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方法范文

2024-04-06

劳动争议调解方法范文第1篇

乙方:身份证号:

兹就甲方与乙方有关劳动合同等劳动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并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

二、因校区搬迁,用工岗位进行调整,因此从年甲方不再继续聘用乙方,并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

三、补偿办法

1、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甲方经研究决定向乙方按在甲方工作的实际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乙方最近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于年月进入甲方工作,工作年限为年月,最近一月工资额为元整。因此,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大写:整)。

甲方支付乙方之补偿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乙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甲方对乙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偿。

2、其他:

四、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须在三日内向劳动监察部门对双方的

劳动争议提出撤回投诉,并向甲方提供撤回投诉申请的相应证明文书,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该文书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性补偿费用。

五、甲方将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一次性补偿费用,乙方或者其代

理人签收领取该款项后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六、乙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乙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七、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

二、

三、四条约定的事项,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乙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甲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乙方:

劳动争议调解方法范文第2篇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与乙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对于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XXX仲字【20XX】XX号)裁决的事项不再履行。

二、双方确认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整。前款约定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所规定的甲方承担的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甲方应承担的各项社保费用,乙方工资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乙方承诺: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解决双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次性终局处理协议。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任何争议。

五、双方在签订本协调协议后,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否则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起生效。

甲方:

乙 方: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劳动争议调解方法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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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终止和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分别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劳动关系建立后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这样两个词很多人都搞不清楚到底是什么意思,那就是劳动关系终止和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下面赢了网就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劳动关系终止和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相关知识。

一、劳动关系终止相关知识

1、什么是劳动关系终止

劳动关系终止,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实践中,劳动关系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劳动关系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的资格;

(3)劳动合同依法或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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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4)行政决定、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

应当指出的是,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消灭,某些特定的内容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仍然要存续一定时间。

2、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

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可能是客观的,也可能是主观的;有时来自劳动关系主体某~方面,有时是双方共同的,或者来自外部环境;有时是某一个关键因素,更多时候是多个因素交织在一起;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不合法的;有些和劳动过程密切相关,有些和劳动过程几乎没有联系,等等。因此,分析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事实上往往比较复杂。

国外有学者指出,雇佣关系及相关的雇佣合同的终止可能是由雇员或雇主出于各种原因提出的。从雇主的角度来看,原因包括:

(1)雇员的严重行为不当;

(2)雇员缺乏胜任工作的能力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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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3)组织削减规模而进行的裁员;

(4)对雇员的持续雇佣将违反法律规定;

(5)其他一些实质原因。

从雇员的角度来看,原因包括:

(1)因为年龄或健康原因(如精神病)而退休;

(2)因为各种可能的原因而辞职,包括接受另一份新的雇佣合同或移民;

(3)雇主违反了合同;

(4)死亡。

二、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相关知识

1、什么是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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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里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其他观点补充:2017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法定终止,没有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不是一个概念,建议不要混淆。

2、劳动合同关系终止适用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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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对劳动关系终止和劳动合同关系终止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关系终止和劳动合同关系终止虽然都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了,但却不是同一个概念,它们也有着一定的区别,希望大家不要混淆。

来源:(劳动关系终止和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分别是什么http://s.yingle.com/ld/220899.html) 劳动工伤.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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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与酒店签订临时工协议的模板 http://s.yingle.com/ld/653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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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单位公司是怎么交五险一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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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退休后可以享受哪些补贴

http://s.yingle.com/ld/652999.html

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怎么样

http://s.yingle.com/ld/652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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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缴纳基数和退休金到底什么关系 http://s.yingle.com/ld/652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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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劳动合同一定要报劳动部门备案审查吗 http://s.yingle.com/ld/652992.html

 工作中中暑属于工伤吗

http://s.yingle.com/ld/652991.html

 企业能否要求员工提前离职

http://s.yingle.com/ld/652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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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在同一个省内社保还需要办理转移吗 http://s.yingle.com/ld/652989.html

 伤情鉴定级别是怎么划分的

http://s.yingle.com/ld/652988.html

 五险一金办好后需要拿什么证

http://s.yingle.com/ld/652987.html

 劳动法规定(2018)合同续签允许改地址吗 http://s.yingle.com/ld/652986.html

 国家法定节假日调休时间上班算三倍吗 http://s.yingle.com/ld/652985.html

 未签合同的临时工人是否享有带薪休假 http://s.yingle.com/ld/652984.html

 劳动裁决书可以让别人代领吗

http://s.yingle.com/ld/652983.html

 2018年最新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ld/652982.html

 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了还能买社保吗 http://s.yingle.com/ld/652981.html

 国家法定节假日哪天不收过路费

http://s.yingle.com/ld/652980.html

 临时工法定假日也是三倍工资吗

http://s.yingle.com/ld/652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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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单位不得扣发工资 http://s.yingle.com/ld/298036.html

 目前市场上的重疾险有哪几类

http://s.yingle.com/ld/290793.html

    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http://s.yingle.com/ld/290790.html 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http://s.yingle.com/ld/290789.html 生育保险有哪些特点 http://s.yingle.com/ld/290787.html 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http://s.yingle.com/ld/290782.html 享受

http://s.yingle.com/ld/290780.html

 山东1――4级外省农民工一次性工伤赔偿标准 http://s.yingle.com/ld/290778.html

 凭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http://s.yingle.com/ld/290777.html

  实用的意外医疗保险 http://s.yingle.com/ld/290774.html 河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http://s.yingle.com/ld/290771.html

 非煤矿山职工死亡赔偿标准

http://s.yingle.com/ld/290770.html

   三级工伤赔偿标准 http://s.yingle.com/ld/290769.html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http://s.yingle.com/ld/290763.html 劳动能力鉴定复鉴 http://s.yingle.com/ld/290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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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d/290757.html

  2017年各省 http://s.yingle.com/ld/290755.html 工伤赔

http://s.yingle.com/ld/290754.html

  工伤索赔问答 http://s.yingle.com/ld/290751.html 河北:非法用工单位应一次性赔偿工伤 http://s.yingle.com/ld/290750.html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条件

http://s.yingle.com/ld/290749.html

 2017工伤赔偿标准(浙江省) http://s.yingle.com/ld/290747.html

  养老保险有几种类型 http://s.yingle.com/ld/290743.html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哪些人员组成 http://s.yingle.com/ld/290741.html

 职工失业后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http://s.yingle.com/ld/290737.html

 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常见问题

http://s.yingle.com/ld/290736.html

  生育保险常见问题 http://s.yingle.com/ld/290735.html 重庆市

http://s.yingle.com/ld/290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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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  工伤认定程序 http://s.yingle.com/ld/290729.html 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http://s.yingle.com/ld/290724.html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的鉴定范围 http://s.yingle.com/ld/290723.html

 失业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http://s.yingle.com/ld/290721.html

  劳动仲裁由谁来裁决 http://s.yingle.com/ld/290719.html 要求工伤赔偿

是否超过

诉讼时效

http://s.yingle.com/ld/290717.html

 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http://s.yingle.com/ld/290713.html 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约定试用期 http://s.yingle.com/ld/290712.html

 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http://s.yingle.com/ld/290708.html

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须知

http://s.yingle.com/ld/290705.html

 <劳动维权篇>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http://s.yingle.com/ld/290701.html

  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http://s.yingle.com/ld/290698.html 养老

http://s.yingle.com/ld/290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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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怎么正确理解在女职工孕期

http://s.yingle.com/ld/290695.html

 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http://s.yingle.com/ld/290694.html

 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http://s.yingle.com/ld/290692.html 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http://s.yingle.com/ld/290689.html

 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http://s.yingle.com/ld/290687.html 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http://s.yingle.com/ld/290683.html

 多处伤残劳动能力如何定级

http://s.yingle.com/ld/290681.html

 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ld/290680.html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http://s.yingle.com/ld/290676.html

    深圳市工伤赔偿标准 http://s.yingle.com/ld/290672.html 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http://s.yingle.com/ld/290669.html 国家公务员工伤赔偿 http://s.yingle.com/ld/290667.html 我国的

http://s.yingle.com/ld/290663.html

 工伤赔偿计算表 http://s.yingle.com/ld/290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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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上班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事假吗 http://s.yingle.com/ld/290659.html

 2017工伤赔偿金额对照表(广州市)

http://s.yingle.com/ld/290657.html

  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http://s.yingle.com/ld/290656.html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http://s.yingle.com/ld/290651.html

 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受到侵害应向谁申诉 http://s.yingle.com/ld/290648.html

 单位何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http://s.yingle.com/ld/290647.html

  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http://s.yingle.com/ld/290643.html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http://s.yingle.com/ld/290641.html

 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

http://s.yingle.com/ld/290640.html

 失业保险常见问题 http://s.yingle.com/ld/290639.html

劳动争议调解方法范文第4篇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转型期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逐渐多样化,社会主体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各种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且呈多元化态势。而目前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方式手段又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迫切需要整合基层矛盾纠纷调处中基层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所两支最重要的力量,探索建立信息共享、问题共解、义务共担、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联动指导机制,切实提高基层审判效率及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文主要结合本人在法院工作及吉木乃县托普铁热克乡司法所挂职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一些具体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所的业务、人才与智力资源整合,实现基层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所全方位工作对接作一些探讨。

一、建立基层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所工作对接机制的必要性

基层人民法院(法庭)是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处在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是审判、执行工作以及各项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和窗口,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最广泛、最密切,承担着大量案件的审判工作和基层民调组织的指导工作,其工作优劣直接关系着司法权威的树立;司法所是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承担着推进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法治基础工程的职责,是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建制、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又具体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完善基层法治机制的重要使命。

缓解目前工作的压力、解决当前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单靠某一方单打独斗、各自为战是不行的,靠一个部门也难以将审判、执行及司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因此,迫切需要在基层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所之间加强联系和协作,建立起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互动交流的网络,使之信息畅通、问题共解、义务共担,切实提高基层审判效率及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层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对接的可行性

(一)立案庭、民事审判庭等庭室与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对接。 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也是推动政法工作全满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基层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所应抓好人民调解这个羊头,充分调动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因素,搞好人民调解的管理与指导,筑好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基层人民法院(法庭)在立案时,立案法官可以邀请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力促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对审理民事案件主持调解时,法官亦可根据需要通知司法所调解员到场参与调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法院(法庭)建立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培训基地,人民调解员可以通过旁听案件审理、与法官结对调解、法官集中讲授法律知识等多种方式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自身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同时在重大、解决难度大的矛盾纠纷调处方面实行联调机制,法院安排法官参与调解,为司法所提供专业法律协助,不仅促进了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有效衔接,形成了调解合力,也进一步提高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水平和效率。

综上,双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形成诉前、诉中有效衔接,各自扬长避短,司法所发挥基层优势,法官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人少案多,有了司法所的协助,不少矛盾都能够顺利在诉前调解,也不易激化矛盾。双方相互“借力”,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纷争,消除矛盾。真正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二)刑事审判庭等庭室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对接。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服刑,对其犯罪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并使之“正”的一种新的刑法执行方式,这种新的服刑方式在缓解监所压力,减少交叉感染,节约犯罪改造成本的同时又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种治病救人的人性化举措,能够让他们更早更快的地回归社会。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主要由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由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外出务工较多、人户分离现象突出、流动性较大等原因,加之需要法院等部门的配合,社区矫正实际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如何有效监管社区矫正对象,是摆在执法者面前的一道难题。法院刑事审判、执行等部门加强与司法所的联系对接,在作出缓刑、管制等判决后,将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告知书和基本情况通报表递交司法所,能够促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法官共同对矫正对象进行宣告与训诫,可以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及时接收和法律文书的无缝衔接,有效避免脱管、漏管发生。不仅接矫、矫正方面,法院与司法所还可以探索对拟判处缓刑被告人的判前评估工作,法院刑事审判等庭室对认为有必要进行判前评估的,可及时函告管辖司法所,司法所立即组织人员走访被告人住所、工作单位等进行社会调查,后将调查结果反馈法院,切实为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提供帮助。

(三)执行庭执行工作与司法所工作的对接。 法院“执行难”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强制措施难实施”三个方面。虽然法院加大执行宣传力度、开展无执行积案活动,制裁和扼制故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但是现实却仍有大量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到位,严重损害着司法权威。法院在寻找故意躲避被执行人员时,若没有信息渠道,通常需要花大量的精力。例如吉木乃县仅托普铁热克乡就辖14个行政村,有很多地方是车辆无法到达的,办案人员唯有步行山路,经常是花了一整天时间也有可能找能不到被执行人员的现象发生。既使找到被执行人员,由于他们具有一定的对抗性,不会配合执行。而处在矛盾纠纷最前线的司法所做工作显然比法院执行人员做工作具有乡情优势,它与基层乡镇政府,社区与村组却有着丰富的人脉资源,法院应当积极共享这一丰富的人脉资源,利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辖区被执行人员与其财产情况较熟悉的优势,让他们为法院提供信息或由他们利用地域乡情关系做被执行人员的思想工作,执行人员及时掌控被执行人员的整体动态,准确出击打击执行“老赖”, 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要通过共建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整合优化全省人民法庭与基层司法所的科技、人才与智力资源,实现人民法庭与司法所全方位工作对接,从而形成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强大基层合力。

在我国司法行政体系中,司法所是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承担着推进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法治基础工程的职责,是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建制、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司法所通过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代表基层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发挥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作用;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治组织,与公安派出所、法庭、检察室和综治办等部门构成乡镇(街道)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完善基层法治机制的重要使命。

目前,司法所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发展与壮大之时,困难很多,压力很大,基层司法所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经费不足,基础设施较差等问题,在政法战线中司法行政职能相对弱化,地位低下,如何求生存,谋发展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秭归县司法局归州司法所在困境中求生存谋发展,闯出了一条成功的道路值得借鉴与思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转型期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逐渐多样化,社会主体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各种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且呈多元化态势。而目前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方式手段又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迫切需要整合基层矛盾纠纷调处中司法所与人民法庭两支最重要的力量,探索建立信息共享、问题共解、义务共担、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联动指导机制,切实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目前基层矛盾纠纷调处的现状与问题

根据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调解法》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作为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组织,从上到下分别为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和村(社区)级调解委员会(有的还下设有调解小组)。目前,各调解组织在调处社会矛盾中的现状不容乐观,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司法所与人民法庭独立调解的多,但联合调解的少。在基层矛盾纠纷调处中两支最重要的力量就是司法所与人民法庭,但平时调解中往往独立调解的多,联合调解的少。两大调解主体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彼此配合不够,不能统一思想认识,无法统一调解纠纷的原则和标准。在信息时代却不能及时通报纠纷信息,无疑会给调解矛盾纠纷带来一定困难。加之《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面对转型期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当受理却未受理、当调解而未能调解、推诿扯皮等现象时有发生,各调解主体之间各自为阵,彼此联系较少,基层其他各级调解组织的调解职能也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二)司法所和人民法庭对其他调解组织业务指导较少。目前,由于基层司法所多为1人所,平常业务工作庞杂,对人民调解工作也是疲于应付;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又较重,很少抽出时间去对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使得基层调解工作质量不高。具体表现为:一是调解程序不规范,有的只将矛盾纠纷双方喊拢“和稀泥”而未真正解决问题、在调解协议上当签名而未签名、当签章而未盖章,形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自然受到影响。二是不以事实为依据,搞人情调解、违法调解、硬性调解,调解人员强迫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的现象也一定程度存在。

(三)调解队伍虽然庞大,但基层调解人员素质较低。由于基层各级调解组织人员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对调解员的基本素质规定较笼统,面对新形势下日益复杂的矛盾纠纷,如果调解人员没有一定的文化素质,没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是难以胜任调解工作的。目前基层调解人员年龄普遍偏大,有的地方调解员变动频繁,造成了调解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无法保证化解矛盾任务的完成。

(四)司法所和法庭现有资源有限,且整合不够。据调查,目前乡镇一级调委会成员一般由政法、综治、民政、国土、村建、林业、计生、工青妇等部门组成,但在实际开展工作当中,虽名单一大串,实际无人干事,联动大调解形同虚设。基层调解仍然是以司法为主,法庭也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但二者缺乏有效的整合,联动对接工作处于涣散无序状态,缺乏应有的管理规范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致使基层调解力量比较薄弱。

二、建立司法所法庭联动指导机制的必要性

人民调解是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且尊重当事人权利的调解。 目前我国正处在转型期,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加,矛盾冲突明显增多。转型期社会群体利益调整,部分人利益会受损,突出地表现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上,由于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需要建立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机制、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社会舆情汇集与分析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以及利益救济机制,从源头上消除隐患,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可以说是维护稳定的基石,全社会都应该正确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人民调解员更应该深刻意识到工作的责任感,通过自身的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确保一方平安。

解决目前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单靠某一家单打独斗、各自为战是不行的,靠一个部门或某个组织也是难以调解成功的,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当前社会矛盾的产生不是一种因素造成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以《人民调解法》为指导,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健康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在基层司法所、人民法庭与其他调解组织之间的加强联系和协作,建立起相互联系、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不可分割、互动交流的调解网络,使基层各调处主体充分认识到自身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清醒地认识到化解矛盾纠纷不是哪一家的事,而是大家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尤其应当在司法所与法庭之间建立信息共享、问题共解、义务共担的工作格局,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建立法庭司法所联动指导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以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的调解体系,其工作对象主要是民间纠纷,而目前以征地补偿、拆迁安臵等带来的矛盾,往往具有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等特点,随着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如果矛盾处理不及时,难免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带来社会震荡。面对以上新情况,笔者认为,单靠司法或基层法庭各自的调解力量显然薄弱,无法应对,迫切需要整合司法所与人民法庭的力量,努力探索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即建立以司法所为主,法庭积极配合的联动机制,二者实现互融互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化解矛盾纠纷。

(一)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基层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应针对基层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巡回指导:司法所和法庭采用巡回办案方式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巡回法庭,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的指导。通过巡回法庭下基层就地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抚养赡养纠纷、土地权属纠纷等简单性质的民事纠纷案件,既可以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又可以对基层调解人员进行实战指导。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有时爱认死理,有时仅凭打一场官司还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就需要人民调解员运用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定纷止争”、“息诉平判”,起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2、普遍指导:为规范人民调解活动,《人民调解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原则和标准,对人民调解中带有共性的问题,以及对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司法所和法庭应进行普遍指导。

3、个案指导:司法所和法庭密切配合,采取以案释法、以案例指导调解工作等手段,利用法庭审判实例和人民调解具体案例,如赡养纠纷、人身损害纠纷等案例,组织基层调解人员座谈交流具体个案,通过剖析个案,举一反三,达到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能力的目的。

4、重点指导: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的调解案例,由司法所和法庭提前通知并组织好基层调解人员进行现场观摩,让他们参加和体验法庭审案或实地调解的氛围,学习调解民事案件的方式、方法及技巧,进而促进其自身工作的开展,学习如何利用自身具备的社会知识和阅历,依照群众能够普遍接受的“乡规民约”、“公序良俗”、道德规范等进行劝解,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促使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化解矛盾纠纷。

(二)加强工作调研,建立司法所与人民法庭联合调解机制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在矛盾纠纷调解中做好调研工作。不仅应在实践中找经验,更应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和突破,使之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季度联席会议、调解激励机制、调解监督考核制度以及建立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探索建立司法所与人民法庭联合调解调研机制,不断推动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要对基层人民调解员兼任镇村干部的,推行激励办法,将调解工作纳入年终评优选先、纳入镇村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优秀者予以奖励。

司法所与人民法庭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其他调解主体的联席会议,使基层各调解组织之间认识统

一、避免内耗,相互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动态了解辖区各类纠纷信息,交流在调处工作中的心得体会,共同探讨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及原则、标准,共同提高调解能力。各纠纷调处主体应当精诚合作,共同构建全方位、多元化的民间纠纷调处机制,确保大量纠纷真正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

(三)注重调解培训,切实提高基层调解队伍整体素质。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在具体操作中,司法所要与法庭互动配合,共同承担起培训的任务。采用请进来、走出去方式,运用以会代训、授课培训、案例培训、情景模拟、岗位练兵、经验交流、观摩庭审、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调解方法的系统培训,逐步改善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使他们热爱调解工作,会干调解工作,干好调解工作。要做好调解工作,调解员就应当成为懂法律、懂政策、懂心理、懂人情及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协议的人才。一是要加大分级培训的力度。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分期分批轮训,共同构建学习型社会。挑选法律知识比较扎实、调解业务比较娴熟的同志,深入镇、村(居),采取传、帮、带的方法上门对基层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二是抓好在岗业务学习。司法所和法庭要结合新法普及的机会,制定全年业务学习计划,充实相关学习内容。三是以会代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拓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视野,拓展工作思路。四要合理选聘人民调解干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在实际工作中培养和选拔一批懂法律、善调解和有较高政治思想水平、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队伍中,努力提高基层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劳动争议调解方法范文第5篇

告 (第50号)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1日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2016年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的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活动。

第三条 林权争议的调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为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的具体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管辖权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第五条 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发生林权争议,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争议升级和事态扩大。

当事人应当理性表达诉求,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林权争议,维护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权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处人员的业务技能,可以公开聘请熟悉林木林地权属历史和现实情况、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与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作为林权争议调解员。

第八条 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前款规定的证书的,1981年至1983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第十条 没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者林权登记的土地清册;

(二)1961年至1963年将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四项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时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归集体组织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凭证、决议、决定、登记清册和其他文件材料;

(三)国有单位设立时,经依法批准或者上级部门指定设计单位制定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任务书、规划书及其设计文本;

(四)国家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签订的生效的调解协议书;

(五)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和调解书;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林地的有关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

(七)林木林地权属登记换发证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台帐;

(八)1986年至1992年土地详查时期,土地权利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

(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或者赠与凭证;

(十)当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关凭证和事实状况证明;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林权争议有关证据材料的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同一林权争议提供的权属凭证有矛盾的,应当追溯权属来源。对权属来源清楚的,应予采信;对没有权属来源的,应当查证认定。

当事人对同一林权争议均不能提供权属凭证的,可以结合历史情况、经营现状和自然地形等实际情况进行权属溯源并确定权属。情况复杂难以确定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可以共同行使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第十二条 因迁居、嫁娶随带的或者赠送他人的林木林地,土地改革后至1956年6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实施之前,归接受一方集体组织所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实施之后的,仍归原集体组织所有。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原件无存档,但是当事人所在地其他持证人存在相同情形的,应认定为有效凭证;没有相同情形的,应当查证认定。

当事人仅持有权属凭证复印件,有存档的,应认定为有效凭证;无存档的,应当查证认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记载的四至范围以附图为准。

历史不同时期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记载四至清楚的,以四至的地物标自然形成宗地的闭合线为准;四至地物标以其与宗地最近的结合边线为准;四至记载存在多个地物标的,按四至记载的最近的地物标确定四至;四至记载无法确定全部地物标的,以可以确定的地物标、记载的面积和自然地形确定四至,记载的面积不符合常理的除外。

本条所称四至,是指山林座落地东、南、西、北或者周边具体界址。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真伪。鉴定权属凭证为真实的,费用由主张方承担;鉴定权属凭证为虚假的,费用由出具虚假凭证方承担。鉴定期间不计入调处期限。

第十七条 林地和林木权属均有争议的,可以按照林地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林木权属分离的原则进行调处,其中一项权属确定后,不影响其他项权属的调处。

属于人工种植的林木,种植管护期间林木权属未发生争议的,应当维护林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仅对争议的林地权属依法调处。

第十八条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仅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投资、造林、管护的凭证可以作为调处依据,明知林地有争议或者未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抢造林木的除外。

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各方当事人同意国家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由当事人签订同意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确认书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办理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相关手续。国家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不影响林权争议调处,调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和调处。

林权争议解决前,争议林地被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所得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变卖木材、林产品等所得收益,由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提请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不得挪作他用。林权争议解决后,应当将提存款项支付给确权后的相关权利人。

第二十条 调处国有单位与集体组织的林权争议,应当根据国有单位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以及原公社、大队、生产队将林木林地权属以划归、赠与等形式交付国有单位的合约和协议确认权属。

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或者处理决定书涉及国有单位林地权属变更的,在签订调解协议或者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历史上未确权且跨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人工林的林木权属归造林方所有,人工林的林地权属、天然林和荒山荒地的权属应当兼顾双方利益依法调处。属国有单位之间的,可以以行政区域界线确定权属。

第二十二条 登记、发放、变更、撤销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新发放林木林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应当注明权属来源以及相关信息,同时收回旧证,建立相关台帐。

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所发出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原发证机关已经变更或者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原发证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行使该职权:

(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有证据证明存在争议且未解决而颁发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的;

(三)发证机关超越行政管辖权限确权发证的;

(四)林木林地权属证书附图绘制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发放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的;

(六)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登记的内容与实地无关联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发证机关不按规定撤销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以及有关林木林地权属凭证,不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依据和权属来源证据。

各类地图中的行政界线不等同于林木林地权属界线。1996年后行政界线勘定时,依法调整并达成协议的林木林地权属界线除外。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和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争议。但是,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集体组织与个人之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调处。

第二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由申请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受理,牵头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由受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调处。

跨地级以上市的林权争议,由申请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受理,牵头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联合调解。联合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所在地地

5 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共同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由申请方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依法调处。

跨省(区)的林权争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调处。

第二十六条 同一宗权属争议既有林权争议,又有其他土地权属争议,存在管辖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受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处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调处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用于归档的经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复印件,并按照被申请方的数量提交副本。

当事人不得伪造、变造权属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为集体组织的,应当由本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或者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过半数同意申请调处,并推选参加调处的代表。代表人数为三至五人,由集体组织予以授权委托。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调处活动。代理人从事林权争议调处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提供或者协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扰乱调处秩序。

村(居)法律顾问应当参加调处活动。

第二十九条 调处机构收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加盖专门印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在林木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人民政府下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印章,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不属于本调处机构受理的,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当事人以外与林权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调处。

调处机构发现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林权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调处。第三人接到调处机构通知后,明示或者默示不参加调处的,不影响调处机构正常调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林权争议调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权属清楚无争议,因林木林地承包、转包、租赁、转让、互换、抵押、合作等流转行为发生争议,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或者合同纠纷的;

(二)个人对林地所有权提出申请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及涉及水库移民等林权争议且国家和省已明确规定受理部门的,调处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林权争议受理申请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调处机构应当将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用于归档的经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复印件。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请求。

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不配合调处的,不影响调处机构正常调处。

第三十三条 林权争议调处申请受理后,经调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由调处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驳回其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对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林权争议调处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有新的证据主张其权属的,可以重新提出调处申请。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林权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权属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收到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组织调解。

当事人可以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权争议调解员名单中选择调解员,或者选择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由调处机构协调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处机构可以推荐调解员 7 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林权争议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交通劳务费由调处机构支付。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调处。

第三十五条 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调解期限自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的,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配合调处机构对有关证明材料和情形进行调查核实。被调查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不得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调处机构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加以说明。

调处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勘验,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按规定推举的代表、所委托的代理人、村(居)法律顾问到场,同时通知当地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负责人参与见证。调处机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绘制权属争议界线图,由勘验人、当事人、见证人及有关到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协助。

调处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勘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现场、未经调处机构许可中途退出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可以按照自动放弃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有此类行为的,不影响实地调查勘验正常进行,但是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加以说明。

村(居)法律顾问未到场,或者有关见证人到场不齐的,不影响现场勘验笔录及争议界线图的效力。

第三十七条 调处机构组织行政调解,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林权争议调解员参加或者协助调解。

情况复杂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调处机构应当邀请公众代表、相关专家、有关社会组织和当事方亲友代表参与再调解,并根据需要将调解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通报。

第三十八条 在林权争议调解中,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为达成协议或者和解,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方案和建议,不得在后续的处理、复议、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书,或者经调解签订的生效的协议书,是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的依据,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协议书》。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经调处机构盖章确认之日起生效,并由调处机构将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按规定推举的代表、所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作为附件,同时送本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林权争议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处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下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自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第四十一条 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调处机构可以组织质证,由当事人公开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对质和辩论;对涉及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情况复杂的,当事人提出或者调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也可以组织召开由公众代表、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参加的公开评议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获取送达回证。

人民政府应当公开生效的处理决定书,供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四十三条 人民政府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卷归档,卷宗包括以下材料:

(一)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清单和材料的复印件;

(三)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按规定推举的代表、所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发出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通知书、根据需要下发的维持现状通知书和送达回证;

(五)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清单和材料的复印件;

(六)调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笔录、行政调解记录。

当事人曾提出并接受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调解的,应附有关调解简况。

第四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调处机构应当在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办结时,告知权利人凭生效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处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判决书等文书依法办理林木林地的不动产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调解书、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或者调处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生效的行政调解书、决定书、复议决定书进行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可以交由作出处理的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执行。

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林权争议调处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处机构可以中止调处,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参加林权争议调处的;

(二)发生群体性事件尚在处理中的;

(三)故意砍伐、毁坏有争议的林木林地,执法机关正在查办的;

(四)确权案件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办结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其他情形需要中止的,调处机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处。调处机构中止、恢复林权争议调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期间,不计入调处期限。

第四十七条

林权争议调处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处机构可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终止调处。

(一)当事人争议的林木、林地因不可抗力灭失的;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申请人的资格终止,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不主张权利,同时不损害第三人权利的;

(三)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调处机构准予撤回的。

第四十八条 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撤销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作出该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六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重作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处理决定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仅因违反法定程序需要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除外。

第四十九条 林权争议解决前,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对有争议的林木林地发放权属证书;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及其他补助金和补偿金,不得办理相关林木林地权属变更手续和批准使用林地。但是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采取临时限制生产经营措施,并予以公告,同时书面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

擅自在有争议的林地上造林的,由受理的人民政府通知停止生产、限期迁移,并告知其后果。

第五十条 林权争议解决前应当维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新的生产经营活动,因防治病虫害等特殊情况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不得以林权争议为由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权利。

第五十一条 调处机构调处林权争议,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承办。

当事人认为调处人员与林权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回避;与林权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调处人员,应当回避。调处人员的回避,由调处机构负责人决定;调处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林权争议申请不受理的;

(二)在受理、调处林权争议过程中,未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在林权争议期间,违反规定发放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办理相关林木林地权属变更手续和批准使用林地的;

(四)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或者协助、指使他人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调解和处理林权争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在林权争议调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权属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人数众多拒不按规定推举代表扰乱调处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或者以林权争议为由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权利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在有争议的林地上造林,不依照人民政府通知限期迁移的,所造林木归处理决定确定的林地权利人所有。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新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确权后的权利人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六条 受委托参与调处的代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调处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取消代理人继续参加调处活动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劳动争议调解方法范文第6篇

一、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的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方或双方向法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区域性调解组织,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解活动,分清是非和责任,以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以及劳动合同为依据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等一系列调解活动的总和。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程序。

二、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二)申请和提起的条件不同(三)提起劳动争议的时效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期限不同(四)组织形式不同(五)制作的文书法律效力不同

三、调解的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依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口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不是无限期的,必须及时进行,在法定的调解期限即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四、劳动争议调解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一)申请的概念和条件

申请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因自己的劳动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的行为。

(二)申请的方式和申请的内容

二、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和意义

(二)对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受理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调解申请,即: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福利和保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⑧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劳动合同条款而发生的争议。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申请的法律后果

五、劳动争议调解前的准备

一、调解前的准备及其意义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六、劳动争议的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方式和任务

劳动争议调解的方式是指劳动争议调解通过何种形式进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调解通过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会议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对于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指定1至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的任务是调查了解争议的事实,核对有关证据,分清是非责任,依照有关劳动法规,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规劝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双方在相互谅解、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就解决劳动争议的事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调解的程序

对于调解的程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调解主要是通过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其步骤为: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宣布调解会议开始,宣布调解会议的纪律,告知双方当事人遵守调解纪律的重要性;宣布申请

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宣布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回避。告知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申请人陈述申请事项和理由、调解的请求,被申请人进行答辩。

(三)主持人向双方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示有关证据,说明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查结果

(四)提出调解建议,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五)当事人协商。在参考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建议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

(六)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建议,可在建议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七)制作调解协议书,作为履行的根据。

三、调解的终结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达成协议,

调解终结。(二)因调解不成,而终结调解程序。

四、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享有如下的权利:

(一)有申请调解、提出请求的权利。

(二)有权参加调解会议,陈述自己的请求、理由,提供证据,客观陈述情况,与对方当事人争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有权申请调解委员会成员回避。

(四)一方当事人中请调解的,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或者接受调解。

(五)发生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有权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同时,应向调解委员会提交委托证明。

(六)有权自行和解。但应及时通知调解委员会,办理终结调解的手续。

(七)对调解委员会拒绝受理调解申请的决定,有权要求调解委员会说明理由。

(八)当事人有权不经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应当承担如下的义务:

(一)有义务按时参加调解活动。在调解过程中服从调解委员会的指挥和调度。

(二)在调解过程中,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 激化矛盾。

(三)有义务如实陈述劳动争议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和夸大事实。

七、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和履行

一、调解协议书的制作

调解协议书的格式分为首部、内容和尾部3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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