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评定报告范文

2024-02-29

安全标准化评定报告范文第1篇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旅游业和饭店业发展的需要,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设计、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保护饭店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利益,使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的依据是《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2002)国家标准。

第三条 饭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需求,标志着饭店设计、建筑、装潢、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与这种消费者不同层次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住店宾客的满意消费者的及其认可程度。

二、星级评定的范围及年限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涉外饭店,均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者,可享有该星级及其标志的五年使用权。五年期满,饭店须重新申请相应星级。

第五条 正式开业不足一年的饭店可以申报预备星级。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者,可享有该预备星级及其标志的一年使用权。

三、星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六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最高权力决策机关是国家旅游局。其职责是指导与监督各级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开展工作。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领导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开展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全国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全国五星级饭店(含预备五星级,下同)的初评、终审与复核工作,保有对各级星评机构所评四星级以下饭店的否决权。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饭店,

一、二星级饭店的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三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确认,并负责向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推荐

四、五星级饭店。。具体负责本地区四星级(含预备四星级,下同)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保有对地、州、市、县星评机构所评饭店三星级以下饭店的否决权,并负责向国家旅游局推荐五星级饭店。评定四星级以下饭店的批复和星级报告书在一个月内上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第九条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旅游局和地(市)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三星级(含预备三星级,下同)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保有对县级星评机构所评二星级以下饭店的否决权,并向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推荐四星级饭店。评定三星级以下饭店的批复与星级报告书在一个月内分别上报国家旅游局和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备案。

第十条 非优秀旅游城市的地(市)级旅游局和县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在上级旅游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二星级(含预备二星级,下同)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并向上级旅游局推荐三星级饭店。二星级以下饭店的的批复与星级报告书在一个月以内分别上报国客旅游局和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备案。

四、星级评定方法

第十一条 饭店星级使用如下文件进行评定:

1.《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2002)国家标准; 2.《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及相关服务项目评分标准 3.《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评定标准 4.《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服务质量评定标准 5.《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服务与管理制度系统

6.《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宾客意见评定标准顾客服务质量感知系统

第十二条 申请星级的饭店,如达不到《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2002)必备项目的要求,或在选择项目中的达不到相应星级所规定的项目数量最低分数,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三条 申请星级的饭店,如达不到《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及相关服务项目评分标准规定的应得分数、或达不到《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评定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服务质量评定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宾客意见评定标准服务与管理制度系统、顾客服务质量感知系统中任何一项所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四条 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如果饭店由若干座不同建筑水平或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店的星级无效。

第十五条 饭店建筑物内的所有区域,包括出租营业区域应该是一个整体,在星级评定的检查过程中,不得因为某一区域的财产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分离而区别对待。

第十六条 饭店评定星级后,如因改造发生建筑标准、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准变化,或者如需关闭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导致该饭店达不到星级标准者,必须向原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报,接受复核或重新评定,否则该饭店原评定星级无效。必须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批准,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

第十七条 饭店评定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设备变化和服务标准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该饭店原评星级无效。

五、检查星级评定制度 第十八条 饭店星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星级标准检查员承担,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检查员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各饭店星级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评定和批复。

1. 申请。申请星级的饭店对照标准,应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向相应的星级评定机构递交饭店星级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至少应包括以下组成部分:饭店申报星级报告、自查自评情况说明以及其它必要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2. 评定。接到饭店星级评定的申请报告后,星级评定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委派星级标准检查员前往评定。对评定未予通过的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加强指导,待接到饭店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评定报告后,应于一个月内委派检查员再次进行评定。

3. 批复。对于经评定达到标准的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要及时给予批复并授予证书和标志。

六、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

第二十条 对已经评定星级的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按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2002)及《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评定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服务质量评定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宾客意见评定标准服务与管理制度系统、顾客服务质量感知系统进行复核,至少每一年复核一次。

第二十一条 复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复核。国家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星级饭店复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复核的方法是定期的明查和不定期的暗访相结合。复核工作应在企业内部星级标准检查员自查纠报告的基础上,由星评机构委派国家级或地方级星级标准检查员进行定期的明查和不定期的暗访。如发现检查饭店在任何一项标准中达不到要求,检查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建议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第二十三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应由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并通报饭店的最高管理层。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饭店的复核报告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检查员应向饭店管理层通报复核情况,并向星评机构提交复核报告,各级星评机构在汇总的基础上逐级上报本地区的复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星级的饭店,如经复核达不到上述相应标准的要求,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 饭店不能达到上述中任何一项标准中的要求,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检查结果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处理结果。 2. 除定期复核饭店星级外,各级检查员根据规定权限由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委派可随时对饭店进行不定期的暗访,如发现检查饭店在任何一项标准中达不到要求,检查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建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若情况属实,处理恰当 ,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采纳检查员的建议。

3. 饭店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改进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所属旅游涉外相应的饭店星级评定机构。

4. 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不超过二次(含二次)或接到一次通报批评的饭店,可继续保持原星级,凡在一年内接到超过二次三次警告通知书或一次以上通报批评的饭店,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将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并向社会公布。

5. 凡是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饭店,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半一年内,不予恢复原星级。半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定星级。

第二十五条 各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对饭店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饭店星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 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和四星级饭店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各级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按照饭店星级评定的职责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2.

四、五星级饭店若达不到规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可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如降低或取消星级,须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审批核定。

3. 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对达不到标准的各星级饭店,根据检查出的问题可在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后直接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第二十六条 各星级饭店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各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可在职责范围内直接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处理权限同上) 。

第二十七条 复核工作要与饭店业优质服务相结合,对既符合星级标准,又能提供优质服务,受到宾客一致表扬的、特别是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服务质量和宾客意见得分率很高的饭店,可做为各星级最佳饭店候选。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饭店星级标志和证书由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核发。 第二十九条 饭店星级标志须置于饭店大堂前厅最明显位置。

第三十条 鉴于饭店星级标志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登记注册为证明商标,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授权或认可,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安全标准化评定报告范文第2篇

三星级饭店——需设专职行李员,有专用行李车,18小时为客人提供行李服务;有小件行李存放处;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至少有3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电视频道不少于16个;24小时提供热水、饮用水,免费提供茶叶或咖啡,70%客房有小冰箱;提供留言和叫醒服务;提供衣装湿洗、干洗和熨烫服务;提供擦鞋服务;服务人员有专门的更衣室、公共卫生间、浴室、餐厅、宿舍等设施。

四星级饭店——需要有中央空调(别墅式度假饭店除外);有背景音乐系统;18小时提供外币兑换服务;至少有4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70%客房的面积 (不含卫生间)不小于20平方米;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卫生间有电话副机、吹风机;客房内设微型酒吧;餐厅餐具按中西餐习惯成套配置、无破损;3层以上建筑物有数量充足的高质量客用电梯,轿厢装修高雅;代购交通、影剧、参观等票务;提供市内观光服务;能用普通话和英语提供服务,必要时能用第二种外国语提供服务。

五星级饭店——除内部装修豪华外,要求70%客房面积(不含卫生间和走廊)不小于20平方米;至少有4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室内满铺高级地毯,或用优质木地板或其他高档材料装饰;每个客房配备微型保险柜;有紧急救助室。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由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筹负责,制定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检查细则,授权并督导省级以下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组织实施五星级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其他城市或行政区域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按照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授权和所在地区省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督导,实施本地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

七星级宾馆——世界上唯一一个七星级宾馆,坐落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迪拜的帆船型酒店,是目前世界上新建成的最高帆船型酒店。其外层是双层玻璃纤维屏幕设计,在阳光下呈耀眼白色,晚上则呈彩虹色彩。酒店内的设施也一样令它可以成为当今世界的先进建筑。全部202间套房都配备有精密的多媒体系统,可提供自由电影选择、互 联网、网上购物及信息服务。住客可以在42英寸的宽银幕等离子电视上,选择42个卫星频道,享受全立体声音响。酒店的豪华服务还包括:可提供私人服务员、私人专用电梯、旋转睡床和私人戏院。名字叫“阿拉伯之星”,世界上唯一一个七星级宾馆,因为豪华程度远远超过五星标准。据说客人到了机场后,就有一队 S600来接,或者搭乘宾馆提供的直升飞机经市区上空到达宾馆上面那个圆的停机坪。

安全标准化评定报告范文第3篇

用星的数量和设色表示旅游饭店的等级。星级分为五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白金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旅游饭店的档次越高。

预备星级 probationary star-rating 作为星级的补充,其等级与星级相同。

星级以镀金五角星为符号,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四颗五角星表示四星级,五颗五角星表示五星级,五颗白金五角星表示白金五星级。

一星级饭店要有适应所在地气候的采暖、制冷设备;16小时供应热水;至少有15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卫生间每天要全面整理一次,隔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并做到每客必换;能够用英语提供服务。

二星级饭店在上述基础上(下同)还需要有叫醒服务;18小时供应热水;至少有2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有可拨通或使用预付费电信卡拨打国际、国内长途的电话;有彩色电视机;每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提供洗衣服务;应客人要求提供送餐服务;4层(含4层)以上的楼房有客用电梯。

三星级以上饭店需设专职行李员,有专用行李车,18小时为客人提供行李服务;有小件行李存放处;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至少有3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电视频道不少于16个;24小时提供热水、饮用水,免费提供茶叶或咖啡,70%客房有小冰箱;提供留言和叫醒服务;提供衣装湿洗、干洗和熨烫服务;提供擦鞋服务;服务人员有专门的更衣室、公共卫生间、浴室、餐厅、宿舍等设施。

四星级饭店需要有中央空调(别墅式度假饭店除外);有背景音乐系统;18小时提供外币兑换服务;至少有4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70%客房的面积(不含卫生间)不小于20平方米;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卫生间有电话副机、吹风机;客房内设微型酒吧;餐厅餐具按中西餐习惯成套配置、无破损;3 层以上建筑物有数量充足的高质量客用电梯,轿厢装修高雅;代购交通、影剧、参观等票务;提供市内观光服务;能用普通话和英语提供服务,必要时能用第二种外国语提供服务。

五星级饭店除内部装修豪华外,要求70%客房面积(不含卫生间和走廊)不小于20平方米;至少有4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室内满铺高级地毯,或用优质木地板或其他高档材料装饰;每个客房配备微型保险柜;有紧急救助室。

白金五星级饭店要求具有两年以上五星级饭店资格;地理位置处于城市中心商务区或繁华地带,交通极其便利;建筑主题鲜明,外观造型独具一格,有助于所在地建立旅游目的地形象;内部功能布局及装修装饰能与所在地历史、文化、自然环境相结合,恰到好处地表现和烘托其主题氛围;除有富丽堂皇的门廊及入口外,饭店整体氛围极其豪华气派;各类设施配备齐全,品质一流;有饭店内主要区域温湿度自动控制系统;有位置合理、功能齐全、品味高雅、装饰华丽的行政楼层专用服务区,至少对行政楼层提供24小时管家式服务; 并且在以下项目中至少具备5项: a. 普通客房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

b. 有布局合理、装饰豪华、格调高雅、符合国际标准的高级西餐厅,可提供正规的西式正餐和宴会;

c. 有位置合理、装饰高雅、气氛浓郁的独立封闭式酒吧; d. 有净高不小于5米、至少容纳500人的宴会厅;

e. 国际认知度极高,平均每间可供出租客房收入连续三年居于所在地同星级饭店前列; f. 有规模壮观、构思独特、布局科学、装潢典雅、出类拔萃的专项配套设施。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由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筹负责,制定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检查细则,授权并督导省级以下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组织实施五星级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

安全标准化评定报告范文第4篇

一般月嫂公司会根据月嫂的技能熟练度和从业经验来进行月嫂级别评定。 初级月嫂:

通过基础上岗培训。有护理小婴工作经验。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与客户的沟通能力,无重大失误。 一星月嫂:

通过相应等级考核。一至两年以上经验或护理过5个以上新生儿。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和服务礼仪,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多数客户反馈较好。 二星月嫂:

通过相应等级考核。三年以上月嫂经验或护理过10个以上新生儿。服务态度端正,热情周到,与客户沟通无障碍,善于疏导产妇,客户反馈较好。 三星月嫂:

有权威机构培训证书,并通过相应等级考核。四年以上月嫂经验或护理过20个以上新生儿。服务意识强,细心体贴,有爱心。客户反馈较好。具备一定早教知识。常规乳房护理,营养配餐,恶露观察,衣物洗涤等。 四星月嫂:

有权威机构培训证书,并通过相应等级考核。五年以上月嫂经验或护理过30个左右新生儿。常规乳房护理,营养配餐,恶露观察,衣物洗涤,对侧切及剖宫产的产妇及时提醒和指导活动。 五星月嫂:

有权威机构培训证书,并通过相应等级考核。六年以上月嫂经验或护理过40个左右新生儿。并在月子餐中进行饮食调节。 品牌月嫂:

有权威机构培训证书,并通相应等级考核。至少六年以上月嫂经验或护理过50个左右新生儿。预防产褥期常见病,熟练掌握月子餐的制作技巧。

涉外月嫂:

有权威机构培训证书,并通过相应等级考核。有涉外工作经历,至少七年以上月嫂经验或护理过60个左右新生儿。专业乳房护理,观察处理哺乳前后乳房护理,乳汁分泌情况,营养配餐,恶露观察,衣物洗涤,对侧切及剖宫产的产妇及时提醒和指导产妇做形体恢复操,预防产褥期常见病,制作营养均衡的月子餐,对待产妇和家人要及时将科学育婴常识进行传授。同时要了解产妇的心理状态,预防产后抑郁症的发生,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相应的业务水平。

月嫂,母婴保健师,育婴师的区别

月嫂、母婴保健师和育婴师是存在职业区别的,专家综合各类相关文献,将这三者的区别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

服务对象

1、 月嫂:为产褥期妈妈和新生儿提供照护的家庭服务人员 产褥期妈妈:产后6周之内的产妇

新生儿期:自出生后脐带结扎起至生后28天止

2、 母婴保健师:为待产、哺乳期女性及婴儿提供照护及保健服务的家庭服务人员

哺乳期: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从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

婴儿: 出生后到满一周岁之前为婴儿期,此期小儿称为婴儿

3、 育婴师:主要从事0~3岁婴幼儿照料、护理和教育的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一般是3个月以上的婴幼儿

总而言之是:月嫂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产褥期妈妈和新生儿;母婴保健师服务对象主要是待产、哺乳期女性及婴儿;育婴师服务对象主要是3个月以上的婴幼儿

服务重点

1、月嫂服务主要是对产褥期妈妈和新生儿的生活照护,偏重于基本的日常生活照护。

2、母婴保健师服务主要是为待产、哺乳期女性及婴儿提供生活保健、生理保健、心理保健、卫生保健、医卫预防保健,偏重于保健,各项技能会向保健的角度延伸。比如宝宝的喂养从保健角度会提倡母乳喂养,宝宝的运动从保健的角度会注重宝宝强身健体,增长益智的一系列手法。

安全标准化评定报告范文第5篇

(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安全标准化评定报告范文第6篇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等学校教师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副教授、教授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高等学校教师”是通指普通高等学校及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

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考核综合结果要求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有两次以上优秀。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任职资格:

(一)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取得助教任职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以确定为讲师任职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或具有学士学位,取得讲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报教授任职资格:

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以上(不含本科)毕业学历,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5年以上。

第七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含外语专业教师考第二门外国语),能够比较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水平达到省规定标准。

(二)申报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者(含外语专业教师考第二门外国语)能够熟练掌握

一门外国语,水平达到省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省规定标准。

(二)申报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者,能够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省规定标准.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

(二)获得学士学位的助教,在任职期间要学完或确认已掌握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主要学位课程内容。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能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具有指导学生实习、实验等教学环节的能力。

(二)每年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体育和公共外语等课程教师每年需完

成144计划学时,其他教师需完成学校规定的计划学时数。

(三)体育和公共外语等课程的助教要但任本课程的全部或部分讲授任务;其他课程的

助教,经领导批准,也可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课程的讲授任务,其教学质量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考核标准。

(四)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教

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技术工作,并以得较好成绩。

(五)要求有一年的社会实践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含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经

历。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业绩与成果

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一篇以上,或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

取得一定的成绩。

第九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能及时掌

握本门学科发展动态,有不断更新知识的能力。

(二)经考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1、承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每门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30学时,方可算作一门课);经实验室工作为主的教师,在任讲师期间内,在实验室连续工作三年,承担两门以上实验课的教学工作。同时,要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2、应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216计划学时(周

学时6)以上;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80计划学时(周学时5)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44计划学时(周学时4)以上(若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或难度大的选修课可加权系数1.2—1.5;对于担任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和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教学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可酌情减少);以实验室工作为主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60计划学时以上(对承担大型精密仪器和实验设备的安装、调试者年均教学工作量可酌情减少)。

3、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显著;具有较

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教学观点正确,重点突出,逻辑性强;改革教学方法,善于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和创新的能力,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4、参加过一项市(地)或厅(局)级以上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项目。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

1、系统地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72计划学时。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和同行的好评。

2、具有较强、独立的科研能力,其科研成果有创新或独到见解,且至少有一项成果在教学或社会上得到公认,或显示出它的价值,如所编写的教材或参考书为本校多年使用或他校使用,或论文得到社会良好的反响、转登或指导实践,或应用成果被转让生产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参加过一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

(三)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的正常教学任务和科技推广培训),教学效果好。

2、具有较强的科研成果推广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主持过一项省(部)级科研成果推广开发研究课题或主要参加过两项以上省(部)级科研成果推广、开发研究课题。

三、业绩与成果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是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各发表过一篇论文(含教育、教学法研究论文,下同),或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2、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全国通用教材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十万字以上三所院校共同使用的教材(本人编写部分在三分字以上);或主编正式出版的校内十万字以上教科书、教学参考书;或自编教材(包括实验教材)被三届以上学生使用,并经校外专家评审证明,质量确实较高(本人为主编、副主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与本专业有关的专著(本人编写部分在五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厅(局)级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两项),或者有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项目省(部)级一项或厅(局)级两项,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

4、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国家和省级奖的作者名次均为前五名有效);或两次获得学校的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二名有效)。

5、能不断改进、更新实验手段,提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方案或设计,研制过水平较高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证明确实有使用价值或已经推广使用。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是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第一作者)和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论文(至少有一篇为第一作者),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四篇(均为第一作者)。

2、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若是合著,其本人编写部分在六万字以上);或参加全国统编教材的编写(本人为主编、副主编或独立编写内容在四万字以上);或者自编或合编正式出版的三所以上院校使用教材或参考书(其参编部分在四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三等以上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一项,或厅(局)级一等奖两项(二等奖三项)。

4、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厅(局)局科研项目两项,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且项目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

1、结合科研成果推广、开发应用科学,在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各发表论文一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以上论文均为第一作者);或出版过与本专业有关的科普技术书籍(本人承担编写三万字以上);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一项,或获厅(局)级一等奖一项。

2、在科技成果推广开发应用工作中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为社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本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八万元以上。

第十条

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校内本专业、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二)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二名以上,或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二名,其完成的学位论文质量较高,表明已具备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1、承担两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一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2、必须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讲课时数需达到以教学为主的讲师晋升副教授所要求的授课时数。

3、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并应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能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教学体系。

4、主持过一项市(地)或厅(局)级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项目。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

1、承担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其中至少有一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72计划学时,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和同行的好评。

2、在科研过程中,能及时解决和处理随时出现的各种技术难题,善于调动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具有很强的科研和科研组织能力,其科研方向明确。

3、主持过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三)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

2、指导过两名以上研究生或青年教师,成绩显著。

3、在科研成果推广、开发工作过程中,能及时解决各种技术难题,具有很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主持过两项以上科研、推广、开发研究课题。

三、业绩与成果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为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过两篇论文(含教育、教学法研究论文,下同)或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和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论文(以上论文均为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具有学术价值专著(若是合著,撰写部分要在八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主审)正式出版的全国通用教材;或主编正式出版三所以上院校共同使用并评价较高的教材;或主编正式出版的校内十万字以上教科书、教学参考书两本以上,并经专家评审,公认质量较高。

3、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者获省(部)级二等以上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或者有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

4、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有效),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有效)。

5、在任副教授期间,连续三年以上坚持在实验室工作,在指导博士生、硕士生或完成重要科研项目、开展科学实验方面,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在国内有较大影响,成绩特别突出。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二(其中1为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和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和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四篇以上(以上论文均为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有创见性的学术专著(若是合著,其本人编写部分在十万字以上),或主编过全国或区域性的教材。

3、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一项;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一项。

4、主持或直接参加并完成具有重大价值的科研项目,或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其成果已通过专家正式鉴定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项目本人均为主要贡献者。

(三)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

1、在科研、推广、开发应用方面,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四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一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或出版过著作(主编、副主编),或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

2、在科技成果推广、开发、应用工作中,取得卓著的成果,为社会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本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15万元以上。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关于有效论文、著作和科研成果的界定

一、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上特邀会议上特邀发言(有大会特别发言邀请函)并收入论文集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可作为评审的依据,其论文发表的级别和学术水平由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申报者所提供的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的。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在晋升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使用一次;硕士研究生定职为讲师者,其研究生毕业以后的成果在晋升副教授时可以使用一次。

三、所提供的科研成果,若属于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则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被引用和检索及社会反响情况;若属于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则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咨询报告,或调研报告等;若属于应用成果,则须提供经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高校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要求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获取学士学位。对于国家实施学位制度前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对于后取得学历者,要求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必须相同或相近。

第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人员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时,其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兼任教师职务,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可酌情减少;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临床教师,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可结合临床教学的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年均不低于68计划学时;成人高校教师在申报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其教学工作量完成上述评审标准中所规定数量的百分之八十即为合格。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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