公安机关和法院会失去公信力。公安机关和法院的介入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国家容忍恶行的底线, 不能全凭当事人的意志对其所做出的行为任意改变。所以针对这点人身保护令的规定并没有错。第二, 关于受理时间过长的问题。这确实是一处败笔, 只有48小时而无对受害者的保障措施。对于受害者而言, 48小时中可能会发生很多事情, 包括被施暴者藏匿, 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会再一次受到威胁。对于此,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安全所制度, 在中国各地建立家庭暴力安全所, 一经派出所报案登记, 立刻将其转移至安全所以保障受害人的生命安全, 防止其受到二次伤害, 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做出后, 再将受害人护送回家并将施暴者与之隔离。

(三) 关于后续措施保障不全问题

说到底就是对受害人的后续保障。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往往是因为没有经济来源而处于隐忍的地位, 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 那么一切仍会继续。有关就业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处理, 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水准。创业贷款方面, 银行有自己的标准, 如果单纯的说就因为受过家庭暴力就要求银行放宽贷款的标准显然不现实。对于教育, 则依据基本法由监护人承担义务。

(四) 没有矫治加害人的规定

单纯的刑罚有时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家庭暴力分为四种:控制型暴力、抵抗型暴力、普通型暴力和病理型暴力。只有控制型暴力才是法律界定的家庭暴力, 而原因经常基于心理问题。所以在他们接受应有的处罚后, 还因对其进行心理矫治。可以在设立安全所的同时设立心理中心, 一方面开导受害人走出恐惧, 另一方面可以纠正施暴人的思想, 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

摘要:家庭暴力作为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一直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各地家暴恶性案件层出不穷, 但我国尚未有一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出台。时至今日, 家暴问题越演越烈形势严峻, 我国终于出台了反家暴草案, 以期通过审查得以为家庭暴力问题提供法律救济途径。但不可否认这一草案仍是不完善的, 存在着若干不足。通过探析和借鉴国外关于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先进规定, 我国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反家暴法草案, 为家暴受害人真正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反家暴

参考文献

[1] 陈明侠, 夏吟兰, 李明舜, 薛宁兰主编.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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