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特种设备管理论文范文

2023-09-23

安装特种设备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珠海检测院:

本(单位/个人)

到贵院办理机电防爆设备(□ 起重机械、□ 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报检手续,该设备的防爆项目另外由防爆检验机构承担,现申请由珠海检测院对防爆设备的常规项目(非防爆项目)实施检验(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望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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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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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特种设备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種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時废止。

安装特种设备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文/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70号总局令,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领域一部非常重要的规章,《办法》规范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等工作,推出了多项改革举措,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便于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关作业和管理活动,保障设备安全运行已经并将继续产生积极的影响。为了帮助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及广大作业人员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正确贯彻实施相关规定,现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

主要有两个目的:

一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分析, 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不善引发的特种设备事故占事故总数的66.1%。我国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实行考核管理、持证上岗制度已有50年历史。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首次将承压类和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管制度。实践证明,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监管,明确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和作业人员行为准则,细化有关规定,对提高设备安全质量、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是为了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质检部门依法行政的形象。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持证作业人员总数已达353.88万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量大面广,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其考核发证工作对上岗就业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严格监管的要求,亟需对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中的有关许可程序、期限和后续监管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并严格规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方便行政相对人取得行政许可。

2.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3.《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5章41条,主要包括3部分内容,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发证程序,证书使用和监督管理,罚则。

4.《办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哪些改革创新?

国家质检总局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社会各方的意见,认真总结成功的管理经验,结合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在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办法》突出在4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创新。

一是将考试环节前置。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部门应当自受理作业人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由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涉及面较广,专业分类较细,考试管理和组织工作需要一定的期限,30日内难以完成考试、发证工作。为了既便于申请人报名考试,又严格遵守许可期限规定,《办法》将考试环节前置,把考试成绩作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是将培训工作放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关于申请行政许可不得进行强制培训的规定,明确作业人员培训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同时,考虑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工作专业性较强,考试内容涉及笔试和实际操作两个部分,一些用人单位可能没有条件进行培训,因此,《办法》规定这些单位可以委托质检部门代为培训。

三是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统一了考试报名地点、申请办证地点和发证地点,将其设为一个窗口;要求发证部门、考试机构在办公场所或者媒体上公布考核规定、报考条件、收费依据、标准和考试计划等;明确考核发证期限,即考试之日之前2个月公布考试计划,考试后20日内告知并公布考试成绩,办证申请当场或者5日内予以受理,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10日内制作并发放作业人员证件。

四是设定了较为完善的奖惩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可以适当延长下次复审期限。同时,严格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章操作或者发现隐患不立即报告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作业人员证书并终身禁考。《办法》还对弄虚作假申请办证、伪造涂改出借证件、发证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等行为以及吊销证件的具体情形等设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处罚规定。

5.《办法》如何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围?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办法》明确: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两个领域,主要有3类:一是操作人员,二是安装维修充装人员及焊接人员,三是安全管理人员。《办法》在附件中列出了详细的作业种类和作业项目。

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6.国家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考核发证。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即持证上岗。二是到期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注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及其监督管理如何分级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查处特种设备作业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作业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8.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不同设备种类、项目的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9.用人单位在作业人员管理方面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1)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2)与持证作业人员签订聘用手续,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3)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5)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6)其他规定的义务。

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4)拒绝违章指挥;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其他有关规定。

11.发证部门如何加强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过程中的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作业行为。

编辑赵静蕊

安装特种设备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对压力容器的改造以及重大维修的结果可关系到之后的正常使用情况,因此企业对改造以及维修工作非常重视,并将改造以及维修等工作视为压力容器管理的重点内容。本文针对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探究,对压力容器改造与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问题程序的方式、研究内容以及有关规定给出了指导与建议。

关键词:压力容器;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问题探究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完善的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监督监察体系,对于压力容器的相关问题,不同的检测机构有不同的检查方式,最后的检测结果报告也没有统一的规范。虽然,部分的检测机构制定了相关的检测问题的流程,但缺乏完整性与具体实行的规范性,对各种压力容器的改造与重大维修监督的检测管理,不能将检测的手段表现在形式与表面上,要切实的解决各项问题,将改造、重大维修监督等问题切实的反映出来。

1 壓力容器改造与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问题程序的方式

1.1 进行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检验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检测工作之前要取得相关检测机构颁发的工作说明与指令,在对指令充分的明确之后,清楚了解检验的一系列要求与规定:

(1)对原始资料的核实。产品出厂前的资料,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安装的说明、设计图纸、制造商的资质、生产日期、商品的合格证书、质量书、产品完工的图纸、检验机构检测的合格证书等。

(2)单位资质。在进行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之前,相关的检测单位必须有相关检测资格证书。

1.2 进行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测之前的准备与要求

(1)实施该检测工程的相关单位需在检测机构置办申请相关检测手续。

(2)在进行检测之前需取得多方的同意。

(3)接受检测的单位需提供一系列的检测资料,如:告知书、检测的施工计划、关于压力容器的相关制作工艺、焊接工艺等资料、拥有从业资格证书的焊接以及无损检测工作人员、压力容器的主要设计方案文件。

2 关于对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问题的研究内容

2.1 进行监督检测的工作见证

为了确保该项工作能够正常的、高效的进行开展,要按照一定的规范要求进行工作见证:其一,依照《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大纲》的相关规定,确认压力容器的资料,进行压力容器实物检测、现场监督检测等相关工作。另外,在工作见证上检测人员一定要签字,将详细的数据记录保存下来。如:记录好压力容器检测的项目、检测的最后结果、检测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等。对于无损检测的进行,要对检测的结果进行抽查、最后在进行填写表单等环节。

2.2 监督检验的方式

(1)针对压力容器的改造以及该检测项目通常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进行压力容器施工的单位自行进行监督与检测,并且在工作证明上标注好压力容器的数据以及盖好印章等;第二类是,利用检测的工作证明直接进行确认,并加盖确认的公章。此外,在压力容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还要检测施工单位是否具有高效的质量管理方案,并将其检测的最终结果进行表单填写。

(2)在关于如何填写表单的事项时,应该注意:一般检测单位的表单皆是《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测项目表》,在表单的填写时要注意。第一,在进行压力容器改造以及维修之前,要将压力容器的施工图纸、计划方案以及相关的审批手续进行出示,其中改造施工的图纸以及具体的设计方案应该是由专业单位进行设计;第二,按照详细的改造施工方案进行改造材料的采买,对采买的材料要明确生产厂以及质量等内容;第三,焊接材料的采买一定要结合改造文件,同样对材料的质量等进行了解;第四,材料发生不足使用其他材料进行代用时,应对代用材料的使用出示相关的审核手续;第五,在进行受压部件的焊接过程中,要对焊接工艺进行严格的审核;第六,进行焊接的工作人员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并且按照改造以及重大维修的有相关要求严格进行操作;第七,在摘取需要维修的部件时,要进行无损检测,保障好出现问题的部分被彻底清楚;第八,保证好补焊的外观;第九,在进行处理热曲线时要其工艺保持好一致;第十,评定焊接缝隙与无损检测的最终结果,并进行耐压实验,保障好结果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将附加的内容记录。

3 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

3.1 按具体的要求进行改造以及维修施工

压力容器改造以及施工的具体流程要在现场进行规范操作,确保施工的标准化、严格化,承担项目工程的负责人要对其改造、维修的结果等负责。实施的过程中,将相关的质量说明书进行出示。

3.2 监督检查

具体的监督检查是在压力容器整个改造或者维修的过程中进行的,并且施工单位除了自行进行检测以外还要接受抽检。监督检测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压力容器改造的监督以及检测的工作,对整个改造和维修的全过程起到监督作用。

3.3 监督检测的记录

施工时,监督检测的工作人员要做好数据记录,记录的规范要符合填表流程。如發现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向有关单位递交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要将真实情况进行如实反映。

3.4 监督检查结束后

完成对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之后,检测的单位要及时的将检测的相关报告制定完成,对没有进行批准自行改造的部分或维修的部件进行详细说明。

4 结束语

压力容器的构造不同所以进行检测和重大维修的过程也不相同,监督检测部门在整个施工的过程中,需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测,定制合理的监督检测方案,有理有据的进行,最后总结好相关数据,形成报告。被监督的企业在改造和维修的过程中自觉接受检测,施工的过程也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最大程度的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徐晓晖.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问题分析[J].化工管理,2015,(10):148.

[2]赵洋.压力容器使用维修检验与安全管理措施探讨[J].有色金属文摘,2016,(1):156-157.

[3]杨尚斌.压力容器维修与保养现状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25):69-70.

(作者单位:哈密地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

安装特种设备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就当前情况而言,建筑工程中机电设备安装施工还存在各种问题,降低设备安装质量水平,对其良好运行和正常使用产生一定干扰,故而本文以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施工为重点对其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进行研究,同时提出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以便对安装技术水平提升产生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技术;质量控制

引言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改善,同时对建筑需求也呈多样化发展,尤其是建筑工程项目中机电设备安装要求及质量方面的需求也逐步提升。对于建筑工程而言,机电设备安装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生活及工作环境,同时确保环境的安全性、高效性、经济性以及舒适性等,为此机电设备安装成为工程项目中的核心内容,并且涉及建筑工程各个环节,对其整体质量的提升以及施工进度的加快产生了关键性影响。

1.机电设备安装特点及其质量控制的重要作用

1.1机电设备安装的特点分析

第一,施工周期较长,机电设备安装往往会经历采购施工材料和设备、工程安装、设备调试、试运行以及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只有保证机电设备良好运行才算圆满结束,所以相比之下施工周期比较长[[]]。

第二,不同专业交叉施工,在建筑工程中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涉及强弱电、通风空调、消防以及给排水等诸多专业,并且其中有很多专业施工需要同时开展,进而导致交叉作业较多,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对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效率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了有效增强机电设备安装工作效率,在正式施工之前应该组织专业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会审,同时予以科学叠图,确保各个专业之间施工节点的科学性。

第三,施工技术要求高,且协调难度较大,近些年,伴随着科技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各种新材料、新技术以及新工艺应运而生并且广泛运用于机电设备安装施工当中,无论技术规模还是精准度都得到了明显提高,与此同时对检测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另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较多,各个专业的协调难度骤增,在保证安装质量的前提下,还需要施工人员综合考虑施工进度、各个施工环节的衔接性等。

第四,具备不确定性,一般在安装机电设备过程中会随着项目方案的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并且在施工期间还会受到功能、美观性以及造价等各类因素影响而改变,所以根本无法满足原有设计安装要求,所以需要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状况进行适当修改和调整,借此达到设计要求,由此可见机电设备安装施工不确定性较为显著。

1.2機电设备安装施工技术及质量控制的重要作用

对于建筑施工而言,机电设备安装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并且机电设备安装技术还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水平,为建筑施工的有序进行提供可靠保障,从根本上提升建筑业经济效益。鉴于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技术的综合性较强,在引导组织能力以及协调能力方面要求较高,所以需要施工队伍具备一定管理和控制水平,另外,在机电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需要施工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操作。在确保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技术质量基础上,面对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科技水平的提升,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技术也随之得到逐步成熟,同时为提升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奠定良好基础,对建筑工程的良性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切实提升机电设备安装的施工水平。

2.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技术

2.1综合管线平衡技术

在机电设备安装过程中需要对管线进行合理布局,施工人员一定要根据图纸设计要求严格布置不同类型管线,例如管线应该避开喷淋、通风以及电气线槽的中间位置,为后续灯具的安装预留充足空间,在风口以及灯具施工过程中拉线位置应该在走廊两端的上方,进而保证安装与吊顶上机电设备在同一水平上;另外风机盘管设置于紧邻楼板处位置最佳,这样冷凝水管的管线坡度才能与设计要求相一致,以便使用过程中出现集水盘溢水状况的发生[[]]。

2.2弱电系统安装技术

一般机电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都会涉及消防自动报警、电话以及提成管理系统等各种具备弱点功能的系统,并且此方面安装工作较短,施工较为紧迫,再加上机电设备造价颇高,故而一定要控制好设备安装顺序,同时提前安装好管槽,读好终端系统以及中央主机设备的安装工作,其中中央主机设备通常在完成主机房土建以及装饰工作后进行。另外弱电系统设备安装时应该确保设备之间连接紧密,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防锈工作,安装之前对相关设备进行去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不仅如此在闭路电视以及电信系统安装时应该对单体多次检验和调至,通过调试确保系统之间的联合性。

3.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技术的质量控制措施

3.1全方位强化机械工程以及电气设备技术水平

3.1.1增强施工人员施工素养及其技术水平

机电设备安装施工之前需要对施工人员专业知识以及技术水平进行检验,结合最终考核结构对施工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活动,与此同时还应该将安装施工所必备的施工技术以及设备相关操作归纳于技术课程当中,全方位强化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对设备的操作能力。

3.1.2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施工技术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实施需要对施工方案进进行完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各类实际问题,例如施工前应该根据现场实际状况对施工方案及组织规划进行优化,确保各项施工作业的可续性,另外还应该根据施工方案要求严格执行,促进安装工程的正常开展既可以确保机械设备安装质量,同时加快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

3.2强化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提升部门之间的互动性才能为加快施工进度及其质量的提升提供重要保障,然而实际工作并非如此,诸多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部门之间互动性较差,未对各个部门所指定的建设方面予以全面研究,这种情况下应该进一步加大部门之间的联系管理力度,从根本上提升施工质量水平。另外,各部门应该做好对自身及其他部门的审计工作,合理规划化进行统一组织管理,当然对各部门施工方案及设计图纸执行状况及实际效果、各单位施工人员都应该进行全面管理,以此达到强化部门联系管理的最终目的,提升部门间交流与沟通的有效性。

3.3加大施工质量管理

第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都需要对工程技术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结合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合同内容,在此基礎上制定相应的标准体系,其中电气设备安装应该配有专业水平较高以及经验充足的施工人员。

第二,提升管理层对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重视度,对人力、物力及财力等各方力量进行组织和协调,确保技术设计费用真正落实都实处,给予施工应用大力支持和保障。

第三,制定完善的管理标准和制度,确保配电检维修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标准及制度要求进行,履行预防为主、质量第一的施工原则,与此同时做好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为了确保机电设备安全、良好运行,应该科学安排施工设备检维修工作,制定健全的配套管理制度,对机电设备安装程度及时进行完善和简化,提升施工安全性的同时,确保各项机电设备良好运行,从源头上提升机电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及工作效率水平。加快规章制度建设,全面了解和掌握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应对方法,强化施工人员灾害事故的应变和处理能力。

3.4做好机电设备安装于调试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机电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将安装以及调试运行的相关数据录入到计算机设备中进行保存,以便对整个安装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控制,同时还可以充分发挥通信网络技术的优势,运用现代化先进技术,针对安装及调试过程予以远程监控。加强机电设备安装及调试阶段质量监督的投入力度,加快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配备专门人员对其安装和调试运行进行全方位追踪,将机械设备故障扼杀在萌芽状态,以此保证各项节电设备的良好运行。众所周知机电设备安装与调试工作有着较强系统性和复杂性,需要施工人员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设备安装及调试方面的技术要点,以此确保机电设备安装达到与其效果。

3.5不断健全验收检验流程

对于机电设备安装施工而言,验收及检验是其关键环节,既可以检验机电设备的使用效果,还可以确保机电设备运行时高效完成使用目标。在验收和检验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该根据相关检验标准要求开展验收工作,通过对相应参照指标进行系统分析,随后对设备有效及实用性进行检测。不仅如此还应该注重安装过程中各类细枝末节的检验验收,例如对螺丝固定以及通电状况进行细致检查、核实,将验收存在的问题以及细节检查完成记录下来,在第一时间与技术人员商榷和研究,采用合理手段完善机电设备安装存在的缺陷,增强安装效果[[]]。除此之外设备验收及检验工作应该在安装设计图纸以及安装要求的基础上开展,以此确保检验质量,提升其效果,根据安装于施工图纸、验收相关文件及时与项目责任人予以沟通,做好交接工作,保证机电设备在交付使用后良好运行。

结束语

在机电设备安装过程中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产生影响,所以为了确保施工工序有条不紊的进行,在设备安装时需要根据现场实际状况,严格按照安全、高效的要求进行,同时加大施工技术质量方面的管理力度,以此提升安装施工水平,为后续施工的良好进行夯实基础。

参考文献

[1]江建生.论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施工中的技术与质量管理[J].建筑与预算,2021(11):62-64.

[2]吴迪.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技术以及质量管理方法分析[J].居舍,2021(28):154-155.

[3]陈越.关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技术与质量管理的几点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21(10):19-21.

[4]王小洋.关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探讨[J].砖瓦,2021(04):109-110.

安装特种设备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电力工程;电气设备;安装技术

电力设备安装质量的优劣关系到电力系统的正常运作。目前我国的电力设备安装质量存在诸多弊病和不足之处,不仅影响了正常的供电,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经济浪费,为此,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要针对现状有重点、分层次的进行设备安装质量的控制,切实保证设备安装高标准完成。

1.变压器安装及技术要点

1.1 变压器安装。

工艺流程:设备零部件检查→变压器二次搬运→变压器稳装→附件安装→变压器吊芯检查及交接试验→送电前的检查→送电运行验收。高压变压器安装:附件清点、检查,各连接部分管件清洗;密封件、连接法兰面检查安装;有载调压切换装置安装;冷却装置安装,风扇电动机及叶片安装,阀门和法兰安装;储油柜安装;电流互感器安装,套管安装;压力释放阀装置安装;气体继电器校验、安装;散热器、储油柜、风扇、表计、气体继电器、测温装置等安装;变压器油注入。安装前清扫干净变压器安装场地,保证无杂物,接地系统安装结束。变压器组装好后,在现场会同供应商和业主进行外观检查;外观有无损伤,瓷瓶有无破损,附件安装是否正确。变压器安装前现场应达到的条件——混凝土路面已建成,场地宽阔,由于变压器安装位置在室外,没有其它建筑物的影响,因而使用80t 汽车吊进行吊装,吊车支撑脚用路基箱垫牢(不在混凝土路面的位置使用)。吊装时钢丝绳必须吊在变压器的外壳吊装环上,绝不能将钢丝绳吊在变压器的线圈吊环上。吊装时要注意保护好变压器上高压瓷瓶,绝不能有丝毫损伤,所以吊装时钢丝绳与变压器的夹角必须保证在30 度以上的角度。变压器安装到位后暂不固定,待封闭式铜母线安装好后再固定。因封闭式铜母线长度是固定的,若先将变压器固定好,但封闭式铜母线却不能安装,还是需拆除重新固定,因此变压器暂不固定。

1.2 变压器调试及附件组装。

变压器附件组装,容量比较大的变压器为散件运输,到达现场后采用30t 吊车组装。变压器储油柜、散热器附件组装应在变压器充氮状态被破坏充油状态下进行,以保证变压器内部干燥环境不会被破坏。储油柜、散热器安装,变压器储油安装时检查储油柜是否干净,有无锈蚀、杂质,并清除残存的污物。拧紧放气塞,用19.6kPA压力试压,持续30 分钟无渗漏。安装油位表,并检查连杆伸缩是否灵活,表针相应转动及最高最低油位报警是否正确,储油柜的吊装采用20T 汽车吊。瓦斯继电器经检验后与储油柜一起组装。散热器组装前,先将主油路管道连接完成,主油路管道经检查无锈蚀、杂物,方可组装。散热器组装采用10T 汽吊组装。散热器经检查无锈蚀、杂物,散热片完好、无损。散热器吊装应无碰撞,有专人指挥,专人监护。散热器及储油柜组装后,可将油路管路连接起来。

1.3主变压器在安装过程中的技术要点

作为变电站的主要设备——主变压器,其安装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变电站的后期安全运行情况。也正因如此,做好主变压器的安装技术尤为重要。然而,在实际安装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主变压器由于其安装过程较为复杂,所以其安装技术也较难,也其的要求也较高,以下笔者即对主变压器在安装过程中技术要点进行总结,如下:

1)在主变压器安装之前,必须做好相应的检查、监督工作。如:做好电力变压器各个部件的绝缘强度、密封性等内容的检查;检查主变压器在施工中所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施工技术资料是否准备齐全,检查土建图纸和电气安装图纸是否一致,做好安装监督工作;

2)在主变压器的安装过程中,可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初始设计与规章制度进行安装工作。也就是说,现场安装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变压器产品技术说明书以及施工工序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应对措施,以防安全隐患发生。

3)在安装过程中,要确定变压器的安装工序和调试内容,并要做好安装前绝缘性能检查。确保变压器基础轨道应水平,轨道与轨距应配合。确保变压器就位后应将变压器固定装置与底座焊接牢固,并将变压器本体可靠接地。确保装有气体继电器的变压器顶盖沿气体继电器方向要有1%~1.5%的升高坡度。

2. 电缆线路安装及技术要点

2.1电缆线路安装

电缆敷设接线是电气安装工艺和质量的显著表征,其与电缆导管的敷设安装、电缆桥架的安装以及电缆防火工作都有着直接的联系,为此电缆通道、电缆敷设接线的施工方案作如下整体的考虑。

电缆通道安装前应对电缆敷设路径进行充分的校核,当设计深度不够时,应与设计院协商并做好处理;电缆支架应安装牢固,横平竖直;托架支吊架的固定方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各支架的同层横档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其高低偏差不应大于5mm;托架吊架沿桥架走向左右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梯架(托盘)在每个支吊架的固定应牢固;梯架(托盘)连接板的螺栓应紧固,螺母应位于梯架(托盘)的外侧;当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超过30m,应有伸缩缝,其连接宜采用伸缩连接板,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伸缩缝处应设置伸缩缝;电缆支架全长均应有良好的接地;电缆导管均应使用热镀锌钢管,其镀层厚度及质量必须严格把关。电缆敷设时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不明确时,以国标为准;电缆穿管敷设时,应适当使用润滑脂;电缆在支架或桥架上敷设时,其分层应满足设计要求,分层按电压等级依次为:高压动力电缆,低压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电缆敷设应排列整齐,尽量减少交叉,电缆沿线用尼龙扎带固定,排列应整齐;电缆标识牌的装设应符合承包商的要求,电缆终端头,电缆接头等地方应装设标识牌,标识牌上内容应符合设计要求,标识牌应清晰不易脱落,应能防腐,挂装应牢固。

2.2电缆线路在安装过程中的技术要点

针对电力线路的安装技术要点,我们可以将其总结为以下三点:

1)在电缆线路的安装之前,必须要熟悉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熟悉施工设计图纸,并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同时,还应该对电缆及各项安装所需的材料、工具是否符合规格,是否全面进行逐一检查;

2)在电缆安装过程中,按电缆支架到电气连接头的长度截取塑料护套,同时应做好相关标记工作。而在户外电缆安装过程中,还应做好防潮防雨保护,必要时可利用电力电缆的保护管;

3)确保电缆负荷在正常要求以下。

3.结语

综上所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的工作复杂而系统,需要从思想到技术再到制度等全面的协调工作,只有各部门做好本职工作,完善落实质量意识,才能使电力设备的安装质量得到良好的控制,这有利于扭转电力系统现状的不足,有助于我国供电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因此相关专业人员必须提高认识。

参考文献

[1] 陈伟戬. 变电站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技术要点[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12)

[2] 周曼来. 对变电站(所)电气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技术的探讨[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24)

[3] 余忠田. 浅析变电电气设备安装调试与技术分析[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23)

[4] 陆海. 变电站电气设备安装技术要点探讨[J]. 现代商贸工业.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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