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协调机制建立论文范文

2023-12-16

利益协调机制建立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民族地区是整个国家社会系统的一部分,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稳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国家治理转型到了关键点。西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之义。从国家治理的视角来考察,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实现的必由之路,一是加速发展民族地区经济,以协调民族利益,实现民族地区资源共享;二是完善制度体系,优化民族政治环境;三是从管理走向服务,提升民族地区政府服务能力;四是尊重文化多元化,构建民族认同之上统一的中华文化的认同;五是建立预警机制,防止敌对势力破坏活动。

关键词:国家治理;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实现路径

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民族关系错综复杂的变革时代,我们要有力应对来自全球化和社会转型的各种挑战和风险,必须加强民族问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研究,构建一个国家层面的民族社会治理战略。本文试图从民族政治学的视角出发,结合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独特性和特点,运用治理理论来探讨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可能实现路径,以期妥善协调处理民族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促进民族关系协调发展,维护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一、加速发展民族地区经济,以协调民族利益,实现民族地区资源共享

民族利益是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逻辑起点。“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从一定意义上说,多民族国家内民族关系是各民族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公正合理的利益划分和协调,可使民族关系和谐发展,而利益划分和协调上的不合理或差别,则有可能导致民族间的矛盾和冲突,影响多民族国家的和谐稳定。人类社会对利益的追求是社会政治和谐的根本推动力。在我国这样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就其本质来说,是构建一个能够协调、整合或控制利益矛盾与冲突的社会。随着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华民族这一民族实体里所有各民族成员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生存环境、生产方式、发展程度、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客观差异,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各民族又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各个民族成为不同的利益群体,这是一种客观存在。对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实行协调或整合的主体是国家,多民族国家内部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就是在本国内部不同民族利益群体不断协调中实现的。因此,在我国的改革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关键时期,如何协调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利益与各民族自身利益,如何协调不同民族之间的利益,成为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众所周知,西部民族地区地域广阔,少数民族人口众多,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自然条件等方面的限制,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一直落后于其它地区,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科教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相对落后,这势必影响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的和谐运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发展战略的需要,西部民族地区在人力、能源、矿产等方面给予全国其它地区很大的支持,然而民族地区自身的收益却非常有限,资源紧缺、人才流失、生态破坏等问题严重。如在民族地区,由于土地、森林、矿山等方面的利益之争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频繁发生。这些现象不仅影响到少数民族生活状态和秩序,更重要的是可能使得少数民族产生“相对剥夺感”,继而引发价值取向扭曲,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冲突和矛盾,降低对国家政治体系的认同感。因此,在各民族之间利益矛盾不断凸现的变革时代,维护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变得非常复杂、棘手和艰巨。

作为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构建平等和谐的民族关系事关我国长期的稳定与发展。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建设。一个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社会并非是不存在矛盾或利益冲突的社会,但一定是重大矛盾和冲突能够得到有效化解与缓和、各种利益关系比较协调的社会。要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利益,维护民族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国家应该通过政府有意识的公共政策安排将各民族利益冲突与利益矛盾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尽快解决建立新的利益均衡的秩序体系。因此,在利益大分化的变革时代,我们要把大力发展民族经济,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解决民族地区人民群众最关切的现实问题,不断让各族人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为此,一是加大投资力度,加强各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资源开发;二是支持发展民族手工业,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战略支撑产业;三是加大财力投到公共服务领域,认真落实对少数民族和各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四是处理好开发企业与当地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的利益矛盾,要坚决贯彻对当地群众进行补偿的原则;五是加快建设覆盖各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六是加快发展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七是完善民族社会管理,大幅提高社会事业发展水平[2]。通过以上措施,大力推动和促进各民族地区的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各少数民族从发展过程中普遍受益,则少数民族就较容易接受和认可国家形态政治体系所倡导的主流政治文化,从而强化对国家政治体系的认同。

二、完善制度体系,优化民族政治环境

世界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历史表明,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关键是积极稳妥地推进现代国家制度建设,国家制度体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主导性要素。从政治学意义上来看,任何一个特定的政治主体,都构成一个由相应的次体系及外部环境组合而成的生态体系[3]。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在运行过程中需要通过各种科学的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来制约和稳定政治的运行。当代中国民主政治体系的运转有着自身内在的规律性,是内部各次体系之间以及其与外部环境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政治体系在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制度安排上所作的实质性调整及其所带来的社会政治环境的重大变迁,使得国家政治体系面临着来自民间社会要求其制度创新的声音越来越“强烈”。制度创新的目的就是要使新制度体系的供给能够满足社会需求,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对于后发多民族国家来说,政治发展“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4]6。从国家建构的视域来看,建立一种开放而动态的、和平而有序的弹性稳定政治体制,是后发多民族国家政治生态化的基本前提。因此,在剧烈的变革时代,民族政治体系高度连续性和稳定性的运转,需要深化中国民主政治改革,优化民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环境。

当下的中国社会面临着一系列重大的转型危机与治理风险。为了有效应对转型危机和急剧的社会结构变迁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我们应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优化民族地区政治环境,维持民族社会和谐稳定:一是要理性推进政治改革,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真正落实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构建“弹性稳定”。我们应以民族政策为指导,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保障,理顺中央与地方的权限,适当把部分权力下放给民族自治机关,真正让“少数民族的事应该由他们自己当家”。二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调整利益结构,建立以改善民生和公民幸福为导向的“生活政治”。在国家治理转型时代,执政党应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方略,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起完善的执政体制和执政方式,整合政治资源,尊重并同化异质文化,吸纳异己力量,尊重并尽可能地满足社会各种利益要求,构筑起一个和谐、协调、可持续的执政生态系统。三是实行法治化的制度性安排,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立“廉洁政治”。我们应通过加强西部民族地区的普法教育、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立法、搭建阳光、畅通、高效的法律监督平台以及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服务工作等措施,来推动民族区域自治运行的法治化。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标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5]。可见,处在转型社会的中国,政治秩序的良性运行必须遵循自身所建构的“法”结构,使得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

三、从管理走向服务,提升民族地区政府服务能力

政府是社会的核心治理者,政府的自身性质、组织结构、职能配置和价值导向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20世纪中叶以来,由于面临的发展环境、发展起点以及发展的具体历史进程与早发型民族国家存在着很大差距,后发多民族国家要想在一个较短的时段内完成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发展道路,必须优先提升国家(政府)能力。对此,美国现代化学者塞缪尔·亨廷顿在其名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野,不在于它们政府的形式。而在于它们政府的有效程度”[4]1。这里所指“政府的有效程度”实质上就是指的国家(或政府)能力。政府职能结构的重心在于社会服务。“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7]。“国家(或政府)通过自身的能力和行为超越不同利益群体,以提供更好和更多的公共产品,实现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维护,这样可以弥合不同族群的紧张和分裂,实现国内不同族群的共同的国家认同”[8]。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发展的治理转型中,在这一新的政治秩序构建过程中,能否越过“转型陷阱”顺利实现现代化,需要一种强有力的群体承担起权威主体的责任,国家(或政府)能力提升是其重要的考量方面。

民族地区各级政府是影响民族地区社会建设发展的中枢。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社会转型的时代诉求,民族地区政府核心能力逐步从注重微观管理、行政审批转向宏观调控、社会服务的轨道。民族地区政府加快了围绕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行政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对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是十分必要的。当前,随着政治文化变革的多元化、社会经济变革的市场化和交往方式变革的全球化等现象的不断蔓延,给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这场影响深远的、革命性的社会转型,政府能力强弱决定着转型能否成功。“只有强有力的地方政府才能在混乱中求得新的整合,任何其他社会组织都无此能力”[9]。也就是说,只有强有力的民族地方政府才能制定和推行有效的政策措施,调整社会利益关系,调控和化解社会矛盾,给民族社会提供一个相对有序发展的环境。因此,为了适应社会转型的要求和维护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稳定的现实需要,民族地区政府应在人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民主制度框架内,把服务作为社会治理价值体系核心和政府职能结构重心,增强服务理念,转变服务方式,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是提升民族地区政府服务能力的核心。我们要通过各种制度化措施,不断提升民族地区政府的依法自治能力、规划发展能力、资源提取与配置能力、整合能力和管制能力,以此来为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化进程提供可靠的制度基础。

四、尊重文化多元化,构建民族认同之上统一的中华文化认同

作为现代社会文化,公民文化的成长是公民政治心理的形成过程,为多民族国家政治体系的认同培育共同的社会心理基础。“在这个新的世界里,最普遍的、重要的和危险的冲突不是社会阶级之间、富人和穷人之间,或其他以经济来划分的集团之间的冲突,而是属于不同文化实体的人民之间的冲突”[10]。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发展历史中,统一的文化认同始终是国家构建的核心主题。一般来说,当一个国家的广大公民对国家政治共同体有比较一致的文化认同时,就会成为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国家内部各民族团结统一的推动力。从政治学意义上来说,国家政治体系要维护其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认同和维持稳定的政治秩序,首先要使其意识形态得到各民族成员的接受,发挥主流政治文化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来整合政治力量凝聚社会成员,维持多民族国家政治稳定。国家文化认同作为一种重要的国民意识,是实现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发展的核心要素。古今中外的实践证明,所有国家都要倡导一种共同文化,通过民众对这种文化的认同进而达到对国家的认同,并最终实现民族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国家认同的文化基础是统一的国家文化认同,这需要在长期磨合下,通过建立共同认同的文化价值观念才能实现。在当下的现代化格局与世界文化潮流下,我国面临着社会转型带来的各种新挑战,不同思想文化相互“碰撞”,民族利益关系甚为复杂。伴随着全球化而兴起的少数族群争取自我认同、尊重文化差异的斗争,各民族的语言差异、风俗习惯差异和宗教信仰上的差异往往也冲击着国家政治认同,从而对多民族国家的政治整合带来不良的影响。此外,我国各民族间的历史发展进程.大相径庭”,有着各自独特的生活方式、传统习俗和社会关系网,各自的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差异也都反差较大,同时信息时代的大众传播媒介在落后、偏僻的少数民族地区普及率还很低,这些因素都加深了民族成员对国家政治体系文化认同的难度。因此,要形成各民族对国家政权体系、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正当性的认同和支持,维持民族社会的和谐,我们应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各层次教育工作,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培养。通过形式多样的政治社会化途径将少数民族文化融入到中华文化的血液当中,既要尊重文化多元化,又要通过有效的制度整合形成一种建立在民族认同之上统一的中华文化的认同。各族人民可以通过家族、民族,甚至是信仰,在实现中华民族认同的基础上,养成平等的权利义务意识、法治意识、有序政治参与意识等公民意识,让民族认同逐步走向国家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把党倡导的基本理论、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系统地整合在一起,是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核心内容。它超越血缘、民族、语言、地域、宗教或传统,是塑造文化认同、构建中华民族集体身份的价值依据。

五、建立预警机制,防止敌对势力破坏活动

冷战结束以来,维护世界和平,加强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已成为世界人民的普遍意愿。但是,当今世界仍然不够安全,地区和国际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威胁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毒瘤仍然存在,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来自恐怖主义的威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球发生的各种武装冲突与局部战争起伏不断。根据美国国务院发布的《2013年度反恐国别报告》,2013年全世界大约发生了9707起恐怖袭击,造成17800人死亡[11]。当前,要着重防范和打击境内外“三股势力”。“三股势力”是指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分布于欧洲、亚洲和非洲的许多国家。自产生之日起,他们就与国际恐怖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定程度上讲,我国也已经成为遭受“三股势力”危害的“重灾区”。特别是近几年,国内外民族分裂分子相互勾结,挑拨、离间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甚至利用恐怖主义等非传统手段扰乱社会安定,组织、指挥、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妄图达到分裂祖国的反动目的,对我国的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产生了极大危害。

利用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策划动乱,“西化”、“分化”中国的政治图谋,是西方敌对势力的一贯手段和策略。西方反华势力为“三股势力”境外生存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土壤。在当前“三股势力”推行政治化、国际化、联合化和人权化的新形势下,我们要充分认清“三股势力”的险恶用心,揭露“三股势力”的本质,坚持严打,依法严惩其首要分子、决不姑息、决不手软,为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目前,根据我国反恐斗争的形势需要,应该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伊斯兰极端主义是当前我国恐怖活动最主要的推动力。因此,“去极端化”应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党和政府应通过一切有效措施来遏制和削弱伊斯兰极端主义对恐怖活动的影响。二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要不断与中亚、南亚各国、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之间开展联合防范和打击“三股势力”的机制。三是尽快颁布《反恐法》。最近几年,恐怖主义正由新疆、西藏等地向内地扩散,并呈现高发态势。国家应尽快制定一部独立的《反恐法》,以法律授权更好地防范、打击恐怖活动;四是需要对公众进行必要的反恐意识和方法的宣传教育。在恐怖事件发生时冷静应对,配合强力部门的工作,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采取自卫和反击行动。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2]陈东冬.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视域下的民族地区和谐稳定问题[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4):117.

[3]刘京希.政治生态论—政治发展的生态学考察[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124.

[4]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三联书店,1992.

[5]苏 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8.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68.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23.

[8]王宗礼.国家建构视域中的后发多民族国家政治发展[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5):15.

[9]窦立夫.论社会转型期的地方政府能力[J].学海,2002(5):86.

[10]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6.

[11]杨 恕.“三股势力”已合成一体:当前恐怖活动新特点新动向[J].人民论坛,2014(6):42.

责任编辑 任浩明

利益协调机制建立论文范文第2篇

一、我国监管协调机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现状

1.政策法律规定层面。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较低,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尚无法律规范,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有待加强。虽然在政策和法律上都有所规定,但各相关部门均未出台关于金融监管协调的详细法律文件,“一行三会”之间的监管协调没有开展,金融监管协调仅限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不定期召开的监管联席会议,停留在政策层面,不是法定机制,内容也以务虚为主。

2.具体业务协调层面。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在2000年9月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该联席会议制度并没有发挥监管协调的实质作用。2003年6月,“三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和《备忘录》的出台确立了“三会”之间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联系机制,初步确定了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监管框架、协同机制、信息共享、业务检查等重要内容。《备忘录》还提出了“三会”应与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密切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市场的信心。尽管如此,我國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现实需求仍有较大差距,现有的这些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并未产生应有的协调作用。

(二)我国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融监管协调工作机制不键全。第一,金融监管协调主体不全。首先是国务院层次的金融监管协调主体没有确定。在中国现在的管理体制之下,没有国家级别的指令性管理规定,要建立起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显然是先天不足的。其次是没明确协调的牵头人,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协调缺乏主动性。再次是“三会”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没有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参加。

第二,金融监管协调联席会议缺乏约束机制。现有的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对“一行三会”没有强制约束力。当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冲突时,某些部门便会采取一些有利于本部门而有损于其他部门的行动,具体表现为不同监管主体争夺监管对象和监管权力。由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监管主体行为约束力不强,联席会议达成的协议可能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第三,金融监管协调缺乏监督机制。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没有赋予监管机构互相监督的权力。“一行三会”之间的监管协调主要围绕行使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监管法规之间的协调进行,各监管方的监管行为只受相关法律和内部制度的约束,容易导致权力寻租行为。

第四,金融监管协调缺乏争议解决机制。在金融监管协调工作中,不同监管机构由于监管目标、监管方法等差异而产生监管争议。如何处理这些监管争议对提高监管效率,保证监管效果有重要意义。但我国目前仍未建立监管协调争议处理机制,这增加了监管监管协调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不利于金融监管的协调。

第五,金融监管协调缺乏决策机制。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只着眼于各机构间沟通信息和互通情况,这些机制仅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提供了便利。由于没有指定专门履行协调职能的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协调决策机制,使得各项协调决策缺乏强制力和执行力。

2.金融监管协调法律体系不健全。第一,金融监管法律依据不足。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和发挥效力的基础。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金融监管立法与监管实践还存在较大差距,不能满足监管协调机制有效运作的要求。一是现有法律法规对各监管机构职责和分工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二是缺乏对重要监管手段和方法的规定的法律法规。如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第二,没有具体的金融监管协调法律规范。我国是分业监管体制,金融法律体系与分业监管体系严格对应,但金融监管协调的法律法规相对缺乏。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为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没有确定监管协调机制的协调内容、协调的具体形式和协调操作等方面的具体安排。

第三,现有金融监管协调规定缺乏操作性。以“三会”之间的《备忘录》为例。这一文件是我国目前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比较具有代表性和相对具体的法律文件,它标志着我国金融法制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备忘录》还存在较大缺陷,无法成为中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保障。

(三)金融监管水平制约金融监管协调

1.金融监管的局限性削弱了金融监管协调的基础。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在监管理念、监管人员素质、监管能力、监管手段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由于不同监管业务之间存在的专业差异导致的监管局限性使监管水平和被监管业务发展的矛盾越发突出。在各监管部门在自身监管职责都不能很好履行的情况下,要做好监管协调困难重重。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下,“三会”各负其责,都强调履行好自身监管职责,很少综合考虑其他各方的履职情况。由于各监管机构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和局限性,很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混乱,降低了监管的整体效率。

2.缺乏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匹配的专业综合型人才。从我国目前监管队伍的现状来看,金融监管专业知识缺乏,监管综合业务能力不强等问题普遍存在。监管人员不能对金融机构的各项经营指标进行前瞻性分析,也很难提出由见解、有预警的监管意见,这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的力度和深度的同时,更难进行部门之间的协调。在金融交叉业务逐渐放开,金融创新速度加快的情况下,监管人才问题更加突出。监管人员尤其是基层人员知识结构老化,缺乏跨业监管必备知识和能力,难以胜任日益复杂金融监管工作。

3.金融监管目标不协调制约金融监管协调作用的发挥。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的总体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在这一总体目标上,各监管机构具有一致性。但是由于各监管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和被监管对象的不同特点造成各自监管主体的具体目标存在较大差异。在现有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间存在的目标差异和利益选择限制了监管机构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积极性。

(四)金融监管协调的信息共享机制未有效建立

1.未建立统一监管信息平台。我国目前尚未没有建立全国统一、高效运转、标准化的金融信息系统。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网络建设跟不上监管协调的实际需要,各监管机构各自的信息系统相互间不能兼容,难以实现信息的相互交流,信息数据共享化程度很低。

2.信息共享没有规范化和制度化。金融监管机构获取金融监管信息的体系和机制尚未健全,各监管机构都是独立收集信息,各自可控的信息仍处于封闭状态,完全甚至是部分信息的共享还不能有效实现。

三、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路径

(一)世界主要代表国家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现状及其启示

1.世界主要代表国家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现状。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是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來逐步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框架。主要代表国家的监管协调机制主要由以下几个层面构成:第一个层面是法律直接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并对监管机构的职能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证金融监管协调有法可依。第二个层面是监管各方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对监管协调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制度进行安排。第三个层面是成立类似协调委员会的机构,负责多边合作及负责具体的协调运作。在以上三个层面的基础上,主要代表国家不断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做法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由法律明确规定金融监管协调的框架和制度安排并建立专门行使金融监管协调职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例如美国的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建立统一的监管原则、标准和报表格式来统一各监管机构的政策和检查活动。同时,该委员会还负责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贷监理署、国家信用社管理局和美联储五家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第二种是监管机构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事项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第三种是法律只对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提出原则要求,具体的金融监管协调框架和细则等则是由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协调予以确定。下表是世界上主要代表国家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设情况(见下表):

2.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的国际经验和启示。第一,遵循权责明确、减负高效的原则。在上述国家监管协调机制中在数据收集、执法检查等方面都体现出了明确责任、避免重复监管、减轻被监管者负担、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

第二,以国情为基础设计监管协调机制。进行协调机制设计时必须考虑本国的具体国情,国情决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以金融稳定为目标的监管协调设计中,要考虑中央银行的主导作用。

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机制一览表

第三,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协调机制的运作。上述各国都通过法律的强制力赋予监管机构的权威性,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障监管协调机制的正常运转。所有关于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划分、沟通协调等方面的内容都是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实施的。除正式法律之外,具有法律效力的备忘录或合作协议都是保证协调机制顺利运行的有力工具。

第四,成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履行协调职能。一个机制要运行,离不开专职机构的推动,专门执行协调职能的机构是保证协调机制有效运作的重要前提。上述各国通过成立协调委员会等机构来执行专门的协调职能,保证了协调机制的有效运作。

第五,信息收集分工与信息的高度共享。上述各国的监管机构均实行信息分工收集和信息高度共享,明确何种信息由谁收集以及如何交流与共享。金融机构的不同数据和信息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来收集,如果建立了高效的数据和信息的共享机制,不同监管机构就可以以低成本方式利用这些数据和信息,降低了监管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

第六,各国金融监管协调具体的制度安排和组织安排。制度安排,一是日常的信息交流与协商;二是监管主体高层的互相参与制度;三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联席会议。在组织安排上,第一个层次是法律直接规定协调与合作的框架和安排,明确相关职责和任务;第二个层次是签署谅解备忘录。各监管机构对在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如具体的工作机制、职责分工、信息的收集共享等协调事宜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三个层次是在操作层面上的一系列安排,包括参加对方管理层会议、建立协调委员会、相互提供服务。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措施

1.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协调工作机制。第一,进一步明确监管协调主体。一是设立国务院领导下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推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设。基于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要更好的协调级别相同的各监管机构,必须设立更高层次的协调机构。以法律或国务院规章的形式确定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的各项内容,包括工作规程,工作职责,工作机制,监管配合和信息共享,为自上而下建立地方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供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同时,需要进一步明确信息传递、风险预警、危机处置等方面的权限和职责,明确责任、合理分工、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监管协调机制在加强沟通协调、提高监管效率方面的作用。二是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协调人的“主协调制度”。在“一行三会”中,人民银行作为牵头机构具有坚实基础。首先,在我国金融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中,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要更好进行金融宏观调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就必须拥有对金融监管进行总体协调的地位和能力。其次,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编办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等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也为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再次,人民银行事实上已发挥了金融监管协调牵头人的职能。2004年,国务院就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处置了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企业的德隆系风险问题。在中编办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就包括了“防范跨市场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和“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2005年制定的《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了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突发事件中的召开紧急会议、制定处置方案、研究处置方式、提请启动应急预案等职责。

第二,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会议制度,增强联席会议的约束力。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过程中,很多国家都建立了金融监管协调会议制度。一是确立金融监管协调会议的地位。该会议应当是由国务院组织召开的会议而不是几个监管机构之间决定召开的会议。二是提升监管协调会议的层次。该会议要有国务院领导出席。三是会议要法制化、机制化,提升会议法律约束力。要对会议的组织制度、议事程序和规则、设立常设机构等内容予以明确。建议金融联席会议法定化,把联席会议各项制度由会方的内部协议约束提升至法律约束,从法律角度进一步完善金融联席会议的运作方式。

第三,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应以维护监管秩序为出发点,对各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协调会议上达成的协议的执行情况监督。在建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时,应建立相对应的监管协调监督机制,以督促各金融监管机构遵守和执行金融监管协调法律法规。

第四,建立监管协调争议解决机制。一是建立定期政策协调制度。通过金融联席会议,各监管机构可以协调金融监管政策,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清理和规范金融临管政策,每次联席会议都要确定某方面的监管政策作为研究主题,逐步消除监管政策的矛盾。二是建立具体监管业务层面上的协调制度。各监管机构在开展监管工作时,应在行动上加强协调。包括:审批协调(在跨行业金融机构设立、退出、新业务的开展、业务市场准入等方面可以进行联合审批)和检查协调(联合检查、建议检查、委托检查和联合检查)。

第五,建全监管协调决策机制。我国监管机构之间虽然已经有了一定形式的监管协调决策机制,但仍需进一步完善。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急需建立定期磋商机制和紧急磋商机制机制。建立处理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危机状态和处理一般性监管事务的日常状态两个层面的协调决策机制,确定不同层面的协调决策权限和责任,明确决策的程序和方式,确保任何状态下的及时有效决策。

2.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法律体系。第一,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保证金融监管有法可依。一是巩固现金融监管有法律体系。要想使整个金融体系协调稳健运行、规范有续发展,必须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体现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二是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废、改、立的工作,完善金融业务法。梳理已有的法律法规,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废止,使现有法律和新业务的发展相适应,同时减少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矛盾、冲突的条款,注重这些法律法规之间内容的衔接性。三是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立法的协调机制,注重监管立法的适应性。当前,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已基本建立,金融监管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金融监管法之间存在很多的不协调因素,造成金融监管的不协调。

第二,制定金融监管协调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协调机制的运作。我国应当在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行规定。可考虑制定专门的《金融监管法》,对监管机构的职责权能、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督制约、监管协调等问题进行全面规定,以督促监管者依法行使监管权力,规范金融监管行为。

第三,增强现有金融监管协调规定的操作性。一是细化现行金融法律法规,增强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制定和完善與金融基础法律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应用性。按照金融业务的性质进行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工作,逐步建立与基础金融法相适应的金融业务法律子体系,作为基础法律的补充和实施细则,为依法监管提供直接依据。二是增加监管机构之间在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内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对在法律法规不能明确和细化的监管事项作出有针对性而且明确的规定。

3.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第一,转变金融监管观念,克服监管机构局限性。为适应金融业发展需要,我国的金融监管要从传统的机构性监管、合规性监准入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风险性监管、持续性监管转变,应建立和完善地理监管与问责制度,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还需打破本位观念,克服部门利益,转变金融监管观念,培养金融监管人员协调合作理念,以提高监管效率为目标开展金融监管合作,提升整体监管水平。

第二,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金融监管人才进行培养:一是从国外引进金融监管人才;二是建立监管人员在不同监管机构的工作交流机制。三是委托监管水平先进国家培养工作人员。四是开展金融监管人员资格认证

第三,统一监管目标,促进金融监管协调。可以通过业已建立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各的监管目标在不同机构间展开讨论,在制定目标的初期尽可能的协调,在监管目标实现过程中也可以监管金融监管协调的需要不断的进行微调,从而增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性,提高金融监管整体效率。

4.完善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共享制度。第一,建立国内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平台。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有效整合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从信息收集、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作出制度安排,促进信息交流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打好基础。目前,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是相互独立的,尚未建立监管信息网络,通过网络途径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第二,促进信息交流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一是完善信息管理组织体系,从机制上保证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由人民银行管理金融信息系统。各金融监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监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信息进行集约化分析和处理,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解决,从而实现信息共享。应在各监管机构内成立金融信息资源共享的常设机构,办理日常信息采集分析交换工作。也可以考虑成立由各方组成的常设信息交流机构。通过建立各方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及时交流意见和沟通信息,促进政策的一致性和各方行动的协调性。二是通过法律明确信息收集、加工和使用的具体制度。信息的收集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和要求,信息共享的内容也应统一标准,保证各个监管机构提供的信息都可以使用。a.重构我国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统一金融机构报表格式,对报表的会计科目、统计指标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b.实现标准化监管。在标准统一的前提下,由“三会”按照监管职能分别收集银行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信息;一般情况下由人民银行收集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的信息,由“三会”分别收集其金融子公司的信息。三是建立信息查询、通报体系,并在一定范围内交流有关金融监管资料,对协作方的责任、交流的范围、交流的内容和交流的时间等进行明确,以便各机构及时了解相关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

利益协调机制建立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健全和完善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机制,并将其作为发展管道事业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是我们企业推进精细化管理、维护企业稳定、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和任务。

[关键词]工程 管理 项目

精细化管理是具有全面化特征的管理模式,贯穿在公司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也存在精细化的需求。目前,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繁多,在石油天然气这个高危行业,工程项目实施结果事关重大,抓好工程项目的管理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健全和完善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机制,并将其作为发展管道事业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是我们企业推进精细化管理、维护企业稳定、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和任务。

一、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和意义

项目管理精细化是现代工程项目成功完成的必然要求和必要途径,是实现项目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等各项管理目标实现的必由之路,是管理上的进步和完善。

项目精细化管理,就是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对涉及工程的各种因素实施全过程严格的无缝隙管理,形成一环扣一环的管理链,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优化各工序施工工艺,克服各个细节质量缺陷。从而实现对整个项目规范化、流程化和精细化的全方位管理,形成整体工程高质量。由管理精细化到施工精细化再到项目精细化。

项目精细化管理贯穿在项目计划、执行与监控的全过程。项目计划、执行与监控,三者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精细、高质量的项目计划是实现项目管理精细化的基础,项目执行与监控的精细化的具体体现。精细化的项目计划只有通过精细化的项目执行与监控过程才能得到最终的成功地实现。

实施工程项目管理精细化的最终目的是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机制,提升项目的整体执行力,提高项目的实施质量,有效控制工程进度和资金的使用,有效地提高企业的项目运营管理能力,创造精品工程。所以说,构建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体系是實现工程项目管理由传统粗放式管理向现代精细化管理转变的必经途径。

二、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体系建立的前提和基础

(一)要正确把握精细化管理的内涵,对其重要意义和作用有一个全面深入的认识,明确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实质要求,建立实行、推动、协调、监督精细化管理工作开展的组织保障、政策保障和机制保障体系。

(二)在观念上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项目管理精细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增强做好精细化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在方法上多下工夫,措施上狠抓落实、积极实践,切实把精细化管理工作做到实处。在公司内部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积极引导和自下而上自觉响应的常态式良性循环的管理模式。

(三)是加强管理的互动性。在管理理念、管理手段和管理目标上勇于创新,力求管理方法手段多样化,增强员工队伍横向之间和纵向之间的沟通、交流与互动。

三、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思考系统化。要有全局意识和大局意识,兼顾企业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以提升管理效率为目的进行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完善。同时坚持持续改进、不断创新。

工作细化。要科学、精确的定位,突出工作重点,合理设定工作目标,制订详细计划把管理目标层层分解,每一项工作落实到人,专项工作专人负责,管理过程“精、细、严、准、实”,执行讲究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执行力度,做到每天每周每月按计划安排开展工作,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要分析和认识事物的本质,了解发生事情的原因,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实现工程项目管理安全、质量、进度、费用的四统一。

1.职能和岗位划分要细化。制定和实行岗位责任制(包括管理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力求做到最细、最健全、权责划分明确到位。

2.目标的分解和落实要细化。要求制定的每一个战略、决策、目标、任务、计划、指令都层层分解,逐条联系,具体落实到人头,有利于实施与考核。

3.制度编制和实施要细化。要形成一套既体现出精细化内涵,又切合安全生产特点的制度,以制度为保证,以制度抓考核,以制度促激励。

4.考核开展要细化。考核做到定量准确、考核及时、奖惩兑现。

工作量化。必须用量化的指标去衡量合检验工作目标与计划。量化指标一定要落实责任人和完成周期,落实检查和考核。

业务优化。优化资源配置、优化工作流程、优化生产技术、优化监督考核,确立降本优化的指标。

四、具体需要研究和加强的几个方面

工程项目是一次性事业,是一种一次性管理,也是一种约束性很强的全过程管理。单一的项目组织,随着管道事业的飞速发展,一个项目未完结另一个项目或几个项目同时接踵而来。项目虽可实行“项目法”管理,但却对项目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是原单一的项目组织要实施对项目群的管理,也就要求相应的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加强项目群管理的精细化管理办法,完善修订制度、标准、规范以及优化合适“项目法”管理的架构。

项目管理涉及的面广,不确定因素多。项目的成功与否项目经理尤为关键,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项目经理人才队伍迫在眉睫,组织开展项目经理各级别认证,并逐步培养和国际接轨PMP项目经理人才,设立项目经理人才库,整体提高项目经理素质与能力。

大项目要做好前期工作。在明确分工和界面的同时(可研、立项阶段),项目负责人要提前介入,优化设计,科学合理地保证概算费用,严格执行上级的项目管理程序。小型项目要抓好“立项、设计、评审、准入、招标、施工、验收、结算”八大环节。

在工程实施中细分目标、细分标准、细分任务、细分流程,实施精确计划、精确决策、精确控制、精确考核的科学管理模式,制定出分部、分项工程的每道工序,施工工艺的具体要求和责任人,加强细化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全环节、全方位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狠抓工程项目质量、工期、造价和HSE管理,使项目更加严谨有序,努力将工程项目建成优质工程、精品工程。

利益协调机制建立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目前中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存在着一定风险,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需要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建立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机制、探索高效的基金运营管理体制,以及强化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等。

[关键词] 养老保险基金;风险;基金运营管理体制

养老保险基金是政府为实施养老保险计划而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预先建立起来的、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需要的、法定的专用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是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支撑点。《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为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基本的框架。要做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了解并认真研究目前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力图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发放以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着手,梳理出影响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风险因素,并对此提出有关对策建议。

一、养老保险基金筹集风险

(一)基金筹资渠道少

从国外的情况看,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二是政府财政补贴,即政府从财政支出中安排固定比例的预算资金充实养老保险基金;三是基金营运收入。就中国目前情况而言,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允许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以及当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给予临时性补助。这种补助无法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另外,由于缺乏实际的积累,基金的营运收入也就无从谈起。这样,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就成了基金筹资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国有企事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其他形式的企业参保较少,实际上,中国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缴费。

(二)基金筹资面窄

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养老保险参保者主要是国有企事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近几年来,尽管国家一直强调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但收效并不明显。截至2006年末,城镇从业人员约2.8亿人,只有1.4亿人参保,筹资覆盖面仅达到50%(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6)。也就是说,仅有一半的城镇从业人员向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作为养老保险缴费主体的国有企业,由于受经济结构调整和减员增效的影响,近几年来在职职工人数一直呈现减少态势,从1997~2004年,国有企业的职工人数减少了43%(林铁钢,2005),这意味着基金供款人数的减少以及基金筹资能力的下降。

(三)企业欠缴现象严重

中国养老保险新体制规定: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从执行情况看,保费征缴并不理想,企业欠缴现象普遍。据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总数超过了30万户,累计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440亿,其中欠费千万元的企业就有211户(王芳,2006)。企业欠缴行为使本就不宽裕的养老保险基金雪上加霜,无疑加大了基金的运行风险。至于企业欠缴原因,笔者认为,关键在于两方面:一是收费机制征缴缺乏刚性的强制约束,对违规手段处罚乏力。二是养老保险费率过高,制约了企业缴费的积极性。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风险

(一)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

据中国人口信息中心统计和预测,目前中国65岁以上人口已超过1亿,60岁以上人口已达1.44亿,到2040年前将分别超过3亿和4亿,最高峰值将分别达到3.2亿和4.3亿,其分别占总人口的22%和30%。其中2020年和2050年80岁以上高龄人口将分别达2 200万和8 300万之多。这意味着在未来的30~40年里,中国65岁以上人口将以每16年60岁以上、人口将以每13年增加1亿的速度增长,且高龄人口骤增,这样的增长量和增长速度在全世界都是罕见的。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口数量增多;另一方面,人口寿命的延长使每位老人被赡养的年限增加。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透漏,1992年参保在职职工为8 500万人,离退休人员为1 700万人,赡养比为5∶1;2004年底参保职工为1.23亿人,离退休人员为4103万人,赡养比接近3∶1。预计到2020年,退休人数将超过1亿人,赡养比将增加到2.5∶1左右。

(二)冒领养老金现象严重

近年来,随着离退休人员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养老金也实行社会化发放。由于这些人员中有不少人频繁更换居住场所,有关方面对他们的生存状况难以得到及时、准确地掌握和了解,因此在养老金的实际发放过程中,冒领现象比较严重。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数据看,1998~2002年6月,全国共查处冒领养老金人员50 790人,冒领金额为14 033万元。为了杜绝冒领现象,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在2004年发文,要求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肃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协助认证工作。但事实上难度极大。已建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地区,由于贴近那些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因此对他们的生存状况较为清楚;而尚未建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社保经办机构,由于工作繁重、人员有限等客观原因,难以及时准确地掌握每一个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这样极有可能造成部分实际上已经死亡的原退休人员其亲属仍在冒名顶替死者领取养老金现象,从而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无谓损失。

(三)提前退休现象突出

提前退休从收入与支出两方面蚕食着原本就不太宽裕的养老保险基金。一方面,它减少了参保人数,使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它延长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限,使得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相应增加。按保守估计,一个提前退休的职工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最少在3万元左右(郑秉文,2005)。尽管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试图通过多缴费、多受益的原则抑制提前退休行为,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有相当部分的参保人员,出于个人经济利益考虑,在自身条件并不完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还是想方设法提前退休;一些企业出于降低自身经营成本的考虑,希望借此达到减员增效的目的。在这种利益机制驱动下,企业和职工成为一个利益的共同体,部分企业出现了修改身份证加大年龄、伪造特殊工种记录、伪造病历等问题,千方百计搞提前退休,防不胜防。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参保人员的利益,而且由于釜底抽薪,使得原本就脆弱的养老保险基金风险加大。

三、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风险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风险是指养老保险基金从收缴到支付的管理过程中,由于管理环节多,管理层次低、管理主体多和管理效率低等原因而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表现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不能实现其预期目标,不能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一)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在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制转轨的过程中,政府率先单方面废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打破了传统体制下职工投入—收益模式,导致“老人”个人账户无资金积累、“中人”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严重不足,从而使这部分由隐性契约所形成的政府隐性负债显性化。政府打算由现收现付融资的社会统筹资金来偿还隐性债务,其收入主要来自企业缴费。不仅如此,政府还对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资金实行混账管理,当社会统筹缴费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时,直接挪用个人账户基金就成为便捷的渠道。其结果不仅使企业和在职职工同时承担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支付和在职职工自己未来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积累的双重任务,而且也使按新体制缴费的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因被直接挪用而变为了“空账”。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已达到8 000亿元,并且以每年1 000亿元的速度增长。严重的“空账”不仅使养老保险基金面临“远期支付风险”,而且影响了现期参保者缴费的积极性,增加了基金筹资和“扩面”的难度。

(二)基金违规挪用现象严重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转为“统账结合制”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并未进行相应的调整。一直以来,中国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是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监管的主要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基金监管部门,两者在行政上都隶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这使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多年来集政策制定、费用收缴、投资运作、监督查处等权力于一身。这种“左手监管右手”的管理体制,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基金被挤占、挪用现象通常难以防范,这无疑对基金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专项清查结果显示,1992~2004年,仅养老保险基金就有约100亿元被挤占挪用。被挤占挪用的基金大部分用于搞基础建设项目、参与房地产投资、直接投资或委托放贷、兴办经济实体等。大量基金被违规动用,不仅影响到基金的支付,也削弱了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与可持续发展。

(三)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渠道窄,保值增值困难

个人账户基金投资和其他基金投资原则上没有区别,都要强调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但是个人账户的支付特性决定了短期内不存在流动性问题,而需要侧重考虑其安全至上和获得一定的收益。根据《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的规定,“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范围被限定为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从表面上看,银行存款和国债可以取得稳定的利息收益,这种规定有利于控制风险,也是出于基金的安全性考虑。但事实上,在低利率市场环境下,上述投资渠道难以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这意味着未来养老金的支付蕴藏着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四、化解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的对策

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与运营管理等环节可以看出,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存在许多风险因素,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能够持续平稳运行,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化解基金的运行风险。

(一)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提高基金运行效率

中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的诸多风险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因此,应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支、管、投。具体来说,一是要明确参保人的权利与义务。养老保险不是免费的午餐,参保人既有享受权利的一面,又有承担义务的一面。二是要用法律来明确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体制,明确各自的职责。中央政府该管什么,地方政府应管什么,要用法律来规范。三是要明确社保经办机构的责、权、利。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责就是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参保人,除此之外无权动用资金。四是要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规则、投资透明度等强制性规范加以明确界定,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养老保险基金如何投资,政府、参保人、社会如何实施有效监控,这些都需用法律来明确。

(二)建立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机制,形成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稳定的投入体系

养老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市场经济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安全阀”。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建设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国际惯例,养老保险基金通常由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负担,这是市场经济国家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一个基本原则。中国政府也应遵循这一原则,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采取措施把向养老保险基金拨付列为财政支出的常规项目,形成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稳定的投入体系。具体来说,政府可采取如下做法:第一,建立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拨付机制。各级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每年应根据财政状况,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拨付给养老保险基金。第二,各级财政可以从每年的财政增收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取得巨大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2005年国家财政收入突破3万亿元,2006年更是达到了3.9万亿元。上述建议在财政上完全是可行的。第三,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机制,将出售小企业或国有股股权分置所得变现资金、国有土地占有税等收入的一定比例充实养老保险基金。

(三)建立稳定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确保基金来源主渠道畅通

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基金要能持续地安全运行,关键在于它必须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收入,足以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是不可缺少的基础条件。笔者认为,建立高效的基金筹集机制,必须从以下三方面着手:首先,实行“税费分筹”的养老保险筹资新机制。对于具有国家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统筹基金,改以收税方式筹资;而个人递延工资性质的个人账户基金,仍以收费方式筹集。其次,要降低缴费率。现行的高费率使许多养老保险体制内的企业不堪重负而逃避缴费,形成“逃费—费率提高”的恶性循环怪圈。同时这种高费率还使目前许多处在体制外的非国有企业“望而生畏”,以各种理由拒绝加入养老保险体系。实际上,如果政府承担起体制转轨的主要责任,如上所述每年向养老保险基金注资的话,降低企业缴费率也是完全可行的。再次,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养老保险缴费率降低后,养老保险基金的增收途径主要在于扩大覆盖面。在继续抓好国有企业职工投保面工作的同时,把“扩面”工作重点转移到非国有企业的投保上。实际上,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仅是企业对其职工应负的责任,同时也是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一份义务。

(四)积极探索高效的基金运营管理体制,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1. 实行“统账分离,分类管理”。即根据统筹账户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的性质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与投资运营模式。统筹账户基金,由于在运行模式上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这就决定了该账户基金必然具有短期性、高流动性特点,不会有太多基金积累,应由政府集中管理与投资营运,比较适合进行固定收益投资。而个人账户基金是由参保者个人缴费组成,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实行的是积累制,这部分基金随着个人账户的逐步做实,积累的规模越巨大,且具有来源稳定、可用于投资的时间较长等特点,是十分优质的投资资金,因此,宜采取民营化的管理,并实行市场化的方式投资运作。

2. 要坚持专业化运作,委托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世界银行的一份全面研究报告显示:在全世界范围内,由民营机构经营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普遍高于由政府部门经营的养老金,究其原因是:一方面政府经营往往服从于政治目标而不是经济目标;另一方面政府自身的运营效率不高,而且容易出现腐败问题。因此,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养老基金民营化管理的趋势,如南美国家智利在这一方面改革中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这是世界银行近年来一直推崇的做法,值得中国研究和借鉴。根据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某些基本具备经营条件的金融保险机构改造为专门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公司,通过专家合理运作,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

3. 要放宽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限制。基金的保值增值必然要求管理机构探索更好的投资渠道,让基金有更多的投资选择,不能光买国债和存银行。当然,在放宽基金投资管制的同时,还必须规范投资行为及其程序,只有健全的投资机制和透明的投资程序,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基金投资的理性。从中国目前情况看,可以更多地考虑与国家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如南水北调、三峡工程、青藏铁路等等,这种投资不仅是安全的,也是可以保值的。从目前来讲,这是一种最便捷的途径。我们国家目前处于经济高速成长期,直接投资有稳定的回报。在国家发民展处于经济高速成长期,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股票市场不成熟的条件下,应该选择有良好投资回报的实业投资,谨慎投资证券市场。将来随着法制、信用、人民币自由兑换等制度的逐步完善,还应增加企业债券、投资基金、指数期货、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抵押贷款等投入,从而形成多元化的投资,减少投资风险。

(五)加强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

一是不断完善养老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养老保险开展较早,养老保险信息化远远滞后,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尽快完善养老保险的信息化管理迫在眉睫。二是不断提升养老保险信息化职能。将养老保险征缴信息与企业工资总额、企业税收、职工的生存状况等信息联动,以科学的方法促进养老保险的征缴,严防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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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郑秉文.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焦世玲

责任校对:张增强

利益协调机制建立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文章以企业可持续创新为切入点,对高管激励机制与财务绩效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从激励机制、企业持续性收益和企业持续创新入手,阐述了激励机制与财务绩效的相关性,通过分析财务绩效的一般影响因素,构建激励机制对财务绩效作用的框架图,以阐明创新型企业高管激励机制对财务绩效的作用机理。

【关键词】 激励机制;财务绩效;可持续创新

从2009年2月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股限制高管高薪的浪潮,各国纷纷推出了“限薪令”,我国政府也推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并规定了高管薪酬的上限。这使得高管激励机制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高管激励机制与企业创新有何关系?高管激励机制与企业的财务绩效是否相关?高管激励机制又是如何作用于企业财务绩效的?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

一、激励机制的涵义及类型

激励机制是激励主体根据自己的目标刺激客体采取某种经济行为和不采取某种经济行为的机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所谓激励机制是指企业所有者通过激励因素与经营者相互作用的过程,其本质是要解决企业的动力问题,使企业所有者在资本收益最大化目标和经营者自身效用最大化之间找到平衡点。按不同形式划分,激励机制可以分为薪酬激励和非薪酬激励。薪酬激励是最主要的激励方式之一,即通过薪酬制度的建立来为高管人员提供劳动收入以达到激励作用,包括年薪制激励和股权激励等形式。非薪酬激励多以隐性激励的形式存在,来源于企业内部,也可来源于企业外部。来自企业内部的非薪酬激励包括晋升激励、文化激励、控制权激励等。来自于企业外部的激励主要包括竞争激励和声誉激励等。

二、财务绩效的影响因素

绩效,也称效绩、业绩、成效等,反映的是人们从事某一活动所取得的成绩或成果。企业绩效是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的成果或成绩。财务绩效即用财务指标来衡量的绩效。企业的财务绩效信息可以充分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发展趋势。

以科斯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产权学派认为,产权法律归属上的明确界定与产权有效率的配置或产权结构的优化配置是企业绩效的关键。超产权论认为:企业绩效与产权归属变化没有必然关系,它主要取决于市场竞争程度,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提高效率的努力程度越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论的中心观点则认为企业绩效与竞争优势的决定性因素是企业内部的资源、能力,尤其是以知识为基础的核心能力。综上所述,企业绩效是由企业所拥有的资源和由此所决定的企业生产力、企业内部经济关系以及外部市场竞争关系这三大系统因素决定的。影响企业绩效的决定因素会随着企业所处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企业要想不断提升绩效就要不断创新来适应环境的变化。所以,企业绩效又是由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三方面相互联系、相互推动的有机整体综合决定的。

三、高管激励机制与企业财务绩效的相关性分析

(一)获得持续性的收益是企业持续性创新的物质保障

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不确定性是创新的基本特性之一。基于创新本身的不确定性,企业持续创新活动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和较高的成本。而获得持续性的收益可以使企业在资产总额、企业价值、整体收益水平以及融资能力等方面的水平显著提高,这些都会成为企业创新的有力保证。企业对于创新资源的投入是一种持续性的风险投入。虽然某一创新项目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结束,但从企业整体角度考虑,企业存续过程中需要不断的创新。因此,创新实际上是持续性的活动,并且一般短期内难以见到效益。可持续的收益能为企业创新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若是缺少承担创新活动持续性和风险性的资金支持,盲目加大创新投入,就有可能使企业陷入资金匮乏,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危险境地。因此,获得持续性的收益,可以使企业具有加大研发资金、设备设施资金投入、技术及人才引进的能力,并可以提高企业创新过程中承担风险的能力。

(二)激励机制是企业获得持续性收益的制度保障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程序和行为规范,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和相互关系。企业的一系列制度是企业为取得最大效益,在生产管理实践活动中制定的各种带有强制性的义务,并保障一定权利的各项规定或条例。这是企业获得持续性收益、实现企业目标的有力措施和手段。科学完善和实用的制度体系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组织保障。

在企业中,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和信息的不对称,就有可能出现经营者为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其表现为经营者只注重短期利益,而不注重公司的长期发展;同时经营者缺乏动力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努力。这样一来,企业也无法获得持续性的收益。对经营者进行激励可以引导和约束其行为,并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动力问题。一个完善的激励合同可以把经营者个人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结合起来,使经营者更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和持续性收益的获得。要使这种激励长期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要实现激励的制度化,即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有效、稳定地实现激励的正常运行,这就是激励机制。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使激励计划正常实施,并保障激励的效果。

(三)激励机制是企业持续创新的发动机

1.内部创新激励机制

企业在不断变化的市场中,只有依靠持续创新才能获得持续竞争优势,实现收益的可持续增长。对企业而言,高管是创新型企业的领导者,企业的整个创新系统运转是由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管人员来推动的,高管的创新激励是企业持续创新的关键。高管的创新动力和创新权力是影响高管创新的重要因素。在以代理为核心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下,所有者的利益与高层管理者的利益有冲突的可能,这种冲突会影响高层管理者的创新动力从而引起企业成长动力不足。企业家的创新动力主要来自于对个人利益和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当企业家的个人利益以契约的形式相对固定、创新的风险与收益不再对个人利益产生影响时,他就不会投入全部精力以作出一个正确的创新决策。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使所有者的利益与经营者相一致,把经营者自身利益同企业的长远发展联系起来,从而解决了经营者的创新动力问题。

创新权力即高层管理者创新决策的权力与组织实施权力,高层管理者拥有权力的范围和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创新内容与方式的选择。在企业中高层管理者的创新权力主要受公司内部治理规则和决策程序的限制。对高层管理者适当放权来提高其创新权力有助于提高高管的创新权利。高管被赋予创新动力后在整个企业范围实施创新战略,进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生产能力,促进企业绩效的增长,而绩效增长又为企业可持续创新提供了物质保障。同时,企业的绩效增长又通过激励机制给高管带来了丰厚的创新动力。如此往复,企业就实现了可持续的创新,其作用机理如图1所示。

2.外部创新激励机制

(1)政府的创新激励。我国企业要真正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离不开政府扶持与激励。政府财政政策能显著地影响企业创新资源投入,从而对企业的成长有直接的影响。政府对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资金融通、直接投资、销售渠道和技术合作方式等方面开辟通道,寻找信息支持及宽松环境以推动创新顺利进行。政府的各种创新激励政策,比如科技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以及各种奖励政策,都可以为企业的持续创新提供动力。

(2)市场的创新激励。根据熊彼特的创新基本理论,市场经济制度是实现创新的基本条件。因此,市场的创新激励构成了企业家持续创新激励机制的基础。市场价格机制的信号将持续地对企业创新的方向、创新构思和创新实施起到诱导作用。产品领先、技术能力强的企业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不断获得竞争优势,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政府和市场两种外部的创新激励不能直接作用于经营者而是直接作用于企业,再通过企业的内部创新激励对经营者发生作用。但是,政府的企业家持续创新奖励制度可以直接对企业经营者产生激励作用。

四、高管激励机制对财务绩效的作用机理

从对激励机制与财务绩效相关性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是不可分割的。一个企业要想获得持续发展,必须同时进行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但是制度创新不能直接作用于企业的发展,而要通过技术创新间接发生作用。激励机制作为重要的治理机制之一,本身不能创造绩效,而是要激发高管的创新行为,通过高管领导企业创新、提高企业的技术能力进而作用于企业绩效。高管人员对公司的管理间接作用于企业绩效。高管激励机制对财务绩效的作用机理可通过图2进行说明。

如图2所示,在企业中,内部激励机制通过对高管的激励引导高管的行为。其中的创新激励机制能够激发高管的创新行为,而薪酬激励激发高管的创新动力;控制权激励赋予创新者创新权利而企业内部的晋升激励、选拔任用机制保证了高管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而负面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又能规范高管的行为,同时对激励机制的效果作负面强化。这样,高管在公司决策机制的作用下就会制定出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创新战略决策。为实施企业创新战略,企业在高管的领导下,进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从而提高整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水平。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胜出,从而提高创新型企业的财务绩效。

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构成了企业的外部治理环境并通过与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相互作用对企业的内部治理发生影响。其中,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等又构成了高管的外部激励机制,法律环境通过规定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来引导和约束企业经营者。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构成了高管的外部市场激励。在外部市场的作用下,高管的声誉激励、股权激励和信誉激励等激励机制将充分发挥作用。社会文化通过影响人的观念来影响人的行为,注重创新文化的建设,在全社会树立创新观念显然对高管和企业的创新行为都有引导和示范作用。国家政策的激励作用则表现为国家通过政策的优惠和倾斜来对企业和经营者进行引导。

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同时也是企业的创新战略、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试金石。企业的创新战略是否灵活、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以及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否完善都将在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中得以检验。核心竞争力强、能够随外部环境的变化随时调整战略的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从而提高企业的绩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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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群.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影响因素研究[D].西南大学,2009:21-34.

[3] 顾颖.制度与发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38-50.

[4] 魏颖辉,陈树文.高管薪酬、股权、控制权组合激励与绩效[J].统计与决策,2008(20):141-144.

利益协调机制建立论文范文第6篇

企业集团是为了适应企业系列化生产和产业调整的要求而形成的企业间的联合。现代意义上的企业集团, 是指由一个或多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大型企业为核心, 以资产、资本、产品、技术等作为联结纽带, 由一批具有共同利益, 并在某种程度上受核心企业影响的多个企业联合组成的稳定的、多层次的、产权网络化的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是市场竞争的产物, 是企业为控制生产经营成本, 获得经济效益而设计的一种组织形式。与单个企业相比, 企业集团固然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优势, 但是其在内部管理中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 这其中最关键的就是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市场经济中, 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均作为独立经营法人的身份出现, 虽然从整体利益上看二者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着高度的统一性, 但是在具体的实际经营中, 却由于利益分配、经营权利、管理权力等方面的问题出现严重的冲突。一些母公司会做出损害子公司利益的决策, 而一些子公司会通过逆向选择违背母公司的整体战略要求。在这样的利益冲突中, 企业集团的规模效益以及整体竞争优势则很难体现。

2 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利益冲突的表现

2.1 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利益取向存在冲突

母公司通常会从集团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 将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作为经营发展的终极目的。但是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 其利益最大化则体现在自身的股东财富增长上。如果母公司没有对子公司实现完全控股, 那么二者在利益选择上就会出现背离。子公司为实现自身“小团体”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很可能会伤害母公司的整体利益。而母公司通常也会从全局考量, 对集团利益进行集中分配, 如在利润获取或者资源配置中, 会罔顾子公司的利益, 将整体效益作为经济活动的核心。这样的行为会激起子公司的不满, 进而导致其制定一些抵触性的发展决策, 如提高生产成本、虚报经营利润、财务报表做假、盲目追加投资等, 这些行为会在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 最终造成企业集团经营效益的整体下滑。

2.2 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管理权限的冲突

集团与分权一直是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管理冲突中的重点。根据现代公司管理制度, 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会根据产权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在集权型的企业财务管理中,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具有绝对的控制权, 子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母公司财务管理战略的执行者, 这样的财务管理模式会严重限制子公司的自主经营权限, 并影响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而松散型的财务管理模式则是指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管理权力分散在各个子公司, 权利的过度下放使得母公司几乎失去了自身整体经营的控制权, 对子公司的约束力大大下降, 使得其经营利润难以按规定完成分配, 从而影响了企业集团的长远发展。显而易见, 这两种极端的财务管理模式各有利弊,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 应该妥善处理财务管理中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在坚持母公司财务管理主体的前提下, 做好权力的适当下放, 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务融合, 从而体现企业集团的规模效益。

2.3 企业集团母、子公司收益与成本的冲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获得规模效益是母公司不断设立子公司的根本动力, 即通过设置子公司不仅能够实现业务上的合理分工, 还能够分担经营风险, 扩大收益。但是子公司的建立伴随着整体经营成本增加, 企业需要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上做出更多的预算。一些子公司的设立是通过并购实现的, 而在并购的过程中子公司自身的债务债权问题也被纳入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中来, 增加了其财务经营风险。子公司作为独立的经营法人, 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以实现正常运作, 而在母公司自身内部组织结构完备的情况下, 这套管理体系的存在价值就大打折扣, 甚至造成了资源浪费。此外, 一些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共享管理平台的过程中, 存在地域上、业务上的差异, 从而使得管理资源共享的成本过高, 造成了母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3 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利益协调的策略

3.1 从多方面入手, 将母、子公司结成利益共同体

资产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行政管理是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之间实现沟通的主要途径, 也是构建利益共同体的关键点。首先, 企业集团应该利用资产沟通, 连接母、子公司的纽带。在资产法定所有权的界定过程中, 母公司应通过总经理负责制, 对投入到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进行管理。在资金流动方面, 则应对子公司的资金占用规模进行分析, 前面了解资金动态与静态占用信息, 利用财务权利权限实现对资金的统一调配, 促进资金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流动, 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率。其次, 利用人力资源管理, 调整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人才结构。母公司应从构建利益共同体的角度出发, 建立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职业培训, 将子公司的工作人员调到母公司开展培训, 或者将母公司的人员派遣到子公司进行换岗, 利用人员之间的沟通, 提高整个集团团队的协作能力, 提高母、子公司工作人员的全局意识和整体意识。再次, 利用企业文化进行团结、协作。使每个子公司都认识到应以集团全局为重。另外, 树立大财务观念, 建立大财务管理模式, 协调财务工作中的冲突。母公司应从整体财务管理目标以及信息化财务管理要求出发, 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加强对子公司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加强对子公司执行情况的监督。最后。利用行政管理, 强化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之间的上下级行政关系, 并利用行政联合, 提高母公司在统筹企业集团管理, 指挥子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权威性, 同时转变行政管理理念, 避免传统形成管理中强制性的行政命令, 兼顾子公司利益, 让子公司获得一定的行政管理空间, 从而主动参与到利益共同体的构建中来。

3.2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实现母、子公司的财务融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扩大规模, 设立下属子公司, 并建立集团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追求效益, 实现资本最大化。当企业集团达到一定规模时, 必然面临着母、子公司集权与分权的问题。通常来讲, 企业集团的重大经济决策需要集中在母公司, 而子公司则具备一定的自主经营权以及小规模的投资决策权。财务管理是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发生利益冲突的核心, 在大财务观的视角下, 通过集权与分权的博弈, 能够有效地推动母、子公司的财务融合, 进而建立相融型财务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下, 母公司应该明确自身财务权限, 即对一些关系企业集团战略发展的重要财务事项实施集权控制, 而对于其他的决策权, 尤其是涉及子公司自身经营的决策应适当放手, 避免过度控制影响子公司独立经营的积极性;母公司应对一些重要的子公司实施集权控制, 而对不重要的子公司进行分权控制。总之, 在集权与分权的考量中, 母公司应妥善协调利益冲突下, 在确保发挥集团财务调控机能, 激发子公司独立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 调整集权程度, 有效规避母子公司在财务利益冲突中造成的风险。

从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融合的实践来看, 首先, 企业应做好投资管理。投资是企业集团从事生产经营, 获得预期经济效益的必要环节, 在市场竞争环境下, 企业投资的方向及规模直接影响着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 在财务融合中, 企业集团应将投资管理放置在集权的范围内, 对集团资金进行全面控制, 并在制定了相应的投资规划之后, 对子公司进行资金注入, 并赋予其一定的自主投资权利。对于子公司在资金运用中超出一定规模的问题, 应及时向母公司申请, 并通过立项、审批、控制、检查、监督等一系列过程, 对子公司的投资管理做出评估, 以严格规范其投资行为。其次, 根据利益共同体的要求, 做好利润分配。利润分配影响着集团企业的生产规模以及母子公司人员的薪酬福利状况。在利润分配过程中, 企业集团应坚持母公司的主体地位, 按照控股的方式, 根据股份进行分红, 而子公司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将一部分利润上缴母公司, 以支持企业集团的整体发展。此外, 母公司在协调利润分配的同时, 也应该渗透人性化管理理念, 不断完善子公司职工的薪酬激励制度, 强化子公司职工对企业集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再次, 加强预算管理, 在预算编制中应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 系统收集子公司的经营发展信息, 并充分考虑子公司的经营意见, 在母公司的主导下完善预算项目, 并利用集权强化预算执行的权威性, 做好对子公司预算执行效果的评估, 利用评估体系实现提高预算管理效果。最后, 加强财务监督, 母公司在维护资产安全性、增值性和盈利性的前提下, 应定期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利用专门的审计人员对子公司预算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财务报表获取真实、全面的生产经营信息以及财务运作信息, 确保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

3.3 完善内部组织结构, 健全母、子公司的管理体制

企业集团在协调母、子公司利益冲突的过程中, 一方面要坚持母公司的主体地位, 另一方面还应该充分调动子公司的发展积极性。企业集团在管理过程中, 应该对子公司做好角色定位, 即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出发, 子公司具备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利, 以及与母公司平等的民事权利;而从企业集团的发展来看, 则从属于母公司管理, 并在经营过程中服务于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企业集团的整体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协调利益冲突的重点。具体来讲, 首先要完善领导机制, 根据企业集团整体发展目标制定集团章程, 建立协商议事机构, 形成管理体系, 在遇到利益冲突问题时, 应根据相关程序实现规范化处理。其次, 制定母、子公司一体化发展战略, 对于母公司对子公司做出的重大投资和信贷担保项目, 应根据严格的审核制度进行风险评估, 避免投资。最后, 建立严格的内部奖惩机制, 利用监督制度、内部审核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评议制度, 规范母公司的管理权利, 并对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问题进行追责, 以确保母子公司能够在利益协调的基础上共同发展。

4 结语

综上所述, 企业集团作为一种企业合作组织形式, 一方面因其所产生的规模经济、战略协同效应、资源配置效应、科层管理的协调效应体现了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另一方面因其复杂结构所带来的诸多治理问题又制约了其良性发展。在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中, 母、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协调是核心问题, 具体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母公司管理过度集权, 子公司丧失了生产经营自主权;财务目标制定和实施不统一, 财务信息的取得及报告不协调, 财务监控不到位;缺乏合理的管理体制等。针对这些问题, 企业集团深入分析利益冲突出现的原因, 逐渐理顺集团内部母、子公司的关系, 进而充分发挥集团化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摘要:母、子公司的利益关系是否协调是体现企业集团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通常情况下, 母、子公司由于在经营目标、资源控制权限、经营权限等方面存在利益冲突, 其在整体利益协调上就会陷入博弈, 如果利益冲突迟迟得不到解决, 会严重影响企业集团的整体竞争能力的发展。因此, 企业集团在扩大规模的过程中通常都会将协调母、子公司利益冲突作为管理工作的重点。本文从母、子公司利益冲突的表现出发, 根据原因对利益协调的相关策略进行探究。

关键词: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利益冲突,协调策略

参考文献

[1] 丁叶萍.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利益冲突及协调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 2017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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