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范文

2023-09-23

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范文第1篇

据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教育学院网站2016年10月24日报道,英国教育捐助基金会(Education Endowment Foundation,EEF)将为“教学助理影响最大化”(Maximising the Impact of Teaching Assistants,MITA)项目提供54.5万英镑的援助。

这个项目是伦敦大学学院教育学院、东伦敦大学和伦敦领导力战略(London Leadership Strategy,LLS)的合作成果,是教育基金會第一次资助学校进行干预实验,旨在改善学校领导、教师和教学助理间的合作,进而提高教学助理对日常课堂教学的贡献。

英国教育捐助基金会的研究表明,结构化干预教学助理会收获不错的效果。然而,迄今为止,从来没有项目来评估教学助理在班级中的有效作用,包括如何安排其在校时间。这种基于研究的干预评估会弥补这一空白。这笔资金将用于在100所小学开展为期一年的实验,这些小学将随机分配到干预组或控制组。实验将遵循教育捐助基金会发布的《充分利用助教的指导报告》(Making Best Use of Teaching Assistants Guidance Report),该报告由伦敦大学学院教育学院研究人员罗博·韦伯斯特(Rob Webster)、皮特·布拉奇福德(Peter Blatchford)和乔纳森·沙普尔斯(Jonathan Sharples)于2015年春季合作撰写。

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范文第2篇

附学而行教育大事记 保密

本商业计划书属商业机密,所有权属于学而行教育联盟项目持有人。所涉及的内容和资料只限于已签署投资意向书的投资者使用。收到本计划书后,收件方应即刻确认,并遵守以下的规定:

1、在未取得学而行教育联盟项目持有人的书面许可前,收件人不得将本计划书之内容复制、泄露、散布;

2、收件人如无意进行本计划书所述之项目,请按上述地址尽快将本计划书完整退回。

一、联盟简介

学而行教育联盟是由学而行教育专为全国各类职教机构提供项目开发引进、联合招生就业、培训内部师资、共享教学资源、分担教学成本、培训管理咨询而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

学而行教育联盟在继续探索提高自身培训业务质量的同时,致力以特许加盟的方式为全国职教同行提供良好而必要的培训资源,从而谋求教育培训行业的整体提升。

学而行教育联盟的行业性培训业务产品包括四大方面中小学教育培训、继续教育、企业内训、延伸服务等。

一、服务类别

1、项目开发:项目是培训机构立身之本,学而行教育联盟通过考察、引进国内外优秀的培训项目,向联盟机构提供立项咨询。

2、联合招生:生源是培训机构生存的根本,学而行教育联盟教育联盟动员自身及所有联盟机构,建立一个行业性的线上线下招生网络。该招生网络突出的特点是具有广泛的线下实体机构,可以增进学员的信任,便于学员报名。

3、师资供应:教学质量是培训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教师又是教学质量的核心,学而行教育联盟以多年之功沉淀教学基本功,发掘、培养一批高水准的师资,高标准设计教学,从而提高了整体教学质量。

4、教学共享:降低成本是培训机构在分散式培训市场中永远追求的法则,学而行教育联盟通过多种形式,大幅度降低教学研发及施教成本,提升综合效益,提高生存力。

5、市场品牌:品牌是培训机构的最大依托,我们会将品牌行动持续推进,为联盟机构提供强有力的市场开发支持。

二、联盟类型

学而行教育联盟联盟根据加盟机构不同的利益诉求,将联盟类型划分为以下五种:

1、招生联盟:联盟机构可以为联盟内的其他机构代理招生,也接收其他机构代理招生的生源;学而行教育联盟拥有近百名专职和数百名兼职招生人员,可以为加盟机构直接提供部分学员。

2、委托联盟:学而行教育联盟在生源比较集中的地方,将委托联盟机构办班,分担教学教务。

3、教学联盟:联盟机构可以享受学而行教育联盟或盟内其他机构提供的师资资源。

4、品牌联盟:联盟机构引进学而行教育联盟教育品牌,采取“1+1”的品牌运作模式,即加盟机构的本身品牌与学而行教育联盟品牌共同使用。

5、股份制:学而行教育联盟根据加盟机构前期的经营和业绩表现,在适当时机与联盟机构洽谈委托经营或股份交换,以帮助联盟机 构做大做强。

培训机构可在任何时候任选以上一种或多种加盟类型,但须经得总部核准。

三、项目产品

●中小学教育培训——行业培训资质

谋求为广大中、小培训型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的培训资质,整合培训资源,培养专业教师队伍,提高整体市场竞争力

●岗位取证——行业职业资格证培训考试

与行业教育管理机构合作建设行业岗位人员资格证书综合管理平台,涵盖报名、考试、取证、上岗、流动管理、资格升级等。

●继续教育——行业专业性人才

提供继续教育和大中专院校招生平台,为会员单位提供多元化盈利模式。

●企业内训——行业性课程内部职工培训

形成课程开发和课程营销的“三业模式”:行业——企业——职业人。

●延伸服务——培训周边类产品服务

延伸培训产品线,延伸产业链,进行联盟内的整体开发运作;出版培训读物、音像、网站及联盟会员主页;

二、活动组织

一、冬夏令营

为丰富青少年的寒暑假生活,促进他们快乐成长、全面发展,学而行教育携手各大教育机构联合推出冬夏令营活动,取得了社会影响和经济利益双赢。

1、与中国语文报刊协会(教育部)《语文世界》杂志社协办“中国小记者冬夏令营”活动。

2、与中国宋庆龄青少年基金会合作组织中小学生青岛吃苦夏令营、港澳名校游历夏令营等。

二、出国游学

学而行教育为拓展青少年眼界,锻炼英语口语能力,并为优秀学子今后出国留学作准备,与各大国际名校联合推出出国游学活动。

1、澳大利亚、新西兰名校游

亲历墨尔本大学、林肯大学;

留学澳洲准备。

2、美国、加拿大名校游览活动

亲历哈佛大学、麻省理工、温哥华岛大学;

全程外籍教师陪同,半个月无母语经历,美式英语速成营。

3、欧洲游学

英伦三岛游历;

西欧七国巡游。

三、考级竞赛

学而行教育为丰富青少年的课余生活,提升自身能力水平,与央视及省市平台合作,开展多样的考级竞赛活动。

1、CCTV英语竞赛

CCTV中学生频道全国实用英语超级联赛是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中央电视台主办的,面向全国的大型电视英语比赛。大赛分为小学1-3年级组、小学4-6年级组、初中组、高中组四个组别,各赛区数以万计的报名选手们得到了学校、老师、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且辐射群体趋势不断上升。大赛涵盖内容为:英语口语个人展示环节,英语口语双人展示环节,英语口语集体展示环节。学生将展示英语口语的实际应用能力,对英语知识的理解能力,对英语文化的了解程度。

学而行教育自2011年以来成为南昌赛区的承办单位,成功输送了数十名优秀学子参加了全国总决赛并获得了优胜奖。

2、全国汉语作文考级

全国汉语作文考级暨现场作文大赛由中国语文报刊协会学术委员会作文考级中心组织。至二0一三年五月止,已成功举办了十九届赛事。

为更好地为提高青少年语文和作文水平,学而行教育与旭日弘文国际教育集团合作承办了这项赛事。

3、全国奥林匹克数学、物理、化学竞赛

学而行教育与全国奥组委合作,承担江西赛区的组织工作。

三、会员加盟

各培训机构以会员的形式加入学而行教育联盟教育联盟,成为学而行教育联盟特许联盟单位。

一、会员资格

1、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年以上教育培训市场推广经验;具备必要的办学条件和员工队伍;最近1年来的业务经营比较稳定,没有亏损;拥有基本的运营资金;申请项目与自身市场优势切合;提交必要的登记表格。

2、职责:

完成总部特许项目在当地的实施;协助总部推广品牌;调查了解当地市场;及时完成相应的销售额。

3、权利:

获得推荐合适的项目,根据自身需要全部或部分引进项目模块;在不违背总部基本要求的情况下自主运作项目;获得项目收益;

4、授权:

总部根据项目特点及会员城市潜在学员情况,在同一城市发展不 同数量的联盟会员;潜在生源较多的项目可分别授权不同会员运作或 不同会员差异化运作;总部还将根据会员业绩状况逐步倾斜授权。

二、会员服务

1、前期协助与引导

指导会员选择经营场所。

提供会员培训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提供会员招生广告、宣传策划方案。

提供会员人员配置及招聘建议。

提供会员从业人员培训。

2、过程协助与引导

总部设置专人指导并解决会员运营上的问题。

基本工作包括:考察会员现实运营状况(培训、办公、财务),如员工的精神面貌、服务规范、业务操作程序等;通过交流了解会员的现存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指导与帮助,如现场分析招生率下降的原因。

3、保持总部与会员的有效沟通

电话:会员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可随时通过电话与总部联系,总部随时为会员提供帮助。

信函:招生培训宣传资料,总部新的政策决定;最新培训信息、培训项目。

网络:网上办公、培训资料公布、各地信息交流。 交流:定期召开会员交流大会。

4、帮助会员修订市场开发计划

会员定期为总部提供市场调查资料,总部协助分析市场,协助会员单位的制订营运操作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会员将获得总部在项目咨询、教学服务、特许经营方面的支持。

5、专题推广会、专题讲座(专题推广会要求参会单位至少60家以上)

会员单位提前申请、将方案传给总部,总部将协助策划、实施专题推广会,并协助洽谈客户,签单;视推广会规模,总部将赠送一定数量的宣传资料。

6、信息情报支持

总部收集同行业竞争对手产品、市场等信息,整理成有效数据,及时向各分校传递,供其参考,以便会员更好地掌握产品、市场等方面动态,有效开展工作。

7、产品支持

总部保证有效、不断地改进培训产品,以使联盟所有教育培训产品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

8、培训支持

总部为各会员单位提供相关培训,使其能够独立解决实际工作中 所遇到的各类问题,以便更好地促进市场的开拓及对用户的优秀服务。

9、市场推广支持

各会员单位在所辖举办各类市场推广活动时,需要提前将实施计划、方案告知总部,总部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与协助。

10、营销工具支持

总部将根据会员级别免费提供一定套数的产品彩页、招生简章、学报、海报等各类营销推广工具;对超出规定数量部分将酌情收取成本费用。

11、经营管理指导支持

总部给予各会员单位经营管理方面的指导,对招生队伍的建设给予全力支持、辅导。

三、会员交流

1、日常沟通

总部将通过网络交流平台向会员单位负责人发布各类通知及信息;会员单位亦可通过此平台进行互动交流。

总部将每学年对各会员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并通过平台公布结果,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2、实地走访交流

会员单位可派其工作人员到兄弟会员单位实习上岗,由会员单位 提出书面申请,联盟总部给予协调安排,各会员单位应予以全力配合。实习人员的相关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

3、会议

联盟将定期组织会员单位交流会议,包括每年一次的会员单位交流大会。

四、运营规则

会员单位在日常运营当中,应遵循总部的营销、推广、交流、结算规则和客服准则。

1、会员应遵守如下营销规则 ⑴同业禁止

各会员单位和甲级会员单位,不得从事与联盟产品类似或有竞争关系机构的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否则,将处以警告、罚款直至取消会员代理资格。 ⑵价格体系

学而行教育联盟所有产品为全国统一市场价,如有价格变动由总部通知各会员单位统一执行。禁止收取未经总部批准的其他学费。

各会员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破坏价格体系。会员单位如因市场特殊情况需调整市场销售价格,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总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新价格,优惠部分由会员单位承担。 ⑶分支机构设立规则

会员单位有权在协议框架内发展下属分支机构,总部的财务和物流只直接面对各会员单位,不直接面对其下属机构。各会员单位及

其下属机构须合法经营及正规化服务,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对其下属机构组织培训、指导经营并进行管理与监督。下属分支机构的代理业务期限不能超过会员单位与总部商定的代理协议期限。各会员单位对其下属机构的违规行为负全部责任。 ⑷有序竞争

各会员单位间应相互支持,与总部共同培育市场。提倡会员单位间展开服务质量竞争,反对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会员单位的利益。 ⑸知识产权保护

若发现侵犯学而行教育联盟有形及无形产品产权的问题,总部将依据《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各会员单位应自觉维护学而行教育联盟品牌,配合总部做好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

不得销售、传播学而行教育联盟的盗版产品及信息(含未经授权许可以联盟名义自行制作的产品)。 ⑹其他

未开设会员单位地区的招生、销售服务,可以自由开展市场销售,但必须做好服务工作,销售额计入任务量。

2、宣传推广准则

⑴各会员单位在开拓市场和对外宣传时,应严格使用规范的会员 单位名称。各会员单位的命名规范格式为:会员字号+学而行教育联盟,如“南昌乐学教育学而行教育联盟”。不得随意更改名称或添加任何前缀、后缀。

⑵获得学而行教育联盟教育授权的各会员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学而行教育联盟教育的形象标志和产品标志。在使用上述标志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未经许可,会员单位不得对学而行教育联盟教育的形象标志和产品标志进行任何改动和再加工。不得擅自使用学而行教育联盟教育品牌从事与学而行教育联盟教育无关的经营和业务活动。

⑶学而行教育联盟教育实行全国统一的广告行销管理。全国范围

的品牌广告由学而行教育联盟教育负责,各地的销售广告由会员单位负责。

⑷各会员单位以学而行教育联盟名义发布的所有对外信息及对学而行教育联盟教育产品的广告宣传活动计划(含媒体广告、相关节目制作、大型公开讲座、公益活动)均需提交学而行教育联盟 教育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并需在学而行教育联盟教育备案。学而行教育联盟教育需在会员单位提交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书面意见及建议。如学而行教育联盟教育对广告内容、计划等提出修改意见,各会员单位应予接受并实施。

⑸相关活动的组织和宣传品的发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公司规范进行。各地自行制作的宣传品(含节目招贴彩页、音像制品、 书籍、宣传单等,讲义和资料可以除外),应事先上报学而行教育联盟教育,得到批准后方可发放。

⑹不得在对外宣传和市场运作中使用不规范名称或有夸大宣传、无效承诺、故意误导等违规行为。各会员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恶意攻 击、诋毁同类产品的其他品牌。

3、交流沟通规则

⑴教育联盟设立专职机构,向各会员单位提供综合服务。

⑵当会员单位联盟后,总部即为其开设内部办公系统、学员库及直播平台等账号,作为日常函件往来的主要渠道。

⑶会员单位如有人员变动,须于两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总部。如因会员单位人员变动而造成的各类损失,由会员单位负责承担。

⑷总部有权随时了解会员单位在当地的市场推广、招生工作。当总部要求会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时,会员单位应予以配合,按时完成工作。

⑸总部向会员单位发货(宣传资料、讲义等)时,所发生的快运费用可由总部承担,如需以EMS或航空方式发送,费用由会员单位承担。

⑹所有销售服务系统的运行数据由总部和会员单位同步管理。运

行数据是指用户资料、各会员单位销售数量及价格等资料。

4、物流与资金结算规则

⑴总部只负责与会员单位的财务和物流联系,不与各会员单位下 属分支机构联系。各会员单位负责其下属分支机构的合理配货与结算,总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⑵当会员单位需向总部订货时(包括订购书籍、讲义、网卡、各类宣传品等),请填制统一订货单,由会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后传真至总部。总部须遵循现款现货的原则向会员单位发货,会员单位应按时向总部缴纳应付款项,如过期未付,则按照所授权项目约定,由会员单位偿付违约金;若无特殊规定,则会员承担每日5‰的滞纳金,并累计入应付款项中。如遇特殊情况,须书面上报总部,并经总部领导签字认可后方能执行。

⑶如遇价格变动,应在价格变动当天完成以往账务的结算,其后按新价格结算。

⑷会员单位应积极向总部提交销售报表。

每个项目结束后第5个工作日内,会员单位须将业务报表以传真或电子版的形式发给总部,总部相关负责人于3日内进行确认,签字后将汇报件返传至会员单位。如有疑义,亦应在规定时间内沟通并确认。

⑸退费规定:

各会员单位用户因其他原因需要总部退费,会员单位负责人应及时按照工作流程通知总部相关负责人,并填写退费申请表,经总部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发至会员单位。

总部凭退费申请表进行登记和相关账务处理。

对各种原因的退费,各会员单位应在一周内寄回总部,否则不予 冲减总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往来账务。

⑹项目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在另行签订的文件中明确。

5、客户服务准则

⑴客户服务内容:

解答用户咨询,把联盟的培训内容尽量全面地介绍给学员。

解决用户在参加教育培训中遇到的问题。

用户意见、建议的搜集、反馈处理和跟踪。

用户投诉的妥善解决。

对搜集到的信息定期做统计表,反馈给相关部门,并做跟踪。

用户的接待、报名工作。

协同做好联盟举办的相关活动。

用户回访,了解学员学习情况以及对培训内容及服务的满意度。

建立和管理用户档案。

其他合理服务内容。 ⑵客户服务标准:

用户投诉认真接待,及时处理,并对投诉用户进行跟踪。

任何情况下不与用户发生争执。

对外讲解、宣传时不诋毁竞争对手。 ⑶会员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服务承诺。

⑷会员单位负责所辖地区所有用户的客户服务,对用户负责并对总部负责。

⑸联盟有责任接受会员单位所辖内学员的投诉,并对其进行核实、处 理。

五、会员责任

1、机构责任

会员单位在合作项目的工作范围和运行期间承担本单位运行所

发生的全部法律责任;会员单位需在协议有效期和保密期以及连带责任期限内承担其工作内容范围内的相应连带责任。

2、负责人员责任

会员单位负责人作为机构的代表人,在协议有效期和保密期以及连带责任期限内,对于所负责机构工作内容范围内的行为承担相应的部分连带责任。

3、商业保密 ⑴保密内容

会员单位和工作人员均应按照国家保密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联盟保密规章的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凡是未经上一级工作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允许对外公开或者发布的所有信息、资料、数据和个人信息,均属于保密内容。 ⑵保密范围

保密的范围包括总部和会员单位工作负责和主管人员之外的所有范围。 ⑶保密违约责任

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参照国家保密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建迅保密规章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撤消项目或者停止合作, 因此给总部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必须承担经济责任。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4、保密期 ⑴商业信息保密期

商业信息保密期为永久,另有规定的除外。 ⑵教材、文件资料保密期

所有教材、文件、信息和资料保密期为5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⑶人员资料保密期

系统内部的人员公开资料保密期为5年,隐私保密期为永久,另

有规定的除外。

5、知识产权保护 ⑴教材知识产权保护

培训教育系统工作中使用的教材,不得对外公开发放、透露内容和擅自外借或未经允许自行复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⑵音像制品知识产权保护

音像制品一律不得对外公开、销售、赠送、透露内容、擅自外借和未经允许自行复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过批准对外使用时,须保证人物肖像和权益不受侵犯。 ⑶学员论文、资料知识产权保护

学员论文、资料一律不得对外公开、销售、赠送、透露内容、擅自外借和未经允许自行复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过批准对外使用时, 须保证产权人著作、学术成果和版权不受侵犯。 ⑷教师、课程知识产权保护

教师、课程一律不得对外公开、销售、赠送、透露内容、擅自外借和未经允许自行记录、复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过批准对外使用时,须保证人物著作和版权不受侵犯。

六、会员考核

1、会员升级原则

树立了良好的市场效应和口碑效应。

出色完成相应级别的职责,并能承担升级后工作权限表中相应的工作内容。

及时完成相应的任务额。

2、降级原则

发生重大事故,例如:发生严重影响联盟声誉的事件,根据实际

情况降低会员单位的级别或取消合作资格。

达不到相应的任务要求,并且没有合理的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发生违背会员单位条款和协议的事件,根据实际情况降低会员单位的级别或取消合作资格。如有法律事件,保留相应的诉讼权。

发生其他联盟认为必须降级的事件。

3、考核指标 (1)销售额

将会员单位销售额和招生数量是否达到预期水平,作为基础考核标准。 (2)服务质量

联盟将定期向用户对会员单位进行售后服务质量的调查,并以此作为重要的考核标准之一。 (3)内部建设

会员单位内部建设情况,人员配置是否合理有效,业务是否熟练等。 (4)市场开拓情况

会员单位市场营销计划的执行情况。

附:学而行教育近年取得的荣誉及参加组织的大型活动

——学而行教育承办CCTV演讲大赛江西赛区比赛

——学而行教育荣获江西省残联爱心助残单位

——学而行教育成为南昌市消费者信任单位

——学而行教育为南昌晚报题贺词

——学而行教育秋季大型招生启动仪式

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范文第3篇

1重庆市基金会制度建设和政策导向

1.1从社会发展趋势来看, 有些基金会存在如何从官办到民办的转化和发展过程;这一过程的进展速度主要取决于政府政策的导向。政府要想办法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减少基金会注册的手续, 放宽审批条件, 扶持非公募型基金会特别是私募型基金会的发展, 建立基金会发展的多元化格局。

1.2制定和健全适合重庆市基金会发展的管理办法, 营造大的法制环境, 加强对基金会运作的监督和引导;建立慈善基金会的奖汰评估机制和机构, 政府严格进行年检, 对评估优秀的组织进行奖励表彰, 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基金会予以勒令整顿, 直至注销登记。

1.3建立基金会财务收支和公益捐赠情况的监管和公示制度, 加强慈善组织自律和公信度, 从制度上解决慈善机构公信力缺失的问题。

(1) 对每年的年检结果要及时向公众进行公示, 享受免税待遇的公益组织每年要向民政部门提交收支报表, 而且要向公众公布, 让公众知道钱用到哪里去了, 如有问题, 媒体随时予以揭露。以此增强公众对慈善组织信息透明度的满意度, 更多地争取公众的信任、支持与参与。

(2) 加强政府或行业监管。重庆市可以通过政府要求慈善业建立超越各个机构之上的集体自律机构, 以协会、公会或者联合会的组织形式对各个会员机构进行监督。市慈善总会可以牵头, 但前提是慈善总会自己必须起到典型模范作用。

2加强公民慈善意识教育, 凝练慈善文化

2.1注重研究重庆市慈善基金会的发展状况、募捐和接收捐赠的能力, 掌握慈善捐赠的临时性 (突发性紧急行为) 与长期性。四川汶川大地震给慈善工作带来的启示很大, 现行的慈善工作运行机制与当时的捐款热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重庆市同样可以在“调动公民捐赠热情和接收捐赠能力方面保持平衡”作更深层次的思考。

2.2公众慈善意识引导。公益捐助不但应被看作是一项义务, 而且是捐赠人的权利和精神寄托, 不是为企业做广告, 媒体也不宜大肆吹捧和炒作。另一方面, 这是完全自愿的, 决不强迫或变相摊派。美国人平均每人每周做4小时义务工作, 从儿童到老人都有。重庆市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富人大量增多, 应慢慢培育起富人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热情。

2.3政府可以借助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 加大宣传和舆论引导 (如公益广告, 优秀慈善事迹报道等) 。一方面可以借助一次大的自然灾害, 改善人们对慈善捐赠的看法 (汶川启示) , 让更多的平民百姓了解慈善事业并积极参与;

另一方面促进品牌建设, 载体可以是公募组织也可以是非公募组织。做大慈善组织, 扩充资金来源, 推广大型典型活动, 扩大社会影响, 让全国甚至国际社会了解重庆慈善事业。

3完善社会捐赠网络

网络捐赠具有快速性与透明性的特点。设立专门慈善募捐委员会 (重庆市慈善总会可以牵头) , 组织实施募捐四级 (市、区、社区或街道、居委会) 网络, 拓展募捐渠道。同时, 在每一级别的网络中又细分为四个领域:与政府的关系;与新闻媒体的关系;与企业的关系;与捐赠人的关系。以“就近、方便”为原则, 初步形成覆盖全市、运作社会化、管理规范化的经常性捐赠接收网络。充分发挥稻草援助中心作用, 为基金会的发展提供更加宽松的可利用资源环境。

4重点推动非公募型基金会的发展

根据重庆市基金会成立登记公告统计, 1994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7日期间, 共有23个基金会成立登记, 其中只有4家非公募基金会, 占总数17.39%, 在全国基金会发展上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重庆市应大力鼓励推动非公募型基金会的发展:

4.1对企业和个人从事慈善事业的, 积极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同时研究制定专门的章程示范文本, 在负责人年龄和连任届数方面放宽要求, 对资金来源加强规范, 以保障非公募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4.2认真落实非营利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类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加优惠幅度, 扩大受惠范围, 并争取在解决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障、职称评定、职业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 为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4.3加强市慈善总会和企业基金会合作, 建立一种股份制的基金会。放宽基金保值增值渠道, 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 只要“合法、安全、有效”, 并按章程经过理事会的特殊程序, 就可进行合适的各类投资。

5加快慈善资金管理的市场化运作

第一, 建立“项目管理”运作体系。基金会通过一个个项目来确定把钱花给谁、如何花;同时, 每个项目独立核算, 花出去的钱用于何处, 捐款人可以一目了然。这些项目都按照“项目管理”模式来运行, 实施项目负责制, 可以极大地提高基金会的运作效率。

第二, 重视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在现行我国法规、政策中, 要求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保值增值工作, 禁止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明确允许: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 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第三, 引入职业化的管理运作模式, 管好用好救助资源。重庆慈善业可以在管理机制上引入职业化概念, 建立一个分工明确、专业运作、资源优化组合的体系, 把筹款与花钱明确分离, 把慈善筹款机构和项目实施机构进行职能划分, 筹款机构专注做好劝募工作, 实施机构专注做好可供捐赠人选择的好项目, 监督项目的实施过程和效果。

摘要:为充分发挥重庆市慈善基金会在募集社会资金、满足公益需要、启沃慈善意识、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建立起慈善基金会的监管与运作机制势在必行。

关键词:重庆市,慈善,基金会,监管,运作

参考文献

[1] 商玉生.我国基金会的现状及体制分析[D].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006年12月.

[2] 2007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情况分析报[N]告.民政部慈善协调办公室、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 2008年02月25日发布.

[3] 重庆市基金会成立登记公告[N].重庆市民政局信息发布中心, 2007年1月9日、2008年1月4日发布.

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范文第4篇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八、九条:

第八条、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

(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

(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第九条、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待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追偿。

2、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第九条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等证据,要求申请人在先行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凭原始票据等证据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因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需要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赔偿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按照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

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金融开放加快、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国民经济增长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和演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关键词:个人理财 发展 分析

0 引言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公司、个人客户提供的综合化、个性化服务的一类金融产品。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近年来,随着金融开放加快、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国民经济增长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和演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1 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1.1 将理财作为竞争手段。2005年前,商业银行推行理财业务目的并不完全是为了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而在于争夺存款、提高市场份额。一些银行采取盲目承诺高保本收益率,甚至采取搭售储蓄存款的方式销售理财产品,将个人理财产品演变为变相高息揽储的工具。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在亏损让利的条件下推出理财产品,以理财产品为竞争手段吸引中高端客户、争夺零售客户资源。而国有商业银行推出个人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是应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同业竞争,巩固中高端客户,减少客户流失。

1.2 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定价和风险对冲方面,缺乏科学的定价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存在一定的风险。

1.2.1 市场风险。推动人民币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是获取债券市场收益率与存款利率之间的套利利差,一旦债券市场收益率大幅下降,这种套利的风险就会自然产生,有可能会导致银行无力支付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由于债券数量有限,加上商业银行人民币流动性过剩问题突出,大量理财资金涌入货币市场,银行获利空间变得极为有限。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外币结构性存款、货币掉期、高等级债券、欧洲商业票据、拆放境外同业等产品,也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目前外资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有的与香港红筹股挂钩,有的与新兴市场债券挂钩,有的与商品指数以及国际市场黄金、石油挂钩。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缺少自己的产品模型和对冲技术,大部分产品都是依靠外资银行设计、报价、风险对冲,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也存在一定风险。

1.2.2 操作风险。目前银行大量推出创新理财产品,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往往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因操作失误或欺诈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有的银行对空白理财产品认购书不作重要凭证管理,经办人员对相关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分支行超计划销售,存在较多的风险隐患。

1.2.3 流动性风险。对可提前终止的理财产品,如果因为市场利率变化出现大规模赎回,可能影响银行的流动性,特别对资金头寸比较紧张的股份制银行影响较大。

1.3 理财业务资金管理不规范。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管理不规范,没有按理财产品协议使用资金,发生理财资金挪用的现象。而且,商业银行通常对出售理财产品获得的资金没有设置专门科目进行管理,只是在储蓄存款科目反映,仅是作了冻结而已,资金实际用途难以监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1.4 缺乏较权威的培训认证机构。为了保证金融理财师的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是对“金融理财师”成立自律性、非营利、非政府的专业资格认证机构,通过对达到一定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的金融理财人员进行认证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是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认可的金融理财师认证机构。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类似权威机构,只是于2004年9月,以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发

起成立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并于2005年8月加入了国际CFP组织,首次在国内引进国际CFP专业资格认证制度。

2 影响个人理财收益的因素

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仍然以产品销售为中心,还没有过渡到以客户为中心,业务仅停留在产品上,尽管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品牌,也纷纷建立理财中心,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仅是储蓄功能的扩展和最初级的咨询服务,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设计,缺乏个性化服务。绝大多数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出发点,是将其作为优质营销服务的一个手段。影响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2.1 居民现代金融意识不强。由于普及性金融教育严重滞后,加上商业银行理财营销过分侧重于收益的宣传,没有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使大多数居民对风险与收益没有正确的认识。公众更多认同银行传统的存款类业务,对真正意义上的“代客理财”业务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更偏好具有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对风险程度相对高、没有硬性承诺的产品则“敬而远之”,更鲜有通过资产组合规避风险的需要,导致现阶段市场需求只能是一些低风险的简单理财产品。

2.2 理财资金运用渠道狭窄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较低,金融市场交易品种少、市场容量小,加上外汇市场开放程度较低,国内货币市场一直是人民币理财资金的主要投资渠道。在2004年宏观调控、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理财产品收益率伴随着货币市场利率走高而走高,而后又伴随着2005年下半年资金宽裕、货币市场收益率走低而连续下降,有些银行甚至出现了常规业务收益补贴理财业务的倒挂现象。

2.3 分业经营制约业务发展。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法律、制度禁止商业银行开展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筹集的资金只能在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上运用,对保险、基金、证券等产品,只能采取推荐或部分代理的形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是一种片面的、单调的、不成熟的理财业务。欧美等国许多国际大银行由于实行混业经营,加上背靠综合性的金融控股集团,银行可以从事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务,个人理财业务资金用途非常广泛。即使在金融管制较严格的年代,法律也不禁止商业银行代理买卖金融投资工具和管理投资基金,甚至允许商业银行直接从事信托业务,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可以在银行、证券、保险等几个市场之间流动,可利用基金、股票、保险、债券等多种金融手段为客户提供多种增值服务,获取收益机会更多。

2.4 其他机构分流理财业务。一是证券公司。证监会2004年12月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支持规范创新类证券公司开展集合理财业务。券商还在管理费率、风险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创新,这些都吸引了原有和潜在的、最具投资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高端投资者。2006年初,证监会又下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将进一步支持券商开展集合理财业务。二是信托投资公司。目前信托是唯一可以跨越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实业市场的金融机构,投资标的广泛,可以利用其经营范围广,投资组合选择大的特点,谋求投资者收益来源的多样化。三是基金公司。基金在理财业务上起步较早,专业性强,目前已经形成了较大业务规模,拥有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等较为完整和成熟的产品群,能够投资于除期货、外汇外的大部分国内金融产品。四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最早进入个人理财市场的金融主体,90年代初便开发了具有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国内保险公司主要以分红险的形式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推广。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分红险既有理财功能,同时又具备一定的保险功能,这也是保险公司理财最大的优势。

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范文第6篇

投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通过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引导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参股设立各种创投子基金,以此来促进创业资本的形成,并引导私人部门投资者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因此,借鉴海外创业基金经验,对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技术、产业发展等存在不确定性,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因此,单靠传统的债权融资手段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正是新经济时代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本文以引导基金如何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为切入点展开论述,全文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2章和第3章,主要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创业资本的形成、私募股权融资的分类、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概念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需求与融资供给,为后文对政府引导基金进行大量的图表和案例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包括第

4、

5、

6、7章,在借鉴国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模式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我国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必要性、政策环境、发展历程及试点简况,并对我国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的四大模式进行了探索,为后文政府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选择提供了经验总结,最后有针对性地从法律法规层次和政策制度层面两个角度,对引导基金如何更好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出了一些相关的政策建议。【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运行模式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F832.48;F276.44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21引言12-151.1研究背景12-131.2研究目的及意义131.3研究内容13-141.4研究的创新与不足14-152创业资本、私募股权融资与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5-202.1创业资本的涵义、运行环节及功能15-162.1.1创业资本的概念15-162.1.2创业资本的运行环节及其功能162.2私募股权融资定义、分类及特点16-172.3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概述17-202.3.1政府引导基金的含义172.3.2政府引导基金的主要特征17-182.3.3引导基金的优势与劣势182.3.4政府引导基金的效应分析18-203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需求与融资供给20-283.1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意义与发展障碍20-233.1.1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含义、特征及时代背景20-213.1.2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意义21-223.1.3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障碍22-233.2VC/PE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作用23-243.3VC/PE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投资统计24-284国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与经验借鉴28-334.1国外政府引导基金的经典支持模式28-314.1.1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28-294.1.2以色列YOZMA计划294.1.3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计划(IIF)29-314.2借鉴意义31-334.2.1政府设立创投引导基金的国际经验31-324.2.2国有创业资本的制度选择32-335我国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机制与模式探索33-445.1我国大力发展政府引导基金的必要性33-345.2国内政府引导基金形成的政策环境34-355.3我国政府

引导基金的发展历程35-395.4政府引导基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试点简况39-405.4.1北京大胆创新股权投资基金新模式39-405.4.2天津积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405.4.3上海首批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数量居全国首位405.4.4广东拟设多项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405.5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的模式探索40-445.5.1深圳模式415.5.2上海模式41-425.5.3天津模式425.5.4江苏模式425.5.5上述模式的各自特点42-446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选择44-516.1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置44-466.1.1设立主体与程序446.1.2资金来源与规模44-456.1.3存续期的设置45-466.2引导基金成功运行的原理和关键条件466.3引导基金的投资策略与管理模式46-476.3.1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策略46-476.3.2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476.4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及我国的现实选择47-516.4.1引导基金的主要运行模式47-496.4.2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选择49-517相关的政策建议51-567.1法律法规层次51-537.2政策制度层面53-56结论56-57参考文献57-61致谢61-62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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