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办公厅政府文件范文第1篇
办
公室津金融办„2011‟51号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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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
审批监管暂行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委、局和有关单位,各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70号)规定,现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印发给你们,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臵工作程序,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1 (联系人:林艳红;联系电话83817899)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70号,下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和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规划和监管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及变更事项的审批。
(三)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综合评价等有关监管工作,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四)指导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下称区县主管部门)做好对本辖区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臵工作。
(五)指导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工作。
第四条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区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对在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对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规监管,开展综合评价。
(三)负责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臵。 区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内控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在动态信息监测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编报监管报告及机构概览。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除满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且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二)外资股东应有金融业务背景,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出资人应是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盈利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法人组织。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除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他单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主要出资人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有投资金融行业两年以上经历,且实收资本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出资比例。
3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按•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区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及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相关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市场需求、公司定位、业务模式、业务拓展计划等;未来2年财务预测、资本持续抵补能力等;风险防范及处臵措施等。
(三)经法律服务部门见证的出资人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出资人股权关联关系法律意见书。
(四)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须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及本市相关规定,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承诺遵守公司章程,合规经营并严格防范风险,自觉接受监管;承诺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出资,不以他人委托资金出资,不抽逃出资资金等。
(五)出资人基本情况。
(六)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执行监事)、总经理基本情况。至少包括:任职申请书;身份证;学力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法律服务部门见证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拟任总经理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法人出资人基本情况是指:
(一)机构简介。
(二)经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
(三)经法律服务部门见证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出具的机构信用报告。
(四)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决议。 第十三条 自然人出资人基本情况是指:
(一)个人简历。
(二)身份证。
(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经法律服务部门见证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出资能力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区县主管部门在受理筹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并向市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审意见。包括材料是否完整合规、出资人是否具备资质、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等。
(二)支持意见函。包括配合监管、承担风险处臵责任等相关承诺。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在准予筹建决定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的各项筹备工作,并向市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材
5 料。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提交延期开业申请,经批准最长可以延期3个月。在规定筹建期和延期届满后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前,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执行监事)、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应通过任前培训考核。
第十七条 获批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应向市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及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从业人员,以及各项筹建工作完成情况等。
(二)准予筹建决定。
(三)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结构图,主要管理制度,贷款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四)从业人员情况及其任职资格证书。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存款银行出具的注册资本进账单据。
(六)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七)业务管理系统安装与调测报告。
(八)注册地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函。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供经营地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函。
(九)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取得准予开业文件后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事宜,并自取得相关登记证书5个工作日内报备市金融办。
第十九条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以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经营年限1年以上,年审合格。
(三)不良贷款率低于2%。
(四)经营运作规范,无重大违规记录。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市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和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函。
(二)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和拟设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部门设臵、人员情况、业务模式等内容。
(三)公司登记证书。
(四)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相关决议。
(五)从业人员情况及其任职资格证书。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八)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遇筹建、开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市金融办自正式受理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按规定进行现场验收,通知申请人并反馈区县主管部门。
第三章 公司治理与合规经营
第二十二条 依据•办法‣第十
八、十
九、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防控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一)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二)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风险管理为重点,完善组织架构,明确部门及岗位职责,建立覆盖全部业务、岗位和人员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建立与自身资金规模及管理能力相适应、与“三农”和中小企业特点相匹配的信贷管理模式,健全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机制,全面准确反映资产形态,始终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
(四)实施严格的授信管理,防控信贷资产行业和客户集中度风险。
(五)切实加强贷款管理,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持续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资产质量。
(六)对股东和内部关系人的授信应严格履行审贷程序,不得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对股东贷款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额。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异地股东及其设在注册地的关联企业授信。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权属清晰、适应经营需要、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营业场所并依法合规经营。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批准可开办股权投资和期权投资业务。合规经营事项至少包括下列各项:
(一)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货币信贷政策。
(二)主动接受监管。
(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股东不得以所持股权为本企业(本人)或关联方(人)债务设定担保。
(五)公司股权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执行监事)、总经理持有的股权,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六)公司应在小额贷款业务管理系统中开展并记录全部业务。
(七)资产分类真实准确,充分计提减值和损失准备。
(八)公司营运资金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九)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十)贷款利率上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十一)其他审慎性经营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贷款转让”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转出方将信贷资产以卖断方式售予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合格转入方。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转让业务禁止信贷资产的非真实转移,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出、转入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
(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
(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
(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可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视情况依法作出不享受优惠政策、暂停部分业务、限制股东分红、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等决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触犯刑律行为,经查实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下列情形均属•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
(一)违反营运资金来源有关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辖区外开设银行账户、开展业务。
(三)违反利率管理规定。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
(五)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应经审批方可办理变更事项。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资料。
(七)超过贷款集中度限额管理发放贷款。
(八)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各项风险准备。
(九)选聘从业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且拒绝或阻碍检查监督。
(十一)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慎性经营原则情形。
10 第二十六条
根据•办法‣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市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和分类评级制度,并向社会公告。监管记录和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监管、享受扶持政策、试点开展创新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接受年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经营报告。
(二)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0‟169号)执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三)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选聘评级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执行。
(四)从业人员登记表及任职资格证书。
(五)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及决议。
第二十八条 根据•办法‣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经批准放宽准入条件、试办创新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月报送银行对账单及资金运用情况报告,按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市金融办可列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重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市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主要包括:反映机构总体经营情况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反映资产质量和资金流向的•分资金流向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分布表‣、•分金额贷款情况统计表‣、•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统计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贷款集中情况表‣和•银行机构融入资金情况表‣。
11 第三十条 市金融办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计划,以专项检查为主,结合年审及分类评级结果,建立适合小额贷款公司特点的现场检查方式。
第五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变更事项,应经批准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注册地址。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六)变更股权。
(七)修改章程。
(八)调整经营范围。
(九)其他应经批准方可变更事项。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方可增资扩股:取得法人主体资格并依法存续;不良贷款率低于2%;无重大违规记录。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函。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供经营地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函。
(二)变更事项申请书。
(三)董事会变更事项的有关决议。
(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的申请及审批工作,参照机构设立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执行。相关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向市金融办报备相关材料。市金融办取消其业务经营资格,并反馈区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小额贷款公司,撤销其业务经营资格,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退出应主动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其他单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中的“关联方”参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题词:小贷公司△ 审批监管△ 细则 通知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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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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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办公厅政府文件范文第2篇
做好政务,充分发挥了参谋和智囊作用
在以文辅政方面,全年共完成各类文稿3200余篇,文字总量1000余万字。其中,综合一处起草的《政府工作报告》、工业处起草的《工业经济发展情况汇报》等文稿得到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外经处起草的《关于富士康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综合二处起草的《关于赴山东“三市”学习考察情况的通报》等调研文章,得到市政府领导的高度评价。一年来,各政务处室紧密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努力为领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了为领导决策想点子、出主意、谋思路,充分发挥了以文辅政作用。
在公文处理方面,全年办理各类文件万余件,制发各类文件682份,办理市长批示1200件。办理各类电报1100余份,送阅3000余人次。文件办理及时准
1 确、高效快捷,办文质量不断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位居前列。文电处在向省政府申报设立细河经济区工作中,工作主动、协调有效,仅用两个工作日就拿到省政府批复。
在督查工作方面,全年督办市委、市政府重要事项和重点工作226件,编发《督查专报》121期,《督查通报》28期,有效推动了政府决策的落实。特别是采取了重大事项和决策由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政府分管领导交办事项由各政务处室负责督查的措施,在全厅形成了全员抓督查、人人抓落实的局面。
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方面,全年共办理国家、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1818件,办复率达到%,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充分肯定。在“两会”期间,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答复情况进行汇总,编辑了700余万字《建言施政集》。积极协调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做好市政府重大决策向市人大、市政协对口通报工作,以及每季度向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政府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完善政府决策、推动工作落实发挥重要作用。
在承办会议和安排政务活动方面,全年共承办市政府的各类会议2900余次,安排市政府领导调研、视察等活动1500余次。完成政务接待350余次,接待国
2 家级领导21人,省部级领导200多人。接待来我市参观考察的团组194个、2700多人。安排国家、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调研活动119次。出色完成了制博会、生产力大会等重要会议的协调组织和接待任务,成功承办了世界园艺博览会闭幕式。全年会议安排做到选定议题准确、务实高效,政务活动安排做到周到细致、无一差错,受到各级领导好评。
在信息工作方面,全年编发《昨日要情》251期、《政讯》100期;编发《专报信息》100期,市领导批示75次,批示率75%;上报省政府信息1220条,被采纳651条,采用率53%,上报国办和东北振兴办信息35条,信息报送工作位居全省第一。信息工作为领导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强化政务工作职能方面,成立了应急管理办公室,妥善处理了苏家屯火灾事故、客运集团黄河分公司部分公交线路停运等一批重大突发事件。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成立了市级审批服务大厅,进一步完善了政府服务职能。
抓好厅务,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
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增强了工作的科学性和计划性;建立了重点工作月报告制度,使各位主任熟
3 悉掌握全局工作,增强对全局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处室议政制度,政务处室定期召集处内同志研究讨论重点工作;规范了各处室办事规则,对办事程序、标准、时限做出明确规定。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顺利完成了公务员登记工作,为全面完成工资套改打下较好基础。认真接待群众来访,妥善处理了政府门前上访和突发事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为老干部提供满意服务,被评为市老干部工作先进单位。
办好事务,努力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全年共接待各类会议服务2500余次,完成报刊收发100余万份,食堂接待就餐人数近21万人次,车队安全行驶130余万公里,未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健身中心接待职工健身3万余人次。开展创建节能型机关活动,机关公用经费比上一年节省70余万元。政府院内的环境美化绿化,政府办公楼清洁卫生,创造了良好办公环境。启动了政府礼堂改造工程,主体工程已经完成。经过多方努力,圆满完成了厅内78户斗姆宫地区职工的动迁工作。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了干部队伍素质
一是加强班子建设。认真抓好理论中心组学习,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执政能力和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坚持集体
天津市办公厅政府文件范文第3篇
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6
1.1编制目的……………………………………………………6
1.2编制依据……………………………………………………6
1.3适用范围……………………………………………………6
1.4工作原则……………………………………………………6 2组织机构与职责…………………………………………………6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6
2.2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职责………………………………7
2.3区县职责……………………………………………………7
2.4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8 3预防、预测和预警………………………………………………10
3.1信息监测与报告……………………………………………10
3.2预警…………………………………………………………11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11
3.4预警级别及发布……………………………………………12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12
4.1应急响应……………………………………………………12
4.2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处置措施………………………16
4.3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措施…………………17
4.4指挥与协调…………………………………………………20
4.5新闻报道……………………………………………………21
4.6应急结束……………………………………………………21 5后期处置…………………………………………………………21
5.1善后处置……………………………………………………21
5.2社会救助……………………………………………………22
5.3保险…………………………………………………………22
5.4调查和总结…………………………………………………22 6保障措施…………………………………………………………22
6.1组织保障……………………………………………………22
6.2物资保障……………………………………………………23
6.3资金保障……………………………………………………23
6.4技术保障……………………………………………………23
6.5技术储备与保障……………………………………………24
6.6应急队伍保障………………………………………………24
6.7工作督导……………………………………………………24 7宣传、培训………………………………………………………24
7.1宣传教育……………………………………………………24
7.2培训…………………………………………………………25 8附则………………………………………………………………25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25
8.2预案管理……………………………………………………25
前 言
本预案对我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应急处置的指挥体系、预防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及处置、后期处置等方面的内容。本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宣传培训、附则8个方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高效的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危害,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农村群众的利益。 1.2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及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以防为主。 1.4.2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1.4.3立足现有,整合资源。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我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和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见《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农办、市农业局、重庆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工商局、市科委、市粮食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市民政局、市政府救灾办、市文化广电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局有关处室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应急管理和处置的职责。市农业局是我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应急管理和处置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 2.2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职责
在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全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农业植物灾情和疫情动态及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的发生趋势及发展态势,及时向农业部和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信息;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承担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区县职责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制订本行政区域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在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组织制订乡镇(街道)政府重点时段、重点地区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方案。
2.4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1市农业部门职责
(1)组织植物保护和检疫部门制订农作物病虫鼠害防治方案,负责病虫鼠害情调查监测,发布病虫鼠害趋势预报,提出相应的病虫鼠害防治处置措施。
(2)制订疫情发生区、保护区扑灭技术方案,负责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流行学调查、疫情传播途径调查和应急封锁、扑灭、控制工作,组织力量销毁染疫农作物和农产品,严格执行检疫隔离措施,对保护区实行喷药保护。
(3)做好市级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房建设及对区县物资储备、库房建设监督管理。重点储备应急处置所需农药、药械、杀虫灯、鼠夹、防护服和手套等物资。
(4)建立应急处置专家组和专业技术服务队,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和基层专业服务队开展防治工作,抓好督促检查,促使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5)提出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建议。
(6)及时通报和上报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
2.4.2市政府救灾办职责
承担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2.4.3市农办职责
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4.4市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筹集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和处置专项资金,落实物资储备库建设、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2.4.5市气象部门职责
及时免费提供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区域的天气实况及趋势预报信息。
2.4.6市工商部门职责
负责农用物资市场管理,打击违法经营农药(械)及违法经营有疫情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及其他商品,依法查处违法经营。
2.4.7市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组织对农业有害生物控制技术研究,并做好技术开发及转化工作。
2.4.8市粮食部门职责
负责灭鼠活动中毒饵所需饵料的筹集和供应。 2.4.9市卫生部门职责
负责调查鼠传疾病病源,隔离相关人员、医学观察和采取相关治疗措施及农药中毒人员的急救处理。
2.4.10重庆检验检疫局职责
与农业植物检疫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及时通报口岸及周边省(市)疫情截获情况。
2.4.11市公安部门职责
协助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灾情、疫情发生后社会治安维护。 2.4.12市交通部门职责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交通部门负责配合禁止无任何检疫手续或带有疫情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植物产品进入我市或在本行政区域内流动。
2.4.13市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区、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救助。 3预防、预测和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在市政府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构架下,各级农业植物保护、检疫部门应构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监测系统,实行专业监测与群众监测相结合,并按照国家、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测报规范开展监测预报工作。
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预警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可能发生或发生的时间、区域、病虫种类、危害程度、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措施等。市农业灾害办公室接到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信息后,应在6小时内向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和农业部报告。同时,市政府应急办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灾害信息,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同时抄报市政府救灾办。
灾害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市政府救灾办、市农业局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的报送,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市接警中心报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情况,统一接警电话为12345,并与市社会联动报警电话110实行联动报警。 3.2预警
各级农业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根据田间监测信息,结合农业有害生物历年发生情况、种植制度、品种布局、施肥水平及天气预报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发布长期、中期、短期预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预警信息。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中国农作物病虫测报信息系统、农业植物检疫网络化管理工作平台、重庆农业信息服务网络为农业有害生物预警支持系统。依托政府办公信息网,建立和完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与信息系统,建立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造成的损失或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分为Ⅳ、Ⅲ、Ⅱ、Ⅰ级,即一般灾害为Ⅳ
(四)级,较大灾害为Ⅲ
(三)级,重大灾害为Ⅱ
(二)级,特别重大灾害为Ⅰ
(一)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予以标识。
3.4.2预警发布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展趋势由农业植保部门组织植保和农业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后,由农业植保部门分析灾害发展趋势。重大、特别重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组织发布;一般、较大预警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组织发布,并报市政府救灾办、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备案;预警信息一般通过内部文件、信息专刊和网络发布,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4.1应急响应
4.1.1分级响应 (1)一般(Ⅳ级)灾情、疫情应急响应
由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予以处置,并在预案启动后24小时内报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备案,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时报市政府救灾办备案。
(2)较大(Ⅲ级)灾情、疫情应急响应
由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予以处置,并在预案启动后24小时内报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备案,同时抄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市农业部门给予帮助支持。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时报市政府救灾办备案。
(3)重大(Ⅱ级)灾情、疫情应急响应
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农业部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报告灾情信息。经报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农业局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农业部报告灾害信息。
(4)特别重大(Ⅰ级)灾情、疫情应急响应
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农业部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报告灾情信息。经报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启动本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协调有关区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农业局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农业部报告灾害信息,积极争取农业部的帮助和支持。
4.1.2信息共享和处理
(1)常规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信息报送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作物病虫鼠害暴发流行、发生面积大、危害损失重等异常情况及突发性、传播蔓延快、危害程度大的可疑农业有害生物,应及时通过农技110或其他途径向当地农业植物保护和检疫部门报告。区县(自治县)农业植保部门一旦发现农业有害生物灾情征兆、灾情或疫情,要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
②预计发生或发生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在24小时内分别通过自然灾害信息专网或农业部门信息专网向市政府救灾办、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报告。
③预计发生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通过自然灾害信息专网、市农业部门信息专网在6小时内分别向市政府救灾办、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应急办、市农业局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农业部上报灾害信息。
④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上报实行实名制。报告内容包括:有害生物种类、发生时间、区域、级别、损失情况、已采取的对策措施及请求支持事项等内容。
(2)现场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信息采集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专家赶赴现场后,要及时收集现场情况,包括灾情、疫情的基本情况和抗灾救灾措施,并通过突发自然灾害信息专网或其他方式向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及时报告现场新情况、新问题、新进展。
(3)灾情信息分析与共享
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收集、分析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并从中心数据库中调阅全市专业技术服务队伍和物资储备情况、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等相关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要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向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经核定的灾情信息除按规定上报外,要登录到突发自然灾害信息专网,并及时更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1.3基本响应程序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经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或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批准,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启动本预案。受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启动预案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救灾办、市民政局等部门及时赶赴灾情、疫情现场,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救灾工作,负责对灾情进一步调查核实。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组织开展损失评估、灾后恢复等工作,并向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和农业部报告灾情。
4.2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处置措施
4.2.1分析灾情发生原因
根据农作物苗情、病虫鼠害发生情况,结合病虫鼠害发生规律、流行学、地理环境、农作物布局、气候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灾情发生的原因。对病虫鼠害源、传播及流行的媒介和途径等进行跟踪调查。有鼠传疫病的地区,卫生部门要做好有关接触人员的医学观察。
4.2.2确定灾情发生区域
根据农作物灾情发生程度和危害情况,按照防治重点和采取的不同措施,将发生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
重点防治区包括以灾区为主的大发生区、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
一般防治区包括以发生灾害的重大病虫鼠害发生特点、作物、地理、气象等条件分析确定病虫鼠害将要大发生的区域。
4.2.3制定控制措施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工作方针,推行可持续控害技术,提高治理工作成效。针对不同病虫鼠害采取相应的应急防治措施:在重点防治区主要采用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在一般防治区采取可持续控害技术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措施。
4.2.4灾区控制措施实施 (1)重点防治区采取的措施
在病虫鼠害防治的关键时期,实施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病虫鼠害。
对菌虫源区和流行蔓延区田块全面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进行化学防治。对大面积重大病虫鼠害发生区实施统防统治,组建病虫防治专业服务队伍,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组织、统一测报、统一施药技术、统一药剂、统一防治时间”。
对严重危害的田块实行重耕改种。 切断病虫发生流行的传播途径。
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一般防治区采取的措施
在病虫鼠害防治的关键时期,实施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防治措施,控制病虫鼠危害。化学防治上应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对病虫鼠害常发区、易感病虫作物品种分布区实施重点防治。 加强田间肥水管理,增施磷钾微肥,改善作物生长条件,提高作物自身抗性。
防治技术专家组确定的其他控制措施。 4.3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措施 4.3.1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疫区是指某一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局部地区发生,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应急委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并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区域。保护区是指某一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已较普遍的情况下,对尚无此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应急委批准,报农业部备案,采取保护措施的区域。
4.3.2疫情发生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强制封锁疫区。一旦发生疫情,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由区县(自治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对疫情发生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灭和保护措施。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发生区内群众生产、生活安排,立即采取隔离预防、封闭消毒、在出入疫情发生区交通路口进行检查检疫等措施封锁疫情发生区,严防疫情传播扩散。加强对来自疫情发生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情发生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
疫情铲除和控制。对确认发生疫情的农业植物要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铺垫物、田地、水源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情发生区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同种作物和来自疫情发生区的人、畜和运载工具等实行消毒处理。
4.3.3保护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构建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处理系统。区县(自治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要确定一名防疫监测员,建立反应灵敏的植物防疫监测网络。
严格疫情报告和发布制度。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及疫情监控联系电话。各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收集疫情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或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及时将疫情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随时与农业部植物检疫机构保持联系。
加强具有出口优势农产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期监测和种子、苗木的检疫、检验。依据“疫情干净”原则,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务必进行铲除。开展对“非疫生产区”的农民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识别与控制技术常识。实行植物检疫登记制度,建立疫情档案制度,对疑似检疫有害生物要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加强检疫,严禁到疫情发生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农产品。
4.3.4解除封锁
疫情发生区内所有染疫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农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通过连续2年监控未发现新的疫情,经专家现场考察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封锁的报告,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应急委提出解除封锁请示并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应急办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解除令。疫情发生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1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4.3.5灾情、疫情评估
由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灾情、疫情评估,主要包括:
(1)调查确认疫情发生区内农业植物种类、品种名称、来源、染疫面积。
(2)调查确认染疫农业植物危害率和危害程度。 (3)确定要销毁的染疫农业植物面积、农产品数量。 (4)核实销毁染疫农业植物所需物资、人工数量,计算所需费用。
(5)调查确认受威胁区内农业植物的面积,制订保护计划。 (6)对染疫农业植物的销毁过程进行拍照、录像。 4.4指挥与协调
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以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和地区协调配合。受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迅速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果断处置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干净彻底消灭灾情、疫情。 4.5新闻报道
广播电视、电台、报纸、农业信息网络对全市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植保植检部门所发布的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发展趋势、防治技术、防治动态进行及时报道,电视台、广播台应安排在广大农民收视(听)集中时段播放。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关信息,未经许可,各媒体不得发布。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新闻发布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4.6应急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市政府应急委或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受灾区县转入常态管理。一般、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结束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受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做好灾民安置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对参与灾害扑灭有功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并做好评先、评优、晋级等工作。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制订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规划,做好现场清理与处理、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工作。 5.2社会救助
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下拨抗灾救灾资金。由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统筹协调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帮助支持灾区的措施。市政府救灾办要及时汇总市政府有关部门下拨灾区的救灾资金情况,报市政府应急委领导审批后实施。 5.3保险
倡导保险企业增设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险种,并积极动员灾害多发地区的农民参与灾害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5.4.1适时召开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会议,认真总结应急处置经验和教训,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5.4.2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原因作深入的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5.4.3发生重大以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调查和总结,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机构,由农业、农办、财政、救灾、出入境检验检疫、科委、粮食、公安、交通、气象、卫生、工商、民政、广播电视等部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6.2物资保障
建立区县(自治县)级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所需物资。储备库应建设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地方。市级农业植物保护和检疫机构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及区县(自治县)应急物资储备监督管理工作。 6.3资金保障
设立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和物资储备库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及区县(自治县)财政纳入常年财政预算。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预案一经启动,各级财政要调拨应急专项资金,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6.4技术保障
成立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专家组,承担农业有害生物鉴定诊断、疫情认定、病虫鼠害预警分析、抗性监测和对区县(自治县)的应急指导及培训工作。
区县(自治县)级植保植检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检验检测及初步诊断、病虫鼠害预警、疫情监测、抗性监测等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实植保部门专业技术力量,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疫情监测和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指导工作。 6.5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强农业有害生物防灾减灾基础科研和转化工作。依托西南大学等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及有关专家,加强对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规律及控害对策等方面的理论及应用研究,加快减灾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包括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高新技术和新农药(械)、新设备在减灾领域的广泛应用。推进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信息分析、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现代化进程。 6.6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机动喷雾器,建立应急防治专业队伍(植保专业队)。要强化对植保专业队的管理,定期对植保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6.7工作督导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开展对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督促指导工作。重点检查控制灾情、疫情的各种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指挥机构、应急预案、人员技术、资金物资到位情况和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动态以及控制效果,督促各地抓好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7宣传、培训 7.1宣传教育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植保植检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植物检疫、农药管理、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等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7.2培训
各级植保植检机构定期对区县(自治县)、乡镇农技干部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新农药(械)等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1.1农业有害生物:指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及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8.1.2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是指在较大的地理区域内能够暴发流行,对农作物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农作物病虫鼠害。目前确定为小麦条锈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马铃薯晚疫病、农田鼠害以及其他突发性病虫害。
8.1.3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32种全国植物检疫对象、8种重庆市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危险性病虫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危险性病、虫、杂草。 8.2预案管理
8.2.1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和完善应急管理措施,组织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8.2.2本预案在应急管理和处置中不断修订完善,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天津市办公厅政府文件范文第4篇
2010年全省电子政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实现我省电子政务整体推进、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之年。全省电子政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服务保障,积极推进电子政务与机关业务工作的融合,努力解决网络建设各自为政的信息孤岛的问题,力争在公共性、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重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上取得行的突破,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应对和处置公共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社会和基层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更好地发挥电子政务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现代化管理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深化对电子政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市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电子政务工作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和提高工作效率以及建设服务、透明、效能政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细化电子政务工作的任务和目标,理顺工作体系,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电子政务推广和应用的统一标准合规范,加快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步伐。
二、做好甘肃省电子政务“十二五”发展规划调研论证
和编制工作。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有关要求的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现状发展需要,立足省情,开展甘肃省电子政务“十一五”期间建设情况回顾总结及“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调研论证和编制工作。各市州、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分别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系统电子政务“十二五”发展规划。
三、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政务网络体系。
(一) 强化甘肃省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大力推进覆盖省市
县三级面向各级党政机关的甘肃省政务专网的接入和拓展延伸工作,为部署全省统一的基础性、公共性应用系统以及市州和部门建设城域网和纵向网奠定基础 。
(二) 加快甘肃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步伐。按照评审通过
的《甘肃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力争在年底前建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甘肃省电子政务外网,并争取承载5-10个业务系统。
(三) 加强网络应用管理。逐步建设和推广全省统一的网
络管理平台、终端准入平台、应用监控平台,逐步实现对网络和应用的可控可管。
四、积极推进办公应用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推广工作。
省直各部门要在做好本部门办公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基础上,共同推动全省统一的综合办公平台、电子公文传输和交换平台、多媒体信息资源平台、电子邮局、短信平台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开发、试点示范和推广工作,为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工作交流、
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提供支撑和服务。各市州。各部门要加强基于政务专网开展各种应用。
五、建立高标准电视电话会议运行保障机制
基于甘肃省政务专网的省市县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和省政府卫星广播系统已成为省市县党委、政府传达政令、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手段和载体,要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在全省乡镇大力推广应用卫星广播系统,逐步实现电视电话会议延伸到乡镇的目标。要围绕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保障队伍和一套运转规范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电视电话会议会前申请受理、会中保障和会后加工处理的机制。同时,要全面推进“甘肃省人民政府卫星广播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在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将卫星广播系统延伸到部分乡村和农牧民家中,为基层和农牧民提供政策宣传、政策解读、信息公开、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六、加快“中国·甘肃”门户网站升级改造工作。
以“中国·甘肃”门户网站为核心,以各市州各部门网站为依托,建设甘肃政府门户网站集群,增强信息公开、在线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建立服务社会的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提升“中国·甘肃”门户网站服务社会公众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开展全省政府网站的绩效考核、评估、通报工作, 促进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政府网站的健康发展。
七、扎实推进“甘肃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按照国务院应急办的要求,在完成应急平台建设可研报告评审论证的基础上,努力完成省政府应急平台第一期建设任
务,实现与国务院应急平台包括视频图像、信息报送德牧在内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有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急平台包括应急通信、值班值守等在内的互联互通。各市州、各部门要以省政府应急平台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进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应急平台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共同推进甘肃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八、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强化“甘肃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的作用,加强全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联动;充分发挥“甘肃省信息网路测评中心”的作用,加强对基础信息网络的测评与管理,保障信息网络安全运行;加快引进的部署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控系统,提高对网络违规外联、违规内联、运行故障、病毒侵入、网络攻击的发现和防范能力:加快CA中心的建设,构建网络信任体系,强化网络应用的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审计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数据备份,开展系统备份,研究异地备份,加强运行维护管理,提高抗击、抗毁能力,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
九、加快甘肃省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工作。
从我省信息化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出发,紧紧围绕实现我省电子政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目标,在省内外特聘与信息化有关的各方面专家,组建甘肃省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发挥专家在我省信息化工作中的专家论证和参谋咨询作用。
十、加强电子政务业务培训工作。
开展不同层次、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电子政务培训,进一
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电子政务意识、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和信息技术应用技能。开展面向各市州、各部门电子政务分管领导、技术骨干的工作交流及有关培训工作,促进电子政务共建工作顺利进行。
天津市办公厅政府文件范文第5篇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99号 【发布日期】2007-09-21 【生效日期】2007-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
通知
(黔府办发〔2007〕9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省监察厅
为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坚决惩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决定,集中100天时间开展土地执法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通过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集中清理、查处2005年1月1日以来的“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以租代征”行为的整治。“以租代征”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到2007年底,各地要对“以租代征”问题进行逐一清理,按照查处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现有已审核公告的开发区擅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查处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到2007年底,各地要全面清理开发区或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用地行为,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在规划范围外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种名义非法调整规划。
(三)“未批先用”行为的清理和整治。重点清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到2007年底,各地要查清本辖区内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查处权限予以处理;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的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清理阶段(9月15日至10月14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对此次重点整治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认真自查清理,充分利用我省近两年开展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和案件查处专项行动、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中的基础清理成果,全面查清问题。
(二)查处纠正阶段(10月15日至11月24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对清理出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查处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到位。对清理出来的管理不规范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督察整改阶段(11月25日至12月25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针对清查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制定以完善制度和程序,明确执法责任为重点的整改方案,针对本地实际,书面提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的意见或建议。各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负责督察所属县(市、区)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工作,检查率要达到百分之百。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将组成工作组,对自查清理、查处纠正工作以及第七次卫星图片检查中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成立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动员部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全面领导本辖区内的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2007年以来,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厅局(委)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进一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专项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次百日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兼顾,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百日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特别是涉及本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的关键问题。
(三)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不认真组织查处的,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将直接立案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问责,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2008年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将不予安排。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宣传工作要以百日行动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百日行动各阶段的整治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进展情况,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要通过当地主要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百日行动的进展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通过声势浩大、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围。
(五)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百日行动,认真总结土地管理的经验,针对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共同研究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责任人的移送力度。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研究落实措施。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和依规办事。
(六)及时总结,报告情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在每个阶段结束前(10月14日、11月24日、12月25日)将百日行动各阶段进展情况报告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将对百日行动组织开展情况、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等予以通报。各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必须在2007年12月25日以前,共同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上报本行政区域开展百日行动的工作总结和所有相关报表(报表由省国土资源厅另文制定下发)。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纳入所在市(州、地)开展此项工作。各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对所在地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天津市办公厅政府文件范文第6篇
豫政办〔2018〕1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6日
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中原更加出彩的必然选择,是全省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省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长短结合,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不断深化治标减污,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大力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不断提升城市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突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实施绿色调度制度,加强重点污染源差别化、针对性管控;不断夯实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将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全民治污,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中原更加出彩的奋斗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推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将治本之策贯穿始终。持续强化扬尘、工业和机动车等领域的治理水平,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重点区域与重点时段相兼顾。突出京津冀及周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将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采暖季、夏秋收和污染天气时段管控,尽力削减污染物峰值和时长。
坚持工程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工业深度治理、企业监控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减排效益。总结提炼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坚持党政同责与一岗双责相统一。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对本地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年底,全省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63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103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10天以上(各省辖市2018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值见附件)。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持续削减京津冀传输通道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深入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强天然气和外电保障,促进我省能源消费结构日趋科学合理。
1.加快建成全省清洁取暖体系。将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为首要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实施以集中供热、“双替代”为主,清洁型煤为辅的清洁取暖政策。
(1)持续推进城区集中供热供暖建设。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已有大型热源和集中供暖管网的区域,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同时,未发展集中供热而群众确有供暖需求的省辖市、县(市),要根据当地热源条件和居民实际供暖需求,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为主、地源热泵、电隔膜等清洁取暖方式为辅的供暖方式。2018年10月底前,郑州、安阳、焦作、濮阳4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4市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50%以上;新乡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45%以上;洛阳、许昌、济源3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3市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40%以上;开封、平顶山、鹤壁、三门峡、驻马店5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5%以上,5市所辖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35%以上;漯河、商丘、南阳3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5%以上。对于确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市),应大力推广清洁供暖。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省辖市、县(市),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2018年10月底前,全省再新增100万“双替代”用户。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按照“整县整乡”推进要求,全面摸排核实,确保完成“双替代”的村庄燃用散煤用户低于20%,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已经列入城市清洁取暖试点的城市要严格落实国家要求,确保“双替代”工作取得更大实质性进展,未列入国家试点的省辖市要积极争取清洁取暖示范项目资金,力争被列入国家北方城市清洁取暖试点范围。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科学实施清洁型煤替代。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工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级政府,依托全省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市)、乡镇、村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洁净型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省散烧办要抓住居民囤煤高峰期,持续组织开展省、市、县、乡、村五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要求。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洁净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定期开展检查;冬季采暖期间,每月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散烧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7个省辖市和4个省直管县(市)要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号),重点加强本地区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确保7个省辖市和4个省直管县(市)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下降3.2%。各省辖市要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统计局,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持续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的原则,加快民生热电项目建设和城市周边现役纯凝机组的采暖供热改造,在热电联产供热覆盖区域内,逐步关停中小型单一供热锅炉,2018年10月底前,全省新增供热能力530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9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全省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在全省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年底前,基本淘汰省辖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使其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使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6.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8年年底,可再生能源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7%以上。
(1)积极稳妥推进地热供暖。持续推进全省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评价,摸清资源底数,不断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和管理方式,总结地热能供暖区域连片推进开发利用模式,将地热供暖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城镇新规划区、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为重点进行复制推广。2018年,全省地热供暖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平方米。
(2)加快开发风电资源。持续推进豫西沿黄山地、豫北沿太行山区、豫西南伏牛山区、豫南桐柏山—大别山区4个风带山地风电场项目建设。2018年,全省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10万千瓦以上。
(3)有序发展光伏发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村级光伏电站建设新模式,2018年,全年新增光电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
(4)多元利用生物质能。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学校、医院、宾馆、办公楼、居民区等为重点,有序推进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等热电联产项目。加快在建生物质热电和垃圾热电项目建设,到2018年年底,生物质发电装机力争达到6万千瓦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7.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我省天然气指标,力争2018年我省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120亿立方米以上。正式启动鄂尔多斯—安平—沧州输气管道濮阳支线建设,积极争取西气东输三线中段、新疆煤制天然气外输管道(新粤浙管线)河南段开工建设。加快中俄东线天然气、海上LNG(液化天然气)入豫通道可行性研究,争取纳入国家规划。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8.谋划外电入豫通道。根据电力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统筹当前和长远,综合比选新疆、青海、四川等能源基地外送电力的经济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积极研究外电入豫通道建设方案,加快构建全省多通道、多方向输电格局。2018年,力争全年实现外电入豫450亿千瓦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产业布局,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管控,在郑州市率先开展城区煤电机组清零试点,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9.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要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2018年8月底前,制定规划区内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规划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对能耗高、排放大的钢铁、水泥等企业,实施重组、转型,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实施关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郑州市、开封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政府
10.加快关停落后煤电机组。落实《河南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2018年10月底前,关停17台共100万千瓦落后煤电机组。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1.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整改取缔83040家“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工商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2.实施郑州市规划区“煤电机组清零行动”。2018年5月底前,郑州市政府要组织制定城市规划区煤电结构优化方案,明确中心城区30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机组关停或改为燃气机组的具体时间和路线,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郑州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电力公司
(三)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大力提高火车运输和多式联运比例,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实施重型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抽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3.大力发展铁路货运和多式联运。对既有铁路线路进行扩能改造、设备升级,加快整合郑州、安阳等区域内钢铁、煤炭企业所辖的铁路资源,提高铁路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铁路运输量,形成辐射资源腹地、服务工业园区的区域地方铁路网。组织实施“多式联运+”工程,完善省内铁路站与物流园区、集装箱中心站、重点企业的无缝衔接,进一步提高跨运输方式资源整合能力,到2018年年底,完成3个国家级和10个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多式联运吞吐量力争完成10万标箱。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商务厅、郑州铁路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4.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2018年7月1日起,全省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要做好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5.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2018年5月底前,研究建立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6.持续打击劣质售油行为。深入开展“河南省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汽柴油生产加工企业、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乙醇汽油调配站等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依职能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7.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全省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究。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8.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6月底前,各省辖市要在城市主要进口、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惩戒,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或召回,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9.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5月底前,完善制定机动车管控实施方案,通过新建绕城环城道路、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同时,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质检、商务、工商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及驾驶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商务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0.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2018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各地要每月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1.强化新车源头管控。2018年1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家第五阶段标准(不含)以下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商务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2.加强新车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3.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省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商务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4.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郑州等城市试点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总结探索柴油车尾气治理技术,重点加强物流运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治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环保、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6.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积极推行新能源纯电动环卫车辆,建成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200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2万个,满足全省超过7万辆电动汽车(标准车)充电需求,初步建成省内国家级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事管局、质监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27.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化工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
(2)有色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电解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钒、锡、锑、汞和再生铜、铝、铅、锌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
(3)钢铁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铁合金、焦化和钢铁企业的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8.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钢铁企业试点开展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7%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3)炭素行业(铝用炭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炭素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4)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9.强化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开展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6月底前,在石化行业试点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0.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10月底前,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1.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省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于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省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健全我省工业企业监控制度,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2.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完成60家规模以上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3.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2018年年底前,建设50家绿色示范工厂,对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4.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5.开展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结合电力体制改革,鼓励开展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组建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城市日常保洁、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巩固扬尘污染防治成效。
36.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2018年3月底前,在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省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员由省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共同组成,统筹负责建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国土资源等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
37.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8.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2018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河南省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区街道办、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淤泥;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各省辖市政府要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克论净”工作进行评比。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爱卫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9.加强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绕城国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有效减少绕城、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政府、省直管县(市)政府
40.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省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1.严格落实冬季“封土行动”。2018年冬季采暖季,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7个省辖市、4个省直管县(市)和洛阳、平顶山、三门峡3个重点城市,实施“封土行动”。城市规划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对违规施工的工地(含市长“一支笔”审批同意的工地),依法处以罚款、勒令立即停建,并在原有封土时限上延长封土时间15天。根据我省气候、气象特点,研究分时段“封土行动”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细化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42.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9月底前,各地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的7个省辖市和洛阳、平顶山、三门峡、南阳市要在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之上,其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在2017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机动车限行禁行措施时间在15日以内的,由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行实施;限行禁行15日以上的,应提前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备审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3.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各地要督促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关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4.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各地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本级政府的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5.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钢铁、焦化、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全省钢铁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含轮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全省焦化企业实施延长出焦时间36小时以上;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企业和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焦化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原则上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纳入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全省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和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生产线)、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采暖季,全省电解铝、氧化铝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电解铝企业,豁免其错峰限产比例降低为1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豁免其由停产改为限产5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农业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6.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年底,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7%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省夏秋“零火点”目标。指导督促各地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7.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各地要依据当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供销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48.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省气象台负责全省区域7天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提升预测预报精准程度,探索性开展10天趋势预测预报;做好全省中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提高综合观测监测分析能力,加强区域重污染过程追因分析研判工作。各省辖市积极开展3天辖区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全省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9.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各地要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所在地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环保局局长、分管副局长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的市、县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省环境攻坚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0.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省环境攻坚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1.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科学合理选择站址,完善省辖市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分布,加强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由省里统一管理。各省辖市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每个省辖市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八)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52.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3.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地方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4.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地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24号)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55.实施空气质量季度考核。依据各省辖市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各地季节性气象条件,分解下达各省辖市每季度PM2.5、PM10限值及优良天数的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地依据PM2.
5、PM10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6.制定发布《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制定发布《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政府要专题研究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于2018年3月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省环境攻坚办。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2018年3月底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省环保厅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公安厅负责对老旧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省商务厅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和重型车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省工商局(散烧办)负责组织对全省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质监局负责对汽柴油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安监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省辖市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进行每季考核。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的省辖市、县(市)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导致全省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市县,坚决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四)深化生态补偿。依据《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结合各省辖市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越大、补偿资金越多,空气质量下降越多、支偿资金越多,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