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简介范文

2024-04-11

有限责任公司简介范文第1篇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根据甲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董事会决议和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股东大会决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公司名称、注册地及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元;

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_____。

二、新公司的企业性质

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甲方以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金额为_________元(具体以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值为准),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乙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金额为_________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四、出资时间及违约责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亦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到达新公司银行账户。

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新公司缴纳尚未出资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五、新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

六、新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3.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由甲/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4.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至三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2.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简介范文第2篇

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投资人的行为。公司转投资,对于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和稳定经营权有着重要意义,是顺应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的一种正常现象。此外,通过转投资以及由此而生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公司,特有利于建立并巩固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稳固的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能力。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对此,有关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

一是关于转投资的对象,原来只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现实生活中除了公司企业法人外,还有大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不应当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公司企业法人;

二是关于净资产的确定,原来规定转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公司净资产是一个变量,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随着公司资本、末分配利润等情况经常发生变动,难以掌握,而且不同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下的计算结果也存在差别,所以较难确定公司的净资产;

三是原来虽然对转投资进行了限制使得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因此,这次作了修改,一是放宽转投资对象,不再限定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放宽了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取消了原来关于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三是明确了公司转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等。

然而,转投资毕竟涉及转投资公司的权利及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公司转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只能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组责任,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不得通过投资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

此外,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验资指南:

附录1602-1设立验资的取证与审计程序

(二)设立验资的特殊取证

2.执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下列资料:

(1)合并各方股东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

所以,对法人投资的单位,应取得该单位全体股东的签名,同意对外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简介范文第3篇

11月16日上午,由市财政局党组主持召开了全市会计师事务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会后,我单位组织全体党员及董事会成员进行了传达,并按会议的要求成立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组长刘洪如,成员贾启云、夏英,贾启云为组织辅导员,夏英为联络员。学习小组按照局党组《沧州市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进行布置学习,要求全体党员必须按照实施方案中的方法步骤中的三个阶段、八个环节全面按时完成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使自己通过这次活动有一个较大的进步,使单位有一个又好又快的发展,达到这次学习实践活动的四个主要目标要求。

沧州欣达会计师事务所始建于1988年,前身为沧州第一审计事务所,1999年经河北省财政厅批准改制为沧州欣达会计师事务所,虽然找到区政府及市财政局,但都没有批准成立支部,现有党员6名,组织关系在5个不同的部门。

我单位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正在进入学习调研阶段,主要是组织全体党员认真自学(方案第6页划线部分)。在自学过程中对党员收集了一次学习情况,找到了一些影响事务所科学发展的问题,

一、没有党组织,党员无法过正常的党员生活,政治文件氛围不浓。

二、抓业务抓服务较高、学习教育少。

三、默守成规多、开拓发

展少。

四、规章制度多,引进人才少。

五、审计服务市场不规范,客户流动性大。

六、财务咨询业务范围较广,但入门较难,沧州市地方小,熟人多,有了咨询结果,难收费(或不付费)。

七、只有做大做强的愿望,没有切实可行的方案。

八、审计准则执行不严,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在学习的过程中由于服务业务的需要,我们走访了沧州市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这个单位每年的会计报表都由我单位进行审计。在走访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这个单位对我们的服务是满意的。他们认为,欣达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能够按照业务约定书的约定事项,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按时完成约定任务,有时还能提供一些附加服务。今后,我们仍将继续坚持和发扬,与广大客户建立一种和谐关系。

我们的学习实践活动才刚开始,存在和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我们相信,通过三阶段的学习实践,还能找出更多的问题,同时在上级各部门的指导下也能全面的解决这些问题使沧州欣达会计师事务所有个新的面貌。

有限责任公司简介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建设国有资产运营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及住所。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缩写:

公司住所 第三条

邮政编码: 第四条

电话: 第五条

传真:

第六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八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拥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

1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宗旨:文明经营,依法纳税,坚持客户至上、服务至上、信誉至上、效益至上的原则,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公司在竞争中求发展,不断逐步建成跨地区、跨行业、多种经济成份、综合发展的大型集团公司,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第二章

经 营 范 围

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以工商机关登记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2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六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六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权设置

第十九条

本公司股权设置为以下四种:

(一)、基本股(为——元,占总资产的65%—75%) 按一定的比例、一定的标准配送给十里河居符合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人员资格认定条件的居民,按股分红,股权可以继承,但不能转让,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股东大会。

(二)、风险量化股(为——元,占总资产的17%—27%) 风险股由18周岁以上且经产权制度改革人员资格认定具有股改资格的居民购买量化,每年按股分红,参与股份制企业的经

3 营决策和股东大会。风险量化股可以继承和转让。

(三)、奖励股(为——元,占总资产的3%)

用于奖励在职及退休的两委班子成员,按照职务及任职年限进行配送,退休的两委班子成员配送的股份为在职成员的50%。奖励股不能继承和转让,但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股东大会,股东去世后奖励股份由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收回。

(四)、期权股(为——元,占总资产的5%)

持有人为十里河社区居委会,其股息用于奖励今后在企业发展中有贡献的人员,不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决策。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红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九)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它义务。

第八章 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章程或全体股东可以规定或约定其他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6 (注: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的行使可以由章程规定,因此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资比例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成员为——人,分别为————————————————————————————————————。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董事长为———,副董事长——人,分别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议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持。应于会议召开二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半数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但对本章程的第三十一条第——

8 ——————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四十条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为(不

9 小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监事会2/3以上监事同意当选和罢免。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公司股东书面请求,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至少有1/2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监事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对所议作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 股东转让出资只限于——————。 第四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但需向董事会写出书面申请,由董事会批准后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

11 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章程中可以就其他股东购买转让股权作出具体规定,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章程可以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的继承做出约定,因此,章程中可以作出其他规定。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于第二年—月—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关于设定公司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待研究

第五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从《企业法人营业执

13 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决定解散的;

(七)宣告破产。

第五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六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在董事会。

第六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章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签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简介范文第5篇

本章程系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官方网站下载的外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格式化文本制订,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提示需要删除或允许修改的文字和条款外,其余文字和条款未作任何改动。

投资者: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外商投资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投资举办外资企业,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投资者:(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等;个人投资者包括姓名、国籍、住所等) 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 。

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 区 路 。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

投资方以 方式出资 ,占注册资本100%。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方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 (不低于15%),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第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投资者即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股东职权范围如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 人组成(3-13人)。董事会由股东委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3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或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不少于3人),包括 名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比例为1/3以上)。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5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执行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或第六章 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1-2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6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或执行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或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 7 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应在距经营期满前180天,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

(一)、

(二)、

(四)、

(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由投资者在 签订。

有限责任公司简介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 年,由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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