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调查报告范文

2023-09-22

新乡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为了解决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发展所导致的城乡发展严重失衡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等问题,韩国政府于1970年倡导和推动了建设新乡村运动,并经过改善环境、增加收入、综合开发三个发展阶段,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果。韩国建设新乡村运动的成功与政府的大力扶持和精心指导是密不可分的,其扶持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农业农村立法

韩国历来重视农业农村立法,它以《农业基本法》作为农业宪法,同时配之以水产、畜产、山林、土地改良、耕地保护、农耕营农、农产品价格、批发市场、治山治水、农业机械化、农业组织、农业银行等100多部法律。为促进新乡村建设,加快农村现代化发展的进程,韩国先后制定了《农村振兴法》、《农村近代化促进法》、《农渔村发展特别法》、《促进农村所得源开发法》、《农渔村电气化促进法》、《农渔村振兴公社及农地管理基金设立法》、《环境保护法》、《工业开发法》等法律,从而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确保了农业生产各方面、各环节和新乡村建设各项事业都有法可依,走向了依法治农治村的道路,较为完善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建设新乡村运动的顺利发展和农村现代化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强化新乡村建设的产业支撑,韩国对农业进行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等生产资料的集中支持;采取了整理耕地、开发水利、改善排灌设施、开垦海涂等农业综合开发措施;加强了农作物和家禽的良种繁育、推广和普及(“绿色革命”),加快了温室栽培在全国各地的推广普及(“银色革命”);坚持粮食自给方针,实行耕地保护制度,稳定粮食种植面积,调整农产品价格,推进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绿色农业、商品农业、生态农业;组织集体农业,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普及和推广科学的种田技术,推进了农业经营科学化和畜产企业化;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工业化,不断开发非农收入来源;在大中城市兴建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并加强其机能,加速农产品在全国的流通,兴建和扩建农产品综合联合商店,并鼓励这些商店同产地的销售组织直接交易,促进消费地零售机构的现代化;改善库存管理,对部分农产品实行价格预示和合同收购制;以先进单位组合为对象,成立标准化协会,制定46个标准化交易单位,确保公平交易秩序,提倡“身土不二”;在农水产部系统设立“综合流通状况室”或“流通对策本部”、“流通对策状况室”,在26个主要批发市场和60个联合销售商店设立经销洽谈会,并实现了农产品流通信息的计算机化。

政府投资和融资支援

韩国推进建设新乡村运动的各项政策措施都是以财政投资和融资支援为后盾的。为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采取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直接投资的措施,而且投资额也较大。据统计,从建设新乡村运动开始到1980年4月为止的10年间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的财政投资达27521亿韩元。为使农村金融事业适应经济增长的需要,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农村现代化的发展,政府通过对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使农协成为农村唯一的金融机构,并使其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到上世纪70年代中期,农协向农业经营提供的资金中75%来自农民的存款。为解决农业贷款难、农村融资难的问题,政府还设置了水利资金、新农村综合开发事业资金、扶持贫困农民自立事业资金、农村住宅资金、营农资金、农业开发资金等农村经济建设的专项资金和稳定农产品价格基金、促进农业机械化基金、营农后继者育成基金、农渔村地域开发基金。民间团体也设置了畜产振兴基金、蚕业振兴基金、农地基金、农药管理基金、振兴农水产品基金等专项基金。此外,政府在农协中央会设置农林水产业者信用担保基金,专门为一些有困难的农林水产业者提供使用担保。

完善农业协同组合

对农业协同组合(以下简称“农协”)的不断调整与完善,为建设新乡村运动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组织保证。韩国农协成立于1957年,是由国家自上而下组织起来的,1961年,韩国政府决定将农业银行和旧农协合并,组建成综合性的新农协。1986年,经过调整后的单位农协达1463个,特殊农协41个,组合人员达200万名,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农民组织体系。在政府的支持下,韩国农协在保证政府对分散农户新乡村建设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组织农民按照自助、自立原则进行互助生产和联合销售,通过购买、销售、农产品加工、金融、信用、共济等经营和管理活动,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开发农民精神

韩国政府坚信,农民一旦精神焕发,也可以成为满怀信心和自豪的新型农民,就可以做到勤勉、勤俭、节约、自助与合作。为此,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向农民反复宣传建设新乡村运动的性质和目的,提出 “只要干,我们也能成功”、“创造更美好的生活!”等口号,使广大农民在参加运动的过程中感受到建设新乡村运动是让农民富裕、农村富裕起来的运动。政府虽大力支持建设新乡村运动,但不包办,让农民自己办事、自己管事,注重激发农民在建设新乡村运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了使建设新乡村运动向纵深发展,政府成立新村研修院,举办骨干农民培训班、新乡村指导员班等24种培训班,培养和训练了新乡村运动指导骨干和中坚农民16.5万名。政府依靠奖勤罚懒的政策,即对自己努力、合作的村庄给予支持,对不努力、不合作的村庄不给予援助方针,从根本上打掉了数千年的依赖思想,唤醒其自助、自立精神,发挥其主体作用。政府将全国的35000多个村庄分为基础村、自助村和自立村三种类型。这种划分使农民们产生一种如果掉以轻心,全村就会落后的紧迫感和危机感。这种氛围培养了农民积极向上、奋发进取的主人翁意识、竞争意识和合作精神,刺激了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1981年的增收目标提前在1977年实现,全国35000多个村庄有98%成为自立村,而基础村几乎一扫而光。

新乡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保证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执法职权,提高行政效能,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构成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所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责任与惩戒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未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农业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持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收集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制作假证据,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

(五)故意隐瞒农业行政违法事实,隐匿、销毁农业行政违法证据,包庇、纵容农业行政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六)在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接受相对人宴请,索取贿赂的;

(七)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应当出具相关凭证而未出具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二)泄露案情或者泄露相对人商业秘密的;

(十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的;

(十五)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六)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十七)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十八)丢失、毁损案卷材料或者制作假案卷的;

2 (十九)拒不执行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二十)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二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追究的;

第六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本局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七条 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执法过错行为的,按下列情形予以追究: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的,追究承办人的过错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追究承办人的过错责任;

(三)承办人因过失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过错责任;

(四)审核人未经报请批准而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核人过错责任;

(五)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过错责任;

(六) 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过错责任。案件严重错误的,追究参与讨论所有人员的责任;但发表过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免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较大危害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过错行为;

(五)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产生的过错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追究:

(一)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后果特别严重的;

(二)明知本人的过错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三)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后,一年内再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四)不思悔过,打击报复的;

(五)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第十条

情节较轻,构不成行政处分的,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晋级、晋职资格,暂扣或注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

第十一条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执法过错受到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十三条 暂扣执法证件的解除期限为半年。 第十四条 执法过错的立案查处,由局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执法过错的调查,由局法制工作机构和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两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案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第十七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案件,经调查,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免予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的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第十九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责任追

5 究机关申诉。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新乡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为表彰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医护人员和科室,进一步提高所有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在我元开展季度评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优分类及名额

1、优秀科室:1个。

2、优秀医护人员:每个科室评选1名优秀员工,共3名。

3、进步奖:全全评选出1名进步奖。

4、全勤奖:人数不限。

二、评选方式

1、优秀科室:部门自荐或推荐,直接申报后经主任审批通过。

2、优秀员工:科室推荐,经科室同意审批通过

3、进步奖:自荐,经科室同意,再由员工投票形式决定。

4、全勤奖:自荐

三、评选标准

1、优秀科室评选标准

1)完成公司所下达的目标计划;

2)科室有较强的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离职率低; 3)以团队合作为主要目标,科室服务态度突出。

4)保持良好的状态和工作效率,即使在最艰苦的时期,也保证良好的状态,医护人员精神状态良好;

5)能够较好的完成科室间沟通与各科室接口流畅,获得其他

科室的认可以及好评;

2、优秀医护人员评选标准 1)任职满一年;

2)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个人操守;

3)医护人员的口碑良好,工作中与同事良好合作; 4)爱岗敬业,对本职工作有深刻理解;

5)态度良好, 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积极主动,出现问题都能以积极负责的方式处理,并能克服困难完成任务;

6)对本职工作积极主动,认真热心,成绩显著得到各科室和科室同事的一致认可;

7)对医院忠诚,对同事团结,对领导尊重,对患者礼貌; 8)全年无警告以上处罚。

3、进步奖评选标准

1)遵守医院管理规定,对工作岗位的热爱、任劳任怨,服从上级安排。

2)所在岗位工作操作熟练,质量标准掌握良好,无生产安全、质量重大事故。

3)关心、团结医院同事,并能得到医院其他人员的一致认可。 4)职业技能,综合素质,所承担工作的难易度和工作效率或范围等方面有突出进步和显著提高,表现出色。

4、全勤奖评选标准

1)迟到、早退超过6次者否决。

2)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外,请假超过96小时者否决。

三、奖励标准

1、获奖的优秀科室,颁发优秀科室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2、获优秀员工的同志,颁发优秀员工荣誉证书,奖励奖金。

3、获优秀员工进步奖的同志,颁发优秀员工进步奖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4、获全勤奖同志,颁发全勤奖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四、其他

新乡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我市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做好当前工作系列报道之五

作为国家商品粮基地和全国优质小麦基地市,我市在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上,近年来狠抓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着力培育打造品牌农产品,品牌农业发展有了很好的开端。

品牌有效益

在专卖店购买一双品牌皮鞋可能要花掉你几个月的薪水,但平价超市里一双鞋子的价钱或许用不了我们半个月的工资。这就是品牌的效应,看似无形的资产,却能创造出不菲的价值。 农业领域同样如此。2002年,我市小麦出口新西兰、印尼,实现我国食用小麦出口零的突破,而在此前,我国出口小麦是作为饲料使用的。上世纪90年代末,新乡大力发展优质小麦,旨在调整粮食结构,提高农民收入,在这一粮食优质化过程中,金粒麦业公司2000年率先在全国注册了第一个小麦原粮商标。正是我市全国优质小麦种植基地和 “金粒”小麦的突出商品性双重品牌效应,使得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选择了新乡,和金粒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

金粒公司的运作模式是 “公司+农户”,通过和农户签下订单,实现单品种大面积种植,同时在播种、施肥、收割等环节做到 “五统一”,有效保证了小麦品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因此,金粒公司的小麦在粮食市场上很受欢迎。订单农户从粮食企业那里拿到了一个高于市场的价格,粮食企业从市场上获得了更为丰厚的利润,壮大起来粮食企业进而带动更多的农户提高收入,品牌带来了共赢,甚至是多赢。品牌能给农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发展品牌农业可以有效地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因此,我市积极主动对发展品牌农业的道路进行了探索。

政府有作为

“新乡这几年抓品牌农业,主要精力放在抓农产品质量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两个方面”,市农业部门领导介绍, “这些都为品牌农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抓手是实施标准化生产,新乡重点抓好了3个关键环节,即农业标准的制(修)订、实施与监管,最终达到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目标。通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研究及应用工作,制定了 《无公害优质强筋小麦生产技术规程》、 《绿色食品稻米生产技术规程》等59项标准;大力推广农业技术标准,不断提高全市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不断增多,全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占全市耕地面积的38%;在全省最先建成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各县 (市)都建立了检测站,在市区农产品市场和部分生产基地建立了农药残留检测室,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网络。

产业化经营,主要是培育品牌农产品经营主体。我市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实施品牌农业战略的主体和核心,重点从三个方面着力加以培育。一是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围绕既有优势和特色产业,扩大内引外联,提高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和精深加工能力,壮大企业实力,增强其带动能力。全市133家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年实现销售收入186亿元,带动种植基地308万亩。二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通过加强基地建设,完善各项生产要素,吸引了一批省内外知名企业到我市投资兴业。近年来,先后引进敦煌种业、五

得利面粉、雨润肉品、克明面业、云鹤食品等一批重点龙头企业,提升了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能力。三是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政策引导、资金项目支持、典型示范等手段,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2005年以来,市财政共投入250万元扶持资金,争取上级财政无偿扶持资金138万元,确立了58家规范化试点,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到637家。

在此基础上,我市加大了对品牌农产品的创建和推介力度,把品牌优势变成市场优势。通过宣传,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市场美誉度高、占有率高的品牌农产品,市农业部门设立粮食、蔬菜、经济作物、水产4个品牌农业专业组,业务科站积极参与,努力培育省级以上品牌农产品。市、县两级政府还搭建起宣传推介平台,每年都要举办 “原阳大米节”、“封丘金银花节”等系列宣传活动,并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参加 “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郑州农业博览会”等展销活动,有力地提升了新乡名优特新农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效果初显现

国家原产地保护产品原阳大米,被誉为 “中国第一米”,远销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封丘金银花以其 “个大花肥、色鲜货绿”闻名全国,远销东南亚。明清时的皇家贡品 “封丘芹菜”嫩而无渣,通过挖掘、包装,2009年春节在北京市场上卖到每公斤160元的高价。延津县的 “贡参”牌胡萝卜,2008年每亩收入4000元,全县5万亩共收入2亿元,今年种植面积将扩大到10万亩。目前,新乡市共有178个农、林、牧、渔品牌农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 “金粒”牌小麦、 “喜顺”牌小麦粉、 “豫绿”牌金银花、“宏力”牌红提葡萄等10个农产品荣获 “河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

新乡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2007)新民三初字第043号

原告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扬,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恒敏,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豫北大厦。

法定代表人山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冬,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关金征,该公司部门经理。 原告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股份公司)为与被告新乡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苏宁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0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新乡苏宁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新乡苏宁公司不服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由审判员方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卓群主审、审判员黄天文参加评议,书记员翟晓出庭记录,于2008年3月5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宁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扬、徐恒敏,被告新乡苏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冬、关金征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11月由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连锁公司)更名而来,是全国家电零售连锁业最大企业之一。原告于1996年起注册了“苏宁”系列文字和图形商标,“苏宁”商标现已家喻户晓,且在2006年被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为:通讯器材、家用电器,被告成立后,在其店招、广告、店面装饰、宣传材料中均大量使用与原告“苏宁”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商标。被告的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1.认定“苏宁”文字和图形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变更或注销)“苏宁”字号进行经营;3.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销毁或删除)任何带有“苏宁”字样的标识和物品;4.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万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在庭审中又称:1. 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是注册在第35类的811873号与第37类的811936号“苏宁”商标。2. 原告目前是“苏宁”商标权利人,此前的转让与名称变更不影响原告的商标权益。3. 原告“苏宁”商标在知晓程度、使用时间、宣传力度、受保护记录等方面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要求。原告在对供应商提供各种代理和连锁店服务及对外提供安装维修服务上使用了“苏宁”商标,且近三年在上述服务上取得了巨大营业收入,原告不单纯是销售企业,而是提供广泛服务的服务企业,故811873号与811936号“苏宁”商标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4. 被告是家电销售企业,主要经营活动为对外提供电器销售服务,其商标侵权行为属于不同类,有必要认定“苏宁”商标为驰名商标,以便进行跨类保护。5. 被告故意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6. 被告成立于2003年,侵权时间长,营业面积大,经营数额高,依法应赔偿原告50万元损失。

被告在规定的答辩期内,未提供答辩意见,但在庭审中辩称:1. 新乡苏宁公司是2003年7月8日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的合法公司,其“苏宁”字号未被工商机关撤销之前是合法有效的。苏宁股份公司2005年11月才成立,根据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新乡苏宁公司使用“苏宁”字号的行为不构成对苏宁股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2. 原告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系,认定驰名商标不能作为一项独立请求;原告是家电销售企业,其服务对象是一般消费者,不是家电零售商和其他经营者,而原告注册在第35类的811873号商标和第37类的811936号商标不适用于商场、超市的销售服务,故811873号与811936号商标不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提交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均是在被告成立的时间即2003年以后形成的,即使商标驰名,也不影响被告在先的合法使用。3. 原告提交的证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常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6月12日生效,而该判决书中的原告苏宁股份公司是于2007年1月14日通过转让才取得第811873号商标的专用权的,故该判决书属错误判决,是无效证据,其认定“苏宁”商标为驰名商标应属无效认定。4.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50万元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1996年5月15日,其企业名称历经更替,于2005年11月8日变更为现名称即苏宁股份公司。原告为上市公司,2008年注册资本144150.4万元,其经营范围是:家用电器及配件的连锁销售服务;实业投资;国内商品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人才培训;商务代理等。原告成立以来,陆续在全国设立了数百家直营和加盟连锁店,统一使用“苏宁”商标,截止2006年其控股子公司达144家。自2001年起该公司连年荣获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等单位颁发的各项荣誉证书达二十项,其中有17项为2004年以后所颁发。 2004至2006年其主营业务收入年均数百亿元,广告费、市场推广费年均数亿元,加盟费年均数百万元。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第三公证处为原告出具了(2005)宁三证内经字第32004号公证书,保全了原告查询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与结果,该保全的网页内容显示原告是家电连锁行业的全国知名企业。

原告自成立起陆续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注册了数十个商标,包括“苏宁”简体、繁体汉字、汉字加图形、汉字拼音加图形商标。1997年(包括1997年)前注册的“苏宁”系列商标,均已获核准续展。“苏宁”系列商标中第111453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计算机、复印机、照相机等;第81651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制冷、冷藏设备、空调设备等;第811873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辅助业务、工商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第811936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的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冷冻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包括811873号与811936号在内的一部分“苏宁”商标曾转让给江苏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并于2007年1月14日获准转回原告,另一部分“苏宁”商标一直由原告保有,本案诉讼期间正在办理注册名义变更。原告的注册证号为811873和811936的“苏宁”商标于2001年10月15日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并于2004年12月2日被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南京市著名商标;其使用在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上的注册证号为1121946的“苏宁”商标于2004年12月20日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06年5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常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的811873号“苏宁”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判决为生效判决。

被告成立于2003年7月,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通讯器材、家用电器、电动车、服装、礼品、电器配件销售及维修服务,经营场所为租赁使用,经营面积数千平方米。2003年销售收入12062632.67元,净利润-373063.67元;2004年主营业务收入47335134.96元,净利润9006.31元。被告成立后,在其营业场所的店招、宣传海报中大量使用“苏宁电器”字样及与原告注册商标标识近似的以S、N字母变体而成的图形,并在经营中使用带有“苏宁电器”字样的收款专用章。2007年4月5日,新乡市卫滨区公证处经苏宁股份公司的申请,对新乡市豫北大厦西墙外和新乡苏宁公司商场内的“苏宁”文字、商标图形的拍摄进行了公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案佐证:原告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苏宁”系列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证明、变更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原告2004至2005年的年度报告,加盟许可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原告近年来所获荣誉证书,公证书,原告商标最早使用照片和连锁店门头使用照片及光盘,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常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南京市及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被告工商登记资料,被告商场照片及信誉卡等。

本院认为:

一、关于原告成立时间及其企业名称变更的认定。被告对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原告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有异议,认为该查询表加盖的印章没有具体日期,不能认可其真实性,且该查询表不能证明其显示的是企业名称变更还是重新登记的企业法人。本院认为,原告的营业执照及该查询表均显示其成立时间为1996年5月15日,且从“苏宁”商标核准变更证明上可以看出,商标权利人的变更是注册人名义变更,因此可以认定原告成立于1996年5月15日,其间进行了多次企业名称变更,而非重新登记了新的企业法人。

二、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认定。原告1996年成立以来,陆续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数十个“苏宁”商标,其间企业名称多次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其对“苏宁”商标享有的权利,虽然一部分“苏宁”商标曾转让给江苏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但该部分商标已于2007年1月14日获准转回原告,故原告对“苏宁”系列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截至被告成立前,原告及其“苏宁”商标在家电销售行业已具有相当知名度。被告成立于2003年,其未经原告许可将“苏宁”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营业场所的店招、宣传海报等显著位置突出使用“苏宁”字样及使用与原告的图形商标相近似的商业标志,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一定的关联,使相关公众对其经营行为产生认同。被告不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突出使用“苏宁”二字,其认为是对其企业名称的正当使用,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苏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是以蓝白相间的S、N字母变体而形成的,被告使用的商业标志与之在形状与颜色组合上构成近似。原告的“苏宁”系列商标中第811936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的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及电器配件等的维修服务,故被告在经营场所使用“苏宁”字样及图形的行为可以看作是在与原告第811936号“苏宁”商标相同服务上的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及我国相应制定的《类似商品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服务的参考。上述分类表均未把商业销售活动纳入服务分类,因而实践中,商业销售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只能是在其销售的商品所属的类别申请注册保护,同时提供其他服务的商业销售企业则在第35类、第37类等服务类别申请注册。本案原告从事的主要是家电等商品的连锁销售及维修服务,所以其在销售的商品所属类别注册了众多商标,并同时在第35类、第37类服务进行了注册。被告的经营范围同原告的经营范围有较大重合,其均销售家用电器等商品,因此被告在经营场所使用“苏宁”字样及图形的行为与原告对其众多“苏宁”商品商标的使用具有相同的目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商标[1999]12号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法》关于判断商品类似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服务。故被告突出使用 “苏宁”字号的行为符合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即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被告使用与原告的图形商标相近似的商业标志的行为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因此,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第

(五)项的规定,被告为经营目的突出使用“苏宁”字号和使用与原告的图形商标相近似的商业标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三、关于原告所有的811873号与811936号“苏宁”商标是否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问题。因原告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注册了“苏宁”商标,本案不存在跨类保护的必要。因此,本院认为,原告所有的811873号与811936号“苏宁”商标不必要认定为驰名商标。

四、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本院认为,字号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用于区别他人的特定名称,其依法对企业名称和字号享有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但该种使用不应对他人在先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原告“苏宁”商标的注册早于被告成立的时间数年,至被告成立前,经过原告及多家加盟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使“苏宁”文字与家用电器销售联系起来。被告无正当理由,在其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苏宁”文字,并在经营活动中作为其企业字号宣传使用,致使消费者对原被告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被告的上述行为,对原告享有的在先权利造成了损害,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在于突出使用了原告的商标标识,因此应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并停止使用与原告的“苏宁”图形商标相近似的商业标志;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应停止使用“苏宁”字号进行经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对被告使用企业简称构成商标侵权的补充保护。本案认定被告的行为既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存在重复认定。被告的企业名称权是经行政权力获得的民事权利,故关于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变更或注销“苏宁”字号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依据《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原告得到适当补偿为原则,被告不能因为同一个行为承担双重赔偿责任。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和其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故依法应由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被告侵犯的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知名商标,其侵权行为从 2003年至今五年有余,营业面积较大,销售额较高,但被告是注册资金50 万元,营业场所为租赁而来的家电零售企业,从原告提供的被告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告在2003年经营亏损,在 2004 年仅有不到万元的利润。且原、被告处于不同省域,原告也未在新乡设立分支公司,被告没有与原告的经营发生直接冲突,其提供经营服务的相关消费者相对稳定,彼此之间的市场竞争微弱。另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差距悬殊,在酌定被告赔偿数额时也应考虑其实际赔偿能力。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 50 万元损失明显过高,本院认为以3万元为宜。

综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

(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第十六条第

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乡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苏宁”字号进行经营;

二、被告新乡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苏宁”文字和图形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标志;

三、被告新乡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金3万元;

四、驳回原告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新乡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并预交上诉费(帐户:河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浦发郑州分行营业部;帐号:6512019006065),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 凯 审 判 员

黄天文 审 判 员

冯卓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新乡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一、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一) 道德示范作用

新乡贤的主体范围较广, 包括农村基层优秀干部、道德模范、离退休人员和大学生村官等, 一方面, 他们知识储备广, 视野较开阔, 具有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另一方面, 他们又有较高的道德修养, 是人格典范, 因而能够得到大多数百姓的尊敬和信任, 其行为在当地具有引领作用和示范意义。在当代, 充分发挥新乡贤的榜样作用, 引领、鼓励、激励当地乡民做到行为有度、价值高尚、操守有范, 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这就需要立足于乡村发展的实际情况, 汲取传统乡贤的治理经验, 营造崇德尚贤的文化氛围。

一方面, 新乡贤应运用自身的能力、知识和技能, 在协调村民纠纷、处理邻里关系、调解家庭矛盾等方面, “晓之以情, 动之以理”, 推动乡风文明。

另一方面, 新乡贤接续、传承了乡贤文化关于基层的治理智慧, 把传统乡贤文化的智慧与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结合起来, 改进农村基层基础工作, 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

(二) 方向引领作用

相对而言, 新乡贤大多数接受了较好的教育, 接触了更多新事物, 在知识体系和思维方式上比普通村民更胜一筹。

因此, 利用他们的眼界、能力参与辅助村两委工作, 能更好地开展群众工作、能更好地架起乡村与现代都市的桥梁、能更好地带领乡村致富。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 党组织发挥着领导核心的作用,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发挥着服务乡村社会、服务村民的作用。新乡贤作为一个新的乡村治理主体, 既不是要替代村两委的工作, 也不是要阻碍村两委的工作, 而是辅助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工作, 发挥着支持、协助的作用。

新乡贤独立于村两委之外, 可以持有中立的立场去监督村两委的工作, 以发现、分析工作中的问题, 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 纠正两委做出不合理的事宜, 有利于合法合理地开展村务和民事工作, 开拓创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境界。

(三) 资源整合作用

大多数新乡贤出生于乡村, 通过升学、工作等方式在城市有所成就, 同时也拥有了一定的人脉优势, 能够引进一些有能力的企业到村投资发展现代化的农业经济, 引进一批高素质人才助力乡村文化建设。因此, 新乡贤自然而然地成为了联系乡村与城市的纽带。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快速发展, 乡村的发展需要外在动力——政策扶持、财政补助等支持, 更重要的是, 乡村的发展需要内生动力, 即借助新乡贤的地缘、血缘和人脉优势, 带给乡村现代化的知识和技能, 为乡村培养一批新型职业农民。

当企业到乡村投资发展现代化农业经济的时候, 新型职业农民就有了就业岗位, 同时可以施展自己的所学所能, 大有作为, 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现代化的发展。

二、新乡贤融入乡村治理的现实困境

(一) 新乡贤流失严重

长期以来, 中国实施“城市中心主义”的城乡二元体制, 造成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日益严重, 乡村社会无论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还是在个人发展平台搭建方面都存在着很多问题, 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回乡创业者的信心;现代社会飞速发展, 不乏充斥着功利主义的色彩, 大多数人为了更好地发展而选择定居城市, 落叶归根的乡土观念大为淡化。

当前的新乡贤主体, 主要是离退休干部和退隐企业家, 吸引多元化的乡贤较为困难, 一些大学生村官受长辈传统观念的影响, 选择在农村扎根的人可谓是凤毛麟角。

(二) 治理过程中较强的权力意识

在现代乡村治理中, 传统乡绅的家族观念根深蒂固, 与现代的法制观念背道而驰, 这些或多或少都会影响到新乡贤乡村治理作用的充分发挥。

大多数退休官员有着人脉的优势, 人情社会的乡村, 遇到村民的请求, 往往很难把握情与法的界限, 容易做出违规甚至违法的行为, 使得村民对当代的法治建设及社会公正存有疑问, 反而不利于乡村良好社会环境的营造。

新乡贤作为乡村发展的服务者而存在, 他们代表村民参与村政事务, 是村民整体意愿的体现。但不得不承认的是, 由于传统观念在有些地方根深蒂固, 封建陈旧思想的残余还在部分乡贤工作者中存在, 他们在处理村政事务时, 还不能完全做到想大多数村民之所想, 宗族观念、集团意识还在作祟, 霸权和专制的做法时有出现, 这些较强的权力意识都不利于乡村治理的实施。

(三) 治理载体比较匮乏

新乡贤主体多元, 分布于乡村的不同领域。他们的交集大多是在村两委的主动邀请下, 进行会议建言和监督政务, 没有一个固定的可以独立地开展活动的场所, 即便有了好的想法和建议, 也难以及时有效地交流和沟通, 大多还有靠他们自己想办法解决问题, 付出时间甚至经济代价在所难免, 势必对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形成打击。

因此, 乡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应该“想群众之所想, 急群众之所急”, 尽量为新乡贤群体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一个固定的场所, 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四) 治理手段相对落后

新乡贤虽然主体范围广、视野开阔, 但从现实状况看, 存在着年龄跨度大的特征, 开展工作时的相互协调有一定难度。新乡贤群体主要是农村基层优秀干部和离退休人员, 年龄普遍较大, 在互联网时代, 相当一部分乡贤尚未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在乡村治理上所采取的手段相对传统;大学生村官群体有一定的互联网知识和操作能力, 但又缺乏乡村生活的经验和对乡村生活的深刻认知, 在工作方式方法上还有诸多缺陷。如果做到取长补短、共同发力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尤其是如何让年龄较大的乡贤学会利用互联网技术, 提高乡村治理手段的现代化, 是一个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三、新乡贤融入乡村治理的路径选择

(一) 推进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法制化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乡村振兴, 治理有效是基础。建立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 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 一方面, 要带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 将依法治村与基层自治结合起来, 树立宪法法律和村规民约的权威。

另一方面, 还要积极推动村规民约的制定, 将乡贤文化融入村规民约之中, 运用专业知识或利用外界力量对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 同时, 村规民约也要把切合乡村实际、满足乡村治理需要的传统美德资源纳入进来, 实现传统美德资源的现代性转换和创新性发展。

(二) 完善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激励机制

新乡贤群体要有较完善的激励机制。首先, 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搭建发展平台提供制度保证。创新参与乡村治理的形式, 如成立慈善基金会、民主选举会, 并完善相关制度, 从而激励、吸引新乡贤积极地参与到乡村治理工作中。其次, 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提供政策支持。

加快制定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助力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 落实和完善配套设施建设补助、税费减免、用地等扶持政策, 明确政策边界, 保护好新乡贤的利益。再次, 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建立教育机制。发挥传统乡贤的道德教化作用, 发挥教育工作者的培养作用, 引导新乡贤自我管理、教育、服务与提高, 实现良好家风、文明乡风。最后, 建立新乡贤人才培养机制。要把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 造就更多的乡土人才。重视发挥离退休干部、企业家、优秀农民工等在培育一批年轻新乡贤中的作用, 以地方组织与政府架构为主导, 广泛吸引社会各界的新乡贤人才投身乡村建设。推进新乡贤繁荣兴盛, 鼓励新乡贤回乡投资、参与公共事业和产业发展。

(三) 推动新乡贤工作手段信息化

在互联网新时代的背景下, 新乡贤需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加强工作手段信息化。首先, 新乡贤可以借助“互联网+”的方式, 发挥新媒体、自媒体等方式加强信息的交流、沟通和传播, 公开村级政务和农事;其次, 构建新乡贤信息库, 吸收农村基层优秀干部、道德模范、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到信息库中, 引导他们统筹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最后, 新乡贤要将大数据作为提升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协助村两委和乡镇政府, 建设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 不断深化乡村社会大数据的开发应用。

摘要:新乡贤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当代乡土的守护者。在新农村治理过程中, 发挥新乡贤的作用, 有利于推进乡村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本文肯定了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意识到新乡贤融入乡村治理存在着现实的困境, 有针对性地提出可能性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新乡贤,乡村治理,现实困境,路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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