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机制工作方案范文

2023-12-21

联动机制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一、充分认识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各地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积极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建设,建立了“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访调对接”、“交调对接”等多项联动机制,不断增强矛盾纠纷化解的能力,使一大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力地维护了全省社会的和谐稳定。但随着我省经济体制的深刻改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些矛盾纠纷主要是因利益问题引发的非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实践证明,调解工作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最有效的途径。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是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客观需要,是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功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过高诉求,节约化解矛盾纠纷社会成本。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健全和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协调、夯实基础,着力建立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七次党代会以及中央和省委历次会议精神,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领导有力、各负其责、工作协调、运转高效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及时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赴京到省上访事件的产生,努力实现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结案率提高;实现民转刑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确保“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优势,建立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

——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调解意识,把调解优先原则更好地体现在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中,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一方面要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不以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坚持依法调解与以情以理调解相结合的原则。调解矛盾纠纷,必须在国家法律框架内,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调解。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要教育引导当事人形成正确、理性的解决纠纷观念,用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的要求规范自身的行为,自觉消除隔阂、达成和解。

——坚持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积极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解决利益诉求,实现案结事了,有效调解化除矛盾纠纷。

三、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主要措施

(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接待当事人申请立案时,向其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对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且案情简单、争议不大,人民法院认为宜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告知或介绍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依职权直接委托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未果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在调解组织的参与下共同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调解时根据案情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对于民事或经济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调解,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依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调解结案,并将调解结果送达被委托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宽处理并适用速裁程序。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要积极审查做出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审查并做出司法确认的调解协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需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联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联合开展调解工作。

3.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医疗纠纷、旅游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物业纠纷、家事纠纷、商事纠纷等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网络,加强专职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具有专业身份的人民调解员可介入特殊、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基层人民法院应发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对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根据需要,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可选派优秀人民调解员到人民法院或法庭立案调解室参与纠纷的诉前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协助的,人民调解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

(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

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公安机关接警后经审查认为属于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或介绍当事人到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与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或人民调解组织取得联系,将纠纷移交乡镇(街道)司法所或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对情节较轻治安案件可委托人民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可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认为可以调解处理,且当事人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委托调解书,委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有关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将调解情况反馈被委托的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有关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根据需要,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可在派出所内共同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联合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介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可参照此项执行。

3.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实行联合调解。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由司法所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解,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

(三)人民调解与信访调解衔接联动

1.引导分流。对信访人反映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和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向信访人释明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信访人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纠纷。

2.对接移送。信访部门认为可以移送调解的,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出具移送函,与信访事项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信访事项纠纷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对移送的信访事项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反馈信访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法定的处理途径,并将相关材料退回信访人,也可将相关材料退回信访部门。

3.依法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引导信访事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4.结果反馈。调解结束后,人民调解组织应及时将调处结果反馈信访部门,并由信访部门作信访结案处理。已作结案处理的,信访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信访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移交有关调解组织导入调解案件反悔处理程序处理。

四、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三调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纳入党委政法委工作会议制度,根据实际,适时召开,研究有关“三调联动”工作重大事项,梳理“三调联动”工作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应对措施。

(二)排查预警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优势,开展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及时收集线索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对排查出的上访苗头隐患,要分类梳理,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信访等矛盾纠纷,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疏导化解。

(三)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互相通报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五、加强“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三调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支持“三调联动”化解工作,将其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和《意见》精神,制定“三调联动”具体实施意见。各地要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的领导、督办、协调作用,有效整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访等部门力量,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调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协同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

(二)落实“三调联动”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三调联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积极推动全省“三调联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对因调解工作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要及时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三调联动”经费保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精神,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将“三调联动”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各部门财政预算,认真落实解决基层调解组织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确保“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康有序运行。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总结“三调联动”工作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三调联动”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三调联动”工作中先进典型和经验成果,对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提升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

关于“三调联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简称“三调联动”)职能,充分发挥三大调解手段在建设“平安”、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的目标,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大调解中心牵头协调,司法行政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机制,强化调解职能,提高调解公信度和权威性,使人民群众将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为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机构

乡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主任由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同志临时兼任,成员由乡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目标要求

(一)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事件呈下降趋势。

(二)民调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

(三)一般纠纷不出社,大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乡。

(四)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出现民转刑案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职责

(一)落实上级“三调联动”工作规划。

(二)抓好各村、各单位单位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抓好力量配备。

(三)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月)排查制度,认真做好来信来电接待工作。

(四)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五、工作流程

(一)乡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1.派出所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派出所帮助解决纠纷,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派出所接警人员应与所在村(居)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在派出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派出所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纠纷事项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处理。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调解有关法律、法规主持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盖章后生效。

3.对于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实行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村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早化解、防激化。

(二)乡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对接工作流程

1.受理纠纷。案件受理来源:接待来信来电案件、矛盾纠纷排查中掌握到的、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移交的、各级负责同志和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

2.合理分流。涉及土地、宅基地等权属、由国土、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工商户之间的纠纷,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由司法所为主,派出所、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国家建设的因征地拆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负责。其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由大调解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处。

3.确定调解方案。一般案件由大调解中心值班人员报请大调解中心,提出拟办意见后,由主任直接组织或安排调解人员调处。重大案件由大调解中心办公室主任报请乡党政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调处方案。

4.限期调处。按照确定的调解方案调处矛盾纠纷,小矛盾纠纷当日接案当日调处完毕,一般矛盾纠纷3-5天调处结案,大的矛盾纠纷5-7天调处结案,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对于调解三次以上仍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

(三)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由大调解中心和人民法庭按照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流程办理,如果条件允许,可在人民法庭设立诉前调解窗口,由人民调解员担任工件人员,引导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调解工作领导

乡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加强领导和协调,把调解工作作为和谐司法、和谐施政的重要措施,贯穿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帮助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的保障。

(二)建立联动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以乡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为主,会同司法、信访、派出所等部门,每季度一次自下而上地全面排查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发现苗头,采取化解措施,并以报表形式上报。

2.建立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司法调解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所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情况及调处工作情况。

联动机制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亮点一:明确了家庭暴力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明确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适用。

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亮点二: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等五项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特殊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非常重要。

亮点三: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就是说,向公安机关报案是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亮点四:告诫制度。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同时还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亮点五: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除强调预防为主外,一个很大亮点就是专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跟以前的做法不同的是,《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可以单独申请。

有通常保护令,有紧急保护令;保护令内容有禁止家暴、禁止骚扰、禁止跟踪、禁止接触、责令迁出等,还有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给予训诫,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六:紧急庇护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亮点七:撤销监护制度。

联动机制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分局),市属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校园及周边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和完善我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全力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对我市校园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联动机制

(一)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部“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六条措施”,将辖区各学校纳入属地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建立校长负责、镇(乡)街道综治办、派出所联动的校园安全保障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二)建立联络机制。辖区派出所兼职的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与辖区学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负责人为安全联络员,明确双方联络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加强沟通并填表存档(附表)。

(三)实行定期与不定期走访工作机制。所、校双方安全联络员应适时互通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管理情况和可能发生危害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先期信息,及时了解掌握学校及其周边治安动态,研究并适时开展治安整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强化治安管理。

二、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职责

(一)学校对校园安全工作履行的职责

1、学校应当遵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制定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2、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学校应当坚持每天开展五分钟安全教育,并在开学初、放假前等重要时机,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做到学生“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及时将学校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告知学生,使每一个学生都清楚知晓。

3、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有条件的要聘请专职保安人员,做好校园门卫安全工作。学校保卫人员及担任门卫工作的保安员应当做到:按照岗位责任制度,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对来访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登记身份材料,经核实后方可放行,对进出学校的车辆和物品进行核对、检查,凭出门条放行。有条件的学校要设定专用停车区域,禁止无关人员和机动车进入学生活动区域。严禁将非教学用危险化学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白天应及时清理学校门口的摊贩,驱赶违规停放车辆。课间必须安排人员进行巡校、巡课,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并报告学校领导。夜间应安排人员值班,并按规定的时间及巡逻次数巡视校园和重点防范的部位,及时报告各种隐患。

4、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进行跑步等体育活动。

5、学校要建立“问题儿童”、“留守儿童”档案,形成定期联系制度和定人帮护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班主任、老师对学生中发生的各种暴力行为要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对心理出现问题的学生要给予更多的关爱,积极疏导化解。

6、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情况,特别是责任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消除等情况要详细纪录。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7、加强校车管理。接送学生的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按时检验。定期对校车驾驶员进

行安全教育,每辆校车都要安排专人跟车,建立学生上、放学乘坐车辆动态监管机制。

(二)辖区派出所对校园安全工作履行的职责

1、指导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确定校园内部治安保卫重要部位,严格校园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协助指导学校安装监控系统,完善安防设施建设,提高学校自防能力。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保卫机构及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并要求学校门卫应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2、建立到校工作制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每月至少到校工作二次,强化学校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并督促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正常教育计划。校园、周边治安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至少要上一次法制课,工作情况要存入学校安全教育档案,并录入公安机关派综系统。对校园及周边治安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如收缴管制刀具等专项治安行动。

3、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对发生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并及时将查办情况通报学校,以利学校安全教育工作。

4、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做好监督检查,并记录在案。对寄宿制的学校,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对其他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5、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对学校求助、报警,在接警后应立即赶到现场,维护秩序,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三、强化校园周边治安管理

(一)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熟悉辖区涉校及周边治安情况,在治安状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坚决取缔中小学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两室”、“三厅”、“两吧”等经营场点,查封、收缴违禁出版物、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清查整顿校园内及校园外50米以内的非法经营摊点、流动摊点和出租房屋,查处不法活动。涉校及校园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益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及时立案,专人负责,及时查处。未破涉校涉生的刑事案件分级挂牌督办,刑事案件在逃人员上网追捕,案件发、破案情况档案齐全。

(二)辖区派出所要加强校园周边网吧管理,全面掌握校园周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和经营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重点查处违反实名登记规定,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违规违法经营现象。特别要坚决查处取缔黑网吧。严格实施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要求学校积极提供校园周边黑网吧的相关信息,举报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使公安机关能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活动。

(三)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对辖区校园周边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情况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校园门前重点路段设立警示牌提示标志;完善城镇和靠近交通要道的学校周边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措施。上、放学时地处交通复杂路段学校,有民警维护校园门口道路交通秩序。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配合学校建立校车和接送车管理机制,加强管理。严禁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超载、超速。每月在交通违法处理信息系统上查询辖区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及时通报给辖区教育部门和所在学校。

(四)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对寄宿制学校的安全必须定期分析、排查,掌握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因素,根据需要及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记录在册。对寄宿制的学校,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建立监督执法档案。适时督促、指导学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

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开展经常性防火安全教育,使师生掌握基本消防常识。对辖区学校安全防火工作及涉校火灾基本情况应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四、奖励与责任

(一)建立完善“平安校园”、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相互考核机制。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绩效考核派出所应征求所在县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意见。学校创建“平安校园”应征求属地派出所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意见。

(二)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市)区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教育局予以表彰、奖励。

(三)对相关学校不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由辖区派出所发出整改通知,并将整改内容及时通报属地教育部门。

(四)对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或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的严肃倒查追责;对直接责任人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 市 教 育 局漳州 市 公 安 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抄送:省公安厅、省教育厅;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综治办

学校安全工作联络员名单

王慧宾

詹亚辉

联动机制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关于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市级部门、社区(市民

代表)和城管执法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各社区居委会:

为充分调动市级部门、社区居委会以及全市市民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市级部门、社区(市民代表)和城管执法联动机制。具体如下:

一、联动工作主要内容

(一)成立联动小组。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等XX个市级部门分别联系XX社区、XX社区、XX社区等XX个社区(由社区组织市民代表和商家业主代表)以及市城管(执法)局XX个片区执法大队,组成联动小组。

(二)开展督促检查。联动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对中心城区XX条街道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清查管理薄弱地段和盲点死角。

(三)努力营造浓厚氛围。联动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文明劝导以及义务劳动等活动,变市民被动管理为主动参与,让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1变职能部门单一行为为全社会共同管理,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城市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确保取得工作实效。联动小组要通过各项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实,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打造整洁有序的城乡新面貌。

二、联动工作制度

(一)建立联系人制度。各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系联动工作分管领导,落实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人员;各社区由书记或主任为联络人;城管局确定X名领导分别担任五个片区执法大队的联络人。

(二)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由市级部门牵头,定期召集社区和城管片区执法大队召开三方联席会议,通报城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联动工作具体事项。

(三)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联动工作每个阶段的开展情况以《工作快讯》形式进行通报。

(四)建立奖惩制度。对积极开展工作,取得明显成绩、得到上级部门和领导表扬的联动小组,市治理办将上报市委、市政府给予表扬奖励;对执行不力、受到领导批评和媒体曝光且对问题整改不力的联动小组,市纪委监察局将依据相关纪律要求进行问责。

三、联动工作安排

(一)联动小组每月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季度需对

联动工作进行总结。

(二)联动小组每月至少开展2-3次辖区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清查辖区内(辐射到辖区内相关小区)存在的“七乱”行为,道路、绿化、路灯等市政以及建筑物立面存在的问题,并做好登记,及时报市治理办以便向相关部门进行交办;组织社区及市民代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文明劝导活动和清理卫生死角的义务劳动活动。

(三)联动小组每季度需开展一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题宣传活动。会议情况、工作总结及宣传活动以简报、信息等形式报市治理办。

联动机制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一、充分认识环境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环境安全

是一项事关全局、事关发展、事关长远的重要工作,是环保工作的最基本内容和最底线保障。**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环境安全防控工作,不断加大环境应急管理投入,强化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推进。特别是今年,面对邳苍分洪道砷污染事件的严峻挑战,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环保系统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强化环境安全防控能力建设。截止目前,共排查企业10941家,存有环境风险隐患企业2856家,关闭取缔615家,限期治理442家,初步建立了环境风险防范机制。

二、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隐患数据库。在开展的环境风险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反复查、查反复,进行再排查、再整治,切实做到排查整治“乡不漏村、村不漏巷、巷不漏户”,全面掌握环境风险隐患信息,建立隐患档案和数据库,并纳入环境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整治措施,切实按照“着力改造一批、重点监管一批、限期整改一批、清理取缔一批”的要求,坚决按照整改标准彻底进行治理。结合“12369”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管检查,对各类环境风险隐患发现一个、彻底整治一个。及时组织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活动,落实后督察措施,确保排查到位、整改到位。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实行隐患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实行“排查—评估—审定—治理—验收—监管”的环境风险隐患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对涉重金属和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后督查,监督指导企业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对隐患突出而又不能有效整改的,要报请当地政府实行停产整治或予以关闭。

三、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加强河流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污染源特征污染物监测,重点加强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和能力建设,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目前各县环境监测站都具备了29项基本水质指标的监测能力,市环境监测站具备了100项以上水质指标的监测能力,要进一步优化监测方案,合理布置监测点位,充分发挥监测预警作用。严格落实有毒有害物质三道监控防线的监测预警。督促所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配置必要的监测设备,开展企业排污监测,建立企业环境监测制度,实行企业排污超标预警机制。在增设的两条有毒有害物质监控防线上,认真执行每月监测三次的要求,严格落实监测预警制度。充分发挥在线监测作用,进一步扩大在线监控范围,将具备安装在线监控条件的企业逐步纳入在线监控,并与监控中心联网运行。严格执行数据会审制度和监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分析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出境河流断面的实时监控数据,异常问题要立即研究落实整改方案,出现严重持续超标的、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立即上报。另外,冬季灰霾天气多发,容易对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要加强大气环境风险源集中区域的大气环境监测,建立大气环境监测预警网络,一旦出现连续污染情况及时启动大气污染预警,采取特殊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

四、推进环境安全全过程管理。重点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的环境风险评价和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继续严格控制和限期淘汰高(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耗能、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及生产工艺。凡是存在严重环境风险而又不能有效落实管控措施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已经审批的不得投入试生产,必须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方可投入生产。还要把环境风险评估与落实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将企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作为环评验收的基础条件,具备相关要求方可通过验收。要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严格执行环境监察“三级联动”制度,出现在线监控超标、违法排污等行为环境监察机构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送,与省厅搞好衔接。要对号称“零排放”、“废水循环利用”的类似罗庄天正氨基酸厂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深入地查一查是否存在暗管偷排等违法排污行为。充分利用“12369”等群众信访渠道,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严厉打击土小污染企业。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各县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尽快修订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合作,制定分行业和分类的环境应

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企业找准环境风险环节,完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和水、大气、辐射等环境应急预案。实行预案动态管理,建立企业、部门预案报备制度,规范预案编制、修订和执行工作,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研究制定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环境应急指挥调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应急防护等相关内容,不断加强环境

应急能力建设。要积极协调,增设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增配人员,开展和参与环境环境应急管理人员队伍培训,提高环境应急管理人员科学决策水平和环境应急综合应对能力,不断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体制机制,认真筹备参加全市跨区环境应急演练活动,配齐配强环境应急设备,在演练中提高应急水平、在实战中增强处置能力。

联动机制工作方案范文第6篇

(一)研究背景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后,基层社区治理模式面临新的变化,原来由单位包办一切的福利模式不复存在,各类转移出来的职能落在了社区和社会组织的肩上,政府将部分管理职能交给社区来做,与此同时社区的发展为社会组织的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提供了有力条件。鉴于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利益需求逐渐多元化,以往传统的公共服务着重社会经济方面,忽略了民众的需求。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对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多,传统的公共服务已经难以满足社区居民需求。社区内迫切的需要一些专业社工人才,为居民提供专业化服务。近年来,各类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社区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这些都为“三社联动”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

2015年10月,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全国社区社会工作暨“三社联动”推进会上明确提出:力争到2020年,绝大部分城市社区和多数农村社区都能形成及时回应居民需求的社区服务体系,每个城市社区至少有10个以上、农村社区至少有 5 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有专兼职专业社工或接纳民办社工机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达到社区社会组织更加活跃、专业社工作用更加明显、城乡社区更加富有活力。可以预见的是,5年之后,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将会焕然一新,特别是社会服务方面将会有质的提升。从2015年开始,内蒙古自治区尝试在社区治理中运用“三社联动”模式。

(二)研究意义

本文的研究将基于笔者在社工机构实习时参与项目的过程中,参与项目实施的经验,具有较强的直接性、实践性和经验性。除了自身经历之外,还将总结国内不同地区极具代表性的“三社联动”模式。巴彦淖尔市“三社联动”虽然已经开始探索,但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结合巴彦淖尔市“三社联动”在金川社区的实践,总结“三社联动”在社区治理中的成效,找到社会工作专业发挥专业的空间以及在社区中如何调动社区、社工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来促进社区发展,期待这一社区治理的模式能够运用到其他社区的治理中。

二、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创新社会治理的变革,社区、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成为创新治理的重要着力点。巴彦淖尔市“三社联动”是政府牵头购买服务,社区提供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为专业支撑,最终满足居民需求,在社会组织引入外部资源和社会力量之后,社工提供专业化、有针对性服务,把矛盾化解在社区、把多元服务供给实现在社区的一种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社会服务供给方式和全新的社会动员机制。金川社区的实践覆盖丽水社区、丽景社区、锦绣社区、今日尊府、江南华府、明珠城、北欧印象、河套书院等8个社区,社工机构深入社区,以地区发展模式为理论基础,培育社区自治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在这个过程中建立项目运行机制以及社区照顾体系,为之后社区治理提供可持续的运行模式,达到社区治理可持续的效果,以便将模式推广到其他的社区治理中。

其目前,大部分的研究都集中在“三社联动”模式的选择上面,而不同地区的“三社联动”运行机制并不相同,如何根据地区情况,选择正确的发展模式和策略才是关键所在。“三社联动”机制作为一种探索社区治理的新路径,是创新民政工作,提升社会治理的一种新举措。本文以金川社区“三社联动”的实践为例,将参与社区治理的各个主体看成是在一个社会系统之中,总结“三社联动”各方在参与社区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从不同角度提出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的建议,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三、研究方法

(一)文献法

深入研究与“三社联动”和社区治理相关的国内外文献,总结社区治理经验,研究“三社联动”机制推进社区治理是建立在对国内外大量文献研究的基础之上。

(三)比较研究法

通过比较国内典型城市社区中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治理模式的优缺点,试图为巴彦淖尔市社区治理提供有意义的启示和借鉴。

(四)访谈法

笔者通过参与巴彦淖尔市金川社区“三社联动”社区服务的实践,直接与三社联动中的各个主体进行对话,通过访谈的方法获得第一手资料。

四、文献综述

(一)关于社区治理的文献研究 1.国外关于社区治理的文献研究

治理理论已成为理解当代社会现实的一种重要而有益的方法工具与分析框架。西方是社区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发源地,西方社区治理研究主要涉及从公民治理视角研究社区治理的内涵和社区治理的应用方面。

社会学大师安东尼·吉登斯(2000)曾认为社区这一主题是新型政治的根本所在[1]。

胡钦森(2010)则认为社区治理是治理的灵魂工作[2]。海伦·苏利文(2001)提出了社区治理的三大核心主题,即社区领导力、促进公共服务的供给与管理、培育社会资本[3]。

青木昌彦(2002)认为社区中产生的自愿组织,最主要的意义不在于提供公共产品本身,而是社会资本[4](P.35)。

在社区治理的应用方面,盖茨(1999)在《社区治理》中提及,城市社区治理作为一个复杂的治理结构,政府和社区之间的关系是其中最重要的方面。政府、社会团体和公民要团结合作、平等协商,共同承担职责和分享权力[5]。

博克斯(2005)在《公民治理:引领世纪的美国社区》一书中把美国社区治理模式称之为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并认为社区治理和公民治理是等同的,其目的就在于给美国社区治理打上民主化的烙印[6](P.7-9)。

L.M.Mantel 和J.D.David(2006) 则认为社区听证会为居民提供交流的场所和相互了解机会,听证内容主要是关于社区公共利益、社区居民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消除分歧,达成共识,推动社区治理方面发挥巨大作用[7]。

综上所述,国外学者关于社区治理的研究主要着眼于治理结构、管理模式及构成要素等方面的理论研究,这与百年以来他们长期开展社区研究所形成的学术积淀是有很大关联性。从中可以看出,国外的社区治理的研究有着良好的基础,拥有特定的机制和环境,所以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且与社区治理联系紧密。其研究方向围绕具体的社区公共事务的处理方式展开研究,密切注意社区的发展变化,同时社区发展中的资源挖掘也是他们关注的问题。

2.国内关于社区治理的文献研究 国内关于社区治理的研究经历了从引入到本土化并实践发展的过程。夏建中(2012)认为社区治理的定义是在接近居民生活的多层次复合的社区内,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以及个人等各种网络体系,应对社区内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8](p.100)。王敬尧(2006)提出了在社区建设中的参与式治理方式[9];吴群刚(2011)等以北京的社区治理为例,探讨了基层社区服务管理的创新和实践[10](P.1-3)。

我国学者潘小娟(2004)认为“在社区建设中非常主要的是政府、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三者需要各自找好自己的位置,合理分工,有序互动,从而将越位、错位、缺位等问题的出现的概率降到最低,避免造成制度性缺陷和矛盾”[11]。

我国学者冯玲、李志远(2012)认为“资源配置是影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因素,提倡要多元主体参与资源配置,提倡多个主体参与社区治理,全方面参与社区服务”[12]。

魏娜(2003)认为“社区治理是通过政府与社区组织、社区公民的共同努力实现社区三个层面的转变,即改善社区环境、促进社区经济发展、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社区治理模式的创新将促进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13]。

从国内学者的文献梳理来看,一方面国内关于社区治理的研究在理论视角方面仍有可拓之处,另一方面国内关于“三社联动”推进社区治理的研究已经悄然成为学术界的新热点。我国学者文献研究的背景材料、调查证据和学术观点,对于深化“三社联动”推进社区建设与治理问题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通过以上对国内外文献研究的梳理来看,社区治理理论具有了一定的基础,这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研究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在社区发展和配置资源方面,社区治理的参与主体应该多元化已成为国内外学者普遍认同的观点。而参与社区治理的主体多元化的方式和发展“三社联动”机制是分不开的。

(二)关于三社联动的文献研究 1.“三社联动”的概念界定

杨贵华、徐选国(2016)认为“三社联动是在政社分工与合作的内在机制下,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外在化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参与社会建设,促进政府与社会力量(社区主体、社会组织及社会工作者)分工协作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创新的双重目标过程及其实践逻辑”。其中社区包括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以及社区层面的党组织;社会组织包括具有合法性资质的法人社会组织和法定意义以外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指专业社工和社区工作人员[14]。

王思斌、徐永祥、曹国会(2015)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三社’是指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社区服务、社区建设、社区治理方面联合行动、互相促进,实践各自职能和获得共同发展的过程。‘三社联动’就是在三方理性基础上的联合行动,是在寻求共同目标和最大共识基础上的协作与合作”[15]。

叶南客(2010)将“三社联动”定义为:三社联动是指通过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培育和社会工作现代化体制建立的“三社联动”,形成“三社”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并提出内需驱动型、政府主导型、项目引导性、理念践行型、体制创新型,5种“三社联动”类型;并在相应理论支撑下,提出了推进“三社联动”的发展战略[16]。

“三社联动”在民族社会工作的应用中,汪东东、王华(2014)认为“三社联动”是指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者之间的互动,其中社区是社会组织与社工活动的场域,社会组织是承载项目运行和提供服务的主要机构,而社工则是从事一线服务的主要职业人员,三者联动有益于整合社区资源,形成合力服务于民族地区”[17]。

介于对“三社”概念界定的不同,“三社联动”目前有三层含义:第一将“三社”均视为工作主体。社区是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应该是独立注册的服务机构,社工则是社工机构及其工作者。基于此解读,社会治理背景下的“三社联动”就应该是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及其工作者)基于平等原则的互动,在应对集体事务的过程中,三个主体相互依赖、各依优势、加强对话、伙伴合作,促使公共利益最大化。二是将“三社”视为多维概念。社区是由若干具体议题组成的实践场域,社会组织是具体服务的载体,社工则指社会工作方法。基于此解读。“三社联动”就应该是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工机构针对社区民众的具体问题和需求,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提供相应服务。三是整合前述两者的内涵。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社工机构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基于平等原则进行伙伴式互动,疏解社区民众的具体问题,满足其需求,以促使公共利益最大化[18]。 2.“三社联动”的模式

崔光胜、耿静(2015)通过分析在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人才(简称“三社”)的基础作用日益凸显,政府开展的公益创投推进了“三社联动”,社区、社会组织及专业社工能够形成较好的协作关系,不仅共同推进了公益项目的良性运作,还进一步丰富了“三社联动”工作机制的内涵[19]。

陈丽、冯新转(2012)在研究江苏个案后总结认为,在政府的领导下,专业社工介入社区建设和发展,社会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务,社区居委会带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活动,从而构建社区管理的新形式[20]。

叶南客、陈金城(2010)通过对地方实践的经验总结,归纳出“三社联动”的五大元素,分别是:当地政府的规范引导、社区居民的动员参与、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专业社工的指导带动以及社区体制的创新变革,同时,由于对社区、社会组织化及社工的不同解读,“三社联动” 围绕以上五个元素,结合地区特色,因地制宜的发展出不同的模式,将其归纳为以下五种模式[21]:内需驱动型、政府主导型、项目引领型、理念践行型、体制创新型。

李文静、时立荣(2016)对“三社联动”社区治理的实践模式进行了总结归纳,将其分为一是社会组织委托型,二是社工机构服务型,三是项目指导型[22]。

郎晓波(2012)阐述了江干地区“三社联动”推进社区工作的具体模式:江干区按照“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建设、整体推进”的思路,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重点,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着力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三社联动”服务管理模式,逐步形成政府与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互联、互动、互补”大服务工作格局[23]。

卢文刚(2016)对三社联动优化路径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和对比得出:上海以社工专业化推动“三社联动”新格局;南京市通过街区体制改革,推动“三社联动”机制发展,需求驱动,强调创新,强调自治,项目运作,紧贴实际;广州是135“三社联动模式”;北京通过“四项机制”+“三个平台”驱动“三社联动” [24]。

3.“三社联动”的机制建构 叶海波(2013)在“三社联动”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关系上,以泰州市“三社联动”的实践为例指出健全“三社联动”机制,搭建四位一体社区社会组织平台、探索三级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模式、在“双工”联动基础上提升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水平、最后完善相关的工作机制助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25]。

陈跃(2012)在研究了美国社会工作服务领域运作机制后,提出了如何创新张家港市社会服务的建议。他认为,发挥社区自治,提供社区服务;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壮大社工人才队伍,关注介入社会问题,是创新开发社会服务领域的总体方向[26]。

李梦娇(2015)在研究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泰花园社区服务中心“三社联动”的探索性运行机制后,总结出 “政府主导,社区监管,民间运作”的模式,为社区居民尤其是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多领域、综合性的专业服务。国泰花园社区服务中心采用匹配社区资源与需求,社会组织“绑定”项目促发展,找准社工定位,开发特色项目[27]。

“三社联动”需要通过政策制定、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建设来推动形成由下而上、内外互动的联动形势[28]。“三社联动”机制的构建,要在明确“三社”的角色和各自职能的基础上,在地区和社区两个层面构建起社区、社区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有效的合作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社区在“三社联动”中角色是资源配置平台,支持和整合配置社会组织及社工专业服务;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参与的动员者,是社区服务的组织载体,也是社工专业服务的组织载体,反应社区需求,在社工协助下,设计和实施相关服务;专业社会工作者则是专业需求的评估者和专业服务的引领者,在政府资源的支持下,因地制宜地评估需求,设计服务方案,通过培训、督导、评估等技术支持手段培育社区社会组织,与此同时,推动社工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29]。在"“三社联动”机制的探索路径上要着力探索“三社联动”中“三社”联合项目运作机制,项目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政社合作培育社区治理组织; 二是政府购买服务连接各类联动主体,形成联动服务模式;三是采取项目化的运行方式[30]。通过对需求量大且专业化服务要求高的社区服务采用项目化运作,在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同时,培育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服务,探索“三社联动”机制。 综上所述,学者们关于“三社联动”的研究或者是在探索“三社联动”的模式选择,或者是针对不同地区的“三社联动”机制对改善社区治理的成效进行说明,大多数改善社区治理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培养社区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服务水平,完善社区工作机制。很少有学者研究“三社联动”机制在改善社区治理模式的同时,为社区居民具体带来了哪些实际效益,可以为社区带来哪些可供借鉴的方式方法。

“三社联动”为社区治理开创了新模式,但是社区是否能够在模式框架下开展工作这是个问题,本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社联动”机制如何参与社区治理以及取得的成效,重点是为社区提供可供复制和循环利用的工作模式,这才是支撑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重要保证。

四、文献综述

(一)关于社区治理的文献研究

1.国外关于社区治理的相关文献研究

社区治理是现代化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治理理论已成为理解当代社会现实的一种重要而有益的方法工具与分析框架。由于西方研究起步相对较早,因而西方社区治理研究相对比较成熟,而且理论运用也相对较多,从运用情况来分析,西方国家的社区治理比较成熟。

社会学大师安东尼·吉登斯(2000)曾认为社区这一主题是新型政治的根本所在[1]。

胡钦森(2010)则认为社区治理是公共治理的关键性工作[2]。学者海伦(2001)通过对社区治理进行研究,针对于其提出了司考,针对于社区治理提出了主题思想 [3]。

学者青木昌彦(2002)通过研究指出,社区最重要的意义体现在社区可以提供相应的社会资本,与公共产品并没有什么多大的关系 [4](P.35)。

在社区治理的应用方面,学者盖茨(1999)通过研究指出社区是一个复杂的结合体,尤其是城市社区,对其进行治理往往需要涉及非常多的内容,其中政府和社区的关系是社区治理的关键性内容,对社区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协调好政府与社区的关系是社区治理的重要内容[5]。

学者博克斯(2005)通过研究指出社区治理模式体现了社区发展方向,其在其著述《公民治理》中对美国社区治理问题进行分析,其指出这是最适合社区的发展方向,其指出社区治理就是民主化的发展过程[6](P.7-9)。

学者L.Manntel(2006)通过研究指出社区是居民聚集的重要场所,社区听证可以为社区的居民表达意向提供机会,一般意义上来讲,社区听证的内容是出于公共利益,是涉及社区治理方面的内容,需要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并发挥相应的作用 [7]。

综合来分析,西方国家社区治理研究起步较早,研究成果相对比较丰富,可以为我国社区治理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来国外社区治理偏向注重社区治理结构、社区管理等内容,注重为社区治理提供相应的联系机制,推动社区进一步发展。

2.国内关于社区治理方面的文献研究

国内关于社区治理的研究经历了从引入到本土化并实践发展的过程。学者夏建中(2012)通过研究指出社区治理是指在一个具有多层次结构的复合地区,出于维护地区公共利益的目的,通过完成社区事务管理为目标来推动社区发展的过程 [8](p.100)。

学者王敬尧(2006)通过研究指出社区的建设离不开公共投入发展,社区管理模式是地区发展的具体治理方式 [9];学者吴群刚(2011)通过结合具体的案例展开研究,其指出基层社区治理离不开地方管理进一步发展,对基层管理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10](P.1-3)。

潘小娟(2004)通过研究指出社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政府,政府在社区管理过程中居于最重要的地方,对此社区要积极通过加强与政府的联系提升社区的管理水平,进而促进社区管理进一步完善,避免产生相应的矛盾[11]。

冯玲(2012)通过研究指出资源配置对地区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社区也不例外,资源配置对社区的治理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12]。

学者魏娜(2004)通过研究指出社区治理集中体现在积极提高社区的生活质量,通过相应的措施促进社区的生活质量改进,提升地区经济发展总量。优秀的社区治理模式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带动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提升,进而促进整个地区经济发展[13]。

从国内学者的文献梳理来看,一方面国内关于社区治理的研究在理论视角方面仍有可拓之处,另一方面国内关于“三社联动”推进社区治理的研究已经悄然成为学术界的新热点。我国学者文献研究的背景材料、调查证据和学术观点,对于深化社区与政府关系变动,促进社区发展的内容来分析,相关研究文献可以起到非常好的指导作用,价值与意义不言而喻。

结合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来社区治理理论研究具有较成熟的基础,而且可以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相应的基础。在社区发展和配置资源方面,社区治理的参与主体应该多元化已成为国内外学者普遍认同的观点,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而这与社区联动是存在着密切关系的,因而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

(二)这对于三社联动方面的文献研究

1.关于“三社联动”的概念

杨贵华、徐选国(2016)认为“三社联动是在政社分工与合作的内在机制下,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外在化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参与社会建设,促进政府与社会力量(社区主体、社会组织及社会工作者)分工协作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创新的双重目标过程及其实践逻辑”。其中社区包括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以及社区层面的党组织;社会组织包括具有合法性资质的法人社会组织和法定意义以外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指专业社工和社区工作人员[14]。

王思斌、徐永祥、曹国会(2015)为代表的学者通过研究指出三社就是社区组织活动中的社区居住委员会、社区组织委员会以及政府组织三社联动在很大程度上是指三个社区组织通过一定的机制联系起来,进而推动社区正常发展[15]。

叶南客(2010)通过研究指出,社区的三社联动是指社区建设、社区教育以及社区的现代化发展建设联系起来的内容,从这三个方面对社区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进而促进社区进一步发展完善[16]。

“三社联动”在民族社会工作的应用中,汪东东以及学者王华(2014)对社区的三社联动持有不同的观念其指出三社联动是指社区、社区组织者以及社区工作者三个方面联动起来的活动,从这个角度出发,三社联动更加强调通过社区的能动机制来发挥其相应的主体作用,进而推动民族社会工作发展,其理论更加强调从民族社会的角度通过整合社区的资源来推动社区发展,进而推动社区发展

[17]。

不同的学者对“三社”的认识不同,因而有着不同的概念,对此,本文经过分析认为三社是参与社区活动的重要主题,其对社区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结合前面对“三社”相关概念的分析,本文综合分析认为三社的概念可以从社区的组织者、社区的工作者、社区的服务者三个角度出发,通过三个社区机构多方联动带动社区正常运转,促使社区在科学的运作环境下取得长远的发展成就,这也是促进社区公共利益发展的重要措施,能够有效地带动社区进一步发展,进而促使公共利益最大化 [18]。

2.三社联动模式方面的研究文献

崔光胜、耿静(2015)通过分析在当前社会情况的分析,对我国基层社会管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围绕着三社联动活动及相应的社会效益进行分析,对三社联动产生的积极活动进行分析,从三社联动产生的公益积极性进行分析,旨在更大程度上推动三社联动朝着更高层次水平发展[19]。

陈丽、冯新转(2012)在研究江苏个案后总结认为,社区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社区在政府的引领下会对社区的发展起着积极作用,而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其中则能够更好地带动社区发展,有利于带动社区积极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是社区发展的一个新方向,也是社区发展的新模式 [20]。

叶南客、陈金城(2010)通过结合具体的实践经验展开分析,对三社联动的活动形式以及活动进行分析,对三社联动的参与情况进行分析,并对三社联动的组织形式进行了分析总结,其通过研究总结出三社联动的活动模式主要包括五个类别,分别如下:

(1) 内需带动型 (2) 政府引导型 (3) 项目引导型 (4) 理念实践型 (5) 体制创新型

可以说这五种模式是当前三社联动的主要模式,其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三社联动的发展水平[22]。

郎晓波(2012)阐述了江干地区“三社联动”推进社区工作的具体模式。其从阐述地区发展的具体模式入手,通过结合地区的具体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并将这种联动方式进一步发展,促使三社联动模式进一步转化运用[23]。

卢文刚(2016)对三社联动优化路径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和对比得出:上海以社工专业化推动“三社联动”新格局;南京市通过街区体制改革,推动“三社联动”机制发展,需求驱动,强调创新,强调自治,项目运作,紧贴实际;广州是135“三社联动模式”;北京通过“四项机制”+“三个平台”驱动“三社联动” [24]。 3.“三社联动”的机制建构

学者叶海波(2013)针对于三社联动与社区组织活动之间的联系进行研究,其通过结合地区性案例展开分析,对三社联动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以泰州市为案例展开分析,通过对三社联动过程中面临着的问题及问题解决机制进行分析,从三社联动的角度对社区组织建设工作进行分析,强调通过双动来提升社区的发展水平,进而推动社区进一步发展[25]。

学者陈跃(2012)通过对美国的社会工作问题进行研究,对其社会工作模式情况进行分析,在了解美国社区运作服务的基础上对美国社区治理模式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地区特征展开分析,主要结合张家港市的情况来展开分析,通过结合张家港地区的社会服务现状,对其服务发展情况提出相应的思考,旨在提升张家港市社区服务质量,推动社区服务朝向新的发展方向[26]。

李梦娇(2015)在研究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泰花园社区服务中心“三社联动”的探索性运行机制后,总结出 “政府主导,社区监管,民间运作”的模式,为社区居民尤其是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多领域、综合性的专业服务。国泰花园社区服务中心采用匹配社区资源与需求,社会组织“绑定”项目促发展,找准社工定位,开发特色项目[27]。

通过结合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理解三社联动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社区工作者以及社区组织者参与其中,通过以政府为领导核心,以社区工作者为主力军,社区组织者积极参与的情况下对社区的发展机制进行完善地分析,探索社区治理参与者在发挥各自只能的情况下对三社联动机制。在探索的过程中,要注重积极探索联合机制,通过加强政府与社区组织者之间的联系,推动社区组织与政府紧密结合,进而积极培育社区的治理组织,通过与政府合作带动社区治理模式走向专业化,同时,积极鼓励社区采取项目化的管理方式,对社区的治理模式走向专业化的道路,一方面可以提高社区的服务效率,另一方面还能有效地提升社区的服务质量,对于社区而言,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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