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租赁合同范文

2024-03-09

起重机租赁合同范文第1篇

出租人(甲方): 履行地点:承租人(法人)所在地

承租人(乙方): 签订时间: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机械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

租赁物名称 数量 质量 规格 技术要求 配套设备 租金

备注 准确的“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单价”以实际交付的为准,并由承租方书面确认。租金按**元/月或**元/台班填写。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赁期限暂定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准确的进场时间以承租人通知为准。

租金按第 种方式结算。

1、以台班形式结算租金的,实际工作台班以承租人签字确认为准,具体结算方法为:

2、以月租形式结算租金的,准确的租赁期限从承租人签发验收(安装、调试)合格证书之日起算,至归还租赁物时为止,具体结算方法为:

。实际租赁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照月租费÷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

租赁物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 承担。

第三条 承租人工作

1、承租人应在租赁物进场前 日以书面(或口头)通知出租人详细的进场时间地点和其它具体细节。

2、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四条 出租人工作

1、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如期完成租赁物的进场、保养等工作。

2、出租人驻承租人现场的工作人员需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承租人的指挥和安排,对于严重失职和违章操作,承租人有权通知出租人换人,出租人应立即派合格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工作,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出租人在承租人现场的企业形象宣传、设备外表标识,必须遵守承租人的有关规定。

5、保证机械正常运转,保证承租人的施工生产。

6、向承租人提供有关的租赁资质证明文件和负责办理机械检测和安全使用手续,提供机械相关资料以及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操作证。

7、出租人应为租赁物做财产保险。

8、出租人按承租人要求做好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的所有应采取的措施,以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9、出租人操作手在工作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以及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概不负责。

10、出租人操作手及租赁物造成第三方伤亡及经济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 机械设备使用、维修、保养

1、租赁物操作手由出租人负责配备,安全管理教育由出租人负责,工资、食宿和社会保险等一切费用由出租人负责,与承租人无关。

2、租赁物在租赁期由 负责日常燃油及辅助材料,由 负责日常附属油料、修理费用和保养费用,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3、租赁物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 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4、出租人应编制在租赁物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计划,保证有足够的配件库存,按计划进行维修保养,及时修复或更换不合格的配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以便保证能够正常运转,满足承租人的需要。

起重机租赁合同范文第2篇

一、基本概念

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 14 号)的介绍相同,在《纳税人提 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16 号)中,重复出现了单位、个体工商 户、其他个人,不动产、住房等等概念。为准确理解文件, 避免出现偏差,首先简单回顾以下几个基本概念:

(一)纳税人

1、单位与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 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单位,也就是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之和。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也就是 自然人。个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之和。

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共同构成 了全部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范围,也可以说,单位、个体 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共同组成了所有的增值税、营业税纳税 人。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从纳税人类别来分,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对照“单位和个人”: 企业: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非企业性单位:也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同上,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实际业务中,个体工商户以小规模 纳税人居多,而且大多数都为双定户。

其他个人:自然人,都是小规模纳税人。 接下来,我们看一个例子,以更好的理解:

3、举例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如何理解这条规定呢?按照刚才的解释,应理解如下: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个 体工商户,出租住房,也应该按照 5%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应纳税额。最后这一点是大家容易忽视的地方,提醒大家注 意。

(二)标的物

1、不动产 不动产范围广泛,不仅包括房屋、商铺、楼堂馆所,还包括路、桥、道、坝等等。

2、房屋

房屋,即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厂房 等等。房屋仅仅是建筑物的概念,比不动产的概念要小。

3、住房 住房,是指住宅、居民用房。 不动产的概念大于房屋,房屋概念大于住房。 还是举例说明,以便于更好理解: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16 号)规定:其他个人 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 额。 这条规定的含义包括:

1、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出租一个商铺等非住宅,应按 照租金和 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2、自然人出租住宅,则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增值税。这里不动产和住宅是适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二、遵循的原则

与转让不动产业务相同,在《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 16号)中,纳税地点、征收机关等遵循一些共同的规律 和原则。

(一)纳税地点

前面已经说到,纳税人(除自然人以外)应在不动产所

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只需 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税款即可。

(二)征收机关

根据前面的说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增值税,请注意,仅仅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 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仍 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请大家思考以下例子: 北京西城区的一个个体工商户,在河北省石家庄拥有一

个商铺,个体工商户将河北的不动产出租,请问,这个个体 工商户是不是需要预缴税款?如果需要,应向不动产所在地 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还是地税机关预缴呢?

根据前面的介绍,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在不动产所

在地预缴税款。由于我们只是将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出租不 动产的增值税,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而个体工商户出 租不动产业务,并未委托地税代征,因此,该个体工商户应 在河北预缴税款,应向河北的国税机关预缴。

(三)对改革前取得的不动产给予过渡政策 与转让不动产业务相同,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

务,对老项目均给予过渡政策。老项目是指纳税人在改革前, 即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在改革后即5 月 1 日以后出 租的业务。

(四)过渡政策中增值税征收率为原营业税税率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在原营业税政策下,

适用 5%营业税税率。与转让不动产业务相同,统筹考虑各方 面因素后,我们对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设置 5%增值税 征收率。纳税人出租老项目、老房产,都可以按照过渡政策, 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依征收率计税。

前已说明。5%的增值税征收率,较原 5%营业税时的税负 相比,已是下降。 第二部分:不动产租赁征管逐条解读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及现行增 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作为 36号文件的配套文件,目的是在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的总体框架下,将 36 号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对 36 号文件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和 制度作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便于税务 机关和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的规定,以增强政策文件的 可操作性。

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政策解读】

本条明确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一是,本办法明确 的是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征收管理规定,不包括融资租 赁方式出租不动产业务。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者性质完全 不同,融资租赁的目的是取得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而经营 租赁的目的仅仅是获得租赁标的物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融 资租赁一般以融资额来计算租金,经营性租赁以租赁标的物 占用的时间长短来计算租金;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在租入方 进行会计核算,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不动产,不在租入方核 算,而在出租方核算等等。因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者性质 完全不同,税收处理上也存在差异。本办法仅规范了经营性 租赁业务。二是,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 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三是,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试点实施 办法》规定,道路通行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 值税。但如果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也要实行不动产所 在地预缴税款,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方法,将给纳税人带 来极大的办税难度。因为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 区)甚至跨省,纳税人每个县(市、区)都去预缴税款,是 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本办法将纳税人提供的道路通行服务 排除在外。这样就是说,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 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 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 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 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解读】

二是,前面已经说过,出租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 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 税款,满足不动产所在地纳税原则。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 担,文件规定,在此情况下纳税人不需要预缴,直接在机构 所在地申报缴纳出租不动产的收入,计算纳税即可。

三是, 仅就“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业务委托地税代 征,因而除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应预缴的税 款,仍在国税局缴纳。因此,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在不 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后向主管国税 机关申报纳税。 举例说明:

例 1:北京西城区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纳 税人 2013 年购买了河北一座写字楼用于出租。如果纳税人对出租该不动产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请问,自 2016 年 5月 1 日起,纳税人出租该写字楼,应如何计算纳税?如何预 缴税款? 分析: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北京西城区,不动产在河北,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因此纳 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不是自然人,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则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按照规定,应以收取的租金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 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后回机构所在地,以 同样的计税方法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例 2:

北京西城区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纳 税人 2013 年购买了西城区两层写字楼用于出租,其中一层 自用,另一层出租。如果纳税人对出租该不动产业务实行简 易计税方法。请问,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出租该 写字楼,应如何计算纳税?如何预缴税款? 分析: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北京西城区,不动产也在北 京西城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 因此纳税人不需要预缴税款。纳税人以收取的租金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 税即可。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 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纳税人应按照 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 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 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本款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是,此处将预征率定为 3%,比小规模纳 税人的征收率 5%小。主要考虑是,税负测算显示,增值税纳 税人适用一般计算方法出租不动产,税负较原来营业税是降 低的。出租不动产原属于营业税下的“服务业—租赁”,营 业税税率为 5%。为避免在不动产所在地产生多预缴的税款, 因而对于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算方法出租不动产的,在不动产 所在地的预征率定为 3%,低于5%原营业税税率。 二是,纳 税地点问题,前面已经讲过,出租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 纳税。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不 在同一县(市、区)的,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 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与其 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 担,则纳税人不需要预缴,直接在申报期申报缴纳出租不动 产的收入,计算纳税即可。

三是,委托地税代征的出租业务 仅为“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业务,除其他个 人以外的纳税人,也就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仍在国税局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改革前取得的不动产,也 可以适用一般计算法,按照该条规定计算预缴税款或应纳 税额。也就是说,过渡政策给予纳税人自由选择权,对于改 革前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或 者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最有于 企业的选择。 同样举例说明更为清晰: 例 3:

北京西城区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纳 税人 2016 年 6 月购入河北一座写字楼用于出租。请问,自2016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出租该写字楼,应如何计算纳税? 如何预缴税款? 分析: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北京西城区,不动产在河北,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因此纳税 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其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 款。在此题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试点后取得的 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应以收取的租金按照 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河北的国税机 关预缴税款,而后回机构所在地,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 额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 4:接例3,如果纳税人购买的是北京西城区一层写字楼用于出租,请问,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出租 该写字楼,应如何计算纳税?如何预缴税款? 分析: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北京西城区,不动产也在北 京西城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 区), 因此纳税人不需要预缴税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改革后 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应按照销项减去进项 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 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 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 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 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 5%的征收 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解读】

本条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相关政策规定。

三是, 36 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 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在第一款小规模纳税人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 不动产业务中,需要排除括号内的内容,即个体工商户出租 住房。接着,这款中接着明确,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四是,出租不动产应在 不动产所在地纳税,当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的不动产与其 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 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则纳税人不需要预缴,直接申报纳税即可。

五是,前已叙及,不动产范围远大于住房。个人减按 1.5% 计算应纳税额政策仅针对“住房”,因此,在第二款规定中, 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两部分来规定。前已提到,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代 征。因此第二款中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 都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还是来看看例子:

例 5:北京市西城区某个体工商户 2013 年购买河南商铺 一套,一直用于出租。请问,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纳税 人出租该商铺,应如何计算纳税?如何预缴税款? 分析:个体工商户机构所在地在北京西城区,不动产在 河南,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因 此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纳税人为个体工商 户,不是自然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 税。在此题中,纳税人出租商铺,不是住房,按照规定应以 收取的租金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额,向不动产所在 地,河南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后回机构所在地,按照同 样的计税方法,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例 6:接例 5,如果该个体工商户购买的是河南的住房 一套(住房登记在该个体工商户名下),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出租该住房,应如何计算纳税?如何预缴税款? 分析:同上,该个体工商户应以收取的租金减按照 1.5% 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河南的国税机关 预缴税款,而后回机构所在地,按照同样的计税方法,向主 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例 7:张三为北京市居民,2013 年购买河南商铺一套, 一直用于出租。请问,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张三出租该 商铺,应如何计算纳税?如何预缴税款? 分析:《试点实施办法》明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 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在此题中,纳税人出租商铺, 不是住房,按照规定应以收取的租金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 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河南的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例 8:接例 7,如果张三购买的是河南的住房一套,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张三出租该住房,应如何计算纳税?如 何预缴税款?

分析:因张三出租的是住房,个人出租住房可以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张三应以收取的租 金,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 在地,河南的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

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 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 缴税款。 【政策解读】

本条明确了预缴税款的特殊规定。一是,本条中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原因是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需要预缴 税款,直接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即可。二是,纳税人所 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三 是,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办税环节,对于不动产所在地 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但在同一直辖市或计 划单列市的,可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 需要预缴税款。注意,只能是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内能进行 特殊处理。

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 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 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政策解读】

本条明确了出租不动产业务的纳税申报期。

预缴税款的时间,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核定。《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 限分别为1 日、3 日、5 日、10日、15 日、1 个月或者1 个 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 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 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 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 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以 1 日、3 日、5 日、10日或者 15 日为1 个纳税期的,自期 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 日起 15日内申报纳税 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主管国税机关可按照该规定核定纳税 人出租不动产的纳税期限。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 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 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 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政策解读】 本条明确了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一是,本条中“纳税人”仍不包括其他个人。二是,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 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税率为 11%,并按照3%预征率预征, 因此,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简易计 税方法征收率为 5%,按照 5%征收率预征,因此,应预缴税 款=含税销售额÷(1+5%)×5%;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 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含 税销售额÷(1+5%)×1.5%。此计算方法较销售不动产管理 办法中的预缴税款计算方法更为准确,主要原因是:国税部 门信息系统已经实现联网,在国税局预缴税款时,纳税人通过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其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是否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 税,相关的信息、表格数据,经过信息系统开发,可以传递 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因此可以采取更为准确的方 法计算预缴税款。 举例进行计算的详细说明:

例 9:北京市西城区某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 年购买河南商铺10 套,全部用于出租。每月租金收入 20 万

元。请问,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出租该商铺,应 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分析: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北京西城区,不动产在河南,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因此纳税 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国税预缴税款。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如果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预缴税款=20÷(1+11%)×3%=0.54 万元。

如果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 定,预缴税款=20÷(1+5%)×5%=0.95 万元。

例10:接例 9,如果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购买的不是 商铺,而是河南的住房一套(住房登记在该个体工商户名 下),每月租金 3.5 万元,自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出 租该住房,应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分析:同上,《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按照本条 第三款的规定,此题中,个体工商户应以收取的租金减按 1.5%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额。预缴税款=3.5÷(1+5%)×1.5%=0.05 万元。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 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政策解读】

本条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应纳税额计算进行了明确。一是,前已叙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需要预缴, 直接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二是,《试点过渡 政策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区分住 房和非住房,分别适用不同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其他个 人出租的是住房,则应将租金转换为不含税价后,按 1.5%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其他个人出租的是非住房,则应将租金转换为不含税价后,按 5%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统一按照 5%征收率对含税价格进行换算。 举例说明:

例 11:张三为北京居民,拥有北京东城区住房三套,其 将两套住房出租,每月租金合计达 3.3 万元,张三应如何计 算应纳税额?应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析:张三为个人,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由地方税务 部门代为征收。个人出租住房,可以依 5%的征收率减按1.5% 计算应纳税额。则按照本条的规定,应纳税款=3.3÷(1+5%)×1.5%=0.05 万元。张三应向住房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即北京东城区的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0.05 万元。 例 12:接例 11,

如果张三出租的不是住房,而是商铺, 商铺也在北京市东城区。假设每月租金仍为 3.3 万元,张三 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应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析:同上,张三为个人,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由地 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直接 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则按照本条的规定,应纳税 款=3.3÷(1+5%)×5%=0.16万元。张三应向商铺所在地的 主管地税机关,即北京东城区的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0.16万 元。

第九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

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 税预缴税款表》。 【政策解读】

本条是对预缴税款的操作规定。

一是,本条中仅针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因为其他个人出租 不动产,不需要预缴税款。

二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不动 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 税款表》“预征项目和栏次”中的第三行“出租不动产”。《增 值税预缴税款表》中还需要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等信息。我们已经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开发,纳税人 填报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录入信息系统后,可在各地区 信息实现互换,后续可以通过纳税人识别号,统一查询纳税 人在异地出租不动产、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 服务,也需要预缴税款,也需要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的详细信息,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后续跟踪检查。通过《增值 税预缴税款表》,我们可以实现纳税人异地经营业务的信息 传递,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经营信息。

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 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 法有效凭证。 【政策解读】

区分纳税人身份,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区 分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改革前取得还是改革后取得,还区 分不动产是否是住房,我们分别来举几个例子,全流程分析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例 13:北京海淀区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纳 税人 2013 年购买了天津商铺一层用于出租,购买时价格为500 万元,取得《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每月收到的租金为 10万元。假设该纳税人 2016 年 5 月份其他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25 万元。请问,2016 年 6 月申报期,纳税人应如何计算 5 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如何申报纳 税? 分析:

(一)假设该纳税人对出租商铺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规定,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的不动产,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则该纳税人应 在天津国税部门预缴的税款为:

预缴税款=10÷(1+5%)×5%=0.48万元。 纳税人取得天津国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后,计算 5 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1+5%)×5%(出租业务)+25(其他业务)=25.48万元。

纳税人 6 月 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5 月份应纳税额25.48 万元,同时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扣减已经在天津预缴的 0.48万元,即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 25 万元。

(二)假设该纳税人对出租商铺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

同上,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 的不动产,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该纳税人应在天津 国税部门预缴的税款为: 预缴税款=10÷(1+11%)×3%=0.27 万元。

纳税人取得天津国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后,计算 5 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1+11%)×11%(出租务)+25(其他业务)=25.99万元。

由于纳税人在 2013年购买不动产,2016 年 5 月,则没 有相应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 6 月 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5 月份应纳税额25.99 万元,同时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扣减已经在天津预缴的 0.27万元,即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 25.72 万 元。 例 14:与例 13类似,但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为改革后 取得的不动产。北京海淀区某纳税人 2016年 5 月 1 日购买了天津商铺一层用于出租,购买时价格为 555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款 55 万元。纳税人立即将该商 铺出租,每月租金为 10 万元,自2016 年 5 月开始收取租金。

假设该纳税人 2016年 5 月份其他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5 万元。请问,2016 年 6 月申报期,纳税人应如何计算 5 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如何申报纳税? 分析:

(一)假设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改革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应在天津国税部门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10÷(1+11%)×3%=0.27万元。 纳税人取得天津国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后,计算 5 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1+11%)×11%(出租业务)—55×60% (购入不动产分两年抵扣,购进当月抵扣 60%)+25(其他业 务)=-7.01 万元。 纳税人 5 月份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为 7.01 万元,可留待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同时,纳税人在天津预缴的 0.27 万 元税款,也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假设该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改革后取得的不动产,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应在天津国税部门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10÷(1+5%)×5%=0.48 万元。 纳税人取得天津国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后,计算 5 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1+5%)×5%(出租业务)+25(其他业务)=25.48万元。 纳税人 6 月 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5 月份应纳税额25.48 万元,同时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扣减已经在天津预缴的 0.48万元,即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 25 万元。 例 15:

张三零售店为个体工商户,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张三零售店名下拥有北京东城区住宅三套,购于 2012 年,一直用于出租。月租金 3.5 万元。2016 年 8 月,该个体工商户其他业务的销售额 4.5 万元。纳税人8 月份应如何计算纳 税?

分析:

(一)假设纳税人需要预缴税款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不动产,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征收率 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该个体工商户需在北京 东城区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3.5÷(1+5%)×1.5%=0.05万元。 纳税人取得东城国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该纳税人 8月份应纳税额=3.5÷(1+5%)×1.5%(出租住房)+4.5÷(1+3%)×3%(其他业务)=0.18万元。

该个体工商户应在 9 月 15 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8月份应纳税额 0.18万元,同时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扣减已经在东城预缴的 0.05 万元,即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0.13 万元。

(二)假设纳税人不需要预缴税款 假设北京市国税局决定,北京市纳税人出租北京市内的不动产,不需要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则该个体工商户 9 月 15 日前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8 月份应纳税额 0.181万元。

该纳税人 8月份应纳税额=3.5÷(1+5%)×1.5%(出租住房)+4.5÷(1+3%)×3%(其他业务)=0.18万元。

十一条规定是关于发票的问题,由《增值税发 票开具和使用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第十三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 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 过 6 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 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策解读】

起重机租赁合同范文第3篇

店铺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将产权属自己的云汉商业小区区号铺位(复式)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地点与铺位面积

租赁地点: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富港路云汉商业小区。

租赁面积:平方米,其中底层铺面建筑面积42平方米,二楼52.5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四 年,即从 二00五 年 一 月 一 日起至 二00八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止。

第三条:保证金、租金、设施费、管理费等

1、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为人民币 伍仟 元,租赁期满,费用结算清楚并经甲方验收商铺合格后,甲方退回上述保证金给乙方(不计息)。

2、乙方应在每月10号前向甲方缴交当月的以下费用。

从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当月租金:人民币 元。

设施费每月分摊人民币 元。

③当月管理费(含公共卫生、保安、消防、公共绿化等管理费用)每月每平方米2元。

3、电费、水费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商业用电、用水价格收费(含损耗、区内路灯分摊)。次月10号前应交清上月的水电费。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在小区内配备消防设施、公共卫生、供水、供电设施,并负责上述设施的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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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负责制定《云汉商业小区的综合管理规定》和小区内的其它管理制度。

3、甲方依照本合同和《商业小区综合管理规定》,对商业小区进行日常管理,甲方负责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员(如保安员、清洁工、电工、水工),做好保安、防火、防盗、清洁、供电、供水等项目工作,维护小区内正常的经营秩序。

4、合同期内的租赁税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完全自愿自觉遵守甲方制定《云汉商业小区综合管理规定》(见附件)和商业小区的其它管理制度,以保证小区的正常运作。

2、乙方在承租商铺之后,应立即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到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不得无证经营。乙方必须自行办理小区内自己的财产和人身保险。

3、乙方要做好商铺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不得在商铺内(包括二楼)使用明火的炊具,不能占用公共场地作经营或堆放货物杂物之用。因乙方责任发生的失火、失窃等事故并因此导致商业小区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拆除铺位内的建筑结构和装修设备。

5、乙方负责保管,维护商铺内的设备、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甲方对商铺、设备、公共设施的检修工作,不得妨碍检查和施工,更不得以此作为不交、少交或拖欠各项应交费用的理由。

7、乙方如需对所承租的商铺进行内部装饰、装修,应将装修设计方案报知甲方,批准后方能施工。乙方迁出时,商铺内所增设的一切的嵌装在建筑物结构内的附属设施不得拆除,甲方也不予补偿。乙方在小区内张贴宣传品或设置广告,应按小区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服从甲方统一规划。

8、乙方承租的铺位只限于经营服装和服装辅料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或经营其他商品。

9、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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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05年1月1日该小区开张之日乙方务必开门营业,此后乙方连续停业、空置、歇业不得超过七天,否则按本合同第七条第6项处理。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乙方在租赁期内确需中途退租,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须缴清应缴费用,乙方所交保证金无偿归甲方。

2、在租赁期内,如乙方提出将商铺的承租权转租给第三者经营的,须经甲方审核同意,中途转租的,按乙方所交的保证金的50%退还给乙方(不计息),其余50%保证金无偿归甲方。

3、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等原因,确需收回商铺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交还商铺,所缴的保证金在扣清乙方应缴的费用后,将余额退回乙方(不计息),如保证金不足抵缴乙方所应交的费用,则由乙方补足差额。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期交付出租商铺给乙方使用的,甲方按实际交付时间计收租金。

2、乙方在租赁期内违约或人为损坏小区建筑物、设施的,先以保证金赔偿,保证金如不足以赔偿时应补足差额;扣除保证金后,乙方应在5天内补足原保证金数额,如不按期缴纳或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3、租金、设施费、管理费和水电费等乙方应缴费用,乙方应如期缴交,否则每逾期一天,按应缴总费用额的每日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逾期二十天,除必须缴清所欠费用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4、乙方如违反商业小区综合管理规定,甲方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除保证金、单方解除合同的处理。如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5、乙方如擅自改动、拆除铺位的建筑结构、装修,除必须恢复原状外,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6、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使用性质和经营项目;不得擅自转租、分租;不得连续停业、空置、歇业超过七天;不得将商铺作经济担保、抵押;更不得利用商铺进行非法活动。如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不再退还,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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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退还商铺,并将存放在铺位内的一切财物搬走,三天内不搬走,视乙方放弃该财产,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放弃财产进行处分,而不作任何补偿给乙方。

第八条:其它

1、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减免停业期间的租金(须致使乙方连续停业达25天以上,方计入甲方减免收乙方租金的范围,否则乙方应正常缴交租金给甲方),若因灾害影响连续两个月还不能使用该商铺的,则作本合同自动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2、合同期内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则在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继续承租,乙方须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新租赁合同。否则,甲方将另行安排其它租户。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由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见证。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见证律师各执一份。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民委员会 乙方(签名):

甲方代表:

年月日

起重机租赁合同范文第4篇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本合同所称绿植花卉是指由绿植花卉租赁企业、个体户出租的绿植花卉。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绿植花卉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绿植花卉租赁数量和价格

甲方租赁绿植花卉___________盆,用于室内外美化装饰。其中大绿植___________盆、中绿植___________盆、小绿植___________盆、特大绿植___________盆、花卉(盆景)盆。

租赁价格为大绿植___________元/盆、中绿植___________元/盆、小绿植___________元/盆、特大绿植___________元/盆、花卉(盆景)___________元/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甲方每月付给乙方绿植花卉租金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元。租金在每月___________日前以___________方式交清。

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_日内,甲方需向乙方交纳绿植花卉押金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元。在合同履约结束后___________日内,由乙方退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对租赁绿植花卉的数量、品种、规格及质量进行监督。

2.甲方负责提供摆放场地,无偿提供绿植花卉养护用水。

3.爱护租赁的绿植花卉。因甲方原因造成绿植花卉死亡或盆器破损,由甲方负责赔偿。

4.甲方在合同范围以外需增加租赁数量的,应及时同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5.甲方如需要更换摆放位置及品种(同种规格及价格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办理。

6.甲方不得将租赁的绿植花卉转租第三方。

第五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工作人员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与租摆业务无关的区域,或做与租摆无关的事项。

2.乙方的日常护养时间段务必服从甲方,在摆放植物及日常维护时应注意安全,不得损坏甲方设施,保持现场清洁卫生,做到人走净场。

3.乙方负责向甲方所提供绿植花卉的日常管理(浇水、施肥、修剪),做到无病虫害、叶面无尘土。根据不同季节和花卉情况做到及时更换,保持应有的新鲜和美观。

4.甲方如需增加租摆的花卉,乙方应优先提供,相关事项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需付对方违约金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元。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租赁期满,双方有意续订的,可在租赁期满前___________日续订租赁合同。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章):

承租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备注:我局在07版基础上,结合这一年的使用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08版的格式合同,以求在使用过程中更具实用性和指导性。

修改的具体条款如下:

1.合同开头;

2.第二条;

3.第三条;

4.第四条第二款,增加第六款;

5.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起重机租赁合同范文第5篇

甲方(租用方):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出租方):南通市金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1、工程名称:南通汽车研发项目一期工程

2、工程地点:锡通科技产业园蒲公英路6#

3、机械名称: 塔式起重机机械型号: QTZ40,租金每台:230元/天,进退场费用: 13000元/台。

一、租赁费计取规定和付款方式

1、租赁期约4 个月,出租方约从 2014年6 月 1 日左右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2014 年 10 月 1 日左右,(租赁日期从正式使用日起算)租赁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低于三个月按三个月计算租金,超过三个月按实计算租金。中途不存在报停,不因法定节假日,或停水、停电、天气变化等各种情况而扣除租金费用,春节期间限扣除15天租费。

2、租金交付方式:开始使用起每三个月付款20000 元,最后一次结算不满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本工程所有产生的款项不含开票费用,如甲方需要开票另加7.7℅税费。

3、机械进退场、安拆费:机械进场安装完毕后甲方必须在5天内付清进退场费用给乙方。

三、各自职责

1、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机械基础图进行基础施工,保证基础支座垂直度和水平度,如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造成停机或其它损失,责任由施工方自己承担。

2、甲方确保机械设备或机械设备部件进出施工现场道路畅通以及机械安拆顶升所必须的工作面。

3、甲方为乙方提供一个确保用电量、且功率能满足机械所需的一机一箱。

4、甲方负责搭设机械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防护及塔机附墙作业平台,保证达到相关的安全标准。

5、乙方负责机械设备验收资料管理,设备施工方案的编制,设备进出场运输和装卸,及其安装、顶升和拆卸。

6、乙方必须定期对塔吊设备进行维修、保养,负责施工现场塔吊设备正常运转。塔吊司机由甲方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如甲方在招聘司机方面有困难的话,乙方必须协助介绍人选,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甲方必须与其签署劳务合同,甲方必须与其进行施工及安全技术交底。

7、机械发生故障后,乙方应迅速组织抢修,一般故障必须在2~3小时以内修复并安全交付使用,如遇到特殊问题需大修时,维修时长超过24小时不能修复的话扣除当天租费,超过48小时以后不能修复的扣除双倍租金,(停1天扣除2天),乙方概不承担因机械故障造成的其他任何连带损失。

四、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可申请法院诉讼解决。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租期结束结清费用后合同自动失效。

六、本合同壹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七、机械设备由甲方向乙方租用,甲方只能拥有使用权,如发生债权债务不得拿乙方机械作抵押或转让。如产生相关后果,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塔吊现价210000元)

补充:如本工程建筑物高于该机械设备的标准高度,本机械设备的标准高度不能达到该建筑物,需外加辅墙、标准节。

甲方乙方

施工单位:租用方( 签章)租赁公司(签章)

委托人委托人

起重机租赁合同范文第6篇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泰和县城下解放路“昌盛大厦”,二层面积约735m2租予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乙方自配消防器材,并自负消防检测。

三、因乙方租用的该房屋甲方已装修,在租期内乙方对此房有较大的重装及复新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重装后的固定物期满后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强制拆卸。

四、租期内乙方应保持房屋内外的装修物的完整,并定期作检查修复。期满后,固定物如有损坏甲方有权照市场价从乙方所交付的保证金中扣除。

五、租金的事项:乙方在租期内,于每年的元月1日向甲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房租金,房租金每年计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元),逾期10天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有权封锁第一层门店大门。因第一层门店为县房管局产物,乙方可直接同房产局签订租用合同,但租用金额不在上述陆万陆仟元内;乙方上交5000元房屋保证金不变。

六、合同期内,如甲方出卖此房,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状况下,乙方无条件与购房户签订同条款房屋租用合同,如乙方拒签则此合同作废,甲方收回该房屋并可封锁第一层门店大门乙方停业。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营业,甲方必须原价接受乙方投资的设备、设施。

七、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依法、诚信经营,除房屋租赁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外,应及时缴纳各项有关规定的税费。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签字):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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