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联动工作有关制度

2023-03-28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需要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一个合适的制度?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三调联动工作有关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三调联动工作有关制度

“三调联动”衔接工作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

解”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推动“三调联动”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XX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指导思想,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成立XX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多位一体”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为推动、实施XX乡“三调联动”工作的领导机构。地点设在XX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在乡综治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乡政法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综治专干担任;成员由司法所、派出所、信访办、民政所、法庭、国土资源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综治专干兼任;司法所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1、汇总分析各成员单位掌握的各类矛盾纠纷线索和案件线索;

2、就矛盾纠纷提出解决意见,并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分解落

实到具体单位或个人;

3、就矛盾纠纷总体态势作出分析、预判,并提出相应预案;

4、在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问题高发期决定是否向群众发出预警信息。

5、联席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联席会议汇报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政法及信访部门工作职责:

(一)综治办工作职责:负责本乡镇的矛盾纠纷的协调分办;向上级综治部门汇报本地区“三调联动”工作数据和相关信息,及时总结推广“三调联动”工作经验;定期召集联系会议。

(二)人民法庭工作职责:主管司法调解工作,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指导基层调委会开展工作;做好辖区内涉法涉诉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3、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负责涉检矛盾纠纷处理审查、监督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积极主动参与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及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4、派出所工作职责;及时调处接处警中涉及的矛盾纠纷,深入开展“警司联调”,做好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逐月及时向“三调联动”办公室报送调解工作报表及相关信息,积极主动参与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5、司法所职责:主管人民调解工作,履行好同级“三调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深化“三方联调”工作,组织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信访接待值班、参与涉法涉诉和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6、信访办工作职责:受理、分流、督办、信访案件,协调地

区、部门、单位共同处理跨地区、跨部门信访案件,积极主动做好信访工作与“三调联动”衔接工作。

7、其它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受理、调处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矛盾纠纷,积极主动参与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和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报送工作报表及相关信息。

第四章衔接联动程序

第六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程序;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诉前告知进行人民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可以进入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

第七条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程序:公安机关接受报警后,按照“警司联调”相关规定,经审查不构成治安处罚的案件,应当直接进行调解,也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于轻伤害治安案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第八条部门联调程序:部门受理社会矛盾纠纷,经审查,属于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纠纷;涉及上级或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调解不成的,提请“三调联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调处,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九条 首问受理程序:纠纷受理单位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应及时进行调处;不属于本部门的,应负责咨询、答复、引导、转办、衔接工作,并办理移送转办手续;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牵头调处。对在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内将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告知当事人,防止推诿扯皮,激化矛盾纠纷。

第五章督办考核 责任追究

第十条督查、督办:联席会议对“三调联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各成员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三调联动”工作衔接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上报通报督查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 统计信息:联席会议及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受理申请、调解、协议履行等资料台账,逐月及时报送“三调联动”工作报表和工作信息。

第十二条考核奖惩: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细则,由“三调联动”办公室分半年、年终对各成员单位和下一级组织“三调联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进行奖惩。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对不落实“三调联动”机制,受理移交调处矛盾纠纷不及时、处理不当、工作不力、拖延时间、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件等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部门或单位实行责任倒查。

第六章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经费保障:联席会议经费由乡财政承担。

第二篇:三调联动”工作计划

××年“三调联动”

工 作 计 划

××年“三调联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以人为本,重在创建,不断创新机制和特色,以加强专业调解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快建立医患、劳资等纠纷新型调处机制,有效整合三大调解资源,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调解方式的有效对接,防止和及时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特制订如下工作计划:

一、强化组织领导,理顺工作关系

要按照“三调联动”工作的要求成立领导机构,优化组织领导管理机制。县级“三调联动”办要具体负责活动的研究部署、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要以县乡两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平台,形成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统一由中心受理、分流、调处、督办、报结、回访的调处机制。使组织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县“三调联动”办公室配备不少于5人以上的调解员队伍,各乡镇调处中心专职副主任不少于2名,并提高专职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进一步强化村居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并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运行管理机制,规范各项调解工作。坚持和完善领导接待日制度、首问负责跟踪督办制度以及及时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二、强化工作重点,创新调处机制

今年的重点是三个方面:一是坟山纠纷,二是医患纠纷,三是劳资纠纷。要重点加大以上三种纠纷的调处力度,提高自身调处化解坟山纠纷、医患纠纷和劳资纠纷的能力。各乡镇(街道)每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并实行“有矛盾包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建立信息预警机制,及时处理不安定隐患和纠纷激化苗头,在矛盾纠纷防范调处工作中,实现了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三、强化对接机制,发挥职能优势

全面深化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对接机制。各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在公安派出所和基层法庭建立调解室,实行调处中心与派出所、法庭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对接。全面深化“检调对接”机制建设,检察机关和调处中心积极开展以“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环节和解”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工作。全面深化“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大力推行诉前调解、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充分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和谐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多调少判,以调为主,案结事了”的和谐诉讼格局。

四、强化基础建设,优化运行质态

县乡两级财政加强经费保障和预算,县级财政要将“三调联动”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县级财政不少于10万,乡镇

财政预算不少于2万,确保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县、乡两级调处中心要认真做好各项制度和修改完善工作,努力形成排查、调处、回访、奖惩等一体化的工作制度。并坚持“三调联动”工作例会制度,县“三调联动”办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乡镇每月召开一次,按照“一个矛盾、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要求,落实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度,强化调处责任落实。

××县“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日

第三篇:…… “三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各村、社区、辖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三大调解手段在建设“平安乡镇”、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乡镇”的目标,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中心牵头协调,司法行政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机制,强化调解职能,提高调解公信度和权威性,使人民群众将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为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机构

镇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主任由镇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镇长、综治工作副镇长、司法所长担任,成员由镇综治工作中心、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目标要求

四下降: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事件呈下降趋势。 三提高:民调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

三不出:一般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镇。

三确保: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出现民转刑案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职责

1、落实上级“三调联动”工作规划。

2、抓好村、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抓好力量配备和业务培训。

3、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月)排查制度,认真做好来信来电接待工作。

4、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五、工作流程

1、镇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所在村(居)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在公安派出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民间纠纷较多,群众习惯于求助公安机关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镇人民调解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一名同志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纠纷事项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处理。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调解有关法律、法规主持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盖章后生效。

(3)对于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村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早化解、防激化。

2、镇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对接工作流程 (1)受理纠纷。案件受理来源:接待来信来电案件、矛盾纠纷排查中掌握到的、驻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移交的、各级负责同志和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

(2)合理分流。涉及土地、宅基地等权属、由国土、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工商户之间的纠纷,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由司法所为主,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国家建设的因征地拆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负责。其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处。

(3)确定调解方案。一般案件由调处中心值班人员报请调处中心,提出拟办意见后,由主任直接组织或安排调解人员调处。重大案件由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报请镇党政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调处方案。

(4)限期调处。按照确定的调解方案调处矛盾纠纷,小矛盾纠纷当日接案当日调处完毕,一般矛盾纠纷3-5天调处结案,大的矛盾纠纷5-7天调处结案,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对于调解三次以上仍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

3、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由调处中心和人民法庭按照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流程办理,如果条件允许,可在人民法庭设立诉前调解窗口,由人民调解员担任工件人员,引导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调解工作领导

镇矛盾调处中心加强领导和协调,把调解工作作为和谐司法、和谐施政的重要措施,贯穿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帮助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的保障。

(二)建立联动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以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主,会同司法、信访、公安等部门,每季度一次自下而上地全面排查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发现苗头,采取化解措施,并以报表形式上报区“三调联动”工作领导机构。

2、建立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司法调解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所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情况及调处工作情况。

3、建立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规定,依法认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建立人民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派人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评阅,指出问题与不足,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与公信度。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第四篇:“三调联动”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精神,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现就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做好新时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各地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积极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建设,建立了“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访调对接”、“交调对接”等多项联动机制,不断增强矛盾纠纷化解的能力,使一大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力地维护了全省社会的和谐稳定。但随着我省经济体制的深刻改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些矛盾纠纷主要是因利益问题引发的非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实践证明,调解工作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最有效的途径。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是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客观需要,是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功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过高诉求,节约化解矛盾纠纷社会成本。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健全和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协调、夯实基础,着力建立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七次党代会以及中央和省委历次会议精神,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领导有力、各负其责、工作协调、运转高效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及时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赴京到省上访事件的产生,努力实现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结案率提高;实现民转刑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确保“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优势,建立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

——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调解意识,把调解优先原则更好地体现在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中,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一方面要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不以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坚持依法调解与以情以理调解相结合的原则。调解矛盾纠纷,必须在国家法律框架内,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调解。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要教育引导当事人形成正确、理性的解决纠纷观念,用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的要求规范自身的行为,自觉消除隔阂、达成和解。

——坚持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积极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解决利益诉求,实现案结事了,有效调解化除矛盾纠纷。

三、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主要措施

(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接待当事人申请立案时,向其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对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且案情简单、争议不大,人民法院认为宜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告知或介绍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依职权直接委托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未果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在调解组织的参与下共同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调解时根据案情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对于民事或经济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调解,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依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调解结案,并将调解结果送达被委托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宽处理并适用速裁程序。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要积极审查做出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审查并做出司法确认的调解协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需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联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联合开展调解工作。

3.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医疗纠纷、旅游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物业纠纷、家事纠纷、商事纠纷等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网络,加强专职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具有专业身份的人民调解员可介入特殊、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基层人民法院应发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对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根据需要,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可选派优秀人民调解员到人民法院或法庭立案调解室参与纠纷的诉前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协助的,人民调解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

(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

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公安机关接警后经审查认为属于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或介绍当事人到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与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或人民调解组织取得联系,将纠纷移交乡镇(街道)司法所或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对情节较轻治安案件可委托人民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可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认为可以调解处理,且当事人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委托调解书,委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有关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将调解情况反馈被委托的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有关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根据需要,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可在派出所内共同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联合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介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可参照此项执行。

3.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实行联合调解。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由司法所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解,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

(三)人民调解与信访调解衔接联动

1.引导分流。对信访人反映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和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向信访人释明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信访人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纠纷。

2.对接移送。信访部门认为可以移送调解的,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出具移送函,与信访事项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信访事项纠纷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对移送的信访事项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反馈信访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法定的处理途径,并将相关材料退回信访人,也可将相关材料退回信访部门。

3.依法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引导信访事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4.结果反馈。调解结束后,人民调解组织应及时将调处结果反馈信访部门,并由信访部门作信访结案处理。已作结案处理的,信访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信访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移交有关调解组织导入调解案件反悔处理程序处理。

四、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三调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纳入党委政法委工作会议制度,根据实际,适时召开,研究有关“三调联动”工作重大事项,梳理“三调联动”工作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应对措施。

(二)排查预警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优势,开展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及时收集线索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对排查出的上访苗头隐患,要分类梳理,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信访等矛盾纠纷,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疏导化解。

(三)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互相通报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五、加强“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三调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支持“三调联动”化解工作,将其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和《意见》精神,制定“三调联动”具体实施意见。各地要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的领导、督办、协调作用,有效整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访等部门力量,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调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协同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

(二)落实“三调联动”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三调联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积极推动全省“三调联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对因调解工作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要及时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三调联动”经费保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精神,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将“三调联动”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各部门财政预算,认真落实解决基层调解组织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确保“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康有序运行。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总结“三调联动”工作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三调联动”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三调联动”工作中先进典型和经验成果,对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提升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

关于“三调联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简称“三调联动”)职能,充分发挥三大调解手段在建设“平安”、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的目标,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大调解中心牵头协调,司法行政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机制,强化调解职能,提高调解公信度和权威性,使人民群众将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为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机构

乡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主任由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同志临时兼任,成员由乡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目标要求

(一)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事件呈下降趋势。

(二)民调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

(三)一般纠纷不出社,大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乡。

(四)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出现民转刑案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职责

(一)落实上级“三调联动”工作规划。

(二)抓好各村、各单位单位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抓好力量配备。

(三)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月)排查制度,认真做好来信来电接待工作。

(四)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五、工作流程

(一)乡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1.派出所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派出所帮助解决纠纷,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派出所接警人员应与所在村(居)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在派出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派出所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纠纷事项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处理。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调解有关法律、法规主持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盖章后生效。

3.对于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实行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村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早化解、防激化。

(二)乡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对接工作流程

1.受理纠纷。案件受理来源:接待来信来电案件、矛盾纠纷排查中掌握到的、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移交的、各级负责同志和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

2.合理分流。涉及土地、宅基地等权属、由国土、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工商户之间的纠纷,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由司法所为主,派出所、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国家建设的因征地拆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负责。其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由大调解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处。

3.确定调解方案。一般案件由大调解中心值班人员报请大调解中心,提出拟办意见后,由主任直接组织或安排调解人员调处。重大案件由大调解中心办公室主任报请乡党政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调处方案。

4.限期调处。按照确定的调解方案调处矛盾纠纷,小矛盾纠纷当日接案当日调处完毕,一般矛盾纠纷3-5天调处结案,大的矛盾纠纷5-7天调处结案,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对于调解三次以上仍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

(三)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由大调解中心和人民法庭按照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流程办理,如果条件允许,可在人民法庭设立诉前调解窗口,由人民调解员担任工件人员,引导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调解工作领导

乡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加强领导和协调,把调解工作作为和谐司法、和谐施政的重要措施,贯穿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帮助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的保障。

(二)建立联动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以乡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为主,会同司法、信访、派出所等部门,每季度一次自下而上地全面排查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发现苗头,采取化解措施,并以报表形式上报。

2.建立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司法调解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所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情况及调处工作情况。

3.建立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规定,依法认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建立人民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派人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评阅,指出问题与不足,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与公信度。

第五篇:幼儿园开展 “三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幼儿园开展维稳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依法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园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以构建“平安校园”为目标,依法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指针,根据园务工作计划,扎扎实实,作好保教工作和家长工作,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作内容

(一)保障措施顺利进行,严防涉稳事件发生。

1、积极组织园部门主任、年级主任、班组等负责人召开安全维稳会议,认真传达贯彻公司维稳工作精神,部署幼儿园的安全工作。

2、强化领导责任。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要求,切实承担起确保一方平安的工作责任。要求各年级认真搞好排查,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重点对象要落实专人包保。要坚决确保问题化解在幼儿园,矛盾不出校门,重点对象稳控在当园,严防安全事故和涉稳事件发生。

3、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疏导工作。

4、加强信息情报。各年级负责人要强化信息情报工作,随时注意维稳动向。一是园领导通讯保持24小时畅通,老师外出需向园领导请假。二是随时掌握维稳动向,做到信息灵敏,掌控到位,遇到情况及时汇报,及时处置,决不允许因情报工作失误酿成突出涉稳问题。

(二)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办公室组织工作小组,学习文件精神,使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讨工作实施方案,使工作有计划、有方案、有落实。

组织教师学习法律法规,学习《教师职业道德》,通过学习提高教师的思想认识,端正教师的思想,提高教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关心退休教师,为教师办实事,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1、为了让退休教师即时了解党的政策、方针,让正确的人生观思想观占领退休教师的思想阵地,防止退休教师思想松懈的情况发生,切实帮助退休教师解决生活中遇到一些实际困难。元旦前,幼儿园组织对退休老教师进行慰问等活动。定期给老人打一个电话,捎一份问候,送一份祝福。对生病住院的职工和家不在市区的青年教师,及时慰问并送去慰问品。

2、幼儿园工会在教师节、学期末对先进教师、优秀德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和青年志愿者、技术能手等实行颁奖,让先进代表介绍先进事迹,从而激发广大教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促进广大教师的师德教育。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幼儿园成立“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由贾庆慧同志任组长,尚红梅 黄金花 侯 平 高咏梅 闫巧云 邓艳红 高艳芳 林 琳 李红梅 荀恒亮 刘月娟等同志任成员。

2、加强检查考核。实行年终考核评估制,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经费保障。幼儿园积极为“工作小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以确保正常工作开展。

“建设平安校园、维护校园稳定”是一项重要工作。因此,我园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幼儿园平安建设工作,为幼儿园教育教学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社会氛围,为构建和谐校园,推进幼儿园稳定和谐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2011幼儿园

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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