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范文

2024-03-24

最新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范文第1篇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城市化的速度日益加快,越来越多的城市问题开始凸显出来。政府机关如何有效地进行城市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就是这样一种有益的探索。弄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缘起、问题及对策,对于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着重大的意义。

综合执法是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有效途径,也是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因此,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是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妥善解决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客观矛盾,革除行政执法中的种种弊端,理顺行政执法关系,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依托。不过,在探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这个问题之前,笔者要先说明一个问题。国务院在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中,采用的是综合执法的概念。由于城市管理是一个涉及面广,管理相对复杂的领域,所以城市管理的某些方面是试点工作的重点。因此,本文所讲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从目前的试点来看,主要就是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存问题

(一)执法依据滞后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源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出台,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契机。但是我国目前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配置的法律依据分散在各种地方性法规、规章甚至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之中,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较之法律不具有稳定性,若发生变动,执法依据也随之变化。一方面它们之间不具有统一性,各地都按照自己的试点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但是他们都是各自为政,在全国范围内对于某些重要的问题没有进行统一,导致了混乱的产生;另一方面它们与现行的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冲突,如《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它们都规定由业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从法律效力上来讲,它们要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而且也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冲突。所以,如果要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首先必须要解决执法依据上的问题。

(二)执法机构混乱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意味着可由现有的行政机关承担综合性的执法职能,其他有关部门的执法权发生转移;也可以按政府组织法成立一个新的机关,专门行使行政处罚的综合执法权。而综合执法权的获得,又有两种法定方式,即国务院依职权和省级人民政府依国务院授权。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来看,一部分是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置组织机构、进行人员编制、有专门的财政经费来源,使其身份合法化。另一部分是赋予原有市容管理、监察等机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然后更名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直接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这样就使得机构称谓、机构性质等有人为复杂化之嫌,不利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三)执法范围扩大化 国务院法制局批准的执法改革试点,仅限于狭义的城市管理领域,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但是从试点的情况看,除少数地方作了少于七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外,大多数都作了扩张性规定。执法范围不统一造成的弊端非常明显:一是不利于法制统一。各地执法各自为政,影响了行政执法严肃性;二是没有统一的主管业务上级,不利于各地进行正常业务交流,以提高业务水平;三是一些地方执法范围过大,增加了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难度,增加了工作强度,造成了执法不到位情况。

(四)执法体制不顺

1、从综合执法机关的内部体制来看,执法体制混乱。按集中行政执法权的要求,需要设立一个独立的执法机构来执行那些权属不明、职能交叉的执法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要求,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新体制。省、州一级不再设立综合执法机构,在市区(县)两级政府设立综合执法机构。市区两级分别进行综合执法,区对街道则进行垂直管理,执法队伍派驻街道,街道以区综合执法部门名义执法。但是实际存在三级不同的管理模式,具体操作更是不一而足,执法机关内部的关系没有理顺。

2、从综合执法机关和各业务主管机关的关系来看,执法体制不顺。按照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行使,有利于在相关的行政权之间保持一定的制约关系,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我国传统的城市管理模式是“一条龙”管理,从决策到执行,从审批到监督、处罚,都由一个部门决定,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行政执法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此根据“两个分开”的原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目前主要是集中行使行政检查权和处罚权。变过去由多个部门实施“突击式”、“运动式”的间断性监督检查,为一个执法部门对涉及城管的事项实行以巡查为主的持续性检查,实现城市管理的“精简、效能、统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一经批准成立,就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在辖区范围内综合行使行政执法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意味着对行政职能的重新调整,对行政处罚权的重新配置,相关行政职能机关交出全部或一部分行政处罚权给城管执法部门,这势必会影响它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配套制度没有及时跟进,在实践中使得综合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产生诸多矛盾。比如:工作衔接不到

位;综合执法部门对一些技术性、业务性较强工作力不从心;综合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关系不顺等。

二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对策探讨

(一)加大立法力度,弥补立法滞后的不足。为了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在暂时无法对单项法律、法规进行大规模修改的情况下,《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现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文件及地方政府为界定综合执法组织的职责所发布的文件。综合执法是对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但改革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也应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因此,要制定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以统一全国各地现行的各种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把综合执法纳入各业务领域的法律法规中,解决目前单行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冲突,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所以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法》,确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体制,对综合执法组织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人员编制、组织管理等做出法律上的规定,为综合执法组织的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综合执法机构的合法化。要进行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首先要使综合执法机构具有合法的身份。对于现有的综合执法机构名称各异,性质不同要进行改革。首先要对原有的机构名称和机构性质进行清查。杜绝“两个机构、一块牌子”的做法,理顺综合执法机构和原有的市容管理、监察机构的关系,统一综合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名称,使沿用历史名称逐步过渡为使用现有统一的综合执法机构名称,防止有名无实或有实无名的名实不符做法。同时要统一综合执法机构

的编制性质,解决部分执法人员为事业编制甚至是社会人员的问题,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素质。

(三)界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权责一致,即合理划分政府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是综合执法的原则之一。综合执法组织究竟应当集中行使哪些行政处罚权,综合到什么程度,哪些事项应当由专业执法组织去处理,对这些问题目前尚缺乏明确的界定。试点城市的具体做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科学合理地界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防止执法范围的扩大化,就必须使各地政府在实行时严格遵守国务院的规定。

最新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范文第2篇

一、改革目标和内容

(一)改革目标。到2017年,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机构综合设置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到2020年,城市管理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形成,执法体制全面理顺,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健全完善,管理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

(二)改革内容。

1.优化机构设置。各市、县全面推行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具备条件的纳入政府机构序列。目前实行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体制且运转良好的,保持现有体制不变。将有关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职责归并到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

2.调整部门职责。各市、县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职能,以及需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职责,整合到城市管理部门,并由该部门行使上述领域的行政执法权。全面推进部门内综合执法,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统一交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2016年年底前,各市、县调整、公布相关部门权责清单。实行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的市、县,可将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综合执法范围。

3.理顺层级权责。科学界定市与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分工,设区市城市管理部门以指导、监督、考核为主,同时承担重要设施的养护管理和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他设施养护管理和行政执法;赋予街道(乡镇)相关城市管理职能,可由市辖区派驻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其业务工作接受派出部门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街道(乡镇)为主,负责人调整应征求派驻地党(工)委意见。

4.规范队伍管理。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加强人员配备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清理,严格实行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开展执法干部轮训,打造高素质执法队伍。从2017年起,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设区市在充分考虑城市人口、执法任务等因素的基础上,2016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标准,2020年年底前按标准配齐执法人员。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完善工资福利政策,促进队伍稳定。2018年年底前,设区市建立统一的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

5.改进执法方式。2017年年底前,各市、县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办案流程。强化文明执法,推广全程说理式执法,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严禁用不文明方式触碰当事人物品,严禁与管理相对人发生肢体冲突。提倡采取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非强制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强化执法监督,2017年起全面执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和执法公示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责任追究、纠错问责机制,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6.创新管理模式。强化源头治理,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和服务场所。推行网格化管理,2017年上半年各市、县完成管理网格划定,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落实管理责任,实现无缝隙、全覆盖管理。大力推广以道路为载体的市政道路、绿化、环卫一体化综合养护作业模式,深入推进以机械化联合作业为特征的城市深度保洁,到2020年,各市、县40%以上的主次干路达到深度保洁作业标准。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2016年年底前所有市、县整合形成统一的数字城市管理平台,2017年年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电话等的对接;2018年年底前各市、县建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强化城市各类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每个设区市选择1个县(市)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诚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数据采集整合试点,2020年实现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

二、完善机制

(一)完善依法治理机制。全面清理城市管理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6年8月底前完成首轮清理工作。健全城市管理执法地方法规体系,力争2017年年底前出台山东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现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职能、权限、责任法定化。各设区市将城市管理作为“十三五”地方立法重点,加快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各市、县要加快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2017年年底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健全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执法协调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的行为。审判机关要及时受理、审理城市管理类案件。研究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联动机制,将严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健全信用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构筑诚实守信的城市治理环境。

(三)完善市场推进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大力推广政府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事项,优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吸引物业服务等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品牌企业创办公益性社会组织。

(四)完善部门协调机制。2016年10月底前,建立全省城市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2016年年底前,建立完善由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健全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工作会商,形成管理执法工作合力。

(五)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各市、县政府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六)完善社会共治机制。加强城市街道、社区区域化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好政府主导作用,引导辖区内各类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各市、县依法建立社区公共服务准入制度,完善社区协商机制,增强社区自治功能。推动城市管理进社区,增强城市管理社区服务功能。畅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推广“百姓城管”等志愿服务模式。挖掘、提炼、弘扬符合本地特点的城市精神,引导市民群众热爱城市、关心城市。组织开展新市民培训。深入开展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以文明创建促进城市文明提升。

三、实施步骤

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统筹推进的原则,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分三个阶段有序实施。

(一)试点先行阶段(2016年8月-12月)。选择临沂市、泗水县作为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8月底前制定试点工作方案,12月底前完成试点任务,实现城市管理机构设置到位、职责划转到位、队伍整合到位、重心下移到位,形成较为完善的改革推进机制,为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供示范和经验。

(二)全面推开阶段(2017年1月-12月)。2017年1月底前,各设区市制定改革具体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办、省法制办备案。完成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划转和机构调整,科学界定市、区、街道(乡镇)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成执法人员清理、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强化城市管理人员配置工作,基本满足管理执法需要。城市管理执法进一步规范,市、县数字城市管理平台建设和城市管理热线整合工作全部完成。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1月-2020年12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地方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城市管理市场化机制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基本建成,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责任。各市、县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握改革方向,研究重大问题,分类分层推进。各市、县政府要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范,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办、省法制办要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切实强化对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和指导各地推进改革工作。

(二)严格考核。从2017年开始,将城市管理纳入全省新型城镇化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积极推广城市管理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加强城市管理效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最新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范文第3篇

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与此同时,各种问题也暴露出来了,例如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交通堵塞、矛盾冲突增多等,以往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用当今的发展。由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运而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产生确实提高了以往的工作效率与效果,但近年来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问题涉及面众多,先从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下手,再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参考性的建议。

关键词:城市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1 引言

我国城市化的发展一方面促使了我国经济的大发展,另一方面,各种社会问题与矛盾也由此产生。因此,城市管理尤为重要。而过去的城市管理模式过于分散,出现权力交叉、互相推诿扯皮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效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97年,我国各地开始陆续开展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改革试点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逐步建立起来。自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建立以来,各省市不断出台相关制度,完善治理体制、工作机制,规范办理流程,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案件处置力度等等,积极应对综合执法中面临的各种问题。总的来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这一创新的执法模式改善了传统执法模式帶来的各种不足,对改善城市面貌,保证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持公共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是,在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如法律依据不足、执法人员权责不清、执法体制不顺、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效率。要想进一步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就必须尽快解决当前存在的这些问题。本文在对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改进意见,希望为提高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作出一点贡献。

2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

当前,为了加强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效率,解决城市管理中面临的多种问题,我国不断丰富了综合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扩充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完善了举报投诉管理、转变了管理理念等,具体如下。

2.1 丰富了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

自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践以来,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得到了不断丰富。目前,我国城管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不同层次分别有: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由国务院制定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还有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2.2 扩充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在原先的基础上,增加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具体范围得到了扩充。

2.3 完善了举报投诉管理

当前,我国有不少省市,如海南、河北、陕西等,完善了举报投诉管理,拓宽了举报投诉渠道,健全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机制,强化了部转查、转办案件的督办,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提高了举报投诉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各省市通过设立信访接待室、开通厅长信箱、公布举报信箱网站及电话、开设“违法违规行为网上举报系统”和“网络问政平台”、接收举报投诉案件、利用遥感图斑比对现场核查获取案源线索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及时登记受理,使群众合理诉求得到解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据统计,2015年全国共受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数比2014年增长了30.6%。

2.4 转变了管理理念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时转变了管理理念,更加重视长效化,经常化,而不再是以往的突击式检查,这有效地解决了不少地方的部分疑难杂症。浙江省嘉兴市就是一个范例,自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来,有效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长期以来难以管理的问题,实现了从重突击到重长效、从单一到综合、从单个事项管理到区域网格管理,不同程度地解决了城市中各种脏、乱、差等问题。

虽然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施已经取得不少成效,但作为一种执法模式的创新,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3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3.1 法律体系不完善,执法人员权责不清

3.1.1 执法依据不足

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依据主要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仍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了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不足。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只能依据原先分散的职能部门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容易在选择执法依据时造成混乱,影响其公正性。而且,当原先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它也随之改变,造成其不稳定性。由于执法人员的执法依据不足,这也使得其主体地位不明确,法律效力不足。

3.1.2 执法人员权责不清

一是执法人员执法范围不够清晰明确。虽然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职能领域,但不够清晰,具体执行范围和执行标准没有明确,这导致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滥用自由裁量权,影响社会公正性。另外,由于涉及的管理领域过大,执法人员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职责划转衔接性不够。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能是从各领域各部门中划转过来的,在实际中常常出现衔接不充分,有些领域虽然已经划分为综合执法部门的管辖范围,但其原先的职能部门仍充当着管理角色,从而造成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执法空白,使执法陷入混乱之中,影响执法效率。

3.2 执法体制不顺,机制不完善

3.2.1 执法体制不顺

目前我国各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均由该地政府领导,不同城市在管理模式、机构设置上存在较大区别。主要有市和区的双重领导、区和街的双重领导和垂直领导三种管理模式,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模式,这使得各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不一。同时,由于执法部门缺乏独立性,在这种双重领导下,执法部门常常承担着多种不该承担的职责,城市中的一些“疑难杂症”往往落在了执法部门的头上。

3.2.2 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一是综合执法内部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约束,但是具体落实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机制还比较缺乏,综合执法缺乏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二是群众对综合执法的监督不力。在执法人员执法时,人民群众有权对其行为进行监督,虽然国家赋予了公众这项权利,而且当前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人民群众监督手段越来越多,但是却缺乏相应的解决机制,使得各类违法违规的执法行为日益猖獗。

3.2.3 协作机制不完善

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能是从各领域部门中分离出来的,在处理具体的事件时需要各部门的配合才能完成。但在实际中,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却不够完善。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是对自己有利的抢着去干,而无利的都不干或者是敷衍了事,而執法部门又无力强制各部门配合其工作,这无疑是对行政执法的一大阻碍,极大地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3.3 执法人员思想落后,为民意识不强

一直以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都习惯地把自己定义为管理者,将人民群众定义为被管理者,站在公众的对立面,而不是站在公众的立场解决问题。另外,对于人民群众的权益问题不够关注,实际工作中没有真正做到利民,与城市管理的初衷背道而驰。

3.4 执法人员素质较低,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由于当前我国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上岗管理不严,执法人员很多都没有编制,再加上后期对他们缺乏培训教育,致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直接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3.5 执法手段单一,管理方式缺乏创新

3.5.1 执法手段单一

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主要采取的是没收、罚款的执法手段,对相对人进行罚款、没收生产工具等,手段过于简单粗暴,缺乏教育引导。

3.5.2 管理方式缺乏创新

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理念比较落后,管理方式严重缺乏创新,惯用旧思维、旧方式看待及处理问题,效率低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管理相对滞后,缺乏预先性。即对某件事件的发生不能做到提前告知、事先预警,而是当它发生后才对它进行处理,管理方式滞后。

第二,不能有效地运用数字化的管理方式处理问题。目前,数字化的城市管理方式在我国还未得到全面实施,虽然已经有不少城市已经运用了数字化的城市管理方式,但大多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索。

第三,公众参与、市场化运作程度不高。落后的管理思想忽视了公众参与和市场化运作的重要性,未能充分发挥公众和市场化的力量。

3.6 社会舆论频发,执法环境不利

执法人员与执法相对人所处的社会阶层不同,执法人员所处的社会阶层要高于执法相对人,这就使得执法相对人更容易受到公众的怜悯,而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利益往往是相对的,所以当冲突发生时,人们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常常会对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产生误会,执法者陷于一种不利的舆论环境之中。

3.7 投诉举报受理存在缺陷,工作效率不高

第一,随着投诉举报途径的增多,近年来出现了大量重复、多头举报,举报人将同一内容的举报信,分别投寄给政府、纪委、信访、建设等多个部门,形成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互相转来转去,导致举报受理机构大量重复劳动,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大量浪费。

第二,部、省、市之间的举报受理系统未实现互通互联,举报件的受理、督办、反馈仍局限于书面材料采用传统的快递方式进行传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效率和重要投诉举报事项的应急响应速度。

第三,匿名举报、冒名举报增多,受理机关是否受理难以有效把握,查处理结果无法以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举报人,影响案件处理的完整性。

第四,举报案件中有不少案件属于无效举报。举报中心受理后,交办各区核查。各区现场核实为不属于违法建筑或应该由其他部门单位查处等情形,属于无效举报,增加了执法成本。

4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问题的相关对策

4.1 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建设

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建设,首先要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法规。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目前已经具备成熟的条件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法规。该法律法规不仅要明确行政执法的具体范围、方式方法、程序、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等,还要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主体地位,使执法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得到保证。其次,要对原先不规范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清理。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原先分散的职能部门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些内容与现行法律相违背,因此应将这部分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清理。

4.2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内部监督考核机制。建立内部监督考核机制首先得明确监督考核的作用。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进行监督考核可以规范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减少其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通过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还可以提高其执法效率。其次,应当设计合理的考核指标。该考核指标应具有清晰性、可比性、全面性、逻辑性等。最后,应将考核评价结果与执法者的奖惩联系起来以发挥其激励约束作用。二是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一方面,应当继续拓宽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约束作用。另一方面,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城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反思,并尽快建立起相应的解决机制,使监督真正发挥其有效性。

4.3 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作

一方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协助支持。另一方面,城管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也要及时与相关部门交流沟通。城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起良好的合作机制,并在信息、资源上实现共享,当案件发生时,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管部门的工作,实现联动效应。

4.4 树立“人本”思想

城管部门应当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群众,服务群众,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以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进行城市管理。城管部门应当尊重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当违法违规事件发生时应当采取人性化的执法方式,重教育、重引导,而不是一味地处罚相对人。

4.5 加强城管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上岗管理。首先,在应聘城管人员时不仅要考查其业务水平,也要对其道德素质进行严格考查,避免一些道德败坏的人员进入该岗位。其次,要对整个招聘流程进行监督管理,以防发生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等行为。最后,要解决城管人员的编制问题,明确其在城市管理中的身份地位。二是加强对城管人员的教育培训。首先,应当对城管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其次,应当对其业务水平进行综合培训。要想更好地进行城市管理,城管人员的业务水平极其关键,这将直接影响到执法效率及效果。最后,要针对培训内容对城管人员进行考评并施以奖惩,已达到培训目的。

4.6 创新城市管理方法

一是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预先性,做到规划先行,并建立市场运行机制。首先需要针对具体的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要求编制规划方案。其次,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保障。最后,建立市场运行机制,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定企业,将部分管理工作交由该企业进行。二是加强数字化的创新管理模式。我国各城市应积极研发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以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案件的高效处理。另外,国外很多城市在数字化管理方面已经做得比较成熟,我国应借鉴其管理经验以加强自身的数字化管理。三是加强公众参与。例如通过建立社区自治制度使市民自愿地加入到城市管理中来,采用听证会的方式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等等。

4.7 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制教育工作

一是印制宣传册,增强群众的法律观念,使群众知晓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遵纪守法、依法依规行事。二是增强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拓展完善群众举报渠道;三是增强群众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辨别能力,提高群众举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

参考文献

[1]崔宾.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现状探析[J].管理观察,2016,(01):40.

[2]杨光.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4.

[3]虞瑞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湘潭:湘潭大學,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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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福元.部门间行政协作的困境与出路—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例[J].当代法学,2016,(05):83.

[6]王龙.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困境的研究—基于“秩序美学”的角度[D].南昌:南昌大学,2013.

最新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范文第4篇

工作思路:突出一根主线,推进两大创新,加强三项措施,强化四个建设,抓好五项治理。

具体举措:突出一根主线重点突出城市长效管理这一主线,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全覆盖、管理无缝隙”长效管理工作格局。坚定不移以推进条块结合为重点的长效管理。一方面,我们将积极倡导和推动大城管格局。按照县委、政府的部署决策,深入研究、不断探索,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会商制度,努力构建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优化管理资源,整合执法力量,形成城市管理齐抓共管态势;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部门包保体制,明确包保内容、严格包保责任,开展包保效能评估活动,激发参与热情,鼓舞包保干劲,营造城市社会化管理氛围;另一方面,我们要主动实践重心下移。城管工作靠基础管理显现效能,靠市容市貌体现价值,作为城市管理主力军,我们更要主动进位、不遗余力地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切实把工作重点落到实处。

推进两大创新

一是积极推进体制创新,立足我县实际积极学习借鉴大理市、祥云县城市管理改革先进经验,探索城管综合执法新路径,整合城管、公安、工商、卫生等执法资源,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块联动协作平台,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条块分割体制弊病。

二是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健全城市管理监督考核激励机制、管理与执法联动机制、科技利用机制、群众参与机制等各项工作机制,建立科学公正城市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大城管”、大家管格局,构建公众参与机制,实现城管执法与社会和谐统一。开展“问计于民”活动,广泛征求市民群众意见建议,不断拓宽城市管理公众参与、社会协同渠道。积极创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

加强三项措施

一是加强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实施,按照城市建设改造提升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县城绿化、亮化和美化工作。以县城东区为重点加强对城市绿化、亮化、美化以及净化的管理。

二是加强日常管理与专项整治并举的措施。坚持日查日报和滚动式管理制度。联合交警、工商、公安、卫生、宣传等部门定期作专项整治。

三是加强严管和重罚跟进的措施。对长期占道经营、长期违规建设、车辆长期乱停乱放等行为作严加管理,对无视法律法规行为作从重处罚。

强化四个建设

一是加快推进“智慧城管”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支实施、应用主导、资源共享、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加快推建“数字城管”项目建设。

二是强化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继续推进“创先争优”和“四群”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切实队伍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建设一支求真务实,廉洁高效党员干部队伍。

三是强化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和城管执法人员培训。每月至少开展1次“城管大讲堂”培训,办好“小课堂”,提高队员学以致用能力。及时解决工作难点、热点问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队员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突出精细管理,建立争先创优用人机制,激发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热情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努力提升城管执法队伍形象。

四是强化城管宣传阵地建设。多渠道、多角度宣传城管执法工作,进一步拓展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合作与沟通。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正面导向作用,着力提高宣传层面、档次。增强报道深度、广度;大力开展城管执法宣传。发动城管义工上街宣传服务,开展城管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活动,深入营造良好的城管法治环境。

抓好五项治理

一是抓好市容环境卫生治理。以县各类创建、大型活动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容管理基础性作用。不断推进“门前责任区”制度落实,加强占道经营的整治工作,重点整治“脏、乱、差”,达到“坐商归店、游摊进市、门前三包”要求;切实抓好渣土清运、乱倒行为监管,加大对抛、撒、滴、漏等运输车辆查处力度;扎实抓好“牛皮癣”整治。

二是抓好“两违”专项治理。继续以“两违”联动工作机制为抓手,有效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加大“两违”现象巡查密度和查处力度,严格实行片区管理负责制,坚决做到人人负责、个个尽心、执法有力。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和协调。实现巡查、协管、举报有机结合。坚决处理好小区、城中村及城郊结合部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三是抓好户外广告专项治理。严格规范广告、店牌店招管理,依法清理无审批手续、存在安全隐患以及陈旧破损、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广告店招对新设户外广告规格、材质、色调和艺术风格等进行全面改进和提升,努力提升城区户外广告品位和档次。

四是抓好市容秩序专项治理。坚持疏堵结合,加大对“马路市场”和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城市秩序规范井然。

最新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范文第5篇

投身我区城管事业的姐妹们被人们亲切地誉为—城管之花。她们虽没有丰功伟绩,但她们身上散发出的吃苦耐劳、敬业奉献的精神闪耀着我们当代女性最耀眼的光芒。

平日里她们和周围的男同胞一起为城市管理事业奋斗着;一起参加严格的军事训练,一起加班加点放弃节假日;一起手机24小时开机待命;一起维护市容市貌治理违章。她们摒弃了女性的娇柔与怯懦,与男队员有着同样的考核标准。甚至为了体 。

愿让孩子受半点委屈,但她考虑到眼下迎接抗震30周年,管段上人手紧、任务重,不能给领导出难题,还是狠狠心把孩子交待给门卫大爷,老人家说:我看了这么多年大门,孩子生病不带去瞧还硬送幼儿园的你还是头一份。你们上啥班,咋那忙呀。孩子仍在哭,小张强忍着泪水,骑上车子走了。平时的周末我们只能休一天,有了特殊情况,想现在迎接抗震30周年,节假日就都取消了,到了礼拜天,这些年青的妈妈就联系亲戚朋友家将孩子送去,实在不行就花钱送私立幼儿园两天。总之,她们中没有一个人因为照顾孩子、家庭而影响工作。

最新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范文第6篇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近日印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层面首次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做出专项部署。

目前,我国有一半以上人口生活在城市。城市环境好不好,城市竞争力高不高,既要靠建设,更要靠管理。管理工作跟不上,城市功能和形象都会大打折扣。

随着我国开始进入城镇化较快发展的中后期,亟需解决城市管理的“短板”问题,如管理理念落后、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困难和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也强调,抓城市工作,一定要抓住城市管理和服务这个重点,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彻底改变粗放型管理方式,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深入推进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战略性、全局性、系统性工程,需要立足全面和长远统筹谋划。意见共8条、36款,明确了深入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并从理顺管理体制、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完善城市管理、创新治理方式、完善保障机制等方面,系统提出了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并部署了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根据部署,到2017年底,实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

意见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2015年12月24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各地区各有关方面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积极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探索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对改善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看到,与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相比,我国多数地区在城市市政管理、交通运行、人居环境、应急处置、公共秩序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问题,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健康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增进民生福祉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必然选择。为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落实惠民和便民措施,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解决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努力消除各种“城市病”。

——坚持依法治理。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

——坚持源头治理。增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考虑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类公共设施和空间布局,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实施情况的评估和反馈。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实现事权和支出相适应、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合理划分城市管理事权,实行属地管理,明确市、县政府在城市管理和执法中负主体责任,充实一线人员力量,落实执法运行经费,将工作重点放在基层。

——坚持协调创新。加强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强化部门联动配合,有序推进相关工作。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加快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

(三)总体目标。到2017年年底,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理顺管理体制

(四)匡定管理职责。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

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五)明确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积极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六)综合设置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指导地方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七)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

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可以自行确定。

(八)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

(九)优化执法力量。各地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以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

(十)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加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力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到2017年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加强思想道德

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养。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处级以上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确保部门之间相对平衡、职业发展机会平等。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研究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鼓励高等学校设置城市管理专业或开设城市管理课程,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等开展岗位培训。

(十二)规范协管队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四、提高执法水平

(十三)制定权责清单。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制定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工作要统筹推进,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到2016年年底,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规范执法制度。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

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五)改进执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七)加强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将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备的城建档案,实现档案信息共享。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安全高效运行。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道路开挖或占用道路行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给排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理,服务入廊单位生产运行和市民日常生活。

(十八)维护公共空间。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提升城市设计水准。加强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设置,加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严查食品无证摊贩、散发张帖小广告、街头非法回收药品、贩卖非法出版物等行为。及时制止、

严肃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以及乱帖乱画乱挂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十九)优化城市交通。坚持公交优先战略,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准。加强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协调衔接,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环系统,加大交通需求调控力度,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提高路网运行效率。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挥设施管理维护。整顿机动车交通秩序。加强城市出租客运市场管理。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鼓励单位停车场错时对外开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二十)改善人居环境。切实增加物质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保洁水准,加强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河湖水系等环境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严控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抛洒。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市卫生水准。

(二十一)提高应急能力。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强化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加强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应急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综合演练。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军地协调工作。

(二十二)整合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都要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拓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形成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电话等的对接。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强化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防洪防涝、生命线保障等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重点推进城市建筑物数据库建设。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诚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数据的采集与整合,提升数据标准化程度,促进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机制。

(二十三)构建智慧城市。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化管理与监控服务,加快市政公用设施智慧化改造升级,构建城市虚拟仿真系统,强化城镇重点应用工程建设。发展智慧水务,构建覆盖供水全过程、保障供水品质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发展智慧管网,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网管理信息化和运行智能化。发展智能建筑,实现建筑设施设备节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加快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化技术,综合利用视频一体化技术,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

六、创新治理方式

(二十四)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地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

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推行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公共交通等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逐步加大购买服务力度。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顺应历史沿革和群众需求,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促创业、带就业、助发展、促和谐。

(二十五)推进网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依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加强对人口、房屋、证件、车辆、场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有效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

(二十六)发挥社区作用。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依法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的作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完善社区协商机制。推动制定社区居民公约,促进居民自治管理。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过建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编制城市管理服务图册、设置流动服务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务。

(二十七)动员公众参与。依法规范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范围、权利和途径,畅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引导志愿者与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多形式、常态化的

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发展。采取公众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仲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

(二十八)提高文明意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广泛开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扬社会公德。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积极开展新市民教育和培训,让新市民尽快融入城市生活,促进城市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城市文明主题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坚持将公约引导、信用约束、法律规制相结合,以他律促自律。

七、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定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加快制定修订一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备的标准体系。

(三十)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防止政府资产流失。城市政府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

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分类分层推进。各省、自治区可以选择一个城市先行试点,直辖市可以全面启动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时间步骤,细化政策措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稳妥有序推进改革。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和指导地方推进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全国城市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相关部门职责衔接问题。各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市、县政府应当建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市、

县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履职尽责。推广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加强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十五)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对违反规定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衔接好人财物等要素,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应做好资产清查工作,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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