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2023-09-16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二、在坚持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同时,还要根据现场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如季节检查、电气检查、脚手架、临边防护等专项检查。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参加人员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电气管理人员等,检查后要认真进行讲评。

四、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

1. 查制度,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是否真正落实;

2. 查隐患,工地各方面是否还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 3. 查教育,在时间和内容上是否真正落实;

4. 查防护,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几个月前就听说股民的资金账户被人恶意操纵,买卖一些下跌的股票,令资产受到巨大损失的事件,近年来这些事件时有发生,今年以来举国上下都在为股市疯狂时,网络炒股安全性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

数字证书是用来标志和证明网络通信双方身份的数字信息文件。数字证书一直被人们认为是网上银行最安全的通行证,较之传统的“账户号+密码”更具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将数字证书以法律认可的安全技术形式带入了人们的日常应用里,CA电子认证服务机构、PKI技术也因此被人们渐渐熟悉。

正因为如此,到2006年年底,国内网上银行用户超过4000万,现有个人用户中使用数字证书的占46%,企业用户中有46.3%正在使用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就像是通往网上银行的保险锁,但如果我们把锁的钥匙随处摆放或不用时也长期插在锁上,而把密码贴在保险锁旁任人读取,那么无论保险锁多么坚固可靠,也是形同虚设的。

那为什么还会出现采用了数字证书后资金被窃事件呢?这与银行采用数字证书的方法有关。部分商业银行因考虑到使用成本的问题,在网上银行使用价钱便宜、非安全存储的“软数字证书”,即银行自己提供可复制、可保存在电脑或无安全保障的移动设备上的数字证书,某些证书是免费的,某些证书只收取20元-30元的费用。由于软数字证书可以保存为文件,木马仍然有机会复制证书、记录密码,造成用户账号被盗,故这种证书是不安全的。股民的资金账户被人恶意操纵就是这种情况。

某些银行认识到了软证书的不足,又自己推出了硬件证书,价格从60元到80元不等。但这依然存在风险。金融行业自身建立数字证书,在技术上并不专业,某些也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认证,相当于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很难彻底保证证书本身的安全性。

目前最安全的数字证书应该是由第三方认证的数字证书,数字证书保存在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技术认可的证书存储介质中,用户使用时需要插入证书存储介质并输入介质保护码,进行双因子验证;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验证证书是否存在并有效,进行签名(验证)、加密(解密)等操作都是在介质内进行运算,密钥文件不会被调出介质;使用完拔下证书存储介质,介质内的文件不会被保存在电脑上,因此用户不必担心被黑客控制或盗用。正是因为安全数字证书存储介质不可观察、不可复制的特点使得木马无法仿造,有效保障数字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即可信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数字证书应当由依法成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颁发。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里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需依法具备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等硬性指标,确保所签发出的数字证书数据经严格审查、真实可信,而合法CA第三方的中立立场也在技术和法律上保障用户权益。目前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在网上安全电子交易中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可信赖的第三方机构合法CA全国仅21家。

这类证书可能价格在100元左右,但获得了官方的专业认证,从安全性上得到了极大的保证。金融行业需进一步与第三方CA中心合作,才能彻底保证用户资金的安全。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柜台内;

三、营业人员要熟记就近公安机关的值班电话号码,会熟练地使用报警设备;

四、营业时大额现金锁入保险柜,有价卡必须锁入保险柜,钥匙要拔下,密码要打乱;当日营业帐款要及时上交银行;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严格营业线施工程序,细化工作内容和防护措施,标准作业和规范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可控,特制定本细则。

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的原则,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相关规定。

本细则依据《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营业线施工有关管理规定编制。

组织机构和职责

项目经理部成立营业线施工领导小组,组织营业线施工管理。 组

长:李树峰

副组长:刘泽拉、李忠玉、邓建国、莫树滨、丁涛涛、 周世军、邱

员:李细得、郭淇、曹占亮、郭一平、张国润、蔡杰、 付云成、周阳、安云龙、张昌华

营业线施工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营业线施工人员、设备、材料等资源配备;

(二)负责方案报路局和公司审批;

(三)负责施工前作业内容、工作程序、方案、安全措施等方面的交底和培训;

(四)负责组织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

(五)负责组织管理人员、现场负责人、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参加路局培训取证。

(六)负责组织施工计划的申报。 施工现场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二)负责协调施工作业,及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问题,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汇报施工情况,随时与驻站联络员保持联络;

(三)及时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驻站联络员职责

(一)负责办理施工要点登记手续;

(二)及时掌握本站及邻站列车运行情况,了解本站接、发车时刻及临时变更情况,确认后,立即向工地防护员发出预报、确报或变更通知;

(三)驻站联络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与车站值班员沟通和联系;

(四)通信设备必须妥善保管,经常检查试用,保持畅通,保证

在使用时性能良好;

(五)与现场防护员通话时,严格执行复诵制度,防止错听,并及时记录内容。

防护员职责

(一)防护员必须携带齐全防护用品,认真履行职责,集中精力,站在便于了望的地点认真防护,及时联系和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及列车在作业区段的运行时刻,及时通知作业人员下道避车,严禁做与防护无关的事情;

(二)现场防护员在收到驻站联络员发出的列车预报、确报后,要立即通知施工现场负责人,同时做好了望,加强警戒,监视来车;

(三)防护用通信设备必须妥善保管,经常检查试用,保证在使用时性能良好;

(四)与驻站联络员通话时,必须严格执行复诵制度,防止听错,并及时记录通话内容。

(五)列车临近时,遇施工地点的停车防护信号尚未撤除或待避工作尚未作好,立即向列车显示停车信号;

营业线施工管理

营业线施工必须建立健全保证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制度、技术方案评审报批制度、请点消点制度、现场及设备安全防护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完善安全投入制度和应急救援机制,编制详细、可行的工序安全卡控表。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人员均应经过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严禁参加营业线施工。

(一)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安全、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应经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证 。

(二)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应经路局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取证。

(三)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全体人员由项目经理部组织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带领,劳务工不得单独上道作业,不得担任爆破工、安全防护员及施工现场负责人等工作。

营业线施工前,积极与设计和设备管理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调查地下管线、电缆、光缆等隐蔽工程和地上既有设备(信号盒、各种线杆、接触网)影响的情况,划定防护范围。

要点施工必须做到分工明确、统一指挥。施工、技术、现场负责人及防护人员必须佩戴明显标志,作业人员应统一着装。

在设有安全通道(栅栏门)的封闭线路上施工时,施工人员应从规定的栅栏门或安全通道进出,并严格进行登、销记,严禁擅自翻越和破拆防护栅栏进出,未施工时安全通道(栅栏门)应关闭加锁。

需设置临时道口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随意设置。 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是关键,项目经理部选派施工管理经验丰富和技术水平高的管理人员参与营业线施工,根据施工实际,选派安全

意识高、责任心强的职工担任防护员、安全员、驻站联络员和道口管理员,必须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满足营业线施工要求。

营业线施工前,项目经理部详细制订防护人员职责、岗位和应急措施,备齐防护用品,完善项目各项工作内容的防护方案,并及时组织演练,做到指令清晰、信息传递及时、信号正确。

对营业线施工机械设备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实行“一机一人(防护员)一牌(登记牌)一本(运行记录本)一证(操作证)”制度。

(二)机械设备的防护员要熟悉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作业前,要参与对其作业场地、设备状况检查,对操作司机在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要采取措施果断制止,严防事故发生。

(三)对不服从管理的机械操作人员坚决清退。

(四)对营业线施工使用的所有施工机械设备,纳入项目经理部统一管理和防护。凡新进场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协作队伍临时租用的设备,项目经理部必须组织专业人员对机况进行检查,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发证准入现场施工作业。

(五)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特殊施工机械编制防倾覆、防机破和防侵入营业线的安全保证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六)架桥机过孔就位、桩机移动以及机械设备撤除等移机过程加强控制,在机械设备移机前,提前通知施工现场负责人,在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防护员到场监护下,对机械设备行走路线、场地、防护设施逐项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移机。

营业线施工中土方开挖、钻孔、打桩,应人工先挖探沟探测地下管线,确认无地下管线或确定地下管线走向、做好标记并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 “十不准”的规定:

(一)未经路局批准,不准施工;

(二)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不准施工;

(三)没有登记要点,不准施工;

(四)施工负责人不到位,不准施工;

(五)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

(六)运营配合单位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

(七)没有制定安全措施和防范预案,不准施工;

(八)擅自变更施工地点、扩大施工范围,不准施工;

(九)施工路料、垃圾未按规定清理,不准接管;

(十)未达到列车放行条件,不准开通线路。 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 “十严禁”的规定:

(一)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犯劳动纪律三违行为;

(二)严禁在无安全防护、无安全保证措施、无施工方案、无专人指挥、无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无有关地埋电缆、光缆及其它管网书面交底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三)严禁未经路局批准在施工计划外,进行爆破作业、倒运路料、插入道岔、拨接等危机行车安全的一切施工;

(四)严禁损坏既有路基、线路、通信、信号、接触网支柱等设

施;

(五)严禁施工机械、机具、人员、路料、隔离防护侵入限界;

(六)严禁施工人员擅自挪动或破坏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在既有线附近生火;

(七)严禁既有线和邻近既有线施工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上班期间戴红色安全帽、穿红色服装;

(八)严禁施工人员走道心、横跨铁路、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坐在车底下、钢轨、枕木头及道床边坡上休息;

(九)严禁既有线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以及施工作业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担任施工作业项目;

(十)严禁无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或劳务工单独担任既有线控爆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

施工完毕后,施工现场负责人会同设备管理、监理单位联合检查,确认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办理销记手续后,方可开通或恢复设备使用。

营业线施工要加强作业现场巡视、夜间巡视,对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果断处理。在恶劣气候条件下,要及时疏通临近营业线的排水沟,加强临近营业线积水地段的抽排水,同时增加巡视人员和巡视频率,防止施工作业现场发生异常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

项目经理部制定营业线施工考核办法,对在营业线施工期间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得当及其他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相应奖励;对营业线施工期间履职不到位单位或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在营业线施工期间发生事故的,按照事故处理相关办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本标准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907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T14107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GA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587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GB/T590

7、GB/T1410

7、GB500

45、GB5008

4、GB5009

8、GB501

16、GB50140、GB502

22、GBJ

16、JGJ

48、GA50

3、GA5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娱乐场所publicentertainmentoccupancies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2 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occupancies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州场、超州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3 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operatingareasforladdertrucks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3.4 专职消防队privatefirebrigade 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每日24h备勤的消防组织。

3.5 志愿消防队volunteerfirebrigade 主要由志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的消防组织。志愿人员有自己的主要职业、平时不在消防站备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3.6 义务消防队dedicatedcrew 由本场所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的消防组织。

3.7 火灾隐患firepotential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8重大火灾隐患majorfire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 总则

4.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通过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进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

4.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3 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建筑具备经济合理的消防安全条件。

4.4 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5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6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7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5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5.1 通则

5.1.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5.1.2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5.1.3 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5.2 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5.2.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5.2.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3 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5.2.4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5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2.6 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2.7 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5.2.8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5.2.9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2.10 建立防火档案。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3.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5.3.2 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

5.3.3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3.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3.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5.3.7 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5.4.1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4.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5.4.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4.5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4.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5.4.7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4.8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4.9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5.1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5.5.2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5.5.3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5.5.4 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5.5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5.6.1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5.6.2 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6.3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6.4 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5.7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5.7.1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5.7.2 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5.7.3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5.7.4 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5.8 保安人员职责

5.8.1 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5.8.2 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5.8.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5.9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5.9.1 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5.9.2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5.9.3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6 消防组织

6.1 消防安全职责部门、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6.2 消防安全职责部门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定,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消除火灾隐患。

6.3 人员密集场所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6.4 人员密集场所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7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1 通则

7.1.1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开业前依法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依法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的,应事先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7.1.2 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7.1.3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及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7.1.4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7.1.5 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2 消防安全例会

7.2.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7.2.2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7.3 防火巡查、检查

7.3.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7.3.2 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7.3.3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7.3.4 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

7.3.5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d)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7.3.6 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应执行GA503和GA587的相关规定。 7.3.7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b)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c)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e)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f)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g)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h)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i)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j)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k)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l)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m)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4 消防宣传与培训

7.4.1 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7.4.2 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7.4.3 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应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启蒙教育,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馆,参加消防夏令营等活动。

7.4.4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

7.4.5 应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7.4.6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7.5.1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的内容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b)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c)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d)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e)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f)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g)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h)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i)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j)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k)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l)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m)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7.6 消防设施管理

7.6.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7.6.2 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b)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c)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d)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e)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f)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g)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7.6.3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制订每日24h值班制度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

7.6.4 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7.6.5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7.7 火灾隐患整改

7.7.1 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7.7.2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7.7.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7.7.4 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7.7.5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7.7.6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7.7.7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7.7.8 对于涉及城州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7.8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7.8.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下列内容:

a)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b)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c)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d)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e)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 7.8.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b)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c)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d)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e)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f)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7.9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7.9.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7.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b)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c)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d)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e)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f)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g)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h)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7.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7.10.1 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0.2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7.10.3 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7.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7.11.1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1.2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7.11.3 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7.11.4 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7.12 消防档案 7.12.1 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7.12.2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b)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d)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7.12.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c)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f)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h)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7.12.4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b)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c)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d)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e)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f)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g)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h)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i)火灾情况记录; j)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8 消防安全措施 8.1 通则

8.1.1 设置在多种用途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

8.1.2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8.1.3 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

8.1.4 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

8.1.5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州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

8.1.6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7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点式火灾报警设备。

8.1.8 学校、医院、超州、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8.2 旅馆 8.2.1 高层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旅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8.2.2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8.2.3 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备,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8.3 商店

8.3.1 商店(州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b)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m; c)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d)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e)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8.3.2 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3.3 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2b)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c)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d)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8.3.4 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b)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65m×0.25m;

c)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8.3.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

228.3.6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8.4 公共娱乐场所

8.4.1 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8.4.2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走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8.4.3 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8.4.4 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8.4.5 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

8.5 学校

8.5.1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28.5.2 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应设专人负责,夜间应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8.5.3 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8.5.4 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出口等消防安全标志。

8.6 医院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 8.6.1 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8.6.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设专人负责;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

8.7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8.7.1 临时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消防安全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须有专人值班。

8.7.2 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

8.7.3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8.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8.8.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8.8.3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8.8.4 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8.8.5 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8.8.6 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且应砌至梁、板底。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9.1 预案

9.1.1 单位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1.2 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规模较大的人员密集场所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组建各职能小组。并明确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b)火警处置程序;

c)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e)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9.2 组织机构

9.2.1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9.2.2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通信联络: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灭火: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疏散: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救护: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保卫: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后勤: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9.3 预案实施程序 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9.4 预案的宣贯和完善

9.4.1 应定期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

9.4.2 地铁、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9.5 消防演练 9.5.1 目的

9.5.1.1 检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职能组和有关人员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职责的熟悉程度。

9.5.1.2 检验人员安全疏散、初期火灾扑救、消防设施使用等情况。

9.5.1.3 检验本单位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护等方面的能力。

9.5.1.4 检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9.5.2 组织

9.5.2.1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9.5.2.2 宜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9.5.2.3 消防演练方案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

9.5.2.4 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和顾客或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 “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

9.5.2.5 消防演练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 9.5.2.6 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9.5.2.7 地铁、高度超过100m 的多功能建筑等,应适时与地公安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9.5.2.8 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

10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10.1 确认火灾发生后,起火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建筑内所有人员立即疏散,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 10.2 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10.3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10.4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0.5 有关单位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10.6 有关单位应做好火灾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排、善后事宜。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应急处理机制,迅速、及时、积极地开展各项处臵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有效保障场所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宗教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组织机构

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安全工作应急小组:

组长: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场所全面安全工作。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是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组长:由场所的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管理场所的各项安全工作。

成员:由场所负责安全工作的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

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场所的日常安全工作。

三、突发事件逐层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紧急情况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值班人员,确保安全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场所发生安全紧急情况报告程序:值班人员或发现人员—场所负责人员(应急电话:火灾“119”报警“110”紧急救护“120”)—当地政府、市或县区民宗局。

上报时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不虚报。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死亡人数、受伤人数、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安全事故处臵应急预案

(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宗教活动场所人员发现本场所或者紧邻的其他单位和民宅火灾均有义务及时报警,迅速向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汇报。场所内发生火灾,必须停止所有活动,立即报火警“119”,组织扑救,安全转移或疏散有关人员。

1、发生火灾事故时,迅速切断有关电源,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迅速疏散本场所内的老人小孩,撤离到安全区域。

3、根据火势,如需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报告内容为:某某寺院(教堂)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讲明发生事故的具体地点、明显标志、路线、发生时间、原因等。方便消防队伍及时赶到事故现场。

4、在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的同时报告属地的县区民宗局领导。

5、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

6、 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7、如果有伤员,及时抢救,拨“120”请求救助。

1、发现场所内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时,应迅速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就近医院诊治。

2、迅速向属地的县区民宗局、当地政府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3、立即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容器、工具、设备。在食堂厨房事故现场实施警戒保卫,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4、做好所食用食物取样工作,以备卫生部门检验。如是食用外购食物所致,也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样。

5、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三)天然气泄漏事故应急预案

1、如发现天然气泄漏,应立即报告场所的负责人。

2、操作人员同时关闭天然气总阀。

3、如关闭总阀泄漏无法控制,应立即打“119”报警。

4、并在天然气泄漏区域划出警戒区,疏散引导危险区域的所有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5、危险区域禁止附近机动车辆发动,禁止在危险区域内使用打火机、手机、对讲机、电源开关等一切有可能发生火灾的用电设备。

6、现场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应当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7、做好现场保护,等待专业人员抢修。

8、对中毒或受伤者立即送医院,或打“120”求助。

9、立即将事故情况及时向属地的县区民宗局报告。

1、发生交通事故时,对受伤人员及时送医院抢救,并要记清肇事车辆的型号、牌号。

2、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重要物品、证据。

3、迅速拨打“110”向交警部门报告,再向场所负责人、民宗局和当地政府报告。

4、配合交警部门做好调查、取证、事故处理等工作。

(五)盗窃案件应急预案

1、发现案件时应及时向场所负责人报告,同时向属地的县区民宗局领导汇报。

2、安排人员保护现场,同时向知情人了解被盗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并做好登记。

3、根据被盗物品的数量和价值,经请示后向公安机关(“110”)报案。

4、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六)人为破坏应急预案

1、加强场所内的保卫和巡逻,必要时不许外来闲杂人员进入场所重要部位。

2、发生爆炸、投毒等恶性事故,及时向“110”报警。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对伤员进行救治。

3、发生绑架等突发事件,及时向“110”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提供相关破案线索。

4、发生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等突发事件要及时向“110”报警,及时送伤者就医,保护现场,调查原因。

(七)台风、暴雨、雷击事故应急预案

1、台风、暴雨来临阶段,加强值班,不停地巡视,若发现险情,立即向场所负责人报告,采取紧急措施。

2、关紧场所内的所有门窗。

3、暴雨来临前应及时检查疏通排水沟和下水道,保持排水畅通。

4、雷电期间,尽量不使用电器设备,并关掉电器设备电源。停止野外作业,人员不到空旷地带,树木底下,防止雷击。室内活动限制在安全区域内。

5、位于山区的场所应事前做好山洪暴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预防、排除、救护、救援等准备工作。必要时,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人员转移、撤离至安全地方。

6、若建筑物在台风暴雨中发生险情倒塌、倾斜、开裂等情况时: (1)现场指挥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引导场所人员撤离危险区至安全区域,同时切断建筑物电源、水、煤气开关。

(2)若有人受伤,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3)同时,在危险建筑物区域设臵警戒线并派专人值班。 (4)危险建筑物经专业人员检测后,经同意,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组织人员搬迁贵重物资。

(5)对倒下的电线杆和树木等,立即组织人员支撑和加固。 (6)对不牢固的高架物等进行加固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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