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范文

2023-10-09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范文第1篇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进一步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标注要求,允许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罐体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更换运输介质,规定了装货人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检查确认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职责。具体如下: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按照GB 21668国家标准标注,具体分为EX/Ⅱ型、EX/Ⅲ型、FL型、OX型和AT型车辆。

2.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装货人应当查验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3.装货人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GB 13392国家标准要求安装、悬挂标志,属于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GB 20300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为在机动车查验环节落实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相关规定,实现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告》管理要求的有效衔接,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现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的查验要求提示如下:

1.《公告》信息“备注”栏中的描述不能体现该车型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注册登记时不能申请“危化品运输”使用性质。

2.注册登记查验时:对申请“危化品运输”使用性质的,比对《公告》照片,确认实车安装的标志灯是否符合规定,确认实车(危險品运输半挂牵引车除外)安装、悬挂的标志牌是否在《公告》照片中有反映(《公告》照片中有多张标志牌照片的,与其中一张标志牌照片相符即符合要求);对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装、悬挂的标志牌为爆炸品标志牌或剧毒品标志牌的,下同),还应当确认实车后部及左右两侧是否安装、粘贴有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的项目应完整、内容可空,内容非空时不审核内容的符合性)。

3.非注册登记查验时:对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的,确认实车安装/悬挂的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规定,发现罐式车辆实车安装、悬挂的标志牌与注册登记查验时的照片不一致的,核实是否与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相匹配;对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确认实车后部及左右两侧是否安装、粘贴有安全标示牌(对安全标示牌内容的符合性不进行审核)。

需要说明的是: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不允许安装/悬挂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不允许安装、粘贴安全标示牌。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要点及要求

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摘抄)

第三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产品型号,并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第二十八条 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

(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二、GB 21668-2008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分类

1. EX/Ⅱ型车辆,用于运输配载限额符合标准附录A中序列Ⅱ规定之爆炸性货物的车辆。

2. EX/Ⅲ型车辆,用于运输配载限额符合标准附录A中序列Ⅲ规定之爆炸性货物的车辆。

3. FL型车辆,用于运输闪点不高于61℃之液体或用于运输易燃气体的车辆,其载货容器为车载罐或罐式集装箱,容器的容积大于3 m2。

4. OX型车辆;用于运输稳定的过氧化氢或其水溶液(浓度大于60%)的车辆,其载货容器为车载罐或罐式集装箱,容器的容积大于3 m2。

5. AT型车辆,载货容器与FL型和OX型车辆相同的非FL型和OX型车辆。

三、GB 20300-2018规定的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

1. 爆炸品,指GB 12668中规定的第一类爆炸品。

2. 剧毒化学品,指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十部委公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剧毒化学品。

四、GB 13392—2005规定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1.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分为标志灯和标志牌。

2. 标志牌按GB 6944规定的危险货物的类、项和车辆载质量分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悬挂的标志牌应按GB 6944与所运载危险货物(一种危险货物具有多重危险特性时与主要危险性、多种危险货物混装时与主要危险货物的主要危险性)的类、项相对应,与标志灯同时使用。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告》管理要求

1.运输介质为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物品的车辆,在《公告》管理中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管理。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2166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0300《道路運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QC/T 93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的要求。

3.《公告》参数页其它栏应注明以下内容:

3.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辆类型(按照GB 21668的规定填写,EX/Ⅱ型车辆、EX/Ⅲ型车辆、FL型车辆、OX型车辆、AT型车辆,下同)和介质类项号(按照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规定填写,1.1D、2.2、3等,下同);

3.2危险货物厢式运输车产品,注明运输介质具有独立容器(瓶)包装;

3.3对于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应注明“适用于牵引危险品运输半挂车”,对于运送危险品的半挂车产品应注明“采用适用于牵引危险品半挂车的牵引车”;

3.4危险品罐箱骨架运输半挂车应注明罐箱尺寸,以及罐箱装运的危险品类别(分为非剧毒化学品及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三类);

3.5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注明“前轮安装盘式制动器”“安装子午线轮胎”“排气管前置”“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限速装置,限速××km/h”、后轴为空气悬架结构;

3.6罐式车辆填写罐体有效容积及罐体外形尺寸,罐体安装保温层的罐式汽车,应注明保温层厚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也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大国。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发展形势持续向好,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依然时有发生,暴露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治理,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对标国际、统筹衔接、部门协同”的原则,制定了《办法》,以弥补法规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缝隙,着力构建“市场主体全流程运行规范、政府部门全链条监管到位、运输服务全要素安全可控”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体系,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更加安全高效。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范文第2篇

任追究的规定》,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公司内惩处违章违规行为,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危险品泄露等重大事故,制定此制度。

一、公司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公司经理分别与有关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进行考核。

二、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将安全目标考核等安全专项目标逐项落实,责任到人。年终对责任人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三、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1、考核贯彻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和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品运输与泄露处理方案)的建立和落实、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

2、考核营运过程中车辆违章及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等情况。

五、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将结果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公司;

2、考核采取100分为优,85分以上为良,85-60分为合格。当年发生一次交通事故,一律作为不合格。

3、公司安委会将审查意见提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对其进行安全告诫并将通过宣传栏通报批评并对该驾驶员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危险品运输工作。

六、奖励细则

1、在一个考核月内无任何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无投诉、无事故,按时缴纳公司车辆的各种款项,按时参加公司学习、培训可获得每车100元的考核奖励。

2、在一个考核内,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在年底可参与公司优秀驾驶员的评选,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为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

七、处罚细则

1、交通违章驾驶员在接到交通违章通知书后,一周内必须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将处罚单交回公司存档。违者由公司安全负责人员当面提出告诫,其行为记入劣迹档案并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评比一票否决依据。每驾驶员营运过程中有交通违章行为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违章公司处以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违章公司处以100元违约金;

(3)、三次违章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2、每驾驶员未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会议、培训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参加公司处以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未参加公司处以100元违约金;

(3)、三次未参加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3、驾驶员未按期对车辆及装臵进行各级维护保养及检测审验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按期公司处予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未按期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3)、三次未按期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4、驾驶员未配合公司进行回场检查及路检路查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配合公司处予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未配合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3)、三次未配合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5、在一个考核内,被进行书面告诫经教育后未整改或被2次告诫的驾驶员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6、为了加强对事故处理的完善性,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营运过程中驾驶员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处罚如下:

(1)、事故责任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一小时内与公司取得联系,未在规定时效内向公司上报事故情况的处以 200元违约金。若因驾驶员原因未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重处,直至解除合同关系。

(2)、为降低事故率,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特制订以下交通责任事故处罚细则:

a、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5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b、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元,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c、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元违约金,停班学习一天,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d、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2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e、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2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f、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4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

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g、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5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h、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i、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致一人死亡,一律开除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j、因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或因车辆的保修质量、技术检验等原因引起的所有安全事故,除按以上处罚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其经济处罚和其他刑事、民事责任在内的全部责任外,若造成公司停业整顿,还要承担公司及其他出租车驾驶员的一切相关损失;同时,视其情节轻重,还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及处罚;一般责任事故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并学习1-10天,运营任务照常交纳。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10-20天,运营任务照常交纳,若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并学习一个月,运营任务照常交纳,同时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k、公司设立公告栏,对事故车辆,事故责

任人提出公示,让事故责任人写下保证书并复训经复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年内再次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将解除合同关系。

八、安全生产优秀驾驶员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无交通事故;

3、本无交通违章;

九、安全生产良好驾驶员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无交通事故;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范文第3篇

1危化品运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没有落实运输安全责任

运输过程中从业人员需要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这是运输安全的决定性因素。部分企业没有重视人员安全意识问题, 所以培训较为草率。培训人员大多是企业老员工, 没有聘请专门的运输专家或者专业培训公司开展培训, 主要原因有两点, 第一认为安全生产只要工作中没有疏漏就可以, 第二是为了节省公司部分费用, 但是这导致了公司人员安全意识薄弱, 为安全运输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另外, 很多工作人员文化水平较低, 甚至个别人员仅是小学水平, 虽然集团中制定了相关安全制度规范, 但由于人员素质限制, 导致执行不严格, 造成相关制度缺乏约束力, 因而危险品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缺失, 只是被动的参与管理过程。比如在2015 年, 上海发生大卡车运输氯酸钾、碳粉等易燃物质引起爆炸, 并连带造成停车场内相互临近的汽车也发生爆炸事件, 造成一人伤亡, 三人轻伤的大型事故, 主要原因是卸货过程不规范。

1.2运输设备安全系数较低

运输过程中,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容量, 车辆本身以及运输货物的匹配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目前很多危险化学品车辆存在轮胎翻新使用的情况, 这样在行驶过程中容易引发爆胎。另外很多车辆安全附件缺失, 例如没有配备齐全火星熄灭装置、橡胶防静电等相关消防设备。还有部分车辆由于保养不当已经面临老化的情况, 但是运输公司为了节省开支, 依旧正常运行, 这些都会为安全运输带来事故诱发隐患。

1.3产品包装不到位

化学品运输管理不仅仅依靠一个环节就能解决的问题, 需要各方的努力与配合, 因而管理不能集中于运输一个环节上, 应把运输环节延伸到生产过程中。生产厂区是化学品运输的源头, 因而在工作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和验收。另外, 相关部门还对生产最后的环节存在一定误区, 由于包装环节依旧纳入生产部门进行管理, 所以部分产品的外包装不能达到相关标准, 导致运输碰撞中易出现损坏, 最后造成产品泄漏。因此危险品的充装和包装也极为关键, 应重视相关人员和设备的规范性。如果不能有效管控, 安全隐患存在于运输途中, 不但会增大治理的成本, 还会出现无可挽回的安全事故。

2危化品运输管理对策

2.1提升人员的安全意识以及运输水平

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并且开展上岗培训, 只有受过专业培训, 并且各项考核达标的工作人员才能安全上岗, 对于没有达标的工作人员需要在公司统一学习再考核, 这是提升企业人员安全意识的必要保障;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 也需要最大限度的提升其个人素质, 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保障装卸环境的安全性, 降低化学品运输的风险;另外在控制运输成本, 培训过程中, 根据岗位安全要求, 找到事故问题, 积极做出改进, 提升员工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意识, 提升员工自身的专业水平。

2.2健全运输管理长效机制

规范化整个运输过程, 开展制度化管理流程, 建立危险化学品科学化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的建立第一要努力加强落实运输管理条例, 并做好内部监控预案, 保障危险化学品的整体运输质量, 科学有序的协调整个运输过程。针对性的学习日本、欧美等先进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流程, 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危险品运输长效机制, 主要是目的是让相关人员根据规章开展运输, 通过规章规范自己的行为, 严格要求自己。由于化学危险品不同于其他物品, 稍有不慎, 不但会造成财产损失, 甚至会引发人身伤害。比如, 应在运输公司安全管理章程中明确规定, 搬运危险品过程中禁止员工之间打闹, 一经发现处以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者扣除当月奖金。虽然从员工角度出发, 惩罚过于严苛, 但是从管理角度考虑, 员工打闹必然会分散搬运工人的注意力, 甚至无意中的触碰会让工人失手, 造成货物碰撞, 危险化学品一旦碰撞过热会引起爆炸等危险, 小小的打闹会演变成大的灾害, 所以长效管理机制要严格、谨慎, 让员工时刻不能放松。

2.3检查运行车辆安全

运送危险品的车辆要建立相关的档案, 记录使用的参数和相关年限, 这是方便管理的有效方法。并且定期做好例行检查, 一旦发现存有故障, 就要及时的排除故障, 便于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3 结语

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不是一早一夕就能全面解决的问题, 需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并且开展责任制度管理, 由于危险的发生隐患从生产到装运的各个环节都会产生, 因而任何环节的检查都不能疏漏, 要求相关负责人具有责任意识, 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让化学危险品能够安全运送到规定地点, 保障整体运输的安全和高效。

摘要:本文主要深入探讨和研究危化品的各项运输环节, 其中涉及人员、设备和包装等方面, 并且提出安全运输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目的是在同行业间交流借鉴, 确保运输的安全高效。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问题探究

参考文献

[1] 邹宗峰, 张保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11 (06) :12-32.

[2] 刘剑峰.兴发集团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问题与对策[J].物流技术, 2015 (13) :23-56.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范文第4篇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出口企业(盖章)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范文第5篇

一、从事运输危险品的驾驶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对国家企业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责任性。

二、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运输证”

三、运输化学、危险物品要事先掌握了解货物的性能和消防、消毒等措施,对包装容器、工具和防护设备要认真检查,严禁危险品漏、散和车辆带病运行。

四、在运输、停靠危险区域时,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

五、驾驶员要根据承载危险品的特性和车辆各部件安全技术状况,停车自检自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排除。自身无法排除的,要立即向本单位求助,禁止车辆带故障行驶,禁止所承载货物带隐患行驶。

六、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放油开关必须安装在罐体底部。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七、凡危险品的盛装容器,发现有渗漏、破损等现象,在为经改装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之前,易引起氧化分解、自燃或爆炸现象,应立即采取自救,向领导、厂方、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尽快妥善处理解决。

八、易燃危险品在炎热的季节应在上午10时前,下午3时后运输。

九、严禁将有抵触性能的危险物品混装在一起运输,各种机动车进入危险品库区、场地时,应在消声器上装卸阻火器后,方能进入。

十、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停在人员稠密、集镇、交通要道、居住区等地主,不准将载有危险品的车辆停放在本公司停车场内。如确因装卸不及、停车或过夜修理等,应向领导或负责值班人员报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十一、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在清洗、消毒时,应注意危险物品的性质,掌握清洗、消毒方法知识,防止污染、交叉反应或引起中毒等事故。

十二、凡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

十三、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急救药品,黄色三角旗或危险品运输车辆标志等。

十四、危险品运输驾驶员除遵守上述安全操作规程之外,还需遵守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货物装卸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物品装卸运输的有关规定。装卸分散材料及有毒气散发的物品,应佩戴适用的防护用品。

2.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 3.装卸时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固。

4.人工搬运、装卸物件应视物件轻重配备人员。抬杠、撬棍、跳板、绳索等工具必须完好可靠。多人搬运同一物件时,要有专人指挥,并保持一定间隔,一律顺肩,步调一致。

5.堆放物件不可歪斜,高度要适当,对易滑动件要用木块垫塞,不准将物件堆放在安全道内。

6.用机动车辆装运货物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遇必须超高、超宽、超长装运时,应按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有可靠措施和明显标志。

7.装车时,随车人员要注意站立位置,车辆行驶时,不准站在物件和前拦板之间。车未停妥不准上下。

8.装卸货物应挂规定吊点,起吊装箱件时应先检查箱体底脚是否牢固完好,按吊线标志吊挂,并经试吊确认稳妥后方可起吊。

9.使用卷扬机、钢管滚动滑移货物时,要有专人指挥,路面要坚实平整,绳索套结要找准重心,保持直线行进,有棱角快口部位应设垫衬,卸车或下坡应加保险绳,货物前后牵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10.装卸时,应根据吊位变化,注意站立位置,严禁站在吊物下面。 11.铁路车辆装运物件,不得超过车厢允许高度和宽度。铁路两侧1.5m以内,不得堆放装卸物件,不准在车厢底下或顶上休息。

12.在高拦板车厢装卸货物起重驾驶员无法看清车厢内的指挥信号时,应设中间指挥,正确传递信号,或采用步话机。

13.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要轻搬轻放,搬运场地不准吸烟,车厢内不准坐人。

14.危险化学品、剧毒品装卸必须注意防毒及交接数量。 15.机械装卸注意配合操作,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驾驶人安全行车操作规程

1.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各项危险品安全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依法经营。

1.2、严格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强烈的安全行车一是和驾驶员责任感,积极参加危险品安全技术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业务和专业知识,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和守法习惯。

1.3、认真钻研业务,精心保管和爱护车辆,熟悉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掌握车辆的常规维护,修理技能,危险品应急处理,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危险品安全设施齐备有效。

1.4、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自觉配合公司安全部门的工作,不的架势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1.5、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车辆。

1.6、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出车携带好各种证件,认真执行那个运行作业计划,按照调度规定线路,时间、正点运营,严格遵守运输纪律,服从交警、运管和公司的管理,安全,优质,低耗的完成运输任务。

1.7在运输过程中,接受押运员的监督,听从押运员关于托运危险品货物注意事项的指导,积极配合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1.8、行车前检查行包,货物是否装困牢固,在质量及货物长、宽、高是否符合规定;危险品货物是否符合运输安全要求,严禁超载即半路载客。

1.9、积极维护货主的合法权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1.10、发生较大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好现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危险品货物发生危险,扩大损失。积极抢救伤者及财产,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迅速向当地公安、交警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救助、清理工作。

2、押运员安全押运操作规程

2.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掌握危险品运输基本常识、运输车辆设备和标志等知识。

2.2、运输途中积极、主动配合司机,完成押运及装卸任务。 2.3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装卸要求作业,堆码整齐,装载平衡,以保证运输途中行车安全和运输业务的完成。

2.4、液体装载时,必须检查罐体有无渗漏现象,阀门是否关紧等事项。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

2.5、认真学习化工知识,熟练识别所载货物类别、规格,用途及包装运输要求等。

2.6、加强安全操作意识,上岗前须穿戴防护衣物、戴好防毒面罩等。操作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岗。等一切安排就绪、经得主管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2.7、对危险品储存设施进行经常的检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及时解决。以免造成事故的发生。

3、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操作规程

3.1、日常维护时日常性作业,有驾驶员操作执行。其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查。车辆日常维护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三个阶段操作,并特别逐一轮胎的轮胎的使用。

3.2出车前,对汽车各部润滑油(脂),燃料,冷却液,制动液及液压等各种工作介质和轮胎气压等进行检查补给,保证性车前车辆油液充足,清洁和性能良好,保证轮胎气压符合要求,对车辆制动、转向、传动,悬架,灯光信号等部位和危险品应急、防护装置,发动机电火花隔离装置,灭火器材等及发动机运转状态进行检查,校紧,确保廉洁装置坚固可靠。

3.3行车中,在中途休息时,重点检查轮胎气压,表面磨损和车辆花纹间有无镶嵌物并剔除;天气炎热时应检查车轮轮毂温度,危险品货物温度,若温度过高,应将车停放在阴凉通风处自然降温;查看仪表盘灯光工作是否正常;带挂车的要检查挂车连接装置;价差危险品货物包装、固定是否完好。

3.4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清洁,保持车容和发动机外表整洁;对车辆进行检查,记录车辆行驶状况。如有故障,应详细记录车辆故障状况,为车辆维修提供资料。

3.5、轮胎使用必须保证无任何对人或路面造成损害的缺陷。严禁使用轮胎与他的使用不相配,使用的轮胎气压不足、轮胎出现破裂或局部破裂而引起的结块与撕裂或凸出、轮胎的帘布层或帘布线的任何部分裸漏、裂开都不得上路使用。

4、车辆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4.1、车辆在道路同方向时的操作。在道路同方向画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车道,右侧为慢车道。在快车道的车辆应当按照快车道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车道内的车辆超过前车时,可以借用快车道行驶。

4.2在道路同方向画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车辆不得影响相关道内行驶的车辆正常行驶。

4.3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车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4.3.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4.3.2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60公里。

4.4、车辆行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时。

4.4.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转弯,窄路,窄桥时;

4.4.2、掉头,转外,下坡时; 4.4.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 4.4.4、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

4.5、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超车:

4.5.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4.5.

2、与对面来车有回车可能的;

4.5.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

危险货物押运操作规程

一、出车前

1.押运员会同驾驶人员领取并掌握当班作业单据,并听取管理人员的安全告知。

2.押运员协助驾驶人员做好车辆例行保养。

3.押运员领取安全防护用品;检查随车必备的消防用具是否齐全有效。 4.押运员检查车辆标志的安装悬挂是否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

5.押运员检查车辆、容器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必要清洗消毒处理,罐体的装、卸阀门是否可靠关闭。

二、装载时

1.押运员联系客户,核对客户名称、货物品种、数量是否与“运单”相符。

2.押运员检视装载作用区的安全情况。 3.押运员检查罐体的装、卸阀门是否完好。

4.押运员监督作业人员穿带好安全防护用品,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用规程》的规定装载货物。 5.押运员做好货物的点收点交及单据交接工作。

6.押运员监督装载质量必须在车辆核定载质量范围内,严禁超限超载。

三、运输途中监督、检查

1.押运员监督驾驶员的驾驶状态是否正常,是否按照规定的行车速度、路线和《驾驶人员安全行驶操作规程》行驶。 2.押运员提醒驾驶人员按照规定时间或规定里程停车休息,协助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技术安全状况,并检查所载液氮的状况是否正常、罐车有无泄漏。

3.押运员监督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规定。

4.押运员遇险时立即拔打110或“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上的紧急救助电话。对事故情况和危险货物名称、特性等进行详细描述,并针对液氮特性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的接近。

四、卸载时的监督、检查

1.押运员联系客户,核对客户单位、液氮用量。

2.押运员检视卸载作业区安全,监督作业人员穿戴安全防护用具。 3.押运员监督装卸作业人员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的规定卸货作业。

4.押运员检查卸载液氮的容器是否完好无损,装载液氮的容器是否符合液氮特性的要求。

5.押运员做好货物的点交点收及单据交接工作。

6.押运员检查车厢内是否有液氮泄漏、残留,做好车辆清洁。

五、回场后

1.押运员协助驾驶员做好车辆保养。 2.押运员协同驾驶员交清当班作业单据。 3.押运员归还装卸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4.押运员向管理人员报告运输作业过程中的有关客户、安全、质量方面的信息。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为保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车辆故障、隐患,防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早期损坏和机械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的保养维护,贯彻“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原则。 第二条 专用车辆保养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一、驾驶员应掌握所驾车辆的运行情况,按规定的间隔时间或行驶里程、技 术状况,适时向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车辆技术人员提出

一、二级维护申报。

二、维护的实施责任

1、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负责、押运员协助实施;

2、

一、二级维护必须到具备专用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

三、维护周期、内容、安全操作规程

1、日常维护

①周期分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保养维护;驾驶员应坚持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件连接紧固情况的“三检”制度,发现问题和故障应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有详细的检查登记记录。

②内容对车辆外观、发动机外表进行清洁,保证车容整洁;对车辆各部位润滑油、燃油、冷却液、轮胎气压等进行检视补给;对汽车制动、转向、传动、悬挂、灯光、信号等安全部位和装置及发动机运转状况进行检视、紧校,确保行车安全。 ③安全操作

a)作业前应将专用车辆停靠稳定,放置牢固。用千斤顶支车要平稳,在软地面或架高不方便用千斤顶时,应垫专用木块。车辆前后用专用三角木夹紧固定,禁止使用其它易碎物件代替。禁止准备不充分就开始作业。

b)在顶起或吊起的车辆下维护时,必须先垫好保险支撑。操作人员身下应有垫子,戴防护镜。不许在用千斤顶顶起而卸下轮胎的车辆上或躺在车下面工作。不准他人在车上任意搬动操纵装置,更不准许往地面丢工具零件。

c)不准在发动着的汽车下面工作。若确实需要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在驾驶室内,以便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

d)清洗配件时应在专设的洗盒内进行。一般应用煤油,如必须用汽油清洗配件,工作完毕后应用热水和肥皂洗手。清洗零件油等要妥善保管,严禁一切低燃点油、气、醇与照明设施及带电的线路接触。

e)拆卸轮胎应使用专用工具,不准用活动扳手加套管来增加扭力。轮胎解体前要将胎内空气放尽。使用一切机工具,必须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

f)维护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护品,集中精神工作,不准说笑、打闹。两人以上操作要互相照顾,协调工作。

g)作业场所禁止吸烟。现场要保持清洁,工作完毕后应将易燃品放在安全地方;将修理工具分类在合理的位置上,使之井然有序。

2、

一、二级维护

①周期

a)

一、二级维护周期的确定,应以汽车行驶里程为基本依据。行驶里程依据车辆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b)对于不便用行程里程统计、考核的汽车,可用行驶时间间隔确定:一级维护周期:30天 二级维护周期:90天

②内容

a)一级维护作业内容(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有驾驶员跟车监督实施,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作等安全部件;按规定扭矩检查紧固汽车外露各连接机件的螺栓、螺母;按规定的润滑部位加注或增添润滑油和润滑脂,保持各润滑部位润滑性能良好。

b)二级维护作业内容(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有驾驶员跟车监督实施,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翻面换位,检查和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及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等。

③安全操作

a)车厢或罐体必须排空,并告知专用车辆维修单位该车所运介质。 b)专用车辆维护企业按其《安全操作规程》实施维护。

四、二级维护竣工后,必须检测评定为一级技术状况方可再投入运营。

第三条 专用车辆技术状况检测安全操作规程

一、对专用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包括:新车投入营运前的技术状况检测;车辆二级以上维护、总成件大修竣工出厂前的检测。

二、专用车辆检测前,应进行车厢或罐体排空,保证车辆清洁。

三、专用车辆检测的主要内容包括:汽车的安全性(制动、侧滑、转向、灯光等)、可靠性(异响、磨损、变形、裂纹等)、动力性(车速、加速能力、底盘输出功率;发动机功率、扭矩和供给系、点火系状况等)、经济性(燃油消耗)及噪声和废气排放等。

四、新专用车辆投入营运前、专用车辆二级维护、总成件大修竣工后,必须有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带车,到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测单位进 行专用车辆技术状况检测并评定技术等级。

五、车辆技术状况检测并评定技术等级后,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技术等级报告。经检测达到一级技术状况的专用车辆方可投入运营。达不到 一级的应进行进一步的维护、维修,直到达到一级技术状况要求为止。

六、驾驶员随车携带《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卡》,一车一卡,卡随车走。每次做完维护(检测)后,须在卡上记录维护(检测)时间、技术等级评定等信息,并加盖维护管理专用章,未盖章的备案卡无效,涂改无效。

七、专用车辆技术状况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的安全操作,由车辆技术状况检 测单位按其《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条 专用车辆审验安全操作规程

一、由负责审验的责任人按规定时间填写审验表格,进行专用车辆审验。

二、专用车辆参加审验,必须将车厢或罐体排空,保证车容整洁。

三、专用车辆审验前,应严格把好“四关”:

1、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查验从业人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押运员证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按期年审、齐全有效,确保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2、严把车辆技术关。查验危运车辆行车证、营运证、车辆罐体检测报告和车辆检测维护卡(必须达到一级标准)。在正常维护期内的直接年审,二级维护到期的车辆必须先检测后年审。对车况达不到相应技术评定要求的坚决不予年审,对营运年限超出规定使用年限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3、严把车辆吨位关。对危险品运输车辆吨位数要严格审核,对擅自改装车辆(非标准槽罐车和私自加工吊装罐车辆),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减少吨位数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取缔。

4、严把车辆安全运行关。查验车容车貌、安全消防设施、劳动防护、救援 设施配备和安全运行情况,对不符和安全运行标准条件的不予年审。

四、健全各类档案和台帐,要求参审车辆一车一档、一人一档,车证相符,严禁各类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扣留有关证件,一律不予审验。

五、审验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审验机关管理人员的审验意见,按照查验人员的查验要求,及时纠正违章违规现象,不得有抵触、埋怨、顶撞情况发生。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运输任务完成,科学化地管理车辆,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车载GPS设备。通过GPS定位对车辆运行过程位置、速度、方向、形势线路、运行轨迹、规范行驶等实施安全运行监控,从而规范车辆运行,规避风险,实现生产运行过程的受控管理,有效制止违章行车和预防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

1、车辆GPS监控要做到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灯,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信息、网络、通讯灯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

2、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都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车载GPS设备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3、凡公司车辆安装了车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二、监控员和驾驶员职责

(一)监控员职责

1、负责统一管理公司车辆GPS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

2、监控公司车辆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监控中发现的违章车辆驾驶员进行处罚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3、监控平台由专人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操作。

4、教育从业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从业人员认识运用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对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自觉接受公司的跟踪监控。

(二)驾驶员职责

1、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解决。

2、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3、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改正。

4、保护好GPS车载端,使其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况。

三、监控管理

(一)日常监控管理内容,包括车辆超速处理、偏离规定线路检查。夜间车辆运行监控、定点停放、厂时间着车等监控。

1、GPS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公司在日常监控中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通知设备运营商进行维护。

2、GPS车载终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经查证系人为破坏的,由本车驾驶人员承担设备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费用,并处以损失额2倍罚款,要求驾驶员将GPS检查和使用纳入车辆“三检”范围,如发现损毁、丢失情况应立即汇报,查明原因和责任人。

3、驾驶人员不得自行断开GPS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要及时告知公司监控人员,并做记录备查。车辆送修后驱车时应对GPS设备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四、违章行为及处罚

1、私自拆动和损坏监控系统的各部件,使其无法正常工作。

2、无故按紧急京开关报警的。

3、驾驶员不得超出规定路线范围行驶的。

4、在运行中被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没有立即中止违章行为的。

5、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6、如车辆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

五、GPS监控管理及数据统计

1、监控员负责GPS日常监控的工作。

2、自GPS上统计的报警、违章,违纪情况应及时制止及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3、车辆转移或报废,车管人员应及时请示上级,对GPS设施予以拆卸、变更使用车辆或予以暂时保存。

从业人员聘用与解聘操作规程

一、驾驶员聘用规程

1、准入审核

①年龄23-50岁,驾龄三年以上。

②持有效的与驾驶车型相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③经医院体检身体状况良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身体缺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等。

④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行为标准,掌握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机动车维修和应急基本知识,遵守安全行车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全行车管理。

⑤三年内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无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无酒后驾驶、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

2、录用程序

①到公司报名;

②安全部审核驾驶员资质;

③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和综合素质进行测试; ④岗前培训; ⑤试用期(一个月);

⑥签订聘用合同,报公司安全部审核并办理技术安全考核合格证。 ⑦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录入GPS安全监控平台; ⑧建立驾驶人档案。

二、驾驶员解聘规程

1、凡有下列行为的驾驶人,属正式工的调离驾驶岗位,属劳务派遣的解除劳动合同,属车辆经营者聘用的辞退、解聘: ①交通违法记满分的。 ②诚信考核不合格的。 ③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

④违公司超速、超载、疲劳驾驶治理的。

2、解聘程序

①对拟调离或辞退的驾驶员谈话,了解驾驶员的思想反应和意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调离或辞退,提出调离或辞退建议,填写“驾驶员调离或辞退建议及评审报告单”(简称“报告单”)报主管经理。 ②公司主管经理接到“报告单”后,转批安全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调离或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报经理。 ③主管经理核实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调离或辞退后,签署意见,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

从业人员日常教育与继续教育操作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驾驶员日常教育、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常态化,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1、日常教育操作规程:

①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地点、授课人、受培人员、培训内容。

②制作培训教案、收集整理相关资料、音像、图片、文字等相关资料报送上级主管领导审阅签字。

③组织实施。培训人员签到、管理人员签到、做好培训记录。 ④考核评估。根据培训内容进行试卷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对错误答题进行专人纠错。对培训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和奖惩。 ⑤建立驾驶员日常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档案。内容包括培训记录、考核及奖惩情况。

2、驾驶员继续培训操作规程: ①计划综合培训。

②按《规范》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 ③国家相关规定、行业相关要求专题教育。

④驾驶员违章违法以及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行为发生时。 ⑤季节针对性继续教育。

⑥其他要求进行驾驶员继续教育的情况发生时。

从业人员安全考核操作规程

依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驾驶操作行为,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1、考核对象: 公司所有参运驾驶人。

2、考核内容:

①日常考核内容为基本素质、安全意识等;

②综合技能考核内容为理论、教学演示、道路驾驶等。

3、组织实施: ①综合技能考核主要是理论测试,采用闭卷考试方法进行; ②内容是汽车理论知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新技术应用以及与驾驶培训相关的知识。 ③试卷分值为100分,考试时间为60分钟,70分为合格,70以上按照成绩分为优秀、良好。

4、归档内容

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及评审情况等,应当建立文字和电子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车辆各级维护操作规程

车辆保养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为保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车辆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和机械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1、日常维护

客运车辆每日进行一次,对车辆进行清洁、润滑、紧固。检查油标油位,防尘、防漏、防护装置,润滑部位和零部件的完整,保证油、电、气、水四路畅通无泄漏。

2、一级保养

客运车辆每月定期进行一次停运强制保养,超长线路客运车辆每趟进行一次。对设备进行局部解体和检查,清洗规定的部位,通油路,更换油线、油毡,调整各部配合间隙,紧固各个部位。

3、二级保养

客运车辆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按车辆二级维护标准实施,主要对设备解体检查修理,更换或修复磨损件,局部恢复精度,润滑系统清洗,换油、电气系统检查修理。

车辆选型采购操作规程

根据车辆使用性能和技术性能进行合理选型。选择的原则是:性能先进、经济、适用、能源消耗及维修成本低,排放达标,绿色环保,操作安全可靠,乘坐舒适,经论证后由集团公司负责统一购置。

1、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生产经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论证报告,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上报主管生产经营部门,完善各项审批手续。

3、申请转报财务部,核实购车款项资金交付情况后签字。

4、申请转至安全部,安全部按照内部流程,签订合同、支付款项、购买车辆购置税、交强险、接车、办理车辆入户手续、车辆等级复核及编排自编号、建立车辆档案。

5、向安全部提供办理营运手续的相关资料,待营运手续办理终结后,公司持完善手续到技术安全保卫部领取行车手续,开放车通知单。

6、相关人员将各类有价票据审批后转至财务部门。

车辆技术改造操作规程

一、车辆改装和改造必须事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符合技术可靠、经济上合理的原则。

二、运营车辆凡需改装或总成及零部件进行技术改造的,公司必经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附改装、改造方案及承改企业资质、当地公安车管所的批准书,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批准后方可改装、改造。

三、改装、改造后凭承改厂的出厂合格证和公安车管部门的行车执照,经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道路机构技术审查合格后方可营运。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根据规定办理技术改造手续;

1、改变车身颜色或图案;

2、更换发动机、改变燃料类别,更换发动机机体或发动机总成;

3、因故损坏无法修复,更换车身或车架;

4、因质量问题,制造(改装)厂更换同型号发动机、车身、车架;

五、公司应将技改后的资料和证件复印存档,以备查验。

车辆组织调度操作规程

为完成运输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车辆使用率,使车辆及驾驶员做到统一调 配、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特制定此规程。

一、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方面的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督、检查及违章处罚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运输任务编制汽车运行作业计划,并通过运行作业计划组织车辆、调派环节,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最大限度地发挥汽车运输的潜力。

三、掌握货物流量、流向和装卸现场的情况以及其他各种运输工具的运输情况,全面细致地安排运输,并针对运输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计划的完成。

四、根据各种货物调运路线情况,组织合理运输、循环运输、甩挂运输以及联接运输等,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完成最多的运输任务。

五、车辆运行前:

1、全面掌握待命车辆的技术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1)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公安年检、罐体检验、安全附属设施、GPS 终端 技术性能完好,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车辆和设备”的要求,坚持凭 车辆技术检测站签发的一级车辆技术等级安排危险货物运输任务。

(2)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待装货物与该车上次已装货物性质有否抵触,确 认无抵触后,才准予安排调度,上路运行。 (3)危货和普货运输,都应根据车辆的结构及核载吨位,合理选用车型,严格执行车辆载运标准,严禁超载、超限、超范围运输。

(4)车辆出场安全检查总体结论“可以运行”24 小时内有效。应对“安全例检记录”进行审查,确认“可以运行”有效后才准予调度运行。

2、严格把好驾驶员和押运员适任资格:

(1)危货和普货运输驾驶员、押运员都应符合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要求,持相应的有效从业资格证;

(2)掌握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安全操作处置技术技能、生理及心理思想状况,做好长、短途人员的合理分配;

(3)凡车日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长途运输车都必须配备2 名合格的驾驶员,且在派车单上签注2 名驾驶员姓名、车辆行驶线路、时间等。

(4)对驾驶员进行出车时间、路线、任务、注意事项“四交代”。

3、严禁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混运:

(1)承运危险货物应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承运”要求,不准运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货物。

(2)检验货物的品名、编号、数量、规格、包装、标志、收发货地点、时间、应急措施、运输要求、提供的单证是否符合规格;

(3)要掌握“安全、及时、准确、经济”的运输原则,综合货源情况和轻重缓急、按货物的轻重缓急及货物的目的地合理调配车辆,安排运营路线;

4、驾押人员、车辆状况、货物信息完全准备就绪后,开具《派车单》,由驾驶员、押运员按《派车单》地点、时间要求到厂家装货。

5、做好货运路单的填写;发车时间、货物名称及线路、卸货地点、驾驶员、押运员姓名,等等,一一认真填写,不得漏填。

六、车辆运行中:

1、通过GPS 监控掌握危货运输情况;并及时了解普货车辆的运行状况

2、对车辆在运行中发生的故障或事故,要及时上报车管人员或领导,以便派人及时抢修和处理,降低损失。

3、在运输中当道路发生路阻或气象变化时,向驾驶员了解情况并向有关领导、部门及时反馈,情况不明不可盲目派车,当查明危及行车安全或接到上级指 派命令时才可派车参与运行。

七、任务完成后:

1、车辆回场后,督促驾驶员对车辆进行检查,车厢保持清洁干燥,发现安 全技术问题及时报修;使车辆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2、任务完成后要收回路单和有关运输票证,并登记车辆安全运行的有关数 据参数及其它事项,整理综合、以便备查。

3、协助站场管理员督促车辆停靠在规定的车位,保证畅通发车。

八、办理交接手续,交代注意事项,做好交接工作。

驾驶员安全告诫操作规程

为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引导驾驶员遵章守纪,帮助驾驶员了解车况、路况、气候及安全行车常识,正确处置突发问题,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1、责任安全员对驾驶员出车前进行询问和告诫,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2、询问驾驶员是否存在身体不适、是否保证充足的睡眠、有无饮酒问题、有无思想包袱等问题,确保驾驶员良好的精神状态和身心素质,切实做好行车前的充分准备工作。

3、告知驾驶员车况、路况、天气等情况,冰雪雨雾天气或路况不好要减速慢行,正确操作,要按公告的要求就地停车,不准冒险行驶;夏季行车要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睡眠,以充沛的精力,集中谨慎驾驶车辆。

4、告知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道条,不得违章驾驶;要注意观察仪表、路标、禁令、警告标志,正确处置各种情况,切不可麻痹大意,防止意外发生。

重大防护用品穿戴操作规程

为保重大危险品运输相关人员工作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使劳保用品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保用品配备标准》以及公司的具体情况,特编制本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一般包括:安全帽、安全带、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防酸碱服、防酸碱鞋、防酸碱手套、防毒面具、护目镜、耳塞、焊工面罩、电工绝缘鞋、电工绝缘手套、消防服、防化服、空气呼吸器等;

2、按照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即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以保护员工身体健康与安全;

3、使用前,使用人应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完好,符合要求;

4、个人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不得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更换或添加饰物,不用时应妥善保管、经常保养,保证其完好性;

5、部门负责人、安全员、班组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其达到标准;

6、进入生产车间现场的人员,应按劳动防护要求和现场安全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穿戴者,不准进入车间现场;工作中,违反规定穿戴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

7、装卸危险品货物着装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和戴安全帽。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拉链应完全拉上,带纽扣的应扣齐,带鞋带的防静电工作鞋要系紧鞋带;

8、进入车间工作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车间。

9、在装卸、搬运、堆放生产过程及设备安装维护过程中使用布手套;搬运或接触有刺激、有腐蚀、有毒等化学品或工业用品时必须佩戴橡胶手套;电焊、气焊、气割操作时必须佩戴电焊手套;旋转设备操作中严禁佩戴手套,维护电工带电作业必须佩戴绝缘手套;

10、酸碱(或其它化学品)等与刺激性、腐蚀性、有毒性液体原料接触的岗位作业必须带面罩、穿防护服、防护胶鞋;

11、空气呼吸器的使用按照说明书进行检查、试验,日常做好空气呼吸器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

12、各使用部门要做好劳保用品规范使用指导,布置安全工作和注意事项,检查员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公司劳动人事部、安保部、生产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13、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因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及随意拆改防护用品而发生的事故事件,要追究本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承担相应造成的损失。

危险品槽车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1、打开人孔,分层检查罐底残料质量,确定存料排除及处理方案;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或易污染的危险货物同车运输,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不得混载,危险货物不得同普通货物混载。

3、对清洗、消毒的车辆,车辆四周根据原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对渗留的残货彻底清扫后,分别用水(一定压力的水)、酸、碱溶液或其他药剂以及高压空气、水蒸汽进行洗刷、消毒、具体方法见表:

4、进罐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工作手套、戴防毒面具。还要带上信号绳和保险带,罐外专人监护,进罐时间不宜太长,一般为15至20min为宜,轮班作业。另外,现场应有医护人员值班;

5、须采用有效的通风;

6、凡经洗刷、消毒的车辆,应达到水清无异味、无污染痕迹。

7、检查方法,用眼看、鼻嗅;对放射性货物污染的车辆,洗后用仪器测定。

8、车辆洗刷、消毒后应做好记录,注明原装货物货物品名和洗刷消毒方法及日期。

9、企业应备有一定设备和材料,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责任制度。

10、洗刷、消毒作业应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对洗刷消毒后的污水,应妥善处理。

11、在远离车队的运输中途需要对车辆洗刷消毒时,收货单位或货主单位应提供水源、污水处理等方便。

罐清洗作业防火安全措施

工作人员在清洗罐体的过程中,防火防爆的意识不能少,必须保持高度警惕,时刻留意身边所发生的异常状况,否则发生火灾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罐体清洗作业前,应在作业场所的上风向处配置好适量的消防器材,现场消防值班人员应充分做好灭火的准备。清罐作业人员严禁穿着化纤服装。不得使用化纤绳索及化纤抹布等。气体检测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服及鞋;清洗残料污水应用扫帚或木制工具,严禁用铁器和钢制工具;

(2)清洗后修焊动火的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在动火前,对罐内气浓度进行测量,浓度以低于该油品爆炸下限的50 %方为合格。严格动火法规,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监督制度和责任人,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3)做好清洗罐体的废物处理,油垢和残渣等应及时运出罐区,作为垃圾掩埋或在监控条件下烧毁;清洗罐体排出的污水不可随意排进下水管道,应排至隔油池或设有污油回收设施的专门下水道内。

(4)彻底清除罐体的可燃物。必须预先将罐内污垢和油蒸汽彻底清理干净,对罐内其他附件部位的污垢也要清理干净;对于罐壁和底板处的锈皮要清除,以防止积存此处的可燃物质在修焊作业时发生火灾;

(5)安全操作,不得违规清洗。为保证安全,必须临时安装进水管道; (6)必须严格执行罐体清洗规定,其清洗作业应在严密组织下进行,准备好必用的专用检查工具和清罐器材,包括充分的消防器材。清洗作业应按操作技术规定和安全要求清洗,作业期间,现场应有专职人员做消防值班,并随时做好灭火扑救准备。 油罐车

第1条 下列情况进行油罐车清洗: —是油罐车清洗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二是油罐车改储另一类油品时,应进行清洗。

三是油罐车发生渗漏或有其他损坏需要进行倒空检查或动火修理的。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石油库油罐车的清洗工作。加油站及其他石油经营单位也可参照执行。

第3条 充分做好油罐车安全措施及物资、工具、器材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第4条 清罐作业部门应根据作业现场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清罐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5条 清罐指挥人员,在清罐作业期间必须亲临现场,及时解决和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第6条 清罐的方案及安全措施,经讨论后,由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7条 清罐作业之前,应根据分工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和有关操作技术的岗前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8条 凡有作业人员进罐检查或作业时,油罐车人孔外均须设专职监护人员,且一名监护人员不得同时监护两个作业点。

第9条 安全(监护)员应加强现场的安全巡回检查,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10条 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监护)员应做好交接班的现场安全检查、清点人员及其工具器材等工作。

第11条 作业场所应确定安全距离,设置安全界标或栅栏,并应有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安全界标或栅栏进行监护。

第12条 为确保安全,进罐作业必须实施入罐作业票制度。 第13条 为了防止清罐作业人员中毒,必须做到:

—、当油气浓度为该油品爆炸下限的4-40%时,进入油罐车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二、当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1%并低于4%时,允许作业人员在不佩戴呼吸器具情况下短时间进罐作业,但应佩戴防毒口罩且每次作业不应超过15分钟;同时,每工作日最多重复工作四次,时间间隔不少于1小时。在此浓度下,也可以使用类似过滤式的呼吸器具(如滤毒式防毒面具),但其气体空间的含氧量不应低于18%。

三、当油气浓度低于该油品爆炸下限的1%时,允许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八小时作业。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臵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对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货物提出豁免申请的, 有关单位应持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道路运输无危害证明,经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论证并批准后,可按普通货物进行道路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

1 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 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含牵引车);

2.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 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 配备有效的车载电话等通讯工具;

6. 自有或租借符合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在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域内。企业车辆数为5辆至10辆(含)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若车辆为罐车,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2倍);企业车辆数为11辆至50辆(含)的,每增加1辆车,每辆车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50%;企业车辆数为50辆以上分,每增加1辆车,每辆车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20%。停车场地的设臵与经营,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品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7. 配备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18564)、《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等标准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

2 签”有关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

8. 运输剧毒、爆炸品、易燃危险货物的,应当配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9. 专用车辆应当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

10.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车辆除外; 11.运输剧毒、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非罐式集装箱车辆除外。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从业资格分为危险货物(爆炸品)、危险货物(剧毒)、危险货物(气体)、危险货物(液体) 和危险货物(其他)。

3.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分为一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二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在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从业;二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在除剧毒、爆炸品之外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从业;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承运人责任保险:

1.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押运员伤亡损失、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失以及为消除环境污染而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

2.运输剧毒、爆炸品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

3.运输剧毒、爆炸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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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4. 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5. 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含牵引车)。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等内容;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 未购臵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臵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运输剧毒、爆炸品、易燃危险货物的专用车核定载荷等有关情况;

2. 已购臵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3.对常压罐体专用车辆,根据罐体容积和所运物质的密度,严格审核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

(四)拟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买的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等有关情况;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

4 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

(三)至第

(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

5 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经许可后发生从业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许可机关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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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臵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压力容器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压力容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臵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7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并根据运营需要,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装卸管理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三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臵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驾驶4个小时应当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在48小时内,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停车休息不

8 超过1小时的,计入持续工作时间;停车休息超过1小时的,重新计算持续工作时间)应当至少连续休息8个小时;驾驶时间累积达到50个小时,应当休息至少24个小时。

第三十九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装卸作业由危险货物托运人承担的,装卸管理人员可由托运人指派;由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承担的,装卸管理人员可由承运人指派,也可由托运人指派。

第四十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应确保罐体载货后总质量和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臵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制度、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与企业从业能力要求;

(三)企业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企业承运危险货物的主要物理、化学特性及防护知识;防护器具、消防器材与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五)应急预案培训及每年至少组织员工举行一次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档案,每人每季度学习、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课时,并做到一人一档。

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9 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提出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统一制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向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和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臵。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纳入管理。

第五章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自有车辆(挂车除外)小于30辆(含)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在30辆至60辆(含)的,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大于60辆的,应当配备至少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超出部分每增加30辆,应当相应增加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一) 负责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保证安全管理所需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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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决策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 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五) 负责驾驶员每次运输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了解驾驶员健康状况,禁止带病驾驶、疲劳驾驶;提示驾驶员在异常天气等影响安全的情况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检查和登记驾驶人员的行车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驾驶行为提出警告和教育,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六) 参与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招聘和日常考核;

(七) 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定日常培训计划;

(八) 负责车辆、设备管理工作,确保运输车辆和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定期检测;

(九) 负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十) 配合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

(十一) 制止企业或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行为;

(十二) 企业或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申请参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交通运输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 具有从事3年以上货物运输等企业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四) 近3年内无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拟申请参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供符合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 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二) 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 从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

(四) 从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所在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负较大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证明。

11 第五十三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编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五十四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注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上报的企业安全评估备案资料,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企业或单位进行现场查勘。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施扣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异地注册的从业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请考试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颁发从业资格证书。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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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臵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臵相应标志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13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建立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定期进行企业或单位安全评估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5000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驾驶人员存在未执行驾驶时间、工作时间限制和休息时间要求的两次违规记录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许可,两年内不得重新报考从业资格考试。

14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驾驶人员,由原许可机关撤销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许可,两年内不得重新报考从业资格考试;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总数10%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的,由执业证颁发机关予以撤销,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考。

第七十五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许可,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 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三) 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 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 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

15 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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